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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0)p515-526
   

論奧格斯堡信條 

                                           

 

鄒保祿



前  言
今(六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是基督教的「奧格斯堡信條」成立四百五十年紀念,這項信條可說是基督教的信經,其中尚有批評天主教的一些信理。近年來,我教會提倡大公主義與合一運動,這項信條是否合一的阻礙呢?本文將略加解釋。


甲、時代背景
馬丁路德(1483—1546)以大赦為藉口而反叛教會;一五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又將他自撰的九十五條文,張貼在德國威登堡大學的教堂門前,以反抗羅馬教廷。
他又發表了三本小冊子:

告德意志貴族書。

論巴比倫幽居。

論基督徒的自由,以攻擊教會。

教宗良十世(1513—1521)乃於一五二O年六月十五日頒佈諭令斥責馬丁路德,而路德則於十二月十日當眾將此諭令及教會法付之一炬;次年教宗正式絕罰路德。
當路德致力宗教改革時,正當查理五世(1500—1558)為帝。他一方面忙於與法國作戰,另一方面又要應付土耳其;而對國內的事,尤其是宗教的紛爭,僅能希望以妥協方式了事。
當時路德的弟子梅蘭登(Philip Melanchton, 1497—1560)為新教代表,編寫路德教信理二十八條,請求查理五世批准。
這位愛護天主教會的皇帝,於一五三O年六月廿五日,在奧格斯堡召開會議。
此書共有二十八條,其中二十一條是路德教的教義;其餘七條,指出他們廢除天主教會的一些錯誤信理。
皇帝將此書請天主教神學家審閱,結果多數人都不接受這些信理,連皇帝和多數諸侯包括在內。羅馬方面又為了「駁奧格斯堡信條」(Confutation)。梅蘭登不服,針對此書而寫了「奧格斯堡信條的辯護」(Apologia Augustana),比奧格斯堡信條約長七倍。查理五世拒收此書。
但是,接受路德教的諸侯不服從,而於同年聖誕節和次年二月二十七日,兩次在都林加區之小鎮,名叫徐馬爾卡底招集會議,組成徐馬爾卡底聯盟(Schmalkaldic League)。同時又籍法王兵力支持以抗德帝。此聯盟計有步兵一萬,騎兵二千,向查理宣戰。德帝不得已,乃於一五五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與新教簽訂奧格斯堡和約,這代表路德教的勝利,和約規定:

根據一五三O年所訂的奧格斯堡信條,路德教在德境內與天主教享有同等權利,為一合法的宗教。

德境內各諸侯可自行決定其轄區入的臣民信仰。

新教可保留在一五五二年所擁有的教會財產。

凡天主教人士欲皈依路德教者,即失去原封土領主的資格。

除路德教外,其他宗教皆為非法。

乙、奧格斯堡內容
此信條包括兩大部份
(甲)信仰主要條文
第一條:論天主
神是無始無終,無形無像,不可分開、全能、全智、全善,是一切有形無形之萬物的創造者。祂有三位,即父、子及聖神。
第二條:論原罪
自亞當墮落之後,凡循自然公律而生的人,就生而有罪,就是說,不敬畏上主,不信靠上主,有屬肉體的嗜欲:這疾病,或說這原始的過犯,是真實的罪,使凡未藉聖洗和聖靈重生者永遠死亡。
第三條:論基督
道即上帝的兒子,從童貞女瑪利亞腹中取了人性,所以有神、人二性:不可分開,聯合於一個位格內,就是一位基督,真上帝及真人,從瑪利亞所生,真實受苦,被釘在十字架上,死亡了、埋葬了,且第三日復活了,以後升天,為要坐在父的右邊,統轄一切受造物。
第四條:論稱義
人在上帝面前不能憑自己的能力、功勞或善行得稱為義,然而人因基督的緣故,藉著信而稱義。
第五條:論教會的聖職
為使人得到這信心,就需要設立福音教導人和施行聖體的職分。
第六條:論新順從
這信心必定結出好果子來:並且人應當行上帝所吩咐的善事。因為這是上帝的旨意,而非因想靠善行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赦罪和稱義是由信而得。
第七條:論教會
教會必永遠長存。但教會為聖徒的會眾(一切信徒的集團),而在這個會眾中福音得以正當教導並施行。
第八條:輪教會是什麼
教會本是聖徒和真實相信者的會眾,但在今世即有假冒、偽善和惡人混雜其中,我們教會就認可由惡人所施行的聖禮。聖禮與道,雖由惡人傳授,但因由基督所設立所吩咐而有效。
第九條:論聖洗
聖洗是為得救所必需的:上帝的恩典乃是藉聖洗賜給人;小孩必須受洗,他們藉聖洗獻給上帝,且進入上帝的恩寵之中。
第十條:論聖餐
基督的身體和血藉餅和酒的形體真實臨在。藉此分給凡吃聖餐的人。
第十一條:論認罪
在教會應保留私人宣赦;但認罪時,不必數述一切過犯。數述一切過犯是不可能的事。
第十二條:論悔改
受洗以後跌倒的人再歸正時,罪可再蒙赦免,如此悔改的人,教會也應給他們宣告赦罪。悔改包含二事:一是憂傷,或良心上因悟罪而起的恐怖;二是信,從福音或宣告赦罪而生,就是相信罪因基督的緣故而蒙赦免,這信也使良心得到安慰,脫離恐怖。
第十三章:論聖體的功用
設立聖體(禮)不只是要作為在人當中我們的信仰表白,乃是要作為上帝恩待我們的旨意的標記和見證,為要激發並堅定領受聖禮的人的信心。所以人必須具信心受領。
第十四條:論教會的職分
若不按理受召(無正式的聘請),沒有人應在教會對大眾宣講或施行聖禮。
第十五條:論教會的禮儀
凡可遵守而無罪,且於教會的安寧與秩序有益的禮儀,如所規定的假期、節期之類,都該遵守。我們又對善人,凡人所設立以求與上帝和好、博取恩典,補贖罪惡的傳統,都不合乎福音和信的道理。
第十六條:論信徒與國家社會的關係
凡國家社會合法的制度都是上帝美好的工作:基督徒作官、司法、照國律及其他現行有效的法律治理政事,按律科罪,作正義之戰,從軍,訂合法的契約、合同、置產、在官長咐吩下起誓,以及嫁娶,無不可行。
第十七條:論基督復臨審判
在世界末日,基督要再顯現,施行審判,使一切死人復活,賜永生永福給敬愛祂的人,但使不信者受痛苦。
第十八條:論自由意志
人的意志在履行世人之義、並在選擇理智以內的事上,有若干自由。但沒有上帝的聖靈,人的意志就沒有能力行上帝的義或屬靈的義;因為屬血氣的人不領會上帝聖靈的事。但入藉著道接受了上帝的聖靈,才有這樣的義。
第十九條:論罪的根源
上帝雖然創造並保存萬物,但罪的根源是來自惡者的旨意,即是魔鬼和那不敬仰他人的意志。
第二十條:論善功
我們教會被人誣告,說我們禁止善功。但並非如此,因我們教會也談論十誡和其他同等性質的書。但如遵守規定的節期,按時禁食、設立會祖、朝聖、敬拜望者、玫瑰經等專,為愚昧無益也。
第二十一條:論敬拜聖人
我們可以紀念聖人,使我們各按職分效法他們的信心和善行。但聖經沒有教訓我們求告聖人,或求他們幫助,而指示我們只有一位基督是中保、大祭司和代求者。
(乙)各種弊端
第二十二條:論聖餐的體血二種
聖餐的體血二種都當分給信徒,因為這是主的吩咐。這規矩在教會多年存在,後來,在甚麼時候,憑什麼權柄改變了這規矩,都無從查考。
凡違反上帝命令的規矩,是不該承認的。因此,接受規矩不但違反聖經,而且也不合乎古時的教條。
第二十三條:論教士的婚姻
羅馬教會規定教士們守貞是違反聖經和古教會的教條。因保祿說:「作監督的必須是作丈夫的」(弟前三2)。況且上帝設立婚姻,原為補救人的軟弱。
第二十四條:論彌撒
我們保存彌撒,用至恭敬的心情舉行。我們在用拉丁文歌唱儀式中雜用德文,這是為了教導人民而加入的。因為儀式的功用在乎教導無知識的人,不但保祿曾吩咐用人民懂得的話,人的法律也如此。
第二十五條:論認罪
數述一切的罪是不必的,良心也不可為這數述一切罪的事憂慮,因為數述一切的罪是做不到的。如詩篇說:「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
因此認罪的禮並非由於聖經的命令,而是教會所設立的。
第二十六條:論食物的分別和傳統
羅馬教會規定新儀式、新節日、新禁食等,這些傳統使教會發生不少弊病,因此不可遵守。
第二十七條:論修會的誓願
依附於誓願的,有許多邪惡的思想:如誓願可使人成義,誓願是基督徒的完全境界:誓願遵守勸勉與命令:誓願有額外善功,這一切都是虛假無益的,而使誓願無效。
第二十八條:論主教的權柄
主教的權柄與政府的權柄不容混淆。主教的權柄範圍就是傳福音、施行聖禮,不得強行干涉政治的權柄;不得移授國柄;不得廢除官府的法令,不得避免對官府應有的服從等。
主教有何政治權柄,這權不是由於福音吩咐他為主教而來,而是由於人的法律,經君王或皇帝賜給他們代管其所有而來。但這是另外一種職責,與傳福音無關。
丙、兩教對此信條的反應
天主教在艾克(Johann Eck of Ingolstadt)領導之下,對奧格斯堡所提出的,尤其是第二部分,顯得非常不滿而且態度強硬。他們所發表的辯護書,由於講得過火,議案修改了兩次,然後再呈給查理五世皇帝。
修改後的重點是:相信基督在聖體內之說,承認七件聖事、司鐸當守貞,只可領聖體且以拉丁文作彌撒。皇帝接受了天主教友們的意見,同時要新教徒接受,否則予以處罰。
在路德派方面,我們可找到有力的反擊,即攻擊教會腐敗的生活,他們引用聖經來反駁當時教會已存在的弊病。路德本人更控告教會的貪婪、褻瀆、及虛偽等弊病。
但路德派從會議開始的表現是緩和的,我們在其中可發現值得改良的事。奧格斯堡信條不完全包括路德派的運動,而更討論一些弊病。尤其是梅蘭登。因此改革這些弊病是值得默認的。
在教會方面,我們注意到艾克和他的同僚那種好戰的態度,他們太衝動、太自信而攻擊對方,這自然使路德派不得不起而還擊。
丁、現在教會對此信理的態度
一九三O年是奧格斯堡信條四百週年紀念,天主教對此漠不關心。然而到了今年,由於合一主義的趨勢,教會的態度改變了:天主教與路得教的關係改善,尤其是在梵二之後,教會開始承認此信條。
其理由是承認它本身的價值,因它包含信仰的基礎;其次是改變教會對宗教改革時的態度。
教會承認信條主要的是第一部份,且認為它表現了基督徒基本的信理。
這正如梵二所說的:「因此,我們必須依照真理,並以善意進行研究」(大公會議法令第九條)。
天主教的態度的轉變可從三篇教宗文告上看出:
首先是一九一九年基督教派代表謁見教宗本篤十五世,邀請教宗出席「普世基督教協會」時,教宗答說:
「聖父教宗對他們來訪的盛意很是感激,聖伯多祿的繼承者,即耶穌在世的代表,切願一棧一牧的實現。……虔誠地期待並為這目標祈求,希望出席會議的代表,因天主的恩寵得到光明,並與基督教會有形的元首結合為一,是已在伸開雙臂在迎接著。」
其次是一九二八年的Mortalium Animos通諭中,教宗碧岳十一世宣布「除非迷失的基督徒以回到羅馬為基礎,合一不可能實現」。
最後在一九四九年又發表一篇訓示。教宗的語氣已稍微改變,一方面對現代的基督教合一運動的努力表示以極大興趣在觀察,另一方面對正在進行中的工作,也表示審慎的認可。
教宗的這一轉變態度非常重要,從那時起,天主教神學家也就很廣泛地研究,不僅在天主教的雜誌上,即使在「普世運動評論」上(The Ecumenical Review)也有出現。
一九五八年十月十八日教宗若望廿三世當選,他可說是現代第一位積極倡導合一運動的教宗。在召開梵二大公會議時,邀請了不少基督教觀察員。
教宗保祿六世對各宗教人士,無論個人接見、或團體接見,都伸出友誼的手。他曾和宗教領袖相互訪問、或派觀察員出席其他教會所發起的各種促進教會合一的會議。
一九六五年五月教宗又批准與「普世基督教會協會」舉行試探性會議。
一九七O年四月十六日,教廷頒佈實施梵二大公會議法令中所說的:「根據各地方的不同環境及以上所指出的原則,不同教會或團體的高等學府之間,以及學者及學生之間各方面的合作和交往,不但極能有助於整個大公運動,也能有助於教授和學生的大公教育」。
「根據地方和時代的情形,可以設立由天主教或其他許多宗教共同管理的機構和中心。在教會或教會團體必須共同研討某些問題的地方,這樣的共同機構特別有用(例如討論傳教工作,與非基督宗教的交往等),假如能正確地解決這些問題,便極有利於基督徒的合一。
以上所說的合一運動,不只是表面上的接見,更對信仰或信理有進一步的探索和研究,自然地對奧格斯堡信條的態度有很大的改變和承認。
教會承認奧格斯堡信條可從三方面探討:
1.  人際關係
在人際關係中,包括兩個要素;即個人的價值和他人的存在。
教會承認奧格斯堡信條不只是在接受神學上的觀點,更承認它是教會信理的一部分。按大公主義的思想,在天主教內承認它合法的地位。
2.  個人目標
兩人之間的愛可用很多方法表現出來,例如禮物、服務和言語等,若無這些表示,也就沒有愛。
同樣地,在承認奧格斯堡信條時,一個很具體的表示便是互相承認彼此間的信仰。這可藉彌撒聖祭、公共見證時來表示,換句話說,承認他們的信仰不只是從歷史上、神學或政治方面來探求,更是對教會意識和精神上的配合。
當然,這對雙方都有困難,但要努力加以克服。
3.  實際行動
一九七五年在納羅比(Nairobi)世協會促使兩教的合一。教會承認奧格斯堡信條該是一個具體行動的表示。
最近五年來,有不少關於教會承認奧格斯堡的文章刊出,其中最重要的一本著作是一九七八年葛羅特的H. Grote“Die Augustana-Debatte und die Wiedergewinnung Einer Bekenntrisschrift”。此外尚有拉刻曼的「奧格斯堡信理與教會合一」(一九六三)、和勞伍士(Rausch)的「天主教、路得教和奧格斯堡信理」(一九七九美國雜誌)等著作。這些都能促進兩教對這信條的認識和探討。
結  論
最近在美國、大公主義委員會的主席艾內斯多.翁特.哥佛(Ernest L. Unter Koetfer)說:「無論什麼時候,你若要改革,一定有反對者。有時改革的太過火,而守舊者又很固執」。
我認為艾氏的話很有道理,現代教會需要不斷地改善,不斷地求新,這是不可否認的。
奧格斯堡信條是基督教的一個里程碑,沒有當時的努力,也沒有今日的收穫,所以是值得慶祝的。
此信條是否是天主教與基督徒合一的一種阻隊呢?路得神學院的主席喬治安德遜說:「這信條事實上與羅馬教會的道理的區別並不大。這兩宗教可藉此信條來促使雙方走向合一之路」。
但是若要達到合一的地步,需要雙方的努力:便是彼此互相了解,虛心求教,不固守自己的成見。
一九八O年六月廿五日,即紀念奧格斯堡信條四百五十週年當日,當今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向群眾說:「我誠懇地向諸位信友問候,堅信耶穌基督是救世者,祂是萬有的開始和終結。……基督的意旨和現代教會時代信號是引導我們走向真理和愛德」。
這就是我們大家所需要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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