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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7)p157-177
   

家庭及個人與社會的互相影響



黃俊傑神父

 


一、前 言
我要討論的有四點:第一點——中國的社會制度是建築在家族主義上;第二點——家庭的重要性,個人之所以成為一個社會的份子,是經過對社會文化的認同(identity)及社會化(socialization)。此二種的過程大部份是在家庭中進行。家庭乃是個人及社會的橋樑;第三點——目前臺灣家庭在結構及功能上與古代的家庭有何不同之處;第四點——因家庭功能及結構的改變所產生的問題。
我主要的假設是中國家庭是其他各種社會制度及中國人特性的基礎。如果這基礎改了,是否其他制度及國人特性也有所改變?我不下結論,結論由各位去決定。

二、我國的家族主義
(甲)由「家」字看中國家庭之觀念
「家」這字在甲骨文、金文、小篆均有。是一形聲及會意之字。
據我國文字學家對古字之推斷,家有祭祀,私產,家庭組成之成員(這就包括了婚姻之形成),及家族之義。其次「家」有私產之意,依柳詒徵先生之中國文化史(1)認為家本字從,從豕而私產者之起源,有私家之觀念。而李同侗先生在中國古代社會史(2)一書中,固然認為家有財產之義,但為家族所公有,而不是私人所有,因此是公有私產。由於商周時代,已進入農業時期,因此人們已經定居,家或家族之產生也必須在這個時代。由上述可知,今日之家族觀念及意義,是在商末周初時才有的。
(乙)家庭與家的定義及來源
我們每人至少都有過一個家庭,稱為取向的家庭(family of orientation)即是生育我們的家,一般人尚有另一個家稱為繁殖的家(family of procreation)那是包括自己的配偶及子女的家。
聯合國人權宣言給家庭的定義是:家庭是由一組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血親、婚姻或收養所產生的關係而組成的(3)
中文「家庭」有兩個意義:一個是指父母子女結合而成的一群人;一個是指他們所住的地方(4),我們在這裡所討論的家庭是第一個意義。
從社會的觀念無法知道家庭的起源,社會學家只能說:家庭與宗教是最普遍及最古老的兩個社會制度(5)。至於有人說家庭的建立是由於生物或社會及其他實際的需要而存在(6),這是功能學派(functionalism)的解釋,只說明了家庭為什麼要存在,並未說明什麼時候已存在。有人說有人類就有家庭或家庭是由「亂婚」「進化」至今日一夫一妻的家庭,這類的說法都是一個推測或假設,而不是證明了的事實。
(丙)家族主義及其特徵
中國的社會制度以家族制度(familism)為基礎,我國哲學家馮友蘭說:家族制度就是中國的社會制度(7)
所謂家族主義是一種制度,此制度強調家庭的利益過於家庭份子之利益或個人的人格,同時家庭的份子也應與家庭認同及盡忠,家庭份子彼此幫助,同時也應關心家庭的延續(8)
家族主義的起源是由於實際的需要,這是沒有人能否認的,但我們要問為什麼中國有家族主義而其他國家卻沒有?這是由於環境的實際需要及意識型態兩者所造成的。我國一向以農立國,是需要大家一起工作的社會,以至於思想型態的形成。學者們認為家族主義的倫理是以孔子為首的,是儒家建立的。中國相信死後有如在生一樣,有各種的需要,例如:飲食等。在農業社會中只有依賴自己的子孫或親人來供給祭祀死人所用的飲食,因此就必須結婚,傳生後代(9),這就建立了我國的家族主義。也是統治者利用來治理社會的一種方法,因此再三的強調它的重要性。由這一點我們可以看出知識份子對社會制度的建立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總之,我們可以說中國社會的結構是以家庭為基礎,家庭內的關係是父子為軸,其他各種都以此為中心。
由家族主義產生出來的特性就是注重「孝道」,父母從開始就教訓兒子要如何注重孝,亦常以孝或不孝的大帽子扣在子女的頭上(10),因此,「孝」便成為孩子好或壞的標準。古時的兒童故事多以孝為中心,如:二十四孝的故事,是描述在不同朝代二十四位孝子的孝行,以作為後人行為的榜樣。一個人最大的榮譽是光宗耀祖,興家立業,衣錦還鄉;因為大多數的老百姓除了家族以外,都沒有社會活動,所以若迫不得已離鄉背井,遠渡重洋,賺了錢就馬上還鄉。若生時不能還鄉,老一輩的人都希望死後骨頭也得埋葬在家鄉。
說到孝順可分四層:第一層是養育、照顧、服從父母,就是民間所談的「孝順」;第二層是延續父母祖先的生理生命,即結婚,傳宗接代,所以孟子才有「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之說,古人認為子女就是自己生命的延續;第三層比較高一點的是延續父母祖先的社會生命,即我們所稱的光耀祖先,此點不容易做到,因為不但自己要發憤圖強,還要教養下一代,使他們也繼續榮祖耀宗。事死如事生是我國的古訓,所以過去稍有地位的家庭都要修家譜或立祠堂(11),家中放置神位牌。從社會學的觀點來說:崇拜祖先有特別的社會功能,大家族的人聯合在一起以加強其家族的組織,增加「孝」的觀念,把死者理想化並典型化做為生者的榜樣;第四層再高一層是實現父母在生不能實現的某種特殊願望或補足他們某些重大而特殊的遺憾(12)
由於注重孝,所以便注重權威的從屬關係,所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13)的一套倫理,其實家庭就是國家的縮影,父親就是皇帝的模型,兒子是平民的象徵,孝順父母的兒子便會是忠於朝廷的子民,所以稱君為君父,稱臣為臣子,稱地方官為父母官,稱百姓為子民,稱老師為師父,稱國民為同胞,而要達到的理想是四海皆兄弟,天下一家。我國學者許烺光認為父親對兒子的關係是中國家庭結構的重要關鍵,因為父親不單對兒子有血肉的關係,同時也代表父母教育子女時常拿祖先為榜樣,祖先是教訓及權威的來源。由於過分服從權威,就養成依賴的心理及從古的取向(past-time orientation),尊重傳統也是由家族主義所產生的民族特性之一,因此我們比較不能發揮個人的天才。
總之,由家族主義訓練出來的中國人的特性:服從權威,自己不必也不能表現個人的才能,因之中國人的個性是保守和不喜歡變遷,注重集體主義(collectivism)而不鼓勵個人的發展(14)


(丁)家庭及社會的互相影響
個人、家庭及社會之關係可用古語之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來形容。個人之所以成為社會之一份子全靠社會化,而社會化(特別是初期的社會化)是在家庭中進行,但家庭要如何教養小孩,教養些什麼?都被社會文化所規定,個人雖受社會及家庭的規範所控制,但個人在生活中不斷地改進與創造社會文化及家庭規範,所以三者構成一三角形(15)
我國是一個以家族主義為基礎的社會,教養小孩子處處以禮貌為先,並要有謙讓的美德,有時也產生不少虛偽。西方國家則不注重家庭,個人的成功不依賴家庭背景,因此,他們訓練自己的孩子要有個人主義,要能自立,及只依靠自己的能力(self-reliance),例如:小孩與別人打架後哭著回家時,中國的父母總是責罵自己的孩子不該惹事;西方的父母則鼓勵自己的孩子再去打架直至打贏為止。

三、目前臺灣家庭功能的改進
從家庭的功能我們更能了解家庭與個人及社會的互相影響,所謂家庭的功能即是說家庭對個人及社會有什麼貢獻,學者認為家庭有生育、愛情、經濟、教育,娛樂、社會地位及消除情緒緊張等功能。這功能因受了工業及都市化的影響有所改變。有些學者卻認為從一個文化到另一文化,如移民的家庭也會改變。其實所有的社會制度都在不斷的改變,而外面的影響只能增加其改變的速度(16)。一般學者認為(17)當農業社會變為工業社會時,傳統的大家庭自然變為小家庭,因為在工業社會人口流動性大,首先是農村弟子到城市求職,這樣經濟上不必依賴家庭,其他的一切行動也不必受家庭的束縛,如婚姻便可自主,同時現代社會的其他制度如:政府、學校、教會取代了家庭的很多功能,所以社會的變遷大大的影響了家庭的改變。但也有些學者認為家庭的制度影響了社會的發展,如古得18)比較中國及日本兩國認為日本的工業比我國的工業發展得早,主要的是我國受了大家族主義的束縛,年青一代不能自由發展,沒有表現自己能力的機會,因此,我們可以說家庭的改變是社會改變的原因,但家庭的改變也可視為社會改變的後果,套上社會學的術語,家庭改變可視為社會變遷的自變數(independent variable),也可做為應變數(dependent variable)。
下面我們要約略討論一下目前臺灣家庭功能改變的一些指標,在此,因時間關係我只介紹臺灣家庭愛情、生育、經濟、宗教、教育功能的改變及對個人與社會的影響。
(1) 愛情及傳生人類的功能
羅曼蒂克的愛情在我國傳統的婚姻幾乎不存在,因為結婚是兩性結合為傳生人類,婚姻是兩家的家事,不是兩個人的事(禮昏義)(19)。根據現在調查發現,結婚主要的目的是個人的幸福,這顯然是西方化的影響,從前對於生育子女的觀念是越多越好,例如:向人拜年總是說添丁發財,子女代表了一個家庭的地位,傳生子女是我國婚姻的主要目的,因為若沒有子女,去世的祖先就沒有人供給食糧了,因此孟子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
目前政府提倡家庭計劃,主張一個家庭「兩個孩子恰恰好」,「男孩女孩一樣好」並要建立「子女多,幸福少,子女少,幸福多」的新觀念(20)。但要改變固有文化思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西方的文化是注重個人主義,只要個人有快樂,並願意那樣做便夠;我國的家庭觀念在個人心中已是根深蒂固了,對於子女的數目尚希望在三個或四個(21)的家庭佔82%,六十五年為龍年,大家為了生龍子,只是臺北縣人口便增加千分之零點八(22),另一人口增加的原因是去年結婚的人特別多(23)。重男輕女的觀念仍在民間,根據今年臺灣家庭研究所調查,希望能生二男一女的家庭竟達94%,有85%希望三個都是男孩,但是沒有人希望三個都是女孩的(24)。另外一點就是我國廣東、福建一帶都有冥婚的習慣,就是現在在臺灣,特別在南部一帶仍然盛行(25),更顯得祖國人對子女熱切的期待。對於生育子女,達到政府推行家庭計劃的理想,我們可以說仍然是遙遠的,主要是我們民間的傳統思想仍沒有被打破。但是目前人口出生降低是政府主要的政策之一,因為有些學者認為人口增加率太快是經濟不能迅速發展的原因之一。最近節育的對象好像注重男性的結紮。目前臺灣人口出生率在1.8%左右(全世界的平均增加率是2.2%),但政府希望三年後能降低至1.7%。這是一個社會(政府)對文化觀念的改變而改變了家庭的功能及改變了個人的態度與行為的例子。
(2) 經濟功能
我國一向以農立國,農業的特點是一個自給自足的社會,家庭就是一個生產單位,每個在家中的人都有生產的價值,連小孩子也會看守雞、鴨等家禽。衣、食、住幾乎每樣都是自己家裡的,家庭所生產的東西大多數留為家庭內自己食用,少數出售。而現在的臺灣的家庭多數是由一、二人來維持,衣服及糧食也多數是購買商店現成的。就是早餐也有許多人是買現成的豆漿、燒餅,因此,家庭成為一個消費的單位,而不是生產的單位。而且子女為了準備自己成家立業,在結婚前就先打好經濟基礎,不像從前家庭裡的人都將收入歸入家產(26)
(3) 宗教功能
我國家庭的另一種功能是宗教的,不論祭祖或拜神的儀式多在家中舉行,尤其是過去的中國家庭是祭祀祖先的單位,也因對祖宗的祭祀而使大家產生共同且親密的宗教情緒(27)。上文說過,祭祖在社會學上來說,是保持中國傳統的要素之一。其實舊式的家庭處處充滿宗教氣氛,屋中有牌位,廚房有灶神,門上貼著門,或出入平安,田地有土地神,上天有天宮。我國很多的民間節日,如端午、清明、中秋等都充滿著宗教色彩(28)。目前家庭中的宗教色彩大部份已失去,而家中每日的奉香也多由母親執行。有一點值得我們泣意的,是在臺灣的夫婦或子女與父母之中不同宗教的比例很高,這顯然削弱家庭的宗教功能。
郝繼隆教授在七二七位大學生的調查中,發現父母宗教相同者僅佔17.2%;學生與父親相同者只佔0.5%;與母親相同者佔3.3%。這種情形使家庭的宗教儀式極難協調(29)
宋君武(Soldati)神父在五五四位天主教的初中及高中生中發現全家是天主教友的僅有49%,這種不同宗教可由每教區的申請婚姻阻礙寬免件數得知。高雄教區每年申請此類寬免者近三百件,而教友與教友結婚者則只有二百多件,臺北教區每天幾乎都有一件這類的申請。
因為宗教不是一般結婚者考慮的條件,故根據朱岑樓教授的調查,二四九對夫婦的樣本中,大多認為宗教相同與婚姻幸福沒有顯著的關係(30)。但這並不意味著家庭中沒有某種宗教的活動,在上述五五四位教友學生的調查中有34%(一八六)做家庭祈禱(31),在郝繼隆神父的調查中80%說家中燒香及供水果。特別是在過年過節或婚姻、殯葬等大事更是如此(32)。去(六五)年在部份的大學生抽樣調查中有89.74%的大學生不認為設宴拜祖先是一種浪費(33),因為這是中國的傳統,不容易失掉。
(4) 教育的功能
家庭是使小孩子成為社會一份子最好的搖籃,從前家教最重要,特別是母教更為人所重視(34)。罵壞孩子的過失歸罪與父母,特別是歸罪於父親,所以三字經上說「養不教,父之過」。因此,父親對教育兒子就特別的嚴謹,俗語之所謂嚴父出孝子,慈母多敗兒,這更顯出父親嚴厲的家教之重要。
在此,我要提一件與教育有關的事,就是今日社會上的暴力。根據文化人類學家Whiting, Kluckhohn 及Antony 之研究,在古代的社會多數有成年禮(Initiation rites)之規定,有些比較嚴格,有些比較放鬆,他們發現若是男孩子過於和母親親密則成人禮入定很嚴,否則,則較鬆。他們更進一步假設,現在青年人的暴力可視為成人禮之一種。暴力程度的大小與母親親密的程度成正比,與父親的威嚴成反比,故若要減少現在青年的暴力行為,應使母親不太溺愛小孩,或增強父親對小孩的權威(35),這可由西方人士,特別是婦女太溺愛小孩,而造成青年暴力而得知。留美學者許烺光謂中國人崇拜祖宗,美國人則崇拜小孩,對西方人士真是一種諷刺。
目前臺灣的家庭教育可分為傳統的及現代的;傳統專權的教育尚留在臺灣的大家庭中,多次造成衝突。
核心的家庭中,農人對孩子不那麼嚴,只要他們讀書且念得好就高興了,並不勉強他們去田中工作。他們既比父母受較高的教育,父母也只好讓步了(36)
知識份子多採用民主討論方式來教養子女。近來有一種「父母與子女交談」技巧的學習,教導父母如何和子女建立鞏固的感情(37)
工人階級若夫婦都去工作,孩子只好放在托兒所或是留在家中由祖父母照顧。
在郝繼隆神父七二七位大學生樣本的調查中60.4%說他們在家中學習、讀書及寫字。而且大部份的倫理道德觀念仍在家中學來(38)
初期的社會化(primary socialization)更非在家中進行不可(39)
生育及教育子女是天主教婚姻的主要目的,去(六五)年全國教務座談會,再三強調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總而言之,關於家庭功能的改變在郝繼隆神父的調查中,我們可知家庭的愛有增無減,家庭中的經濟功能大為減少,家庭不是一個生產單位而只是一個消費的單位。家庭中的宗教功能已喪失了很多,但是那些與中國節日有關者仍然存在,家庭仍然能兼具小孩教育的功能,特別是倫理道德觀念(40),尤其是初期社會化,大概只有在家中才能進行。

四、目前臺灣家庭結構的改變
我國從古以來就是以小家庭為多,但大家庭是理想型,是大家所願意有的(41)。大體上說我國家庭平均的人數是五人至六人(42)。在龍冠海八五六人的調查中,家人數以五人至十人最多(67.5%),其中五至七人佔38.8%。輔大社會系去年也做了九六七人的樣本調查,一家有五人至七人的為五O四家,佔一半以上(43)。在該次調查中,希望有兩個孩子或三至四個孩子的佔79.6%(七七O人);但是希望有四個小孩子以上的(16.13%,一五六人)比希望有一個孩子的(3.4%,卅三人)還要多。
如前面所說的,小家庭一向我國古代已經存在,但是現在變成了一個理想。這只是思想問題上的改變。

五、家庭變遷中所產生的問題
社會是一個整體,其中任何一部份若起了變化,其他部份也必起變化,以便有一個平衡的社會,但社會各部份中有的變化很快,有的變化得緩慢,因此就產生社會失調,而發生社會問題(44),如前所言,臺灣家庭的功能及結構已起了變化,因之也就產生了家庭問題。下面略舉出幾個常見的問題(45)
(1) 家制的問題—
過去大家庭便是理想的家庭,小家庭卻一向就佔大多數,但目前小家庭已成為理想的對象,政府也極力推行兩個「孩子恰恰好」的小家庭計劃,但是我國學者如:郝繼隆、龍冠海、楊懋春、朱岑樓等卻認為小家庭制不合乎我國社會,因為小家庭制忽視孝道,輕視父子關係,並且忽略子女對父母的責任。一般學者贊成主幹家庭(stem family),即父母跟其中一個已結婚的兒子住在一起,三代同堂的家,因為這樣祖父母有人照顧,同時他們自己也有所寄託。當父母都去工作時,孩子才有人照顧,而且孩子從小就有良好的社會化。家制的改變會產生價值上的衝突。
(2) 老年問題—
傳統家庭特徵是對老年人的尊敬,因為在舊式的農業社會裡,經驗就是知識,老年能夠教授年青一代全部謀生的技術,但在工藝的科學時代,老年變得無知及落後,往往孩子比父母受較高的教育,因此年青人不屈服於老年人,而年齡也不再代表一種個人的聲望或社會權威(46)。有些城市在公共汽車中設有「博愛座」、「敬老座」等,讓老弱婦孺坐,但據輔大社會系學生的調查:博愛座等這類的座位上往往是坐著假裝看書或閉著眼睛在養神的青年人,而在旁邊卻站著體力衰弱的老者。
老年人自己也自知趕不上時代而變成自卑與孤獨,目前我們有一組學生在新莊鎮調查祖父母在家庭中角色的改變,發覺他們是扮演著「無角色的角色」。
由於醫藥的發達,老年人的平均壽命不斷增長,民國六三年我國男子平均壽命為六六•七三歲,女子則為七二•二一歲,六五歲的老人佔總數的3.3%,但根據最近內政部出版內政摘要的統計,六四年底,六十歲以上的人共有九五七、三O三人,六五歲的老人則為六五四、三O二人,具有與年俱增的趨勢。在我國老年人面臨著一個特別困難的問題,就是經濟的問題,在西方國家裡有強迫退休金的儲蓄制度;在我國父母把全部財產都給了兒女,而子女也盡照顧、奉養父母的責任,「養子防老」就成了當然之事。現在的情形不同了,很多兒女不與父母同住,那裡談得上照顧、奉養?因此政府設法建立更多的安老院,以作為老人安身之處,並設立老人福利協進會,舉辦郊遊等活動(47)
(3) 婚姻問題
青年人因為經濟不再依賴家庭,因之在婚姻上也就不再受家庭的控制。事實上,很多年青人離開家鄉到城市工作,有些女青年因受經濟的壓迫,而自己又沒有經驗,往往上當。現在婚姻是以個人快樂為目的,當此快樂不能存在,婚姻也就沒有存在的理由,因此離婚是自然的事。臺灣的離婚率比西方的國家雖然低,但是我國離婚不必一定在法庭上辦手續,只須律師及二位證人在場,經雙方同意簽字即算正式離婚。有的甚至什麼手續都不辦就與人同居,所以要知道臺灣確實的離婚率的確很困難。根據社會學的原則,工業化的社會離婚率較高,是否臺灣將來也如此,只有時間才能告訴我們。
(4) 少年犯罪問題—
過去家庭家教、家規都很有效的控制著年青人,但現在大家主張民主及平衡,家庭已大大地減少對每個份子的控制力,因之少年犯罪已成為我們社會的一個大問題,去年報端出現搶劫的新聞,而最近的報導卻是少年問題。甚至在學的學生也有吸食強力膠及攜帶黃色書刊到學校傳閱(48)。根據家庭計劃的資料顯示「未成年的媽媽」(即指十五至十九歲)近來逐漸增加,這些年輕女子多數初中尚未畢業,大多數是加工出口區及工廠的女工,知識、經濟淺薄,對於性也充滿著好奇心,所以一旦懷孕,只好結婚,甚至未經結婚即生下頭胎的也不乏其人(49),政府對這些不良少年特別注意呼籲,家庭教育機構及社會人士協力幫助改良此種惡風氣(50)
最後,我們要問,我國的傳統文化是否有所改變(51),這個問題不是我能解答的,我只能說:學者認為中國的制度是建立在家族主義上,今有足夠的證據指示家庭的功能及結構有所改變。是不是全部改變?我國的固有文化的特質,如集體主義,注重人文情調,敬老,尊師敬長等是否有所改變或是一部份有所改變,一部份仍然存留,實際上要怎樣,這是大家要討論的問題(52)

  (1)柳詒徵編著:民五十年 中國文化史(上) 臺北:正中書局 第30頁。
(2)李宗侗:民六三年 中國古代社會史(二) 臺北:華岡 第201頁 第209頁。
(3)U.N.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rt. 16 (3).
(4)楊懋春:一九五五 家庭的起源與演變 學術季刊三卷三期 第30頁。文崇一等著:民六四年 西河的社會變遷 臺北:南港(中央研究院民族研究所出版) 第67頁。家族(family)或家庭在民族學上是同樣的意義。
(5)William J. Goode, The Family, (Englewood Gliffs, N.J.: Prentice-Hall, 1974): 4.
Charles E. Rosenberg (ed.) The Family in History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75).
Nicholas Tavuchis and William J. Goode, The Family Through Liturature (New York: Mc Graw-Hill, 1975).
(6)李樹青:民六三年 蛻變中的中國社會 三人行出版社 第129—130頁。
(7)金耀基:民五五年 從傳統到現代 商務印書館 第11頁。
其實文化人類學家認為所有的家族就是該社會的結構,請參閱:
George P. Murdock, Social Structure (New York: Macmillan, 1949).
(8)George A. Theodorson and Achilles G. Theodorson, Modern Dictionary of Sociology (New York: Thomas Y. Crowell, 1974).
有關中國的家庭組織請參閱:
Maurice Freedman, Lineage Organization in Southeastern China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London Press, 1970). , (ed.) Family and Kinship in Chinese Society (Stanford: The University of Stanford Press, 1970).
Marcel Granet, La Civlisation Chinoise: La vie Publique et Le Vie Prive (Paris; Le Renaissance du livre, 1929). , Etudes Sociologiques sur la Chine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1953).
Olga Lang, Chinese Family and Societ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46).
Marion J. Levy Jr. The Family Revolution in Modern China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49).
Michael Saso & Nariko Saso “Towards a Methodology in the Study of the Chinese Family,” in Journal of the China Society Vol. XII (1975).
Luigi Vannicelli, La Famiglia Cinese (Milan: Vita e Pensiero, 1943).
(9)楊懋春:民六一年 中國的家族主義與國民性格 李亦園、楊國樞編 中國人的性格 南港:臺北 第136頁。
(10)仝右,頁146
(11)仝右,頁159
(12)仝右,頁143,144
(13)文崇一:民六一年 從價值取向談中國國民性,同上,頁51
(14)朱岑樓:民六一年 從社會個人與文化的關係論中國人性格的恥感取向。同上,頁114,116
「集體主義」是以家庭為基點,後發展至家族、親屬以至社會, Talcott 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66), 第96頁 認為構成中國傳統價值的基礎是集體主義。
(15)Gerald R. Leslie, The Family in Social Contest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16)Harry M. Johnson, Sociology: A Systematic Introduction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68): 625.
(17)Emile Durkheim, “La Famillie Conjugale” Revue Philosophique 20 (Paris, 1921).
William F. Ogburn, Social Change (New York: Viking, 1950).
William Ogburn & Meyer Nimkiff, Technology and the Changing Family (Boston: Houghton Miffin, 1955).
David A. Schulz, The changing Family (Englewood Cliffs: Prentice-Hall, 1972).
朱蒙泉:民六一年 家庭動態心理學 臺中:光啟出版社 第3—4頁。
(18)William J. Goode, op. cit. pp. 106-110.
關於我國古代的婚姻請參閱:陳顧遠著 民六四年 中國婚姻 商印書 館。及民五三年 中國古代婚姻史 商務印書館。
(19)朱岑樓:民五九年 婚姻研究 霧峰、臺北 第184,188頁。
陳東原著:民五四年 中國婦女生活史 臺北:商務 第31頁。古代的婚姻關係是舊家庭的延續,並不是新家庭的創始。
David C. Schak, Dating and Mate-Selection in Modern Taiwan (Taipei: The Orient Cultural Serivce, 1974).
(20)蔡世澤、謝煥淙合譯:民六一年 臺灣的家庭計劃——從禁忌至政策時期的演變情況 許世鉅著 綠杏第十九期 臺北醫學院 第9—18頁。
(21)新聞報 民六五年二月十六日登載。
(22)聯合報 民六五年十月卅日報導 六四年一月至九月出生人數為二九、八三O人。六五年一月至九月出生人數為三三、四八一人。
六五年全臺灣嬰兒出生達三六O、八四二人,比六四年多三四、九O四人,增加三O倍。但增加的因素不只是龍年,尚有婦女結構,因臺灣光復後出生嬰兒增加,這些嬰兒現在已達結婚生育年齡,兩年前,經濟不景氣,使得失業的女工走上結婚的道路,也是「龍年」嬰兒特多的原因(請參閱聯合報六六年一月十五日「莫說龍年嬰兒多」。
聯合報民六六年正月二日 政府已下定決心在四年內(即民國六九年)要把人口自然出生率降至千分之十七點二。
(23)聯合報民六五年十二月十日報導 六四年臺灣有二一、四六八對結婚。
(24)新聞報民六五年二月十六日。
(25)李亦園認為婚姻有三因素,就是1生物2社會3儀式,冥婚是為滿足社會需要,使死者(特別是女人)有社會地位(神子牌)見:李亦園民六一年 從若干儀式行為看中國國民性的一面 李亦園、楊國樞編中國人的性格第175至191頁。
關於冥婚資料請參閱:
Li Yin-Yuan, “Ghost Marriage, Shamanism and Kinship Behavior in Rural Taiwan,” in Folk Religion and Worldview in the Southewestern Pacific (Tokyo: Kieo University, 1968).
Emily Ahern, The Cult of the Dead in a Chinese Village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Hwang Teh-shih, “An Important Characteristic of Taiwan Folk Belief,” in Journal of the China Society Vol. VI (1969): 79-84.
(26)楊懋春:民六二年 我們的社會 第149—155頁,中華書局。
(27)許倬雲:民五四年 改變中的家庭型態,臺灣之社會經濟概況 基督教出版 第57頁。
(28)Albert R. O' Hara, “Some Indications of Changes in Functions of the Family in China,” in Journal of Sociology No. 3 (April, 1967): 70-71.
(29)Ibid. P. 75.
(30)宋君武:一九七一年十一月 天主教初高中學生宗教生活測驗 鐸聲第107期 第6頁。
朱岑樓:民五九年 婚姻研究 臺北;霧峰,第188頁。
(31)宋君武:同上,頁63
(32)O’Hara, Op. cit. pp. 70, 75.
(33)楊孝榮、鄭美蓮:民六五年十二月 大學生的家庭觀念 人與社會四卷五期,33—36頁。
(34)吳自甦:民五七年 中國家庭制度 商務印書館 第42—43頁。
(35)John W. N. Whiting, Richard Kluckhohn and Albert Anthony, “The Function of Male Initiation Ceremonies at Puberty,” in Eleanor E. Maccoby, Theodore M. Newcomb and Eugene L. Hartley (eds.), Readings in Social Psychology (New York: Holt, 1958): 359-370.
(36)楊懋春:民五六年 中國各式家庭中子女教養與子女行為研究摘要 臺大、
社會學刊第三期 第80頁。
Margery Wolf, The House of Lim (New York: Appleton. 1968). , Women and the Family in Rural Taiwa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2).
(37)Roy Grando and Barry G. Ginsberg “Communication in the Father-son relationship: The Parent-Adolescent Relationship Development Program” in The Family Coordinator Vol.25, NO.4 (Oct. 1976): 465-473.
不同階級便有不同的社會化,請參閱:
Nancy J. Olsen, “Family Structure and Sociolization Patterns in Taiwan,” in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79 No. 6 (1974): 1395-1417.
(38)O’Hara, op. cit. pp. 67, 73.
(39)Peter L. Berger and Luckmann Thomas,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 (New York: Anchor Books, 1967): 129-137.
Talcott Parsons and Robert Bales (eds.) Family, Socialization and Interaction Process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55)
主教團向中國國民黨第十一屆全國代表大會建言中,建議在中央設立家庭建設委員會,負責輔導我國家庭,策劃督導全國家庭建設工作,研究適合國人之家庭模式及教育子女方式以為現代家庭發展之指南(見主教團月誌民六五年十一月)。
傳教人員要如何使教友家庭再教育請參閱民六五年全國第四次教務會議議案第一項。
(40)O’Hara, op. cit. p. 75.
(41)陶希聖:民五五年 婚姻與家族 商務印書館 第54—72頁。
(42)Wong Chun-kit, “The Changing Family in Modern China” in Journal of the China Society, Vol. X (1973): 75.
六五年九月內政部公佈全臺灣每家的平均人數也是五人左右。
文崇一等著:民六四年 西河的社會變遷 臺北:南港(中央研究院民族研究所出版) 第67頁。
西河的平均每家人數為六•一六人。
(43)黃俊傑:民六十六年五月 臺灣十年來家庭變遷的研究 輔仁學誌第IX期, 1—51頁。
(44)William F. Ogburn, Social Change (New York: Viking, 1950).
(45)蔡文輝:民五三年五月十五日 中國家庭制度之演變 思與言二卷一期 第207—215頁。
丈夫外遇在臺灣也是一個嚴重的家庭問題。另外,女權運動也可能
產生價值觀上的衝突。
(46)C. K. Yang, The Chinese Family in Communist Revolution (Masachussetts: MIT, 1959): 90.
(47)Lung Kwan-hai, “Post-War Social Change in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1945-1969” in ASPAC Quarterly of Cultural and Social Affairs, Vol. 11, No. 4 (Korea, 1971): 52.
老人福利通訊:民六五年十二月 中華民國老人福利協進會編 第十二期第1—5頁,30—31頁。
(48)聯合報:民六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及廿一日。
(49)聯合報:民六五年十一月廿七日。民六五年十二月卅一日 士林女傭命案四 名兇嫌年齡只有十幾歲。
中國時報:民六六年元月一日 少女被引誘。
(50)聯合報:民六五年十二月廿五日。
(51)請參閱:
H.A. Van Oort, “Chinese Vol. XI, No. 1 Culture-values Past and Present,” in Chinese Culture Vol. X No. 1 (Taipei, March 1970): 34-44.
Wolfram Eberhard, “On Three Principles in Chinese Social Structure,” in Chinese Culture Vol. XI. No. 1 (1970): 21-23.
(52)因時代之不同在講解孝道等美德時要注意些什麼,請參閱:金象逵 講授孝道的一些困難 輔仁大學神學論集第21期(一九七四) 光啟出版社 第439—46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