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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4)p399-418
   

現代救贖神學之探討

 

引言

新約並沒有供給我們一個有系統的救贖思想,而且在聖經的啟示中論基督的救贖有了許多不同的名稱:如救贖、解脫、代贖、補贖、犧牲、憐憫等等,即沒有賠償 (Satisfactio) 一詞。那知神學家們卻用了比聖經更嚴格的名稱:如賠償、功績、懲罰等等。

現代的神學家以不違反救贖論中已有的信理為原則,試圖在理解方面努力,尋求更合適的論證,更能把救贖的客體與主體的含義彰顯出來,不使我們人類在基督的救贖工程內失去我們應盡的責任。這樣,基督的救贖功效並非一種機械式的行動;因為天主救人,不能沒有人自己的合作。

另外,雖然耶穌的死亡在救贖工程內佔有特殊的地位;但祂的死亡不能與基督生平的歷史無關,更不能忽略了與復活的連繫。這樣,死亡將不會只是一種賠償天主公義的代罰。

現在根據聖保祿的道理:「這耶穌曾為我們的過犯被交付,又為了使我們成義而復活」(羅四25),我們應該很明顯地了解基督的教贖具有罪過的赦免以及與天主合好的正面意義;但這救贖的功效是建立在死亡與復活的連繫上。現代的神學家更喜歡以「解脫」 (Liberatio)來解釋救贖的功效。

壹 耶穌之死亡的歷史事蹟之認識

死亡的事蹟具有它的歷史背景,忽略了這一關鍵問題,我們幾乎不可能認識耶穌的死亡究竟具有怎樣的教贖含義,故此首先應把耶穌死亡的史實加以分析。

這是很清楚的一個事實,聖經中有關苦難的記述並非是很中立的史記,也就是說聖經的作者都在苦難史中摻雜了神學的反省,只是程度有所不同,因為宗徒們在耶穌復活後,不再以祂的死亡為一不可了解的事件。初期的信友團體更是把信仰建立在耶穌的復活上,耶穌的死亡為他們並不是難解的奧蹟;無形中他們並不太注意耶穌的死亡了。

至於福音中的苦難記,有時讀來令人覺得四部福音的描述都差不多一樣;有時卻又能發現不同之處,各有千秋。但是,他們都有一共同的看法,基於復活是初傳的信仰基石。耶穌的死亡成了預料中的事,反而使聖史們對死亡不太關心。相反地,為了證實耶穌的復活是千真萬確的,所以他們都力求發掘復活的真相,使那些尚未明瞭復活奧蹟的弟子們能深信而獲得信仰;為此,聖路加還特別記述了厄瑪烏的二位門徒在路上遇見復活的耶穌之事件(路廿四13﹏35)。這記載無疑成了啟發慕道者之信德的要理講授,復活的奧蹟是引領人進入教會的必然課題,也是得救的關鍵;但是,必須經過謙虛的苦難途徑。

福音的作者在另一面並沒有忽略耶穌死因的記載,只是讀者們很自然地認為耶穌既要復活,所以不能不死。這種死亡與復活的連繫未免太單純了,故此在救贖的神學裡所產生的困難是預料中的事。

若是仔細去讀耶穌的苦難記,將會對耶穌的死在救贖神學的領域中發掘新的釋義。

耶穌的死亡在猶太人眼中是一種罪有應得的刑罰;為羅馬人是造反的結果;為我們卻是一種恐怖的罪惡,出於猶太領袖之壞心的悲劇。表面上看來是非常清楚而單純,事實上卻不是那末簡單。

分析一下,耶穌的受審導源於祂的宣講,宣講開始就發生了正面的衝突,然後加上祂的行動,演變到法利塞人與宗教領袖非除掉祂不可的局勢。

耶穌因其言行被某些人認為是默西亞,但某些人又視之惡表。令人迷感的是祂的言行並不完全與猶太人的祖先所預言的相符合,甚至有異端的嫌疑,因為有時祂被人認為一位相反法律的反動派。總之,耶穌的自由行動使當時的領袖發生了良心的不安。

最後,猶太人不能忍受了,在這種混亂的局面之一下,耶穌的死亡確實深奧莫測。天主好似也不為祂作證;羅馬人糊裡糊塗申明了祂的無罪,卻又交給猶太人任意處置,判了祂的死刑。

被釘在十字架上時,兩旁還有強盜同時受刑;惡人在十字架下嘲笑著說:「如果你是天主子,從十字架上下來罷!」(瑪廿七39﹏44;谷十五29﹏32;路廿三35﹏37)那些領袖們認為倘若耶穌是天主的先知,天主就該救祂。由此可見,耶穌的死因並不那末簡單。最後,雖然福音的作者對耶穌死後的哀榮作了一個交代,耶穌的死亡好似乃天主的意思,因為後來的復活顯揚了祂的順命。瑪竇和馬爾谷是藉描述羅馬人百夫長因當時所發生的情況承認耶穌真是天主子(谷十五39)以及聖殿帳幔的分裂而廢除舊約,表揚了耶穌的死亡為天主性的事蹟(瑪廿七51)。路加則是用不同的手筆描繪耶穌的悲劇是一個義人的死亡(路廿三47)。若望更是以後來的復活證實了耶穌的尊位:「那看目這事的人就作證,而他的見證是真實的,並且『那位』(即若望)知道他所說的是真實的,為叫你們也相信」(若十九35)。因此,從宗徒時代起,初期的信友都相信耶穌是為我們而死,而有了「信經」所說的「為我們被釘在十字架上,受難而被埋葬」。

但是這樣的交代,尚未說出耶穌的死亡與復活與祂的生平歷史有何關係,復活只不過證實了耶穌的無罪,還未對祂的死亡之救贖意義作完整的解釋,故此還得更深一層去研討。

貳 耶穌死亡之理解

從耶穌的生平歷史事蹟去看祂的死亡,自然地會增強我們對耶穌死亡的理解,而且也對耶穌的復活有更深入的認識。現在,試圖從三個不同的幅度去探討耶穌死亡的含義:

(一)從先知的身份去理解耶穌的死亡

因為耶穌是先知,祂有宣講的使命;但祂的言語會使當時的某些聽眾不安,我們可以從聽眾的反應看得出來。

宗教領袖們對耶穌某些言行的誤會,認為祂在播散異端;百姓們以其渴望一種政治救星的心理,不肯接納耶穌是默西亞,羅馬人則認為耶穌是神視者,深恐祂會引起騷擾。

耶穌不受當時的人們歡迎,祂並不顧及,也不用任何方法保衛自己,只以其宣講從事祂的使命,於是便遭遇到誹謗,最後還被逮捕、受審、被釘在十字架上。這樣,耶穌先知的歷史命運,正如其他的許多義人先知一樣:祂的死亡是忠於宣講訊息的結果。

但是,耶穌的死亡,如同義人的死亡,揭開了惡勢力的醜惡;另一面卻又開創了一種新的希望,給與人們一種解脫的力量。所以耶穌的死亡是完全真實的人性死亡,沒有失去死亡的意義;就如同許多義人,祂寧可犧牲自己的生命權而維護正義。這種義人的死亡,常以自己的死亡促成人際關係的改善。基於這種死亡的意義,耶穌的死亡是人性的,並沒有受到外在的必然現象之迫使:所以不是天主意旨的預先假定。

若是把耶穌的死亡與歷史的背景分開,雖然好似應驗了聖經的話:「默西亞不是必須受這些苦難,才進入他的光榮嗎?」(路廿四26)但是這種象徵的意義卻損害了事實的真相。若是以一種天主預定的律法性之死亡來解釋耶穌的遭遇,只不過是滿全了賠償之說的假定;與我們人的得救之關係止於死亡而已。何況這種解釋,無形中為猶太人脫免了謀殺的惡行,反而是天主成了看不見的劊子手。

反之,耶穌的死亡完全是屬於人性的,如同許多的義人,不屈服於惡勢力的權下而被謀殺,祂的死亡是生理性的命運,惡作劇的後果。祂雖被害,但祂把正義和真理看在自己的生命之上:「你說的是,我是君王。我為此而生,我也為此而來到世界上,為的給真理作證:凡屬於真理的,必聽從我的韾音」(若十八37)。這樣,耶穌的死亡就具有一種不同於任何人的特別含義。而且這種義人和先知的死亡也是聖經上常有的事,那麼這種死亡之意超過聖經的預言多多了,所以才能說:「他是為我們的罪而死」(羅四25)。

(二)從默西亞的身份去理解耶穌的死亡

耶穌不只是一位義人,也不只是一位先知,而且祂還是默西亞,也就是天國的開創人。

但耶穌的默西亞之身份卻不是當時的猶太人所想像的一位有權勢的政治革命家,而且祂斷然地拒絕了這想法。猶太人把一切希望寄託在耶穌身上,祂卻使他們的夢幻成空,為此被判死刑。耶穌的態度卻另有一種打算,就是忠實於祂自己的默西亞之身份,耶穌受誘的事蹟正說明了這一點。若是耶穌是默西亞,天主之子,也就是天父所喜悅的,甚至有天主的一切權能。祂為完成自己的使命,不惜推卻任何阻礙自己使命的權力:祂不把石頭變成麵包;也禁止伯多祿以武力保護祂的生命。祂的權能卻是獻出自己成為大眾共融的力量。祂是默西亞,要成為人類的君王和首領,卻是以僕人的身份。在某些情勢之下,祂不惜放棄顯奇蹟的權能,而忠於祂的宣講,藉以重建天主的王國,改善世界。

耶穌的默西亞使命不仗恃權勢征服人類,而是以祂的聖善感化人類。這正是祂以死亡彰顯出默西亞的真相,為糾正猶太人、甚至宗徒們對默西亞之許諾與期待的錯覺,這才是救贖的真意。祂沒有免除我們人在救贖內應盡的責任,成為天主的合作者。建立先知所預言的默西亞王國,乃是在基督內,藉著基督度愛的生活。

耶穌的默西亞使命雖不同於猶太人的看法,卻同先知們遭遇了相似的命運,故此祂的死亡並沒有失去默西亞應給與人類的希望。就如先知們為義而受難,在歷史中常能促成許多人為效法他們而為正義戰鬥,甚至不惜犧牲自己的性命:同樣,耶穌的死亡不是奪去了祂的生命,而是祂自己獻出了生命。耶穌的死亡不是生理性的不幸事件,也不是政治或宗教性的鬥爭:而是祂為了維護正義與建立天主的國而應付出的代價。這是希望的動力,而不是屈服於命運的安排,所以不是懲罰:先知們透過死亡,維持了兄弟之間應有的正義和博愛,那不是保衛自己的生命所能衡量的。耶穌就是如此:如同任何義人以無罪之身受到死亡的判決,或是如同先知被謀害,乃是對抗人類歷史中的惡勢力。

(三)耶穌為我們的罪而死亡的理解

上述兩種對耶穌之死亡的理解還不能完全盡述耶穌救贖我們的功效,務必更深入地去探討耶穌為我們的罪而死亡究竟有何意義。

這種為罪而死亡並不是消除罪過之意,而是要讓耶穌為維護正義、真理而奉獻自己生命的態度,也能導引罪人採取行動,改變並推翻人們對先知或默西亞所作的錯誤之判決;也就是人們應欽佩先知或默西亞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而忠於宣講的使命,導致人類在歷史過程中改善人彼此之間的關係,這種功效不是機械式的赦罪所能比擬的。

在耶穌默西亞的事件上,祂的怨死和天國喜訊的密切關係將要使人類反省:祂的死亡超越權能的顯示應成為人類革新的動力,因而廢止自我滿足。若是聖經的記載承認先知的祈禱、受苦、受死對罪人能有悔改的功效:那末,更該承認耶穌的力量比先知們更有效:「這耶穌曾為了我們的過犯而被交付,又為了使我們成義而復活」(羅四25)。所以耶穌不但如同先知們為義而死,還從死中復活了。這是先知們沒有的事蹟。若是耶穌的死亡為罪人產生了救贖的功效,乃是因為祂復活了。為此,單從先知或默西亞的身份去理解耶穌的死亡,還不能證實死亡的救贖含義,更不是以死亡作為賠償之懲罰的理論所能理解的。

耶穌的復活使祂成為「主」並賦與祂天主子的權能。祂為了正義沒有畏懼接受死亡,使那些捨棄了祂的門徒之希望不落空,而獲得了天主自己的證實:是天主給與了耶穌力量和理由要希望、戰鬥;由於耶穌不怕死,這樣、天主在復活耶穌時給了祂天主子的權能,這不是人們所料想的權能,就如魔鬼誘惑祂時所希望的一樣,只是為自己的光榮和自我滿足;而是如同依撒依亞先知所預言的「天主之僕人」的權能。祂的默西亞身份不是在人間的特權或是與天主同等的地位(斐二6)。祂是先知和默西亞,但不求逃避人類有罪的條件。耶穌接受了人罪的後果之死亡;但祂的死亡是人們仇害同類的惡果,具有一種象徵的含義,啟示人罪所導致的後果。

任何道德行為解除不了導致殺人之仇恨的行動,諸如耶穌為自由、為正義、為真理而挺身走險都逃不過仇恨者的摧毀惡勢力。但是,耶穌面對如此的劣境絕不捨棄自己的宣講喜訊職責和忠於自己的默西亞之使命。祂面對置自己於死地的仇恨作了一個奉獻,而成了死亡的主人,祂原諒了那些仇恨並殺害祂的惡人。

仇恨可以殺害肉體,但對耶穌的寬仁卻一無所能。耶穌對仇人的寬恕表達了天主對人的仁愛:這種愛拆毀了耶穌與仇人之間的籬笆。在受十字架死刑時,耶穌寬恕仇人,並絕對信賴天主寬恕了仇人。天主在耶穌身上被啟示出來不是審判者的權能,而是真實的仁愛(若三17),就是這愛才是生命的泉源。耶穌在寬恕仇人時,沒有進入施與祂死亡之仇恨中,祂的愛改變了祂與仇人之間的關係。愛自己的仇人,就是祂戰勝了仇恨。但在死亡中,耶穌只是寄與希望的勝利者,復活才證實了耶穌的寬恕,並且啟示出來仇恨已被征服:天主就是如同耶穌人性所顯示的那樣,復活奠定了耶穌的希望,摧毀了死亡:「如果基督沒有復活,你們的信仰便是假的,你們還在罪惡中」(格前十五17)

總結以上三種理解,我們可以獲得這樣的一個結論:若是沒有前面兩種理解,只以復活證實耶穌的死亡是救贖人類的工程,還是沒有擺脫代罰的說法:但是,沒有復活,也不能對前兩種理解獲得救贖之實質的完整。所以三種理解併用,才能認識耶穌的死亡是救贖工程的全貌:祂是義人及先知,死亡的恐怖並不能阻止祂對正義和真理的維護;祂是默西亞,以宣講的脆弱抵制暴力,以死亡建立默西亞的布望:為罪人而死,乃是以寬恕克服仇恨,而復活證實了祂的寬恕。

這三種理解的連繫,使我們認清了祂的死亡不平常,具有很深的救贖意義:祂的死亡顯示了我們的世界因罪惡而蒙羞;祂不以權能摧毀罪惡的死亡之命運去建立默西亞的希望,卻以寬恕仇人代替報復,於是祂對死亡的勝利是在復活上彰顯出來。復活有如天主的印記刻劃在耶穌身上,是天主負起了責任,追認了耶穌所作的一切,使死亡失去了意義。

這樣,義人為正義而戰鬥、先知為真理而捐軀才是最確定的希望:若天主是真實的,對正義和愛德的信賴,正是得勝罪惡之仇恨與暴力最有力而且也是決定性的憑證。天主在耶穌的復活上啟示了自己,並建立了耶穌天主子的權能,因為耶穌顯示了祂的人性之圓滿:就是祂人性的偉大和有限性,在戰鬥中實踐了正義的許諾。

耶穌的死亡與復活之連繫不是與耶穌的歷史生命無關的,其實就是紮根在祂的生命內。從此,可以毫無保留地表達出來,死亡與復活為普世人類的救贖不是抽象的,也不是象徵;因為若是不寄託在耶穌的言行與態度上,巴斯卦奧蹟就失去了真實性。

巴斯卦的奧蹟乃是承認生命的正義,我們的死亡和生命從耶穌個別的歷史中接受了任何死亡和生命所不能創造的真實意義。當然,這個別的歷史被接納在整個人類之體驗的基本範疇內。仁愛正義、生命和死亡,自古到今,都在滋養著人類的反省,人世間的觀念和哲學以不同的方式想成全我們所體驗到的基本和常有的意識。但耶穌卻沒有創造任何宇宙觀或哲理,只是宣講了天主王國之重建的許諾,為此而遭受到人們的唾棄:苦難的事蹟好似使耶穌的默西亞思想和為人的希望之戰鬥已失敗;但是,祂的復活證實了這才是真正的希望,耶穌的死亡與復活不偶然的事件。

事實上,死亡在復活上披露了它的真義,以及復活從死亡獲得了解釋。死亡與生命的戰鬥從耶穌的個別生命中得到最後的解答:乃是啟示生命的真實意義及其光榮。

 耶穌救贖的功效

認清了耶穌死亡的不同理解,現在就該進入救贖的信理神學的領域,把教會傳統的救贖神學問題加以現代神學之解釋,使我們在信仰上更鞏固,也更堅強。

(一) 耶穌的救贖工程具有祭獻的意義

在這問題內包括有三個信理:(1)人而天主的耶穌基督是大司祭;(2)基督在十字架上自獻於天主,行了真正的祭獻;(3)基督藉著十字架上祭祀的死亡救贖了我們,使我們與天主和好。

教會的傳統神學依據希伯來書第八和第九兩章皆認為耶穌的死亡具有原始的含義;即祭獻。只是在解釋上,今天的神學趨勢幾乎一致地強調耶穌的死亡只是耶穌愛心與服從的表達,因此祂的祭獻不只是死亡,而是祂的整個生命的奉獻其功效乃是天主使祂從死中復活,成了生命的泉源,使人得到解放而得救。

(1)祭獻的意義

聖奧斯定論祭獻說:「看得見的祭祀乃是看不見之奉獻的神聖標記,即聖事」。從這概念而論,祭獻乃是人內心的宗教態度之表達,也就是說,祭獻的含義應從人的態度去發掘;外在的禮節,無非是在表達出奉獻者皈依天主的目的:即獻祭者坦誠承認自己屬於上主,並與祂有著共融的連繫。

在祭獻時所奉獻的禮品常是人間的俗物,透過禮節而轉變為神聖的祭品,表達出祭獻者也因此而轉變為屬神者,住入神的領域,與神相遇而共融。舊約中,這種舉行祭禮的職務只屬於祝聖過的人,因其受傅油禮的力量,他已經不是凡人,而是司祭。但是司祭的職務只是舉行禮節,屬於外在的行動,為此祭獻的禮儀性也是外表的;這也就是說,祭品只不過是屬於人的某些外在物品。為此,祭獻的價值意味著人面對天主的恩物應有的態度,該是人的實際生活與祭獻性的行動之吻合的證實。所以祭獻的真實與否,要看人心正直與否。這樣,外在的祭獻正是表達真實的內在之奉獻。

既是如此,殺牲(immolatio)就不是祭獻的實質性因素,它只不過是使俗物轉變成聖物的可能性之方式之一。其實,舊約的殺牲並非祭禮的中心;只有血禮才是主要的禮節。在盟約的祭祀中,殺牲只不過是祭祀的準備過程,其主要的禮節卻為梅瑟所保留:就是在祭臺上酒血,並把血酒在子民身上(出廿四3﹏8)。這樣,血的功效產生了立約雙方的共融:他們共同分享同一生命。另外,在贖罪祭中(肋十六15﹏19),血也具有淨化的目的,就是說這種血的淨化作用乃是贖罪的(肋十七11),因為血是生命的命脈,流血表示獻出生命,是最適合獻給天主的最尊貴的祭品。血能淨化,因為血從生命中流出時乃是與俗物分開,進入天主的範圍。先於流血的殺牲雖屬於祭獻,但不一定意味著一種毀滅,而是進入天主的境界之過程。

舊約的祭獻象徵人皈依天主,人該與自己分離,即從俗物轉變為聖物,要人與罪惡分離,因為祭獻的目的乃是人分享他們所祭獻的天主之生命。

(2)基督的祭獻

若是以祭獻的圖像用在耶穌的死亡上,必須承認十字架的死亡本身不是禮節,也不是聖事,因為這是罪惡的行動,而祭獻是光榮天主,所以基督的祭獻應是一種內心的奉祭獻:即在祂的愛心和服從上承認天主的主權和光榮,但卻不能說這種獻沒有表達的意境,因為這種祭獻呈現在外表可見的東西不是別的,乃是基督自己:即基督的身體作了祭獻的材料(希十5﹏8)。

前面還提到祭獻是歸向天文主的途徑,把一件俗物轉變成屬於天主主權的聖物。基督本來就是屬於天主的,那末,因著祂的無罪以及戰鬥,是否可以辨別這種從俗物轉變為聖物的途徑?

基督是在自己的身體上奉獻祭禮,祂自甘接受了肉身的條件,亦即迎接了死亡。祂拒絕了擁有權能的默西亞主義,而取了同我們一樣缺乏天主光榮的條件:聖保祿說基督為人的原故取了有罪的人形。透過自願的死亡,離開了肉身的範圍:祂把死亡作為獻出自己以及歸向天主的記號,證實了祂是為人的自由和愛而死。若要維持祭獻的圖像,我們應該說這是耶穌歸向天主的象徵,但是由祂自己歸向天主。基督所奉獻的不是別的東西,而是祂自己,死亡只不過是一種表達途徑。若是死亡不是愛的見證和記號,祂並沒有歸向天主。為此,其見證乃是忠於正義的後果,獻與天主最大的光榮。所以祭獻的實質乃是基督的聽命與愛心,是基督光榮天主,而不是死亡;也就是祂為人所奉獻出來的愛心。

若要維持俗物轉變為聖物的祭獻之圖像,只有在基督取了一個與天主分裂的人性條件上去看俗物。但其轉變不是如同舊約的祭獻所描繪的在形象上去完成,而是在基督自己身上去完成;若是祭獻的實質是一個完全相似天主生命的人物,其完成的境界乃是復活。整個地進入天主聖德的境界,基督成了為眾人的聖化者。這種聖化乃是基督死亡時以愛心奉獻給天主的後果。從此,祂成了生命的泉源,皈依的原則,因為祂完全是生活著的。

這種祭獻的觀念建立在死亡與復活的真實連繫上。只有從這種連繫而論才有意義,於是超越了禮儀的特徵,而顯示在基督為忠於正義的戰鬥不惜犧牲自己的現世生命上。若不是如此,祂的死亡並沒有祭獻的真相。所以這種祭獻的圖像只是相對?舊約的祭獻而言;基督的祭獻已取代了舊約的祭獻,與天主相遇的地方不是外表的禮節,卻基督人性的「俗化」生命。

(二)基督的救贖工程具有賠償的功效

賠償 (Satis-factio)的道理在聖經中確實是沒有,乃是由Tertullianus論補贖而開始了賠償的思想。他認為王主乃是立法和司法者,把賠償的觀念用在天主與人之間的法律性關係上:罪是相反法律,破壞法律的行為,有辱天主的尊嚴;行善則是按法律行事而中悅天主。人在犯罪的情況之下,應自動地為自己的罪過作補贖,這便是賠償之說的由來。於是這種賠償的觀念在拉丁教父中便應用上了,聖盎博和聖奧斯定都是如此解釋基督的死亡是賠償人罪應受之罰。演變到Anselmus的時候,他把罪所給與天主的侮辱看成是無限的,因為天主是無限的,為此要賠償天主所受的無限侮辱必須是相對的善行,於是基督的死亡為他成了假定的法律性之要求,也就是等於是天主的要求。

這種偏激於天主的公義要求,也無疑是受了其它宗教的影響,即罪有應得的罰;但是,其它宗教卻不敢設想一位受得罪的神怎麼還能是派遣自己的子代罪人受死。

為我們也有一個難解的疑問:這樣可怕的公義怎還能天主仁愛的喜訊?豈不知聖經的啟示正是相反,因為在救贖工程內不是人以相對的賠償去親近天主,而是天主先於人,自動地為人獻出自己,重建人同他的關係:天主以其具有創造性的仁愛使不義之成義;這是一種積極的成義,使人重獲他因罪過而失去的幸福。這應是基督宗教帶給宗教歷史的革命性行動。新約沒有說是人自動地同天主和好,因為是人犯了罪;而是天主自動地與人和好:「這就是說:天主在基督內使世界與自己和好」(格後五19);也就是說:天主沒有等待有罪之人前來與主和好,祂卻先於人同人和好。這是從降生與十字架的奧蹟所得的證實。

為此,現代的神學家對賠償的救贖意義有了更深入的解釋。

(1)賠償的意義

現代的神學解釋先從人類的歷史去了解天主的公義,因為天主參與了我們人類的歷史,再從歷史的動態去認識天主的啟示,那麼,我們立刻看出來天主的公義乃是人的存在是為天主的光榮。罪,無論是個人的或是集體的,都是破壞天主的光榮和祂的愛。所以賠償應在愛天主上去完成,使人重屬於天主,光榮天主,消滅罪行。

已成事實的罪過雖是磨滅不了的事蹟,但人的歷史並沒有就此結束,而成為定局。在人的歷史中雖有罪破壞著天主的光榮,但也有善行不斷地光榮天主;所以賠償天主的光榮,在於改變人的歷史。可惜為改變這已破壞了的歷史,和賠償罪所破壞了的天主光榮,是人所無能為力的。

(2)基督的賠償

基督的生活,以其無罪之身,不斷地為正義而戰鬥,甚至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作為祂光榮天主的見證,使人類的歷史改觀;因為祂個人的歷史與整個人類的歷史不是沒有關聯的。這種歷史在天主的思想內就是天主受光榮的地方,也就是一種賠償了。

罪過從開始便破壞了天主的光榮,帶來了恨,其後果是使歷史變成了痛苦與死亡的地方,而不是光榮天主。既是如此,死亡成了罪罰,具有公義的意義,基督的賠償也必須改變死亡的意義。於是,基督為改變歷史,不斷地為正義而戰鬥,以致接受了痛苦與死亡;但是自甘情願的死亡,在基督身上成了自由和愛的見證。這種死亡只不過是賠償的途徑,打開了能夠愛天主光榮天主的新境,改變了人的歷史,也改變了痛苦和死的意義。

但是,死亡既是賠償的途徑和光榮天主的見證,除非是在基督的復活上才能獲得證實,因為復活乃是天主的愛在基督身上啟示出來,就是天主重新接納了受過罪惡之影響的人類,使人解脫死亡的桎梏,是人得救的開始,復活的基督聯合所有的人類重寫自己的歷史。復活屬於救恩的歷史,才能成為每一個人光榮天主的地方。

(3)人在賠償?應扮演的角色

神學家們沒有因為傳統的賠償理論之偏激而放棄賠償的神學;反之,從基督的賠償所獲得的救恩意義,使人也認清了自己在賠償的救恩中將要扮演的角色,指明人的得救不是與他的過去或歷史毫無關係。若是從罪有應得之罰的公義去論賠償,就好似基督的賠償滿全了法律性的罪罰,天主的寬赦以一種魔術的手法免除了人的罪過,並一筆勾消了罪人的過去,人在賠償中沒有任何的責任。

其實,天主的公義並不建立在一種抵押式的賠償,而是要使人從他的墮落以及墮落的後果中解脫出來,要求人成為革新的演員,這樣,人在自己的得救中扮演了一個不可少的角色,所以天主的公義在救贖內不是要求人賠償天主因罪所受的侮辱,而是要人成為自己得救的合作者。

(三)基督的救贖工程也有功績的功效

基督的救贖工程具有祭獻和賠償的功效還不夠,因為以上的救贖觀念著重補贖的特徵,包括死亡在內,因而使耶穌的生命與死亡好似分開了;所以在論基督的救贖工程時也不能忽略耶穌為重建天主的王國所作的一切,基督的功績正是為著這目的加以解釋。

(1)功績的概念

所謂功績,就是為他人完成的一項事工,憑這事工足以向那人要求報酬。若是報酬是權利所要求的,就是「義理功績」 (meritum de condigno)。若是報酬出於情誼,即出於賞報者的慈悲,許諾及對功績之接受,則稱為「情誼功績」(meritum de congruo)。

所以論功績,常假定存在著甲乙雙方的位格關係,彼此相屬。

在聖經裡面,論到人的得救,需要立功:「將來人子要按照每人的行為予賞報」(瑪十六27)。而且這種賞報與人的功績成為正比例:「小量播種的,也要小量收穫;大量播種的,也要大量收穫」(格後九6)。

人的得救本是出於天主的恩賜,與人的功績是沒有比例的:「你們歡喜吧!因為你們在天上的賞報是豐厚的」(瑪五12),所以,人的得救之功績應是「情誼的功績」。

但是,若是人的行動出於聖神的推動,這種功績將因聖神的力量成了「湧到永生的水泉」(若四14),也可以說是「義理的功績」,而且聖經屢次論天主是公義的:「天主不是不公義的,而至於忘記了你們的善工和愛德」(希六10)。在僱工的比喻中耶穌也說過:「凡按照公義該給的,我必給你們」(瑪廿4)。

(2)功績的實質

若是人的功績使人得救,其目的乃是得著天主,天主為人所愛,但是為達到此目的不是人的能力所及,因為在人自身內不可能獲得這目的,所以只有期待天主的恩賜。不過,這種期待不是消極的等待,而是要人以其行動朝向這目的而努力,所以我們的功績便被置於行動與目的之間,期待天主的參與。雖然我們無能實現此目的;可是沒有我們的行動,我們永遠也不會達到此目的。為此,我們的行動乃是欲達到目的的權利,在真正獲得此目的時便證實了這種權利的確定。

既是如此,在目的與行動之間就存在著一個關鍵,這關鍵就是建立在天主的生命上,祂在現世就可屬於我們,這就是神學家們所說的「聖寵」或是「愛德」。它能使我們置身於天主的境界,昇華到天主的境界,這應是天主首先恩賜的碩果,能?建立一種公義的可能性之關係,就是與天主永恆的共融和我們在聖寵的推動之下而愛天主的關係。

為此,天主要賜給我們祂的生命不是與我們的行動毫無關係的,但若是天主的生命不成為我們行動的力,我們的行動就沒有天主的生命,也就不是愛的行動,將無功績可言。所以聖寵不是別的,乃是使人同天主交往的能力,愛德是與他人交往的能力。

這樣,功績的基礎乃是愛,而不是行動的客體內容。因功績而創造的權利無非是存在於一種恩賜之功效的第一次共融之內,因為這是天主之愛的碩果,祂願我們成為祂的友人。就如聖奧斯定所說:「天主給們的善工加冕時,乃是給祂自己的恩惠加冕」。功績就是使人負起建立自己永恆之命運應盡的一部份責任。從天主那一方面看,這是人最大的愛德,足使天主尊重人,讓人成為天主的合作者。

(3)基督的功積

從救思論人的功績,首先應承認是天主先賜給了人賴以立功的聖寵,然後是人的行動與聖寵合作才能產生救恩的功績,故此人是自己得救的合作者。

取了人性的基督是天主最完美的合作者,我們的得救都是祂的一切行動之功效,因為祂為愛而死,為祂自己獲得復活,為他人獲得救恩;換句話說,基督的一切行動都是獲得天主報酬之最好的功績:「為此天主極其舉揚了他」(斐二9),「我們看見了……耶穌,因他所受的苦難和死仁,接受了尊榮和榮譽的冠冕」(希二9)。而且我們的得救的恩惠因祂的功績天主才賜給了我們:「除他以外,無論憑誰,決無救恩」(宗四12)。聖保祿認為,非賴基督的功績,不能獲得救恩(羅三24﹏25;五15;七24;弗二4)。

耶穌的功績不是獲得天主子的名義,因為祂原來就是天主子。祂為自己所獲得的乃是復活,受顯揚,以及為我們人所獲得的解救。沒有基督的功績,我們也不能獲得天主的聖寵;沒有聖寵,我們的行動也沒有功績可言:「因為離了我,你們什麼也不能作」(若十五5)。

從前面論功績之實質的觀念來看,基督因復活所獲得的權能或是「主」的名義,應該顯示出是祂愛天主之德的賞報,並由祂的愛啟示出天主的主權。若是耶穌沒有放祂應有的光榮,祂的「主」之名義在罪人的世界裡,就不能直接顯示出祂人性的愛。因為耶穌以其行動所獲得的「主」之光榮,證實了祂的復活乃是祂現世生命及其苦難的碩果。若是耶穌沒有放棄祂的默西亞之光榮,以及祂若是沒有因祂的人性生命而獲得光榮,我們也不能因一個人(即耶穌)而得救。一個人救了眾人,更是顯示了天主最大的仁愛。

這樣,我們找到了啟示所要求的愛天主之德及耶穌在實踐人之得救的人性行動之間的關係,我們就可以這樣的結論說:愛天主之德就是證實人之受舉揚。在救贖工程內人的合作,遠超過救恩只是天主的行動和白白恩賜之看法,反而更是啟示了救恩的超越性。

所以功績的意義,不只是從耶穌的人性行動而論祂的死亡與復活之間的連繫;而且也綜合了我們的得救與耶穌的現世生命之關係:功績的意義乃是置耶穌的死亡與復活於祂恆久的忠實,耶穌以其言語和行動為那將成立的天主之國作了見證。

綜合以上的神學反省,我們仍舊能按著傳統的神學觀念,以祭獻、賠償、功績而論基督的救贖工程。但是,耶穌的死亡不是一種懲罰,而是耶穌忠於正義與主共融的殉身。

耶穌的死亡之成為祭獻,乃是相對於舊約的祭獻而言的;然而,耶穌的祭獻卻廢除了舊約,建立了新的盟約。祂的祭獻已不是屬於禮節的範疇,因為我們在耶穌的祭獻中與主相遇不是在禮節行動中,而是在耶穌的忠實於自己的使命裡,透過祂的死亡與復活而與主共融。

耶穌的死亡是人類歷史的後果,但祂不是代替人死的犧牲品。若是祂有代表人的名義,乃是祂的死亡肩負起整個宇宙存在的意義。因其現世的生活、無罪、戰鬥、被判,耶穌卻給祂的死亡一個新的意義,重新恢復了歷史應有的真相—光榮天主。祂的賠償乃是改變我們人墮落的境況,這是祂以自己的現世生活和態度得勝死亡的碩果。祂的復活得勝了死亡,就是祂為我們贏得解脫的證實。誰為正義以及為他人而生便不會死亡(永死),因為他度的是天主的生命。

耶穌的苦難和死亡確實在復活上得到了真正的理證:「天主把你們所釘死的這位耶穌,立為主,立為默西亞」(宗二36);耶穌自己也說:「為義而受迫害的人是有福的,因為天國是他們的」(瑪五10)。

耶穌的苦難與死亡不是痛苦與死亡本身的光榮,而是祂為正義而戰的慶典。誰愛人愛到如此地步,以致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證明了天主的國已來臨,克服了不義和死亡。從這種功績不難領悟到苦難的現實意義:就是以真實的生命之狂愛接受死亡。

總結基督救贖的功效,我們應該相信基督是為眾人的得救而完成祂的救贖的工程:為信主的人,甚至外邦人,即全人類;只是已經受到永罰者不包括在內,因為他們自甘摒棄了主。

基督救贖客體功效具有足夠的有效性,成為潛伏在眾人內的得救潛力;至於主體的功效就是人能賴基督的救贖工程,使人的行動成為有效的功能,但還須人為自己的得救成為救主的合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