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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4)p243-250
   

基督徒的婚姻還可能存在嗎?(註)

 

今日婚姻真正的悲劇是在於夫妻之間愛情關係的破損。是否我們因為感到失望,就此而更改某些律法呢?或者,相反的,我們要把基督徒的婚姻觀再次加以肯定呢?
「再婚問題」在天主教會內引起了日益頻繁的討論和研究,而這個以各種方式提出的問題,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需要慎重的反省工夫。因為個人對問題所持的觀點總也不能包括整體的問題;因其出發點是由他對事物的希望形成的,而個人著手進入問題的方法不僅會影響材料的取捨,同時也影響到結論。因此,重要的是,對於時下對再婚提出的問題所用的方法方面,必須考慮到它們的適宜性與後果。有效的方法是探查為什麼偏偏是這些而不是其他問題首當其衝的原因;或者更好是能提出導向討論與鑽研的問題,而不必提及其他問題發展的可能性。
「基督徒的婚姻在今日是否可能?」是最好也是最實用的問題。理由是唯有在首要問題的光照下,一個人才能更實際的進到次等問題──即「天主教友再婚問題的可能性」的討論上。而這種把時下流行的次等問題當作注意的焦點的事實,在將來只會被認為是一種鑽牛角尖,甚且目標不正的現象而已。由北美的實例中便可看出端倪:
譬如,一九六九年間,加拿大教會法學會(The Canadian Canon Law Society)「著手研究第八五五條法典的應用問題。即有關那些婚姻未獲教會當局許可,但實際上度著婚姻生活的教友們的問題。理由是因為該條法典區別不能參與聖事的公開罪人與隱密罪人。」
一九七二年一月,在慶祝芝加哥加納會議(The Chicago Cana Conference)廿五週年的會期當中,唯一引起全場熱烈一致共鳴的是認為教會在離婚問題上所作的官方訓誨是全然不足的意見。
一九七二年八月,加拿大神學學會(La Canadienne de )曾以「天主教教友離婚的可能性」當作在蒙特婁所召開的第八屆年會的主題。他們在一個准予發表的結論性公報中宣稱,天主教會在繼續堅持婚姻的不可解散性的同時,也應對一些教會成員離婚的案件加以正視;即使他們再婚,當局也應承認他們仍完全隸屬於教會。
一九七二整個夏季,在美國有幾個教區因著以「善意」解決離婚問題而大出風頭。於是梵蒂岡要求這些教區停止再使用這種以善意為藉口,好給私自離婚和再婚的教友參與聖事的方便的方法。同時,羅馬信理聖部也宣布教廷當局也正著手研究這問題,俾能為整個教會找出一條可循的出路。
最後公之於世的一項聲明,是由美國天主教神學學會(The Catholic Theological Society of America)所發表的(「教會與再婚問題」,AM. p.258 10/7/72)「考慮到了兩點有關牧靈的普遍性的問題:一是教友再婚的問題,一是已經再婚的教友如何完全參與教會生活的問題。」這項聲明迫使教會對婚姻神學的基本問題開始深遠的研究:「如果不作這種研究,就很難期望教會公開的見證(如道理、法律與種種慣例)與個人的內心生活以及良心判斷之間能取得繼續不斷的和諧了。」
分析上述這些(及其他類似的)對這問題所作的聲明後,我們發現這與先前天主教對避孕問題所制定的法規具有同樣的弊病,問題是有一些「仍然保持信德的人」由於特殊的環境,而被「逐於聖事之外」;意即他們被禁止參與教會的共融。那麼,當一對夫婦觸犯或背棄了教會的某條法規或訓誨,而去求助於司鐸時,這些司鐸究竟能為他們作什麼?為了使司鐸們在給予勸告和行動方面能有較大的活動餘地,問題的解決就得針對變更教會法或教會訓誨的方向努力了。
換言之,我們再一次有一直在神學與教律的開放與妥協方面窮追不捨的危險,結果,會重蹈「人類生命通諭」所遺留下來的不滿與毫無出路感的覆轍。再者,如果我們只在是否准幾個有問題的案子參與共融的這個教會問題上打轉,那麼我們還是沒有進到現代對婚姻所有的廣泛的辯論中,情形就會像以前我們很少或根本沒有進到對方,特別是生育子女革新看法的爭辯一樣了。
一個牧靈的問題,若能優先考慮到司鐸,固然是一個很好的起步,但論到真正的牧靈就必須顧及整個教友的情況,是的,必須顧及到所有的人。而這個牧靈的問題是:一個男人或女人,或是一對夫婦,在今日的世界裡仍然能作到聆聽且依從福音而生活嗎?就這點而論,福音在婚姻方面究竟要求全人類聆聽,認可些什麼?現代生活中的那一些條件──包括心理、生理、社會、文化各方面──會阻礙人類對福音的聽從,信服和生活於其內呢?說得實在些,如果基督徒的婚姻在將來真是可行的,那麼到底要求著眼些什麼?以這個角度看來,再婚教友不能參與共融就不是牧靈所顧慮的問題了,而真正可悲的是在於夫妻間愛情連繫的破損。難道我們就此而失望,甘心承認這就是人性,而後竄改某些法律以遷就現勢?或者,相反的,我們要克勝並對抗失敗,再接再厲的肯定基督徒婚姻的遠景與經驗呢?
如果我們要問婚姻是什麼,在歷史與文化的回顧中能找到許多不同的形式,而每一個社會對於異性的結合,多少都具有某些法律和準則。由此可知,婚姻方面的規誡並不是基督徒的創新。至於各種不同的婚姻形態大體可劃分為:公有制,一夫一妻制,一妻多夫制與一夫多妻制。概括而論,一夫一妻制是最普遍的一種形式;原因之一是由於在所有的社會中,別種形態的婚姻所用的花費是大多數人所不勝負苛的,有某些社會,甚且明文規定了一夫一妻制,但同時也准許離婚,所以,由此可見,一夫一妻制也不是基督徒的革新。再者,在今日還是有許多不同形態的婚姻存在,依然各有其擁護者。我們被千萬種不同來源的婚姻論調包圍著,而人類對婚姻的經驗似乎是一種永遠變換無常的選擇。
這個有趣的問題涉及基督徒對人類婚姻經驗的特殊貢獻。
而問題的部分答案,能夠在舊約的言語中覓得──即以忠貞不渝的愛的圖象描寫天主與選民之間的盟約關係;譬如歐瑟亞便是一個例證。當這個主題用於新約時,夫妻之愛的「偉大奧秘」就成了形容基督與教會之間不可取消的結合之專用記號了。更進一步而言,在基督教的傳統中,夫妻之間愛的結合不僅被視為一種表徵,同時也是一個事實。因此而產生了雙重的肯定;基督徒的婚姻是「在基督內結合的」。的確,在這種方式下,婚姻是「天主結合的,人一定不能拆散」意思是說,由於天主親自介身於基督徒的夫妻之愛間,而他們盟約式的愛情的關係,也就因之被視為聖事性、永久性與排他性的了。
然而,我們必須認清基督徒對婚姻所持的這種觀念與理想有兩種不同的層次,而二者之間又具有交互反饋的關係:一個是天主聖言或信德的層次,另一個是誠於中、形於外的經驗層次;而牧靈問題的產生又與每一個層次均有關連,譬如:基督徒的婚姻觀為何、在今日如何存在、等問題。
綜觀歷史,基督徒曾經試用過許多方法以表白他們對婚姻的看法。顯然,他們之所以身體力行是要把內在建基於信仰的觀點,表達於外在的行為中。同時,也借重於羅馬法迅速發展了表達基督徒婚姻觀的渴望,另一方面,聖事神學也成了媒介物,結果是十五世紀的佛羅倫斯公會議正式欽定婚姻為聖事。在梵二公會議時達到高峰的聖召的語言,彼時也在講婚姻上獲得了發展。
可是,所謂的法律、聖事與聖召的語言,現在不是,將來也不會是問題,他們只不過是陳述問題的一些方法罷了。而真正的問題是在於每一位基督徒的婚姻是一種信仰與行為微妙的結合──它雖是一種社會性的結構,但其日復一日的存在則全然維繫於信仰與行為的配合了。自然,除了基督徒的婚姻觀之外,還可以找到別種同樣也具有有關婚姻的規矩與條律的婚姻觀,但是使男人和女人自願努力生活於永恆與排他性的結合中,並以此方式表達他們的信仰──即他們是在基督內結合的,這個象徵著一個偉大的奧秘的結合,是人一定不能拆散的人類行為,卻是在別的婚姻觀中所遍尋而不得的。
基督徒的婚姻在今日而言還可能嗎?或者只是一個過了時的信仰與行為合一的特殊經驗而已?在現今,我們尚可期望有一位男人和一位女人進入一種永久且排他性的關係中,終生不渝?今日的社會是一個性消費者的社會,婚姻的可行性完全由於視婚姻如貨品,享用之後,拋棄了事。基督徒置身其間,仍然能夠莊敬自╴嗎?每每問題是出於男女雙方太快把婚姻當作解除孤寂、與因著怕社會的紊亂而有不滿足與隔離自我現象的解毒劑。
但這些問題的答案還是肯定的;是的,一個長遠的,富有建設性,且有別於現代其他形式的婚姻是可能的。然而,若要使這個理想成為事實,除非有一個社團作它的後盾,除非許多基督徒都具有同樣的渴念,並願協力完成;除非教會的成員在使這種婚姻成為可能的積極面上所下的工夫,比在使離婚成為可能的消極面上所下的工夫多……唯有在這些條件之下,這個答案才能是肯定的。因為每一個人都需要以團體作為聆聽及答覆福音的後盾,意思是說,天主的恩寵是聖事性的。祂所施予我們創造性、救援性的愛不僅反映,且提高了我們在團體中肯定自我的人類需求。
而實現基督徒的婚姻觀,是每日的困難。若要達到這個目的,則是教會團體中幾乎每一個份子的工作了。因此,這個作為後盾的團體一定不能是散發性或偶然性的,它必須制度化,必須作到一個社會體系應有的嚴密性與堅實性,或達到許多人相信和努力得到的可靠而合宜的網狀組織不可。
現代的教會很少注意到酬賞、堅定、支持、贊同,責斥等方法,而如果基督徒的婚姻要成為可能,這種系統是不可或缺的。我們的弊病就在於過份依賴古老的法律體系,或是拙劣的修改上。反觀那些倡導別種婚姻觀的人,為了使其主張愈加深植於人心起見,煞費心機;問問年輕人對婚姻的論調大部份由何而來,就知道那些人下過怎樣的一番功夫了。
然而,若要建立一個對基督徒的婚姻觀有支持作用的社會體系,則需要許多專業人員。這裡我們提出兩點作為評述:新的語言與新的教學法。
教會(包括我們所有的人)都忽略了在基督徒婚姻觀方面所用的現代化的語言(包括概念、字彙、象徵等)的發展。的確,我們已經擁有了有關法律、聖事與聖召方面的語言,但泰半還是源自基督徒由以前的文化背景所得的經驗。以北美為例:他們的語言即是封閉性的經驗的結果,而這個封閉性的天主教團體總也不與其他類似的(通常是較大的)團體相往來。
然而,在今天這個開放的社會裡,情形可就完全不同了。不僅要想有別於整個的文化主流,建立起另一套可以支持這些相異點的體系,還要想法在這充塞著各種不同思想的文化主流中佔有一席之地。若要組成如是健全的體系,就必須改革與振興過去對基督徒婚姻所持有的陳腔濫調。同時,我們也必須超越這些老朽的方式而進入新的語言範疇中;而這些新的語言是要在和那些與我們意見相左但又不得不生活在一起的人彼此相互交流之下發展的,因為閉關自守的時代畢竟已經過去了。
但只是找到這些有可能激發現代人的想像力和觸及他們的良知的語言並不夠,因為為了適應一開放的社會,在基督徒婚姻方面我們除了發明新穎、時髦的語言之外,還需要交談方式方面的創新與新教學法;即使這些創新的見解與字彙均已齊備,我們還缺少打入人們座車的收音機、家庭內的電視機、電影、書報攤、交易中心及鬧市的途徑。我們固然已有了婚前輔導的課程,但究竟不夠完善,但對那些已婚的,包括各種年齡的夫婦,我們至今還沒有研究出一套可以應用的教學法。
而有的問題是應當由組成教會團體的成員們,包括已婚的夫婦、年輕人、牧靈工作者、神學家、教會法學家、科學家、專業人員等負責解決。一個例子說:我門若是深刻的推敲一番聖保祿宗徒在厄弗所書第四、第五兩章中所提的婚姻觀,在現代人的眼光中究竟對他的論點還能加添些什麼?若想使其具有真正現代化的格調,應該以何種語言取而代之?應該想出什麼方法使這信息可以在不同的範疇中,在更多人面前,表露得更加清晰?若要幫助人們進入,且生活在這種性、婚姻與家庭的美景中,我們需要什麼樣的社會體系作後盾?
在這類的研究中,我們不僅應該對教會論述婚姻所用的古舊方法作重新的審閱,同時也應在法律、聖事與聖召的語言方面趕上時代。為了能夠得到對恩寵──即聖事、聖召的恩寵,以及實際的與治療的恩寵現代化的頓悟與語言,我們必須找出一種特殊的方法。另外,對基督徒婚姻與其他聖事之間關係的新的了解也相當重要:基督徒的婚姻與聖體聖事固然有關,但或許與聖洗與神品之間的關係更為特殊;因為在聖洗、神品、婚姻這三件聖事中,基督徒均蒙召生活在與基督的結合中。而在每一個事例上,都有著透過語言及行動所表現出來的信仰的透視。故此,信仰的教學也是必要的。再者,每一個事例也必須有一個社會性的結構作支柱,因如此才能在不同的觀點中持守住有行為的信仰。
結論是:神學與牧靈的起點並不只是找出一些方法為竄改教會法上所有的古老的言語,為支持再婚。我們所需要的是,時時在語言、教學法以及具有支持性的現代化體系方面謀求發展、改進與充實,俾使基督徒的婚姻在今日能成為實在而可行的。這也就是許多人所謂的「遠景」和所要研究、探討和實行的首要對象了。然而,在朝向這目標全力以赴的同時,我們也要設法找到一些方法為幫助那些因婚姻不幸而自怨自艾的少數人,他們的親友、家庭、和所有亟待援助的人。

 


 
  1. 註 本文譯自美國天主教週刊America, Feb. 24, 1973, pp. 160-162,作者
    Bernard M. Daly與Patrick Kerans. S.J.均隸屬於渥太華的加拿大天主教聯會(The Canadian Catholic Conference) Daly先生是Family Life Bureau的指導員,而Kerans神父是Social Action Office指導小組的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