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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8)p227-239
   

耶穌的復活

 


房志榮

 


前 言
耶穌死於十字架上,好像一切都完了。事實上,那正是一個新的開始,祂分散的弟子不但又相聚,並且建立了一個團體、一個教會,先向猶太人,後向異邦人宣講。他們的成就是無法用宗教、政治、心理、社會的任何理由解釋的,只有在新約聖經中可得到解釋。新約的每一部書,都肯定耶穌的弟子,在老師死後很快就出外宣講:天主使耶穌又活過來,那位被釘死的耶穌顯現給他們,並派遣他們到全世界去傳報這個喜訊:祂還活著。
弟子們並不是很容易就接受了這一事實,他們的疑慮困擾,加增他們作證的可信性,更何況他們都以拋頭顱灑熱血作證!不過,新約留下的復活見證是很複雜的,不像苦難史,四部福音大體隨著相同路線記述,復活的見證卻有兩股不同的潮流:一是復活的宣信 (初傳引起的);一是復活事件的敘述,二者之內還有其他的不同。因此我們分三部份講:一、復活傳統的辨認,二、復活傳統的解釋,三、復活信仰的內涵。

一、 復活傳統的辨認
復活喜訊是經由新約中兩種見證傳下來的,一是宣信,一是敘述。
復活的宣信,是一些固定的、緊湊的句子,它們可從上下文中游離出來,比新約的一般著作更古老。那不是個別弟子的報導,而是整個團體的宣信方式,因此是信與不信的關鍵,意義非常重大。最老的宣信句子,大約是路加福音廿四章34節的話:「十一門徒及同他們一起的人,彼此說:主真復活了,且顯現給西滿了」。其次便是格前十五章3~5節。保祿說他接受了這一傳統而傳給格城的信友。這是一個極古的宣信格式,四十年代時已有了,甚至在三十年代末期、離耶穌的死亡和復活還十分近時,已用於耶京或傳教地區,如安底約基。此類的其他宣信句子,在宗徒大事錄及書信裡記載著:宗十40;弟前三16 (二者講不同的顯現);羅一3;斐二6~11 (二者都是保祿歸正以前即已存在)。此外還有一個更古老的教理格式:致羅馬人書信十章9節。宗徒大事錄的前幾章,有很多這類關於復活的宣信如二章32節。宗徒大事錄以外,則有羅馬人書十章5~8節,厄弗所書信四章7~12節,伯多祿前書三章18~22節;四章6節。
基督與門徒共餐,讓門徒摸祂的傷痕 (路廿四13~43;若廿19~29;廿一),顯然一種擴大的描寫,但有它的神學意義。(1)宣信中常將伯多祿列為第一位復活見證人,敘述中卻列出其他名字,連一些婦女也包括在內。(2)宣信中從不提空墳,敘述中空墳卻佔重要角色。(3)復活後的顯現原是指向加里肋亞,但空墳的故事非在耶路撒冷不可。因此,今日神學界的問題是:福音的這些復活敘述,是一些歷史事實,或者只是一些故事,用以表達對復活的信仰呢?
傳統的答案是:先發現空墳,後有天使的報告,最後有復活者的顯現及弟子們的作證。今日也有學者,以歷史批判方法證明這一傳統答案的正確,如Campenhansen。但是今日學者更普遍的看法 (如Kasper, Ratzinger)是:在復活的宣信中,復活的種種「敘述」是比較次要的。敘述是為護教而寫出,糾正一些過度神性化的趨勢,指出復活的事實及復活與肉體的牽連。不過,這些敘述影響了後世對復活的全部信仰,引起了一個極大的神學問題:耶穌的復活是否可以在今世的現象界找到痕跡?這就是空墳的問題。關於這問題,福音的傳統如下:
(1) 馬爾谷十六章1~8節是最古的復活敘述,其他所有敘述傳統都與之有關,因此瑪竇、路加與馬爾谷相同的地方,彼此也相同,與馬爾谷不同的地方,彼此也不同。所以首先應分析的是馬爾谷的敘述,分析的結果,得知谷十六1~8並不是歷史報導:當時及當地並沒有埋葬後,再去傅油的習俗;至於婦女們在路上才想起無人為她們搬運大石頭的問題,一般而言,她們不會如此的沒頭沒腦。這一切不是歷史情節,只是一種舖陳,引起人的注意,激發人的興趣,然後很巧妙地引向天使所說的話:十六6~7。但最後又出現一件令人驚奇的事:婦女並沒有把所聽到的,向門徒報告。這是馬爾谷的典型手法。
(2) 天使的報告是馬爾谷的手法,其重點在於復活的信仰,不在於空墳,空墳只是復活信仰的一個記號。這記號當然有其說服力。不但信耶穌的人,會在空墳四週行禮紀念,反對復活信仰的人,也不能否認空墳的事實,只是給與不同的價值罷了。這一記號是歷史現象中,可捉摸的事實,是很古老的傳統,馬爾谷以天使報訊的手法,將這老傳統與復活信仰相連,這是將超越信仰與歷史事件相連的第一步。
(3) 圍繞著空墳的記號,四部福音蒐集了許多傳統,彼此絕對無法協調。婦女上墳是四福音共有的,但馬爾谷 (十六1)和路加 (廿四10)說有三位婦女 (彼此的名字卻不同),而瑪竇 (廿八1)說有兩位婦女,若望 (廿1)則說有一位,但在廿章2節又記說「我們不知道……」。婦女上墳的動機也不同:馬爾谷和路加說是去給屍體傅油,瑪竇說是去看看墳墓。所見天使的數目也不同,瑪竇 (廿八2、5)及馬爾谷 (十六5)說一位天使,路加 (廿四3)及若望 (廿11~13)說是兩位天使。可見復活清晨的事無法重建,這些敘述不是歷史性的報導,都是指向復活的信仰。復活的信仰,只能在現象界留下記號,絕不能從現象界加以證明。
可見關於耶穌的復活,的確有兩個不同的傳統,它們都是很古老的,最初是獨立的、分別的存在著。馬爾谷是將二者相連的第一人:他寫說天使囑咐婦女告訴弟子,尤其是伯多祿,許下他們要在加里肋亞見到復活的基督 (十六7)。馬爾谷這第一步的相連,還是相當鬆懈的:耶穌的顯現不在耶京,而在加里肋亞。以後的記述就越來越緊了:路加將顯現移至耶路撒冷 (廿四36~49),若望更進一步說復活的基督,即刻在墳邊顯現給瑪達肋納 (廿14~17)。最後若望把耶穌顯現給宗徒的事,既放在耶京 (廿19~23;24~29),也放在加里肋亞 (廿一1~23),完成了兩傳統決定性的合一。
雖說傳統不同,但是所有傳統都肯定一點:就是耶穌在他死後,的確顯現給祂的門徒,證明祂還活著,並派他們出去宣講祂從死亡中又活過來了。不錯,新約聖經沒有一處肯定任何人,曾直接看見「復活」這件事本身,但這正證明新約報導的可靠性,它不以不可能的事,當做肯定的對象。比較晚的偽經福音就不同了,它們開始大事渲染。
新約對於耶穌復活的記述,還有另一個特點:所肯定的事實及「如何」肯定無法分開;換言之,肯定的內容與肯定的方式不能分開:耶穌的復活與為這復活所作的見證,結下了不解之緣。這一特點說出了復活信仰的重要:耶穌的復活不僅是一次完成,從此永遠關閉的過去事件,還是一件目前的、與作證的人在此時此地息息相關的事件。歷史事實像空墳墓之類,只能是這信仰的一個記號,一個指標,絕不能是一個證據。為耶穌復活作證的那些人,他們用生活和死亡所作的見證,及其可信性,比一般所追求的所謂歷史事實重要的多。

二、 復活傳統的解釋
由以上所說得知,耶穌復活的見證人所說的,是超乎歷史的事,也可以說是釋經學及歷史學二者邊緣間的一件事。現在的問題,完全在於我們如何能體認一個超越歷史的幅度(metahistoric dimension),並把它劃歸可覺察的歷史事件中。這便是復活傳統的解釋所要答覆的問題。
傳統神學中,對於復活見證的解釋,實在太疏忽了。人們將福音所敘述的一切,當做歷史事實,以其字面意義相傳。但近代人對歷史的懂法,是它必須與其他類似事件相比,並在這些事件的整體中去了解它。復活事件既然無可比擬,又不屬其他事件的整體,在歷史的角度下就很難瞭解,一切想使復活信仰「理性化」的假設,都終歸失敗,教會的護教學,若不跳出這圈子 (歷史問題),也不會成功的。
那麼,復活信仰應如何瞭解及解釋,才算正確呢?應按照聖經,視耶穌復活為全部信仰的中心奧蹟,而不將它作為證明信仰的一個外在動機。復活不是一件用來證明信仰的事實,而是一個必須相信的對象。復活本身不是一件可在歷史層次上覺察出來的事實,可覺察的只有見證人的信仰及空墳,但這些並不是證據,讓人非信不可,而只是記號,引人去相信。
為了對復活信仰能有這樣的懂法,首先須按照F. Schleiermacher 和W. Dilthey 的主張,將人文科學與自然科學,在了解的方法上所有的區別分清楚。自然科學中的認識,是主體 (人)與客體 (物)之間的關係,在人文科學裡,就不是主體與客體,而是主體與主體之間的關係,它所要解釋的是人的生活表現。信仰的見證便是屬於這一類的,無法把它當做一個客體、一樣東西去覺察、去證明,只能有主體之間的相遇和共鳴。
其次是W. Marxen (R. Bultmann之後)所提出的歷史與神學之間的差別:歷史的事實只有得到充分證明後,才能肯定,信仰不能創造歷史事實,但信仰可以給歷史事實一個意義。耶穌的復活,既然無法證明,所以嚴格說來,不是一般所謂的歷史事實。那麼是什麼呢?是一些人認為在耶穌死後,確實曾經看過祂,因此他們說:耶穌復活了。「耶穌復活了」,這句話不是一個歷史性質的肯定,而是他們見過耶穌後的一個解釋。我們不可將這樣一句反省性質的話 (神學界的),變成歷史界的肯定。這並非否認耶穌復活,而是更進一步地說:「對我而言,耶穌還活著!」
這種神學與歷史的關係在W. Pannenberg的許多著作中,得到新的解釋,他問說:關於歷史的問題,在神學裡究竟有什麼意義?比如說:只肯定復活信仰,不談復活本身,這樣的信仰,與純主觀的肯定,又有什麼區別?P氏因此一定要在歷史的耶穌身上,找出信仰的根據。對P氏而言,復活事件是天主保證、批准耶穌的所作所為,及祂末世性的全權要求。P氏肯定耶穌復活能在歷史中證明,空墳這一事實,在神學中有其重要性。P氏受到很多人的批評,但他有一個很可取的立場即:事實與其意義互相聯繫、相依為命。他願避免兩個極端,即停留在歷史事實的證明上,或消解於信仰的意義上。
目前的天主教神學,是藉「記號」 (標記)這一範疇來解決復活的問題。歷史事件本身或是不說什麼,或是能有多種意義,只有在一個更大的上下文裡,靠著記號才能將歷史事實的意義清楚地表達出來。反過來也一樣,若只有話,沒有事實予以作證,那話能成為空話。因此,不必說歷史的證明,應該說記號的作用,空墳就是一個記號。所以,梵二啟示憲章二號所記載的話,特別適用於復活的信仰。
現代神學家,不論是基督教的 (如 W. Pannenberg; J. Moltmann),或天主教的 (如 K. Rahner, J. Ratzinger),都從人學或人的現象,看復活信仰,他們所達到的結論都一樣:人生的意義 (希望、正義、自由、愛),在歷史圈子內,絕對得不到圓滿的答覆,只有在末世層次裡才得到答案。人在他所有的基本行動中,隱約地受著一個問題驅使:生命及其最後意義何在?這一問題只有在人類歷史終結時,才能有其答案。但人現在已經可以在歷史內注意聽、注意看是否其中能遇到一些記號,略窺末世終結的輪廓,甚至那終結已在記號中預先來臨。這些歷史中的記號,當然能有多種意義,但信仰能使意義劃一。反過來說,信仰也須在歷史中確定自己。只有在這樣廣闊的視野中,我們才能領悟初期教會及以後的教會傳統,所作的見證的真實意義。

三、 復活信仰的內涵
1. 耶穌的復活是天主能力的最大表現
聖經中描寫耶穌復活的用辭,主要的有兩個:喚醒 (ΣδΣιρΣιν)及起立或使之起立 (ανασταναι)。二者都是隱喻,即由睡夢中醒過來,或站立起來。新約很少說耶穌自己復活起來 (只有得前四14;路廿四7;若廿9),大多用被動語態,暗示天主使耶穌復活 (谷十六6;路廿四34;若廿一14;羅四25;六4、9;七4;八34;格前十五4、12、16、20;弟後二8)。多次更將耶穌復活直接歸於天主 (格前六14;羅十9……)。由此可見耶穌復活是天主能力和光榮的表現,是天主之神的功行 (羅八11;伯前三18)。「使耶穌從死者中復活的天主」這一說法,成了新約中天主的一個屬性和尊稱 (羅四24;八11;格後四14;迦一1;弗一20;哥二12)。
因此,耶穌復活是天主末世性的自我啟示,決定性地啟示了天主是誰:天主的能力延伸到生命和死亡,延伸到存在和不存在,天主能創造新生命。耶穌的復活,就是耶穌所宣講的天國的啟示和實現。相信耶穌復活的基礎,是相信天主的創造能力及天主的忠信。復活的信仰,是相信天主及耶穌基督,所不可或缺的一環。
2. 耶穌復活就是耶穌受舉揚
復活表示耶穌的人品及事業,獲得決定性的首肯。這不僅指謂祂是生活的模範,還說明祂沒有停留在死人中,而是仍舊活著。這作何解釋?復活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復活後的身體又是怎樣的呢?第一個問題——復活是怎麼一回事?可以用新約中,最古的宣信格式來答覆:格前十五章3~5節,這一宣信由兩個平行的詩節構成,每一詩節有兩句詩:
基督照經上記載的,為我們的罪死了,且被埋葬了;
又照經上記載的,第三天復活了,
且顯現給刻法,以後顯現給那十二位。
這兩節詩是平行的,所以可用第一詩節的模式來解釋第二詩節。第一詩節首先肯定一個歷史事實 (基督死了),其次說出這一歷史事實的救援意義 (為了我們的罪),最後將這一切視為舊約的許諾或天主計劃的完成 (照經上記載的)。至此是第一詩節的第一句;第二句 (且被埋葬了)是一旁證,因為按猶太人的觀念,下葬是死亡的最後一步和鑑定,死人被埋了,表示他百分之百的死了。
將第一詩節的模式用在第二詩節上,我們便可肯定耶穌復活也是一個歷史事實,這一事實的救援意義,是借用一個神學解釋 (theologumenon)說出:「第三天」。這裡也用聖經來證明:「又照經上記載的」。顯現給伯多祿及那十二位,則是此一救恩史實的旁證。
「第三天復活了」的「第三天」,不是一個歷史性的肯定 (新約中有「第三天」、「三天後」、「第三天以後」等不同的說法),而是猶太經師的一種神學解釋,即雅威不會讓以色列民或義人,受苦受難超過三天以上。舊約的根據是歐六2:「兩天後,他必使我們復生,第三天他必使我們興起,生活在他面前」;以及約納在魚腹中度過三天三夜 (納二1)的故事。當然,這與歷史事實並不衝突,即事實上空墳的發現,或耶穌顯現的確是在第三天。如果是這樣,附帶地固然肯定了這一歷史事實,但主要的肯定對象是神學性的:「第三天」是說:雅威使耶穌復活起來,救了義人脫免痛苦;耶穌復活是一救恩事件,藉著這事件,聖經的許諾得以完成。這在救恩史裡是一個有決定性的轉捩點,徹底證明了天主的忠信、正義及大愛。
上面己經說過,耶穌復活不是一個普通的歷史事件,無法用一般歷史學方法證明,但這並不是說耶穌復活,發生在人類歷史之外,因為復活的確發生在那個被釘死、被埋葬的耶穌身上。這就是格前十五章,3~5節這段宣信所有的重大價值:復活事件在納匝肋的耶穌、那個被釘死、被埋葬的人身上,有它歷史的落腳點,不讓復活事件變成一個純信仰的產品。這被釘的耶穌及復活起來的耶穌之間,有一個延續性及認同,這延續和認同,完全建立在創造的天主,及盟約的天主的仁愛與忠誠上,使耶穌復活不能與世間任何事件相比,復活為人類歷史帶來一個全新的紀元。
聖經中多次稱復活的事實為受舉揚,如斐二9,尤其若望福音把十字架、復活、受舉揚、派遣聖神都放在一起。這樣苦難節、復活節、升天節、及聖神降臨節,構成一個分不開的奧蹟,一個主的過境 (逾越),就是耶穌經過死亡,走向生命,其間他藉聖神賜給我們這個新生命。
耶穌受舉揚並不是離開世界,進到一個世外空間,而是身為人類一份子的耶穌,如今生活在天主那裡,有份於天主的大能與光輝。受舉揚不是遠離世界,而是用一種新的方式,生活於我們之間:就是耶穌這個人,用天主的方式與我們同在,這就是聖經中兩個圖像說法的意義:「坐在天主的右邊」 (宗二34),及「他常活著,為我們轉禱」 (希七25)。耶穌是在十字架上受到舉揚 (若望福音),藉著這個十字架與復活的奇妙合一,天主的大能和大愛,便完全且絕不反悔地進入人的存在中,連死亡也不例外。同時人 (藉著耶穌基督)也毫無保留地,完全服從,整個歸順天父的旨意。二者是同一件事的兩面。十字架與復活共同構成「主的逾越」。
另一個問題:「復活後的身體是怎樣的?」它不可用士林哲學的推理來解答,應用聖經對身體的了解來答覆。聖經中的「身體」 (σωμα)是人所不可或缺的 (格後五1~10)、是天主所造的,它指整個的人,不是僅指人的一部份。人的身體是人與天主及人與人交往的媒介,沒有身體便沒有交往的可能。交往或好或壞 (在安老院服事老人,或到人家裡偷東西)都須借用身體。因此,保祿說須用我們的身體事奉天主 (羅十二1)、光榮天主 (格前六20)。交往好,身體便被稱為屬神的(σωμα ΤΤνΣνμα τικον),交往不好,身體便被稱為屬肉的(σωμα σαρκικον )。保祿在格前十五章所說耶穌復活的身體,就是屬神的身體,不是指結構而言,而是指關係,這身體與神的關係,完全受天主之神的指揮。復活後仍有身體,是說整個的主、耶穌基督完全在天主那裡,同時又繼續跟我們、跟世界在一起。但現在是用一個新的方式 (σωμαπλνΣνμαzikov),一個天主的方式和大家在一起。最清楚的機會,就是在聖體聖事中。
以上所提聖經中的看法,在今日人學的研究中得到旁證:身體並不等於物質,而更是人的滲入世界中,成為世界的一份子。身體是人與世界之間的橋樑。人與世界是分不開的,並不是先有人,然後才與世界發生關係,而是人之所以為人,是因了他的身體,即他與世界的關係。
因此,耶穌復活後的身體狀況,是完全進入天主的存在領域,同時又以一個新的方式,即天主的方式,完全在世界上、在我們中間、與我們同在,「直至今世的終結」 (瑪廿八20)。因了耶穌的復活及受舉揚,一小部份世界已決定性地達到天主那裡,決定性地為天主所接受,這即是一般所說的天堂。把天堂看做空間,是神話的看法。神學意義的天堂,是受造物決定性地,達到天主那裡。天堂並不在什麼地方,當一個受造物決定性地到達天主那裡時,天堂就開始出現。在耶穌的復活與受舉揚上就有天堂。耶穌並不進入天堂,祂復活後的屬神身體就是天堂。
保祿 (弗一10;哥一15~20)及若望 (一1~10),把耶穌的主權推至整個宇宙,並追溯到創造的開始。這無非是耶穌的生命、死亡及復活的自然後果。假使歷史的完成是在耶穌身上,假使一切在祂身上得到滿全,那是因為在一開始,一切的一切都是為基督而受造的。天主首肯耶穌及他的工程,就是首肯整個事實界,就是世界的救恩。
3. 耶穌的復活為人帶來救恩
耶穌的復活及受舉揚,不是孤獨的事件,是死人復活的開始和先聲,因此,聖經稱耶穌是復活的首生者 (格前十五20;哥一18;宗廿六23)。耶穌復活不僅是一件過去的事,也是向未來開放,使世界有它的未來的一件事。耶穌復活已包含著人的整個完成,已包含著新人類、新世界。
猶太人的默示錄文學,固然肯定世界有一個末日,那時所有的死人全要復活,但卻從不提在此之前個人的復活。新約所傳報的耶穌復活,改正了默示錄的世界觀:世界的未來,在於一個耶穌基督的未來;基督論給末世論指出方向:耶穌基督是我們的未來,是我們的希望。給人希望的天主 (羅十五13)不是抽象的神,是有具體的人形,祂就是那個為我們而捨棄自己的人——耶穌基督。
聖經中以不同的方式,描述在基督內的新存在:生命、正義、解救、平安、寬恕……。今日人最喜歡的說法,則是基督徒的自由,而這自由對我們來說,就是耶穌的復活及其實現方式。
基督徒的自由是三方面的:由罪惡中得到自由,身體、物質、世界本身都是好的,但若人不以其為用,反為其所用,就是罪惡。基督徒不為其所用,而在基督內直趨天主 (羅六11),這便是他的自由。
其次是由死亡中得到自由。死亡不是由外在判定的懲罰,而是罪惡的內在後果 (羅八13;迦六8)。誰戰勝罪惡而得到自由,就由死亡得到自由。真正的自由一定克勝死亡,因為人應該死是最不自由的事。基督徒當然還要受苦、死亡,但誰在基督內生活,死亡為他是另一回事:沒有焦慮,只有希望,這希望並不因受苦和死亡而消失,因為世上沒有任何東西,不論是生命或死亡,能使他與耶穌基督身上所顯現的天主的愛分離 (羅八31~39)。人自感無能的時候,也正是耶穌復活的能力,有其用武之地的時候 (格後七10;十二7~9)。
最後是由法律中得到自由 (羅七6)。法律能引起人的慾望,守法能使人自誇,而不歸功於天主。愛能使人由內心滿全法律,但又不受法律的連累,這就是由法律得到自由。上述的愛在耶穌的復活中獲得全勝。誰用信仰接受復活的功能,便能獲得不受法律控制的自由。
在世的耶穌,曾給群眾講道,曾召集一批門徒,與他們同餐共飲,死前又特別和他們舉行最後晚餐,這一切都是「教會的痕跡」,復活後這一切又都成了建立教會的磚石:復活後的顯現,及其中派遣宣講並付洗的使命 (瑪廿八19),就是教會團體的起步。事實上,建立教會的宗徒的宣講及聖體聚餐,是復活顯現的主要內容。由於耶穌的死亡,聚餐的團體曾一度解散,耶穌復活後又與門徒聚餐,祂用一個新的方式,在聚餐的記號下,與祂的人同在。所以,許多的復活顯現都與聚餐相聯 (路廿四30,36~43;若廿一9~14)。聖體也像聖言一樣,是與復活的耶穌相遇的標準處所。
門徒們曾因否認耶穌,四散逃跑而中斷了與耶穌的交往,復活後,耶穌照樣和他們同桌進食,這是耶穌寬恕的記號。這樣,耶穌的復活建立了罪惡的赦免,及末世性平安的基礎。若望特別強調這一點:耶穌初次顯現給重新相聚的門徒時,就將自己的赦罪權授給他們 (若廿23)。這表示誰重新被接受到門徒的團體,是他被天主接受的記號,這就是日後懺悔聖事的特徵。懺悔及聖體兩件聖事,雖不是耶穌個別創立的,但卻與耶穌復活及顯現同時成立,從此之後,它們便是耶穌以新的救恩方式臨在信友間的記號和表達。不僅是這兩件聖事,整個教會也是一個末世性的團體,有份於耶穌復活所開啟的新紀元。耶穌基督所講的天主救世真理,是在教會內並經過教會,向普世宣報的。耶穌基督在人類歷史中的臨在,也是經過教會的信仰、宣講、禮儀、聖事、及其整個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