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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0)p527-540
   

墮胎:辯論的規則  

                                           

 

Richard A. McCormick

王  敬  弘      譯



 雖然我們需要對墮胎問題的公開政策取得同意,但辯論的水準仍然低落。
本文為達成建設性討論的一些原則,可能有所幫助。
美國每年有百萬件合法墮胎案,如果這正是許多人所認為的:絕大多數的個案是不公道地殺害生命,那麼這確實是美國主要的道德悲劇。把越南的情況對照一下,許多年來,在那裡共有五萬美國人喪生。美國人對於墮胎問題和法令的態度、已經走上對立的極端,雙方強烈地保護自己的立場,好像很少希望打開僵局,以達成任何全國性的一致的意見。但對這嚴重的問題,確實需要有這種一致的意見。
我的專業的態度牽涉到這問題、已有二十年以上,包括演講、寫作、以及與多人有幾百個小時的交談。這些經驗並不一定增加智慧,但確實使我對討論這問題標準有了清楚的印象。我必須遺憾地提出結論:就是對這問題交談的水準仍然十分低落。雙方以口號作為論證,以提高聲調來舌戰,並隨意插嘴打斷對方:繼續聾子式的交談。享有盛譽的大眾讀物,如紐約日報(New York Times),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都支持基於道德立場的政策;但未曾足夠地審查這些政策的「前提」與「假設」,更不要說把它們加以辯論了。那些反對墮胎者所提的政策也是一樣。參議院的一位行政助理最近告訴我說,在議院中兩個最令人討厭的遊說團就是:反墮胎者與同情墮胎者。對此問題合乎文明的討論,已消聲匿跡。也許是應該的,也許現在時候到了,大家應在墮胎診所,或若瑟加利福(Joseph Califano)辦公室窗外搭起帳蓬表示支持。但我卻不同意,至少不要讓這些戰術來代替守紀律的討論。
我們中間有很多人對這討論已感到討厭了。但對厭倦屈服是逃避問題,而不是去努力解決。如果必須或一定要繼續討論下去,那麼擬訂一套「討論的規則」,可能有些幫助。遵守這些規則,可以促進更有交流的會談,這一定會小有成就。如果交談的情形如現在一樣雜亂和僵硬,自然會使人感到需要節制。特別是當討論中,引起了許多枝節問題,提出的論證不相銜接,這些現象追溯起來,是因為違反了下面所提的基本要點。我不相信這些守則會要求任何人對倫理信念放棄或採取妥協。至少其用意不打算這樣。總之,基本倫理信念植根於我們存在某些的非理性non-rational層次中(非理性並不是說反理性irrational)。這些建議只是想發洩並阻遏使人固執於某些不良論證的挫折。在認定某些論證是「不良」時,一個人必須放棄他的某些觀點,不偏不倚的審定那些意見有獨立的價值。下列一些建議或者有些幫助。
嘗試鑑定彼此同意的範圍。當問題迫切而辯論的每個人都有大量賭注與投資時,大家都傾向於快速地劃定立場,開始攻擊對方。在坦率的美國人眼裡,其它方式似乎都是偽君子作風。有人辯稱我們已多次看到人們稱「鋤」為「鏟」(無謂的細節)。很重要的倫理問題,反而被無謂的客套所延誤,這的確是真的。但是這種態度疏忽了很重要的一點:雙方在此事同意的範圍很廣,說得準確些,如能把這些範圍清楚地說出來,至少有時可減少疾言厲色,使氣氛較為緩和,下面是一些雙方所同意的範圍:
認為墮胎違反道德及不違反道德的雙方,都同意絕大多數的墮胎是件慘事,並非人所希求的。它並非拔牙,雖然某種夢想和「衛生化」的語言(稱墮胎為手續),有時想把它用這種方式表達出來。因此,所有的討論者應腦筋清醒,全心支持那些可以減少個人性和社會性墮胎原因的措施,人們立刻可以想到更好的性教育,並非所謂這並不等於所謂性器官基本教育更好的產前和產後的婦嬰衛生,減少貧窮、不同形式的家庭支持,建立照料智能不足和殘障兒童的機構。此外,任何人以為墮胎有時是悲慘的必需品,他就應積極貫徹始終的支持其它一些補救的方法。雖然在這兩方面同意,並不能消除意見的分歧,再加上對各階段生命品質的共同關懷,可引發彼此的尊敬,而改良討論的氣氛,已經是非同小可的成就了。
避免用口號
口號是十字軍的武器,一個人以為自己扮演參戰的角色,就會反對那些所謂敵人為好事而奮鬥。正如用口號一樣,有其價值。政治競選或遊行示威就是好例子。但是口號並非富有啟發性的交談工具,因為它們有效的阻礙意見的交流。
我想到的是兩個現成的例子。第一個是用「謀殺」來描述墮胎。「謀殺」是指倫理上不合正義的殺死另外一個人,是一個含有多層價值判斷的名詞。法律上對視何者為謀殺有所規定。如果爭執的關鍵正是看墮胎是否合乎正義,那麼,謀殺一詞並不能澄清辯護的理由。它更是給某一立場以及贊成這立場的加上一個標簽,而阻止了交談。此外,為了保護傳統基督徒對墮胎的立場是絕對不需要的。
另一個口號是「一個女人對自己的身體有主權」,這不是一個論證的根據,而是未經探討的結論。因此含有許多有問題的假設。例如,它假設墮胎時,胎兒是女人身體的一部份,人對自己身體的主權是絕對的。墮胎與丈夫無關,提出這假設足夠指出很少人會同意女人對她自己身體的權利,包含了在懷孕時服用thalidomide(一種能使胎兒發生畸形的鎮定劑)。美國最高法院以法律贊成這些假設時,已走的過遠了。但是,我想即使那些有時會用一點「生硬法律權利」的法官們,也不會認為用以上的口號來表達問題是恰當的。
準確而公正的引述反對派的意見
即使提到這一點,也會令人覺得是一種侮辱。因為它包含一個含蓄的指責。不幸的是,這種指責卻常射中要害。例如,反對墮胎的人,有時辯稱曾墮胎的女人是「反對生命」,或是對她的胎兒不關心。在有些個案中,這可能是真的;但是我相信以上的說法、並未足夠的考慮許多想墮胎的女人所經驗到絕望的衝突。如果女人對胎中的後代不關心,就不會有一種悲哀的情緒了。
另一方面,那些不贊成對墮胎採取一個嚴格倫理立場,有時描述反對墮胎者為「絕對派」,並說他們「完全為未初生者的處境所盤據」,這正是「關心的召叫」(“Call to Concern”Christianity and Crisis, Oct. 3, 1977)所用的不幸的措辭,並且明顯的指責美國主教團而發。美國主教團對許多不同社會問題關懷和記錄足以揭露這種抗議的誹謗性。正如聖母大學的James Burt Chaell很恰當的宣稱「倫理學者應該使自己避免曲解他們所不同意的立場」(Christianity and Crisis, 14, 1977)。
分辨是 — 非,好 — 壞,兩組觀念的不同
我一再聽到討論者重複說到曾打過胎的女人:「她當時和後來都想,在倫理上沒有錯。」或者,「她信服她作了一個對的決定。」然後立刻跟著說一個行為的倫理性,最重要的是看作此行為者的看法。
事情確實如此。但是對倫理性一詞,需要更清楚地辨別。一個人願意去作有支持和助長別人的行為(對別人有益),他作了一件好事。這個人可能實際上錯誤的作了一件有傷害性的事。那麼,這個行為在倫理上錯了,可是卻是好的。反面來說,人因著自私、仇恨、嫉妒……等動機而作,他作了一件惡或壞的事。因此,一個外科醫生可能以最自私而令人輕視的動機完成了一次漂亮救命的手術。他的行為倫理上是壞的,但卻是對的。因此,一個人的行為,倫理上是好,但仍然是錯的;也能倫理上是對的,但卻是壞的。
有關墮胎的討論是在於分辨倫理上的對或錯,引證一個人在墮胎當時和事後的想法,並不能解決問題,甚或不能帶來什麼光明。墮胎者或醫生好而正直的意向、也不能解決問題。那些在越南毀壞了鄉村,而解放其居民的,常無疑出自好的意向,但倫理上常是錯的。
這項分辨不但本身重要,在這一點之外,它讓一個人恰當的表示不同意——這就是對那些他相信在倫理上犯錯的人,卻不隱含或明顯的指責這個人在倫理上是惡的。如此去作,在這個常缺乏應有禮貌的討論中,是一個寶貴的收穫。
嘗試辨認出問題的核心
在墮胎的題目下,問題叢生。例如:胎兒和母親的健康,家庭的穩定性、正義(例如,強姦、私生子)……......它們都是真實的,也表達了困難和痛苦的來源。那些相信有時墮胎是合乎正義的。在倫理上,他們已經判斷女人和家庭所經歷的困難,應優先於那些具反對意見的人,卻有不同的尺度。
因此,核心的問題是萌芽的生命價值如何。對這一點,我並非是指人的位格(personhood)何時開始這一問題。這是一項合理而重要的討論,但是人在給「位格」下一定義時,在腦海中已先有一目標。人先想到自己對非位格(non-person)願做什麼,以及適合做什麼。然後,以此給位格下一定義,很清楚的這是一種狗咬尾巴,繞圈子式的定義。普靈斯敦的Paul Ramsey曾打趣的說:「人是否需要一個哈佛的博士學位才能具有位格,或是腦中樞神經的功用已經足夠了?」
於是,核心的問題是萌芽的生命(所有倫理上的權利,保祿六世曾靈敏的指出他是「形成中的位格」(“personne en devenir”)向我們要求的倫理權利。這些要求是否時常或非常稀少向看來是極端困難的其他方式讓步?最重要的是,為何作或為何不作這種讓步。按我的判斷,這才是墮胎爭辯的核心,必須真實的面對它。有關胎兒不可侵犯權利的聲明,或是對婦女選擇自由的肯定,都不幫助我們看清問題。它們促使人下一個結論,但並不讓我們分享到達這個結論的過程。
承認自己主張中的疑惑、困難和弱點
當人們狂熱的關心一個問題時,他們傾向於忽視或甚至不看他們自己的疑惑或問題,人們對墮胎的問題也往往如此。這種情形雖然是可了解的——誰將丟第一塊石頭?——但它卻對真理以及良好的倫理判斷沒有幫助。
例如,那些對墮胎採寬容看法的人,他們時常贊成醫藥津貼(他們辯稱:取消醫藥津貼是使成千的窮人回到小巷子中屠夫那裡去)。這種說法是對靈敏的社會良心作不實的呼籲,而沒有顧慮到事實。在有些或非常多的地方,屠夫和診所要求的費用相差無幾。那麼,人們為什麼去找屠夫呢?此外,正如David Callahan所指出(Christianity and Crisis, Jan, 8, 1973)人們很易於疏忽一件事實,一般尋求墮胎的,並非是貧窮因許多小孩負擔過重的母親,而是「未婚,非常年輕的女人,來自中等或相當富有的家庭。她們要求墮胎的主要原因是她表示(現在)不要(這個)孩子。」
有時,有人辯稱在一個多元性的社會中,我們應防止把自己的倫理觀點強加在別人身上。這就是紐約時報(Jan, 23, 1973,)的解決方法。當時,他們著文歡迎最高法院Wade-Bolton的決定說:法院所採取的態度應不含任何事情足以得罪那些因宗教或個人信念而反對一切墮胎的人。他們可以永遠堅守自己的原則,只要他們不想法阻止那些持有反對看法者的自由。
我同意Union Theological is Roger Shinn的看法。他說:這種觀點太簡單,並掩飾了自己的弱點。他寫到如果一個人或一個團體誠實的相信墮胎即為殺人,有人告訴他們:「沒有人要求你們去殺害,我們只是給人許可去作你們以為是殺人的事。」反對者一定會答覆說:法律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保護各種不同的少數團體:政治的、種族的、宗教的以及此處未初生者(cf. Perkins Journal, Fall 1973)。另一方面,對墮胎傳統基督徒的看法(直到最近所有的基督教會都如此主張),是從受孕那一刻起,胎兒就是不可侵犯的。我相信在受精卵著床以前,某些現象會引起疑問及評估方面的問題——那就是說這些現象的意義不確定。我所想到的是雙胞胎的產生過程,自動墮胎的大約數目(被認為是相當大的),最重要的是一種稀有過程及兩個受精卵合而為一的現象。如果這些現象的確引起嚴重的評估問題,那麼承認這種問題的存在實在是正確的。實際上,我認為把傳統基督徒評估的清楚性和肯定性延伸到尚有疑問的領域,對傳統基督徒看法的健全和可行性反而是一種損害。
區分一個倫理信念的表達程式和本質的不同
這個區分看來可能太細膩,甚至過於專業化並太複雜,只應留給那些精通倫理的人去討論。但是我相信為使一般討論者跳出他們的槽臼,是十分地重要。而且他應用在參與辯論的雙方面。
例如,不少反對墮胎者引述天主教官方代表在他們倫理信念聲明中、所用的表達程式。特別是庇護十一、十二世都說過(他們所表達的就是天主教傳統上對墮胎的倫理看法)。即使為了救母親的性命,絕不許可直接墮胎。直截了當的說:兩人死亡比一個謀殺來的更好。具體來說如果一個女人和醫生所面對的選擇,或是打胎或是母子死亡,即使在這種情形下,其結論是直接的處理胎兒,在倫理上是錯誤的。
這是一個表達程式,但是無論是自由派、保守派,幾乎無人會以為這種結論足夠並正確的表示了對這事的基本價值判斷(本質)。有些倫理學家會反對教宗的看法說:在這種情形下,墮胎是間接的,因此是許可的。另外一些人也反對教宗的看法,會說這是直接墮胎,但仍被許可。例如,天主教Agusburg主教Josef Stimpfle最近曾說:除了為救母親的生命之外,一個人實行墮胎就犯了重罪,在他的良心上加上了殺人的負擔。比利時主教團在一九七三年對墮胎的宣言中也有類似的聲明。對那些罕有和絕望衝突的例子,比利時主教說:干預這事的倫理原則應該如下:因為兩個生命都被危及,一方面應盡可能去救兩人,但應嘗試救一人的性命,比讓兩人都死來的好。以上兩種聲明所用的語言不一樣,但他們所得的結論都和官方的看法不同。當然,此處的重點是:倫理的表達程式是人類語言、哲學和不完滿的產物,只能表達在一特定時期。我們倫理信念本質到某一程度,它們帶著人類處理方式的痕跡。教宗若望二十三世在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開幕詞中(Oct. 11, 1962),清楚地承認這一點。在梵二「現代牧職憲章」中也有其回音。此外,神學家除應堅持神學的固有方法及需求外,教會還請他們經常從事發掘向現代人宣講更適宜的方式。因為信德真理和在確保真理內容不變的條件下,發揮真理的方式,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62號)。
這項聲明應被正確地了解,不然神學很容易成為玩弄言詞。如果在本質和表達程式中間有一區分,兩者之間也有極端親近而實際上不可分的聯繫。它們之間的關係可說是如身體和靈魂一般。這種聯繫是如此親密,以致在表達程式的變化中,很難知道到底什麼是本質,表達程式可以很容易的改變了本質。此外,因為這種緊密的聯繫,常使人難以知道究竟什麼是可變換的,什麼是永久的。論到墮胎,一個人可以辯稱教會本質的信念是:只有在救命——因此,也是為生命服務——的情形下,才可容忍墮胎。即使如此,在討論中以為本質和表達程式是二而一,一而二的事。就是作了表達程式的奴隸。這種拘泥不化,關閉了交談之路。
另一方面,對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七三年所作有關墮胎的決定,也應說同樣的話。最高法院對一八六八年通過的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自由的觀念所作的解釋是「演變性」的。沒有任何證據表示當時的議會和州政府以為修正案中包括了墮胎的自由。不過,最高法院認為「自由」的解釋,應與今日的要求一致。因此下結論說:結束懷孕的權力「包含在有紀律的自由概念內」。
以上不過是把憲法所保證的自由的觀念用一種程式表達出來。如果視之為一種硬性的法規,則預先妨礙了法律的發展。實際上,高等法院在處理憲法中,用一個靜態非發展的方式處理憲法中,「位格」一詞就犯了同樣的錯。John Noonan曾多次指出這一點。最高法院採用了制定憲法當時對位格的了解,而把它凍解 — 這和對自由一詞處理的方式正好相反。這種猶疑不定,正顯示了最高法院的決定、很難說與憲法的本質一致。如果硬說二者是一致的,則混淆了法律的本質和表達程式。因此,也堵塞了意見的交流。簡言之,我們必須認識傳統的保障,卻不為它們所奴役。
對倫理和公開政策的區分
英美傳統易於把兩者視為一事。我們是講求實際而且好爭訟的人民,對我們來說,法律是一切問題的解答,唯一的解答、完全足夠的解答。因此,許多人把倫理和公開政策混為一談。如果從處罰律上刪去某事,人就會認為這事是對而許可的。如果一個行為被視為倫理上是錯誤的,許多人就願意把它訂為是非法的。這就是「應有一條法律」的弊端。
這不但在觀念上是錯誤的,而且在交談上也是有害的,這使那些有強烈倫理信念的人,被封閉於公開政策的辯論中,好像一旦有了一個倫理的看法,就只有一個公開政策可行了,這未免過於簡單。雖然,倫理和法律緊密相連,但顯然的並非一件事。不過,在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中,我們愈接近基本人權的問題,兩者的關係愈為緊密。那些對墮胎有較寬容的倫理信念的人,更可能覺得比現行的Wade和Bolton的決定,需要有更多法律上的規則。反面來說,那些在倫理信念上較嚴謹的人,可能辯稱有關墮胎的倫理的公開政策,可以用幾種不同的方式表達出來。
我在此處並不為任何的公開政策辯護(雖然,我個人對現有公開政策的各方面都很不滿意)。我所要指出的一點更是如果辯論的雙方,對倫理和公開政策比現在更精密的看法,那麼,公開辯論的素質會大為增進。
對倫理和牧靈實踐加以區分
一項倫理聲明常是簡要說出倫理的對和錯,並邀請我們在行為中加以實踐。著名的贖主會神學家Bernard 曾說:倫理神學工作的層面是「對一般性的規律提出問題,或對某個倫理判斷正確性加以考慮」(Medicical Ethics. p. 89)。因此,一項倫理聲明是抽象的,這並非表示它與真實生活或特別決定毫無關聯。而是,表示它不考慮一個個人對此倫理要求的了解及實踐它的能力。
牧靈的實際工作(和牧靈性的聲明)與倫理神學形成對比,其目的是尋求解決實際困難的藝術。它面對個人的處境,其中包括它的力量、認知的能力、過去的歷史,以及經濟、醫學、教育、家庭、心理……的背景。雖然在牧靈工作嘗試著擴人的視界和增強力量,但有時也必須承認這些嘗試的限制。
具體來說,一個人強烈的相信墮胎的倫理錯誤,他可能、也應該、體驗到有許多人因著教育、家庭和宗教背景以及經濟狀況、根本不能夠採納他的信念,並按這倫理信念生活。至少此時此地,無法作到。這表示一個人對正想墮胎的女人,或已墮過胎的女人,所有的同情和了解。但同時,並不需要放棄自己的倫理信念。同樣地,一個人固執於某種倫理態度,卻並不表示他缺乏牧靈上的關懷,以及對悲慘環境的呼聲掩耳不聞。我相信,如果有更多人了解這一點,則關於墮胎的討論可在更安詳、敏感並具有人性的氣氛下進行。因此,也可有更真誠的意見交流。
參照婦女們的意見
誠實地說,因為有人要求我,在我的文章中應包含這一點,我才如此作。我相信有很多人會抱怨說:「對了,你卻把它放在最後。」我只有一個答覆:的確如此,卻是為了對這點加以強調。我曾參加過許多有女人在場對墮胎問題的討論,有一件事很清楚,女人覺得她們被排斥在外,這對贊成或反對墮胎的女人都是真實的。
但是,「被人要求」並不是我強調參照婦女們的意見決定性的理由,也不是我主要的理由。女人正確的堅持她們是懷孕的,並且有時覺得被強迫需要打胎。雖然,她們的言詞有時是片面性而強烈的。因此,她們在爭辯兩點:第一,她們應對此討論具有影響力的呼聲。第二,直到現在,她們尚未得到此一呼聲。
當此建議被提出時,一定會喊聲四起。我們對其中的大多數均已熟悉。舉例來說,有些人會為父母的權利而辯護,反對最高法院。一九七六年,計劃生育與Danforth相對的決定(Planned parenthood V. Danforth decision)。另有些人會問:你指的是哪些女人?贊成或是墮胎呢?然後,他們按照先決的立場分發參加討論的許可證。更有別的人會問:為什麼胎兒不能有一個代理人,而具有同等的發言權?依此類推,不勝枚舉。一個人可以看到並承認這些反角的論點。女性的本身並不使女人比男人更多或更少的在倫理討論中陷於錯誤和偏見。不過,在一切的叫喊之後,基本的一點仍是有效的。在墮胎討論中,疏忽女人的意見,實在是自取其咎。正如Nartin I. Sihermann在最近一期的Slima雜誌中說:「當你必須面對女人時,你的論點會改變」(Jan 20, 1978)。一個人並不需要和極端的女權主義者或是搖旗吶喊的贊成墮胎者作早熟的和解,才說這樣的話。正好相反,一個人只要看看日益增多的女人論墮胎所寫的書籍和文章,就會相信女人的觀點是此討論的重要因素。如果有人相信,這樣的作法相當於給Gloria Steinen加上不可錯誤的榮冠,則他應看出差不多在每一個全國性的調查中,對於墮胎倫理,女人都比男人來的保守。
以上不過是有關討論的幾條規則。我確信還有其它更多的規則,甚至比我所說的來得更重要。雖然如此,我仍相信注意到以上幾點,對全國性的爭辯不會帶來傷害,反而可能有所幫助。特別是他可阻止好人提出壞的論證——其中之一是只有壞人才會提出壞的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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