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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4)p285-298
   

從神學觀點看宗教的存在問題(註)

 

在這篇文章裡,我們先敘述基督神學對宗教現象所作的一些假定。其次,指出基督神學關於此種現象所能提出的問題。第三,也就是本文主要的部分,將討論:假如基督宗教想繼續存在並廣為宣揚的話,有些什麼必要的條件。希望我處理最後一項問題的方式也適用於討論許多有關一般宗教現象的問題。

I 假定
當基督神學研究現世的宗教現象和宗教實踐時,它是由其他的學問,諸如比較宗教學、人類學、社會學和宗教心理學等,獲取實際的資料和理論根據。同時,它也應用它的假定以評價此種現象,並且使宗教的存在問題與基督信仰本身的問題發生關聯。


作為有效的陳述,可以說:宗教的形式各有不同,然而根本上乃是一種信仰與實踐的綜合體,以其對神明的關係表達生命的意義與存在的秩序。不僅承認神明的存在,也當以實踐和禮儀建立與神明的關係,並且接受隨之而來的道德規範。各宗教在信仰、實踐與道德規範上的彼此歧異,正如它們對神明的觀念。確定神明的意義以及決定聖界與俗界的交替,全看如何處理人的超升問題與神的臨在於世問題;當然,神的臨在於世不必一定被視為與位格神有關。根據你對這些問題的看法,可以設想神明或聖界為:有別於人類存在的境界,在此境界中,神聖世界的條件應有盡有;或者設想之為整體現實界的一個特別幅度。


即使在基督宗教裡,對於神明以及聖界俗界交替的問題,也有各種不同的看法。不過大體上,基督信仰的假定是:「真宗教常含有對真正終極體的禮拜。宗教、禮拜與終極實體三者乃是不可分離地互有關聯。」1?


基督神學也會對信仰與宗教作某種區分。這項區分是不易劃清的,因為兩者並非全然分離之物,甚至其間必然有著關係。一般而言,可以將信仰理解為:一種意義(或旨趣)之內化或內在具現,對於他人提出的明顯意義之內在回應。信仰包含一種親切的(個人)關係,以及一種對他人的信託。宗教以教誨、儀式、制度和表率,作為信仰的中介、表達與支柱。在此,最大的困難是在宗教中分辨那些是信仰基本而必須的表達,以及那些是可以隨著不同的文化影響而變更的表達。宗教表達的可變性對於信仰的中介是必須的,因為信仰將傳佈給文化背景和環境不同的民族。

II 神學對宗教所提出的問題
一種思辨的基督神學可以對宗教現象提出五項問題:
1. 基督的啟示對於指出宗教的必需性與永恆性之神人關係的性質,應該說些什麼?
2. 非基督宗教可能具有的救贖價值是什麼?
3. 評斷宗教的真純性之標準是什麼?
4. 為什麼宗教時常採取不完善甚至低劣的形式,而又能夠繼續存在下去?
5. 真純的宗教,尤其是基督宗教,其存在與宣揚的條件是什麼?
這五項問題以一種邏輯程序排列著,下面即將說明。基督宗教的象徵系統(Symlol-system)──在信理的傳揚、神秘事件2 的介紹與解釋(特別是聖經中所記載的)、教會團體的規制、聖事的慶典與道德的要求上──指出一項事實:若無宗教,則信仰與信念3 無法傳達也無法存在。為使神人關係成為可能並使信仰在人類生活中產生力量,這整套象徵系統是必須的。這套系統中的成分沒有一項僅只是積極神律(規定基督徒必須具備的條件)的結果,這些成分也能很容易地變更為其它樣式。不論我們是否接受聖經中宣示信息的形式、聖事的系統、團體的規制或信徒的行為規範,這些成分各有其本身的意義內在的結構,以作為信仰的溝通與表達之適當媒介。另外也必須考慮根本上決定這些成分的文化因素,當然這是不易辨識的,可是如果缺少某種類似的象徵系統,信仰對人而言將是不可能的。任何宗教系統,其意義(或旨趣)之內在精神與基本主張,都需要類似的成分作為媒介並使之續存。


再者,基督的啟示使我們知道:一位位格神對世界的愛情,基督乃是改變歷史的焦點與重新創造的起始,聖神降臨於世作為信仰與救贖的化成動力,以及人類在本性上的超昇與最後獲享神福。為人而言,信仰這種三位一體的神,沒有宗教是不可能的;並且基於對「神的愛情」的認識,我們可以肯定:宗教將永遠存在,以作為信仰與愛情的必要媒介。對這種(神的)愛情的認識也解釋了為何宗教會經歷定期的改革與復興,同時使我們能夠接受其為天主聖神的化工。如果過度相信基督與聖神臨在於教會中,或許將在神學上出現一種深信基督信仰會傳揚普世的樂天主義,也可能因而對其他宗教產生一種嚴厲的態度。可是,神學應該就事實而反省,就傳統之起源而反省;面對基督宗教在比較上的褊狹性(地區性),最近已有神學家開始質問:仁愛的神何以不用其他宗教作為祂與人類交往的媒介?換言之,他們已經開始研究非基督宗教之意義和可能具有的救贖價值。


既然宗教的存在形式也可能不完善甚至流於低劣,那麼經由其他宗教找尋神的化工,便有必要訂定標準,以便我們評斷宗教的信念,實踐和系統之真純性;亦即:在宗教引導人類與超越而仁愛的神明交往並且禮拜真正的終極體方面,所可能具有的真實價值。既然宗教有時採取低級的形式,並且也可能排斥位格神的存在,那麼便不能僅以「神藉著臨在世界之聖神作為保證」來解釋宗教的存在。除了訂立一項判斷宗教真純性的標準外,是否也可能解釋:當某一宗教幾乎不堪稱為與神交往的媒介時,何以能夠繼續存在?


我們可以從下列事實看出一些理由,就是:宗教討論生死問題,並且討論人與社會和各種無法控制的力量發生關係時所產生的焦慮感受。這在真宗教中亦然,只是它們把這些問題的解答和對一位位格神的禮拜聯在一起。即使宗教喪失了對仁愛之神的慧觀(Vision),也能夠繼續充當處理這些焦慮的角色,特別是有關神明臨在於生命中以及人類的痛苦,失敗和死亡等種種焦慮。在上述情況中,宗教的信仰因素喪失了,而它的意義卻表現在下列事項,如:精神的慰藉,期望不平凡的救助,尋求生命中的某種行為或境界等等。面對這些問題時,宗教成為息事寧人的鎮定劑或是向人提出要求的信仰系統,乃是辨別其為真宗教或不完善宗教的分野;因為凡是歸宗於一位格的,仁愛的和救贖的神之宗教體系,都會要求其信徒論究終極意義的問題,並且遵從一種真正依憑宗教信念的道德規範。有時,對人性問題或團體問題的關懷,能左右宗教的實踐方式,這種關懷主要是為了減輕焦慮的感受,但也可能因而逃避了宗教對人類提出的真正要求。如果以這種關懷為至高的目的,就難免溶入各種迷信和低級的形式中。反之,如果把焦點集中在人類的生存問題上,或許可以喚醒對終極關懷與意義的需求,而成為步入信仰境界的途徑。基督宗教的象徵系統把這些問題結合在它的信理傳佈與聖事範圍中。它有它自己的回答這些問題的方法,然而如果基督宗教的答覆、或者任何基於信仰一位仁愛的與救贖的神而提出的答覆被棄而不用的話,宗教仍然可以作為處理這些問題的一種方式而存在。


如果我們更進一步研究第五項問題,亦即維持與宣揚宗教系統的條件,並且在這方面特別注意基督宗教的話,乃是因為前四項問題都已隱然含於其中了。基督宗教在今日西方世界所面臨的最大難題是:設法在變遷中的文化環境裡保持生機,並且在宗教的一切表達方式猶疑不定時?,設法處理必然隨之而來的信仰危機。換句話說,就是:為了適應新的文化環境,基督宗教在什麼條件下能有合宜的宗教形式;這些條件也正是一切宗教是否真純的條件。若能體會基督宗教在文化變遷的過程中,為了保持活潑的信仰所面臨的種種困難,便可以了解為何它大部分仍舊帶著西方的色彩。至於與非歐洲地區的文明交會時,所產生的文化衝突與失敗,原因可以歸諸基督宗教自身帶有的缺陷…。5

III 作為信仰中介的基督宗教之條件
這些條件可列如下述並附以解說:
1. 真純的基督信仰關心下列問題:生死、罪惡、個人價值與團體歸屬,以及人類之間的協和與親愛。恐懼死亡、依戀罪惡、憂慮個人價值與人類團體的分裂,以及反面種種,如期待生命,希望恩寵與寬宥,渴望被愛與能愛,尋求人類間之親愛以及敬畏左右世界存在的神聖,這一切構成基本的人類經驗,宗教亦奠基於此。這一切也是宗教所要轉化為有意義的存在者,使能平服這些恐懼而滿全這些希望。一個宗教如果根本不談人類存在的這些成分,那麼即使它表面上看來高貴,最後也會遭到沒落的命運。


宗教也可能選擇或孤立某種成分而全神貫注之,並將人類的一切希望寄託於其上,而無視於該成分之關係更基本的問題。古代的某些宗教曾有過這種情形,它們為了滿足人類對生命與幸福的渴求而過度強調性的體驗,甚至把性儀式化。至於其他對性方面沒有興趣的古代宗教;也會保留或發展有關鬼神的神話。現代的性行為有其儀式上的觀點,能視之為愛情的慶典或儀式,只是重點放在性的表達上;而當這種愛情與鬼神世界無關時,則認為是人類苦難的解答。


基督宗教在有關性愛方面常失之於相反的極端,視性愛為可怕或可憎之物。這種對信徒的隱瞞可以歸因於它把基督啟示的其他因素孤立起來,並且過度注意某種特殊的人類問題,以致喪失了整體的慧觀。舉例而言:如果在實踐方面,基督信仰勸人心存悲戚,而忽略了勇氣與希望;如果它將個人隸屬於團體或宗教組織,而否定個人的人格價值;或者如果在另一極端,它將宗教轉變為純然個人化的事務,也是如此。在面對罪惡問題時,它也可能採取白拉奇主義(否認原罪者)或清教徒主義(主張嚴厲者)等等各種極端;也可能由過度物質化的觀點去關心源自死於基督之新人的生命,而曲解了死亡的性質與復活的希望。真正基督信仰之實踐,當在希望復活與接受苦難兩者中保持均衡。


2. 其次,真純的基督信仰把宗教的位格因素置於前提。基督信仰中獨特的因素便是位格神的啟示,祂是天父,宇宙的愛人,要求愛的回報並許下合一。這點在下列情況中很容易被曲解:如果基督宗教的實踐喪失了回報意識;如果它太注重人類的發展而忘記「神先愛了我們」以及我們的一切行為都是對神的禮贊;如果它以神為一立法者,而不以神為一救世者和為父者;如果它對於神籍著基督,經由聖神所展示的言語,律法與愛情,無法助其實現;如果它根據虛偽的神意(天命)觀念變成一套討論生命難題的迷信,而未能發展一種回報神的仁愛之生活方式。


3. 基督信仰若想真正融入一切民族與文明的生命中,則必須塑成一種基於文化之詩詞的與象徵的表達方式。以適用於儀式,各種慶典與祈禱,換言之,適用於一切信仰的表達;如此才能使基督宗教成為一種含攝全部人格的生動力量,同時依照基督的啟示和使命發展團體中主體之間的關係。


佈道、教義、釋經和禮拜所用的語言,簡言之,宗教之一切象徵都很受文化因素的影響,因為這些是宗教顯示其信息的方式,此信息乃是作為一特定民族或文化的人類經驗之答覆或轉化。一個真純宗教所要做的,是「變化」人類的經驗與其各種表達,而非與之「衝突」。信仰必須透過這些宗教象徵而呈現,而一民族卻當藉著這些象徵,在其信仰中發展、成長,並得知信仰的一切結果和更深刻的意義。


信仰表達的本身採取文化的因素並且使用象徵的語言。但它不是一種純然客觀的表達,好像提供一切人都能接受的信仰論文似的。面對文化變遷時,傳達信仰的困難之一是:辨別必須保持完整的客觀內容以及受一特定時空的文化條件所限的表達方式。


啟示和信仰的因素多少會存在於一非基督宗教或世俗文化中。一旦發現了此種因素,便當加以重視並使它作為更滿全的信仰參預之媒介。舊約和基督的啟示原先並不是把完全外來的因素介紹到閃族與希臘民族的生活和實踐中。啟示常是內在的開悟,使一民族能了解某一事件或某一信念與實踐之完全含義與潛在功效。使一民族有可能通過並超越其宗教經驗的現成階段而進一步理解神與神對其百姓之仁愛。


要在新的文化背景中介紹耶穌基督,問題是:如何把耶穌呈現為神對「該文化中原有之對神明的理解與期待」之答覆。耶穌曾說自己是來滿全律法與先知,而不是來廢除的。這種滿全並不是在律法與先知所說的之外加上某些外來之物,而是使已經接受律法與先知的猶太民族對神的信仰經驗得以成全。雖然猶太民族有不平凡的宗教歷史以及與基督的特別關係,可是對於其他民族亦可類此而言,因為任何民族都具有對超越力量的信仰體驗,這在其宗教表達中可以得知,甚至在其對俗世的參預──只要這些參預包含了對人類生命種種可能性之關懷和尊重──亦可得知。


如果要應用某一文化中詩詞的,象徵的與儀式的表達作為基督信仰的媒介時,所需要的是「交談」,其中便包含了不少問題。當一個民族的情感與期待涉及我們前面談到的宗教問題時,它會如何表示意見呢?它對基督信仰的傳統象徵反應如何?而這些象徵在此新的環境中能用來轉化人類經驗到何種程度呢?或者,一發展中的文化如何能夠以新的象徵表達其信仰?還有的問題就是:普遍象徵(在任何文化背景中都能得其共鳴者)的存在問題以及某些基督信仰的基本象徵(如洗禮之水或聖餐禮之餅)屬於普遍象徵的程度問題。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當設法了解一文化之宇宙論,換言之,即它對宇宙的慧觀。許多文化和宗教視宇宙為各類精靈或動力所充斥。這是它們的象徵方式,以表達和宇宙的關係,宇宙的神秘以及進行交往時人類自身的限度與能力。這也表達它們對臨在宇宙亦部分臨在人類事務──凡是企圖控制人類環境及其生命,以之為利於神明的發展者──之神明或神聖的意識。這種慧觀留有以神靈為象徵的餘地,基督宗教的傳揚能與之衝突,也能將其導引為神靈顯形。被稱為唯一真神之民的閃族也居住在一充滿神靈的世界中。這種信念有時使他們走入偶像崇拜,可是在另一方面看來,卻形成了舊約中天使論的基礎。後來,基督宗教時常誤解這種天使論,對於有關天使的談論作過於字義的解說,然而在舊約時代與某些東方基督宗教的儀式中(例如,他們把基督和聖神都稱為天使,或者能以咒語呼求天使降臨以昭示主神之威嚴),天使是神明的顯示,是神對百姓表達神秘的親近之一種方式。也就是把在神的超越性之前所有的敬畏感與對神在仁愛中顯示恩寵的親近感聯結起來的一種方式。若要了解其他民族──以神靈的形態象徵他們和宇宙、神明之關係者──必可由此得到助益。


在目前的文化發展情勢看來,西方世界已逐漸相信俗世的獨立性,並且發覺它很難接受奇蹟、聖人典故或特殊的神明事件。同時,它有它本身對神明的需要以及它本身對宇宙的敬畏──雖然現在旅行月球或接觸其他星辰已成可能。為了使奇蹟,聖人典故和特殊的神明事件成為必需的,而堅持某種象徵的虔敬表達方式,那將是基督宗教互解的前奏,即使這種語言仍能吸引某些民族。有些人會拒絕帶有這種信念的宗教,然而即使接受者也會無可避免地體驗到內心的緊張和矛盾,因為他們的科學知識和宇宙理論無法與宇宙力量和他們對宇宙關係的象徵表達相契合。哲學和神學已經對這種新的認知情況有所回答了,就是:發展一套聖界俗界的理論,以強調聖界與超越界乃是實在界的一個幅度,而不是與之分離的存在境界;並且說明忠於現實界乃是上達聖界之途。可是仍然缺乏:一套新的象徵系統──能使人類在面臨神的同時也能配合他對宇宙及其內容的了解;以及一種儀式的與祈禱的表達──作為神明臨在人類生命和歷史中之明示,並且對於疏導人類所有的知情意之信仰,要求一種回答。


4. 任何宗教,如果無法使其信徒在生活上作為見證,便無法成功。這是透過宗教實踐而表達出的精神上活生生的證驗,也是使宗教成為可信之根本要素。基督的福音常強調這種可信的表徵和愛德團體的存在,可以不斷地結合新的成員。信仰在語文和象徵中得到解說與呈現,不僅如此,語文和象徵也是信仰顯示其活潑的化工所需之解釋。信仰中可以與眾人分享的是:神為主耶穌基督的天父,使眾人合而為一的愛德,人對神和基督的親切關係,聖神的意識,對善惡與生死問題的體驗以及對一有未來希望的世界之有意義的參預。在其宗教的儀式與默觀的根本性質看來,它也是祈禱。今天,最重要的便是一方面作為參預世界的各項需要和變遷的社會之見證,同時又能不喪失對神的信仰,也不貶低默觀──作為人在此生所能追求的最真實目標──的價值。


5. 宗教除了見證與象徵表達外也需要制度,就是管理和組織的形式,以及規範信徒之間關係的法律。基督宗教的制度因素依然是各教會間與同一教會的各成員間之爭端主題。這是文化變遷中的一項重要問題,因為對於這些結構之觀點在嘗試適應與極端改革兩派主張之間,造成了一切的分歧。目前似乎逐漸理解了:基督宗教的制度因素少部分是由耶穌基督或宗徒們訂立作為傳達其恩寵與聖言之必須的制度,更大部分是為了適應一既定時空中的團體並接承基督宗教的傳統而形成的。教會在本質上是一種透過信仰與愛德而與耶穌基督同在的團體,是基督透過聖神與他結合的身體,並且是他在世上之神聖的臨在。精神價值的因素是首先要考慮的,不但因為它們最重要,更因為它們先於各種制度而存在。制度的存在是為了維持精神價值的。制度基於與這些價值不斷的關係而有其可信性與永恆性,或者至少是有效性。在制度與價值之間也可能經常產生決裂,可是制度仍然在其傳統形式下存在著,原因只是它一旦存在了,便會受團體中保守派的維護而苟延。這種決裂之所以產生,或是因為該團體改變或修正了價值意識,或是因為該制度的內部腐化了,喪失精神而僅存外形。產生決裂後的結果都是一樣的:制度不再受團的精神所支持,並且不再是適用的工具,無法作為宗教實踐或工作上增進信仰的表達6


今天,在西方國家與非西方國家中,同樣需要制度的改革,然而相同的改變卻無法適用於世界各地。如果只以西方的危機為例,一種服從主義的制度(有時在其生活形態上也是相反福音的)無法支持基督團體的價值,因為基督團體已經進一步體認了其成員在基督的使命中之共同責任。必須根據使命的意識而重新安排管理,聖職和法律的形式。此種使命意識是基督信仰在一鼓勵參預的文化背景中的產物。如果只是說:由新約傳於我們的基督信仰所指示的團體;應該藉著聖神的化工與神力而承擔所有成員對教會的生存和使命所當負的責任;或因而主張在助成共同的責任時,我們正回歸更純然的基督理想;那就未免太天真了。這種解釋無法說明其他文化的影響,也無法說明一項根本事實,就是:信仰乃是在一受既成文化影響的團體中,藉基督的工作對神所作的回答,並且使此團體能在其文化所決定的環境中找到它自身對神的回答。事實上,新約時代曾有聖神臨在的強烈意識,每位基督徒接受其為內心的潔淨劑,以實踐基督的聖言,並且使他們尊重各種神秘能力的明顯貢獻。同時,喪失了這種聖神意識也是導致聖職人員與平信徒之間漸增的裂痕底因素之一。此外也不當忘記:信仰在今日西方世界對基督團體所要求的回答,因為此時文化影響已經使民眾有了更強的分享和參預意識,而其結果亦因為普遍教育水準的提高和科技的分工而成為可能。這種回答本身要求新的法律、制度和皈依形式。基督徒根本的皈依是以神的言語為準的。直接的皈依乃是針對此種言語所取的表達形式而做的,可是這種形式必須是適於交往的形式。應當表現在法律,制度和其它的表達方式中。


6. 如果缺乏歷史意識的話,這些宗教表達中的改變沒有一項是可能的,而事實上在象徵表達、信理、皈依、制度或生活形態上確曾有過改變。有了歷史意識7才能了解信仰的創造性和產生此創造性的文化差異,也能知道:信仰不是必須以某些言辭表白的規格,而是一信仰團體對基督事件──其可理解性與潛在意義永無竭盡之日──之不斷成長的回答。因此,信仰根據信者的需要和文化的意識,創造自己的宗教表達。歷史意識並不否定來自基督傳統或共同人性的持續性,只是在劃分持續性的界限時,避免過多先天的答案而已。


7. 最後,一套系統的思辨是一切宗教的導引,在基督宗教內,便是所謂的思辨神學。不論西方或東方,本有的神學乃是基於對一民族與其文化的內在世界──包括適於該文化的價值,交往與自我表達的方式以及思想的基本形態──之了解和解釋。若想了解它,則需發展一套哲學人類學,由思辨內在或外在,個人或共同的經驗而形成的。這在信仰經驗的奠基與解釋上,滿足了一民族對理論的要求,並且保證了在象徵、祈禱、制度方面和對信仰的追求方面,兩者之間毫無裂縫,更在團體精神與個別成員之間使此兩者有其內在的呼應。士林哲學過去曾為西方世界找到了這種神學,當代的神學家則正在為今日西方文化努力。歐洲以外的文化也有相同的需要。

IV 結論
假如基督宗教是不斷創造的過程,便需具備上述之各項條件,這在任何真純的宗教都是必需的。真純宗教要繼續存在,便須努力追求終極實體,而不致排斥或貶抑對一位格神的信仰8。它也需要信徒們可信的見證,對宗教傳統的尊重以及信仰以象徵系統,制度和思辨所作之文化的表達。這種文化表達──當它被更新或重新形成時──本身是外加於宗教傳統的;可是由於其最初來源,對歷史的尊重以及四海皆準的共同人性,它仍能上承更早的傳統。


基督徒深信宗教會繼續存在,因為他相信神繼續對人類傳達他的仁愛。他也知道並非一切宗教都是真純的,並且基督宗教本身必須歷經不斷的淨化和發展。也可以說,充滿信仰的宗教回答常是類似對一招喚之回答,此招喚就是神對亞巴郎所說的:「離開你的故鄉,你的家族和父家,往我指給你的地方去。」(創十二1)



 
  1. Carl G. Vaught, "Two Concepts of God", in Roligious Studies 6 (1970), p.221。
  2. 神秘事件並不表示不?實,而是其表面形式下含有信息的意義。
  3. 信念不像信仰那麼基本,也不涉及宗教意義的核心。例如天使的存在為某些基督徒是一項信念,但卻不屬於信仰的本質部分。
  4. 論及宗教表達的變遷條件,請看:
    B. Lonergan, "Theology in its New Context", in L.K. Shook, ed., Theology of Renewal I (New York, 1969), pp. 34-46。
    …  在此當分辨基督宗教與其傳佈的真理。宗教是一綜合整體,信仰藉其表達,成長並以為媒介,因而很受不同的文化因素所影響。
  5. 舉例請見:
    Y. Congar, "Renewal of the Spirit and Reform of the Institution",
    Councilium, march 1972 (American Edit., Vol.73) , pp. 39-49。
  6. 論及歷史意識的本質與關涉,請見
    J. W. O'Malley, "Reform, Historical Consciousness, and Vatican II's Aggiornamento", in Theological Studies 32 (1971), pp. 573-601。
  7. 有些世俗宗教以非人格的方式表達它們對終極實體的追求,在此無法討論基督宗教如何與它們進行交談。基督徒的問題是:對於信仰一仁愛的位格神之可能性,他們該開放到何種程度?對終極實體的追求如何作為並發展人類對超越界的通道,此通道最後能使人與神融而為一?換言之,就是使人不停留在有限的對象上,而繼續向前發展,最後能夠超越到與位格神相會的地步。

  8. 註 本文譯自Concilium, January 1973, pp. 91-105, David Power, "A Theological Perspective on the Persistence of Relig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