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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神學論集
(1978)p95-107
   

聖經在倫理神學中的角色

 


夏偉著


楊世雄譯

 


將聖經倫理做一系統化的綜合介紹,似乎要比陳述康德、聖多瑪斯或孔子的倫理學說,要困難的多。因為,我們所面對的聖經,不只屬於某一人的思想,而是由許多作者(甚至匿名的作者),用不同文字撰寫而成的;況且他們所敘述的問題種類繁多,雜陳於各種不同的文學類型中。其次,聖經不只是一本書,而有如一座圖書館,我天主教聖經綱目中,就含有新舊約共七十三本不同的書,而且,它們是早在數千年前,先後完成的。
這樣的一部聖經,尚能給予今天的我們以倫理行為的標準嗎?若能,我們要問:
(一) 它給予我們什麼倫理規範?
(二) 這些規範要求我們的程度又如何?
(三) 這些規範在現今我們的倫理行為中,扮演什麼角色?


在本文中,筆者只願嚐試指出:主要的聖經倫理課題及其對現時代的意義;並無意討論一些細節。今分三段來完成本文:

(一) 聖經的「人之形象」。
(二) 聖經的主要倫理課題。
(三) 聖經倫理的付諸實踐。


壹、 聖經的人之形象
有許多錯誤的倫理學說,也常引用聖經以圓其說,如社會分階級論、多妻論、禁止利息論、無死刑論、反戰論及太平天國的理論,它們都常引用聖經,來鞏固自己的理 論基礎。然而,我們都直覺的感到,這些理論是錯誤的,它們對聖經的引用是斷章取義的。為了使我們的感覺具有理論基礎,我們的確需要更多的背景知識。當我們 詢及聖經對我們人類行為的要求時,我們實在必須先知道,聖經所給與的人之形象,以更能了解聖經的倫理要求以及這些倫理要求的層次差別。
聖經的中心是天主,祂創造了世界及其中的一切。祂不但在起初創造了世界,而且使之歷久彌新,祂是萬有的主宰,沒有任何事物在祂的宰制之外。在天主的創造物中,人是中心,是一切受造物的冠冕。人不相似動物,而相似天主。聖經說:「天主按照自己的肖像造了人」(創一27); 又以詩句說:「世人算什麼,你竟對他懷念不忘?人子算什麼,你竟對他眷顧周詳?竟使他稍遜天神,以尊貴光榮作他的冠冕,令他統治你手下的造物,將一切放在 他的腳下,所有的羊和牛,與野外的走獸,天空的飛鳥和海中的魚類,及種種游泳於海道的水族。上主,我們的主!你的名號在普世何其奇美妙!」(詠八5~10)。
然而,管理天主之造物的人類(參閱創一26),應該遵從天主的命令:「我是主,你的天主。」(出二十2);「你當全心、全靈、全力愛上主你的的天主。」(申六5)。天主與人之間的關係原是和諧而友善的,但是人有行善或做惡的自由,他偏做了惡,破壞了天主與人之間的和諧及友誼(創三)。
隨著人之作惡之來的﹐固然是天主的處罰,然而天主的友誼及救恩也接踵而至。天主為人做了衣服(創三21)(失足的人類之羞恥感是文明的開始,他以衣服保護、裝飾自己,以衣服遮羞),並與人做了新約定:人應繁衍自己(創三16),耕作土地(創三17~19);以上這兩個事實及所謂「原始福音」(創三15)的記載,都指出天主要給與失足的人類以友誼及救恩。
天主提供了永垂不朽,普遍有效的救恩;但人類不斷地拒絕救恩(指人的犯罪行為),天主仍然不斷地再給與救恩,親自揀選了救恩的代理人(亞巴郎、梅瑟、君主、先知、基督),並建立了救恩的團體,如國家、法律、禮儀、教會。我們稱這種天主提供救恩,人類拒絕救恩的歷史為救恩史。
在簡述救恩史的背景之後,筆者願系統地勾劃出聖經的人之形象。
一、 天主召叫人與祂親密來往
亞里斯多德定義人為理性的動物;然而,聖經從不把人與動物相提並論,也從不為人下定義;只在天主與人的關係中去了解人。現分述其關係如下:
1. 人是天主所創造的,所以人應該感謝、服從、敬禮天主。以上的人之倫理內容完全是天主自己所定的。自然,人的理智,某文化的倫理傳統,雖然是重要的,但並非最終的倫理標準,只有天主是倫理標準唯一的、絕對的賦予者。
2. 天主不只是人的主宰,天主愛人,也要人愛祂。聖經用了許多不同的形象及術語來表達這層意義,如:
(1) 友誼:這種關係是一種理想,只有少數人曾經與天主以朋友的方式來往過。例如亞巴郎被稱為天主的朋友(依四一8;雅二23)。梅瑟也被稱為天主的朋友(出三三11;戶十二8)。耶穌稱他的門徒為朋友(若十五13)。
(2) 新郎和新娘:這種新娘或真正愛情的形象,特別常為先知(耶二2;歐二16~22)及保祿宗徒(格後十一2;弗五22~23)所選用,以強調天主與人之間,充滿感情的關係。
(3) 兒子:天主愛人如父母愛自己的親生子。天主希望人用赤子之心依賴祂(歐十一1~11;出四22;申十四1;三二6;羅八15;若一12;若壹三1)。
(4) 天主的子民:這是一幅特別強調社會性的圖像。天主子民是天主親自揀選的團體(出十九3~6;申七6;十四2;弗二12~19;鐸二14;伯前二10)。
(5) 基督的肢體:保祿宗徒很喜歡以此為比喻,來傳述教會是一個生命有機體。一切的信友互相結合成為以基督為首的生活團體(格前十二12~27;羅十二4~5;弗四15~16)。
(6) 牧人與羊:有關此概念,最為人所熟悉的章節,是舊約的聖詠二十三篇:「上主是我的牧者......」,以及新約若望福音第十章:「我是善牧,我認識我的羊,我的羊也認識我......」。
二、 人的行為影響他的得救
因為天主與人有這種親密關係,所以人應按天主的旨意行事。
聖經信仰首要的,不是對天主的冥想,或信仰問題之理性解決,而在於去「做」。有一位著名的猶太經師曾說:梅瑟法律中一切的法條及規律,沒有一條說:你當相信,而說:你該做!
人的行為不是無拘無束的,他不能隨心所欲而行。天主為他規定了,他該做什麼;例如守安息日、愛近人、不可離婚等。關於人不能為自己訂立自己的倫理內容標準這回事,我們在雅威典的上古史創世紀二16~17中, 即可發現一幅美麗而意義深遠的圖像:「上主天主給人下令說:樂園中各樹上的果子,你都可以吃。只有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哪一天你吃了,必定要 死」。天主決定了何者是善或惡,人不可為自己決定善惡的標準,就像不可摘樹上的果子一樣,不可今天摘這果子,明天摘那果子;不可今天把這事解說得在倫理上 是善或惡的,而明日又給與這件事另一倫理尺度。
人的行為是救恩的決定因素,人的所做所為不是沒有後果的;反之,人之得救與否,端賴人之行為的好壞。在新舊約中,有許多例子論及此事。其中最為人所熟知的是瑪竇福音二十五31~46中所敘述的「公審判」。那些對鄰人行了善的,得以進入天主的國;而那些不憐憫窮人的人,則落入地獄。
天主所提供的救恩,是要人透過善行去努力獲得的。若人不按天主的旨意行事,則將喪失救恩,不能得救。
現在我們得到一個很重要的、聖經對人的觀點;這觀點是新教神學所常忽略的,即:聖經重視人的行為。固然,救恩是由天主來的,但人必須透過自己的行為,努力去掙得。
另外,還有為人的倫理行為非常重要的一點,即是:人應該出自於和天主一樣的動機去行事。許多誡命是建基於以下標準:「你們應該是聖的,因為我上主,你們的天主是聖的。」(肋十九2);「你們應該是成全的,如同你們的天父是成全的一樣。」(瑪五48);「你們應該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了你們一樣」(若十五12)。這些都說明天主是人行為的最後標準。
三、 罪之赦免與更新
人應該如天主一樣是聖的;然而他經常達不到這個目標,總是一再的違背這個標準——天主。如今,我們在聖經的人之圖像中,發現一些其他宗教中(例如佛教) 所沒有的,即:罪之寬赦。天主以祂的友善更新有罪的人。祂給予人救恩,也更新了天主與人之間的聯繫,賦予人以新的生命。
聖經的人之圖像,沒有否認人之弱點;相反地,它很清楚地強調了人之犯罪。然而,人罪之赦免以及成全的獲得,不只是經由人之努力而獲得的,而是由於天主的憐 憫。如果罪人悔改他的罪過,天主就寬恕他,並賦予他新的力量,重新開始。關於罪之赦免,在聖經有許多例子,其中最感人的,在舊約是聖詠第三十二篇,在新約 中是浪子回頭的敘述(路十五17~32)。

貳、 聖經倫理的主要課題
以上所勾劃出的聖經之人的圖像,給人的生活引發出一些結論,筆者且將這些結論予以系統化的整理。
一、敬禮、教理、倫理的相互關係
聖經諸書是天主自我啟示行動的見證。天主在不同的時代,以不同的方式,卻均以耶穌基督為高峰,顯示了自己(參閱希一1~2)。人面對自我顯示的天主,所有的反應是:敬拜與讚頌。我們見過許多這類事例,如亞巴郎;當天主顯示給他時,他就俯天伏地,朝拜天主聖顏(創十七17)。同樣地,當天主在荊棘叢中顯示時,梅瑟也是如此(出三5~6);天主在西乃山上顯現時,以色列民也有類似的反應(出十九16)。此外,當猶太人看見耶穌行奇蹟時,有以下的記載:「群眾見了,就害怕起來,便歸光榮於天主。」(瑪九8)。
聖經諸書主要的並不是一些歷史文件,而是信仰的見證;它們為信仰做證,並要喚醒這個信仰。
當這信仰在人中被喚醒時,人們就自覺到必須將這信仰表達於語言及行為上。皈依信仰的人,首先都要和他的信友們一起讚頌天主;信仰的奧秘與內容,也隨之為人所 陳述與稱頌。在禮儀的讚頌中,信仰中的各個不同的層面,就以形式表現出來;來自天主的歡欣與喜悅,流露於詩詞、詩歌、音樂、藝術及舞蹈中,教會文化的淵源 就在於此。這些禮儀不是秘密,而是公開在他人面前舉行的;這種信仰的公開慶祝是一種信仰的自白,也是一種邀請,邀請他人也來信仰。
除了敬禮之外,我們尚有宣道以解說並發揮信仰。宣道較著重了解、認知的層面;而在敬禮中,則有對信仰內容較強烈的藝術化陳述。信仰內容的重點,在敬禮與宣道中結晶,信仰以各種不同的方式顯示出來,產生了教理的陳述。
信友們做證,證實他們歸屬於天主;然而,這種做證不只是透過朝拜與讚頌,也透過適宜的日常生活來完成。所以我們發現,聖經有許多地方證實或要求一種確定的倫 理道德。聖經在述及耶路撒冷的初期基督徒時,不只說:他們相信基督、讚頌天主、向天主祈禱;而且也說:他們把產業和財物變賣,按照每人的需要而分配(宗二45)。
按照聖經撰寫者的意思,信仰包含著某種固定的倫理行為。信仰與道德是互相緊密融合在一起的。倫理的陳述並非屬於教理的陳述之外的,而是聖經訊息不可或缺的部 份。人不可將倫理與教理分開;神學家們為了反省信仰內容方便起見,才將此二者分開。這種神學反省,我們在聖經中已有所發現,尤其是保祿宗徒的書信中。因 此,我們會在聖經中發現,某些章節較注重倫理內容或禮儀,而又有些較著重信理的陳述。
當我們做神學反省時,我們可以說,倫理的陳述大部份建基於教理的陳述上。這並不是說,聖經提出教條是為以此下倫理的結論。相反的,聖經撰寫者的意思是,信仰給與我們某一種存在方式(如與天主的友誼,生活在基督內等),而這種存在方式,必須在某種倫理生活方式中具體化。「你們是我的朋友(存在方式),所以該實行我的命令(具體化)。」(若十五14);「你們的身體是聖神的宮殿,所以你們要用你們的身體光榮天主。」(格後六19~20);「你們是我聖神的子民,所以你們該聖化自己」(肋二O7,26)。
我們發現,對天主的信仰是一起在禮儀、宣道及倫理生活中表現出來的。
二、信仰與倫理的救恩意義
在聖經中,我們發現有些章節,似乎只單方面地強調教理的內容;例如岳三5;宗二21說:「凡呼求上主名字的人,必然獲救」。或如若六47:「信從的人,必得永生。」又如瑪十23~33:「凡在人前承認我的,我在天上的父前也必承認他;但誰若在人前否認我,我在天上的父前也必否認他」。
另一方面,在聖經中也有些章節,似乎忽略信仰,只強調倫理行為,如耶肋米亞先知書第七章或瑪二十五31~46對公審判的敘述;那些憐憫別人的人,得以進入天國;根本就不問他們是否相信基督。
在此,我不願對信仰及倫理的關係做進一步的探討,但是,我們應該切記聖經的整個訊息,好能了解看來互相矛盾,互相分別的教理與道德。救恩的要求是:信仰上主,並按其信仰去生活。
三、聖經倫理的內容
如果我們將聖經倫理,從整個宗教訊息中,游離出來,把它獨立化、絕對化;那麼聖經倫理是難以理解的,甚或是危險的。例如耶穌:「若有人掌擊你的右頰,你把另一邊也轉給他。」(瑪五39);又如保祿宗徒指示,婦女在集會時當蒙首帕(格前十一5)。如果,我們將耶穌和保祿的話從上下文的意義中游離出來;或是當做對任何時代的指示,那麼,這些章節顯得就很無意義,甚至假道德了。
所以,我們首先必須認識聖經訊息的要義,我相信其真諦是:天主向人提供了祂的友誼、祂的愛及祂的救恩。這救恩不是抽象的概念或原則;而是面對我的,有位格的天主。拯救我們的不是一套理論,而是愛我們當中每一個人的天主。
對我們人來說,我們必須接受天主的愛,而這種接受是發生在信仰中的,也就是說,我們承認天主是我的主、朋友、救恩的賦予者,並且願意按照天主的旨意行事。我們或可以言簡意賅地說:聖經倫理的基礎是信,其內容是愛。
在下面一段中,我們將討論應該如何將這個普遍性規範的倫理內容,以現代化的面貌表現出來。

三、聖經倫理的付諸實踐
聖經訂定了許多不同的規範,例如你不可偷盜(出二O15);你當愛你的近人(肋十九18);你當給凱撒納稅(瑪廿二21);婦女在祈禱時應該戴頭紗(格前十一5);主教應該只做一個妻子的丈夫(弟前三2)等等。
另一方面,在聖經中,也有看來似乎完全互相矛盾的章節。例如羅馬人書十三章說,人應該當服從政府,然而默示錄的十三章,卻強烈地批判了政府。又如雅各伯的書信非常強調,人必須行善;其弟二章二十一節說:亞巴郎透過了他的行為而成義;然而,聖保祿在羅四2~5的說法,似乎完全與雅各伯相反。
面對這樣的問題,我們應該怎麼辦呢?是所有的聖經命令,對我們都富有同樣的意義呢?或者是否只有新約的章節對我們有意義?或者,是否我們能選取一些命令,而忽略另一些命令呢?
實際上,我們是有所選擇的。一方面我們絕對遵守,不可偷盜及愛近人的誡命;另一方面,主教並不和一位女子結婚:而是根本不結婚;婦女在公眾祈禱時,也不戴頭 紗了。但是問題是,我們有什麼權力選取某些章節,而不履行另一些章節的命令?我們以什麼標準選擇呢?或者每個人都能按自己的標準自由選擇?
為了回答以上問題,我們應當採取四個步驟:
一、 擺脫單獨經文或章節的桎梏。在聖經中有如此眾多的命令,使我們有無所適從之感。如果我們目光如豆地了解弟前三2,那麼一切的主教都當結婚,或者格前二5,則所有的婦女都該戴頭紗了。如此我們只看到單獨的命令,而沒有了解整個聖經訊息的真義,有如只見樹木,未見森林一樣的狹窄。
二、 找出何者是聖經的中心訊息,何者是重要的,何者是次要的,何者是聖經的核心。我們該如何進行這項工作呢?或許有些基督徒,不知如何讀經,筆者認為:(1)我們應該慢慢地、祈禱地、不斷反覆地閱讀整本聖經。(2)我們應該把聖經當做信仰的書,而不是歷史或倫理神學的教科書來閱讀。聖經主要的是信仰的見證;若我們沒有得到聖經撰寫者的信仰,則聖經對我們而言,總是一本很奇怪的書。(3)我們必須注意到各種不同的文學類型。如果,我們把一首詩不當做詩去了解,則將會錯誤地解釋其內容。如果我們把耶穌的撒種子的比喻,當做對農人耕作的解說,而未將之當做關於天國的比喻去了解,那麼我們就完全誤解了。(4)我們必須注意到歷史及社會的背景。保祿對政府的評價是積極性的,因為,當時的羅馬帝國是一個「和平的帝國」(Pax Romana)。默示錄對政府的批評是消極性的,因為那時的帝國變得獨裁而專制,而且,主要的是因為帝王竟要求被祟拜為神。
如果我們如此以信仰及理性的閱讀聖經,就能夠找出何者是主要的,何者是次要的。聖經的中心訊息是:天主的愛。天主愛人,也願人愛祂。這個愛要求人有某一種行為方式。
三、 現在我們有了明瞭聖經的原則;以此原則,我們可回溯到個別的經文及倫理命令。此時,這些命令對我們的意義已不再是死板的條文,而是一些例子,以說明聖經撰寫者,尤其是新約的作者,主要的是落實於在信仰之光照下的倫理決定。但是,這些例子對我們不是毫無約束作用的,而是我們行為的試金石。也就是說,我們必須考慮:我們是否與聖經訊息的見證,在信仰與愛中合而為一。
四、 另外,尚有不可或缺的第四個步驟,即是我們必須探討教會做了什麼,教導了什麼。為了獲得真正信仰知識及正確倫理決定的不斷努力,一向不只是個別信友,及其自 我良心的事。個別的信友總是在某種傳統中,是某一教會團體的一分子;在這團體中尚有許多其他信友也有相類似的問題;而且大家一起往往能夠更妥善地解答問 題。
教會的權威有權力及義務給與倫理的指示及勸誡,如保祿宗徒曾經所做的(參閱費肋孟書八節)。另一方面保祿也告誡整個教會,在信仰中,考驗行為的各種可能性,而保持其中好的(得前五21「考驗一切,好的應保持」)。
因此,我們不但必須問,聖經有哪些有關倫理的命令,而且也必須問,我們的倫理表現及觀點,是否與教會訓導權的指示及其他信友的倫理觀點相符合。

結論
聖經不以個別的命令來確定我們的倫理行為。聖經中有許多命令,對於今天的我們已沒有什麼約束力了;但是做為信友的我們,必須不斷的以聖經的中心訊息,做為我們倫理行為的準則。這訊息就是愛。凡違反愛的,我們都絕對不應做。
我們的倫理意識是會變的,例如前人理所當然地認為,女人的地位是低一等的;而今天再也沒人做如是觀了。一種新的情況在發生著,一個新的倫理價值觀在發展著; 同時,聖經外的、教會外的因素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這種情形在舊約時代也就發生過,例如以色列人在佔領客納罕後,也接受了本地人一些倫理觀(例如土地、法律、商業道德),當然也拒絕了某些如瀆神、賣淫等。保祿也有些倫理觀採自希臘文化,另外他也拒絕了某些希臘的影響。但是最重要的是,這些交流的倫理觀,是否與基督信仰及愛相符合。
我們不可能將基督宗教倫理的一點一滴完全依賴聖經,從聖經中得到明確的指示,這就是所謂的聖經主義。同樣地,我們也不可隨便採取非基督宗教的倫理,去牽強附 會於聖經。一個只以聖經為依據的倫理神學,往往不能回答許多現代的問題。一個只採用基督宗教外的傳統而忽略教會及聖經傳統的倫理神學,不能稱之為教會的倫 理神學。
為我們而言,最重要的是,我們是否接受了出自聖經及非聖經的各種不同的倫理觀,而將之融會於信仰及愛中。
為了能夠創造一個為現代本地人有用的倫理神學,也為了使這些人藉著倫理行為得救,我們需要接受聖經的啟示,教會的指導,並且運用自己的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