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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4)p165-171
   

亞毛斯先知的普救論(亞九7)

 

亞九7a將以民與另一民族相比,7b將以民的救援史與其他民族救援史相比。比較的結果可由兩個觀點來看:其他民族與以民相等,或以民已失去其特權而與其他民族無異。一上一下,學者們的意見也就可分兩大組。積極的一組認為一切民族平等;消極的一組卻肯定以民的被棄。這二組卻有一共同點:就是以民與其他民族平等:無論是其他民族上升也好,或以民下隆也好。
這樣一來如何去懂舊約的一個基本道理,即以色列的被選及雅威與其子民的盟約呢??能說一切邦國和選民平等嗎?將來有一天會如此,即新約的時代;但亞毛斯尚在舊約的傳統中,堅決肯定以民的特殊地位,如三1~2:「……在世界各族中我只認識了你們」,這與以上所述顯有衝突。固然像亞毛斯這樣的民間先知喜歡用反語,以引人注意(見四1;五18~20),但在目前的問題上似乎情形不同而更嚴重。必須找出一個詮釋,使此處與其他的神諭以及全部舊約神學潮流配合的更為和諧。
這樣就有第三組的譯法:不是嗎?你們和雇士人都屬於我。最近關於盟約與先知的關係種種研究使我們更明瞭亞九7所說為何。
亞九7的兩部分,由兩個問題形成,每一問題都由(豈不是)開始,中間夾以「上主的斷語」;但兩句並不平行,因為第一問(7a)是向以色列子民說話,用第二人稱的直接口氣,是一句?實的問話。第二問(7b)卻是間接的,「以色列」在第三人稱,有集體的意義。因此第一句問話是主要的,第二句是附屬,並予以神學的理由。
「豈不是」所引來的答覆普通是肯定的,7a就是如此。但有時這種說法沒有發問的意思,而僅是用以說出一件眾人周知的事,7b就是如此。亞毛斯多次用這類問題向聽眾質詢,而與此處最接近的例子是反對以色列的神諭(二6~16)。6~8指出以色列未盡盟約義務之罪;9~11數說天主的恩惠,而以問話結束(11);13~16判決的宣佈。這是一種在盟約被破壞以後提出訴訟的文學類型。兩處相似的地方有:向以色列提出的問題(九7a;二11);暗示出谷的往事(九7b;二10);判決的宣佈(以hinn?h「看」引進)(九8;二13)。二處都是雅威向祂的人民起訴。
我們由7b開始研究:這是舊約中的一個典型格式,包括四個因素:主詞,雅威(有時是中人梅瑟)──動詞,使之往上走——屬詞「以色列」——及地點「由埃及」。這可算一種術語,為說出雅威施惠以色列的救援行為,即將之由埃及地領出。在次數上來說,這種術語佔第二位,共用過四十一次。用的最多的是另一動詞,領出,共八十四次。那些次數(四十一)都在早期著作中,動詞同時說出起點和終點,更有地理及行軍的意味。
這一術語或格式特別用在盟約的上下文裡,目的是使人憶及雅威在歷史中施給人民的恩惠,這樣成為以色列應歸屬於雅威的一個動機,表達這一歸屬的方法就是遵守盟約中的種種條文。在未來盟約的許諾中,是用這一格式說出所許的救援行動:「我要領你們出埃及……」由此而互相歸屬(出三8:17;否定句耶十六14;廿三7);在建立盟約時,是用這一格式說出歷史引言:「我曾領你們出埃及……」,現在你們應事奉雅威(蘇廿四17;撒上十二6);在盟約破裂後,訴訟的程序用這一格式憶起雅威過去的恩惠:「不是我領你們出埃及嗎?」但你們沒有守約(民二1;六8;亞二10;米六4;耶二6)。
此外,這一格式有其禮儀特徵,並且特別在北國的聖所裡用的很多,這和亞毛斯在北國聖所講道正相投合。他以盟約術語所鑄成的問題:「豈不是我由埃及領出了以色列?」在聽者的耳?裡即刻會引起他們想到一個重大的事實,即雅威與他們之間所訂的盟約。
但奇怪的是亞毛斯並不就此停止,他繼續用同樣的格式說其他民族的命運。他將同樣的動詞用於以色列的歷史,用於非利士人的歷史,用於阿蘭人的歷史。這兩個民族曾是以色列的勁敵,一在撒烏耳時代,一在亞毛斯先知宣講前的時代(阿蘭的威脅)。在非利士人與前者間有一waw,有人將之譯為「及」,另有人譯為「如同」(更好)。還有第三個可能:一種堅決的肯定:「但也是」。這第三種譯法更合乎先知的大膽口吻:非利士人及阿蘭人與以色列平等:「不是我領了以色列人出埃及到達此地嗎?但也是我領了非利士人出加非托爾,領了阿蘭人出克爾。」
非利士人來自加非托爾(普通認為是克利特島),他們想在埃及定居,但最後終於在公元前一一九一及一一八八年為蘭姆士三世所逐出,於是他們只好來到巴勒斯坦西岸住下。他們曾不斷騷擾以色列的安全,但最後終為達味所勝(撒下五17~25)。以色列人所不了解的是為何這些非利士人和他們一同住在天主許諾要給他們的這一塊地上。亞毛斯在此肯定:是雅威願意如此,是祂將非利士人由加非托爾帶到此地。
阿蘭人本來自阿拉伯曠野,亞毛斯說來自克爾,今日不知此地在何處;有人以之為厄郎,另有人以之為烏爾。他們於公元前一一零零開始建國,大馬士革是其一。大馬士革曾威脅北國,佔領北國的一些領土,但在亞毛斯時代,失地已為以色列所收復(列下十三25;十四25),這一民族的遷徙及建國也是雅威的工程,正像以色列及非利士一樣。
亞毛斯所以選了這兩個民族,是因為他們在巴肋斯坦政治局勢上的影響很大,也很長久;為以色列他們是兩個危險的民族:因此在反對異國的神諭中他們佔首位(阿蘭一3~5;非利士一6~8)。雖然如此,他們的歷史仍然由天主領導,他們也各自有自己的「出谷經驗」。事實上,二者的遷徙時間和以色列的出谷很接近,也在公元前一二零零年前後。非利士人的出走,在埃及被逐,及來到巴肋斯坦定居,不能不使以色列人想起自己出離埃及,走向許地的事。至於阿蘭人的遷徙也應該使以色列人想起自己祖先亞巴郎等人的遷徙。為了解亞九7,必須注意:這三個民族的歷史有很多可以互相比較的地方,他們的歷史,雖不盡同,但非常相似。以上是7b的分析。
現在要解釋7a,這是主句。上面說過,「我將你們領出埃及」一句,在與盟約有關的不同結構中,常指雅威在歷史中所施恩惠而言;恩惠建立彼此間的連繫,表達此連繫的方法是遵守盟約條文。7a就該這樣懂:「以色列子民,你們豈不是屬於我嗎,' ?」兩句的結構也證明這一懂法的正確:主要的問題在先,(7a)另一問題說出其理由(7b)。這樣無論是內容或結構都指向這一解法。的公式是指歸屬而言,有許多其他的例子:若瑟的二子為雅各伯歸為己有(創四八5):「他們應歸於我:妻子屬於丈夫(撒上一2):「他有二妻l?」:情人的互語(歌二16;六3):「我的愛人屬於我,我屬於他」。在與雅威的關係上也如此:上主說「你屬於我 (依四三1),「我屬於雅威」(依四四5);最後,盟約的格式就是說出互相歸屬的關係:「我要以你們為我的子民,而我將是你們的天主」(出六7;肋廿六12;申廿六16~19……)。我們可以引一個許下盟約的例子,其結構非常清晰:出六6~8:「我是雅威,我要救你脫離埃及人的壓迫……我要以你們 'etekem l?為我的人民,我要做你們的天主」(6~7)。這就是天主許下的救援行動:他要救人民脫離埃及(6),人民得救後將與天主有互相連繫的關係:「你們屬於我,我屬於你們,」(7a)以色列方面應該服從(7b),威雅方面則許下其他恩惠(8)。
在亞九7似乎只有一半:「你們屬於我」,但缺了另一半:「我屬於你們」。這正是亞毛斯當時的實際情形:雅威的確是以民之主,因為祂救了他們脫離埃及;但以民不再承認雅威為主,因為他們不按盟約條文生活。因此雅威這裡所問的是一個?實問題,是一種在訴訟中所提出的控告、譴責,要請他們承認自己的錯誤而回心轉意。以色列口裡還說上主與他們同在,但那已成了一個口頭禪,完全不能在生活中兌現,這就是亞五14所要說的。
像7b將同一動詞「領出」用在三國民族身上,同樣在7a將同一句話「屬於我」用在以色列及雇士身上。ki不一定說「一樣」,而這裡另有所指。指什麼?有人認為將以民與雇士人相比有輕視口吻,因為後者皮膚黝黑,被人視為低級國民和奴隸。他們引耶十三23為證:「難道雇士人能改變他的膚色嗎?」但這一看法不確,因為耶十三23還有第二句說:難道豹子能換去牠的皮嗎?」可見不是輕視的問題,而是要用兩個比喻說出一件不可能的事。以民好像並不因膚色而有種族歧視。相反,有很多例子表示他們對雇士人很重視(見下文)。
那麼,究竟為何亞毛斯要將以民與雇士人相比呢?在舊約中以雇士人為最南部的人(艾一1;八9),雖然這樣遠,他們仍屬雅威。這樣亞毛斯指出雅威的普遍主權,伸展至當時所認識的整個世界:南部的雇士,西部的加非托爾及東部的克爾。在舊約中雇士人每每與埃及人平行引出(詠六八32;依廿3……;四三3;四五14;則卅4……;鴻三9)。在我們這裡也是如此(雇士7a;埃及7b)。在亞毛斯時代,他能以雇士代替埃及,因為埃及漸漸衰弱,南部的雇士已建立了王國,而於公元前七一五年左右佔領了埃及,是為埃及第二十五朝代,這在亞毛斯時代已約略可見。這樣逃脫埃及的以民及統治埃及的雇士人民都屬於雅威。我們尚可注意在反對異國神諭中(一3~二16),埃及──雇士不但未被列入,反被請來給天主向以民所提的訴訟作證(三9)。這裡也如此,他們好似被引來作為模範。聖經中說到雇士人歸正的很多(詠六八32;八七4;依十八7,四五14;索三10),特別是耶肋米亞。他固然說雇士人不會改變膚色(十三23),但他同時向雇士人說出救援神論(卅九15~18);不能改變膚色的,卻能改變心;這是耶肋米亞每每請人民做的。
7a所說不是絕對相等,也不是什麼輕視,而是說一切民族都歸屬上主,各按自己的程度。各民族都接受雅威的恩惠,不過雖然以色列、非利士及阿蘭的歷史很相像,但並不相同:不同的恩惠造成不同的關屬。一切國家都受到天主的照顧,都屬於祂,但只有以色列是祂的人民li lecam(三2)。每個民族都有自己的「出谷經驗」,因此與雅威有某種盟約的關係,應有一種服從,但有程度的不同,這可由亞毛斯向異國的神諭中看出:異國的受審是按照他們彼此之間的關係(一3~二3),是按一種「自然律」,但猶大和以色列卻按「啟示的法律」或梅瑟法律 (二4~16)。
向以民所發的問題是一個邀請,聽者能接受或拒絕,得救或被判決就在此。先是被判決8a:「看,上主的眼注視這罪惡的國度,這是hapax,意義非常嚴重,正可與另一hapax相比:「司祭的王國」(出十九6),這是雅威與人民立約後給以民的一個目標:以民的角色是在雅威與萬民間作一中保,代替萬民事奉雅威,教導萬民關於天主的事。但以色列不但沒有做萬民之光,反而應從異國學習:由司祭的王國變成了罪惡的國度。這樣一來整個救援史,出埃及,進許地,都失去了意義,必須結束:「我要由此地將她消滅」(8b),以色列將被遣散至各國中(9),但有一部分人將得救:「然而我不全然消滅雅各伯家」(8c),人民(我民)(10)要用篩子來分辨,那些自認刀禍不會臨到己身的人將死於刀下(10),因為他們不相信盟約文書中關於背約者所說的詛咒會臨於己身,因此也不管盟約所有的要求。那些接受邀請而恢復與雅威的歸屬關係的才會得救。
可見亞九7——8是一種邀請,請以民重返與雅威的盟約。亞毛斯用「我使以色列由埃及來到此地」的說法共三次:二10;三1;九7;前二者已有人證明是訴訟類,如今我們發現九7也屬此類。亞毛斯與盟約神學有很大的聯繫,因此他不僅是一位判決言論的先知。
在上述的主要意義之下,還有另一層重要的意義:一個?實的普遍之義,雖然不必是絕對的平等。每一個民族由雅威接受恩惠,有自己的「出谷經驗」,這樣歸屬天主,並應向之感恩、服從。然而恩惠不同,歸屬的程度不同,由之而來的要求也不同。如此懂法才不會與亞毛斯其他的言詞,特別是三2及反對異國神諭相衝突。也更合乎全部舊約的道理:兼顧挑選——盟約及普救論,在亞毛斯時代這道理已為人所接受。



參考書:本文主要取材於一篇專論:
W. VOGELS 〞Invitation revenir l? alliance et universalisme en Amos IX 7〞, Vetus Testamentum 22 (1972) 223-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