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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1)p317-334
   

天主聖神與倫理生活                                                          

 

詹德隆


一、現代倫理神學
1.  倫理生活
    在研究倫理生活和天主聖神有什麼關係之前,我們簡單介紹倫理生活的性質。倫理生活就是做人。天主聖神怎樣幫助我們做人:這便是我們的題目。
    談到做人,我們就想到如何在行動中與別人交往。做人也是心理上對別人所採取的態度。其實,做人也應該包括對天主、對自己、對物質世界的態度。除此之外,做人也常意味著很多痛苦的分辨和決定:別人對我的要求我不能都接受;別人和天主的要求會互相衝突;在我內心理智和慾望也會經常衝突,使得我必須思考、反省、努力、作判斷。
    談到倫理生活我們也會想到修養;做人時,我會養成做人的好習慣 (即德行) 或壞習慣。
    所以倫理生活的範圍非常廣泛,不只是遵守一些誡命而已。做人要求我們不斷地思考、分辨、決定、修德行。在很多衝突中,面對天主、別人和自己我們肯定心理上的態度,我們也採取各種行動。
2.  基督徒的倫理生活
    現在我們看:在基督徒的意識中,做人與信仰有密切的關係。過去在學校或家庭中學習做人時,父母或老師可能沒有提過宗教和倫理生活中間會有甚麼樣的關係;可是後來接受信仰的時候多數人很自然的會把做人的原則看成天主的旨意。倫理生活的一切變成信仰生活的一部分。雖然社會上有許許多多的人沒有信仰而努力做人,可是在基督徒的意識中自己的倫理生活確實信仰生活重要的一部份。
    實際上很多人認為做好教友就是做好人;熱心就是注意修身,冷淡就是生活得很隨便。服從良心的命令就是給天主一個積極的答覆。在接受信仰的初期,慕道者的注意力可能完全放在自己與天主的位格關係上;面對生活的天主和耶穌基督時,新教友付出很多愛情。但是時間久了,這位天主也會藉著良心上倫理的要求而出現。例如閱讀古代聖賢的著作時,基督徒很容易聽到天主的召喚,雖然聖賢很少提到神的名字。當然祈禱生活和倫理生活中間有時候會產生相當大的隔閡:注意一邊,卻忽略了另一邊。
3.  現代倫理神學的基本趨勢 (1)
    在教友的意識中倫理生活和信仰生活有內在的關係。現在我們要問:倫理神學是否也肯定這內在的關係?如果肯定,是否就可以肯定天主聖神和倫理生活的關係呢?
    最近五年歐美方面有幾本重要的倫理神學總論問世。在梵二後這是一個新現象。經過幾年的努力,倫理神學家終於能夠重新編出一套有系統的倫理神學,以代替過去大公會議前的倫理教科書。
    新的倫理總論可分為三種學派。第一種趨勢的作者(2)把整個倫理神學放在理智的基礎上。基督徒的倫理應該是任何人能夠接受的,所以他們願意在理性的基礎上建立一套倫理規則系統。他們願意幫助有倫理責任感的人度自由的和高尚的道德生活。這派神學家就不太強調基督徒特有的倫理觀;啟示的道理就不容易成為他們倫理思想的主題,他們因此也不太可能強調聖神在倫理生活上的角色。
    第二學派的作者(3)態度完全不同。天主的聖言是倫理神學系統的中心。整個倫理生活是對天主召喚的一個答覆(4);基督徒效法耶穌的道德,把基督看為倫理生活的最高準則。這些神學家很重視良心在天主面前所作的基本抉擇而不那麼注意法律和具體的倫理規則。他們喜歡發揮有助於倫理生活的聖經主題如「天國」、「跟隨」、「彼此相愛」、「回答」。雖然他們不很注意天主聖神的角色,可是這樣的題目應該很容易為他們所接受。
    第三派(5)的出發點不是理性也不是聖經,而是內心倫理經驗的描寫。他們用現象學的方法敘述良心的責任感,他人在我們內心的召喚等等。其目的是幫助人以自己內心的倫理經驗來作神學反省。有信仰的基督徒,就會發現信仰和倫理兩種體驗具有內在的關係。這學派相當容易看出聖神在倫理生活上的角色。
    所以我們可以結論說:雖然當代倫理神學的復興還不很強調天主聖神在倫理生活上的地位,可是原則上三種倫理神學主流中至少有兩派可以接受這樣的角色。只要基督徒生活經驗中有聖神,第三派的倫理反省就會指出他的地位。只要聖經學者開始注意聖神對倫理生活的影響,第二派的倫理神學家就會接納!
現在我們可以問:聖神與我們的倫理生活有什麼關係?

二、聖神在倫理生活中的角色:基本肯定
    為了解倫理生活中聖神的角色,必須先介紹新約在這方面所作的基本肯定。新約所有的作者認為「接受聖神」是成為基督徒過程中的最重要的因素(6)。至於聖神與倫理生活的關係,聖保祿的書信既然講得較多也較詳細,所以我們以下要介紹的思想都取材於保祿的書信(7)
1.  聖神的經驗
    保祿所講的聖神不是一個抽象觀念,而是保祿 (和基督徒) 所經驗的一個活的天主。在他的宗教經驗中保祿認識了聖神(8),而這聖神是一個力量,這力量在人的心神中發揮重大的作用。也就是說:在個人意識的發源地,在人的思想、情感、意志的核心地點,可以體驗到聖神的力量。這決定性的力量是基督徒在接受信仰的恩賜,也就是在受洗的時候所有的經驗。從那時候起他知道天主的聖神住在他內;他知道自己已經屬於聖神了 (羅八9)。在這經驗當中基督徒也很清楚的發現自己原來是無能的:雖然有心行善,但實際上卻不能行善 (羅七18)。可是現在基督徒已脫離了這罪惡的法律;因為他接受了聖神的法律;他接受了給與生命的聖神 (羅八2)。在信仰的經驗中發現聖神會教育基督徒如何度新的生活。保祿說:「聖神親自對我們的心神作證:我們是天主的子女」(羅八16),聖神使我們作義子 (羅八15)。
2.  聖神與倫理生活
    所以基督徒在他心神的深處能夠體驗到聖神的臨在和工作,而這是基督徒信仰的核心。從內心開始,聖神會改變整個的人,祂會使人自由,不再受外在法律或內在恐懼的統治。迦拉達書很清楚地肯定道德生活和聖神的臨在中間有密切的關係。保祿說:
    「你們若隨聖神的引導行事,
    就決不會去滿足本性的私慾」(迦五16)
    「如果我們因聖神生活,
    就應隨從聖神的引導行事」(迦五25)
    保祿在這兒所說的「行事」就是日常生活中的行為,倫理行為(9)。這些行為應該隨從生活於我們內心的聖神,祂的引導,而不隨從本性的私慾。這兒的「本性」(希臘文的sarx) 所願意指出的是整個的人,可是在罪的統治下的整個人。這兒的「聖神」,(實際上保祿沒說「聖神」而只說「神」,希臘文的pneuma),也是整個的人,不過是在聖神領導下的整個人。
3.  聖神與人的心神
    天主的聖神和基督徒的心神具有極密切的關係,幾乎已成為一體了(10)。聖神是倫理生活的內在原動力:「聖神親自為我們的心神作證」(羅八17),祂如同我們的心神一樣「引導」我們 (迦五16、25),可是我們還是自由地、自主地與聖神合作。所以保祿勸羅馬人說:「如果你們依賴聖神,致死肉性的妄動,必能生活」(八13);保祿要求羅馬人要很主動,要多努力。
我們雖然已經領受了聖神,可是還沒有完全地領受祂;現在只是一個開始。在倫理生活上聖神的效果也已開始出現:有仁愛、喜樂、忍耐,等等 (迦五22)。可是我們倫理生活中還有來自本性的效果,如不潔、崇拜偶像、仇恨、不睦等等 (迦五19)。

三、聖神與現代人的倫理生活
    現在我們進到第三部分。在簡單介紹了聖神和倫理生活的基本關係之後,現在要問:針對現代人的生活情況,怎樣更具體地了解聖神在倫理生活上應該有的地位?聖神如何影響我們的道德生活?為了答覆這些問題,我們選擇了現代基督徒生活中的四個現象。
第一個現象是:過去的倫理神學幾乎是法律;現在的倫理神學已有新的發展:這是聖神進到我們倫理生活中的好機會。第二個現象是:很多現代較熱心的基督徒直接或間接受到神恩復興的影響。那麼,他們的倫理生活就應該怎樣呢?第三個現象:很多現代人受人文科學影響很深,特別是心理學的影響。例如,假如我們的行為常受到潛意識的影響,那麼聖神的工作是否受到阻礙呢?或者,要怎樣分辨什麼是聖神的推動,什麼是潛意識的推動?也可以問:聖神自己是一種潛意識嗎?第四個現象是:現代人很注意人權,個人的尊嚴。那麼聖神的臨在是否幫助我們更肯定人的尊嚴?

1.  在「法律倫理」之後看「聖神倫理」的興起
法律倫理  過去天主教的倫理神學少提聖神。過去的倫理神學是一種法條式的倫理神學。教科書清清楚楚地告訴我們該作什麼,特別是不該作什麼,大罪和小罪的分別,如何避免犯大罪,在必要時如何獲得聖寵的助佑。似乎不太需要聖神,只要接受一個制度就好了。在這樣的情況下,聖神也很不容易表達自己,因為一切已經規定好了。牧靈工作上應用這樣的倫理神學時,效果也不理想。民國六十一年,成世光主教曾在鐸聲發表感受說:「常見有些主教們……出入走動,進堂行禮時,道貌岸然,儼若聖賢。但處理事情,與人打交道時,卻現出一副刀筆吏的面孔,刻薄無情。為什麼我們有如此人格分裂的現象呢?我想這是修道院倫理教育的失敗。修道院倫理課的講授都著重在分條分目的辨是非、定罪惡,有失中國人的厚道精神」。成主教認為在比重上神修的講授遠遜於這種法條式的倫理神學。他認為:「倫理神學應摻合神修學在內」(11)。如果神修學進到倫理學之內,天主聖神就會開始有機會引導倫理生活,而不再被關在純粹法律制度裡面。
新約教會  新約時代的教會,在開始向希臘人宣講福音之後所遇到的一個困難,而面對這困難所找到的肯定答案,可以作我們的參考。當時有不少來自猶太傳統的教友和傳教士認為新的基督徒應該遵守猶太的法律,不然似乎不能得救(12)。以遵守法律為得救的保證這是保祿宗徒很熟習的態度,因為在皈依之前自己是最標準的法利塞人,而新約教會內的保守派就是受這法利塞傳統的影響。在羅馬書信和迦拉達書信中 (就是我們前面介紹聖神和倫理的關係時所引用的兩篇書信),保祿很清楚的反對保守派而肯定:「現在我們……已脫離了法律,如此,我們不應再拘泥於舊的條文,而應以聖神的新生活事奉天主」(羅七,6;參閱格後三6:「文字使人死,神卻使人活」)。
    保祿的宗教經驗,靈修生活上聖神所帶給他的新生活使他自由了,使他不再拘泥於外在的法律條文了。耶肋米亞過去所講的末世時代的新法律:「我要將我的法律放在他們的肺腑裡,寫在他們的心頭上」(耶卅一33),聖保祿發現,這內在的法律已經刻在自己的心頭上了,所以他現在所願意服從的,就是這個內在的,聖神所啟示的新法律(13)。一切倫理行為將以這信仰的經驗為出發點。
    談到倫理判斷時,保祿常用「辨別」(dokimazein) 這個字。猶太人依靠法律辨別是非 (羅二18),基督徒卻依靠他「更新的心思」(羅十二2),而這更新的心思就是聖神所給我們的內在倫理動機和倫理意識 (格後三3),也就是寫在我們心頭上的法律(14)
    實際上,保祿並不反對一切的外在法律,他自己在每封書信的後半給與很多的個別倫理規則;他經常採用當時猶太和斯多亞 (Stoic) 傳統的倫理規則。可是保祿倫理的特點不是這些外在法律,而是來自聖神臨在的、辨別天主旨意的新能力,而這倫理生活上的內在法律就是一個活生生的宗教經驗。當保祿勸他的教友要以聖神的引導行事的時候,他假定他們自己有這樣靈修生活上對天主的體驗,他們認識聖神(15)
聖神倫理  現在回到今天基督徒的倫理生活問題。過去法條式的倫理神學已逐漸消失之後,我們接受「聖神的倫理」,也就是說,我們要注意信仰的經驗,讓生活於我們心中的聖神成為倫理生活的引導者。如果聖神只是一個觀念而不是一個實際的力量,如果我們知道祂存在可是在靈修生活中不認識祂,那麼我們就沒有倫理標準了,也沒有辨別的能力了,除非回到那些舊的倫理課本或接受哲學家的倫理判斷方法,或依靠文化中間的傳統倫理標準。實際上有不少的基督徒這樣作。文化中的傳統倫理確實不錯。哲學家和倫理教育家所提供的資料也不錯:人的倫理思想是怎樣發展的;如何促進更成熟的倫理判斷;如何幫助學生澄清他們的價值觀(16),但是,基督徒的倫理不應該以這些為最基本的倫理標準。

2.  在神恩復興之後的倫理生活
太注意靈修?剛才我們相當強調信仰的經驗,作為倫理生活的出發點。在現代教會中有不少的靈修運動非常注意信仰生活的體驗。藉著神恩的復興,天主聖神,很有力量地進入人的生活,賜給各種相當明顯的神恩。在聖神的洗禮,早已領過洗的教友,現在終於能夠感覺到強有力的聖神降臨。別的復興運動,如基督活力運動,雖然不甚清楚的強調聖神,可是他們也經常發現天主是可以經驗的,而這個經驗使他們悔改遷善。在現代的教會中基督徒內在的信仰體驗確實逐漸受重視。
    但是,我們也不能否認,神恩復興和其他相近的靈修運動會引起某些人的反感和批評,因為有些人認為他們在面對社會上許多不正義的現象和不合理的制度時,反應不夠積極,態度不夠實際。此外,在教會或信仰團體的生活中,有時候神恩會帶來一些分裂。
新約的前例  新約教會曾面臨過類似的困難。在格林多教會中,聖神的特恩曾經威脅過教會團體的存在。面對問題時,保祿並沒有主張要消除聖神的各種特恩。神恩所造成的危險,除了使保祿和其他教會領導者肯定他們的權威之外,還幫助了保祿更清楚地強調聖神在倫理道德上應該產生的效果。在格林多前書,討論神恩的時候,保祿想出一個倫理上的標準來分辨神恩的真假,這是第十三章所講的,兄弟之愛。如果沒有愛,任何神恩,甚至於任何宗教經驗都是沒有意義的。如果沒有愛,可能有神恩的現象可是這神恩就不是來自聖神的,因為如果有聖神一定會有愛。在保祿的書信中,愛與聖神常常一起出現(18):「天主的愛,藉著所賜與我們的聖神,已傾注在我們心中了」(羅五5);聖神也使這愛從我們的心流出來:「聖神的效果是仁愛」(迦五22)。
    一個人是否領受了聖神,從他的倫理生活可以看出來;如果他能夠愛別人,如果他含忍、慈祥、不嫉妒、不動怒,凡事包容,凡事忍耐 (格前十三4、7),那麼他的神恩,他的宗教經驗,他的靈修生活確實受到聖神的推動。相反的,有了宗教的情感,有了宗教的思想,如果沒有愛的道德行為,就是沒有聖神 (19)
    當然保祿所講的愛不只是一個外在的行為:「我若把我所有的財產施捨了,但我若沒有愛,為我毫無益處」:有了愛的行為不一定真的有愛。保祿也知道愛的行為常是假的,所以他勸格林多人要有「無偽的愛情」(格後六6);他對羅馬人說:「愛情不可是虛偽的」(十二9)。
有愛才可能有神  現在回到今代基督徒的信仰生活,我們可以肯定說:在祈禱生活中,我們所體驗的,強有力的聖神,而且在信仰反省中所認識的天主聖神,新生活的核心,他一定會使我們的倫理生活產生愛的行為。如果我們沒有表現出真實的兄弟之愛的行為,那麼這強烈的力量,這偉大的宗教體驗就不是聖神了,而只不過是肉性的產物,只是一種情緒或潛意識的產品罷了。
3.  如何在深層心理學影響下了解聖神的引導?
    現代人受心理學的影響很大,而這種知識對信仰的經驗,有時候會成為一種威脅。特別是在佛洛伊德所發起的深層心理學的影響下,人心深處的構造顯得非常複雜。我們內心有些模糊不清的力量大大的影響我們的情緒,我們的思想,我們的決定。內心深處有些神秘的力量影響我們,而我們常常沒有意識到;自己認為很自由去作倫理行為,實際上受內心深處潛意識的推動。這神秘的力量是聖神嗎?如果不是,那麼它與聖神有什麼關係呢?
    現在舉一個例子。一對男女結婚了,他們認為作了自由的決定。他們經過自由戀愛,發現很有「緣」,彼此有「感應」;他們的友誼是「一見鍾情」開始的。雖然父母反對他們結婚,朋友也不很鼓勵,可是他們對彼此的感情很有把握,所以結婚了。他們受聖神的推動嗎?兩年之後,他們的感情已變了很多,開始考慮離婚。他們不再覺得有緣,彼此不起「感應」而起「反感」,彼此不再「和氣」了而常感到「受氣」。從他們兩年婚姻生活的後果我們可以相信原來的感情是由潛意識的力量所推動的。實際上這男孩子當初之所以鍾情是因為女孩的表情使他想起自己母親的表情,而母親從小溺愛他,因此一直滿足他心理上自我中心的傾向。可是結婚後,太太並沒有像母親一樣溺愛他,或整天為他服務;母親也排斥這媳婦,媳婦感到不被重視等等。這婚姻的開始和結束都是由潛意識的推動而發生的。
聖神不在潛意識  潛意識與聖神有什麼關係呢?如果來自潛意識的力量叫我作壞事,就一定不是聖神,因為聖神是天主,而天主不會使人作壞事。如果這力量 (就是我沒有意識到的力量) 叫我作好事,如幫助人,為正義而奮鬥,那麼是不是聖神呢?還不一定!我的服務,可能包括一些我還沒有意識到的核心動機,而這些動機是自私的:那麼這不可能是聖神所推動的,因為聖神只能推動真誠的愛;這是聖保祿清楚的肯定!來自潛意識的力量都是自私的嗎?不一定。一位母親對小孩的愛很可能不是自私的……不過有時候是自私的,如以補充與丈夫所無法建立的夫妻感情而轉向孩子的愛。
    現代心理學肯定潛意識對人的影響很大。潛意識是在童年時產生的。當時的生活經驗,甘或苦的記憶,自然而然地會成為潛意識,然後就永遠留在那裡,也不改變也不學習 (除非能夠從裡面把它拿出來修改),可是它繼續存在,默默地影響我們的生活。那麼,就是因為它是小時候的經驗,所以它一直保持小孩子自我中心的傾向。聖神會不會在這潛意識的力量上顯出祂自己的力量呢?前面我們已經說了:如果這力量所產生的效果不是善的,那就不是聖神,如果是善的,還要看是真善或是假善。
    不過,我認為潛意識的力量平常不會由聖神所採用的,為什麼?潛意識是我們心理上不自由的一個領域,而天主聖神不會奪取我們的自由,因為聖神來了就是為帶給我們自由!這是聖經清楚的肯定。因此潛意識不太可能成為聖神主要的所在地,或以推動我們所用的一個力量。而且聖保祿表示聖神是與我們的心神成為一體的。他也肯定說:臨在我們身上的聖神,是可以經驗的;可是潛意識的定義,本來就是一種我們經驗不到的心理。所以可以說:聖神主要的不是住在我們的潛意識裡,祂也不會以潛意識為祂推動我們的主要媒介。不過當我意識到原來屬於潛意識的某些資料時,聖神就可以用這些資料與我們說話。
    另一方面,我們不能忘記:既然聖保祿表示整個的人在受聖神的領導,那麼我的身體,我的潛意識也多多少少會受到聖神臨在的影響。
聖神在深層意識中。雖然聖神平常不會用潛意識來引導我們,這並不是說聖神不會在我們內心的最深處推動我們。現代的倫理神學已經相當注意人的最深意識層次,甚至於把這最深的意識層次當作倫理生活的核心。在這良心的深處,每一個人都會面對絕對的天主而作一個基本的,也是自由的抉擇:接受祂,愛祂,或不要祂,選擇自己。我們平常生活在意識的表面層次上;我們這樣才能夠應付日常生活的種種要求。在這表面的意識上,我會有很多的倫理概念,我知道該作什麼,不該作什麼。過去的倫理神學也特別戈弓戈調這個平面。可是我們還有更深的意識,也是更重要的意識。這意識我們常有,可是我們不去注意它,因為我們必須處理日常生活的一切。在我們默想的時候,特別是作避靜的時候,我們比較會注意這深層的意識。那時候可能會突然有些發現:例如發現日常生活上的某些態度是自私的,可是平常並沒有發現。那時候我們就可以作較深度的悔改,因為願意皈依天主,肯定內心深處面對天主的基本抉擇。按照倫理神學家的看法,基本抉擇是非常的深。
基本抉擇的一些特點  雖然是在意識中答覆天主,可是不能用言語完全地來表達,也不能用概念完全當作思考的對象。在這心靈的最深處我們是有意識的,我們是自由的,不過,這是在思考之外,在概念之外,在言語之外的體驗和答覆。既然這是我們整個生活的核心,那麼這也是最充滿聖神的地方。這是聖神最影響我們的地方。與潛意識完全不同,因為這兒有意識而且有自由;可是因為沒有概念,因為不能完全反省,不容易注意到,所以有點像潛意識。當在我們表面意識的層次中,當我們的概念,情緒或思考中出現一個靈感的時候,或「感應」,我們也不容易分辨這靈感是來自聖神在心靈深處的推動,或是來自以自我為中心的潛意識。面對這樣的問題,沒有一個簡單的答案。而且在基督徒的生活中這樣的問題比在一般外教人的生活中更多,更困難。我想這也是聖保祿的經驗,現在讓我們看看他怎麼說:
基督徒良心中的鬥爭  按照保祿的記載,在基督徒的內心經驗上有一個莫大的衝突,就是聖神與本性 (sarx) 的鬥爭;基督徒同時屬於肉身和聖神。聖神在我內的工作雖然已經開始了,可是還沒有達到圓滿,因此我會體驗到一種內在的分裂。保祿在迦拉達書說「本性的私慾反對聖神的引導……二者互相敵對,而使你們不能作你們所願意作的事」(五17)。保祿在這兒針對基督徒而說話,他所提的,是他們所能夠體驗的,如「私慾」,「願意」而「不能」,「行事」。所以在基督徒的內心經驗中可以感覺到有一些莫大的力量彼此矛盾。這衝突的根源是很深的而且他會影響倫理行為 (「行事」)。內在的挫折感是信仰生活中正常的現象。
    在羅馬書信第七和第八章中,保祿更詳細和更生動地描寫同一經驗。很多聖經學者認為羅馬書信第七章所敘述的經驗不是基督徒的信仰經驗,而是沒有接受信仰而且生活在法律和罪過控制下的人,他的痛苦;第八章才是基督徒信仰經驗的描述。其他學者,如Dunn(20)倒認為前後兩章所描寫的都是基督徒信仰的經驗,是這經驗的兩面。在皈依之前保祿並沒有感到內心的強烈矛盾和焦慮 (參閱斐三4 ~ 6);皈依前的保祿似乎很自信。羅馬書信第七章 24 ~ 25節很清楚的說出聖神倫理所造成的心情。首先保祿說他感到挫折:「我這個人不幸!誰能救我脫離這該死的肉身呢?」(24節) 保祿意識到私慾的力量。可是他也體會到聖神的力量,所以他接著說:「感謝天主」因為「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我這人以理智 [這是聖神所更新的理智] 去服從天主的法律」(25a節)。但保祿立刻接著寫道:我這個人「以肉性去服從罪惡的法律」(25b節)。所以肉性和聖神在人心的鬥爭是基督徒生活上經常會有的體驗。
    基督徒逃不了內心的衝突和緊張;他內心的鬥爭比非基督徒內心的鬥爭更為明顯。如果我們一定要追求內心的平安,可能就需要抹殺聖神不去體驗祂,不接受祂的靈感。或者可以去限制聖神的影響,把聖神看作純粹的靈修經驗,不讓祂進到倫理生活中……不過那時候他就不是聖神了。另一種逃避緊張的途徑就是不要面對本性的真像,怕面對自己內心的自私,怕發現潛意識的需求,因為這會破壞自我的觀念。相反的,如果接受聖神的力量,就可以面對最深的自私,可以體驗聖神所帶來的救恩和永生的保證,也可以接受內在的矛盾、衝突而不斷奮鬥。這樣的基督徒也願意繼續不斷地分辨天主的旨意,他願意接受分辨的困難。分辨雖然有標準,有方法,但分辨的痛苦還是會存在的。
綱要  在開始講這節時,我們提出了一個問題:如何在深層心理學影響下了解聖神的引導?結論是:必須承認潛意識的影響很大,而且非常奇妙。我們本身內心有這麼大的一種力量而經常我們看不到它。我們只能見到他的一些後果。根源是在我們意識之外。至於聖神,他平常不會用潛意識來推動我們。聖神比較會經過意識,自由,在心神中推動我們。聖神比較會經過深層的意識來推動我們,而這深層的意識不是很容易觀察的領域。因此,在日常生活的表面意識中要分辨天主的旨意不是容易的。我們得接受這事實,我們得接受兩種力量中間的緊張。我們得面對自己內心的複雜和自私的傾向,也不願意抹殺聖神。
4.  在人權運動下看聖神所帶給人的尊嚴
    現代人所重視的另一個問題就是人權。教會也很注意人權問題。聖神倫理對這樣一個題目有何貢獻呢?在這兒不準備作任何的詳細討論,只不過願意以前面所發揮的聖神倫理指出其在人權問題方面的一些後果。
    講到聖神在倫理生活的基本角色時,我們接著聖保祿說過:接受聖神是新生活的開始,聖神使我們自由。保祿所體驗的、有決定性的宗教經驗,這是天主為每一個人所預備的恩賜。既然任何人能夠接受這麼大的恩惠,那麼他就不是有無限的價值嗎?
聖神的臨在,或可能會有的臨在,不但使人的價值更為肯定。已經領過聖神的人他自己更會尊重人權。我們前面說過:領受聖神的人已經不受外在法律的控制了,所以有能力不服從違背人權的法律。領受聖神的人已經開始克服他內心深處自私的傾向,因此他不再需要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壓迫別人,相反的,他有勇氣面對自己內心自私的根源。在這內在肉性和聖神鬥爭的體驗中,他能夠常保持一個悔改的態度而能避免常常去加重別人的負擔。最後,既然領受了聖神真實的愛就會推動他保護並實現任何人的權利(21)

結論
    這篇文章研究聖神的臨在對個人倫理生活的影響。我們沒有研究聖神如何引導教會集體的倫理生活。在個人的倫理生活方面我們只講了一些較核心的問題,如 (1)必須體驗聖神的臨在才可能有「聖神倫理」;(2)這聖神的體驗,如果是真實的,就會使我們更愛別人,建立團體,建設社會;(3)聖神倫理有內在鬥爭的一面:住在我們最深之意識中的聖神,祂的工作經常會遇到我們的自私;(4)分辨聖神的推動並不是很容易的。
    現代的倫理神學家還不很注意聖神在倫理生活中的角色。三派倫理學家中有兩派很容易接受聖神倫理。從人意識的描寫為出發點的神學家,會發現深層意識中聖神的臨在和推動。以聖經啟示為重要客體的神學家,逐漸會吸收聖經學者對聖神倫理研究的結果。至於那些以理智為基礎的倫理神學系統,我們也需要他們:既然分辨的工夫很困難,必須採用最好的理智能夠提供的工具;不合真理或違反人性的靈感、判斷或行為永遠不可能是聖神所推動的。保祿自己重用了當時哲學家的良心觀念和自然道德律。
雖然倫理神學還沒有完全趕上聖神的新啟示,希望我們在自己的倫理生活上努力依賴聖神的推動而做人。

 

 

註:

  1. P. Gallagher, “Fundamental Moral Theology 1975-1979. A bulletin-analysis of some significant writings examined from a methodological stance” in Studia Moralia 18 (1980) 147-192.
  2. 如 F. , Fundamental moral, , 1977; T. O'Connell, Principles for a Catholic Morality, New York, 1978; G.J. Hughes, Authority in Morals, Heythrop Monographs, 1978.
  3. 如 B. , Free and Faithful in Christ, Middlegreen, 1978; C. Curran, On-going Revision in Moral Theology, Notre Dame, 1975; J.P. Wogaman, A Christian Method of Moral Judgment, London, 1976.
  4. 這學派的思想特別接近梵二的指示:「倫理神學在學術性的解釋應受聖經更多的滋養,說明教友在基督內使命的崇高」(司鐸之培育法令,16號)
  5. 如 E. McDonagh, Gift and Call, Dublin, 1975; S. Hauerwas, Vision and Virtue, Notre Dame, 1975.
  6. James D.G. Dunn, Jesus and the Spirit, London, 1975, p. 6.
  7. Rudolf Schnackenburg, The Moral Teaching of the New Testament, New York, 1971, p. 172.
  8. 參 Dunn, p. 201.
  9. 同上 p. 222.
  10. Schnackenburg, p. 174-175.
  11. 鐸聲六十一年七月22 ~ 24頁。
  12. P. Dacquino, “La vita morale e l’azione dello Spirito secondo S. Paolo” in Fondamenti biblici della teologia morale, Brescia, 1973, p. 357-358.
  13. Dunn, p. 233.
  14. 同上 p. 223-224. 這內在的法律,包括最深的經驗,包括基本倫理原則,他包括具體生活情況中辨別是非的實際能力。
  15. 同上 p. 225.
  16. 參閱胡安德譯,道德觀念的發展過程,臺中:光啟出版社,民國七O年再版。
  17. Schnackenburg, p. 172.
  18. C. Spicq, Vie Morale et Sainte selon saint Paul, Paris, 1962, p. 58-60.
  19. Dunn, p; 294-295.
  20. 同上 p. 313-316.
  21. 參閱 M. Schooyans, “The place of Human Rights in Catholicism” in Lumen Vitae 35 (1980) p. 143-145. 本篇由劉鴻蔭譯,「人權在天主教內的地位」鐸聲 No. 202-203 民國七十年一月及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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