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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O常用縮寫:
=見註4.;Bovon=見註3.;Brown, Apostasy and Perseverance in the Theology of Luke 路加神學中的背教及堅信(Analecta biblica, 36), Rome 1969; Georges=見註5.;Repo=E. Repo; Der Weg als Selbsbezeichnung des Urchristentums 道—初期基督教之專稱Helsinki, 1964; ThW=W. Michaelis 論hodos 一文,收C. Kittel, G. Friedrich 之Theologisches 神學辭典第五冊,頁四十一 — 一O一。
- EL Espiritu Sango y la Praxis Cristiana. El Tema del camino en la Teologia de San Pablo, Instituto Teologico del Uruguay, Montevideo, 1977.
聖神與基督教信仰之實踐,聖保祿神學中「道」的主題
- 1979, p.533-539.
宗徒大事錄•聖傳、纂輯、神學(魯汶神學研究文庫四十八號)。
- Fr. Bovon, Luc le , Vingt-cinqans de recherches (1950-1975), , 1978, p. 340-342.
神學家路加•廿五載之研究(一九五O—一九七五)
- 「按格前十二31所述之基督愛及天主聖寵所賜之特殊能力」,見Paul de Tarse, de notre temps, Rome, S. Paul-hors-les-murs, 1979, p. 509-527.
塔爾斯的保祿,當代宗徒
- A. Georges, Etudes sur l’oeuvre de Luc,1978,p.111.
路加作品研究
- 此處借用包翁Fr. Bovon 頭兩個用語。包翁據理排斥的「語文學關聯」,即勒波E. Repo(一八四頁及以下)建議用以解釋 hodos一詞的「關聯」:路加引證耶穌在世時,時常遍走的「道路」,他和宗徒們的巡迴司鐸聖職。」包翁採這詞的「教會學意義」,而非「基督學的意義」,也就是說,如果我推測得不錯, hodos當指聖教會(或其成員)。我不知包翁是否與布朗S. Brown竟至下結論稱,九章二節之 (案:道的門徒)與十二章一節之((案:教會成員)正相吻合(Brown, p. 142)。本文旨在闡明 hodos道與耶穌本人的關係。保祿以其自身的觀點,精確地闡述,歸依基督教的意義所在時,曾在斐三8—11,頗清晰地解釋:耶穌不再是以往行遍加里肋亞路的耶穌,也不是創立社團的修會創始者,而是復活了住在每一信徒心中的耶穌,這是天主獨自一位所特有的。此外, hodos與基督間的「文學關聯」在於:宗徒大事錄借助於行文中的對偶語法,表達其關聯:「我曾迫害過這道……。我就你所迫害的耶穌。」
- 耶路撒泠聖經學院聖經譯本(BJ),宗三16註(分冊)。
- 「耶穌之名」:宗徒大事錄中卅五例;「耶穌」:四十六例。
- 教會合一運動聖經譯本(TOB)如此記載:通常,道似宜解作,生活及行動的方式,典型的行為……。然而宗徒大事錄,唯獨它賦予引申義以新的意義:這詞是指基督徒眾的詞彙之一……,因為他們遵循上主、天主的道……救贖的道。」有關這詞的通行意義,參閱,例如 p. 18聖經主題,(案:標題,意即「基督的愛」)中曾引用,見五一一頁。他明指這詞意:「某人的個別行徑」,「他特有的行為」,「他的生活方式。」
舊約要旨認為是具希伯來族特性的獨特用法。
- E. Osty予宗九2如此註釋:「道的,易言之,聖教會的猶太門徒」(十八25、26,十九9、23,廿二4,十四22)。實際上,註釋抄自一九四九年版新約。但宗十九23註:「道、即生活的規律,天主教義,閃族人化耶穌教的稱呼」(九2,十九9,廿二4,廿四14、22)。末了,宗廿二4所作的註解:「道,耶穌創立之事奉天主的方式,參照九2;十八25,26;十九9,23;廿四14,22。」相同用語又見伯後二2。關於宗廿四14,作者僅註明參閱九2。BJ於一九五八年第二版分冊及一九五六年初版聖經全書,予宗九2作如下之註解:「道指基督團體特有的生活方式,間接地指此一團體本身……。這詞的單獨使用,是宗徒大事錄所特有的:參照十八25,26;十九9,23;廿二4;廿四16,22。」可是按一九七三年第二版,這詞連「間接地」都不再指「團體本身」而指「人的行為,或如同此處,指信眾團體的(我加著重線於「的」字下)行為。」
- 見Bauer, Zorell等詞典,或Thw神學詞典,九十三頁;參照Thw神學詞典第一冊,一八O—一八二頁。
- G. Philips於Seminarium 1(1970), p.7專題討論;又見, p. 514我於該處引用C. Spicq引述Norden的話:「基督教不以Aletheia真理的宗教,而以愛的宗教使人敬服。」此即常見翻譯錯誤之故,尤以「die Lehre教理教導」的譯文為甚(W. Bauer, Preuschen又Michaelis在Thw神學詞典p. 93註釋:「Lehre, Anschauung」(教義,世界觀)見宗十九9,23;廿四22,又宗九2及廿二4亦可能)。法國彌撒經書(Le Lectionnaire)採用法定本中的翻譯:「此一教義的門徒」;遵照義大利之教會議「官方」翻譯的義大利彌撒經書也是如此。
- BJ, Osty, TOB等均作此解,參照 p.515據Zorell, Lexitcongraecum N.T. 新約希臘語詞彙所載:「 hodos tou Kyriou宗十八25,sou Theou 26;brevius日課經 hodos 9,2」(獨立使用之六例)。相反地,W. Michaelis排斥這種聯想(Thw p. 94神學詞典),因為上主的道並不意指人的行為,而指天主的行為,祂的「救贖計劃。」與Zahn見解相反,參閱所引註解一七五。
- 伯朗S. Brown(p. 138)對此深信不疑。
- A. Michaelis 敘及此點,然僅參考唯一的「大馬士革檔案」(Thw,p. 95)。
- 「背離真道者」(大馬士革檔案CD 1,13);「背離真道,反對法律者」(仝上(CD2,6)。E. Cothenet指出:「道指教派特有的遵守天主法律的方式」;「或係出卅二8,申九16,谷木蘭文件1 QS 10,21等節之追憶。」
(J. Carmignac, Les textes de , II谷木蘭文獻p. 152,154)。
- J. Carmignac, op. cit., I, Paria 1961, p. 64-66.
- 參閱五一五頁及以下,去註十七。同樣地,「谷十二14或瑪廿二16(新約中唯一實例)所提的「上主的道」也常被解作「導向天主之道」:Huby(谷),Durand(瑪)“在Verbum Salutis”(救贖聖言)中即作此解;「天主指示當導循的路徑,或可能引導歸向天主的路徑。」(TOB瑪廿二16註)。參閱Lagrange(Marc, 4e . 1929, p. 313):「此一饒富趣味之隱喻,指出我們趨向或離棄之目標(我加著重線於「目標」一詞)。
作者又指出該詞「不僅是希伯來語,也是閃族語的特有表達方式。」他提醒我們「伊斯蘭教的復臨真主mahdi,是由上主引導遵循祂的道的人。」因為,復臨真主意即:「被引導」,與huda「指導」一詞同源,後者在可蘭經中指:「上主引導人類歸向祂而加諸的教化。」有時實際解作「真教」。這詞獨立使用常作「卓越的引導」、「真正的引導」解(例篇七192;卅四31等);但涉及的總是引導向天主,一如「上主的引導」一語(例篇六88)。按p. Lagrange之解釋,天主指「我們歸向或疏遠的目標」。「真主之道(sabil)一語(例篇十六71)用法相同,單獨用法亦不乏其例:「道」即「正道」(例篇三3;廿七24)。兩個「形象譬喻」部份相吻合,例如廿七篇廿四節:「(撒旦)引他們步入歧途,以致他們不再被引導(向天主)。」這些細節歸功於兩位阿拉伯通,Arnold及Lavenant神父,謹此致謝。
與可蘭經作比較的好處,不僅證明「引導」、「途徑」等詞的單獨使用和加名詞補足語的用法並立,例如宗徒大事錄中之 hodos;尤其能獲知這些可蘭經用語總含有「引導」或「導向天主之道」等義。易言之,我們被誤導以「上主的道」一義曲解聖經。例如法國彌撒經書當初即將宗十八25,26譯作:「阿頗羅習得導向天主之道」(每日彌撒經書)。法定本文字更正重譯為:「主的道理」。舊譯則保存在聖灰主日後週末,默思聖詠廿四(廿五)篇之疊句中,或平日第九週造之星期四(Lectionnaire de semaine, 1975, p. 570 120日常彌撒經書)。此外苦修傳統通常如此理解此一用語:「天主的道或路徑」(見頁五一四等及註十七—十八)。誠然,上文談到的行為,引導我們充分而超然地擁有天主;我們將明白,此一行為被稱作「天主的」,因為天主已在場,與我們在道上同行,一如天主聖父曾在基督之內,與祂同「行」一般(參照以下註廿七),此一概念對可蘭經及希臘人的宗教精神都是陌生的,卻是聖經中特有的。
- 參照 P. 517:民五4(Cantique de 德波辣凱歌);詠六十八8等;出十三21;卅三9—16等節。
- 例如詠一O三6—8重複出卅四6:「上主的名號(A. Gelin)依五十五3—11。參閱, p. 518 s.
- L. Jacquet, Les Psaumes et le coeur de l’homme, Duculot 1975, p. 269
聖詠與人心評詠五9時,作者區分「屬於本體論的」,第一個意義(惟二O八頁所載之詩節傾向於「行為的道德意義」)。
- 依二3亦同:祂的道路,祂的途徑,法律,言語。然而法律若為上主所頒佈,言語為上主所發出,則路徑自為上主所經循。
- 此係Zorell新約希臘語詞彙等予宗九2「道」的用法,所作之詮釋:作者有理由認為是十八25—26「上主的道」或「天主的道」的「省文」;隨後又說明,道一詞之來源,是由於它「a Christo proposita ac mandata基督提出並制定」。反之,La Sagrada Biblia聖經par F. Cantera Burgos et M. Iglesias Gonzalez, Madrid 1975, p. 1217(宗九2註)解釋:「天主或上主的」途徑是祂的救贖行動;因之這詞指那些服膺天主的教化,奉行基督教信仰生活者的生活方式。
- 參閱L. Jacquet, op. cit., p. 207s;書名仝上(詠一1註)。就道德意義解說:「一切在天主都是正直的,遵循正道即依照天主本身的行為生活……。天主既完全正直,喜愛在人身上覓得祂的肖像。」參閱II,p654(詠八六11註):「評論道:『真正中悅上主的方式,是遵循祂的道路,因為祂住在純潔的心靈之中。』」祂不處於道路的終端,而與我們同行。
- A. Gelin若蘭 耶肋米亞Paris,Cerf, 1952, p. 74, 在中,我雖未屢次充分強調,但卻指出(五二O頁:「上主的道」不僅意味著符合祂的意旨的,而且符合祂的行動的「歷程」。我曾引用申十12有關「心之割損」的頗具代表性的一段文字,這段文字事實上在「愛人如天主」(19節),純然無私的愛(17),愛外方人(18),確切地說即「天主的道」的定義,亦即「愛和忠誠」(出卅四6旁註甚詳)。
- 門徒聽了,驚得目證口呆,甚至認為是背道惑眾的言論,耶穌見了,不得不藉對照福音的一段文字來解釋此一稱呼,這段文字的語調,頗似出諸若望。P. Lebreton亦記載:「在全部天主聖三教義史中,我們再也找不到更崇高、密切的對天主聖父的啟示了。」(Les origines, . de 1910, p. 246論平原)。見Initiation la doctrine spirituelle de saint Paul, p. 17-19聖保祿神修教理入門)
- 我們知道,在第四部福音中,為讓門徒了解基督和他們間的關係性質,耶穌以何等強調的語氣、提及天主聖父和他之間的關係性質:若六57;十14及以下;十四9及以下;十四9及下文等。然而瑪十一27已暗示,天主聖子可藉「聖寵」傳達聯繫天主和聖子之間的獨特關係。此即教父們極其大膽的種種禱詞之由來:「Nobiscum unus, qui est cum Patre unus與天主聖父同體的那位,也與我們同一體。」(Augustin, En. in Ps.142,3 CCL 40,2062聖詠集釋義)。又見S.Leo sermo 63(50), 91(78)宣講集(”Sources ”, vol. 74, p. 80, vol 200. p. 126s;PL 54, 355, 425s,基督教義採原)P. Bernard, O.P. de Marie聖瑪利亞的奧義,就若十四19-20,毫不猶豫地記載:「存在於基督和我們之間的關聯,唯獨上主的關聯,可資比擬。」(廿七頁),作者引用Olier先生的話:「基督徒、適切地說,即耶穌基督住在人內」(廿八頁)。TOB教會合一運動聖經譯本就若十四23註釋:「只有門徒對耶穌的關係,纔能讓人發現耶穌與天主聖父間的關係。」(或者相反(案:指耶穌與天主聖父間的關係纔能讓人發現耶穌與門徒的關係。))。
- 參閱迦四6,路十一2或許已預下伏筆,該處「父親」可能與Abba相適。取代瑪竇福音之猶太用語:「我們的天父」。
- 參閱耶卅二39:「我將賜給他們同一的心,一致的行為方式」(耶路撒泠聖經學院譯本;leb'ehed wederek’ehad;希臘文hodon heteran kai kardian heteran)。似乎正是這種「行為方式」的賜與,構成卅一31預告的「新盟約」(此處「永久盟約」見40)。
- , p. 524s.
- 對此具素養的評論家P. Bonsirven 寫下,閱讀猶太教文學的基督徒,「不禁產生的印象是,猶太教法學博士賦予梅瑟五書,他們自己保留給基督的地位。」(, . , Paris 1950, p. 77巴勒斯坦猶太教,節錄本)。參閱Samuel Sandmel, We Jews and Jesus, 1956, p. 132我們猶太人與基督:「猶太教與基督教二者皆斷言,人具此能力及義務。他們不贊同,如何人能達成與上主意志的一致……。在答覆如何(作者在此加著重線)人能履行上主的意願此一問題時,基督教的障礙正是猶太人方式的對照(本人加著重線)。又參閱 A Jewish Understanding of the New Testament, 1956, p.38猶太人論新約一書中述及的,猶太教與保祿教義的對比,稍微「誇張譏諷」,意味卻頗深長:「猶太人相信,人藉歸依天主及行善,完成自身救贖(atonement贖罪);保祿相信,人孤立無援時,需要他人代為進行救贖,耶穌之死即是此一救贖。」
- 參閱”” dans Studiorum Paulinorum Congressus, 1961 (Analecta biblica, 17) Rome, 1963, p. 103-105
「成義及救贖聖寵之賜」發表於聖保祿教義研討會。
- In Ph 3, lect, 2; . R. Cai, n。120.
- 我們自然地聯想到,若望保祿二世在「Redemptor hominis人類救世主」中特有的用語,文中記載:「道的形象譬喻,是其文章的鎖鑰及其思想歷程」(見V. Cosmao, de l’Encyclique教宗通論本序言,例如註十三:「我們更清楚地了解,在紛紜的道路中心,當代聖教會當繼續邁進……,只有一條路……。主基督曾暗示這路,尤其是當……天主聖子藉其天主性與人性的密切結合。與每一人作某種方式的結合之時。」(Gaudium et Spes, n。22,2 4 fois dans l’encyclique, n。8,13,14et18喜悅與希望,教宗通諭曾四度引用。)聖教會承認其基本義務,力求此一結合繼續符合時代需要並不斷更新。聖教會意欲促使此唯一目標之實現,讓個人能重新覓得基督,讓基督能陪伴個人走遍人生的道路(cum unoquoque iter vitae conficiat)……。在這基督與個人結合的道上,聖教會的使命不容任何人阻撓。人類現世的和精神的財富皆要求其如此。
- 關於這點,Georges神父繼J. A. Fitzmyer等人之後,有理由防範過份強調古木蘭對此影響的傾向。然而新約如同舊約一般,也有將hodos一字用於「不利的」意義:「各民族的道路」(谷十四16),「罪人的道路」(雅20)等。只有在獨立使用時,字義永遠是有利的,無「二元論之內涵」(dualistic connection),除非我弄錯,宗徒大事錄及古木蘭中都是如此。
- 宗四4;六4;八4等節,「言語」的單獨引用與「天主的或上主的言語」並見是常事(十一例句中,抄寫員有時加「天主的」或「上主的」(。「名字」的獨立使用。僅見於宗五41,若三7)。猶太用法以hassen指天主,一定有助于此一用法的產生(參閱肋廿四11「名字」與16「天主聖名」並用)。
- V, 1, 48(第一世紀)聖教會史中引用里昂及維也納(案:地名,法專區首府)教會的信。這段文字被錄入Thw, 101之中,作為 hodos用法的例句,作「die christliche Lehr基督教義」解。實際上,這些「褻瀆的話」指外邦人對基督徒「行為方式」的普通的詆毀」,控訴後者耽于「Thyeste蒂艾斯特式的宴會,亂倫,作我們不許說,其至不許想的事」(註十四;參閱十六及廿五,用相同的詞彙「褻瀆的話」或「說褻瀆的話」,按此字的通行意義解說,例1 I, 1克雷蒙主教函: 5,14;, Ignace, Trall. 8,2……依尼亞斯致特拉爾人書等)。E. Repo, p.21與宗十九9 用語作比較。然而,按此信上下文賦予的意義(參閱 魔鬼企圖使某一Biblis女士抨擊(聖教會)所作的努力,「折騰她,迫使她對我們說褻瀆的話及蔑視教會的言論,見註廿五」, ten hodon同等地或更多地提及保祿在第三篇歸依故事中描寫的「迫害」首兩篇故事所稱的「道」(宗廿六9-11)保祿解釋他如何「跑遍所有猶太會堂,施用刑罰,企圖迫使基督徒說褻瀆的話( ),追捕他們()至外邦城市,(藉以)打擊納匝肋人耶穌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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