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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4)p231-242
   

懺悔聖事與教友生活

 

現行的懺悔聖事舉行方式應該改善,這不僅是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指示(禮儀憲章,72),也是許多聽告解與辦告解的人有的切身經驗。很多次,這在復活的喜樂中與在「平安」(Shalom)的祝福中建立的聖事,成了累贅與沉重的心理負擔,──為赦罪的司鐸與告解的教友都是一樣。為甚麼會有這樣的現象呢?如何使它成為平安喜樂的聖事呢?


近年來討論懺悔聖事的論著很多。有的只是消極的批評。讀了這樣的文章,使得已經夠喪氣的同道會更覺著喪氣。更有一些文章,雖然有不少積極的建議,但總覺著它們不實際,太「離譜」,好像過去及現有的一切都必須打倒推翻。把這些思想介紹到我國教會,究竟有什麼好處,筆者不敢說,那麼也就不提這些悲觀的論調與「新奇」的構想吧!


在本文內,我們討論的範圍是很有限的。幾位神學家對懺悔聖事的研討,讀起來使人開放眼界,實行起來不太困難;而且,筆者十來年的聽告解經驗證明,這些思想確實能幫助教友在懺悔聖事找到基督的平安喜樂與宗教生活的加深。還有一點也很要緊,它們逐漸使筆者把聽告解看做是使人快慰的司鐸職務:助人與仁慈寬恕的天主遇合交談。那麼為什麼不把這些鼓舞人心的思想介紹給聽告解,辦告解以及講解懺悔聖事教理的同道呢?


講到團體懺悔,不管它包括不包括個別告明,在我國教會內,都曾經有人寫文章討論過1。按照一九七二年六月十六日教理聖部頒佈的「舉行集體赦罪準則」所說:「信友與天主及教會修好的正常方法仍然是個人完備的告明及赦罪」。事實上,這樣的私下告解也是目前我國教會最普遍的、一般堂區內行得通的懺悔方式。因此,下面所說的一切,都是以私下告明及赦罪為對象的。我們要分兩大部份討論:第一部由禮儀的角度,第二部由聖事的角度來反省懺悔聖事與教友生活。

懺悔聖事是禮儀
依照特利謄大公會議的訓示(DS 1670),懺悔聖事是在基督復活當晚顯現給門徒們時建立的(若廿19…)。基督先用意義極深的以色列問安語:「平安」問候他們,然後,賜給他們聖神及赦罪和保留罪的權能。假如我們仔細默想這段聖經,便會體味到當時有的那種喜樂與平安的氣氛。


基督在福音中講的那些有關罪人回頭的譬喻,如找到失迷的羊及丟掉的錢,尤其是蕩子重返父家,它們都是以歡悅慶祝為結尾的。在慶祝的喜樂熱鬧幕後,可能有時我們不夠注意那如此歡悅的最後原因:主人對羊及錢的愛,近乎吝嗇的愛,以及父親對蕩子有的癡狂的慈愛。這樣的愛比蕩子的悔改更使人驚訝讚歎。此外,聖詠中的懺悔聖詠多以「歌頌主慈」「宣揚主榮」為尾聲。舊約中,懺悔事跡的敘述最後,也總不忘記讚美感恩。


作家們都指出,這種讚美感恩、歡悅慶祝的情調,在懺悔聖事的現行方式中是難能感得到的;必須使之加強。為達到這個目的,我們應該多想懺悔聖事是禮儀。
神父說過幾段很值得我們玩味的話。現在我把它們譯在下面:
「懺悔聖事首要地是復活節奧跡(指若,廿)的禮儀宣示。使復活節當晚所發生的,此時此地實現在聽告解及辦告解的人身上。」


「聽告解及辦告解的人都應該充份地體會到懺悔聖事是禮儀。它是天主聖言的常有實效的宣示。因此,我們舉行這件聖事的方式,不應該把注意力集中在告罪人的過失上;基督該是焦點之所在。祂宣示喜樂的信息,在對告罪人的愛心關懷中,祂說出了有實效的和平之言。」


「告解座內的聽告神父,在實行這司祭品的職務時,有的態度與心情應是欽崇(adoration)。……因此,他這時的行動舉止該使告罪人意識到,懺悔聖事是讚美天主的最美妙方式之一,也是最美麗的禮儀祈禱之一。」2


讀了這幾段話,不少的同道一定會看出,我們在這方面應該努力的地方很多很多。在一座冷硬的「神功架子」裡,屢次因為神父的事情多,或是趕著奉獻彌撒,懺悔聖事舉行得相當急促,能夠省掉的經文就省掉了,……結果呢?很難感到禮儀應有的莊重寧靜的氣氛。


也許有人想神父的話太理想了。是不是僅代表他及少數「北歐派」的學者的意見?其實,這是梵二大公會議的教訓,是經過絕大多數出席的神長研究批准的指示。誠然,大公會議的禮儀憲章特別論及我們的主題的,只有一句話:「應修訂告解聖事的禮節和經文,使能明確表示這件聖事的本質和效能」(72)。但在總論禮儀本質時,指出「祭禮及聖事是全部禮儀生活的中心點」(6)。因此,有關禮儀本質所講的種種,都應在懺悔聖事中表現出來。那麼該使人體驗出,重心是基督,而不是告罪人的自訟自承,也不是聽告人的「審判」「醫治」「糾正」等等行為。讀者請再忍耐一下,讓我引用禮儀憲章的訓誨:「禮儀即是耶穌基督執行司祭職務;外形所指,實際上即照樣完成人靈聖化;實為耶穌基督奧體、身首合作的完備公開的敬禮」(7)。


具體來說,如何加強懺悔聖事的禮儀味兒呢?據報載,新的懺悔聖事禮節經文很快就可頒佈了。相信,當這篇稿子印成鉛字與讀者見面時,我們已經有了新的告解儀式,至少有了辣丁文的原文。──平常,「神學論集」每期,由脫稿至發行要經過三個月。目前,作家們為了增強上述的禮儀氣氛,對我們正在使用的告解儀式說的話,對新的禮節一定更有效果,既然它們能給乾枯而內涵太濃縮的現有禮節還加添那麼多的「禮儀味兒」!


這些作家說了什麼話,作了什麼建議呢?很簡單:用告罪人能懂的語言(所以,用辣丁經文赦罪就差勁了),虔誠地、清楚地念現有儀式中的經文,儘可能不要省掉任何一端,寧肯在「勸告」「輔導」上要短,省出時間為好好地念赦罪經。至於開端的隆福,也應同樣地去做,至少要熱心地,慢慢地畫十字聖號,降福告罪人說:「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啊們!」此外,四端赦罪經結尾之「啊們」,由告罪人回答是最好的。筆者的經驗是,只要神父慢慢地、清楚地念,許多告罪人會自動地回答「啊們」。這正是禮儀氣氛造成的效果。他們內心感動了。
也許有的同道讀了這樣的建議,會有癩病大將軍納阿曼受命在約但河洗澡的感受?不過,這些建議比厄里叟的藥方更有內在神學基礎。赦罪經文的前兩端是祈禱式的詞句。事實上,西方教會在古代,東方教會由古至今,赦罪詞常是祈禱式的。中古時代,西方教會在禱詞上增加了敘述式的詞句。十三世紀時,方才通用敘述式的赦罪經文,因為這樣更適合裁判的特性。明顯地,祈禱式的赦罪詞更使人覺到天主在赦免罪人一事中的主要角色。


赦罪經文的最後一端(即「望吾主耶穌基督的苦難,……」),是解決有關「聖事補贖」的困惑的回答。回到古代教會的嚴厲補贖是不可能的,也許根本是不適宜的。而今天慣常加給告罪人的輕微補贖,使人在理智方面會懷疑罪惡的「嚴肅性」,在心情方面,會激起自罰的「缺乏感」。連前進派的荷蘭教理也認為以三遍聖母經作補贖普通是不足的而且有點兒「滑稽」(英文版,四六一頁)。那麼,甚麼是中庸之道呢?


中庸之道,主要地不應在補贖的數量上去尋求,而該在它的意義中探索。補贖的意義隨著教會生命不斷在發展。今天,我們更應看「聖事的補贖」具有「大赦」的性質。那輕微容易的補贖更是個象徵,是個標記,指出我們內心的補贖;尤其是提醒我們,整個基督妙身在為我們轉禱,也教訓我們以全部生活作奉獻的犧牲,以洗淨罪污,參與天主內在的生命。這一切一切,都應該在講解教理時說明。而赦罪詞的第四端正是這些寶貴真理的禮儀式的宣示。那麼,我們怎能不熱心地,以教會的名義,為已經懺悔的兄弟姊妹,做這個祈禱呢?筆者的一點兒經驗證明,這段經文會帶給人不少安慰與神光;尤其是對成年教友,他們生活的艱辛更使他們由衷體會到,以人生的痛苦善行做奉獻是什麼意思。


也許有人說,熱心地誦念赦罪經文,固然使告罪人聽得清楚而有安慰,但是,這樣念經,一定要出聲比較高。那麼,拒絕赦罪而不念經文時,在告解座另一面的教友就知道此人沒得罪赦。這不是洩露告解秘密了嗎?蕭松神父的「聽告指南」(一零一頁),就說該低聲念赦罪經,避免洩露告解秘密。


我們該知道,拒絕赦罪是例外出規的事,特別在我們中華教會(臺灣、港、澳)。在歐美老教友的團體中(上書是在法國寫的),有時會有社會壓力,使人該表現自己是教友,甚至該勉強去領聖事,雖然自己不情願。──這是蕭松神父寫書當時能有的情況,現在大約這種社會壓力也減少許多了。——因此,可能,有時該拒絕給沒有真心痛悔的人赦罪。不過,這也是極少的例外。而在我們的國情環境中呢?社會壓力使人應有足夠勇氣方敢表現自己的宗教信仰。那麼,一位青年或成年教友來辦告解,該假定他有相當強的信心及善意。所以,拒絕赦罪該是例外中之例外了。回到我們的問題,顯而容易見地,不能為了極少數例外的情況,而決定一般告解的舉行樣式。正好似不能因為偶然一次吃飯中毒而瀉肚,因而決定不吃飯一樣。蕭松神父的那本書,有很多優點,但必須參照我國教會的實際情形,加上梵二大公會議前後神學的健全進展。否則,原封不動地使用在臺灣、港、澳教會,則必然使懺悔聖事為聽告解及辦告解的人都成了太沉重的十字架。

懺悔聖事是聖事
這一章的標題(見右),乍讀起來,好像是廢話。其實,它只是提醒我們應把近年來有關聖事神學研討的新重點、寬角度和深意指,都貼合到懺悔聖事上。如此,自然而然地,在牧職工作與教友生活中,我們會更能懂悟體味出在這件聖事中天主顯示的愛。


論到有關聖事神學的著作,說它「汗牛充棟」,不算誇張。假如我們嘗試著把這些論著的內容綜合一下,將那些更與牧職實際工作有密切關連的選出來,那麼下面幾點是值得我們多加研討反省的:聖事是基督的行為;人藉聖事在基督內與天主遇合;聖事是標記,外面可感覺到的種種,只是模糊地指明象徵深奧不能明確體會的事物實有。


教友靈修應有的一個最基本的信念,便是基督現今生活在我們中間,鼓勵、訓導、安慰聖化我們。正如禮儀憲章所說:「為完成拯救人類、完善的光榮天主這件事業,……,基督常與教會同在,更特別現身於禮儀行動內」。因此一些神學家給聖事下的界說是:「基督的可見的象徵行為,在教會內且藉著作教會,使得教會的一個肢體相似祂自己」3


由另一個角度來看聖事,神學家指出,在聖事中,最最緊要的,不是人受到什麼恩賜(聖寵),而是他與恩賜的主人結合;而這結合是在時間空間的領域內實現的,也就是說,在可以感覺到的特定象徵行為內完成的。E. Schillebeeckx神父說得好:「聖事是人類特有的遇合天主的方式」。「聖事使得我們活生生地接觸到永存的基督,祂常是藉著聖神不斷地盡聖父與人之間的中保的職責」4。是在這個角度下,當代神學家強調懺悔聖事的教會幅度:是人類特有方式(選民的事實)來接近天主。在首屆輔大神學研習會中(神學論集、八、九),對罪及懺悔的教會幅度講論得很多。在本文內就從略了。


最後,聖事是標記(sign)的這項真理,指出內容極豐富的聖事的另一個意義。聖誕節頌謝詞言近指遠地點出了這種聖事意義的精髓:「使我們由於降生可見的天主而嚮慕不可見的事理」。K. Rahner神父在這方面闡釋得最為精深。看到了基督,我們便不能再懷疑天主對人類的愛。「我們親眼看見、瞻仰,親手觸摸」到天主末世性的必然凱旋的仁慈。Rahner神父說:「基督是sacramentum也是res sacramenti」。又說:「在這個觀點下,教會是首要和基本的聖事」5。用簡單的話來說,我們應在可感覺到的事物行為之中,設法找到它們象徵指明的超性實有。


聖事神學的內涵太豐富了。我們只敘述了一些對懺悔聖事能引出重要的實際牧職結論的。那麼,回到我們的本題。懺悔聖事的重心是基督,是天主,主動仁慈赦罪的天父。所以,該看懺悔聖事是宗教的事體,別把它變成心理輔導或治療的服務。此外,懺悔聖事具有基督特定的象徵行為,在時間空間的領域內實現。接受這種人類特有的方式來表示內心的皈依,是最深的謙虛,是對天主上智最無保留的信從。這是為什麼不只在心內直接求天主寬赦,而要經過教會代表來懺悔的靈修深義。尤其是在熱心告解(沒有大罪)及勤行告解中,這種意義最顯明6。最後,既然懺悔聖事的可感覺的行為是更真實、更重要的實有的象徵,為什麼要斤斤較量「告明的完全」?為什麼要把太多的注意力,甚至是近乎病態的掛慮,放在告罪人及聽告人的外在行為上?


L. Monden神父在他的名著「罪之良知」7中,由心理學觀點分析人的倫理行為。好像剝洋蔥似地,他詳細分析不同的心理生活層次。一層深一層地,他讓我們冷靜深刻地觀看,究竟什麼是千變萬化的外在行為感受的動力淵源:由生理到心理,再由心理到倫理,再由倫理到宗教的層次──天人間最不能言傳的交談。到了這裡,真使人覺得,洋蔥皮剝到最後是空空的,什麼都沒有了。事實上,心理行為的最深奧、最基本的動力淵源,確能給人空空的感覺,但它是最實在的,關係人的永生的。只是超出了人的普通反省意識範疇,人根本不能對它有明確堅定的認識。這便是神學家非常強調的「基本抉擇」8。我們能夠體會言傳的,是這最深內心實體的模糊而極不成全的標記。


講到懺悔聖事(該書五六──七七頁),Monden神父指出,現代人屢次想辦告解是偽善,因為對聽告人所說的,與內心那種真實但很模糊的意識相差很遠,雖然人勉力很多。Lawrence修女在英國作了有關懺悔的調查。她認為最使人警惕的,是那麼多的女青年,熱心的女青年,在懺悔聖事中不告明她們感到是真實的罪。主要的理由,是說出來,聽告神父不會了解,甚至會誤會了,因而給出錯誤有害處的輔導勸告──可能使人傷心的勸告9


另一方面,Monden神父說,人犯了罪而懺悔時,願意承認自己的罪惡,是人類心理基礎結構之原型()之一(該書,五八頁)。人對真神主宰有著永存的合一渴求。缺少了這個與絕對的真美善有的協調和諧,人只能在壓抑靈魂深處的焦慮不安中生活。


面對著這些現象,Monden神父說,現代教友對改善懺悔聖事的最大希望是恢復它的聖事特有的幅度(五六頁)。他說:「懺悔聖事的牧職實施,應該滿足當代教友的希望,即重新使這聖事表現出它的宗教內涵。因此,聖事的告解與神修指導應儘可能分開;如果必須在告解座內做神修指導,該使人懂悟這不在懺悔聖事本身的範疇之內。至於心理輔導該斷然決然地在告解座外施行」(六六──六七頁)。因為在短短的談話中,根本不能有足夠的資料做心理分析與判斷。屢次,這種勉強加給告罪人的秘密對談,侵犯了人心最珍貴的隱私秘密,為告罪人是不可忍受的心理負擔,完全消滅了他對懺悔聖事的「一絲沒兩氣」的好感。(六六頁)
由告罪人那方面來看,強調懺悔聖事的宗教性,使人避免「心理化」(psychologiser)這件聖事。一些討論告解的書藉,尤其是講熱心告解的,屢次能給人這樣的印象:太注意內心動機意向的分析,以及毛病缺點(更好是人人免不了的不成全)的改正,種種不全自主的內心衝動的控制,以達到「君子」「聖賢」的生活樣式。假如如此勤行告解,在一段時間內,仍達不到理想的目標,──這是太顯明的事實,哪一個修道人或熱心教友不曾感到自己年齡越大越沒「出息」?丟下石頭溜開的,不敢再想砸死那罪婦的,不是「從年老的開始」(若八9)嗎?──就認為勤行告解沒有意義,沒有用處,乾脆就放棄實行懺悔聖事了(Monden,六三頁)。另一方面,比方,對一個有不正常罪惡感的教友,應清楚告訴他,懺悔聖事一定赦免他的罪了;再想天主不愛自己是侮辱天主。但是,那種不自主的焦慮不安,只能經由心理方面的輔導治療,而不是懺悔聖事能醫治的。──由真心痛悔而有的良心悲痛,懺悔後,普通就會消失了。


聽告人及告罪人都應懂悟,「告明」只是罪人內心願意對天父所說的話的一個標記,極不成全的標記:按照他目前對自己內心的認識,遵循教會規定的儀式,在天主前承認自己的罪惡。(全,五九頁)


神父舉了幾個例子說明不該太注意告明的完全。例如,一位風塵女郎,在一段出賣肉體生涯之後,來辦告解,不知道如何告明。依照一些講論懺悔聖事的書,就該詢問她:「度這樣生活多少年了?平均來說,一天幾個嫖客?違性的邪淫罪多少次?嫖客中大約多少是已婚者?多少是未婚者?」……我相信,我希望,事實上,沒有神父會這樣詢問。可是每條大罪與它的最詳類別及其數目,和改變罪類的重大類別,都是告明實質完全所包括的,也就是「審問」時可能有的問題。假若!我們不太想外面告明只是標記,就可能多詢問。這樣的風塵女郎來懺悔,本身已是極大痛悔的表現。最多只能問她,做這樣的事情多少年了。這已經是足夠的標記了。不應該再詳細地詢問,這會嚴重地損傷她極其脆弱的自尊心。


另一個例子也可說明,多少次我們外面的言語是內心實況的極模糊的標記。神父在第二次大戰後,曾對由鐵幕國家逃出的難民佈道。其中有的人十年,二十年,甚至四五十年沒有辦過告解了。這些貧苦的難民很願意領聖事,辦告解有的來懺悔時,說:「神父,我沒有殺過人。我沒有偷過東西。我是個正直的人,至少我沒偷過窮人的東西。我相反過愛德,但我不是太壞的人。」這些人真實地感到離開基督是一件很悲哀的事,他們要走上很遠的路來,參與彌撒領聖事和辦告解。只是他們不懂得倫理法律的細則,不會告明。(五一──五二頁)
特利謄大公會議規定了「依照神律,一切大罪,按其性質、次數、改變種類之情況,均在告明義務所及」(DS 1707)。但是,神父說得好,大公會議的神長們,在作如此規定時,心目中並沒有後日倫理學者發明的那樣「多釆多姿」的詳細罪類。(一一五頁)


讀者不要想,我所援引的作家,都在遷就當代人對懺悔聖事的不感興趣,設法使它成為容易的,只想天主慈祥,不想天主公義的行為動作。絕對不!在避免過份注重自我分析和告明完全的當兒,我們該提醒告罪人他們有的積極責任,例如,幫助傳教工作,學習宗教真理,努力建立正當的健全的輿論等等(,一三三頁)。也該努力激發告罪人的純正痛悔:不是因為發脾氣在眾人前丟臉而難過,而是因為違反天主父的慈愛召叫而傷心。──有的女教友,因為當眾發脾氣而痛苦流淚,而對自己墮胎的罪,倒不覺什麼,因為沒有人看見。──應該逐漸地教訓告罪人,該以天主為中心,該對一位有意願愛心的天父表示自己的心靈反應;而不應以自己為中心,或是因為犯了法律而怕罰,或是因著心理上的焦慮不安而設法求解脫。所以上述各作家都不是遷就教友的軟弱,降低教友生活的標準。
幾年前,常聽到「天主已死」的口號(究竟這句話是什麼意思,一般大眾都很少明白)今天,人們卻對超性事物,特別對有神秘色彩的現象行為極感興趣。這說明,人心對超越的、絕對的真神有一種極深的渴求(Time,一九七三,四月九日,五六頁)。恢復懺悔聖事的宗教完整性,正是現代人的希望,也是牧職工作者,在尋求改善這件聖事的過程中,應遵循的路線。這樣,人在懺悔聖事中注意力的焦點是天主,是基督,是十字架上的基督。受苦受難的基督說出了罪惡的嚴重性,但同時,也指明天主對人的愛。只有在一個人相信天主還在愛他,還在忠信地愛他時,這個人才能有力量有勇氣接受天主愛的寵召──這是痛悔皈依的真諦。




 
  1. 行集體赦罪準則」,鐸聲,一九七二,九月,六──九頁,原文見,
    Sacra Cong. Pro Doctrina Fidei, Normae pastorales circa absolutionem sacramentalem generali modo impertiendam, in AAS 63 (1972) 510-514.

  2. Bernard , Shalom: Peace. The Sacrament of Reconciliation (New York 1969) 4, 9, 33.

  3. Matthew J, O’Connell, “The Sacraments in Theology Today” in Thought 36 (1961) 40-58, at 53.

  4. Christ, the Sacrament of the Encounter with God (New York 1963) 6; “The Sacraments : An Encounter with God” in Theology Today, Ed. by J. Feiner, Vol. I (Milwaukee 1965) 194-221, at 203.

  5. ”The Church and the Sacraments” in Studies in Modern Theology (New York 1964) 189-299, at 197, 201.

  6. K. Rahner, “The Meaning of Frequent Confession of Devotion” in Theological Investigations, Vol. III (London 1967) 177-189.

  7. Louis Monden, La conscience du (Paris 1965)

  8. 參閱拙著,「基本抉擇與倫理生活」,神學論集,十期,五三五--五四二頁;朱蒙泉,「抉擇心理學和神修生活」,神學論集,十四期,五八九--五九八頁。

  9. Sister Lawrence, S. N. D., “The Sacrament of Penance. An Investigation” in The Clergy Review 51 (1966) 112-122, at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