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人的看法及其解答
第一次讀創二~三的人很可能發生的反應是:「神話!故事!反科學!」如果要將一般人對樂園的見解綜合一下,大概不外以下幾點:
1人曾一度在樂園裡生活,那裡不需勞作而應有盡有,可惜那一段黃金時代已成過去。
2天主的禁令是外加的,看不出內在的理由,所禁止的事本身並非壞事,禁果的說法未免有些可笑。
3罪是別人犯的,子孫卻要因別人的罪而遭殃。罪是不確定的,罪罰卻絕不可逃。
針對這些相當普遍的見解,能作以下的解答:
1.以全部聖經的內容來說,「人類開始的黃金時代」這個主題幾乎絕無僅有。所謂的樂園有時指天主所許下的一塊地,有時指新創造,甚至有些經句直截了當地指出,那就是我們所在的地方。只有創二~三果然是描寫失去的樂園,但並不怎樣誇張。這裡應特別注意的是,整個樂園的敘述也許是朝著一個許諾而構想出來的。
至於說在樂園裡不須勞作,那是一般人的幻想,與聖經所說並不符合。創二說明說天主將人安置在樂園,是要他耕種並看守樂園。因此人在犯罪以前已經有他的工作和使命。人須看守樂園,假定他有受侵犯的可能 ,這表示人是在趕路,在冒險。伊甸樂園是一個受考驗的地方,並不是只有樂,沒有苦。
2.天主的禁令果然只是外加的嗎?好像並不那麼簡單,否則又何必需要蛇的狡猾的干預?因為狡猾便在於使一個內在的動機發生作用,這從女人的答話裡可以知道,她說:「是蛇騙了我,我才吃了」(三13)。女人是怎樣受騙的呢?教父傳統所給予的解釋是厄娃信了蛇的話,一這個信和違命不一樣,是在違命之前。蛇的話能使女人相信,其中必有很深的內在理由。
關於禁果,聖經並沒有說是蘋果或其他的果類,而只說「一棵好吃、好看、能增人智慧、因而值人貪戀的樹」(三6)。這種概念和說法不但毫不幼稚,並且和非常成熟的若望一書二16所說的深相投合:「肉身的貪欲,眼睛的貪欲,及人生的驕傲……」
3.罪是別人犯的:亞當也這樣想,他控告厄娃說:「是你給我作伴的那個女人……」(三12)。厄娃控告蛇,我們控告亞當或責怪亞當而使首尾銜接。這是作者的原意,要我們這樣互相控告嗎?不是,作者所寫的有一個更真實的價值,一個使人在罪惡的重壓下感到輕鬆的訊息,他給人啟示出來,罪的根由不在罪人身上。人固然對自己的罪負責,但只靠自己無法完全擺脫罪惡的束縛。這篇敘述能引起一種歸咎於別人的感覺,但敘述中已加以糾正,因為這裡不斷用「男人」和「女人」,而不用「亞當」或「厄娃」(厄娃之名在篇末三20才出現),好似說罪是每一個人的事,不只是某甲或某乙的事。
關於懲罰,本敘述中所用的口氣與日後先知們所用的不同,這裡沒有不吉祥的詞句,而所謂的罪罰也只不過是日常生活中,男女雙方所應分擔的辛勞和痛苦。與樂園及與天主的親密關係固然失去了,但應該怨誰呢?
二、文學類型的辨認
由上述我們已略知創二~三所說的是什麼,現在要問那裡所說的是真是假?為答覆這個真假的問題,必須先問這段文字本身是什麼?這就是文學類型的辨認。因為知道了文學類型,才能按照所說事物的不同性質去瞭解。同樣的一句話在一部小說裡,或在一篇社論裡,或在一節新聞報導裡能有不同的意義。創二~三的文學類型相當複雜,既不是純粹虛構的故事,也不是人類初期的歷史,而包括神話和歷史,及二者之間的許多層次。在樂園的敘述裡有不少神話資料,如由一個泉源流出的四條河,用一條肋骨造成女人,神奇的樹,說話的蛇,有革魯賓把守的地堂之門等等。聖經作者將這類神話及其他資料嵌入一個典型的說法,或本篇的主要文學類型,那就是智慧文學。
創二~三主要是一篇智慧文學作品,智慧文學的特點有以下幾項:
1一般性和家常性:所述是職業生活及家常生活等。在這一方面智者不同於先知,因為先知所面對的是個別、而非一般的事件,也不同於司祭,因為司祭所擔任的是神聖、而非日常的事。
2以大自然為物件:撒落滿的智慧表現於他的言論中:「他講論過草木,從黎巴嫩山上長的香柏,到牆上寄生的牛膝草;也講論過走獸和飛禽,爬蟲和魚類」(列上五13)。箴言書提到很多動物的名字,約伯傳並予以描寫。動植物外,另一個智慧文學的主題是女人,以各種形式出現的女人:母親(智慧之泉),愛人(雅歌),主婦(箴卅一),誘惑者(箴一~九),智慧的位格化(同處)。訓道篇提出勞作,生命,及死亡之間的關係:人為了保存生命而勞作,但終歸失敗而死亡。以上這些題材都是日常的、庸俗的,但同時也都是神秘的事,合在一起便成為智慧世界的特徵。
3固定的價值觀:智慧首重認識,知識就是能力,由之而得到財富、名譽、權勢、子孫。次一級的智慧屬於技藝界,人藉以從事各種行業。在最原始的階段,智慧也能指詭詐和狡猾。在某些著作中(如箴一~九)智慧已進入宗教的領域,但智慧本身也有非宗教或反宗教的價值,換句話說,智慧不一定是單方向的,直接的指向善,而還包括人的獨立自主的性質,及人建立自己的企圖。智者也重視倫理價值,認為倫理法律,外面能藉父母的教導來學習,內裡能藉良心的聲音而感受。至於啟示,要等到一個相當晚的時期才進入智慧的世界(智慧文學還有自己的形式和語氣上,這裡從略)。若將以上的這些特點與創二~三的內容和寫法對照一下,便不難發現,創二~三的確是一篇關於起源的智慧性敘述。
1. 在接近事實的觀點來看,創二~三所寫的是一般性的和日常的事:勞作、出生、死亡。在智慧的世界裡沒有個別的名字,只有典型的名字,沒有年月日,沒有具體的事件。創二~三就是如此。如果講事件,只講宇宙的第一件事,就是創造,但這一事件不能局限於某一點,因為它一直在延續著。
2. 創二~三的主題確實是智慧類型的:亞當像撒落滿一樣知道各種禽獸的名字,各種樹木,由地下流出的河,神奇的動物:蛇。以上都是大自然的主題。女人的主題更加明顯:她是妻子(二23因出自男人),母親(三20:厄娃,意謂眾生之母),誘惑者(三17:因你聽了你妻的話),最後她有某種救援的能力(三15:在你和女人之間我要建起仇隙)。這樣厄娃集智慧文學關於女人所說一切屬性的大全,創二~三給厄娃所繪的這幅畫和箴一~九及卅一章所描寫的女人可謂異曲同工。至於天主給亞當和厄娃所下判詞的內容(三16-19)正是智慧類型所常有的主題,即勞作和死亡。人一生主要的使命是工作和生育,因此人所受的懲罰很自然地在這兩種行動中生效。
3. 關於價值,創二~三所寫的就是智慧類型所重視的。首先是認識,這裡便有知善惡樹。知善惡就是知好歹,而知好歹這個說法是指知道一切,同時並知道如何處理,如何處世為人。反過來,不知好歹,就是一個笨伯。另一棵神秘的樹,即生命樹,也屬於智慧的範圍,箴言就把智慧及其他的美果比做生命所給的果實:箴三18,十一30;十三12,十五4。此外智慧文學也採用樂園敘述中所有的水的主題,而鑄出「生命之泉」的說法(箴十11,十六22;參閱十三14及十四27)。以後德訓篇的作者將智慧、樹,和水打成一片,而他所說的水就是約旦河。從此可見,與創二~三的作者同時代的人很容易將生命之樹懂成真實的智慧,而伊甸樂園就是智慧的所在地。
三、歷史的成份有多少?
經過細心的分析,能在創二~三裡發現一個圖案,那就是:先有天主的恩惠,後加上一道命令;忘記了恩惠,不信任天主,違反命令,失去生命。這一圖案實際上是盟約歷史的基本格式,亞當和厄娃成了這一歷史的典型人物,成了與天主結盟者的代表。從此可見,伊甸園的敘述是和以色列的歷史有關的。為一個猶太人,敘述中的許多說法使他想起自己民族的歷史:
——天主由土中舉起人來(二15三19 23)。為希伯來人動詞「舉起」有挑選的意義,說出雅威去尋找,去由別處選出自己人民的行動:創廿四17(亞巴郎),詠七八70(達味)……
——天主將人安置於樂園中(二8, 15)。「舉起」與「安置」兩個動詞連在一起是描寫與應許之地的古典說法:由一地將人舉起,是要給他另一塊地,即許諾之地(參閱則卅六24,卅七21)。
——「你們要吃」。既然全篇敘述都圍繞著一個關於吃的禁令,因此動詞「吃」是用得最多的字句中的一個:在天主的判詞中出現六次,在女人與蛇的對話及失足中出現七次,在第一部分及天主的審問中出現八次。許諾之地的賜與最後是在飲食的恩惠上具體化,這在創造的敘述中業已如此:司祭本在寫完創造的工程之後,及提到天主的安息之前,用一個關於飲食的措施做他敘述的結束(創一29-30)。詠一O四,一三六等讚美詩裡也足這樣。福地是流奶與蜜之地,末世時期的土地是用出產的豐盛來予以描寫。由這些例子裡可以看出,伊甸樂園就是一這樣一個地方,那裡要吃什麼,就吃什麼,並且(如果天主願意的話……)還可以吃到生命樹的果子。所謂飲食,自然還有其特殊的含義,以後申命紀將這種超越有形飲食的思想推進,而說「人不僅靠麵包生活,還靠出自天主口中的一切言語」(申八3)。
——在賜與福地及享用福地的美果之間,還有另一個因素,即誠命。創二15-17寫著:「雅威厄羅亨舉起人來,將他安置在伊甸樂園裡,為耕種、看守樂園。雅威厄羅亨給人下令說:樂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你都可吃,但是……你必定要死」。這一小段中的許多字句充滿了神學內涵。挑選(舉起)及安置兩句前面已經解釋過,耕種和看守兩詞在希伯來文是 ahad和 shamar 。前者除耕種勞作外也指事奉天主,後者除看守園子外也指遵守誠命。此外還有更重要的一點,就是法律與飲食之間的密切聯繫。這不能不使人想起一些歷史事件,並看出伊甸園和許諾之地在很多方面是多麼相似:在同樣一個行動裡,天主養育自己的人民並給他們一個法律。為什麼用一個行動作兩件事?或者:為什麼一個行動有兩個面貌,這二者之間又有怎樣的關係和變化?為答覆這些問題,就不得不看看誘惑的意義,及飲食,法律,及誘惑三者之間的關係。
——動詞「誘惑」nasah是說:作一「嘗試」,為能知道。為創二—三章,誘惑的主題正是如此。要知道(或看見):是或不是。另一方面誘惑的主題每每與信仰的主題相對立。將誘惑的這兩方面看清以後,我們便能根據出谷紀十六章來看誘惑與飲食的關係。誘惑的發生普通是在某種過程裡,如曠野的行程,或以時間來說,在一段歷史中。無論是時間或空間,總有一個先,一個後,在出十六裡就是這樣。在由埃及至福地的行程中,以民所想的只是他們所放棄的過去:「我們在埃及國坐在肉鍋旁,吃麵包吃的滿飽」(出十六3)。他們是面對著過去來解釋天主行為的意義:他們不說:天主領我們走向一個更好的境地,而說:天主奪去了我們的肉和麵包:「你們領我們到這曠野裡來,是想叫這會眾餓死啊」(出十六3b)飲食缺乏是一個事實,而以民的過失在於他們給予這個事實的意義(「是想」)。
誘惑的行動就夾在這些先後發生的事件裡出現,而能有兩個方向:由人的一方面,和由天主的一方面。由人一方面所發動的誘惑,在於人願意得到一個憑據,藉以知道,天主真要賜給我們他所許下的。昨天我有肉吃,天主許下明天我也有肉吃,但是因為今天沒有,對於明天我不敢相信,除非天主即刻給我付出一份—好似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這是講條件,是願意看出到底要走向那裡去。事實上,有關曠野中的誘惑的種種傳統,都是大同小異地這樣記載著。
以上所描寫的是人試探天主,有時是天主試探人。這樣,在出十六人民的抱怨2, 7節)後,天主所給的答覆就包括飲食、法律、誘惑三個主題:「看,我要從天上給你們降下食物,百姓要每天出去收斂當日所需要的,為試探他們是否遵行我的法律(出十六4)這裡明白說出,為了飲食有一個試探,這試探是經過一條法律,藉以知道百姓是否遵行。這一次人民所要求的記號獲得允准了,他們將知道,是雅威領他們出離了埃及(出十六6)。可是,如果他們要將這記號當做一分產業來把持,那時就要「被蟲子咬爛,發出臭味」(出十六20)。
在「貪饕的墳墓」(戶十一5-6)那裡還發生過一大悲劇,見戶十4-9。及31-35。人民吃瑪納吃厭了,他們開始埋怨:「誰給我們肉吃?我們記得:在埃及我們可以隨便吃魚、胡瓜、西瓜,韭菜、蔥和蒜。現在……我們所看到的除瑪納以外,什麼也沒有」(戶十一5-6)。這次的答覆是一個親身體驗的認識:「難道雅威的手短了?你現在要看見我對你說的話是否應驗」(十一23)。這個認識就是那些貪吃的人的死亡:送到「貪饕的坎墓」來的鵪鶉肉致了他們的死命(十一33-34)。
饑餓後得到瑪納,瑪納後得到肉,得到肉就得到了死刑。以後詠七八予以重述:「他們在內心試探了天主,要求他們所貪吃的美味……難道天主能在曠野裡大擺筵席?他擊石出水,水湍湍而流,但麵包和向他豈能供給?」(18-20)。他們為何要哭泣埋怨呢?無非是「因為他們不相信天主,也不肯依靠他的救援」(22節)。
以上這些例子足夠證明飲食與誘惑之間的密切連系,誘惑與知道之間的連系,以及如何天主立定一個法律就是做一個試探(誘惑),這種種都和盟約的格式相關聯。事實上,在盟約的法律部分以前,常要先回憶立法者的許多恩惠上,這些恩惠使立法者有資格立法,同時也造成服從法律的動機。出谷紀廿章的十誡就是一例:「我是雅威,你的天主,是我領你出了埃及地,為奴之家,除我之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出廿2—3)。接下去的才是十誡。將這一格式移用在創二~三上,可以用下面的話說出:「我雅威厄羅亨將你由土中舉起,把你安置在樂園中,為耕種、看守樂園。我給你出一道命令。」藉命令天主知道人是否遵從,一如在出十六4及關於十誡所說的一樣(出廿20)。但敘述中報導,是人起來試探天主,願知道天主是或否,這樣侵佔了天主的位置。這樣看來,出十六~二十的神學與創二~三的神來的確是平行的,雖然它們之間仍有重大的區別(例如在出谷紀中法律常在過錯之後才頒發)。
在創二~三以外研究人關誘惑的種種成分所得的結論,和分析女人與蛇的對話所得的結論相同,那就是在以色列民的行程中,在某一重要關頭所遭遇的誘惑或試探,是以飲食為物件,而最後並正式的物件則是對天主的信仰,或信賴天主的行為。
這一結論的價值能在兩個可能下來看。首先,如果出十六~廿與創二~三是兩個獨立的文件,彼此互不相關,而它們神學的雷同只是不謀而合。在神學的觀點來看,這種不謀而合的現象大大提高結論的價值。
但是如果這兩處不是互相獨立的,而是雅威典(J)利用了有關曠野敘述的資料來寫創二~三,那麼二者的相接近就有另一個價值:創二~三與出十六~十七主題的相同是作者有意加以強調的。在詮釋學的立場來看,這類證據非常中力。事實上究竟是怎樣呢?事實上出十六~十七由不同的文件組合而成,不易分辨,但有不少關於誘惑主題的說法是歸於雅成典的。
由以上的研究所得的光,給天主在伊甸園所頒的法律又一層光照。那條誡命的最後意義是:「禁止人在走向生命樹的路上試探天主」。在誡命中所包含的「認識善惡」,固然可以解作人類願意作自己的法律,願意成為厄羅亨。但這裡最重要、並為我們最富教訓的,還是程式和動機,就是如何並為什麼人願成為厄羅亨。「到生命樹去的路」,這樂園敘述最後的一句話(三24)暗示那個程式和動機。由敘述本身我們固然不知道,天主是否給第一對夫婦準備了永生的恩惠,那只是一個可能,人是走在「到生命樹去的路」上。但在本敘述以外,由聖經其他地方,我們知道天主給那些以信仰接受法律、服從命令的人許下了生命,持別是在申命紀裡:「我已將生命與死亡,祝福與詛咒,都擺在你面前,你要選擇生命,為叫你和你的後裔得以生存,你應該愛慕雅威你的天主,聽從他的話,完全依據他,因為這樣你才能生泛,才能久存,…」(申卅19-20)願意知道天主的許諾是否真實,並且要求天主預先支付一部分,就是把申命紀所描寫的愛放在一旁,而去追求那以羞恥為結局的「認識」。
伊甸園的過失是如此重大,以致造成原罪嗎?有兩條路答覆這個問題。一條是以色列的意識,另一條是神學的推敲。以色列知道自己在不斷地試探天主:「他們已十次試探了我,不聽我的話」(戶十四22)。「他們多少次在曠野裡觸犯了他,在沙漠中激怒了他,三番五次試探了天主:」(詠七八40)。當以色列藉著先知們意烈到自己的怙惡不悛,並意識到這種罪的根底是在祖先身上時,他們不得不下結論說,這樣一個悠久的現象只有一個使人滿意的解釋,就是由人類第一人所傳下來的一分遺產。這一解釋假定了以色列的另一個意識,就是世界各國各民族是和他們分擔著同樣的一個罪。第二條路是神學的推敲:如果試探天主的罪是人類的第一個罪,那麼該檢討一下,這個罪在基督所遇到的抵抗中是否有一個重要的角色。以色列民族沒有把基督的來臨和臨在當做一個「知道」天主是誰的機會,而要求另外的徵兆(瑪十六4:「邪惡淫亂的世代要求徵兆」)。但耶穌的被釘十字架正是指明天主拒絕給予任何徵兆,為治療人對求知所有的貪心。由基督一方面來看,他的苦難和死亡是他信賴天父的最高表現。相反,以色列面對耶穌的罪是試探天主或不信任天主。至於飲食、法律,和誘惑三者之間的關係,基督在給人「吃我的體」這道命令時也兌現了。當然,為看出其中的聯繫和意義,必須將這道命令在若望福音第六章的整個神學內涵裡去性。
四、結論
創二~三是智慧文學作品,但其內容卻受了先知們的影響,這樣便產生兩線合流的現象。智慧文學的特點是說出普遍的,各時代,各地方的人情事故,相反,先知的特點是關注於個別的、現實的,一次性的人和事,一如以色列民族在曠野所犯的罪。兩者相遇及合流的結果是:先知主義的最終任務為智慧潮流所吸收。幾時先知發現一件新事,他不能不將這事推到一大串事實的源頭處,而這些事一起便成了一個普遍的法律,這一程式可以稱之為「先知主義的智慧化」。
在聖經中這一程式是數見不鮮的,特別是在第二依撒意亞裡有一系列的先知式報導,一直追溯到起點,即世界的創造,這便是由個別到普遍的推進或追溯。由創造的起點回顧,那麼創造被看做一句話,一句先知話,既是先知話,必喚起第二、第三……個創造。這樣又由普遍回到了個別。創二~三就是如此,我們能將它智慧化的程式分為兩個階段:先是普遍化,後來將那個普遍的事放在源頭或開始。「開始」這一概念,本質上就適於將智慧潮流和先知潮流合在一起而使之交流。關於創二~三的歷史性,以及屬於那一類歷史的種種問題,必須循著這條路線去找解答。這篇敘述不是非歷史的,因為它不是純智慧型的,這是研究一段文字的文學類型、所能達到的重要結論。
追溯到開始不僅是達到一系列時間的最初一站,而還帶來一個質的改變。原罪不僅是其他的罪中的一個,而且因為原罪是第一個罪,它和其他的罪不同。用另一個說法來表達就是:以下兩個肯定是有分別的:1一切的人都是罪人,沒有一個例外;2人類的第一人會犯罪。在第二個肯定裡,藉著亞當的圖像或典型,說出了一切人在一個罪裡的真實關聯,這一關聯在第一個肯定裡卻沒有說出,可見第二個肯定所說的要比第一個多。
也許有人要問:我們的罪是在亞當身上這一概念,並不見於全篇敘述中。答案是:一段文字講述開始,應該是講某件事的開始。全部創世紀所發揮的,就是一系列的祖先或民族的開始。發揮中,每個祖先都給他的種族帶來罪和罪債:含帶來迦南的被詛咒,依市瑪耳造成所有阿拉伯人的命運,厄撒烏決定了厄東人的命運……這樣下來,直至若瑟的哥哥們。如果亞當的罪不是人類一系列罪的真實源頭,那麼將是唯一的例外!追溯到亞當的程式其實有一層更深的意義:我們的罪超過每個單獨個人,罪比單獨個人更大:除非以整個人類為尺度,不能瞭解罪是什麼。不僅如此,罪還超過整個人類集團本身,罪有一個在人類以外的原因:沒有蛇,也就沒有罪;這不僅是本篇敘述的一個細節,且是攸關重大的一點,蛇所受到的詛咒就是明證。這篇敘述使人發現,罪超過我,並且超過任何人的能力以上。這一發現能引人失望,但事實上是為得到救贖的條件。罪超過人,但天主超過罪,因此才有給女人許下的勝利。如果罪是一切人的事,是整個歷史的事,那麼救贖也是和一切人有關的事。從此看來,創二~三裡實在已充滿了普世救剩的希望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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