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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2)p.277-286
   

彌撒敬禮

 

導言

大概而論,在我們教友與神父的生活中,參與和舉行彌撒的次數已經有了某一傳統的標準;已有的這個標準有其意義和價值。但是本文的目的,是從彌撒本身,提供一個舉行和參與彌撒的次數(fraquency)的原則。對於提供的原則,讀者能夠不盡同意;但是這個原則可能為神修與牧靈有些反省的價值。

彌撒是在象徵性的紀念中,實現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祭獻於此時此地。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祭獻,面對天主,是一個無限的朝拜與崇敬,同時也向天主奉獻了祂為人類的祈禱和賠補;天主也因了祂在十字架上的祭獻,給了我們人類救恩。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祭獻,是一次性的祭獻;彌撒是這一次性祭獻在象徵與紀念中真實的實現。因此普通說,彌撒是十字架上祭獻的延長與重演。如果耶穌在十字架的祭獻,面對天主是無限的崇拜與奉獻,面對人類是天主救恩的給予;那麼在彌撒中亦當如此。

彌撤是耶穌基督的祭獻,同時也是教會的祭獻。彌撒是教會的祭獻有兩層意義:第一層意義在於耶穌曾說:「你們應行此禮,為紀念我。」(路:廿二19;格前:十一24、25),因此,教會舉行彌撒是在奉行基督的命令;彌撒所以是教會的祭獻,因為它自基督承受了這個使命,第二層意義:因為舉行彌撒與參與彌撤的教會,是在她的「熱誠與信仰」中積極的參與了基督的祭獻。教會把自己的生命跟基督十字架上的生命融合,可以講真是參與其內,而使基督的祭獻在它的生命中成為自己的祭獻。所以,彌撤是耶穌基督的祭獻,也是教會的祭獻。

十字架上的祭獻,一方面是對天主的崇拜,祈禱與賠償,另一方面是天主因了這個祭獻給予人救恩;因此,有關彌撒次數多寡問題也要從這兩方面加以討論。就是從面對天主的一面,我們憑什麼原則決定彌撒的次數;再就舉行參與彌撒的人領受來自天主的救恩一面,又憑何原則確定彌撒的多寡。下面分三部份討論:(一)從對天主的崇拜方面看。(二)從參與者方面看。(三)從舉行的司祭方面看。

(一)從對天主的崇拜方面看

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祭獻,對天主是一個無限的崇拜,是對天主奉獻最高的讚頌之祭(Sacrificium laudis)。如果彌撒是在象徵與紀念中這個最高讚頌之祭的實現,似乎給人一個印象,彌撒舉行得越多越好;因為彌撒中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無限的讚頌之祭,具體的在此時此地出現,那麼我們必然應當不斷的做彌撤,使基督的讚頌之祭在各時空間出現,以給予天主無限的光榮。但是這個說法,應當加以分析反省。從基督一方面而論,事實上彌撒並不增加對於天主的讚頌與崇敬。因為耶穌只有一次祭獻,就是在十字架上的祭獻;這個祭獻是最圓滿的,對於天主的讚頌與光榮是最高與無限的,如此稱為耶穌一次性的祭獻。耶穌不需要舉行第二次祭獻,彌撒只是這個已完成的一次性祭獻在象徵與紀念中的重現。對於天主的讚頌與崇敬,在十字架上耶穌已經無限的奉獻了;因此,就耶穌一面而論,彌撤中他並不增加天主的光榮。

在彌撤中,雖然單就基督十字架上的祭獻實現而論,天主的光榮並不增加;但是我們還是要舉行彌撤,因為彌撒是基督叫教會在禮儀中使他在十字架的讚頌之祭在此時此地實現;因此,如果彌撒中天主的光榮有所增加,在乎參與者的教會。所以彌撒次數多寡問題,應當從教會一方面討論。然而參與者的教會怎樣在彌撒中增加天主的光榮,可從上面所說,彌撒是教會的祭獻的兩層意義分別說明:在第一層意義之下,教會因自基督領受了使命,使彌撒中的象徵成為有效的象徵,紀念成為有效的紀念;而使基督十字架上的祭獻實現在這個時間空間內。就此觀點,彌撒也不增加天主的光榮:原來天主的光榮有所增加,不在乎單是使象徵標記合法與有效,因為這不過是客體地讓十字架上的祭獻實現而已。在第二層意義之下,當教會參與十字架上的祭獻,在自由、愛情與認識上進入彌撒的讚頌之祭,這時天主的光榮才有所增加。也便是當教會在「熱誠與信仰」中真正的參與了基督十字架上的祭獻,使基督十字架上的讚頌之祭,成為自己的讚頌之祭,使十字架上的讚頌之祭實現在自己的生命中的時候,天主的光榮增加了。但這並不是講我們人有何能力,而是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祭獻使教會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參與。教會實在因了祂的讚頌之祭,而參與其內,增加對於天主的光榮。

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祭獻,對於天主是一個無限的讚美,至高的讚頌之祭。然從基督的一面看,這個讚頌之祭是一次性的,它在十字架上已經完成了。至於在教會的禮儀象徵行為中,使這個十字架上的讚頌之祭實現在此時此地,對於天主的光榮並不增加。只有當教會,參與彌撒的人,實在是在「熱誠與信仰」中,積極的使這一個讚頌之祭產生在自己的生命中,這時候可以講,有了增加彌撒次數的理由。彌撒要舉行,但不是憑一個抽象的原則講:彌撒做得越多越好,參與得越多越好。而是應當按照參與者,在客觀的情形下,因著十字架上的讚頌之祭實現在這個時間,他的「熱誠與信仰」在心理的狀況與整個人的態度上增加了,那麼增加彌撒的次數有了意義。因為彌撒中天主的光榮是否增加,在於參與者的「熱誠與信仰」是否增加。所以,從對天主的崇拜一方面看,舉行與參與彌撒的原則,不在乎次數之多,而在乎每次彌撒中,參與者是否在「熱誠與信仰」中增加天主的光榮。

(二)從參與者方面看

耶穌在十字架上,為人類向聖父祈禱;並奉獻了祂的苦難和死亡,向聖父賠償人類所犯的罪惡;天主因了基督的祈禱與奉獻,廣施神恩於人類。因此,不但基督在十字架上的讚頌,而且祂的祈禱與賠償也實現在此時此地。但是,在彌撒中,如同第一節所說的一般,基督的祈禱與賠補也並不增加什麼。這點我們不再加分別說明。因此本節中,我們只從參與彌撤者一方面來確定參與的次數多寡。對於參與者我們做兩面的討論:第一面是參與者作為奉獻者的一個角度。在彌撒中,基督向聖父奉獻了祂的祈禱與賠償;而今天我們常強調說,一切參與彌撒的教友基本上都分享了基督司祭的地位,大家都在奉獻基督的祈禱與賠補。所以我們可以由奉獻的一面來討論參與者。另一方面,由於基督向聖父奉獻祈禱與賠償之後,天主因祂的奉獻賜給人類救恩,因此參與者還能從受恩的一面來論。歸到本題,從參與者奉獻與受恩的兩面,我們再追問有怎樣一個原則,以決定參與彌撒次數的多寡。能否憑空講,彌撒是對天主行這樣的奉獻,為人類求得這樣的救恩,所以彌撤應當參與得越多越多?或者,應當更具體的找到一個原則講,在某個條件之下,參與彌撒是越多越好?

在象徵與紀念中,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祭獻實現在此時此地的彌撒中,從基督一方面而論,面對天主並不奉獻更多的祈禱與賠償。因為這個彌撒不是另外一個新的基督的祭獻,基督只有一次祭獻;祂對天主奉獻的祈禱與賠償,在十字架上也已一次性完成了。那麼如同第一節對於天主的崇拜一樣,彌撒中如果對天主的奉獻有所增加,也只有當參與者實在於「熱誠與信仰」中,有了基督為人類祈禱與賠償的精神。換句話說,參與者分享了基督在十字架上面對天主的一個態度,將基督的祈禱與賠償在自己的「熱誠與信仰」中增長,成為自己的,這時候,在彌撒中對於天主的奉獻實在有了增加。因此,如果一臺彌撒對於天主的祈禱與賠償有了增加,只有當參與者在「熱誠與信仰」中真正的參與了這彌撒,對於天主的祈禱與賠償有了增加,那麼彌撒次數的增加有了它的意義。

事實上,彌撒參與者還是受益的,一般稱之為事效性(opus operatum)的受益。所謂彌撒的事效恩寵,就是天主因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祭獻,在象徵與紀念中,實現於此時此地,而給予參與彌撒者恩寵。彌撒的受益者,可分為三部份:(1)整個教會:因為彌撒是整個教會的祭獻。(2)直接參與彌撒的人,即在場的教友。(3)求獻彌撒的人。

從參與者作為受益人的一個角度,有怎樣的原則來決定彌撒的次數?所謂彌撒的事效恩寵,是否就是說,彌撒參與得越多,領受的恩寵也越多?若是如此,那麼有理由使彌撒的次數為了增加而增加了。然再稍分析一下,我們要發覺,事實並不如此。今天的聖事神學,對於所謂事效性的解釋,已不像過去某些神學上所做的一樣,把它幾乎當做魔術一般來討論。過去聖事神學對於事效性的討論,如同機器之發生作用,一個人只要彌撒中在場,救恩就會無條件的傾注他身上。今天沒有人再持這種講法。顯然的,特利騰大公會議也不曾做這樣的指示。所謂事效性的真正意義,在於說明一切的救恩是來自天主;救恩的來源不是由於人的努力,也不是人在天主前有何地位或能力,以致天主不能不給予救恩。彌撒中,天主廣施恩寵,是因了耶穌基督,且是因了祂在十字架上的祭獻。至於參與者是否得到救恩,得到救恩的程度怎樣,特利騰大公會議講,是按照參與者的準備(disposition)。雖然救恩之來源不在於參與者的努力,但為獲得救恩,應當有適宜的準備;一個沒有信仰或意向的人,在彌撒中並不產生什麼作用。由此可知,救恩的獲得不在參與彌撒的越多,而是建立於參與者的「熱誠與信仰」的增長。在彌撒中,當你的「熱誠與信仰」在增長,你與天主的交往也更密切,這時候彌撒的次數,誠然越多越好。

假定了參與者的「熱誠與信仰」與受益的關係之後,對參與者領受恩寵的討論,尚有一個問題,便是每臺彌撒本身對參與者所施的神恩是否有限?假使有限,那麼彌撒的次數增加,本身便有意義了。因為假使每一臺彌撒本身所施的救恩是有限的,那麼彌撒中分享救恩的人,也要因參與者的人數的多寡。而受到了限制。那麼由這點可以講,彌撒參與得越多越好,正因為每臺彌撒所給的救恩有限,為此次數的增加,當然有它的意義。但是在這個問題上,神學家一致主張,為整個教會,為在場的教友,彌撒本身所含神恩是無.限的。既然如此,那麼在「熱誠與信仰」的主體條件之下,教友不必擔心在一臺彌撒中少得恩寵,因而一臺彌撒之後立刻又參與另一臺彌撒,好給自己多增加一點神恩。彌撒所施恩寵,為整個教會,為在場每位教友是無限的;因此,彌撒的次數單為增加而增加,本身就沒有什麼意義了。因為分享救恩的多寡,不在彌撒望得多,而在於個人的準備。只有在前一臺彌撒中,你的準備不充足,你的「熱誠與信仰」不增長;現在你的「熱誠與信仰」增長了,那麼再去參與第二臺彌撒,就有莫大意義了。

對於彌撒第三部份受益者,即求獻彌撒者所指定的人的受益問題,神學上有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個意見認為:天主給每一臺彌撒的求獻者所指定的人神恩有限度。假使每臺彌撒為那些人,救恩的分施有了限度;那麼在假定了他們個人的準備之後,事實上彌撒次數的增加,從這個角度斟酌,實在是有意義的。但是,在今天的神學上,有了第二種的解釋:即天主在每一臺彌撒中給的神恩,為求獻彌撒者所指定的人,也是沒有限量的。假如這方面所給的恩寵也是無限的,那麼從求獻彌撒者的角度上,也沒有單為增加彌撒的次數而增加的理由了。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可以引伸出不少討論。譬如有人因此會問,那麼求獻一臺彌撒與求獻十臺彌撒,有什麼區別呢?不過,若如同第一種解釋所說,彌撒恩寵為那些人是有限的,也有困難。舉一個例子說明:每一臺彌撒的恩寵,如果為求獻彌撒者所指定的人是有限的,那麼意向中指定的人數的多寡會影響他們受益的多寡;換句話說,彌撒中特殊意向指定的人數越少,他們分得的恩寵就越少。在此前提下,我們應該勸教友到教友越少越好的堂口去,因為按照教會法律,在某些日子裡,本堂神父應為本堂的教友獻彌撒,在這臺彌撒中他們是指定的受益人。既然他們分得救恩因人數而受到差別,理當勸他們到教友少的堂口;事實上,我們都不這樣做。總之這問題在神學上還能討論下去。但就一般而論,根據今天神學的主張,彌撒的神恩為求獻彌撒者所指定的人也是無限的,因此,從這方面而論,彌撒之增加不是單為數目而增加,而是由於那些被指定的人在「熱誠與信仰」上有了增長,與天主的交往更密切。

經以上的分析之後,我們可以結論:從參與者方面看,不管他身為奉獻祈禱與補贖的地位,或是恩寵的受益者而論,彌撒次數的多少原則,不是抽象的數目字,而仍舊是在乎參與者的「熱誠與信仰」是否增加;就是參與者在他的「熱誠與信仰」中,對天主的祈禱與賠償真正在增加,在救恩中與天主有更深的交往。除此原則之外,看不出彌撒另有愈多愈好的理由。

(三)從舉行的司祭方面看

彌撒中,除了基本上分享了基督司祭地位的一切參與的教友之外,尚有所謂職務性的司祭,即舉行彌撒的神父。舉祭的神父的司祭地位是職務性的,因為他從教會領受了一個使命,以使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祭獻有效的在教會禮儀中實現;使彌撒的象徵成為有效的象徵,紀念成為有效的紀念。舉祭者的職務性的司祭地位,並不否認他和一般教友都基本上分享了基督的司祭地位;而且,神父的職務性司祭地位是建基於教會基本上分享了基督的司祭地位。舉祭的神父也是彌撒的參與者,因此第二節:從參與者方面的討論也是為他。

但是,除了基本上分享基督的司祭地位之外,舉祭的神父還是一個職務性的司祭,因此在彌撒中,他的確有了特殊的地位。所以我們要單就神父在彌撒中特殊的地位討論他在彌撒中的作用。導言中我們已提出,教會參與彌撒的一層意義,因為教會由基督的命令,承受了一個使命,使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祭獻在象徵與紀念中永留人間;神父則由教會承受這個使命,具體的使彌撒的象徵成為有效的象徵,紀念成為有效的紀念。由於神父這個職務性的司祭地位,他在分享彌撒的神恩上,過去的神學稱之為「非常特殊的恩惠」(fructus specialissimus):就是由於神父有一個異於一般教友的司祭地位,他在彌撒中獲得特殊的恩寵。假如這個思想是正確的,那麼神父實在有理由使彌撒的次數為增加而增加。因為假定神父的「熱誠與信仰」的主體條件之後,彌撒還有一個客觀的理由要求增加,為使神父獲得此「非常特殊的恩惠」。可是,對於「非常特殊的恩惠」的講法,事實上,今天的神學家對之非常懷疑。今天神學家的懷疑,並不是對神父在彌撒中佔有的特殊地位起了動搖。教會常常是很清楚的分別了基本司祭地位與職務性司祭地位;並且按教會文獻的指示,兩者是本質上的不同。但就彌撒恩寵而論,看不出有什麼理由,神父要獲得本質上也是非常特殊性的一個神恩。無可否認的,神父因他領受到的特殊使命,使彌撒的象徵與紀念有效;但並不因此他要得到一個恩寵,與整個教會和在場的教友所分享的,性質上也有所不同。

總而言之,舉祭的神父為領受彌撒中的神恩,還是在乎他個人的「熱誠與信仰」假定下。雖然,一位神父能因他在彌撒中的特殊使命,在舉行彌撒的時候,更加注意與熱心,而增強了他的信仰。但不是在「熱誠與信仰」的主體條件之外,尚有客觀的非常特殊的恩惠。因此從神父作為司祭方面看,如果今天不談論或根本否認所謂非常特殊的恩惠,那麼徒然增加彌撒便是更好,並不是一條好的原則;而舉行彌撒的多寡原則,仍然建立在神父的「熱誠與信仰」之上。

結論

彌撒的敬禮,從對天主的崇拜、從參與者、從舉行的司祭三方面的分析,得到同樣一個結論:就是舉行與參與彌撒的次數的增減,不在抽象的數目字,而是在「熱誠與信仰」的增長中。但是對這個原則,我們還有些具體的補充:

第一:彌撒次數的多寡在「熱誠與信仰」的原則,所以對於「熱誠與信仰」的意義先要有所了解。「熱誠」(devotio)不僅僅是在人的一個感覺,雖然心理上感受的因素能包括在內,但不在這樣的一個標準;單在心理感受上的一個標準,能導人於錯誤。「熱誠」更明確的說,是在我們整個生命之中,不容易只用心理的分析,或者單是用內容去表達出來;因此,我們很難按心理的感受或概念去判斷自己的「熱誠」。對於「信仰」,與「熱誠」相仿,也不能以表面的感覺去斷定它。

第二:正因為「熱誠與信仰」的增長,我們不能有十分的把握,所以它對彌撒次數的一個原則,具體而論,不能輕易憑此立斷。而且,本文不欲改變讀者的生活方式,尤希望大家仍循教會與自己團體的一般標準,去舉行與參加彌撒。因為「熱誠與信仰」的增加,並不是每個人可以如數目、東西一樣的去控制,所以也難用來決定具體的生活方式;雖然「熱誠與信仰」的標準,在某些情形下,的確能夠做為因時制宜,因地制宜的原則。誓如在舉行聖體大會時,或有多位神父的團體中,如果大家在一座聖堂內,各自行彌撒,彼此擾亂,在此情況下,心理的準備不容易使我們在「熱誠與信仰」上有何進步。事實上,教會已清楚的指示過,在這樣的情況下,神父們最好是共祭。

最後正如在導言中所提的,本文中所討論的某些因素,能夠不被接受;但是筆者認為,提出的原則為個人的神修與牧靈工作上或有助益,並具有反省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