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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2)p448﹐472
   

應興應革與可興可革——在教會法修訂完畢之前

 


資料室

 

梵二的召開曾激起革新的浪潮,蔚為開放的風氣,但教會法的修訂卻遙遙無期,使人有點等得不耐煩,因此華盛頓的美國天主教大學於本年五月七至十一日四天,邀請了約二十位男女專家討論兩個有關鐸職的問題:一、舊聖教法典繼續有效期間,能作那些實際的變動?二、應如何修訂教會法?下面只報告一些關於第一問題的答案。

經過艱苦的討論及仔細的推敲,大家發現很多自由行動的餘地,遠遠超過任何參加討論者所能預料的。由本堂區說起,教區主教由於梵二及其後的立法,有權 paroecias quoquomodo innovare。這句拉丁語在法律上有很徹底的意義:主教能關閉老堂區,建立新堂區,徹頭徹尾改組任何堂區。為成立堂區,只有兩個容易滿足的條件:一個可以辨認的團體:大學,醫院,城中的同行……和一位負責牧職的司鐸。為一位有創造性的主教,幾乎沒有限制可言。

加與主教革新行動的唯一限制,是他須與教區司鐸代表會商榷。但在教會法來說,商榷不是一個限制,而是要增多主教的見聞。主教和他的司祭團體如果真是一個有機的統一體,自會感到商榷的必要。原來聖神的智慧是一同賜給主教和司鐸的,為服務教區和治理教區。主教雖然沒有義務隨從司鐸們的意見,但假若沒有重大理由而不隨從,他便破壞了教區的統一。主教獨斷獨行地治理教區,不僅缺乏神學基礎,並且也和良好的法律傳統不符。一位不和主教互通聲息的司鐸自然也應得到類似的批判。

司鐸的紀律問題,如起居衣著等,應由各地自行解決,這裡常識及當地風俗習慣應佔很重的份量。司鐸工作的機動性,如由一教區轉入另一教區,由一工作崗位調至另一崗位等,值得提倡,但也須顧到生活的安定。司鐸像任何其他的人一樣,在他的工作上須有安全感,而不必日夜為油、鹽、柴、米的問題焦心。

另一方面給予司鐸的酬報也有其分寸,合理的安全感應以慷慨服務的精神及勇於冒險的志願來調節。一切由神職身份(主教,司鐸,執事)而來的報酬應該取消,而代之以消費多少,責任大小,也許可加上服務的年限為增減酬報的標準。施行聖事不該收費,彌撒獻儀可以停止。

司鐸的晉秩是為服務團體,那麼團體理應幫助他善盡厥職。牧靈上的負擔是主教、司鐸、信友大家的責任。無論是禮儀慶祝,有效地宣講聖言,社會服務,神靈輔導,多於跟較大的團體或其他教會合作等等各方面,都應有一個合乎實際的標準,來測量當事人的能力。每位司鐸的工作成績應循序予以估價。如有不稱職者,應讓他有機會改進,若無改進的可能,則應撤去現職,換以新職,好能更有效地在新職上事奉天主。

在司鐸的生活和工作中有些幅度是無法測量的,如他的祈禱,特別是日課經。新日課的分配法減輕了負擔,但仍堅持司鐸有義務為託付給他的人民、並且為整個人類祈禱。參加討論會的諸位深切感到,修院的革新並沒有帶來神學培養水準的提高。而美國所急迫需要的,不僅是牧靈技巧純熟,而更是神學修養深湛的司鐸。因此,今後教會的一個恆常任務是讓司鐸不斷有進修的機會。

 

參閱: Ladislas Orsy, S.J.: “Church Law and the Art of the Possible”, America, June 17, 1972, pp.63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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