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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5)p.49-61
   

執事聖職(1)

 

緒言

為了領導天主子民並使他們不斷地進展,主基督針對全體的利益,在其教會中設立了各種職務(2)。由基督所建立的教會的職務,分級去執行,這執行人員,從古以來就被稱為主教、司鐸和執事(3)

「執事」一詞在希臘原文為服務員(Diakonos),此字是來自動詞「服務」(Diakonein),這「服務」包括體力上的服務和精神上服務。在新約的著作中、「執事」有各種不同的意義。其中之一便是指聖職人員中一特殊階級的人。在教會的詞彙中執事有終身執事和臨時執事。終身執事是把執事職當作終身職,臨時執事只是走向司鐸職的一個步驟而已。執事在古代教會中終身職,日後有了演變,雖然在東方一直保留著終身執事制度,但在拉丁教會中終身執事早已消失(除極少數例外),只有臨時執事。梵二又恢復終身執事,許多國家也在嘗試著祝聖終身執事。我國主教團也曾發出通知以「在臺是否可行執事制」為題,徵詢大家的意見(註四)本文願對執事職作一探討。文中每提及執事時是指終身執事成臨時執事,或包括兩者,由上下文可以容易地看出。

本文共分五節、即:一:古代的執事及其職務。二:執事的本質—聖事性。三:終身執事的消失。四:終身執事的恢復。五:關於梵二恢復終身執事的反省。

一.古代的執事及其職務

自宗徒時代起就有執事,而且他們在教會中的地位也很卓越,聖保祿在致斐理伯人的書信中,一開始便致候監督和執事(5)。聖保祿把執事和監督並列,表明執事在原始教會中是重要的人物。聖保祿致弟茂德書信中,也指出執事應有的優長和品性(6)

我們現在要問,首批執事是何時建立起來的?由於服務一詞,在新約中的意義很廣泛,因此在福音中我們看不出執事職的建立,我們只見到一些執事職的因素,例如:耶穌在傳教期間,也經常地賙濟窮人,以致當猶達斯離開晚餐廳去做出賣耶穌的勾當時,其他宗徒們還以為他出去是為了賙濟窮人。那末耶穌的這種做法,或許是日後宗徒們建立執事的藍圖。耶穌和宗徒們的日常生活費用,有專人管理,這或許是昭示宗徒們日後要選立執事。耶穌在最後晚餐廳中,為宗徒們洗腳,耶穌在這件事上,為我們立了榜樣。額大教授黎日然(P. Ligier, S. J.)在他的著作(IL, Sacramento Dell' Ordine)中說,在耶穌給宗徒們洗腳的事上,我們看到未來的執事職的一些因素。

在傳統上人們認為宗徒大事錄第六章是指建立首批執事。但是今天多數神學反對這個看法,認為宗徒大事錄第六章並非指祝聖執事(10)。他們的理由是這樣的:一、這七人中沒有一人被稱為執事。二、如果只是祝聖他們為執事,那末宗六所述的祝聖前後的禮儀看來未色大隆重。三、實際上斐理伯宣講了聖道(11),宗徒大事錄也稱他為傳福音者(12)。葛士特(Gachter)認為他們是為希臘化的猶太教友團體所祝聖首批主教。希臘的傳統在宗:六、1至7節中並沒有看到首批執事。梵二論執事時,也沒有提宗:六、1至7節。所以我們應當結論說,我們無法確定首批執事是何時建立的:但是我們可以肯定說,自宗徒時代起,就有了執事職,並且執事職在原始教會中是一個很重要職務。

執事在教會中有了些什麼職務?我們從教會初期的著作中可見一斑。教會中的古代作者講論執事時也提到託付給他們的具體職務。

在十二位宗徒訓誨錄中,我們看到執事是管理金錢的人。因此他們當是正直誠實的人(13)

殉道依納爵致塔林人書中稱執事不但經理飲食等日需物品,而且也是基督奧跡的僕役(14)

殉道聖依納爵在他的書信中也稱執事為主教的輔佐及諮議員(15)

在聖猶斯定所編的禮儀書中也提到執事們給參禮的人送聖體及給病人送聖體的職務。

在聖依玻理編著的宗徒傳授(Traditio aposto-lica)一書中,論執事的職務時,說他們的被祝聖不是為做司祭,而是為了協助主教,執行主教所命令的一切。

宗徒訓誨錄(Didascalia apostolorum)注意到執事是主教的耳、口、心和靈魂。

總之,古時的執事做些社會事業,如:看顧病人、貧窮人及遭難人,管理教會的財產;也講解要理、講道理,及做一些牧靈的工作(16)。他們也參與祭臺上的服役,如:協助奉獻,協助分餅,送聖體,也給病人送聖體,協助主教給人付洗,在聖事方面他們合理地或不合理地做了一些事情,如:當主教出公時,他們給人付洗,甚至聽告解,舉行彌撒聖祭(17)

初期教會的作家稱讚執事的尊貴時,也提起了向他們要求的優長和品性,好能達成他們的任務,這些優長如:忠於基督、服從主教,及品行上的無瑕可指。

殉道聖依納爵聲明說,執事的職務不是別的,就是耶穌基督的職務(18),他也做了下列的觀察:執事是基督奧跡的服役者,也應當在各方面中悅所有的人,因為他們不是食物及飲料的管理者,而是天主的服役者(19)

斯明納主教兼殉道聖鮑理嘉,也勸勉執事,要在一切事上有節制、仁慈、勤勉、按照主的真理而生活。主基督成了一切人的僕人(20)

宗徒訓誨錄回憶著基督的話:『你們中誰願意做大人,應先做僕人。』便向執事做了下列的勸告:你們執事,也應當這樣的做法,如果你們的職務,要求你為一個兄弟捨掉性命,你應當這樣做…,天地的主宰既然侍奉了我們,也為我們受了苦,忍受了一切,我們不更應當為我們的兄弟這樣做嗎?因為我們是效法他的人,也是他的代表(21)

有一部古代作品名為吾主耶穌基督的約書(Testamentum D. N. Jesu Christi)曾把執事描繪成:向孤兒、寡婦,向虔誠的教友表現愛心的人,虔誠的人,凡是好事他都喜歡做。

執事在古代教會中盛極一時,對於教會也有過許多頁獻。

在教會歷史中也有一些很著名的執事,如:在羅馬有聖老楞佐,他是教宗西斯篤的有力助手,是當時羅馬教會的第二位有力人物。在東方有聖厄弗稜,他是東方的柱石,是一位文學家,也是天才詩人。在西方還有聖五傷方濟各,他因著謙遜不願意晉升司鐸,寧願畢生做執事。

二.執事職的本質-聖事性

關於執事聖職有著一些問題,其中之一便是它的聖事性

不可否認的,在中古世紀曾有人疑惑它的聖事性。例如在特利勝大公會議之前有杜郎(Durand-us)和加耶當(Cajetanus);在特利勝大公會議之後,還有些神學家認為,只有一個聖秩聖事,即:司鐸職,其他聖職都不是真正的聖事,可以稱之為聖儀(即準聖事),聖柏辣明樞機雖然主張執事職為聖事,但是他也承認:這在信仰上並非確實的道理(22)

我們相信執事職是聖事,現在試看我們的依據。

在過去為證明執事職是聖事,慣常引用宗:六、6、並認為這是執事聖職的建立。今天雖然還有人有這樣主張(23),但是大多數的神學家否這一看法(24)

在古代有許多大神學家、雖然否定了主教職的聖事性,郤肯定了執事職的聖事性,譬如:大聖亞爾伯、聖多瑪斯、聖文都拉等。

我們有一個禮儀上的證據,同時也是一個神學性的證據:為祝聖執事,自古迄今就有的一個禮儀,即覆手禮和祝聖詞,並認為這個禮儀付予聖寵。這個論證是很有分量的,因為梵二曾用這樣的理由證明主教職的聖事性(25)。現在同樣的,也可以證明執事職的聖事性。

特利騰肯定由於天主的安排,聖統中有主教、司鐸和執事(26)。又宣稱,在司鐸聖職授予典禮中,主教所說的:「你們領受聖神吧」,並非空話(27)。同樣可用於執事聖職授予禮,因此,神學家幾乎一教的結論是:執事聖職授予典禮是聖事(28)

教宗比約十二世於一九四七年頒發「聖秩聖事」典章(Sacramentum Ordinis),聲稱聖秩聖事是耶穌建立的。既然聖事應表明它所付予的恩寵。那末在祝聖聖職禮儀中也應這樣(29)。他以後就個別地論主教職、司鐸職、執事職的授予禮的基本禮儀。為祝聖執事,如同為祝聖主教、司鐸一樣,規定了材料和形式,為表明所付的神權和恩寵,由此可見此典章假定執事聖職聖事性的道理。

梵二教會憲章二十九節說:「在教會聖統的下一級六品(即執事)他們所領的覆手禮,不是為作司祭,而是為服務,他們因聖事的恩寵受到鼓勵,在主教及其司祭團的共融之下,為天主的子民舉行禮儀,講道及愛德的服務」。聖事性的恩寵,即指:執事聖職授予禮為聖事。

教宗保祿六世在一九六七年頒發自動詔書「六品聖職」(30)。提到執事聖事性的恩寵,及其不可磨滅的印號。

由以上所引述的各項文件和論證,我們應斷定說:執事職的聖事性在今天雖然還未到達信仰上的「信理」的程度(31),但它實在是教會的教導。

三.終身執事的消失

終身執事在古代教會中有了一段黃金時代,即從殉道依納爵起到尼西大公會議時代。在第四世紀時,在執事與司鐸之間發生了衝突。從這時期起,執事在教會中,便逐漸消失了。這個爭論不論從歷史觀點,或從神學的觀點來看,都有其重要性,現在讓我們介紹於下。

問題是這樣的:一方面執事既然是主教的助手,他們常和主教在一起,他們是主教的前驅,主教的使者,代主教行事。在感恩祭中,在施行別的聖事中,也是他們在輔佐主教。所以實際上,在有關教會的事上,他們常有很重要的地位,有極廣泛的權力,比司鐸的影響力還要大。另一方面,在三百年的教難過去之後,司鐸的重要性也增加了。那時在鄉間有了許多教友,那裡的主教(Co-Episcopus)很需要他們,並且從這時起,也開始稱長老們為司祭(直到該時代,只有主教被稱為司祭),所以司鐸的地位這時也增高了。

執事與司鐸之間的爭執,在羅馬有了具體的表現。執事不願意服從司鐸的指揮,也不願意協助他們舉行感恩祭,他們也要求給司鐸送聖體和舉行聖體降福的權力等件。而司鐸也反對主教和執事的聯合陣線。有兩位作者還發表了言論,一是安博茲亞特(Ambrosiaster),一是聖熱羅尼莫,他們都保護司譯的權力而反對執事的傲慢,他們都主張:司鐸和主教在神權方面都平等的。這兩位作者引起了爭論,大家認為問題應當解決。這時聖職中的三級:主教、司鐸、和執事的權力,到了澄清的時候了。大家在爭論中,看清了長老的司祭地位,及其在教會中的重要性。

第四世紀時,召了尼西大公會議(公元三二五年),大會主要的工作是澄清了聖子與聖父同性同體的問題,因而鏟除了亞略的謬論。同時也討論到執事與司鐸之間的問題,規定:一、執事不可給司鐸送聖體,二、舉行感恩祭時,主教與司鐸坐於椅上,而執事則侍立於旁,三、執事應協助司鐸,如同以協助主教一樣。自此之後,執事逐漸喪失了以前的地位,也自這時起,終身執事逐漸消失了。

終身執事雖然在東方教會中一直延續到今天,但在拉丁教會中數世紀之久,執事職(除了極少數的例外,)只是晉升司鐸必須經過的一個步驟而已,而不是聖職中的本有的固定形式。

四.終身執事的恢復

早在四百年之前,特利騰大公會議就曾建議要恢復司鐸以下的各品級(32)。然而並沒有實現。直到現在的法典只准許授予臨時性的執事職(33)。教宗比約第十二世曾有恢復司鐸品以下的品級之意(34)。梵二之前許多人求恢復終身執事。梵二召開之時,經過了激烈的辯論之後,終於在一九六四年以一五八八對五二五多數票通過了恢復終身執事的議案(35)。教宗保祿六世在一九六七年頒發自動詔書「六品聖職」,規定了終身執事的一些章程,在一九七二年頒發自動詔書Ad Pascendum(36),又進一步地規定終身執應守的準則。

我們把梵二有關恢復終身執事職的話,綜合在一起,可以歸納成下面兩種理由:

(一)教會需要終身執事

在教會中,需要有人以隆重的禮節付洗,保管並分送聖體,代表教會證婚並祝福婚姻,為瀕危的人送臨終聖體等職務,可以按照拉丁教會的現行法律,在許多地區頗難實行,所以需要恢復終身執事,以便在主教及其司祭團的共融之下,為天主的子民舉行禮儀、講道、及愛德服務工作。這是教會憲章所提出的理由(37)

(二)執事職聖事聖寵的利益

現在在教會中已經有許多教友正在從事著執事的工作,譬如:有人以傳教員的身份宣講天主的聖道,或以本堂司鐸或主教的名義,執行社會慈善工作,或者領導偏遠地區的教友團體。如今,為何不用聖事的聖寵堅強他們、鼓勵他們,好使他們便有效地履行他們的職務呢?這是教會傳教工作法令所提出的理由(38)

 

五.關於梵二恢復終身執事的反省

梵二恢復終身執事的決議案引起了神學家的一些反省。在教會中最初六個世紀中盛行執事,他們也佔有重要的地位,但是日後逐漸還微,終於消失。執事的危機並非一個孤立的事件,而是與另一個問題相連的,即:當人們更清楚也肯定司鐸是司祭,是主教首要助手時,執事的危機便開始了,而後終於消失。因此,人們便問:執事的危機是偶發事件,巧合地和另一個問題連在一起?或者無論如何是不可避免的?

四百年之前,特利騰大公會議建議恢復司鐸以下的品級,如同在古代教會中的制度。然而這決議案只是官樣文章,並沒有產生進一步的效果,如果特利騰不能恢復這些品級,難道梵二就能恢復終身執事嗎?

今天一些國家正在嘗試祝聖一些終身執事;那末執事在古代教會中所發生的危機,會不會再發生?人們也問:執事這一般人是這樣的重要,以致需要恢復?梵二所提出的恢復終身執事的理由是不是足夠的理由?

為建立一個固定的職務,需要有使這個職務特別存在的理由,只有這樣,才能克服未來可能發生的困難。梵二提出的第一個理由:教會中許多重要工作,由於司鐸太少而無法完成,因此需要祝聖執事。有人認為,為滿足這個需要,不必要恢復一個固定的階級。因為司鐸的缺乏可能是臨時性的,並且執事所擔任的工作,教友們也能作。所以,這個理由並未構成恢復終身執事的足夠理由。可是我們如果仔細分析一 下,我們試看:教會目前的需要是怎樣的性質?在目前情況下,我們認為:教會在世界中,常是佔少數,常有作不完的工作,司鐸常是不夠應用。這個情況,要延續到世界末日。滿足這個需要,便是教會恢復終身執事的足夠理由:這是一個牧靈性的理由。

如果有人設難說:執事所擔任的工作,教友不也可以擔任嗎?為答覆這個設難,我們還有一個神學性的理由,即教會傳教工作法令所推出的理由。這個理由更清楚,也更有深度。聖秩聖事自宗徒時代起就有三級,每一級有其專有的職務和特殊的恩寵,這是教會的顯然的教導,如今如果有人已經在擔任著執事的職務,教會應當付給他們在教會中早已存在的特別為這些職務的恩寵。我們認為,這才是恢復終身執事的基本理由。

我們面對著世界各地教會及我國教會的情況,認為梵二決議恢復終身執事,是很有意義的,這個決議案要求我們合作,並參與這個新的經驗。

 

 
  1. 本文主要內容是根據羅馬額我略大學教授黎日然(P. Ligier, SJ.)在一九七一年出版的聖秩聖事第三章第二節「執事聖職」。(Il. Sacramento Dell’ Ordine, Tarza, Parte, III IL. Diaconato)
  2.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以下簡稱梵二)教會憲章(以下簡稱教憲)第十八節。
  3. 參閱梵二教憲第二十八節並註。
  4. 見鐸聲第十卷第十一期,頁二十六~三十五。
  5. 斐:一章一節。
  6. 弟前:第三章八~十三節。
  7. 見教父神學選集(施安堂譯)九號。
  8. 同上,二二0 號。
  9. 同四八,四九,五0, 五六,八四,一二八,三一0等號。
  10. 如Colson, Gachter等人。
  11. Colson 認為耶穌留下了一個圓滿的司祭職,而教會日後把它劃分了不同的職務。
  12. 宗八:4~8;26~40。
  13. 宗八:40。
  14. 十二位宗徒訓誨錄第十五章。見宗徒時代的教父,呂穆迪譯,頁十六。
  15. 聖依納爵致塔林人書第二章第二節。同上, 頁一八六。
  16. 聖依納爵致斐理拉德人書第四章,呂書頁二0 0 ~二0 一。致斯明納人書第十二章第二節。呂書頁二一二0。
  17. 參閱:St. Cyprianus, Epistolae xv, xvl; St. Augustinus, De Catechizandis Rudibus 1, Cap 1,1: PL 40, 309-310.
  18. 有人在戴都良的書中及Constitutiones Apostolicae中看到執事做了些不合法的事情,如:Horvath認為他們舉行過彌撒聖祭。羅馬額我略大學教授Ligier認為他們的赦罪是否是聖事性的,是不能夠證明的。參閱:奧脫著(王維賢譯)天主教信理神學下冊頁六九一。
  19. 殉道依納爵致瑪尼西人書,第六章一節,見呂穆迪譯:宗徒時代的教父, 頁一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