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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神學論集
(1976)p209-219
   

地方教會在信理、禮儀、法律各方面與普世教會的關係

 

王愈榮主教

 


前言
地方教會的稱謂以及地方教會之被重視,實為最近幾年的事。在梵二時期強調教區主教的創新權力,並指出地區主教會議的實用性,但並未為地方教會指出正確的定義。一九七四年第三屆世界主教會議論在現代廿世界的福音傳播時,更強調地方教會的重要性,但對什麼是地方教會,也沒有清楚的交代,因此教宗保祿在閉幕禮的談話中,邀請專家們對地方教會,尤其是地方教會與宗座的關係,作澄清和深刻的研究,他把這件事交國際神學委員會去研究。
雖然如此,地方教會的覺醒,福音的在各地的「降生」而生根植基等都迫使我們去研究地方教會的意義。再者,在梵二以後,羅馬不再有創新的專利,而在作決定時,與其他地方教會的交換意見也與日俱增。不但如此,地方教會也爭取參與意見及建議的權利,例如一九六九年的對集體性的問題,對「人類生命」通諭的意見,以及一九七一年對「教會基本法」草案之不滿等。這是圓周和中心,地方教會對羅馬的關係;另外橫的一面,「古老」教會與「年青」教會在傳教工作上的互助合作,第三世界教會對西方教會在有關正義等的挑戰,在在都顯示個別教會之間的彼此關心及負責的增加。
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根據一些教會的文獻和神學家的研究,作粗枝大葉的簡單介紹,根據信理、禮儀和法律來看地方教會和普世教會之間的關係。

一、地方教會在信理上與普世教會的關係
在討論問題之前,我們必須解釋清楚幾個名詞︰
1. 個別教會
個別教會是集合在教授信仰並舉行感恩禮的主教周圍的己受洗者的子民。
「教區(個別教會)是天主子民的一部份,由主教在司鐸們的協助下管理之,他們與牧者相依附,並由牧者藉福音及感恩禮,在聖神內集合成個別教會。」〈主教法令11〉
2. 地方教會
地方教會是由一個或數個個別教會所組成,在不傷害信仰的統一性,和普世教會的唯一構成的條件下,享有本有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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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教會常是普世性的及向心的。事實上,它是普世教會—─天主的教會。普世教會唯有在個別教會中才能實現,因它本身的存在,個別教會加入了普世教會。既然主教職是整個地在每一個主教內,普世教會也整個地在每一個教會內。梵二說︰「至一至聖及傳自使徒的基督教會,就在個別教會中,並在其中中行動。」〈主教法令11〉
〈普世〉教會的「本質」是在每一個個別教會中實現,而且整個教會在全部個別教會內;此外,因為信仰是大公性的,總不摒除「社會與文化的現實」,教會汲取這種現實,並使之成為教會整體的一部份,但絕不為這一現實所控制。
感恩禮及聖事敬禮行動等主要特性,是地方的固定。只有在一個具體的地方,才能由一個集合的團體來舉行。這是說,不提教會社團的架構、時代的長短、它普世性的目標和個人性的職務,教會依本質說,是指向在一個地方具體化,並行動。因此個別教會不是普世而唯一教會的分店,它是普世教會本身的流露。
是在「至公性」內區別個別教會和普世教會。而至公即教會本身的普世性是特有的;就像在主教團內區別羅馬主教的獨有特性。這樣也引入區別個別教會與地方教會的不同,並描述它們的辯證︰個別教會和普世教會的相互附屬包含,以及地方教會的目標附屬於個別教會的目標,因為個別教會的目標也就是普世教會的目標。
亞洲主教會議不談個別別教會而講地方教會,它說「地方教會就是基督奧體,在某一個固定的民族和時空中的具體表現」。所謂「地方教會,是指深入某一個民族與文化中的本地團體」。〈宣言之三〉
它提到與普世教會的關係時說「地方教會並不與至一至公聖教會的其他團體分離孤立;相反地,它不斷地尋求與各團體共融與它們宣揚同一的信仰,共沾同一的聖神和聖事生活。它亦因在特殊方式下,與以愛心治理普世教會的聖座,取得親密的共融而喜樂」。〈宣言之三〉
教宗保祿六世於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八日發表「要宣報福音」的通諭,可以說,他把一九七四年世界主教會議所討論的「在現代世界的福音」的通諭,可以說,他把一九七四年世界主教會議所討論的「在現代世界的福音的傳播」問題,做了一項綜合結論,其中有關個別教會部分,實有助於我們對此問題的了解。
他說︰「初期的基督徒很早就表示對教會的深刻信仰,他們描述教會是已經傳佈到普世的教會。他們深覺他們是屬於一個不是時空所可限制的廣大團體。這也是主所要的教會︰普世性的,一棵能讓空中的飛鳥來棲息在它樹枝上的大樹,一個捕捉多種魚類的大網…一個除了罪人因他們的心靈和思想而有的界線外,沒有任何其他的界限或邊境的普世教會。」〈通諭61〉
「可是這個普世教會實際上是降生在個別的教會中,個別教會是某一部份人,說某一種語言、一種文化組產的承繼人,有某種對世界的看法,一種歷史的過去,特殊人性基礎的人所組成的。對個別教會富藏的感受性,正符合現代人的特殊心情。
「可是小心,不可把普世教會當作在本質上不同的個別教會的總和,或稱之為個別教會的不規則的聯邦。根據主的心意,教會依其聖召和使命言,是普世性的,不過當它生根植基在不同的文化,社會和人性的田地上時,它在世界的每一個地方,採取不同的外在的形態和面目。
「因此任何一個個別教會如自願中斷與普世教會的關係時,就要失去對天主計劃的關係,而且在教會幅度上將更顥貧窮。同時,一個傳到全球的教會,如果不具體地藉個別教會而生活,那就成了抽象的,唯有不斷注意教會這兩個極,我們才能感受普世教會與個別教會之間的關係的富裕。」〈通諭62〉
「個別教會不單是建立在人上面,同時也建立在他們的期望,富裕和限度,他們的祈禱和愛的方式,他們對生活和世界的看法上,因此個別教會有責任理解福音訊息的要點,而把它變為當地民眾所了解的語言,而以這種語言來作宣報,但不可有些微背叛福音主要真理的事。
「要在禮儀的表達上、教理講授上、神學的公式化上、次要的教會架構和職務上,作〈語言〉的轉換。此地所指語言,不僅是指語意或文字的意義,而是所謂的人學及文化的意義。
「唯有保持而注意到普世性的教會,而且顯示教會確實是普世性的,才能有大家都能聆聽的訊息,而沒有區域和界限。」〈通諭63〉
「每一位基督徒要感受到普世的幅度。歷史證明,凡一個個別的教會與普世教會和它活而可見的中心斷絕時,—─雖然有著善意、有神學、社會學、政治或牧靈的論據,或為了某種行動上的自由—─就很難脫免以下兩種嚴重危機︰〈一〉枯萎的孤立主義,不久它就會凋零;〈二〉失去自由,因為與中央和其他教會中斷後,會覺得孤獨而成為多種奴役及剝削勢力下的犧牲品,因為中央和別的教會可以給它力量。
「個別教會越是以共融的堅韌連繫、愛德和忠誠、領受伯多祿的訓導、在祈禱律的合一中—─它也是信仰律—─,願和形成整體教會的其他教會合而為一時,它也越能把信仰的寶庫,轉譯成宣信的、祈禱的和禮儀的、基督徒生活和行為的以及我們對當地居民在精神上影響的不同表達〈表情〉,把普世的富藏讓自己的人民享用,也把自己人民的經驗和生活傳給普世教會,讓大家分享。」〈通諭64〉
因此,耶穌基督所建立的教會是一個,因為「天主號召了那些信仰耶穌為救世者,為統一及和平本原的群眾,組成了一個教會,作為一個有形的聖事……這個教會應向全球發展,並滲入人類的歷史中,同時卻又超越時代和國家的界限。」〈教會憲章9〉
教會本身是普世性的,但是基督的教會也是聖神的教會,聖神給予教會合一,使它吸取不同性而不抹殺他們,因為聖神是同一與不同性的源頭。在五旬節那天 「眾人都充滿了聖神…說起外方話來。…怎麼我們都聽見我們的話,講論天主的奇事呢?」〈宗二5—11〉
「聖神降臨於弟子們…教會在那一天公開呈現於民眾之前…新約的教會在大公的信仰下預兆各民族的合一,教會以各種語言說話,在愛德中也通曉各種語言…於是克服了巴貝爾塔的紛亂離散。」〈傳教法令4〉
教宗保祿六世於一九六九年對Kampala座談會說︰「你們能夠而且應該有一個非洲的團體。」
「個別教會是普世教會的縮型,唯一的大公教會就在它們中間,由它們集合而成。」〈教會憲章23〉但是個別教會與普世教會有著密切的關係,「管理個別教會的每位主教,只對托付給他的那一部分子民,而非對其教會或普世教會行使其司牧權。但是,以主教團一份子及宗徒繼承人的名義,由於基督訓令,應對整個教會表示關心。」〈教會憲章23〉
「羅馬教宗繼承伯多祿,對主教們和信友群眾,是一個永久性的、可見的統一中心和基礎。」〈教會憲章23〉
主教在他自己的教會中代表〈普世〉教會,並在其他︵個別︶教會中,代表他自己的教會,這一任務使他成為教會內的合一力量並作教會之間的見證。

二、地方教會在禮儀上與普世教會的關係
從禮儀看,個別〈地方〉教會都有其本有的特色,同時在不同形式的禮儀中,地方教會和普世教會共融團結。
在歷史上〈耶城使徒時代教會〉,依教會本質及其超越時代性,耶穌基督的教會首先是在一個地方固定的行動中,表現他的生命,二三人因耶穌之名集合聆聽福音並舉行感恩禮。但需由主教自己或他所派的司鐸領導。
歷史上有許多不同的地方教會的禮儀,例如米蘭的教會禮儀、高盧教會禮、東方教會禮等。因此可以說,個別教會是由集合在祭台周圍的團體,在固定的地方所建立,而這些小團體形成一個個別教會。但以後禮儀的拉丁文化,使禮儀失去了意義和生氣。到一九二二年Guardini寫道︰極重要的變化已經開始,教會在精神上覺醒了。現在不但要建立起教會與人靈間的個人關係,而且要使基督徒在舉行禮儀的教會團體中找到耶穌基督。
十多年後,G氏又說,以有組織的教育性的社團來看教會的時代已經過去,禮儀運動指出了教會的本來面目,不是新的面目,而是很久以來被遮蓋了的面目︰祭台成了聚會的中心。
梵二禮儀憲章問世︰指示個別教會在禮儀上可有的創新,及在禮儀中普世教會的共融關係。禮儀憲章內的許多觀點是教會憲章的前言和引子。
禮儀改革的主要思想是強調共同舉行的特點︰「禮儀行為不是私人行為,而是教會的典禮,教會本是合一的聖事,即在主教的權威下所集合和組成的聖的子民。因此禮儀行為屬於教會的整個奧體,它們表現教會、影響教會。」〈禮儀憲章26〉「教會在地方團體的感恩禮中表示出來。」〈教會憲章11〉
「主教自己或藉著他人所奉獻的感恩禮,教會就藉此而繼續生存增長。這一個基督的教會團體,無論如何渺小貧窮,或在窮鄉僻壤,都有基督親臨,因祂的德能而聯合成惟一、至聖、至公從宗傳下來的教會。」〈教會憲章26〉
甚至與公教分離的教會因有感恩禮與我們相連︰「我們特別與那些還有主教職,還舉行感恩禮的教會或教團…相連在一起。」〈教會憲章15〉
但是每一地方團體有其本身的價值〈教憲13〉,主教是地方教會的主腦︰「主教應是所屬羊群的大司祭…」〈禮憲41〉「連禮儀在內,教會也無意強加嚴格的一致化;反之,教會尊重並提拔各民族的精神優長與天賦……在修改禮書時,為不同的社會、地區或民族,尤其為傳教區,應該留下正當變化與適應的餘地…」〈禮憲37/38〉
既然主教職是整個地在每一個主教內,普世教會也整個的在每一個教會內。因此主教所舉行的感恩禮,使個別教會與所有其他教會共融。因為我們所舉行的是同一的感恩禮,但這並不表示用同一的語言,同一的表達方式。劃一並不是合一,為此禮儀的改革並沒有完全成功,是因為普世翻譯了羅馬的禮節,只是仿效而非創新,個別〈地方〉教會應有創造性。

三、地方教會在法律上與普世教會的關係
在教會法典中,沒有地方教會的稱謂,只有教區的名稱,不但教區的劃分、主教的任命均由教會中央—─教廷—─執行,就是教會的公法,主教也無法豁免,需要請求中央。而教區與教廷之關係,是靠五年一次的向教宗作報告,以及五年或十年一次的去羅馬述職。教廷更派遣使節在各地,除了維持與當地政府的外交關係外,也負責向教廷報告地方教會的一切教務。
「最高教會權力之一是建立教省、教區…或劃分、合併、取消之。」〈教會法典二一五條一款〉
「任何教區的區域要分成不同部分,每一部分要有特有教會,有固定的民眾,指定特有的主管作為本有的牧人,照顧人靈。」〈法典二一六條一款〉
「主教們徒們的繼承人,因神立制度,在羅馬教宗權下,藉正常權力主管特有的教會。」〈法典三二九條一款〉「主教是所托管教區內正常而直接的牧人。」 〈法典三三四條一款〉
「主教們有權利也有職務,治理教區內精神的和現世的事,有立法、司法、執法之權,根據教法而行使之。」〈法典三三五條一款〉
「主教們應該每五年一次向教宗報告自己所管教區的現狀,根據宗座所定格式。」〈法典三四○條〉
「每位主教在要作報告那一年,應赴羅馬朝拜聖伯多祿及聖保祿之墓,並覲見教宗。」〈法典三四一條〉
「羅馬教宗…對整個教會有最高而完整的治理權,無論有關信仰及習俗,或對全球教會的紀律與行政。」〈法典二一八條一款〉
「主教會議」─—個別教會之間的關係組織,在梵二大公會議前,很少有常設的機構,教會法典〈二八一─—二九二條〉規定有數個教省的會議—─如一九二四年五月十四日至六月十二日在上海舉行的第一屆中國全國會議—─以及以教省為單元的主教會議,由總主教為主席與同省的主教,至少五年一次舉行會議共商教務〈法典二九二條〉
梵二對主教會議這樣說︰「主教會議是由一國、或一地區的主教們所組成,為了促進教會為人類的更大利益而共同執行牧靈職務,尤其設法配合、適應現代的使徒工作的形式和理論。」〈主教法令38甲〉
「主教會議的決議案,至少應由主教會議中三分之二有表決權之主教依法通過,並由宗座批准,在法律上有約束力,但僅限於公法所定,或宗座以自動諭特令,或由主教會議所要求者為限。」〈主教法令38丁〉
德•呂巴克神父說︰「主教會議的主要目的是實用,它工作的本身不一定是集體性的行使職權,在教會憲章中,不承認在個別教會和普世教會之間,還有任有在信理上所承認的中間「教會」。因此,每位主教不要為了做專業工作而放棄自己的創新,而遠離自己教區內的司鐸和信徒。」
馬里丹先生也說︰「假如主教,不根據法律,而是應實際需要,成了某一委員會的執行人,那麼他使徒繼承人的使命,以及福音本身的規定,豈不受到損害嗎?」

結論
基督所立的教會是一個,是一個普世性的教會,因為它傳遍普世,而且是人人能加入的教會。可是基督普世性的教會,是具體地在某一固定的地方實現。「天主上智安排,使宗徒們和其繼承者,在各地建立了不同的教會…除信仰的統一,及普世教會的神律條文外,個別教會享有特有的紀律、禮儀習慣、特有的神學和靈修遺產。」〈教憲23〉
教會—─救恩的聖事—─要能在地方上生根植基,要使福音能使當地人民感到切身而有生氣,教會必須成為「本地」而且「降生」在當地團體中。〈參閱一九七四年世界主教會議宣言〉。地方教會才是適應的適當機構,它們比普世教會中央機構,更了解地區的特殊需要。
排除中央集權有助於各地教會的新生氣和活力,但這並不意味必需放鬆團結合一的連繫。聖神使不同的組合在一起,各人所得神恩不同,各教會所有神恩也不同,但都是同一聖神所賜,在聖神內合為一個基督的奧體。



參考書:


梵二大公會議文獻
聖教法典

Henri de Lubac: Eglises particulieres et Eglise universelle; Ed. “La Civilta Cattolica”, Roma, 1971
H. de Lubac: Les Eglises particulieres dans l’Eglise universelle, ed. Auhier, 1971, Paris
G. Chantraine; A propos d'un livre, dans Nouvelle Revue Theologique Mai 1972, p. 520ss
B. Neunheuser,: L' Eglise universelle et l'Eglise locale; dans Vatican II, Textes et commentaries, Tome II, ed. Cerf, Paris, 1966, p. 607ss
Herve-Marie Legrand; The revaluation of Local Churches: Some Theological Implications; in CONCILIUM, Jan. 1972, Vol. 1. No. 8, p. 53ss
Statement of the Asian Bishops' Conferences, in Teaching All Nations Vol. XI(1974) No. 2
Discorso del Papa a conclusione del Sinodo 1974, (21 Ottobre)
Adhortatio Apostolica “Evangelii Nuntiandi” Papae Pauli VI, 3 dec. 1975
Primum Concilium Sinense, Shanghai,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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