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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1)p377-394
   

「我曾迫害過這道…。我就是你所迫害的耶穌。」(宗廿二4、8)                                                        

 

Stanislas Lyonnen, S. J.


楊國瑜  譯



hodos(道)一詞在宗徒大事錄中六處的用法,乍看相當晦澀,在全新約中還只有此處是明確的,久已吸引了聖經註釋家及基督教史學者的注意。為將本文探討範圍局限於最近幾年,我自巴黎歐拉M.A. Barriola(1)的作品談起。一九七七年作者研究格林多前書四十七節及十二章卅一節中,「道」在聖經中引申義的形象比喻。同年,柏塔班加J.Pathrapankal 在魯汶Louvain聖經研討會發表「基督教義與宗徒大事錄的一貫性」一文“Christianity as a Way according to the Acts of the Apostles”(2)。一九七八年,包翁Fr. Bovon密密麻麻地整理了三頁,有關宗徒大事錄中道的研究資料目錄(3)。去年,在紀念教宗保祿六世的專號中,我參照該詞在宗徒大事錄,尤其是舊約中的用法,藉著它的啟迪,撰寫一篇短文,闡述hodos一詞在格林多前書十二章卅一節中的意義(4)
奧古斯丁•喬治神父Augustin Georges有機會儘管甚簡略地涉獵此一題目(5)。在為紀念他而撰寫的篇幅中,我意欲探索「道」一詞,在聖保祿歸依的前兩篇故事中,與耶穌自己發表的話,二者之間有何種程度的關聯。耶穌本人宣稱:「我就是你所迫害的耶穌」,這句話引起了保祿的歸依,三篇故事且以此為題材(宗九5,廿二2,廿六15)。
一、實際上,一如喬治神父所述,「道」一詞「屢見於保祿的文章中」,在第一篇歸依的故事中首次出現,或許不是偶然的。保祿在大馬士革搜尋可能找到的「衛道者」,好將他們「捆綁到耶路撒泠去」,不料卻獲知「他迫害的是耶穌本人」。在第二篇故事中,「迫害」這一動詞甚至再重複,「道」是直接遭受迫害的對象(廿二4、8)。第三篇故事似乎強調道和耶穌的同一性,敘述保祿認為「迫害」第一篇故事所稱的衛道者,便是打擊他認為應當打擊的「納匝肋人耶穌之名」(廿六9)。然而,第一篇故事已斷言,保祿憎恨「一切呼求耶穌名字的人」(九14、21)。在此情形下,路加似乎清晰分辨「道」和基督間的關聯,這關聯若不是「神學的」,便是「語文學的」,最起碼也是「文學的」(7)。我們尤其知道,「不能和其本人分割的」耶穌之名,又耶穌和基督二詞,不消說還有天主一詞,所指的總是耶穌,這些詞彙在通篇宗徒大事錄中所佔的地位(8)

二、在確定「道」和耶穌間的關聯性質之前,重要的是先確定「道」一詞在宗徒大事錄章句中的意義。
實際上,就這點而言,有些聖經註釋家,連同TOB,均認為此處似應摒棄「道」一詞的通行意義,即「生活及行動的方式,典型的行為」。此處,僅僅此處,這詞當指「基督徒眾」(9)、或兼指「基督教團」(BJ)、「聞教會」(Osty)。數位經學家隨後又自行修正,改採這詞的通行意義,為TOB所不取的(10)。事實上,後者十分恰當。為此宗徒大事錄第九章第二節所載,保祿搜捕的正是「基督徒」,說得更確切些,這種「生活方式」的信徒,亦可視為猶太教的「背教者」(Osty),我們將於下文討論。宗徒大事錄中所有其它章節,單獨引用這詞時,都是因一用法:廿四章四節,保祿憎恨『迫害』的便是這種「生活方式」。又迦拉達書一章,他重申不僅要「毀滅」(porthein)「主的聖教會」(迦一13),還要摧毀「信德」(23)( pistin,按TOB的詮譯為「以信德作中心的生活」)。基於同樣理由,猶太人們「在厄弗所面對群眾描述」(十九9)的也是這種「生活方式」,雅基艾Jacquier所稱「曾引起軒然大波的」(十九23)「基督徒生活」正與這種特殊生活形式」有關。連宗徒大事錄廿四章十四節所指的仍是「耶穌創立的事奉天主的方式」(Osty宗廿二4註),猶太人稱為hairesis—這詞不僅指「新教各宗派」,更適當地指「對某種道理的偏好」(Bailly希法文辭典),當然也指對道德行為的偏好—正如廿六章五節所述,保祿描寫在「按照教中最嚴格的宗派hairesis」,歸化「成法利塞人」之前(11),他的「生活方式」()。同樣地廿四章廿二節提到的還是「斐理斯已確切認識的」「事奉天主的方式」。
第一個結論自然而然地成立了:基督教主要地在創立一種倫理行為,顯然地假定「一種思想方式」,卻同時地是一種行為方式」(12)


三、不容置疑地,這種「生活方式」與耶穌有關。它為耶穌所教導,甚至「由他啟其端」(E. Osty)。我們不妨自問,保祿是否覺察出二者間更密切的關係,對他而言,「迫害這道」照字面解釋,竟是「迫害耶穌」。
答案在於知道單獨引用此詞(案:指補足語省略),是否能夠並應該如同大部份作者一般(13),將之解釋為「天主的道」一語的省文。宗徒大事錄十八章廿五節(經文異文:耶穌的,基督的),廿六節「主Dieu的道路」(異文:主的du Seigneur)便是例證。關於最末一種情形,拉丁傳統甚至將之直書為「道」,如同聖經拉丁文版「上主的道」取代「道」一樣,見十九章九節及廿三節。這點至少證明兩種用法的相通由來已久。此外,宗徒大事錄十八章廿六節「天主的道」及廿四章廿二節「道」二者都與akribesteron(案:意謂「極正確地」)副詞同用,我們只要一加比較,便會聯想到,這代表路加本人的思想(14)。無論如何,關於這點,谷木蘭文學帶來珍貴的確證(15)。它不僅知道此一單獨用法指「教派特有的遵守天主法律的方式」,而且此一用法,例如在大馬士革文件一章十三節及廿六節中,明顯地是出谷記卅二章八節等用語的省文,即「上主曾命令遵循的道」(16)。可是在谷木蘭文件1QS中,此一獨立用法直接與完整的聖經用語相關,更甚的是,它是依撒意亞四十章三節一個明顯的引用句,也就是說聖經故事開場的這段落(谷一3旁注):「他們離棄了惡人,到荒野中預備這一位(上主)的道路,經上如此說:在曠野中預備的+++路徑.(或:預備的+++的道路),在荒野中為我們的天主修平一條大路」(依四十3)。這就是追尋上主藉著梅瑟所制定的法律(谷木蘭文件1QS八13—15)。九章十七節到廿一節再次提到「那些選擇道路的人」(又見谷木蘭文件4Q4),接著又說:「在曠野中準備道路的時刻將到了」,下文又說:「這些便是智慧之主賦予(門徒),在修道中心階段,有關他們愛憎之道(hdrk)的法律」(17)
四、「道」一語若是「上主的道」的省文,重要的是先確定後者的正確涵義,依撒意亞四十章三節只是千中之例,須知舊約中字義的一貫性遠比一般想像的為高。
第一個看法,儘管是否定的,卻極其重要,因為它使我們為安全地摒棄一個意義,一箇我們易於多加思索便賦予完全用語的意義,即:「導向天主之道」(18)。因為救贖、生命、真理、正義等道路如能解釋為,在正常情況下可解釋為導向救贖、生命、真理、正義的道(「使人趨向正義的」道,參閱耶路撒聖經學院聖經法文譯本瑪廿一32註)。同樣地,羅馬的路就是通往羅馬的路。反之,當名詞補足語指的是人,則必和此人——義人、瀆教者、諸民族等——所走的路有關。上主或天主的道亦正是如此。形象比喻指的總是祂的「歷程」或「行為」。此一「行為」常被解作本義,例如,當天主率領祂的子民,穿越紅海和沙漠之際(19)。或當祂將他們自巴比倫放逐地領回來時,依撒意亞四十章三節請「猶大諸城」『準備』的『道』(參照四十9及以下)。「行為」一字也常作引申義,用來描寫祂支配事物及拯救世界的方式。形象比喻的雙重用法,用以指示「天主的行為」,無論作本義或引伸義,實際上均相吻合,我們可輕而易舉地自本義轉入引伸義(20)
誠然,通常我們區別另一用法,即述及的不再是上主的行為,而是人的行為,基於此理由,我們反對前者:「主的路徑」不再含攝「命運的本體的意義,為天主按照生命目的所安排的」(出卅三13),而是具有「主的旨意的宗教意義,為獲益而當遵從的」(21)。關於第一點,我們說:「天主的道是完善無疪的」(詠十八31),求主使世人「認識祂的道路,得知祂的救贖」(詠六七2)。箴言八章廿二節「智慧是行動的大前提」(希臘文:),係同一觀點。關於第二點,我們求主「教導祂的諸多道路,指引我們進入祂的真理之中」(詠廿五4—5)或者「引導我們遵守正義」(見9)。「主的諸多道路」既屬「祂的法律」,我們很可以說:「按祂的道路生活」(詠一一九3)或「遵行上主的法律」(見1)(22)
然而這兩種情形,依照上述形象比喻的本義,總是和天主的行為方式相關:唯一不同的是,此處「主的行為」,按照新約和舊約最主要的教義之一,被認為是依天主的肖像所造的,人的道德行為的最高準則。此一「道路」不僅由於「受命於祂」(23)或引導歸向祂,而被稱為「上主的」,其實際意義更為深長,因為這是祂自己所遵循的道,照本義解說,祂自己的道(24)。我想這就是聖經神學字彙Vocabulaire de Biblique中簡潔用語的意義:「法律是人的真正道路,因為它是主的道路」(見『途徑』條),這也是此一名稱的由來。一如若蘭A. Gelin就耶肋米亞卅一章卅四節所加的評論,「認識上主」牽涉到「道德性的活動」,「承諾遵守誡命的道路」等問題,先知將之宣佈為「新盟約」的目標及效果,此一承諾係「模仿上主的風範」(25)。無疑地,我們不能作更妥切的註腳,或幫助更正確地把握,形象譬喻在「新盟約」上下文中,自然而然形成的意義。因此為何如此『新』的行為方式,能夠甚而應該在保祿歸化之前,讓保祿和其它贊成斯德望(宗八1)死於亂石下的人,視為梅瑟盟約的真正的「叛教」。
五、事實上,對當代的猶太教,尤其是保祿倚仗的法利塞人風格而言 (宗廿三6,廿六5;斐三5),這種「模仿上主風範」的方式,一如梅瑟時代及梅瑟後傳統所制定的法律,在嚴格遵守「盟約法律」中具體化。盟約既是「法律的真正遺產」(mattan torah),守法按定義說,便是「追隨天主的道」,或按照聖經另一用語,「在主前行走」(創十七1等),或更確切地說,「虛心與你的天主來往」(米六8)。以往沒人能想像,人的行為能以天主的行為作表率,甚且能稍稍與之同一化。
然而,這正是基督徒——「道的門徒」——所認為的耶穌的行徑。認定耶穌「開創了」這道,正是給這字下一精確註解。
不同於眾猶太經師的是,祂「具權威式地」說教,引起了聽眾的驚奇。如同分享天主的權柄,解說法律中祂的意旨(安息日的反論),更甚的是,他似乎和某些先知一樣,不僅具有治病和起死回生的權柄,甚至有赦罪的權柄:「他說了褻瀆的話!除了天主以外,誰能赦罪呢?」(谷二7)。他進而向他稱作父親的那一位——父親之稱顯然賦予嶄新的意義——要求絕對獨特的關係,以致對祂談話時,竟稱祂為「父」Abba(瑪十一25—27旁註)(26),在加依夫Ca?phe面前,他甚且要求和上主分庭抗禮,並為此「褻瀆」被判罪(谷十四62—64)。保祿本人自斯德望口中聽到有關「人手建造的」殿宇的講辭(宗七48)—斯德望並因而被定讞——述及對耶穌的控訴(谷十四58),這項指控當係「偽證」,大抵依據耶穌所說的「祂重建的另一座聖殿」的一段譬喻(若二19)。
耶穌的行為便如此與上主的行為同一化,到無人置疑的程度。因而對基督徒讀者而言,應準備的「上主的路徑」產生一意義。事實上此一意義,意外不可測地,與依撒意亞四十章措詞的含義一致:它不再涉及,如同塔格姆Targum在翻譯時力求婉轉的天主與人同形同性論:「你們要在曠野中上主的子民前預備祂的道路,在我主的教眾團體前修平許多的路徑。向猶大各城報告說:你們的天主的神國被啟示了。看哪!上主挾著威能顯現了」(依四十3、9—10)。福音作者知道耶穌的身份,依他的觀點,先知提及的上主將要履行的路程,不再像往昔上主率領被放逐子民的方式,而是很實際地,由天主與人合一的他,藉著在世上生命中所顯的每一奧蹟,尤其是活的奧蹟(死亡、復活、賜與聖神),將人類自罪惡的桎梏中拯救出來。
可是,經他開導的「道的門徒」相信,祂在復活昇天之後,繼續此一「行程」。因此伯多祿毫不猶豫地向里達的癱瘓宣稱:「艾乃!耶穌基督治愈你了。」(宗九34),聖神降臨後纔不數日,又向聖殿麗門的瘸子宣佈:「因納匝肋人耶穌基督之名,(起來)行走吧!」(三6),他向公議會人士解說,目的是藉此顯示:「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字,使我們賴以得救的。」(宗四12)。猶太教徒想要求歸依的外邦人遵守法律,伯多祿更明白地向他們斷言道。「我們猶太人,正和他們一樣,相信我們的得救」是「藉主耶穌基督的恩寵」而不是屈服於他的「軛」下(宗十五9—11)。
六、然而,應當更深地探討此一問題。在基督本人身上獲得證實的,類似地也當在每一基督徒身上得到印證(27)。復活節後五十日,即猶太人慶祝西乃盟約及頒布「十誡」的日子,聖神降臨大事使那些倚仗「新盟約」的人們領悟,耶穌的精神既成為他們精神道德行動的原則,藉耶穌精神之賜,耶穌本人的行誼、他的「歷程」已極真切地與他們結為一體;易言之,他們讓它在身上起作用。他們不再是按猶太人解釋的「天主子民」,而是憑藉和天主獨子神秘結合的「天主子民」。他們自天主獨子領受聖神,天主獨子准他們禱告時,也稱天主為「父」(Abba)。「父」一詞掛在耶穌嘴上時,曾使門徒何等驚訝(瑪十一26)(28)。如同耶穌所行的一樣,他們紀念分餅時唸道:「新的盟約」,這一儀式使他們憶及耶肋米亞解釋得很清楚的話,就是說這一盟約在於:「上主的法律不再鐫刻在石板上,而在他們自己的心坎中」,不再像法律之於猶太人僅僅是支配外在行為的準則,而是行動的內在原則。聖神降臨向他們證實,厄則克耳將『法律』與天主聖神同一化是不錯的:「我要將我的神賜於你們五內,使你們遵行我的誡命」此一「行進」,道路hodos或「行為方式」(29),既屬於人,又成為天主本身的,照這字的精義解釋。保祿說得好:「生活的不再是我,而是在我內的基督。」(迦二20)。上主不再要求他們,按照與耶肋米亞用語同時代的申命記的用語,藉人的意志力,「在他們的心上行割損」(申十16),而是讓上主親自「在他們的心上行割損」(申三十6),上主也不要求他們努力遵守外來強制的法律,卻要讓充滿愛的聖神發揮作用,一如上主教導他們舉行的唯一祭祀:「吃這餅,這是我的身體。喝這酒,這是用我的血建立起的新盟約。」(格前十一24ff),和祂的法律,「新誡命」:「你們該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了你們。」(若十三34),法律稍具盟約雛型,一如「十句聖言」之賜組成西乃盟約一般(30)。問題不再是模仿一個人,如同模仿某一聖人或英雄,而是真真實實地藉著耶穌在聖神之內,接納主的真正生命。
對昔日是法利塞人的保祿而言,這種行為方式,這種「道」,不能不像是取代梅瑟五書——主和祂子民結盟的工具(—的另一真理:耶穌本人(31);事實正是如此,保祿信賴斐利伯人(斐三7—14),明確地追憶他的歸依過程,取代可說是屬於「他的」「正義」,由於他自己遵守法律而得到的;另一本質迴然不同的「正義」,歸功於那一位死而復生者的活動,它「出自唯一的信德」,自然而然地摒棄一切「自負」(羅三27),因為信德行為顯示的特徵是:人在信德行為中意識到並肯定,他根本無能力(自己成就義)(32),正如聖多瑪斯評論這些章節時所載:「作者是天主而不是人actor est Deus et non homo」(33),斐斯托總督向阿格黎帕王扼要陳述保祿與猶太人的爭辯時—說得不錯:「他們爭論的是關於一個已死的耶穌,保祿卻聲稱祂還活著。」(宗廿五19),不僅活「在天上」,在祂的聖會中,及每一位基督徒心裡,對信徒而言,「宗教」就在於和耶穌一樣「前進(案:或譯「進德」),或更恰當地說,讓耶穌自己在他們內「前進」,就好像耶穌在保祿內前進,曾在保祿內「活著」(迦二20)。「迫害這(道的)歷程」,按這些字以往的正確詮釋,就是「迫害耶穌」(34)
基督的啟示闡明了舊約的各端道理,基督徒體會的「上主的道」的觀念,取材自舊約,而非依據谷木蘭文件,谷木蘭文件中討論的不是肩負導人於義及救贖雙重使命,作為天主和世人間橋梁的基督,而是「上主的道」好似猶太教一般,在於嚴格地遵守梅瑟的法律,是以「準備(上主的道)」,便在「精研法律」(谷木蘭文件1Qs 8,15 ) (35)。谷木蘭史料最引人注目之處,在於指出為何這詞的獨立使用,即「天主的道」的省文,作「卓越的道」解釋時,能使當代的人不似我們引以為奇,他們對「真道」或「聖名」等詞的單獨用法,亦持同等態度36.;宗徒大事錄敘述保祿迫使基督徒放棄他們的生活方式(宗廿六11)37.,意在打擊耶穌之名時,使用辱罵聖道,甚至說褻瀆的話blasphem?n等詞彙。里昂的基督徒們,談到叛教時,可以記下他們由於「一百八十度大轉變」(案:指突然放棄信仰生活)而「被視同」「詆毀聖道」()。

 

 

 

註:
O常用縮寫:
=見註4.;Bovon=見註3.;Brown, Apostasy and Perseverance in the Theology of Luke 路加神學中的背教及堅信(Analecta biblica, 36), Rome 1969; Georges=見註5.;Repo=E. Repo; Der Weg als Selbsbezeichnung des Urchristentums 道—初期基督教之專稱Helsinki, 1964; ThW=W. Michaelis 論hodos 一文,收C. Kittel, G. Friedrich 之Theologisches 神學辭典第五冊,頁四十一 — 一O一。

  1. EL Espiritu Sango y la Praxis Cristiana. El Tema del camino en la Teologia de San Pablo, Instituto Teologico del Uruguay, Montevideo, 1977.
    聖神與基督教信仰之實踐,聖保祿神學中「道」的主題
  2. 1979, p.533-539.
    宗徒大事錄•聖傳、纂輯、神學(魯汶神學研究文庫四十八號)。
  3. Fr. Bovon, Luc le , Vingt-cinqans de recherches (1950-1975), , 1978, p. 340-342.
    神學家路加•廿五載之研究(一九五O—一九七五)
  4. 「按格前十二31所述之基督愛及天主聖寵所賜之特殊能力」,見Paul de Tarse, de notre temps, Rome, S. Paul-hors-les-murs, 1979, p. 509-527.
    塔爾斯的保祿,當代宗徒
  5. A. Georges, Etudes sur l’oeuvre de Luc,1978,p.111.
    路加作品研究
  6. 此處借用包翁Fr. Bovon 頭兩個用語。包翁據理排斥的「語文學關聯」,即勒波E. Repo(一八四頁及以下)建議用以解釋 hodos一詞的「關聯」:路加引證耶穌在世時,時常遍走的「道路」,他和宗徒們的巡迴司鐸聖職。」包翁採這詞的「教會學意義」,而非「基督學的意義」,也就是說,如果我推測得不錯, hodos當指聖教會(或其成員)。我不知包翁是否與布朗S. Brown竟至下結論稱,九章二節之 (案:道的門徒)與十二章一節之((案:教會成員)正相吻合(Brown, p. 142)。本文旨在闡明 hodos道與耶穌本人的關係。保祿以其自身的觀點,精確地闡述,歸依基督教的意義所在時,曾在斐三8—11,頗清晰地解釋:耶穌不再是以往行遍加里肋亞路的耶穌,也不是創立社團的修會創始者,而是復活了住在每一信徒心中的耶穌,這是天主獨自一位所特有的。此外, hodos與基督間的「文學關聯」在於:宗徒大事錄借助於行文中的對偶語法,表達其關聯:「我曾迫害過這道……。我就你所迫害的耶穌。」
  7. 耶路撒泠聖經學院聖經譯本(BJ),宗三16註(分冊)。
  8. 「耶穌之名」:宗徒大事錄中卅五例;「耶穌」:四十六例。
  9. 教會合一運動聖經譯本(TOB)如此記載:通常,道似宜解作,生活及行動的方式,典型的行為……。然而宗徒大事錄,唯獨它賦予引申義以新的意義:這詞是指基督徒眾的詞彙之一……,因為他們遵循上主、天主的道……救贖的道。」有關這詞的通行意義,參閱,例如 p. 18聖經主題,(案:標題,意即「基督的愛」)中曾引用,見五一一頁。他明指這詞意:「某人的個別行徑」,「他特有的行為」,「他的生活方式。」
    舊約要旨認為是具希伯來族特性的獨特用法。
  10. E. Osty予宗九2如此註釋:「道的,易言之,聖教會的猶太門徒」(十八25、26,十九9、23,廿二4,十四22)。實際上,註釋抄自一九四九年版新約。但宗十九23註:「道、即生活的規律,天主教義,閃族人化耶穌教的稱呼」(九2,十九9,廿二4,廿四14、22)。末了,宗廿二4所作的註解:「道,耶穌創立之事奉天主的方式,參照九2;十八25,26;十九9,23;廿四14,22。」相同用語又見伯後二2。關於宗廿四14,作者僅註明參閱九2。BJ於一九五八年第二版分冊及一九五六年初版聖經全書,予宗九2作如下之註解:「道指基督團體特有的生活方式,間接地指此一團體本身……。這詞的單獨使用,是宗徒大事錄所特有的:參照十八25,26;十九9,23;廿二4;廿四16,22。」可是按一九七三年第二版,這詞連「間接地」都不再指「團體本身」而指「人的行為,或如同此處,指信眾團體的(我加著重線於「的」字下)行為。」
  11. 見Bauer, Zorell等詞典,或Thw神學詞典,九十三頁;參照Thw神學詞典第一冊,一八O—一八二頁。
  12. G. Philips於Seminarium 1(1970), p.7專題討論;又見, p. 514我於該處引用C. Spicq引述Norden的話:「基督教不以Aletheia真理的宗教,而以愛的宗教使人敬服。」此即常見翻譯錯誤之故,尤以「die Lehre教理教導」的譯文為甚(W. Bauer, Preuschen又Michaelis在Thw神學詞典p. 93註釋:「Lehre, Anschauung」(教義,世界觀)見宗十九9,23;廿四22,又宗九2及廿二4亦可能)。法國彌撒經書(Le Lectionnaire)採用法定本中的翻譯:「此一教義的門徒」;遵照義大利之教會議「官方」翻譯的義大利彌撒經書也是如此。
  13. BJ, Osty, TOB等均作此解,參照 p.515據Zorell, Lexitcongraecum N.T. 新約希臘語詞彙所載:「 hodos tou Kyriou宗十八25,sou Theou 26;brevius日課經 hodos 9,2」(獨立使用之六例)。相反地,W. Michaelis排斥這種聯想(Thw p. 94神學詞典),因為上主的道並不意指人的行為,而指天主的行為,祂的「救贖計劃。」與Zahn見解相反,參閱所引註解一七五。
  14. 伯朗S. Brown(p. 138)對此深信不疑。
  15. A. Michaelis 敘及此點,然僅參考唯一的「大馬士革檔案」(Thw,p. 95)。
  16. 「背離真道者」(大馬士革檔案CD 1,13);「背離真道,反對法律者」(仝上(CD2,6)。E. Cothenet指出:「道指教派特有的遵守天主法律的方式」;「或係出卅二8,申九16,谷木蘭文件1 QS 10,21等節之追憶。」
    (J. Carmignac, Les textes de , II谷木蘭文獻p. 152,154)。
  17. J. Carmignac, op. cit., I, Paria 1961, p. 64-66.
  18. 參閱五一五頁及以下,去註十七。同樣地,「谷十二14或瑪廿二16(新約中唯一實例)所提的「上主的道」也常被解作「導向天主之道」:Huby(谷),Durand(瑪)“在Verbum Salutis”(救贖聖言)中即作此解;「天主指示當導循的路徑,或可能引導歸向天主的路徑。」(TOB瑪廿二16註)。參閱Lagrange(Marc, 4e . 1929, p. 313):「此一饒富趣味之隱喻,指出我們趨向或離棄之目標(我加著重線於「目標」一詞)。
    作者又指出該詞「不僅是希伯來語,也是閃族語的特有表達方式。」他提醒我們「伊斯蘭教的復臨真主mahdi,是由上主引導遵循祂的道的人。」因為,復臨真主意即:「被引導」,與huda「指導」一詞同源,後者在可蘭經中指:「上主引導人類歸向祂而加諸的教化。」有時實際解作「真教」。這詞獨立使用常作「卓越的引導」、「真正的引導」解(例篇七192;卅四31等);但涉及的總是引導向天主,一如「上主的引導」一語(例篇六88)。按p. Lagrange之解釋,天主指「我們歸向或疏遠的目標」。「真主之道(sabil)一語(例篇十六71)用法相同,單獨用法亦不乏其例:「道」即「正道」(例篇三3;廿七24)。兩個「形象譬喻」部份相吻合,例如廿七篇廿四節:「(撒旦)引他們步入歧途,以致他們不再被引導(向天主)。」這些細節歸功於兩位阿拉伯通,Arnold及Lavenant神父,謹此致謝。
    與可蘭經作比較的好處,不僅證明「引導」、「途徑」等詞的單獨使用和加名詞補足語的用法並立,例如宗徒大事錄中之 hodos;尤其能獲知這些可蘭經用語總含有「引導」或「導向天主之道」等義。易言之,我們被誤導以「上主的道」一義曲解聖經。例如法國彌撒經書當初即將宗十八25,26譯作:「阿頗羅習得導向天主之道」(每日彌撒經書)。法定本文字更正重譯為:「主的道理」。舊譯則保存在聖灰主日後週末,默思聖詠廿四(廿五)篇之疊句中,或平日第九週造之星期四(Lectionnaire de semaine, 1975, p. 570 120日常彌撒經書)。此外苦修傳統通常如此理解此一用語:「天主的道或路徑」(見頁五一四等及註十七—十八)。誠然,上文談到的行為,引導我們充分而超然地擁有天主;我們將明白,此一行為被稱作「天主的」,因為天主已在場,與我們在道上同行,一如天主聖父曾在基督之內,與祂同「行」一般(參照以下註廿七),此一概念對可蘭經及希臘人的宗教精神都是陌生的,卻是聖經中特有的。
  19. 參照 P. 517:民五4(Cantique de 德波辣凱歌);詠六十八8等;出十三21;卅三9—16等節。
  20. 例如詠一O三6—8重複出卅四6:「上主的名號(A. Gelin)依五十五3—11。參閱, p. 518 s.
  21. L. Jacquet, Les Psaumes et le coeur de l’homme,  Duculot 1975, p. 269
    聖詠與人心評詠五9時,作者區分「屬於本體論的」,第一個意義(惟二O八頁所載之詩節傾向於「行為的道德意義」)。
  22. 依二3亦同:祂的道路,祂的途徑,法律,言語。然而法律若為上主所頒佈,言語為上主所發出,則路徑自為上主所經循。
  23. 此係Zorell新約希臘語詞彙等予宗九2「道」的用法,所作之詮釋:作者有理由認為是十八25—26「上主的道」或「天主的道」的「省文」;隨後又說明,道一詞之來源,是由於它「a Christo proposita ac mandata基督提出並制定」。反之,La Sagrada Biblia聖經par F. Cantera Burgos et M. Iglesias Gonzalez, Madrid 1975, p. 1217(宗九2註)解釋:「天主或上主的」途徑是祂的救贖行動;因之這詞指那些服膺天主的教化,奉行基督教信仰生活者的生活方式。
  24. 參閱L. Jacquet, op. cit., p. 207s;書名仝上(詠一1註)。就道德意義解說:「一切在天主都是正直的,遵循正道即依照天主本身的行為生活……。天主既完全正直,喜愛在人身上覓得祂的肖像。」參閱II,p654(詠八六11註):「評論道:『真正中悅上主的方式,是遵循祂的道路,因為祂住在純潔的心靈之中。』」祂不處於道路的終端,而與我們同行。
  25. A. Gelin若蘭 耶肋米亞Paris,Cerf, 1952, p. 74, 在中,我雖未屢次充分強調,但卻指出(五二O頁:「上主的道」不僅意味著符合祂的意旨的,而且符合祂的行動的「歷程」。我曾引用申十12有關「心之割損」的頗具代表性的一段文字,這段文字事實上在「愛人如天主」(19節),純然無私的愛(17),愛外方人(18),確切地說即「天主的道」的定義,亦即「愛和忠誠」(出卅四6旁註甚詳)。
  26. 門徒聽了,驚得目證口呆,甚至認為是背道惑眾的言論,耶穌見了,不得不藉對照福音的一段文字來解釋此一稱呼,這段文字的語調,頗似出諸若望。P. Lebreton亦記載:「在全部天主聖三教義史中,我們再也找不到更崇高、密切的對天主聖父的啟示了。」(Les origines, . de 1910, p. 246論平原)。見Initiation la doctrine spirituelle de saint Paul, p. 17-19聖保祿神修教理入門)
  27. 我們知道,在第四部福音中,為讓門徒了解基督和他們間的關係性質,耶穌以何等強調的語氣、提及天主聖父和他之間的關係性質:若六57;十14及以下;十四9及以下;十四9及下文等。然而瑪十一27已暗示,天主聖子可藉「聖寵」傳達聯繫天主和聖子之間的獨特關係。此即教父們極其大膽的種種禱詞之由來:「Nobiscum unus, qui est cum Patre unus與天主聖父同體的那位,也與我們同一體。」(Augustin, En. in Ps.142,3 CCL 40,2062聖詠集釋義)。又見S.Leo sermo 63(50), 91(78)宣講集(”Sources ”, vol. 74, p. 80, vol 200. p. 126s;PL 54, 355, 425s,基督教義採原)P. Bernard, O.P. de Marie聖瑪利亞的奧義,就若十四19-20,毫不猶豫地記載:「存在於基督和我們之間的關聯,唯獨上主的關聯,可資比擬。」(廿七頁),作者引用Olier先生的話:「基督徒、適切地說,即耶穌基督住在人內」(廿八頁)。TOB教會合一運動聖經譯本就若十四23註釋:「只有門徒對耶穌的關係,纔能讓人發現耶穌與天主聖父間的關係。」(或者相反(案:指耶穌與天主聖父間的關係纔能讓人發現耶穌與門徒的關係。))。
  28. 參閱迦四6,路十一2或許已預下伏筆,該處「父親」可能與Abba相適。取代瑪竇福音之猶太用語:「我們的天父」。
  29. 參閱耶卅二39:「我將賜給他們同一的心,一致的行為方式」(耶路撒泠聖經學院譯本;leb'ehed wederek’ehad;希臘文hodon heteran kai kardian heteran)。似乎正是這種「行為方式」的賜與,構成卅一31預告的「新盟約」(此處「永久盟約」見40)。
  30. , p. 524s.
  31. 對此具素養的評論家P. Bonsirven 寫下,閱讀猶太教文學的基督徒,「不禁產生的印象是,猶太教法學博士賦予梅瑟五書,他們自己保留給基督的地位。」(, . , Paris 1950, p. 77巴勒斯坦猶太教,節錄本)。參閱Samuel Sandmel, We Jews and Jesus, 1956, p. 132我們猶太人與基督:「猶太教與基督教二者皆斷言,人具此能力及義務。他們不贊同,如何人能達成與上主意志的一致……。在答覆如何(作者在此加著重線)人能履行上主的意願此一問題時,基督教的障礙正是猶太人方式的對照(本人加著重線)。又參閱 A Jewish Understanding of the New Testament, 1956, p.38猶太人論新約一書中述及的,猶太教與保祿教義的對比,稍微「誇張譏諷」,意味卻頗深長:「猶太人相信,人藉歸依天主及行善,完成自身救贖(atonement贖罪);保祿相信,人孤立無援時,需要他人代為進行救贖,耶穌之死即是此一救贖。」
  32. 參閱”” dans Studiorum Paulinorum Congressus, 1961 (Analecta biblica, 17) Rome, 1963, p. 103-105
    「成義及救贖聖寵之賜」發表於聖保祿教義研討會。
  33. In Ph 3, lect, 2; . R. Cai, n。120.
  34. 我們自然地聯想到,若望保祿二世在「Redemptor hominis人類救世主」中特有的用語,文中記載:「道的形象譬喻,是其文章的鎖鑰及其思想歷程」(見V. Cosmao, de l’Encyclique教宗通論本序言,例如註十三:「我們更清楚地了解,在紛紜的道路中心,當代聖教會當繼續邁進……,只有一條路……。主基督曾暗示這路,尤其是當……天主聖子藉其天主性與人性的密切結合。與每一人作某種方式的結合之時。」(Gaudium et Spes, n。22,2 4 fois dans l’encyclique, n。8,13,14et18喜悅與希望,教宗通諭曾四度引用。)聖教會承認其基本義務,力求此一結合繼續符合時代需要並不斷更新。聖教會意欲促使此唯一目標之實現,讓個人能重新覓得基督,讓基督能陪伴個人走遍人生的道路(cum unoquoque iter vitae conficiat)……。在這基督與個人結合的道上,聖教會的使命不容任何人阻撓。人類現世的和精神的財富皆要求其如此。
  35. 關於這點,Georges神父繼J. A. Fitzmyer等人之後,有理由防範過份強調古木蘭對此影響的傾向。然而新約如同舊約一般,也有將hodos一字用於「不利的」意義:「各民族的道路」(谷十四16),「罪人的道路」(雅20)等。只有在獨立使用時,字義永遠是有利的,無「二元論之內涵」(dualistic connection),除非我弄錯,宗徒大事錄及古木蘭中都是如此。
  36. 宗四4;六4;八4等節,「言語」的單獨引用與「天主的或上主的言語」並見是常事(十一例句中,抄寫員有時加「天主的」或「上主的」(。「名字」的獨立使用。僅見於宗五41,若三7)。猶太用法以hassen指天主,一定有助于此一用法的產生(參閱肋廿四11「名字」與16「天主聖名」並用)。
  37. V, 1, 48(第一世紀)聖教會史中引用里昂及維也納(案:地名,法專區首府)教會的信。這段文字被錄入Thw, 101之中,作為 hodos用法的例句,作「die christliche Lehr基督教義」解。實際上,這些「褻瀆的話」指外邦人對基督徒「行為方式」的普通的詆毀」,控訴後者耽于「Thyeste蒂艾斯特式的宴會,亂倫,作我們不許說,其至不許想的事」(註十四;參閱十六及廿五,用相同的詞彙「褻瀆的話」或「說褻瀆的話」,按此字的通行意義解說,例1 I, 1克雷蒙主教函: 5,14;, Ignace, Trall. 8,2……依尼亞斯致特拉爾人書等)。E. Repo, p.21與宗十九9 用語作比較。然而,按此信上下文賦予的意義(參閱  魔鬼企圖使某一Biblis女士抨擊(聖教會)所作的努力,「折騰她,迫使她對我們說褻瀆的話及蔑視教會的言論,見註廿五」, ten hodon同等地或更多地提及保祿在第三篇歸依故事中描寫的「迫害」首兩篇故事所稱的「道」(宗廿六9-11)保祿解釋他如何「跑遍所有猶太會堂,施用刑罰,企圖迫使基督徒說褻瀆的話( ),追捕他們()至外邦城市,(藉以)打擊納匝肋人耶穌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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