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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3)p.55-69
   
婚姻盟約與婚姻聖事

─ 倫理牧職反省 ─

 

幾年來,因為參加了「美滿家庭服務中心」,做過一些自然調節生育輔導工作,得以與許多教友未婚、已婚夫婦接觸交談。由他們的心聲中,透露出一種迫切的、共同的需求 ─ 也許他們只是下意識地表現出這種需求 ─ 就是一個積極的、具有福音喜樂的、為現代人容易領悟接受的婚姻神學。把基督帶給人群是使徒事工的最後標的。因此,這樣的婚姻神學是教會內一切婚姻心理及生活輔導的基礎。甚麼地方可以找到這樣的神學呢?
梵諦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本著與現代人懇談的精神頒佈了「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其中論婚姻的一章指出建立上述婚姻神學的途徑。在本文中,我們只是願意研討一些憲章中對婚姻神學揭示的新重點;希望能補充,或在必要時修正大公會議前慣常讀到的婚姻教義。提不到甚麼完整的婚姻神學。此外,我們將從倫理牧職角度來討論,注重實際的生活教訓。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下簡稱憲章)的完成頗有一番起承轉合的波折歷史。它的前身是「第十三草案」,而大公會議神長決定把它變成一個獨立的憲章。其中許多文字經過神長們仔細推敲,直到大公會議結束的前日,即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七日方由大會通過。筆者幸運地得到一套有關這憲章的草案建議及起草委員會的解釋。這為明瞭大公會議文獻的真實確切的意旨是不可或缺的工具。
 
婚姻是盟約
分析憲章的第四十七至五十二節,便可注意到幾個名詞的消失而由新的代替。首先是「契約」一詞。過去神學課本受教會法的影響,教會法受羅馬法的影響,把婚姻界說為契約,雖然是性質特殊的契約。然而枯燥簡約的法律名詞如何能道出義蘊豐富、確實是「奧蹟」的婚姻現實呢?
憲章第一草案的附件 (Adnexa) 二之三仍把婚姻講為神聖契約 (contractus sacer)。經過多位神長的要求終於改成盟約 (foedus)。理由是盟約是聖經名詞。教會東方禮節的信友不易領悟婚姻是契約。(註一)
由契約改成盟約是婚姻神學的一大進步。盟約使人想起天主與以色列選民締結的盟約,以及基督以自己的聖血建立的新約。這新約在今天的彌撒聖祭中仍具有主要的意義。 ─ 教友婚姻平常在彌撒聖祭中舉行。 ─ 先知以婚愛描述天主對選民的忠信。聖保祿在婚姻生活中看到了「偉大奧蹟」的象徵與實現。這一切的一切都是盟約一詞帶給我們的寶貴的宣講資料和數不清的婚姻生活倫理教訓。
另一方面,大公會議並沒有忽略、更沒有改變契約一詞在婚姻神學中原有的意義:婚姻因二人的合意而成立。教會歷史中,這項道理曾有過巴黎大學及波羅尼亞大學長久的爭辯,後經教宗亞力山大三世 (一一五九 至 一一八一在位) 調解,多世紀來已成為教會內的公論。梵二大公會議雖然不用契約的名詞,卻仍保有傳承的道理,而用別的字句予以說明。
憲章說:『(婚姻)藉當事人個人的、終身不渝的合意而成立』(48號)。這個合意的特性是個人的 (personalis),即自由的、出自內心的;對象是「授受自身」,而不說是教會法典中的「對身體之永久專權」(一零八一條•二項)。憲章第四十九節,更詳細描繪「接受自身」的動機及它的整體性、動力性的含義:『這兼有人的和天主的成份的夫妻之愛,導引夫妻,以自由意志並以為事實證明的溫情,互相授受其自身,並滲透二人的整個生活,且因其慷慨豪爽的行動而更為完成和增進』。這種對性及婚姻之愛的整體的動力的解釋確實適合現代人的心理需求。(參閱,神學論集第十四集「性與貞潔」一文)
由上述這些文字看來,大公會議後的婚姻神學仍以當事人的合意為婚姻的「致成原因」(註二)。在教友的婚姻中,也就因二人的合意形成婚姻聖事,而夫妻二人彼此互為聖事的接受人,即基督寵恩的佈施者與接受者。我們知道今天神學家摒棄了聖事事功 (ex opere operato) 的機械式的講解,強調人在施行或領受聖事時,心靈上必須有妥善的準備。越明白自己做的是甚麼,寵恩也就接受得越豐盛。由此看來,牧靈工作者該如何盡心地給未婚教友講解婚姻合意的神學意義呢!
 
婚姻是聖事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論到教友婚姻聖事的性質時,注重天主與教友夫婦的親切的共融,強調天主在教友婚姻生活中的臨在:在婚姻聖事中,重點不在於授受天主的寵恩,而在做為天主的工具,授受天主自己。一對教友締結婚姻盟約,就形成了他們中的婚姻聖事,也就是把基督帶給對方和由對方接受基督。而且如同教宗庇護十一世說的,婚姻聖事滲透教友夫婦全部生活;那麼,他們中的一言一行,只要出自夫妻純真的愛心,都可能成了使對方體會到基督臨在的緣故。(註三)
此外,憲章把新的婚姻聖事和天主與以色列選民之盟約平列並舉:「猶如古時,天主曾以愛情及忠信的盟約同自己的子民相處;同樣,身為人類救主及教會淨配的基督藉婚姻聖事與教友夫婦遇合」(48號)。又說:「婚姻不僅象徵著,而且還分享著基督和教會相愛的盟約。」(同上)
在這兩段文字中,大公會議神長選用了兩個意味深長的神學名詞:遇合、分享。「遇合」,原文是 obviam venit,顯然地出自近代聖事神學中的鑰匙名詞 Encounter。「分享」的意義是指本體的 (ontological)、客觀實在的有份於基督與教會間的關係。這是婚姻神學的另一大進步。
我們慣常聽到的聖事定義可以羅馬教理書 (貳:一,8) 中有的為代表:「聖事是一件由天主所建立,具有表示與產生聖德與義德 (聖化恩寵) 之能力的可見事物」。這是教會神學家多世紀思考的結晶,在學理研討方面是正確簡約的描述。可是在生活的體驗中,這樣的界說會使人把注意力放在外面可見的禮節亦即聖事的形質上,甚至能生出機械式、魔術式的闡釋實施。近年來,神學家追溯到古代教父的了解,尤其是希臘教父的講釋,因而指出聖事的最深意義:透過禮物 (寵恩) 而遇合送禮者 (天主)。事實上超性生活中最大的寵恩即是天主自己。(註四)
這種親切的、位格性的對聖事的體會能使人能避免聖事生活的偏差,增強人對天主的以心神以真理的朝拜,因而活生生地觸摸感覺到「天主與人同在」(Emmanuel) 的事實。
 
純真的愛 ─ 天主的愛
具體來說,教友夫婦如何在婚姻聖事生活中彼此授受基督呢?又如何客觀實在地分享基督與教會相愛的奧蹟呢?
在純真的配偶之愛中,夫妻之間有了人間最密切的你 ─ 我融合,彼此作了人間可能有的最完全的、最無保留的自我獻托。「人勇敢地把自己的心及生命,把自己人格的永遠價值獻托給另一人,一個常有陌生神秘不可知的因素在內的另一人,這確是愛的奇跡。它有著天主的成份在內,因為它包括整個的人及人的前途。因此,當一對男女締結婚姻時,不管他們意識到沒有,他們確實進入了天主的臨在。」(註五)
一個人如果能夠有這樣純真的愛的體驗 ─ 愛或被愛 ─ 他實在是遇合了「絕對」,接觸到「永遠」 ─ 他見到天主。假如他深刻地反省一下,就會看出那愛的最後基礎動力是人對絕對的真、完全的美、單純的善懷有的傾慕;而這絕對、完全、單純怎會來自人 ─ 心性駁雜、有缺陷、易變的人呢?無怪乎大公會議描述這樣的配偶之愛為「這兼有人的和天主的成份的夫妻之愛......」(憲章49號),又說:「真正的夫妻之愛歸宗於天主聖愛,並為基督及教會的救世功能所駕馭與充實,使夫妻有效地歸向天主」。(48號)
此外,婚姻生活中的最具體的表現及特有的培育愛心的行為是夫妻的房事。憲章可能是教會獻中第一次這麼清楚地指出房事行為(性交)的聖善裨益。憲章說:「這愛情因著婚姻的本有行為而得到表現並完成。夫妻親密而聖潔地結合是正當而高貴的行為。以合乎人道方式而完成的這種行為,表現並培育夫妻的互相贈予,使二人以愉快感激的心情彼此充實。」(49號)。這一段文字可說是性教育,尤其是婚前輔導性教育的基礎與方向。不過,請注意當代一位倫理神學家說的話:「如果由一千年來有的良心個案研討中,倫理神學家應該學習一個教訓的話,那就是:最好讓已婚者討論枕邊的種種細節吧!」(註六)
這裡我們應當提出一個問題:上述的純真之愛在非基督徒夫妻間也屢次見到,那麼他們不也是把基督帶給對方?他們的婚姻也成了聖事?這是一個艱深不易說明的事情,與「無名基督徒」(Anonymous Christian) 問題有著密切的關聯。在本文中,我們只能引用 K. Rahner 的話作為回答:一切純真的愛在現實中,都是超性的愛德。聖事婚姻與非聖事婚姻的分別不是說前者是神聖的,後者是凡俗的;不對,因為一切合法婚姻都是神聖的。分別更像「事效」(opus operatum) 及「人效」(opus operantis) 中有的或是聖事的懺悔和非聖事的懺悔中有的 (註七)。教友婚姻所以是聖事,因為二人的洗禮使他們成為教會肢體;他們的婚姻是在教會內,受教會委託,且因之而建立了「小教會」。這就是「分享」基督與教會相愛的奧蹟。
基督徒的婚姻與基督及教會的結合有著真實的、本質的、內在的關聯。前者好像是由後者生出的枒枝 (註八)。教宗保祿六世說:「基督徒婚姻不僅是代表基督與教會結合的標誌,也是包含著這結合,而且藉聖神使之發揚光大的標誌。這樣便形成了『家庭教會』(教會憲章10號),可說是『教會的細胞』,一個基本細胞,一個胚胎細胞。」(註九)
 
首要次要目的
為了與現代人作有效果的交談,大公會議不願採用婚姻的「首要次要目的」及婚姻的「價值次序」這樣的專有名詞。雖然一百九十位神長聯名建議加上這些名詞,但沒有為大公會議所接受。(註十)
事實上,婚姻首要及次要目的名詞的出現,以及次要目的本質地附屬首要目的這樣的道理講解,只是晚近方有的事。一九一七年頒佈的教會法典一零一三條第一條是教會文獻中首次取用了婚姻首要及次要目的這樣的專有名詞。一九四一年十月三日教宗庇護十二世對聖輪法院演講中提出婚姻次要目的本質地附屬首要目的。這是教會訓導權第一次作如此的聲明。一九四四年四月一日聖職部禁止人說婚姻首要次要目的有同等的重要,彼此獨立不相依屬。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教宗庇護十二世對意大利助產士的訓話中,說明夫妻恩愛是為了生育子女 (註十一)。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喜樂與希望」憲章論及婚姻目的時,在附註一中,完全沒有提到上述這四項文獻。
教宗保祿六世在一九六八年七月二十五日頒佈的「人類生命」(Humanae Vitae) 通諭中,只說出婚姻行為的兩種意義:夫妻結合與傳衍新生命;而不說首要次要的區別。六天後的對群眾訓話中,說明為甚麼他只說明婚姻的兩種意義。教宗說:「我們樂意地隨從了重視個人價值的觀點,這是大公會議闡明婚姻的訓誨中有的特徵。因此,我們在通諭中,把形成並培育婚姻結合的愛列在首要地位;在人們對婚姻有的主觀領略了解中,這樣的愛確是應佔首要地位的。」(羅馬觀察報英文週刊,一九六八年八月八日)
教宗保祿六世的話是大公會議為何不願採用首要次要目的及價值次序等名詞的最有權威的解釋:願意與現代人交談,願意使現代人更易領悟接受教會的婚姻神學。大公會議以前,神學受了教會法過多的影響,在闡釋婚姻聖事時,依照教會法一零一三條一項所說,肯定婚姻首要目的是產生及教養子女,次要目的是夫妻互助及治療情慾。使現代人覺得難以心服口服的是「次要」這個形容詞。看來夫妻愛的結合,人間最密切的心靈共融竟不過是達到另一「首要目的」的工具而已。個人的尊嚴價值何在?人類行為所以成為人類行為正是因為行為人的意識及意願;那麼在意識意願中佔首要地位的恩愛契合也應該在客觀倫理價值中佔首要地位。換言之,人不是天主手中無意識的工具,而是應自由地追隨天主寵召的 person。
大公會議及教宗保祿六世的訓示絕對沒有輕忽生養教育子女的首要價值。憲章起草委員會發言人清楚地指出:「在憲章內至少十次說出生育及教養子女的首要性 (Momentum primordiale)」(註十二)。當我們把婚姻看成客觀的社會制度時,生育教養子女自然是首要目的;當我們看婚姻為主觀的人格契合共融的團體時,夫妻恩愛就成了首要意義。事實上,教宗庇護十一世,根據特利騰大公會議教理書,就作了這樣的區別。教宗在「聖潔婚姻」通諭中說:「夫妻互相幫助,促進內修,彼此鼓勵成全自己,根據羅馬要理,可以正確地稱為婚姻的首要原因及理由,只要不把婚姻嚴格地看作專門生育並教養子女的組織,而只廣泛地視為男女二人畢生同居共處的社團」。(註十三)
大公會議避免這樣太專門化的分析,更願意強調婚姻的整體意義:「在真正夫妻之愛的交織中,這些標準尊重 (婚姻中) 互相授與這傳生人類的整體意義」(51號)。我們應該怎樣了解這句話呢?
 
婚姻的整體意義
子女是父母愛的結晶,是夫妻「合成一身」的最徹底的表現。誠如一位父親深深體驗到的,在他抱著首生的嬰兒時,他看到「不只是我,也不只是她,而是我們;不只是暫世的我們,而且還是永遠延續生存下去的我們;不只是我們,還有天主與我們共有的愛的結晶」(註十四)。大公會議一而再地說:「婚姻與夫妻之愛本質上便是指向生育並教養子女的目標的」(48、50號)。不過大公會議卻在憲章內引入了新的名詞及新的觀念。生育教養子女是婚姻的「極峰與冠冕」(48號),是「婚姻極其卓越的成果」(50號)。這幾個字有甚麼意義呢?我們認為這是指的婚姻的「豐盈目的性」(superabundant finality) 說的。
論到「目的性」,有兩種不同的「目的 ─ 方法」關係。一種是「工具目的性」(instrumental finality)。某物存在的價值意義完全依附它有的目的;除了為達到這目的之外,便沒有存在的理由。它的形狀構造、質素等等都以這目的為尺度的。例如,剪刀的目的是為剪割;而醫藥手術用的剪刀與割草用的剪刀所有的種種差異都是因為它們有不同的目的。
另一種「目的性」是「豐盈目的性」。這物本身自有其存在的價值意義。因為它本身價值的豐盛盈滿而結出果實,造成這物的成全及它存在成長的巔峰。沒有這果實,達不到巔峰,這物本身自有的存在價值意義並無損失。換言之,這物的存在價價並不依附其「豐盈目的性」。例如,一幅藝術繪畫,固然可以使人喜悅欣賞,甚至獲得高價能夠出賣以維持藝術家生活;但繪畫的氣韻生動、色彩線條的調和常有其獨立的價值意義。再如,知識固然是為了實踐,知識能夠也應該增加人的倫理善德,但知識本身自有它的存在價值,是真美善大有的部份反映,是人的成全。(註十五)
婚姻是「夫妻生活及恩愛的密切結合」,「男女二人因婚姻的盟約『已非兩個,而是一體』通過人格及行為的密切結合,互相輔助,彼此服務,表現著並日益充份地達成其為一體的意義」(憲章48號)。這是大公會議對婚姻的描述。這樣的愛的契合自有其存在價值及意義,而且「要求夫妻必須彼此忠實並需要一個不可拆散的團結」。(同上)
創世紀 (二,18-24) 記載:「上主天主說:『人單獨不好,我要給他造個與他相稱的助手』。...... 上主主用那由人取來的肋骨,形成一個女人。...... 人應該離開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為一體。」這清楚指出婚姻是男女心身的結合。基督引了這段聖經而揭示了不可離婚的原始高超理想 (瑪:十九)。聖保祿 (格前:七;弗:五) 論婚姻生活時,重點也在夫妻的恩愛,彼此尋求中悅對方;並且看出純真的夫妻之愛象徵且實現基督與教會之愛。公元五十六年左右寫成的格林多前書內,聖保祿在教友婚姻生活中看到的是夫妻之愛與天主之愛的對立;七年後,在致厄弗所人的書信中,這對立已不存在了,原來基督之愛是夫妻之愛的淵源及模範,而夫妻彼此的忠貞恩愛正是對基督有的愛的標記與實現。(註十六)
此外,舊約中先知以配偶之愛描述天主對選民之愛,新約中基督是教會的新郎。雅歌全部更是讚頌配偶之愛的情歌。仔細閱讀反省這些天主的聖言之後,誰也不能再懷疑夫妻愛的結合是婚姻內在崇高的價值和首要的意義了。
愛的特性即是「給」。夫妻恩愛必然地指向把自己持有的善給予他人,而善之最大者之一即是生命。於是夫妻二人成了「天主聖愛的合作者及解釋者」(憲章50號),「天主通過夫妻來擴展充實自己的家庭」(同上)。子女是天主賜予夫妻極大的祝福 (創:一,28),是婚姻的「極峰與冠冕」,是「婚姻極其卓越的成果」,是婚姻豐盈的目的。(註十七)
教宗保祿六世,追隨大公會議的榜樣,願意與現代人交談,在「人類生命」通諭中 (8號),為婚姻作了一個新的描繪,注重個人的價值及主觀的意會。通諭中譯本如同官方辣丁原文本一樣,沒有明顯地表現出上述教宗的心意。筆者比較了通諭的意、班、英、法版本後,認為通諭的草稿一定是意大利文的。在這四種歐洲語文的通諭中,清楚地看出教宗對個人價值及主觀意會的重視。現在我們把通諭對婚姻的描述依照意大利版本翻譯如下:
「婚姻是造物主建立的明哲的制度,為了在人間實現祂愛的計劃。藉著相互的自我交付,配偶間特有獨有的交付,
夫妻懷著彼此成全個人人格的心意,指向他們整體存在的共融,為能與天主合作傳生並教養新的生命。」


* * * * *


本文的出發點是尋找一個積極的、具有福音喜樂的、為現代人容易領悟接受的婚姻神學。大公會議的確指出了建立這樣婚姻神學的途徑。我們咬文嚼字地討論了這途徑中的幾個路標。希望能拋磚引玉,由教會先輩繪出婚姻神學的全圖。這理,筆者願意獻給工作忙碌的同道一個簡單的、依照大公會議訓示的婚姻教理宣講綱要。它是把婚姻神學的要點編成一個祈禱文,可以在講完婚姻教理後發給聽講的未婚夫婦,幫助他們記住教理的要意。如果把禱詞中未來時間的動詞改成過去時,也可以為已婚夫婦誦念。
一對即將跪向聖壇的情侶的禱詞
主!我們的父!
不久的將來,我們將在您及您的教會前兩人互發誓願,結為夫婦。
我們將要懷著信心和堅定的希望許諾在任何環境下,我們要一生彼此敬愛;
我們要發誓:無論環境逆順,疾病健康,貧賤富貴,我們要永久相愛,保持忠貞。
為了您所賜與的一切恩惠,尤其為了您賜給我們這般心意的契合,我們全心感謝您!
求您祝福我們的將來,幫助我們快樂地成功地走人生的旅程。
讓我們的婚姻生活反映出基督與教會的結合。
使我們一生以基督的愛,那無陰影無間歇的愛,相敬、相慕、相諒、相助。
讓我們常記得也常努力實行:
「愛是含忍的,是慈祥的;愛不嫉妒,不誇張,不自大,
不求己益,不動怒,不以不義為樂,卻和真理同樂:凡事包容,凡是相信,凡是盼望,凡是忍耐。」
讓我們體驗到參與您的創造力的美麗偉大;讓我們在子女身上看到也表現出,
我們兩人身靈融合的結晶,我們兩人同您共有的愛情的結晶。
求您幫助我們以純真的心意和愉快的犧牲共同工作,推進人類的幸福,散播您的光明和溫暖。
希望日後我們能偕同子女親友進入您永遠的家,共赴主基督永世的婚宴,
與天上神聖同享您的父愛,同聲讚頌您的恩德榮耀,於無窮世之世。阿們。

 

 
  1. 參閱 U. Navarrete, "Foedus coniugale, amor, sacramentur, attenta doctrina Conc. Vat. II" in Acta Conventus Intern. Canonistarum, 20-25 maii 1968, Romae, (Romae: Vaticana 1970) 645-673; or in De matrimonio coniectanea (Romae: P. U. G. 1970) 494-519, at 501-503; Diaz-Nava, "El matrimonio en la Const. Pastoral sobre la Iglesia en el mundo actual", in Sal Terrae, 1966, 3-46, at 25.
  2. 參閱 O. Robleda, "Causa efficiens matrimonii iuxta Const. 'Gaudium et Spes' Conc. Vat. II" in Periodica, 55 (1966) 354-380.
  3. Piux XI, "Casti Connubii" in AAS 22 (1930) 583; J. McClorry, "Towards Understanding Marriage as a Sacrament" in Bulletin (Lodon, Catholic Marriage Advisory Council) April 1972, 8-10.
  4. 參閱 K. Rahner, The Church and the Sacraments (Herder & Herder 1963); Id., "Sacramental and Personal Piety" in Theology Digest, 1955, 93-98; E. Schillebeeckx, Christ, the Sacrament of the Encounter with God (New York 1963); Id., "The Sacraments: An Encounter with God" in J. Feiner (ed.), Theology Today, I (Milwaukee 1965) 194-221; P. De Letter, "Sanctifying Grace and the Divine Indwelling" in Theology Studies, 14 (1953) 242-73.
  5. K. Rahner "Marriage" in Leading a Christian Life (Denville, New Jersey: Dimension 1970) 5-6.
  6. D. F. O'Callaghan, "Christian Marriage: The Evolving Situation" in J. Marshall (ed.), The Future of Christian Marriage (London: Geoffrey Chapman 1969) 11-22, at 20.
  7. K. Rahner, "Marriage as a Sacrament" in Theology Digest, 17 (1969) 4-8, at 7.
  8. M. J. Scheeben, The Mysteries of Christianity, Trans. by C. Vollert (London 1947) 601-603.
  9. Paul VI, "Allocution aux 'Equipes Notre-Dame'" 4 mai 1970, in La Doc. Cath., 7 Juin 1970, 502-506, at 504; 中譯本,「婚姻、性、愛」,聞道出版社,民六十年,十七頁。
  10. 喜樂與希望憲章草案,Textus denuo recognitus necnon expensio modorum (Nov. 15, 1965) 第二部,十二至十三頁。
  11. U. Navarrete, "Structura inuridica matrimonii secundum Conc. Vat. II" in Periodica 56 (1967) 368-369.
  12. 同註十,十三頁。
  13. Piux XI, "Casti Connubii", in AAS 30 (1930) 548-549; L. Lochet, "Les fins du mariage" in NRTh 73 (1951) 449-465, 561-586.
  14. Patrick G. D. Riley, "The Wholeness of Marriage" in Homiletic Past. Review (1968) 649-657, 747-756, at 650.
  15. D. von Hildebrand, "Marriage and Overpopulation" in Thought 36 (1961) 81-100, at 92-96; B. Haring, Marriage in the Modern World (Cork: Mercier 1965) 306-308.
  16. J. de Baciocchi. "Structure sacramentaire du mariage" in NRTh, 74 (1952) 916-929, at 921, 926; cf G. Martelet, "Mariage, amour et sacrament" in NRTh, 1963, 577-597.
  17. J. Fuchs, "Theology of the Meaning of Marriage" in J. T. McHugh (Ed.), Marriage in the Light of Vatican II (Washington 1968) 13-30, or in De matrimonio coniectanea (Romae: P. U. G. 1970) 285-296, at 290-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