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1、關於這兩章聖經的作者問題
上一世紀及本世紀初的唯理派學者(Movers, De Wette, Hitzig, Stade, Smend Duhm, Schimdt)曾否認這兩章聖經出自耶肋米亞的口,他們的理由,Condamin在其一九二O的耶肋米亞詮釋裡撮述如下:a、這兩章聖經與依撒意亞四十章等非常相似,因此二者應該出自同一來源;b、在耶三、6—四、4與耶卅~卅一章之間有互相衝突的地方,前者既屬於耶肋米亞,那麼後者就不屬於他;c、在耶卅—卅一章裡放逐這回事好像早已成了過去,而這兩章的作者又像是巴勒斯坦的居民,這都不容許耶肋米亞是它們的作者,因為耶肋米亞在耶京被毀後不久,就退到埃及去了;d、這兩章的作者認為復興時刻很快就要來臨,而耶肋米亞卻深信放逐要延伸一個相當長的時間。
不過以上這些理由已不能使今日的解經學家折服,他們——連非天主教的在內——大多主張這兩章預言出自耶肋米亞本人。下面是這些學者的名字和他們著書的年代:Condamin 1920, Volz 1928,Rudolph 1958, Dennefeld 1946, Penna 1954, Bright 1965。最後這一位基督教學者在討論這兩章的作者問題後結論說:雖然晚期可能有人將耶肋米亞的思想稍加改動以遷就當時的情況,但大體上並沒有把先知的思想改得走了樣(Jeremiah. The Anchor Bible 21, p. 285)。
2、文學及歷史的脈絡
這兩章聖經記載著耶肋米亞的安慰訊息,在這兩章以一前,有巴路克所述關於耶肋米亞的悲慘命連,他怎樣警告國王、人民,及假先知(廿六—廿九章)。在這兩章以後的兩章。即卅二∼卅三章將安慰的訊息繼續下去,而再後的兩章,即卅四—卅五章仍是巴路克敘述耶肋米亞的事。可見這兩章聖經,或這四章聖經(即卅∼卅三),在全書所佔的位置非常恰當,它們為未來的懲罰和耶京的被毀做準備,使人憶及天主許下的來日的復興,而能懷著希望去閱讀下面即將敘述的亡國之禍。在心理和神學上,這種佈置也有其意義,因為如此便顯出懲罰的目的不是死亡和毀滅,而是要經過洗滌和鍛煉來達到新的生命。
這兩章聖經的歷史脈絡卻不容易決定。有些批判學家(如 Rudolph)認為它們全是針對已滅亡的北國以色列而發的,預告北國的復興,因此這兩章聖經應在尼尼微毀滅以前,即西元前六一二年以前寫成。但這種解釋很難自圓其說,因為它沒有充足的理由,要在好幾個地方把「猶太」兩字剔去(卅3-4;卅一23-24,38-40)。剩下來的還有兩個可能,一是西元前五九七年,拿步高將第一批猶太人擄至巴比倫以後(見列下廿四10-16),一是西元前五八七年,耶京被毀,第二次猶太人被擄至巴比倫以後(見列下廿五8-31),耶肋米亞才說出這兩章中的預言。如果第一個可能是事實的話,那麼由廿六章至四五章(卅五—卅六兩章除外)便都是按照歷史的順序編排起來的,如果第二個可能是事實的話,歷史的順序固然沒有遵守,但神學的道理卻因這一更動而更有力地實現出來。
3.內容及分段
這兩章聖經的主要內容是有關以色列來日復興的預言,就是他們將由巴比倫的奴役裡解放出來,回到自己的本土巴勒斯坦。除了這個預言以外,耶肋米亞在這裡還說了兩個神學意義深長的道理。一是解釋天主懲罰的原因及其目的,另一點是預告來日的那個復興不只是已往事態的重復,或放逐前的那個社會的重演,而是一個新秩序,回歸巴勒斯坦僅是一個開端,它的全部完成尚須等待救主基督的來臨。
因此這兩章聖經可以按照內容分為兩部:第一部可名為「經由痛苦,走向光明」,因為在這一部裡還每每提到懲罰,人民必須先受苦恩的磨鍊,然後才能達到復興的目標。第二部可名為「新的盟約」,因為關於「新約」的預言確是這一部分的中心思想。其他更仔細的分段見下文的詮釋。
詮釋
一.引言
第卅章的1至4節是卅~卅一兩章的引言,這幾節聖經(即第三節)簡短地說出了這兩章的內容。即以色列將回歸故土,從事復興。「我必轉變我人民以色列和猶大的命運」,這是籠統地說出將來要有復興這回事。下面再具體地的說出復興的途徑,那將是一個新的「出谷」,分兩個步驟。由奴役中解救出來,然後進入給祖先們所許的那塊地,加以佔領(見申四,37-38,廿六,8-9)。這裡天主命耶肋米亞要把他所說的話寫下來,不是說出來,因為這個安慰的資訊是指向放逐在巴比倫的同胞,耶肋米亞無法向這些遙處遠方的人說話,只有藉著書寫給他們宣講。
二.第一部:「經由痛苦,走向光明」(卅5~卅一1)
這一部預言以民的回國,但回國前還要受完懲罰。作者或編輯人用三次「上主這樣說」這句話將這一部很清楚地分成三段(見5、12、18節)。
1、第一詩段(5—11節)在經過一段考驗的時期後,人民將會獲得救恩。以色列固然要驚惶恐懼(5-7節),但迫害他們的敵人有一天終將被毀(8、11節)。那時以色列將要得救,坐享安樂,因為他們要回到福地來(10節),在那裡侍奉天主,受默西亞君王的統治(9節),從此以後再不必畏懼其他的民族,受他們的統禦(7、11節)。在得救之一前所有的這個恐懼,是他們要受的最後一次懲罰(7、11節),因為人民在未徹底煉淨,並全心歸向天主以前,是不應該進入福地的(11節)。
有人以為第八第九兩節是編輯人增補的,因為這一部分的其他各節都是詩體,只有這兩節是用散文寫的,特別因為這兩節提出默西亞君王(如Rudolph),又有學者以為第十第十一兩節應予勾消,因為這兩節和耶四六,27-28完全一樣,又和第二依撒意亞的一些段落(依四一,8-10,四三,5)極其相似(如:Condamin, Dennefeld, Notscher這幾位天主教學者)。但那四節聖經(8-11節)都可以保留!特別是因為它們和上下文都配合得根好。
2、第二詩段(12-17節)這一詩段是第11節的解釋。在第11節裡先預言以色列的敵人將要遭受毀滅,但以色列自己也難免於罰。在這一詩段裡次序反過來,先說以色列所受的懲罰(12-15節),再許給他將要來臨的救恩(16-17節)。
12-15節將以色列所受的懲罰加以生動的描寫:他所受的災患是腐爛了的創傷,已不可救藥,人民無法醫治自己,旁人既不能,也不願加以醫治(12-13節),只有一個天主能治癒他,但正是這個天主打擊了他,甚至以一種幸災樂禍的姿態看看人民消瘦下去,就像擊敗了敵人的勝利者那個樣子。這裡提出以色列的朋友,只有加增他的愁苦,因為這些朋友都棄之不顧(14節)。為何現在發生了這一切呢?那都是因為以色列太不義,他的罪惡有增無已(14b、15b節)。這末了的 15b節就是這一小段的高峰,由11節以後的各節都是朝著這個巔峰前進。最後還有一聲鐘響結束這一小段,那就是末了的一句。「我才這樣對待了你」。
以民這樣在自己罪惡的深淵裡受苦,為一切的人所遺棄,並好像毫無希望地為自己的罪孽呻吟欲絕時,以嚴刑峻罰鞭撻他的天主,忽然出乎意料之外地給他帶來了救恩,這的確是「山窮水盡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所描寫的意境了。16、17兩節就是把這種意境分兩方面寫出:先是以色列要從敵人手中解救出來,敵人自己倒要受他們加給以色列的種種處罰(16節),然後以民要受到天主的治療,這一痊愈就像懲罰一樣,常是天主的工程(17節)。17節未了的兩句話「因為他們稱你為棄婦,無人過問的熙雍」和前一小段的第11節遙遙相對,在那裡(13節)越是悲慘淒苦,在這裡(17節)也就越發悅耳中聽,因為事過境遷,痛苦已經換來了一樂。
在這第二詩段裡,有些關於「罪惡」及「歸正」的神學道理是頗值得注意的。天主見到以民所受的罰,所吃的苦,好似無動於中,甚至喜形於色,這不是他殘酷無情,幸災樂禍,而是因為以民的歸正和得救有兩個絕不可少的先決條件或準備:一是對自己的罪過應有的意識;另一個是深深感到自己的孱弱和無能。為獲得這種心靈上的準備,痛苦和侮辱是非常有效的工具,此外它們還能視為所犯諸罪應得的處罰,藉以煉淨人心。
3、第三段(卅18~卅一1節)就像第二詩段是把第一詩段末了的思想繼續發揮,同樣,如今第三詩段是將上一段末所說的救恩加以充分的發揮。將來復興時所有的種種現象這裡一一加以描寫:由牧人的微賤帳幕轉入通衢大邑的宮室(18節),人民將歌樂升平,向天主唱讚頌和喜樂的歌曲(19a節)。總之,天主的祝福要徹底轉變以色列民族的命運:戰爭的禍亂及異族的迫害使他們人數減少,到那一天,他們要增多,已往他們曾受人踐踏;到那一天,天主卻要抬舉他們,使得整個以色列(「他們的子孫….....他們的會眾)恢復他們往日的狀態(19b-20a節),同時他們的敵人卻要受到懲罰(20b節)。這樣天主也給以民許下政治的獨立,他們將不再受外邦元首的統治!卻有一位出自本地本土的領袖來管轄他們,他是天主所特選的,將往來於天主及人民之間(21節)。最後的一個許諾已包括世上所有的人:在那時候——上主的斷語——我將作以色列各宗族的天主,他們將作我的人民」(卅一,1)這一節聖經不但巧妙地把本詩段引入最高峰,並且也為整個的第一部分做了一個樂觀的結束。第一部之首(5節)是陰森可怖,不見天日的,這裡卻充滿了光輝及和平的氣象。
我們跳過卅章的22-24節,是因為一般解經學家都認為這幾節日後增添的附注,以強調以色列的敵人所要遭遇的判決。其中23-24的兩節幾乎與廿三,19-20相同,只不過在廿三章裡這兩節聖經與上下文配合恰當,在這裡卻有些格格不入。相反,若由卅21節跳到卅一1節,後者確實為第三詩段,及整個第一部分做一個很好的收尾,一如上文剛剛說過的。
三、第二部:「新的盟的」 (卅一,2-40節)
這一部由2節至22節都講北國以色列命運的好轉,由23節始才提到猶大,耶路撒冷,及整個以色列民族來日的命連。下面所分的六個詩段,除了第5段即31-34節以外,都是以「上主這樣說」,或「上主的話」為開始。放在四方括弧裡的節數是較晚的,且用散文寫成,而六個詩段裡的節數所用的都是詩體:
(1) 2-6:天主要使厄弗辣因重新住在撒瑪黎雅的山上。
(2) 7-9:天主要引歸雅各伯——以色列——厄弗辣因。
(3) 10-14:天主要加於以色列的福祉。
(4) 15-22:因了厄弗辣因的歸正回來,民族之母辣黑耳將終止哭泣。21-22節裡規勸以色列處女歸來。
[23-26:猶太的得救,27-30:整個民族的得救]。
(5) 31-34:新的盟約。
(6) 35-37:以色列的救恩永無止境。
[ 38-40:耶路撒冷城的重建]。
以上各詩段中,2-6及15-22最早寫成,大概是約史雅王從事宗教革新(西元前前六二二以後),並在政治上略有成就的時候,這兩段無疑是耶肋米亞自己的話。7-9及10-14兩段無論在思想上或在格調上都與依撒意亞第二部分極其相近,可能是因為耶肋米亞的一些預言,受過一番改竄,以遷就巴比倫放逐的情形。末了的一段,即35-37,應該是卅章5節以來所開始的這個詩集的總結,在散文部分,即23-30及38-40加入以前,已經存在,沒有什麼理由教我們否認它出自耶肋米亞的手筆。即便散文部分仍能出自先知自己,雖然時代較晚。至於31-34,前一半是散文,後一半是詩體,這就是說,天主用來訂立新約的話是用詩體寫出的:
33b 我要將我的法律放在他們的肺腑裡,
寫在他們的心頭上,
34a 那時誰也不再教訓自己的近人或兄弟說:
「你們應該認識上主」。
34b 而是人人認識我,
不論男女老少——上主的斷語
33c 我要作他們的天主,
他們要作我的人民。
34c 因為我要寬恕他們的過犯,
不再記憶他們的罪惡。
34a :「或兄弟」一詞是重複而多餘的。
34ab是33b的後果,因此33c移到後面,下文還要講出這一移動的其他理由。
34bc:「人人將認識我……因為我要寬恕他們的過犯……」兩句似乎前後不連,因為普遍的認識天主,是天主的法律寫在人心上的效果。至於天主寬恕人罪,那將使人重與天主交往,重建新約:「他們要作我的人民」(33c),「因為我要寬恕他們的過犯」(33c)。
33c:這兩句話所說的就是「新約」的內容,所用詞句仍和從前一樣,但現在有兩個新的基礎:一是認識天主(33b, 34ab),另一個是罪惡的赦免(34c)。為使這層關係顯露出來,我們才把33c與34b連在一齊,換句話說,把33c移到34b以後。還有一個理由是:如此34c不再是一個無關緊要的附句,而卻成了這一神論的隆重收語。這樣調換次序並不是新奇的事,希臘文的耶肋米亞書就有卅一37、35、36三節的調動。
綜上所述,耶肋米亞所宣講的新約的「新」字可歸納為三點:一、天主自動寬恕人罪:34c;二、個人的責任和報酬29-30;三、宗教著重內心,法律不再是一紙空文,而是達到人心的一種內在靈感:33b-34ab(見廿四7;卅二39)。以上這些意思,在放逐中的厄則克耳,及依撤意亞最後十幾章還要繼續不斷地講(見則卅六25-28;依五五3;五九21;六一8),他們的重要也如耶卅一35、37一樣,說這個新約是永存不廢的,他們最後所指的自然是基督所立的新約(瑪廿六,28及平行文),使徒們則宣稱這一切的確在基督身上完成:格後三3;羅十一27,希八6-13,九15-16,若壹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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