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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6)p519-542
   

討論墮胎的補充資料



金象逵

 


三年前,筆者曾以「有關墮胎的神學牧職研討」為題,在「神學論集」第十一期上,提供一些資料,讓同道們在討論這問題時,可以參考一下。那時候,不少的人在報紙雜誌上,主張把墮胎予以「合法化」。目前,不僅是在理論方面,就是在實際牧職事工中,墮胎也成了每位使徒工作者逃避不開的難題。因此,對這件事知道的越詳盡、越能追上時代越好。神學院的書籍學誌比較多,而教書匠的讀書時間也比較充分。本文就是把這幾年內關於墮胎生理、醫學以及神學方面的新資料蒐集起來,做個綜合,補充三年前寫的那篇文字。(1)
 
種卵前的神學倫理問題
卵受精後,經過一段時間(大約四十小時到六十小時之內)開始細胞的對數分裂。差不多在受精的一週之後,形成一個類似桑葚般的細胞團,叫做blastula,包在外面的囊(blastocyst),整個的這團細胞普通仍以胚囊稱之。好似一粒種子應該種植在土地內,扎下根子,吸收土地的養料,方可生長;胚囊也必須「種」在母體的子宮膜上,攝取母親體內的營養,才能發育成長。胚囊插入子宮膜得以長大的這個生理過程,就是種卵(implantation),或稱著床(nidation)。
是不是所有的胚囊都能成功地著床呢?大約是總數的三分之一或一半,由於內生的(endogenous)缺陷,不能著床。這樣,就隨著下一次的月經被排出體外。K. Rahner 基於這個現象提出一個問題:神學家能夠接受這個事實嗎?即人類的一半,只發展到生命的這個階段(僅是個細胞團,沒有器官的分異),而這些「人」是真的人,有著不死的靈魂及永遠的歸宿(2) 。也許有的神學家會這樣反問:那些不能著床的胚囊,是因為有著內生缺陷。那些沒有內生缺陷的,因而自然會著床繼續成長的,能夠說他們沒有人的生命嗎?
士林哲學中的「人」的形上學定義,承受了羅馬哲人 Boethius 的描述,即「人是理性的個別本體(naturae rationalis individua substantia)」。說它是形上學的定義,就是說它超越自然科學的範疇與限制。因此,說某本體是人,起碼它該具有「個體性」(individuality),不是別的東西,也不再演變成別的東西;用辣丁語說,它該是 unum, aliquid。
種卵前的細胞團是這樣的個體嗎?看來不是。因為在由受精到種卵這兩個星期內,存在著分裂成雙胞胎或多胞胎,和由多胞胎再合成(reconjunction)單胞胎的可能。如果說,受精卵即是人,就該說,在這兩週內,一個人可變成幾個人,幾個人再合成一個人了。此外,在這兩週內,每個細胞都是多性能的(pluripotential),可以形成不同的器官;兩週之後,細胞各成其類,構成身體的各種組織。Mc Cormick, Curran,海霖等人認為在種卵成功之前,細胞團似乎並不具有人的個體生命。--當然,主張以大腦皮層的形成為人的生命開始的神學家,更認為「種卵前即有人的生命」是不可靠的學說了。(3)
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八日教廷信理部頒布的有關「人工流產」的聲明( AAS, 1974, 730-747)--下面多處要講這篇重要的聲明--指出「種卵前尚未賦予靈性之魂」是教會內學者自由主張的意見:
「本聲明故意地不談何時賦予靈性的魂這個問題。有關此點,沒有一致的傳承,(今天)學者們仍是意見分岐。有的主張是在受精的那一時間,有的認為至少在種卵前是不能發生的。自然科學沒有資格來決斷這些意見何是何非,因為不死靈魂的存在已不是它的領域中的問題。這是哲學的課題。可是本聲明中有關墮胎倫理所講的,自有其價值,不論這哲學課題有怎樣的解答。因為,第一,假定賦予靈性的魂是較晚發生的,胎兒仍然是個已經開始的(incipient)人的生命,生物學可指示出這現象。這個生命準備接受,而且必然要接受完成父母自然工作的靈魂。其次,只要胎兒可能是人(沒有人能證明這樣的胎兒不可能是人),殺掉胎兒即是冒殺人的危險;這胎兒不僅期待靈魂,而且對此靈魂已獲得佔有權。」 (聲明,註十九)
「冒殺人的危險,客觀上是嚴重的罪。」(仝,13)
聲明中有幾個字應該略加解釋。它說,教會內今天仍有學者認為「至少」在種卵前,尚未賦予靈性之魂。這句話告訴我們,有的神學家認為種卵以後,仍舊有段時間,還沒有賦予靈性的魂。筆者在「神學論集」第二十五期,討論「試管嬰兒」時,曾較詳細地介紹這個主張,過去及現在許多神學家的主張。
讀者同道要非常小心注意這一點:依照梵二大公會議的教訓,「由妊娠之初」,生命即應受到極其謹慎的保護」(「現代世界」,51)。這是確確實實的、在教會內毫無爭辯的道理。可是,保護與保護有程度的不同。換另一種方式來講,由妊娠之初,到胎兒可以在母體外自行生長發育,每個階段的生命價值並不完全相同。我們應該明白知道不同過程階段有的生命價值是怎樣的--這價值由生理事實的觀察及神學信仰的「推敲」,可以排列出一定的客觀等級秩序。
倫理科學個案的判斷,多次只是不同的、有了衝突的價值間的衡量取捨。而牧職輔導措施的著重點,則是在可能範圍內,使當事人的主觀價值秩序符合客觀的價值秩序;也就是說,使當事人的良心獲得足夠正確的「光照」,而後自行做倫理抉擇。
具體地說,今天醫學家大多數都認為樂普及其他子宮內避孕器之所以有效,是它阻止種卵的完成(Population Reports, B-2, Jan. 1975)。換句話說,裝置樂普的婦女經常地使種卵前的細胞團死掉,這細胞團由受精日算起,已有近兩週的生命。中斷這樣的一個生命,和中斷一個十二週的胎兒生命,其倫理的嚴重性是不是一樣的?有許多牧職上的理由,容忍教友婦女裝置樂普;然而除了錯謬良心之外(參閱「神學論集」十一,一O三-- 一O四),有沒有牧職上的理由,可以容忍教友直接殺死一個十二週的胎兒?
回到上面的「何時賦予靈性的魂」的問題,海霖(B. Haring) 認為受精時還沒有賦予靈性的魂,應是在較遲的階段,這是有著高度可靠性(High Probability) 的主張(4)。相反地,教會內沒有學者說,十二週的胎兒仍不是人。西歐放寬墮胎法律的國家大多以十二週(前三個月)為限(時代週刊,一九七五年三月十日)。而一九七四年十一月通過的法國墮胎法律,只准許婦女在懷孕的前十週內「自由」墮胎(英文中國郵報,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五日)。這許多事實告訴我們,種卵前的胚囊生命,果然是神聖的,但在客觀價值秩序中,並沒有十二週的胎兒生命佔的地位那麼高。
法國主教團在「人類生命」通諭頒布後,寫過出名的牧函(Doc. Cath., 1968, 2055- )。他們勸勉教友接受教宗的訓誨,承認「人工節育本身即是罪惡」。但是在牧職事工中,法國主教團指出,可以避免更大的惡而取用人工節育。這是傳統的「困惑良心」的倫理原則。有罪的、需要救恩的人類社會,很多次逼迫人不得不行「較輕的惡」。(5)
一切教友都應遵守梵二大公會議的教訓:「由妊娠之初,生命即應受到極其謹慎的保護」。直接中斷胎兒生命過程,客觀上常是罪惡。使用樂普來調節生育,客觀方面,也是相反道德的。在本文中,介紹教會內對「何時賦予靈性的魂」有的不同意見及它們的可靠性,只是願意讀者同道知道各階段的生命客觀價值是怎樣的。在牧職工作中,遇到了「不得不選擇較輕的惡」的場合,同道們可以幫助教友認清何是較輕的惡。
具體的例子,已經提過樂普及其他子宮內避孕器的使用。別的一個例子,是所謂的「翌晨藥丸」(Morning-after pill)。它的主要成份是一種女性荷爾蒙的綜合製劑 ,叫做求偶素劑(DES,Dieth-ylstilbestrol)。一九七三年二月,美國食糧藥物局批准這種藥丸供人服用(時代週刊,仝年三月五日)。實驗證明,在性交七十二小時之內服用它,阻止懷孕的成功效率是百分九十以上(英文中國郵報,一九七五年五月十一日)。它的作用是使受精卵不得種卵。因為它能導致癌症,美國政府只許在特殊狀況下(如強姦)偶然使用它。
我們的問題是:中斷一個只有三天(七十二小時)生命的細胞團是更大的惡?--一般情形中,由受精到種卵成功,大約要兩週的時間。--還是受強姦的女子的名譽破壞、精神打擊、家人的煩惱、姦生子女的未來等等成了更大的惡?假如這位受強姦的女子沒有其他抉擇的可能,--在臺灣教會及社會現有的情況下,看來是如此,--是不是可以服用「翌晨藥丸」?
在最近幾年的倫理神學論著中,特別討論這件個案的很少。今天倫理神學家不喜歡作詳細具體的個案說明,因為每一種情況下的道德抉擇,常是包含著太多的主觀客觀的因素。但是,由他們指出的方法論的徵證準則與思想脈苦絡看來,對上述的問題的回答似乎該是肯定的。(6)
傳統的倫理神學多次用一個比方,來說明為何不許冒殺人的危險;打獵的看到叢生的草木的後面,有個物體在動,他不知道是人或不是人,這時,不許貿然向這物體開槍。現在我們假設,他用一切可能的方法,設法確定那動的物體是不是人,最後還是不完全一定;但是有相當的理由想那物體不是人。同時,這個打獵的已經吃完了口糧,一時找不到什麼東西吃,假如不把前面的動的物體打死,他自己就會餓死,別無選擇的餘地。這時候,許不許冒殺人的危險開槍呢?人之常情的回答一定是「綠燈」,不少學者的意見也是一樣。(參閱Th. St., 1975, 126)
依照上述教廷聲明看來,至少在理論方面,那位可憐的獵人仍舊不能開槍。聲明的文字是這樣的:
「我們不否認這些極其嚴重的困難。它可能是母親的健康將受重大打擊,甚至是她的生死攸關問題;……可是該清楚地說,上述各種理由,都不給人取捨另一人的生命的權利,雖然這生命只在開始。」(14節)
這段極其嚴厲的文字用Mc Cormick 的話來說:「不只與眾多神學家(A great number)的主張相左,甚至與一些主教們的訓誨不同」(Th. St., 1975, 126)。嗚呼哀哉!我們這些實際上該與老百姓打交道的人該怎麼辦呢?筆者認為法國主教團有關人工節育的指導仍是可遵循的路線:理論上毫不妥協--教友的先知職份要求我們揭櫫高超的理想;--牧職措施中,卻應想到人們的「硬心」,社會團體性的「硬心」,而容忍當事人選擇較輕的惡。
 
月經規則術簡介與研討
民國六十四年八月廿三日的聯合報有這麼一項報導:「亞洲『月經規則術』中心,將於下月初在臺北成立。這種安全可靠的簡易避孕方法,將取代目前氾濫的子宮刮除術、真空吸引機及有關的墮始手術」。這個中心的顧問是三軍總醫院婦產科主任陳福民醫師。這項新聞是軍聞社供給的。
根據馬偕醫院前婦產科總醫師陳文龍先生的一篇文章(中央日報民國六十三年九月十日),月經規則術在六、七年前,臺灣的一些正規醫院已在使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七至十九日,在夏威夷的檀香山市內,全球五十多國家的醫生代表集會,研究月經規則術的技術及有關問題。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醫學中心出版的Population Reports,曾有兩期以月經規則術為主題(一九七三年四月及一九七四年五月)。這是兩篇內容最詳盡(參考書目有一 一O條)、也最有科學價值的報導。
月經規則術是怎麼一回事呢?簡單地說,只選那同牧職輔導有關係的幾點講一講:這種新的手術是,在預期月經日(婦女們根據自己的經驗,知道差不多哪一天該有月經來潮。一般的情形,上次月經來潮到下次月經來潮這一段時間,也就是所謂的月經週期,大約是四週左右。不過長短遲早相當不規則),該來月經而未來;那麼由預期月經日算起的兩週內,利用塑膠細管和注射筒,將子宮內容物吸出來。不必擴大子宮頸口,可減少子宮的損害及疼痛。整個手術過程只要五、六分鐘即可完成。(7)
月經規則術的英文名稱,越來越為大家接受的是 Menstrual Regulation (MR)。它可以用來診斷或醫治月經痛、不孕症及更年期不正常出血(中央日報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報導臺大醫院採用此法醫治上述各病)。這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之內。我們願意研討的是,使用這方法的婦女是不是都懷了孕?假如已懷孕,使用這方法是不是墮胎?
兩年前在夏威夷大學舉行的月經規則術國際會議,出席人員一致同意,該努力改善目前一般通用的懷孕檢查法。「這種方法在月經該來而不來的兩週之內,使用的效果是不可靠的。因為,種卵初期在母體內產生的 HCG 數量很低,引起太多的錯誤的陰性反應。……哈佛醫學院的Kosasa 博士使用的新方式,能在種卵後的前幾天即可測知懷孕。但這方式太貴、太費時間,而且需要特殊技術人員及設備,為許多國家都不實用。」(Population Reports F-4, 一九七四年五月)
月經該來不來,懷孕只是原因之一,其他的原因包括內分泌失調、疲倦、受驚嚇等等。分析用MR吸出的子宮內容物,看出在月經該來而不來的一週內使用MR的婦女,只有一半是懷了孕;而在月經該來而不來的第二週內使用月經規則術的婦女,百分之八十五懷了孕。(仝上)
從倫理的觀點來看,使用月經規則術把子宮內容物吸出,是不是墮胎的罪惡行為呢?客觀地講,這要看兩件事情的具體情況如何:一、吸出的子宮內容物有沒有胚胎存在?-- 胚胎 Embryo 是種卵後的細胞團名稱,希臘文的意思是增大。到了受精後的第八週,胚胎轉稱為胎兒 Fetus。--也就是說,那位婦女懷了孕沒有?二、初期胚胎,即受精後四週之內,亦即月經預期日(與種卵日期大致相同)後兩週內的胚胎,是不是具有人的生命?或用教廷聲明的話說,初期胚胎是不是已賦予靈性之魂?
如同上面講過的,「由妊娠之初,生命即應受到極其謹慎的保護」(「現代世界」憲章)。從客觀的倫理秩序來講,直接中絕妊娠是倫理行為的重大資料(參閱神學論集(10) ,五四O),雖然不能確定子宮內生命是不是人的生命,因為「冒殺人的危險,客觀上是嚴重的罪」(教廷聲明,13)。這是今天教會內神學家的共同意見。只是在講解「直接」那兩個字的意義時,有著不同的解釋,連極有權威的學者,有時也會爭辯某一個案究竟是直接、或是間接殺害生命(8)。但這不妨礙天主教內從古至今、由上到下並無歧異的尊重生命的基本態度。因此,僅看月經規則術本身,用它來中斷可能有的胚胎生命,是不許可的。
另一方面,從事牧職工作的同道該知道,中斷初期胚胎的生命,客觀地講,是較輕的惡;而中斷受精後十二週的胎兒的生命,是較重的惡。如同一位牧者真心願意幫助教友解決婚姻法律難題,他必須先看清一切有關此個案的法律,然後方能找出此時此地為這位教友心靈最有益處的解答。單單有好心不夠,還該明瞭客觀的法律。同樣地,只同情婦女處境困難,責墮胎是惡不夠,還應該認識墮胎的惡與惡有著客觀程度上的不同,清楚知道此時此地、主觀客觀的一切有關因素。這時候,方能輔導教友在天主前作正確的倫理抉擇。在本文中,只是儘可能詳細地指出客觀方面牧者應該了解的資料。在實際的牧職輔導中,還要配合太多太多的當事人的主條件。
說中斷初期胚胎生命客觀上是較輕的惡,這是基於什麼理由呢?講個例子。假如一位婦女的客觀環境及主觀心理使她不能接受懷孕這個事實,遲早一定要把胎中的生命拿掉,這時,使用月經規則術是較輕的惡,在困惑的良心狀況中,即可使用(參閱張希賢,倫理神學綱要,一O 一節)。在月經該來而不來的前兩週內,這位婦女只是可能懷了孕;而且,即使懷了孕,中斷的生命可能還不是人-- 下面要說明這一點。假使拖延到十二週,這時候,婦女清楚地知道己已懷了孕,而且胎中的生命,教會內沒有說不是人的生命。然而,逼迫她墮胎的種種因素依然存在。這時候,也許該去找密醫,使用相當危險、手術費用相當昂貴的子宮刮除術。過了十二週,連子宮刮除術也不能使用了,那就該真地「殺人」了:該「採用鹽水局部注入法,甚或子宮切開術,這些所需用的器械,在醫學專書上列出的,像銅製的鉗子、鋏子、擴張器、鋸齒性的刮子、止血鉗等等,則不下四十四種之多」(藍昭堂醫生講的,見聯合報六十一年八月廿三日)。請問,用月經規則術及晚期墮胎方法,哪一個在客觀方面是更大的惡,在主觀方面,為這位婦女是更沉重而難以負荷的擔子?
使得一位婦女「不能忍受懷孕生育的困苦,遲早一定要墮胎」的因素很多,例如,家境窮苦而子女眾多,丈夫的逼迫,調節生育失敗(民國六十二年行政院衛生署長顏春輝先生說,因避孕失敗而墮胎之婦女,每年已達二十萬人以上。見聯合報仝年二月二十日),青年女子未婚懷孕(不墮胎,也許只有死路一條可走?薇薇夫人說:「馬偕醫院統計企圖自殺的人,以家庭主婦和女學生最多,女學生大半是戀愛挫折或是未婚懷孕等」。見聯合報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還有提倡人工節育的宣傳造成「孩子是負擔」的社會心理。在神學論集第十八期(五六七頁),筆者曾寫過:「經驗很清楚地指出:如果幫助夫婦使用自然調節方法,卻同時不聖化提高他們的動機,這樣的『服務』,最後是為『墮胎推廣運動』作了服務。」我們要用種種宣講使夫婦常把小孩子看做可愛的,是天主的恩賜(參閱神學論集第二十二期五九六頁);但是在生育子女一事上,夫婦該有「負責的父母」的責任意識。(人類生命通諭10)
前面提起用月經規則術中斷的生命可能還不是人,這句話有什麼根據呢?我們知道這種手術是在懷孕受精後四週左右之內採用的。教會內有的學者主張,在受精後二十五天(三週半)至四十天(五週半)之前,可能妊娠的生命還不是人;換句話說,受精後三週半以前,母體子宮內容物所包含的初期胚胎,可能還不是人。他們的理由是,在這時期以前,人的心靈生活的生理基礎大腦皮層(cerebral cortex),還沒有形成它的基本構造。德日進及 K. Rahner 擁護此說,近來年關於此說寫得最多的是 W. Ruff (書目見 Th. St., 一九七四,三三六頁)。筆者在神學論集第二十五期(四一三--四一五頁)曾比較詳細地敘述這個學說。在本文中,就只把海霖神父對這個學說講的(9) ,翻譯出來,供同道參考。
為了證明這個學說,除了形上學的理由之外,海霖指出無腦畸形兒(anencephaly)完全沒有人之所以為人的行為現象,如意識、自我反省、思想、自由抉擇等等。而且這樣的畸形兒能夠生養出來的或然率是千分之一。也就是說,這樣畸形兒的初期胚胎,在懷孕的第十五到第二十五天之間,九百九十九個要被母體自然地排斥出去,一千個當中只有一個可以生下來。看來婦女的生殖器官機能只是為生育人的,既然有胚胎缺少人的構造,就把它排出體外。
海霖又說,古生物學及人類學的發現,也告訴我們,正是在大腦皮層發展這件事上,有了突破,人類才超越了其他動物。德日進神父說:「從有機觀點來看,整個人化的變形,乃是繫乎一個比較優良的腦髓問題的。」(李貴良譯,人之現象,二三三)
醫學今日可使身體細胞離開身體自行生存和分裂成長。這些細胞內,每個都有全部的遺傳密碼,但誰也不說它們是個別本體,有人的生命。所以有了全部遺傳密碼(如受精卵),也不證明它就是人。還有腦死亡的現象,僅僅使人腦缺氧十分鐘,腦的低層組織受損傷,但仍可使之復生而維持身體的生物生命。但是,大腦中心受傷後,卻無法補救,因而就沒有意識的生命。
受精後第二十五天起,海霖認為,極可能大腦皮層的基本構造完成了,以後只是量的增加。第八週已測出腦電波活動,而第十二週,腦的其他構造也形成了。
海霖神父的結論是要緊的:目前,這只是學說,值得慎重考慮研究的學說。它還沒有足夠的理證使我們能在倫理個案中使用它,也就是說,因著這個學說,目前我們不可以決定中斷初期胚胎的生命,奪去它的基本人權。假如,接受這個學說的學者越來越多,將來它會是解決很多困難良心問題的回答。--海霖神父這個結論是說,主張初期胚胎尚無人的生命這個學說,還沒有足夠的內在外在權威,使得中斷初期胚胎生命在客觀方面成了不相反道德的,好似成了可靠的學說。相反,傳統的「困惑良心」的原則是說,那件行為客觀上仍是惡,只是此時此地可以選擇它,主觀上並不構成犯罪行為。這和海霖的結論沒有衝突。
 
閉經六週後的心理生理
閉經(amenorrhea)是說婦女月經閉止,該有月經來潮,可是卻有;而且準備月經來潮的種種生理作用也不出現。閉經的起因能是貧血、重病,甚至是工作或氣候的變動。這裡所講的閉經,是指可能因懷孕而引起的月經閉止現象。事實上,說閉經六週後,也就等於說由上次月經來潮(Last menstrual period, LMP) 算起,過了六個星期;或是由懷孕日算起,過了四個星期。這時候,關於墮胎,有什麼值得注意的事情嗎?
首先,由這時候起,妊娠過程中有幾件生理現象是應該知道的。前面說過,種卵前的細胞是多性能的,每個細胞可以形成不同的器官。但是種卵後就不同了,區別作用(differentiation)進行得很迅速,各部份的細胞構成它那部份必須構成的身體器官。差不多在一個月內,各種內部的器官都出現了,雖然只具雛形。再過兩個星期,即受精懷孕後的第八週,身體的重要基本構造都有了,此後只是長大與成熟。這時候,小生命有了新的學名,叫做胎兒(fetus)。再過四個星期,胎兒大約有三英寸半長。腦的次要組織也形成了,當然還該增長它的量。胎兒的心臟活動,可經由母體,用心電圖測出。這是受精懷孕後的第十二週,它是妊娠生理過程的重要里程碑,而且也是種種墮胎方法的分界線。
前面說過,初期月經日過後兩週內,也就是說,受精懷孕後四週之內,中斷妊娠生命的方法是月經規則術。懷孕四週以後到第十二週,中斷子宮內生命的方法有二:擴張刮除法(Dilatation and Curettage, D&C) 及真空吸除法(Vacuum aspiration) 。當然江湖密醫還有其他古怪可怕的方法。上述二法,是許可墮胎的國家中,正式醫院通用的。過了懷孕的第十二週,這兩個方法就不能使用了,因為險太大。
擴張刮除法是先把子宮頸口擴張,大得可以伸入刮匙,用這刮匙把子宮內膜上的胚胎刮掉,再用器具把它取出。需要使用麻醉劑。醫生的手術要極熟練,在看不見子宮內部的情況下,刮除胚胎,還不能穿透子宮,當然操作該在嚴密消毒下進行,否則有染菌發炎的危險。真空吸除法,是用吸出器吸出胚胎,好似使用真空吸塵器似的。這在目前是最安全的方法。可是因為然需要撐開子宮頸,「可能引起子宮頸收縮不全,使以後懷孕時自然流產的機會增加」。(「當代醫學」六十四年九月號,三七頁)
過了懷孕的第十二週,在許可墮胎的國家中,正式醫院使用的墮胎方法是高張鹽水注入法(Hypertonic saline injection) 及子宮切開術(Hysterotomy) 。有關前者,陳皙堯等三位醫師教授寫了這樣的話:「妊娠十六至廿四週間的流產,以往是用高張(20%)鹽水施羊膜內注射,但不能完全有效,且有影響血液凝固及猝死之虞。在妊娠十三至十五週之間的孕婦,用已知的各種方法均不理想,往往必須勸病人等子宮大到可以施羊膜穿刺時,再打入高張鹽水」。(「當代醫學」六十四年九月號,三七頁)
這種方法是先把子宮內的羊水(amniotic fluid) 抽出一部份,再打入濃鹽水。這鹽水引起子宮膜肌肉收縮,而把胎兒排出體外。據香港 Sunday Examiner 一九七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的報導,這方法相當危險,在「墮胎的樂園」日本是被禁止使用的。
如上所述,懷孕的第十三週到第十五週,以往沒有通用的墮胎方法。近幾年來,許多醫學家注意到前列腺素(prostaglandin, PG)的作用。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醫學中心編印的、有高度學術性的Population Reports,曾由一九七三年四月到一九七四年七月,共有五期專門討論前列腺素與人類生殖作用的關係,並附有詳盡的書目及文章縮要。現在,醫學家大多數認為,羊膜內注射前列腺素F2α是中止十三到廿四週的妊娠最安全及有效的方法,不必先抽出羊水。(10)
受精的第十二週為懷胎的母親,心理上也增加了新的因素:胎動(quickening),就是妊娠的婦女第一次覺到了胎中小生命有了活動。有過懷孕生育經驗的母親會這麼早分辨出胎動與身體的其他感受不同。普通來說,一般婦女還要等兩三個星期才能覺察出胎內「小傢伙」運動的「衝擊」。心理學家指出,許多婦女妊娠初期覺著不高興、麻煩,因為懷孕的事實逼迫她們改換外面生活的方式。到了懷孕的第四、五、六個月這些婦女變得滿足、平安,她們感到自己「創造」了生命,而這小生命在活動(美軍「太平洋星條報」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三日)。當然,還有不少婦女到此時仍然不能接受懷孕生孩子這個大負擔。這是個悲劇,現代文明促成的、越來越多的悲劇。它使得一些法國天主教學者提出人的生命的新界說。這就是Etudes 一九七三年正月號刊出的,一篇有關墮胎的多人合著的文章。(11)
這幾位學者強調,具體實際存在的人之所以能獨立及有人格尊嚴,不僅是有著生物生命,而更是由於位際關係的建立發展。父母的責任不只是生下來一個生物生命就完了,還該使這生物生命成為「仁人」(un etre humain):接受並尊敬他人也為他人接受與尊敬。因此,該分別人的生命(vie humaine)及「仁人」生命(vie humanisee)(上述文章七一頁)。只有人的生命,卻因著社會種種因素無法獲致「仁」的實現,還不如根本不存在更好。-- 可以想那些生在貧窮、饑餓、仇恨、罪惡圈中的嬰兒的前途?--因此,這些學者作結論說:「如果中斷妊娠生命看來是較輕的惡,或更準確地,中斷妊娠是不願意使這生命度非『仁』的生活(deshumanisation),不願造成非『仁』的(inhumaine)的處境,那麼中斷妊娠生命由社會觀點來講是許可施行的(socialement justifiable)。」(七三頁)
注重人際關係的積極建樹-- 用中國文化術語來講,強調仁的整體存在實現(參閱「神學論集」第廿五期),四O八頁,-- 是今日哲學家及神學家共同一致的論調。但是這些法國天主教學者說話的口氣可能太露骨了,能夠給人一個印象:如果胎兒不為父母及社會接受,就失掉基本的人格尊嚴,甚至好似就不是人了。於是引起學者的攻擊。幾個國家的主教團也發言擯斥這樣的主張。(12)
Etudes 主編在該月刊的一九七三年四月號,敘述了讀者對上述文章的反應;在十月號作了綜合的答覆。他說那篇文章願意提醒討論墮胎問題的人,別把事情看得太簡單、太容易了;好似尊重初期生命是教會人生宇宙觀中的惟一判斷準則,忽略了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政治、文化中許多許多錯綜複雜的影響人對墮胎看法的原因根由。筆者認為這話確實有道理。McCormick 寫了一篇四十八頁、一百一十八條附註的「墮胎面面觀」文章之後,結論是:「由倫理方面來講,墮胎問題是那麼複雜、那麼使人頭痛,遠遠超過只憑一個判斷準則(如處理私事的權利,婦女處置自己身體的權利,絕對禁止墮胎等等)來衡量此事的人所能想像的」。這還是僅作倫理研討。論到其他各方面,他說:「墮胎這件事在倫理原則上有爭辯,牧職輔導時該心細,談到它的立法使人不敢碰,憲法(指美國)也不給人安全感,同基督教人士合作時是使人分裂的原因,醫學方面無標準,人情方面使人痛苦,還能引起種族間的歧視(指美國),大眾傳播工具弄得此事烏煙瘴氣,每個人都抱著先入為主的成見,而墮胎又是那麼普遍的事實。真需要極不尋常的倫理思考訓練,方能深入淺出,同情卻不苟合,腳踏實地卻非實利主義者,了解影響判斷的種種因素,卻仍能客觀批判而不受它們的支配,習於傳統卻不役於傳統,……」(Th. St., 1974, 354, 313)
 
教會訓權威的新指示
無疑的,最近這三年內,教會訓導權威有關墮胎的訓誨,最重要、最詳盡也最富有牧職愛心的,是聖座教義部的聲明。它經由教宗保祿六世親自批准,並命令予以公佈。公佈日是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八日(13)。在倫理原則上,它毫不妥協,清楚堅定地再一次說出教會不變的立場。另一方面,它承認實際情況中,有時非常複雜艱難,它呼籲一切善心人士向墮胎所以發生的起源進攻:「總不可以贊同墮胎,但是在一切之上,最要緊的是攻擊其起因。」(26節)
這項聲明總括天主教自古至今一貫不變的教義,即是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說的:「由妊娠之初,生命即應受到極其謹慎的保護。墮胎和殺害嬰兒構成滔天的罪行」。教宗保祿六世說:「這項教義至今沒有改變,將來也不會改變」。(7節)
另一方面,聲明承認,有的時候,那些被迫想墮胎的人的處境是「這麼難以忍受,單靠人力,看來是無法克服的」(24節)。但是在尋求解決方法的摸索中,教會提醒眾人,不論他是基督徒不是,都該記取歷史的教訓:「抹殺了倫理道義,對社會公益造成的損害,是任何經濟物質利益不能補償的」。(18節)
論到所謂的「墮胎合法化」問題,教會盼望立法者記起,法律的修正改變,對一個國家民族文化有的長遠影響:「法律的改變,不再處罰一些罪行,可能會使國民認為立法權威贊同這樣的行為」(20節),因而會變更國民的生活價值觀念。
此外,「上天賦予國家當權者的使命之一,是保護最弱小者、最無能為力者的基本權」(21、23節)。-- 筆者認為這一節話和上面提醒我們記取歷史教訓的那段話,可以多向教外朋友闡釋:未出生的胎兒是毫無保護自己的能力的。為了成年人的好處,而決定結束這些人間最孱弱的小生命,這不是等於說「強權即是真理」嗎?這也不就是肯定「為達到目的可以不擇手段」嗎?此外,墮胎使婦女能變得殘酷,損傷我國文化之至大珍寶:母愛及天倫之愛,也可多多發揮。
最後在聲明中,教會懇切請求人類大家庭的每一份子,共同努力消除墮胎之所以發生的根源,使得人們根本不需要靠墮胎來解決問題:「必須建立一個完整的、積極的政策及社會秩序,使得被環境逼迫而打算墮胎的人,不必尋求此下下策,而另有一個具體可實行的、不傷損人性尊嚴的、能夠解決他(她)們困難的出路」。(23節)
一些牧者在這項聲明頒布之前,已經「實事求是」地尋求「具體可實行的、不傷損人性尊嚴的、能夠解(她)們困難的出路」。美國及加拿大的「維護生命權中心」(Birthright Centers) 的一個重要原則是:誰相反墮胎,認為這是攻擊人的生命,就有責任保證供給發展「仁人」生命的一切環境條件。小孩子生下來,必須有撫愛、持久的關懷、越來越深的愛心支持,方能成為「仁人」。屢次這不是某些母親,尤其是未婚懷孕的青年女子能夠給她們的孩子的。英國天主教 Shrewsbury 教區的主教,寫過出名的牧函,其中一段這樣說:
「我們承認,為了某些原因,懷孕這件事會給一些母親帶來困擾、頹喪、羞愧甚至絕望。可能,以前在關切維護生命的神聖中,我們沒有對這些要做母親的表示相當實際的關懷。然而這一切都過去了。
「天主教 Shrewsbury 教區,在此公開地、鄭重地作以下的保證:任何懷胎要作母親的,不管她是不是天主教教友,面對著要不要生出這個孩子的痛苦難題,如果她決定要生下這個孩子,而不施以流產,本教區保證供給她立刻就有的、實際上行得通的幫助,完全保密,她自己並不需要付出什麼。如果她願意,這個幫助包括扶養她生下來的孩子。教區的全部財產資源都用來支持這項保證。」在牧函最後附有聯絡處的電話號碼。(14)
現在,讓我們看一看這個教區具體地為這項保證作了些什麼。下面的種種敘述是來自該教區向World cOUNCIL OF Churches 作的一篇演講,介紹他們自一九七二年四月(上述牧函頒布日期)到一九七四年十月的工作(15)。教區內共有五處服務中心,透過醫院、教會、慈善組織、報紙等告訴有關人士如何向他們聯絡。
兩年半來,他們服務的第一夥人,是十五歲到廿五歲的未婚青年女子。先有心理輔導諮商,保持她們心裡安定;和她們家人聯絡,如果行得通的話。若是看著她們的家人不會接受她們懷孕的事實,就設法在私人家庭或特設的地方使她們居住。穩妥與隱密(security and privacy)是成功的鑰匙。心理輔導包括照顧她們的未來,例如,職業婦女的繼續領薪,學生女青年有私人教師或函授幫助她們追上在校同學的功課,可以參加學校考試;如果生下孩子,不願或不能自養,如何辦理過繼事項;如果自己養育,如何幫助使這孩子長大為社會接受等等。看來真不簡單,需要專門人才,絕不是說一聲「去修女醫院住上幾個月就好了」能夠辦得到的。兩年半,上述教區幫助了一百四十一位未婚女子生下孩子而沒使用人工流產。
第二類需要幫助的婦女,是子女眾多無力養育的母親。或是丈夫收入極少;或是這位太太必須出外工作,協助養家;或是丈夫生病殘廢,整個家庭由這位太太支持。這些婦女非常需要的是經濟方面的輔助。兩年半,教區救了一百零二個胎兒的生命。
這些服務中心遇到的另一種需要輔助的婦女,是寡婦或被丈夫遺棄的妻子。她們因為一時軟弱,和人發生了性關係而懷了孕。這時,她們需要的,不只是如何穩妥且隱密地生下這個孩子;她們尤其渴求的是同情及職業性的心理輔導,幫助她們有生活下去的勇氣,恢復她們的自尊心及對人、對己的希望。五十五位這樣的婦女生下了她們的孩子,沒有墮胎,也得到應有的心靈力量。
上述這些成功的個案(共二百九十八項)佔全部來聯絡或諮詢的總數之百分四十五。這說明,雖然教區如此甘心、如有準備、有設備地願意幫助孕婦女不採取墮胎的下下策,仍有一半多的婦女不能或不願與教會合作。看到教區服務中心的廣告,而根本不與它們聯絡的,又有多少!請想墮胎的壓力多麼大!只放映幾部電影作作宣傳,就能解決墮胎問題了嗎?沒有「具體可實行的、不傷人性尊嚴的、能夠解決他(她)們困難的出路」,在報紙上,在演說中反對攻斥墮胎,多次只能增加懷孕女子的罪惡感、內心的煎熬,與對教會、對天主的失望甚至惱恨。
德國主教團對「墮胎合法化」採取的態度,似乎為我們有特別啟發性。一九七五年三月西德憲法院以六比二的票數,反對通過「懷孕前三個月(十二週)可自由墮胎」的法律;可是,面對實際生活中的難題,大法官通過了增加「不予處罰」墮胎行為的特例(英文「新聞週刊」一九七五年三月十日)。西德大法官如此決定,可能是因為反對墮胎合法化的人所說出的話,是事實上行得通的、理論上講得通的,而且抓到了問題的焦點。
西德刑法第二一八條規定墮胎者受罰;只有一個例外,即是,「因防止懷孕母親健康受重大損傷或其生命有危險時,而犯上述法律者,免除其刑。」西德每年墮胎的數目是四十五萬(「新聞週刊」仝),使得這條法律形同具文。修改這條法律有兩個可能:一是許可「前十二週自由墮胎」,一是增加「免除其刑」的例外。
德國主教團與基督教各教派聯合頒布的函件中指出,改善墮胎眾多的悲慘社會現象,首先該是積極地改良社會環境條件。德國主教許諾要在這方面多多努力。論到法律的修改,原則上,他們反對上述兩項建議,連第二項也反對。這裡他們說了不少法律與國民道德的關聯。然而,政府在堅決肯定生命權的神聖性之後,能夠在事實上聲明「不予處罰」某些特殊情況中的墮胎者(即修改西德刑法的第二個可能)。這樣的修改是告訴國民,那些墮胎行為仍舊是相反道德的,原則並沒有改變。(16)
此外,德國主教團強調,任何法律的重訂,該絕對保證有關人士的良心自由,尤其是醫生、護士、醫務人員等等。這一點是非常要緊的。經驗指出,有的國家,如英國,因為「墮胎合法化」了,使得天主教醫生護士失業或根本無法找到工作。因為,按照國民的請求,法律也保護這些國民有權利請求,醫院人員該施以人工流產,不能拒絕,(在英國)。天主教醫生護士起初設法敷衍,到後來實在沒辦法了,或是自動辭職,或是被院長解僱;有的剛由學校畢業,去醫院找工作,院方負責人一聽是天主教教友,就說:。「Sorry」 (The Tablet 一九七二年二月五日,一一九-,至一二二頁)
東吳大學校長端木愷先生,五年前在天主教與基督教合辦的「墮胎問題互談會」(臺中)演說時表示:「我認為禁止墮胎的法律原則不得變更,但為了保護母親的身心健康,為了經濟上的問題,可以多設幾個例外的條文」(油印會議記錄)。民國六十三年七月三十日開始的司法行政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有關墮胎問題看來就是走這條路線:添增「免除其刑」的例外條文。可是目前墮胎最多的是節育失敗的婦女。而且報紙雜誌上,差不多每隔兩三個星期,就有一篇避孕藥丸或子宮內避孕器導致生病的報導。在美國,調查了兩百名女醫生,在實施節育時,只有三分之一服用避孕丸(中央日報六十三年十二月廿一日)。自己節育怕吃藥丸,而鼓吹別人服用。高雄醫學院李昭男醫師,調查了臺灣二十五對已婚的婦產科醫生,問他們如何節育。其中只有三位太太用避孕丸,一位太太裝子宮環,沒有醫師接受結紮輸精管手術,或為太太裝樂普(聯合報六十四年八月廿二日)。人工節育方法有副作用使人害怕,自然調節生育需要夫妻合作(多難的事)!結果是台灣墮胎率並駕齊驅,墮名成了使人口壓力減少的主要方法(參閱神學論集(18)五四八頁)。如果因節育失敗而墮胎者「免除其刑」,那麼這麼眾多的「例外」個案,怎麼還算例外呢?
另一面,月經規則術的使用、翌晨藥丸的推廣,以及前列腺素導致早期流產研究成功,都會使傳統的墮胎法律觀念有重大的改變。法律上禁止墮胎或是許可墮胎,跟絕大多數的墮胎實例將不發生關係。看來要緊的,還是積極地推動性教育、婚前婚後輔導和聖化家庭吧!

 

 
  1. 本文資料主要來源:Richard A. McCormick, "The Abortion Dossier", Theological Studies 35 (1974) 312-359; Centre catholique des medicine francais, Avortement et respect de la vie humaine (Colloque 1972), (Paris: Ed. du Seuil 1972); Special issue on abortion: America Aug. 10, 1974; The Jurist 1973, no. 2; Missi oct., 1973; The Month May 1973.
  2. "The Problem of genetic Manipulation", in his book, Theological Investigations volume 9 (London: D L & T 1972) 225-252, at 226, note 2. 一些生理學新發現, 參閱James J. Diamond, M. D., "Abortion, Animation, Hominization", Theol. Studies 36 (1975) 305-324.
  3. McCormick, Th. St., 1974, 354; Charles E. Curran, "Abortion, Its Legal and Moral Aspects in Catholic Theology", in his book, New Perspectives in Moral Theology (Notre Dame, Indiana: Fides 1974) 163-193, at 188; Paul Ramsey, "Abortion: A Review Article", Thomist 37 (1973) 174-226, 引在 Th. St., 1974, 354; B. Haring, Medical Ethics, (Notre Dame: Fides 1973) 78-80. 海霖指出,那些沒有變成雙胞胎生理作用的受精卵,可能是因為它缺少變成雙胞胎的遺傳密碼。因此,這些根本不會變成隻胞胎的,該說是具有個體性了。
  4. Medical Ethics, 93.
  5. McCormick 分析傳統倫理神學中,間接殺人的例子:如自衛、正義之戰爭、死刑等等,結論是,「雙果律」之「間接」,事實上,就是不得已選擇較輕之惡。見其書,Ambiguity in Moral Choice (Milwaukee: Marquette Univ. 1973). 參閱 Th. St., 1974, 354.
  6. 筆者見到的論著中,只有一位印度耶穌會士,明白提出「翌晨藥丸」的個案,即George V. Lobo, Current Problems in Medical Ethics (Allahabad: St. Paul 1974) 105.
  7. 參閱藍昭堂,「早期月經規則術」見聯合報一九七五年正月廿七及廿八;李鎡堯「節經」,見當代醫學,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九─十一頁。聯合報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家庭計劃信箱報導,月經規則中心設在臺北市金華街一六二之四號。以八百元為收費標準,包括藥物、檢驗及複查費用全部在內。
  8. 比國主教團論墮胎之牧函(Doc. Cath., 1973, 432-438)就指出分辨直接與間接的困難。四三三頁說到不墮胎,母子生命均有危險的個案。他們說,該把整個手術看成是一個(別分目的及手段),設法救兩個生命;如果不可能救兩個,至少救一個,別讓母子都死。
  9. Medical Ethics, 81-85.
  10. "Physiology and Pharmacology of PGs in Parturition" , Population Reports G-5, July 1974, at 54. 參閱史D柏源、黃國恩、陳晢堯合著,「前列腺素與人類生殖作用」,見「當代醫學」一九七五年九月號,40 三四─三八頁。
  11. "Pour une reforme de la legislation francaise relatve l'avortement" (Article collectif), Etudes jan. 1973, 55-82.
  12. 如 Paul Chauchard, "L'avortement" Rev. Thomiste, jan.-mars, 1973, 33-44; Michel Schooy-ans, "La liberalization de l'avortement", Esprit et vie 83 (1973) 241-248. 聖座有關墮胎之聲明朗(11、12節);Renard 樞機之談話,這談話為法國主教團一致的意見, (Doc. Cath., 1973,183-184) 都斥責上述學說。但是海霖在香港演講時說的一段話,似乎遵循上述學說的思想路線。有人問海霖神父,女子被強姦而懷孕該如何?他答說:「當儘快請醫生指示,用適當方法除去這生命,這不算是墮胎,因為胎兒沒有合法的接受者」(公教報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廿四日)。我們不知道這段話是不是真地寫出海霖的原意。
  13. "Declaratio de abortu procurato", AAS 66 (1974) 730-747. 英文譯文見,L'Osser. Romano, Dec. 5, 1974 and Linacre Quarterly, May 1975, 133-147. 各國主教團之聲明,見 Michael J. Walsh, "What the Bishops Say", The Month 234(1973) 172-175; Ph. Delhaye, "Le magistere catholique et l'avortement", Esprit et vie 83 (1973) 449-57.
  14. "A New Catholic Strategy on Abortion", The Month, May 1973, 163-171, at 169-170.
  15. H. McHugh, "The Pastoral Care of Those Confronted with Abortion" Clergy Review April 1975, 218-223.
  16. G. Caprile, "Germania Federale: Voto sull'aborto 'a termine'", La Civilt Cattolica, 1 giugno 1974, 502-512, at 50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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