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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2)p563-576
   

性與貞潔

金象逵

 

 

『神父!我同我的女友發生了「關係」。我們彼此相愛。我們不覺得有什麼不好;相反,我們感到那樣的行為是美麗的,增加了我們的愛情渴慕。為什麼教會禁止人做這樣的事呢?』

每當有青年教友問這類的問題時,我覺得真是尷尬。經驗告訴我,過去在倫理神學課本上學習的種種理由如:相反天主的誡命,違背教宗的訓示等等,都難以使現代青年心服口服。當然那些外在權威的理證更不會幫助他們體會到貞潔之美,因而能主動地、出自內心地努力在性的領域中敬愛天主。然而這正是我們牧職工作的主要目標:使教友成熟地作自我抉擇。

近年來,面對著所謂的「性的爆炸」,天主教作家強調對性愛本質的更廣泛更深刻的瞭解闡釋,而不多討論枝節個別的倫理個案。少數「江湖派」的作者,通盤接受了場合倫理的學說,願意打倒一切「性」的倫理規範,主張由當事人自己作決定,劃出應守的準則。可是大多數神學家仍然接受傳統倫理神學有關性與貞潔的許多客觀原則。只是他們注重主觀的因素在實際生活中的影響,如基本抉擇、重大倫理行為、重大資料的意指(參閱神學論集十)。在性與貞潔方面,他們的解釋更是整體的、深度的、動態的。在本文中,我們先介紹這種由新的角度來研討性與貞潔而有的一些心得,再分別討論幾個實例,看看是不是我們能更有效地鼓勵人善用性本能,在自己及他人身上建立貞潔的美德。

性的整體觀
神學家所講的性的整體觀是說:不可只注意到性的生理層次。例如,一個嚴重的偏差是把性交的重點放在「引陽入陰、洩精於其內」這個生理作用上。性的生理層次是絕對不可忽視的,但是如果僅注意這一方面,則是有著許多惡劣後果的錯誤。就好似論到人的整體觀:人體的作用滲透人各方面的生活行為,人常是有身體的人,或更好說常是身靈為一的人,但是使人成為人的決定因素是他的理性,是他的心靈生活——當然與身體生理的因素是不能分離的。

弗洛伊德(S. Freud)觀察到性與人的全部生活的緊密關聯。但是在他的錯繆的唯物生理學的前提下,使他得到了泛性主義的結論:愛,一切的愛,都是性本能的表現或是它的昇華。他也是太偏重性的生理層次。他認為性本能是由於身體裡面產生了化學上的緊張,性需要的目的便是要解除這種緊張。

D. von Hildebrand說弗洛伊德的泛性主義是輕重倒置,對愛的現象沒有深刻的完整的瞭解。那絕對純真的愛,一切愛的淵源——天主的愛,正顯出愛的本質而無性的因素在內。E. Fromm也指出弗洛伊德的這個基本錯誤,而強調性慾是愛和結合兩種需要的一種表現。照弗洛伊德的「解除緊張」的說法,手淫該是一種理想的性滿足。然而事實上,手淫僅會使人沉入更深的空虛及對愛的渴求。(1)

梵蒂岡第二屆公會議以前的倫理神學課本,受了教會婚姻法的過多影響,在說明複雜深奧的性生活時,願意引用法律上外在的可見的徵證作為倫理判斷的尺度。於是性的生理層次成了主要的,甚至會給人印象想生理現象是惟一的理證基礎。於是,同妓女性交與一對真誠相愛的未婚夫妻一時衝動而有的性交都列姦淫這一罪類中。僅從生理現象看,沒有人說這樣的分類是不正確的。但是我們都知道,過去的修道院教育缺乏心理輔導這方面的知識,再加上神哲學種種課程的繁重,使得一般修生很難有一個綜合完整的、融會貫通了的性神學觀念。因而在牧職工作中,在性愛指導一方面,自然而然地有了與現實脫節、絲毫不能動人心的宣講訓誘。

由於缺少對性的整體觀,生育子女、生殖機能甚至生殖器官便吸引了神學家的注意力。『性即是與生殖有近關聯的種種。』性能的快感則是『在生殖器官部份所感到的快樂,而直接指向生殖的。』這是著名的Genicot神父對性的描述。(一九五一年版、第一冊、三八七、三八九節)

性之所以存在與生育子女延續人種是有著不可分的關係的。子女常是天主愛的恩賜和父母喜樂的淵源。生育能力本身就是一件令人驚訝喜悅的事實。我們的老祖宗幾千年前就搖頭晃腦地讚歎說:『天地之大德日生』(易系辭下)。然而我們也不能忘記聖經中還有一部天主啟示的聖言那麼美麗熱情地讚美男女之間的愛。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對婚姻之愛的訓示改正了過去神學中「偏袒」性愛的生育意義的論調。

今天的學者由更廣泛的角度探討性這件事實。他們用不同的方式說明性只是整個人格(Personality)在一特殊領域的表現,性是人格的標記,或者用個數學名詞來說,性的發展成熟是人格發展成熟的函數。研討性的種種不能與人的全部心靈生活脫離。為了明瞭性的本質,必須認識愛的本質,尤其是配偶之愛的本質。而配偶之愛在梵二大公會議憲章中,被描述得那麼多采多姿,甚至使我們黃帝子孫會覺得有些肉麻,那麼在今天的性神學中又怎能以它的生理層次作為關鍵樞紐性的判斷準則呢?(2)

動態的成長過程
性與整個人格和全部心靈生活是不可分開的。人格的成熟要經過相當長的一段路程——有著不少曲折、阻礙與陷阱的路程。有的人總沒走完這段路程。今天神學家研討具體的性與貞潔的倫理問題時,特別注意性心理的動態成長過程,和它應達到的目標、應獲致的善。一件性行為有積極的或有消極的倫理價值,就看它在性的成長過程中發生了建設的作用或是破壞的作用。那麼明瞭性的成長過程的性質為牧職工作是很要緊的。因為,一方面使我們知道該輔導訓誘的指歸,一方面也幫助我們稍微明白一些錯綜複雜的倫理主觀責任。

人格成熟的徵證是心理學家愛爭論的題材。但是在一點上大家都同意,就是成熟的人與幼童主要區別之一,是成熟的人不只會「受」,也會「給」,而幼童及不成熟的人只會「受」。

人自孩提時代直至長大成熟,在性愛的狀態變化中,理想的成長過程也是由以自我為中心、以他人為供給自己滿足安全的物件(object)的幼稚心理,而逐漸臻於能把他人看成有位格尊嚴的人(person),能把鍾愛的對方成為心意的中心:(thou-centered)。在性格表現上,也有著類似的變化:由口腔時期的貪多,肛門時期的小器,經過生殖器官期的喜愛競爭而達到性機能時期對異性的溫存篤愛。(3)

人格的成熟、性的成熟實在即是愛的成熟。那麼愛的第五本質及試金石是什麼呢?

愛的第五本質——利他主義
當一對男女青年誠摯地相愛時,在他們身心中引起的激動變化也許只有因劇烈的身體痛苦而引起的震盪可以做反比擬的(4)。我們幾乎可以說,誠摯純真的愛使這對情侶變成了新人:他們具有的潛在優良的品性、聖潔的真情以及高尚的心緒都由靈魂的深底浮現到性格的表面。

男青年心目渴望的真善美的化身不再是抽象無形的,而是此時此地活生生的他;而女青年夢寐尋求的白馬王子也具體化成為可觸摸可把握的他。而這個她或這個他是唯一的、別人不能代替的。他們心意的契合只可在他們中分享,外人不得踏入這協和喜悅的樂園。

被純真的愛眾熱的情人,他的心靈的重點已不在自己身上,惟一使他有安慰的便是使所愛的對方快樂滿足;他好似找到了奉獻的祭壇,甘心把自己放在上面,渴望愛火把自己燒淨,永遠地、毫不保留地屬於對方。利他主義(altruism)是愛的第五本質、是性成熟的特徵,也是性愛發展指向的。標和應獲得的善。

有了這樣深摯、無我、不保界的愛心,自然的發展是堅定的、不可反悔的、為社會承認的「你──我」結合──婚姻。而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二人的愛仍繼續成長而指向「你──我」融合的結晶──子女。愛的利他性在生育子女一事表現得這麼清楚,連唯物主義的弗洛伊德及艾里斯 (H. Ellis)都指出一切性變態的共同的特點是止於自身性慾的滿足,而排除生育的目的。(5)

啟示光照中的性愛(6)
性的來源是天主的創造。天主沒有造「人」,而是造了男人及女人。『人單獨不好,我要給他造個與他相稱的助手。』『天主照自己的肖像造了人,造了一男一女。天主祝福他們說:「你們要生育繁殖……」』(創二、18;一27,28)這來自兩個傳承(雅威典與司祭本)的經文指出性愛的圓滿意義:天主創造不同性別的人,目的是男女愛情的結合及生育子女延續人類。性愛是以婚姻為指歸的。

罪惡帶來了混亂,人類婚姻生活也有了不協調的因素。淫亂不貞爭吵失和的婚姻生活,在舊約中不乏實例。多妻離婚因為人的「心硬」也成了選民的合法習俗。
基督恢復了婚姻生活、婚姻愛、性愛原來的聖善崇高,而且把婚姻提升為聖事。基督與教會之間的不自私的忠貞的愛成了教友婚姻愛的典範。eros受到聖化而成為agape。人間的愛因著基督的救恩而完成,更彰顯出愛的本質——利他性。

基督淨化了婚姻之愛,但同時指出了它的暫世性。『在復活的時候,人也不娶也不嫁,好像在天上天主的天使一樣』(瑪廿二、30)。因此有的人『得了恩賜……為了天國而自閹』(瑪十九、11、12)在為天國而守貞者的生活中,「利他」的愛即是他存在的原因。

在新約的光芒中,教友婚姻成了建立基督妙身的媒介,生育天主的「準子女」,直到基督的圓滿境界來臨,眾人都合而為一,分享天主聖三愛的生活。

貞潔的意義
由以上所說的看來。貞潔之德不該講成是「性本能的節制」。這樣的界說會使人認為性的本身即是惡的。其實性本能如同人性一樣,本身都是好的,都在天主的亭毒中有著應獲致的善為目標。性本能引起的擾亂和淫蕩來自人的理智愚昧及心地的邪惡。就如同大自然的電力,如果依照精密的構思,導入依某目的而建造的機械中,便會產生幽暗中的光明、酷寒中的溫暖以及無數造福人群的功效。相反地,如果任憑電力衝激,便會成了殺害人的雷擊、火災的起源……。秩序、目的、發揮潛在的積極效能是我們討論貞潔時應更多存思涵泳的範疇;而不是危險、邪僻及消極的壓抑。

貞潔的意義就在把秩序帶入性本能的發展過程中,使得它能創造出依照天主的構思而應有的美善:或是在婚姻生活中能夠純真「利他」地彼此相愛且鍾愛子女;或是為了天國而守貞,把自己奉獻給天主及他的教會,更明顯地為來世的天國作證。(7)

倫理的牧職的反省
綜合以上所述,在討論性與貞潔時,當代的神學家及心理學家指出三點,值得我們多加思考。一、某人對性有的態度是他的整個人生觀的反映,性的成熟是人格成熟之標記與效果。二、性行為是為表示愛,該出自內衷的愛心,沒有愛的性行為是對人的極端侮辱;單純為了自身的快樂而有的性行為是對性本質最深的無知的及最大的妄用。三、愛的真諦是把對方看做有位格尊嚴的人,以對方為中心,利他主義是純真愛情的第五本質。

有了這三點對性的瞭解,自然而然地我們對有關第六、第九誡的倫理個案會有更正確的、更完全的也是更使現代人容易懂悟而接受的解決方式。首先讓我們談一談聽告解的一個小技巧。

聽告解時,在告罪人告明他的罪過後,如果我們立刻同他談他所犯的邪淫之罪,或是詢問有關他在這方面看來沒有完整告明的事項,那麼我們會給人一個印象,好似相反第六第九誡的罪是最嚴重的。可能更好先談一些有關祈禱的實習、有關愛德的言行,以後好像「順便」似地問他關於相反貞潔之罪。這樣他會覺到愛天主愛人是更重要的。

照我們上面分析過的,性生活表現是人整個心靈生活的函數。因此,重點在人的對天主對近人的基本態度,而改正相反貞潔的行為最有效的方法常是間接地培養增長這個人的愛天主愛近人的精神。

攻擊花花公子的性觀念
「花花公子」(playboy)在臺灣雖然仍只是地下流傳的一本雜誌,但它的性哲學已經通過許多大眾傳播媒介滲入我國青年的思想中了。——在港澳的青年,因著特殊的地理政治環境,也許會受到更多的「花花公子」性哲學的污染?——許多人藉著「性解放」的美名,宣傳「性」與道德毫無關係,性行為本身無所謂神聖也無所謂鄙陋,更對純真的、「利他主義」的愛加以嘲笑。

我們該毫不留情地攻擊「花花公子」及他的嘍囉們所宣傳的性觀念及性哲學。因為他們的主張是反人性的。為他們性就是享樂(sex as recreation)。對方只是供給享樂的器具,如同色彩炫目的領帶,漂亮的汽車或是身曆聲的收音機一般。什麼時候不再供給我滿足快樂了,就把他(他)放在一旁。(8)

『為什麼要把自己完全交付給對方呢?人生在於及時享樂!享樂的時候過去上享樂的同伴就失去了存在的目的。今天同這個睡覺,明天再換一個又有何妨?』在報紙上,在牧職工作中我們讀到聽到的許多許多性的罪惡,還不都多多少少隱含著這樣性的觀念嗎?

手淫——性愛的畸形表現

對手淫這件在青年人中極普遍的性行為,我們會遇到兩種極端的看法。有的人死板地依照過去倫理課本所講,認為每次手淫都是大罪,至少原則是如此。有的人卻把倫理觀念完全由手淫的行為中排除,認為這只是心理成長過程的一種現象,只有錯誤或正確,而無罪惡德行的因素在內。前者(在今天是少數)忽略了就是在原則上也不能把手淫看作單純的物理生理行為,我們常該問行為者的態度心意是怎樣的。我們更準確地該說,原則上有了某種態度而行的手淫是大罪。

主張手淫行為中沒有道德因素在內的更是膚淺的觀察者,票友式的「神學家」,他們不知道任何人類行為都是人的基本抉擇的「中介作用」。而手淫在性愛成熟過程中是個嚴重的偏差,必須糾正的畸形的表現。——人人都會有過感冒,然而感冒仍看作是疾病。類似地,手淫不因它的普遍性就成了性愛的健全徵證。那麼我們怎麼能把道德的因素由手淫中排除阻?

曾與聖職部有過不少衝突的 M. Oraison神父,對手淫這件事說過看來過分嚴厲的話。他說手淫的害處在於阻擋人有正常的性心理發展,使人難能把自己交付給愛的對方。這個人雖然在意識行為中會改正自己的態度努力培養「利他」的愛。但在下意識的反射作用範圍內,常會多少地受著手淫習慣的惡影響;在性生活中,雖然這人集中心力使配偶喜樂,但無意識地不自主地他卻以自我滿足為性行為的最深動機,把夫妻婚姻行為看作自瀆的一種合法方式。這種不自知、無意識的以自我為中心的傾向是人年輕時有手淫習慣的最悲慘的惡果。(9)

Dedek神父綜合了Fuchs,McCormick 的思想。他的主張可說是今天大多數神學家的共同意見。這意見就是我們要極謹慎地判斷個別手淫行為的嚴重罪責。有時該告訴某些做過手淫行為的青年,他並沒有犯大罪,因此,可以不必先辦告解方去領聖體。——當然,為了別的理由,勤行懺悔聖事多次是極有益的事。——可是我們應該非常注意這位青年對手淫的基本態度。幾時他放棄了改正手淫行為習慣的努力——平安而勇毅的努力——就是放棄在性生活方面的長大成熟。這是嚴重的消極的基本抉擇。這是嚴重的罪。(10)


婚前性交及愛撫行為
有時候青年人的另一些問題是:『未婚男女青年之間的性行為中什麼是大罪、小罪、無罪?』或者『我們可以怎樣愛撫親熱而不犯大罪?』可能他們的言語不是這麼直截了當?但是隱含的意思是相當清楚的。
我們該知道,這樣的問題是有錯誤的觀念在內的——可能是過去倫理神學教育及教理講解的後果?——首先這類問題含有的最基本的錯誤觀念,是想二人一開始相愛且用外面行為表示愛情時,就應該多多少少離開天主的愛。換言之,好像人間純真的愛不能與愛天主同時並立似的。我們該指出,真正的性愛是天主的祝福,是美麗聖善的,不會使人離開天主。相反,它會幫人找到絕對的、成全的愛的物件——天主。(11)

其次,這樣斤斤計較罪的類別也是不對的。假如有「只要不犯大罪,別的就沒關係」那樣的態度,則已是不虔敬的表現,可能已是內心消極的基本抉擇的反映。
不管怎樣,重要的是態度觀念的教育,而不是瑣碎的辨別罪行,也不是太詳細具體的個案說明。我們常應把基督的話放在眼前:『眼睛就是身體的燈。所以你的眼睛若是純潔,你的全身就都光明』(瑪六,22)。貞潔的德行該是誠於中發於外的。過分注重外面的行為,甚至強調身體的完整,是相反基督的精神。怪不得性解放運動的提倡人會譏諷某些人的崇拜處女膜的作風呢!

為一對相愛的青年男女,更有教育作用及啟發作用的問題該是:『我們兩人在現階段中,怎樣能最誠實最純真地表現彼此的愛情呢?』誠實地,是說表現愛的方式該依照他們二人現有的關係,現有的愛的程度。純真的,是說該依照愛的本質愛別方,以對方為有人格尊嚴的天主子女,而不是利用對方滿足我的性慾。

性交是完全獻託自身的愛情方式。它決不只是男女生殖器官的接觸,而引起內分泌系統的交流。人在性交中失去了自我,是無保留地、無條件地、無時間性的把自己交給所愛的對方;渴望為對方接受而與之合而為一。在這事上,聖保祿遠比弗洛伊德更明瞭性交的意義(參閱格前、六.16)。因此性交只能是夫妻之間誠實的表現愛的方式,它能表現或創造完整的、永久的付託——這就是婚姻。馬紹爾太太說,婚前性交不只是違反第六誡,也是相反第八誡,是撒謊。(注十二)
此外,婚前性交中,屢次缺少純真的愛。『我們同意了,如果他因此而懷孕,我們就結婚。』這樣的話本身就缺少性交應有的那種無保留無條件的獻託。許多次──不常如此──女孩子是被「說服」,他怕失去愛人而不得不如此。事實上,許多許多男女青年,一陣熱情過去後,另找新歡。這時心理受損傷更重的是女子那一方。如果男孩子有著純真的愛、不自私的愛,他會更尊重對方的顧慮及可能有的創傷。

在冷靜深刻的分析下,大多數的婚前性交,尤其是濫交,根本就缺少純真的愛,下意識地是在利用對方滿足自己的性慾。最後性成了沒有愛的也沒有喜樂的事。(參閱Time,一九七二,八月二十一日)

談到男女青年間的愛撫行為,同樣地也應該用「誠實」「純真的愛」的理想激起他們的反省討論。

愛撫行為常會激動性慾,有時會使人失去自我控制而發生了原來不願有的性交行為。這方面,男青年的反應是容易也更快。女青年應知道這點。雖然有時他自己仍未有強烈的激動,可能他的情侶已快失去冷靜的控制了。這時女青年能夠也應該主動地使氣氛平靜下來。

愛撫行為如同某些刺激品一般,在暫時滿足後,會引起更大的渴求。今天愛撫到了某階段,下次兩人就要做到更多,走得更遠。開始時仍有溫情存在。漸漸地為性慾快樂吸收,注意力越來越集中在激起快樂的來源地。最後,身體成了惟一有吸引力的,成了尋求的唯一對象——而且任何異性的身體都可以了——而不是那完整的有心靈愛情的人。

說明了對性與愛的本質的認識體會,應鼓勵一對相愛的青年男女在冷靜的時候坦白討論二人如何在現階段中表示誠實純真的愛。如何使愛的行為增強二人的純真誠實的愛心,而不低級化漸漸地只求性慾的刺激。這樣事先的檢討決定是要緊的。因為當熱情激動時,就會想一切性行為都是誠實純真愛的表現。

我承認這樣的有教育作用的輔導是很難的,不如只是黑白分明地指出何者是罪,何者不是罪更省時間更省精力。而且人是傾向自欺的,沒有外在清楚準則是很容易走上喪亡的寬路的。可是我們如果有耐心有愛心,同時培養青年人愛主愛人的精神——記住,性觀念只是整體人生觀的反映!——也用超性的方法如勤領聖事、熱愛聖母等等,我相信這樣出自內心的自我抉擇遠比外在權威理由更會幫助人在性的領域中敬愛服從天主成為天主的子女。




 

注:

  1. Dietrich von Hildebrand, In Defense of Purity (New York: Sheed and Ward 1935) 17-18; Erich Fromm, 愛(臺北.環宇 民國五十九年三版)三五頁。
  2. Dietrich von Hildebrand, "The True Meaning of Sex" in Man and Woman (Chicago: Franciscan Herald Press 1966) 7-31; John Marshall, "Sex and Christian Loving" in John Marshall (Ed.), The Future of Christian Marriage (London: Geoffrey Chapman 1969) 49-6l; Richard A. McCormick, "The Priest and the Teen-Age Sexuality" in Homiletic and Pastoral Review 61 (1961) 379-87; 473-80.
  3. Marc Oraison, The Human Mystery of Sexuality (New York: Sheed and Ward 1967) 79-138; James E. Hayden, "Early Sexual Development" in William C. Bier (Ed.) Personality and Sexual Problems in Pastoral Psychology (New York: Fordham University 19652) 122-136; Hobert J. Campbell, “Adolescent Sexual Development", Ibid., 137-151.
  4. D. von Hildebrand, The True Meaning of Sex, op. cit., 20.
  5. 弗洛伊德著,高覺敷譯,精神分析分論,下冊(臺北•綠州 民國五六年)第二十講,八三~八四頁;第二十一講,四頁;艾里斯著,章明譯,性心理分析(臺北.巨人 民國五九年)九七~九八頁。
  6. Pierre Grelot, Man and Wife in Scripture (London: Burns and Oates 1964); Jean Paul Audet, “Love and Marriage in the Old Testament" in T. Worden (Ed.), Sacraments in Scripture (London: Geoffrey Chapman 1966) 210-238.
  7. Richard A. McCormick, Art. cit., 385-386; Id, "Heterosexual Relationships in Adolescence" in Review for Religious 22 (1963) 75-92, at 78-79.
  8. Harvey Cox, "Playboy's Doctrine of Male" in Christianity and Crisis 21 (1961) 56-60, quoted by R. A. McCormick, in Heterosexual (art. cit.) 80-81.
  9. Marc Oraison, L'Union des (Paris: Artheme Fayard 1956) 103-05
  10. John F. Dedek, Contemporary Sexual Morality (New York: Sheed and Ward 1971) 61-65; Richard A. McCormick, “Adolescent Masturbation: A Pastoral Problem" in Homiletic and Pastoral Review 60 (1960) 527-40.
  11. Cf. Dominique et Marie-France Rouart, "Jacques de Bourbon Bousset et 'Le Jeu de la Constance'" in Etudes, juillet 1972, 49-56.
  12. Patricia Marshall, “Love before Marriage" in Homiletic and Pastoral Review 69 (1969) 291-297; Peter A. Bertocci, Sex, Love, and the Person (New York: Sheed and Ward 1967) 117-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