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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期 | 神學論集 |
(1972)p.317-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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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使徒工作觀點看聖體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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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神學研習會分派給我的題目是有關聖體聖事的牧職研討。因此,我們注重今天臺灣、港、澳教會使徒工作的實際情況及需要。有的問題雖然本身是很重要的,但為普通傳道的神父,修女是比較罕見的,或是有些抽象難以圓滿說明的,在這裡我們就不討論。前者如「聖物的相通」(Communicatio in sacris):在彌撒聖祭中如何與基督教分袂弟兄共享主恩。後者如聖體聖事與「發展的神學」。在今天臺灣、港、澳積極求繁榮進步的努力中──這正是我們應當傾聽注視的時代徵象──由信仰來闡究「發展」,實在是目前神學家為中國教會能做的重大而切實的貢獻。聖體聖事中表現出基督祝聖了物質世界;在建設的辛勤活動中,人正是以大地為祭壇,以人類工作勞苦為祭品,奉獻偉大的感恩祭(德日進神父的美麗描繪)。 甲、聖體聖事與教會性相 論到使徒工作的研討,臺北總教區(一九六七)及新竹教區(一九七一)的教區會議議決案,說出了在多位同道心目內,聖體聖事在牧職中應有的地位及功效。臺北總教區議決案第一條及新竹教區有關聖體聖事決案第一條,都強調聖體聖事是教會合一的象徵,最能使人體驗出教會的「第五元質」:愛;這「愛」是最能吸引非基督徒的一點。 『天主教地方教會應表現為一個「愛」的團體,猶如在聖體中所象徵而實現的「愛」一樣,使非天主教人士認出此一團體乃由天主鍾愛而又彼此相愛的子民所組成』。(臺北總教區) 『每一堂區應表現出是一個「愛的團體」,此即耶穌在聖體聖事內所表現的,使教外人士認識教會是天主的子民』(新竹教區) 對聖體聖事的虔敬如何幫助人辨認出教會是「天主鍾愛而又彼此相愛」的團體呢?特利騰大公會議有言:『信德是人類得救的伊始,一切成善的基礎與根源。』(DS 1532)。那麼,教理講授與宣道中的闡揚深究,該是牧職行動的起點與根基。而這方面的宣講主題似乎該是:「彌撒感恩祭是教會大家庭對天父的祭祀,是天主子女的歡聚共餐」。 初期教會教友強烈地意識到,天主鍾愛人類最顯著的效果,是使人成為天主真實的子女(厄 1 : 5;伯後 1 : 4;若一 3 : 1)。天主聖父是教會禮儀尤其是感恩祭的首要欽崇對象。在彌撒中,天主子女分享同一個餅(格前 10 : 17),因而產生並加強了彼此的團結友愛。照聖多瑪斯的講法,基督奧體的團結契合正是聖體聖事的「實物與聖事」(res et sacramentum)。1 以上幾點也許可供同道參攷發揮。 除了增進教友信仰的深度意識之外,為了使聖體聖事更表現出教會「愛」的本質,具體的行動及環境的佈置也是不可缺少的。例如新竹教區會議所決議的:『應儘量設法使主日彌撒成為教友生活的中心。( 一 ) 培養親切的家庭氣氛:( 1 ) 使每一份子感到受歡迎。( 2 )鼓勵主動的參與彌撒。( 3 ) 鼓勵在彌撒後互相招呼及交談。』(第六十四條)有的堂區每月一次兩次在主日彌撒後教友共進早餐,使教友彼此認識的機會增多。主日彌撒經文中,感恩經第三式內的家庭精神更清楚明顯,似乎應多多使用它。(第二式感恩經太短而深奧不易消化?)此外,為某種團體特別編訂的感恩經,也能更有效地使人明了教會是愛的團體。2 在歐美各國,小團體及家庭中奉獻彌撒感恩祭已有數年的試驗了。聖座及各國主教團都認為它的積極成果遠比消極的為多。小團體中奉獻彌撒並不損害堂區大團體的團結。相反,因著對感恩祭的深刻體驗,增強了使徒愛德精神。教友更了解彌撒與生活的關聯,加深自己屬於教會大家庭的意識,因而準備更主動更完全也更不怕犧牲地參加主日堂區彌撒及其他教會事工。新竹教區會議規定:『為幫助教友了解彌撒與日常生活有著極密切的關係,除主日外,可設法多舉行小團體的彌撒聖祭。』(第六十七條) 論到小團體及家庭中奉獻彌撒應有的禮規,有兩個重一要文件。一是一九六九年聖禮部的指示,一是法國主教團在上述指示頒布後,根據法國教會實況加以詳細具體的說明。3當然我國正式的禮規需要主教團的編訂或核准。下面幾點是由法國主教團的說明摘出的,供給願在小團體奉獻彌撒的神父作參攷資料。 為了增進家庭親切的氣氛,主祭的祭衣可簡化,只穿大白衣及領帶。(Doc. cath. .二八一頁)整個的環境應是極其清潔的,顯示出對此祭禮的尊敬,同時藉著光的明亮、花的裝飾表現出喜樂慶辰的精神。(仝)教友可圍繞祭臺桌子,但主祭的地位應明顯,因為他代表基督大司祭。(二八一頁)應清楚地分別紀念主死亡復活之分餅聚餐與祭祀後之兄弟共餐(agape),二者並非一事(二八零頁)。照聖禮部的指示,在可能範圍內,兄弟共餐不可用奉獻感恩祭用的卓子。主祭可照經文原意稍加補充或用別的方式說出集禱經、獻禮經及領聖體後經。(二八二頁?廿八號。這是依照聖禮部給譯經文者的許可﹝一九六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而用到此處的)主祭講道可請大家發言,主祭做綜合結論。(二八二頁、卅三號)頌謝詞;;在「請舉心向上」後,主祭可請大家說出自己感謝讚頌之理由,以後主祭繼續說:「為了這些,並為了主基督在世界中完成的一切,請眾感謝主我們的天主」。眾應:「這是理所當然的。」餘照常(二八三頁卅七號)。 乙、參與全彌撒 由使徒工作角度討論聖體聖事,同道們屢次提出的問題是:「在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以後的今天,主日及法定慶節不望全彌撤有沒有大罪?」若論斷這事的措詞稍有不妥,便能引起誤解及生活上的重大後果,所以讓我們逐步地探討這問題的回答。 首先讓我們說明什麼是全彌撒。最近幾個世紀以來,因為基督教過份強調宣道的重要,很多派別甚至否認聖體聖事內基督的實存,因而在崇拜禮儀中慣常只有宣講聖經。相反這樣的偏差,天主教神學家多多注重聖體聖事中的聖祭禮儀。後果是,直到最近的大公會議前,普通一般講授要理者大多數都說參與彌撒的嚴重職責是由奉獻酒餅時開始。因而許多教友不夠重視彌撒中的聖道禮儀。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清楚地教訓我們說: 『在某種意義下,可說彌撒是由訓言和聖體禮所組成,但這兩個部分彼此緊密結合,而形成一個敬禮行動。因此,神聖公會議懇勸人靈善牧,在教授要理時,務必用心教導信友參加全部彌撒,在主日及法定慶節尤為重要。』(禮儀憲章56) 大公會議進行中,有的與會神長要求在上述這段訓示中,應明白說出參要全彌撒的重責。但是起草委員會認為懇切的勸導比清楚的說出重責更有益處4。而且這勸導的職責該由人靈善牧負起。這種措詞的意旨何在呢? 原來今天整個教會牧職的傾向是注重人內心的態度精神。正如基督說的:『真正朝拜的人,將以心神以真理朝拜父。』(若 4:32)在倫理生活中,神學家勸人以「基本抉擇」為起點、重心及判斷的尺度(參閱神學論集十、五三五——五四二)。主日及法定慶節,教友會集奉獻感恩祭是基督徒生活行動所趨向的高峰和力量的來源。那麼主要的更該是出自內心的理解與意願,而不應是外在的法律規則壓力致成的。 教會為了公益不得不釐定法律。主日及法定慶節教友有嚴責參與彌撒是基於性律而由教律具體規定的。(法典一二四八條)將來是不是仍有這樣的一條教律,我們不得而知。不過一件事可以確定的就是:如果仍有這樣的法規,它的重點將是由衷主動的遵守而不斤斤於外在條文的滿全。這可由現行有關大小齋的規定看出。 一九六六年二月十七日教宗頒布了教會補贖的法令:Poenitemini。這條法令能產生的重要影響遠超過作補贖守齋戒一事本身能有的。它是大公會議以後教會法令的一個典範。它先闡述作補贖的精神動機及其信仰基礎:福音與傳承。以後方說明,因為教會是可見的團體,為了公益而制定具體的條文。而在這些條文中最重要的一句話是:(作補贖守齋戒的日期及方式的)「要質的遵守」(substantialis observantia)嚴格地約束一切教友。 什麼是「要質的遵守」呢?法學家的解釋並不完全一致。其中最有權威的是額我略大學教授W. Bertrams神父的意見。他的註釋發表在上述法令頒布後的第三天,而且是在同一報紙上,即聖座官方報紙,羅馬觀察報。他的註釋的題目是:新補贖法令的精神價值。他認為教會最高訓導權威選用了「要質的遵守」這樣的詞句,主要地是要摒棄避免死板的文字主義:吃幾兩算守大齋等等;而強調注重守齋的內心精神。在討論具體個案時,首先是當事人有的補贖精神態度要定斷他守了沒守法律。因此,在普通情況下,一個人「重複地習慣地違反法令」明顯地是嚴重的過失,──表現出內心消極態度。 這樣的解釋「要質的遵守」,揭櫫了教會的真正精神。準此守法(天主的法律、教會的法律),是信仰生活的加深、淨化及成熟,也更符合天主子女的自由及團體紀律的要求。它不減輕守法的職責,而是加重了教友的責任感:最後只有他本人要對自身的行為負責。5 現在讓我們回到本題。神學家一致承認,大公會議後更是異口同聲地強調感恩祭在教友生活中的重大意義。主日法定慶節參與全彌撒只是福音訓誨的具體引伸。既然如此,我們可以結束本題的研討作一結論:主日及法定慶辰參與全彌撒是天主教教友生活的基本要求;要質地實現它,是倫理抉擇的重大資料。 丙、每天奉獻彌撒 不少的教友,連筆者在內,感到困惑不解的一些事就是:有些獻身於主的人,彌撒後常常立刻離開聖堂開始談笑工作;他們絕少在一天的生活中,抽出時間到聖堂拜聖體;有的神父平日不是每天奉獻聖祭,教友願意在平日參與彌撒領聖體也變成一件困難的事。 在今天的教會內,在不少事上,可能存在著多元性不同的主張。我們相信,那些對聖體聖事有著使普通老百姓迷惑擾亂的見解和行為的人,都有神學理由為基礎。然而筆者認為,在實際牧職工作中,為了教友的神益,彼此的團結,教會訓導權的指示應是人靈牧者行動的首要準則。K. Rahner 認為相反教會法定訓導權威的主張不屬於宣講及教授要理的範圍。L. Monden 主張,一位聽告解神父聽告解時,覺得不能照良心對教友說明教會訓導權威的指示,這位神父應停止聽告解的職責。6 能夠也應該對教友,尤其是對有相當教育程度的教友,講明不同或相反教會訓誨的有資格的神學家的意見,同時說清我們對教會訓導權應有的態度。 (參閱教會憲章25)但是不可把剝奪教會訓導權有的權威加在自己頭上:共照自己的意思宣講行事,或只說明反對教會訓誨的神學家意見,而根本不提教會訓導權的訓示。 那麼論到神父奉獻彌撒的環境及次數,教會訓導權說了什麼?毫無疑惑的,有教友參加的彌撒一定比沒有教友參加的(Sine Populo)更有意義。『如果禮節本身含有團體典禮的意思,又有民眾在場主動參與,盡可能中,要比個人及私自的舉行,佔有優先權。雖然彌撒本身常帶有公開的社會性質,但在舉行彌撒及施行聖事時,特應注意此種優先權。』(禮儀憲章、27) 可是今天在許多地方,尤其在傳教地區,許多堂口平日沒有教友參與彌撒。因此奉獻彌撒就沒有意義了嗎?請聽教宗及大公會議的話: 『不應如此讚揚「團體」彌撒,以致人輕忽私下舉行的彌撒。……舉行彌撒時,最好有多人主動地參加禮儀;可是不應貶斥,卻應稱許,一位司祭和一位輔祭依照教會的規例和傳習個別舉行的彌撒:因為這樣的彌撒也會帶來特別豐富的聖寵,……並且是只靠領聖體所得不到的那樣豐富。如此,請他們(司祭)天天熱心和稱職地舉行彌撒』。(「信德的奧蹟」通諭) 『(大公會議)懇切地訓令司鐸,即使沒有教友參與,也須每天舉行彌撒,因為這是教會和基督的工行』。(司鐸職任與生活法令、13) 現在該討論「輔祭」的問題了。如果不只沒有教友,連輔祭的也沒有,仍應奉獻彌撒嗎?假使我們比較上面引述的兩段教會訓誨,就看出教宗保祿六世特別提出「輔祭」的在場;而以教宗的通諭為基礎的大公會議訓示,免去「輔祭」的,只說「即使沒有教友參與」。這樣的改變詞句有什麼意義? 對「即使沒有教友參與」這句話,不少的參與大公會議神長加以嚴厲的批評,認為使人易生誤解,想神父一個人奉獻彌撒是大公會議推薦之事。起草委員會答說:『上面的話謹慎而堅定地說出不偏不倚的道理,無意預先規範更進一步的解釋。加上這句話,只是熱烈勸勉司鐸每天奉獻彌撒。』所以按照大公會議,要緊的是每天奉獻彌撒,有沒有輔祭的是次要的事。 此外,兩位神長要求加上「應常有輔祭」。起草委員會答說:『正權人應注意別使過份疏忽發生』。7 看來,有沒有輔祭的,更是禮規紀律的事。 關於「應有輔祭」的禮規,最嚴格最清楚的指示,是聖事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的訓令。它明明說出,只有極少的例外。又說,這些例外(即可無輔祭而獻祭)照學者公論是下面四個:送臨終聖體,使教友滿全望彌撒之職責,瘟疫時找不到輔祭,彌撒進行中輔祭走開不能再有別人輔祭。 這樣嚴格的法令,今天聽起來真覺得太厲害了。然而就在當時,這條法令頒布後,有權威的學者仍主張司鐸個人的虔誠仍該顧到;換言之,如果沒有輔祭的就不得奉獻彌撒使得司鐸個人虔誠受損失,仍可以無輔祭的而奉獻彌撒。這是Cappello, Miguel Campo, Gerald Kelly等人的意見。8 那麼,今天我們怎能狹窄嚴格地解釋「彌撒總論」的法令呢?這法令是:「若無嚴重需要,沒有輔祭,不得舉行彌撒聖祭」。(211) 不論如何,過去傳教區地方正權人,(FFD 5)今天教會內一切地方正權人都可以允許司鐸沒有輔祭奉獻彌撒。9 臺北總主教區的「職權手冊」(Elenchus Facultatum) (III、5)就給了這樣的許可。 有人又說假定沒有教友在場,又不能有輔祭的,可是如果有共祭彌撒,就該參加共祭,不該私下一人奉獻彌撒。該知道,天天該同別人一齊奉獻彌撒,為不少的人,心理上的負擔很重。彌撒感恩祭成了忍耐分心的機會,至少他們感覺上是如此。教會權威沒加給人的十字架,我們更好也不要加到別人頭上。教宗若望說得好:『在確定的事上,應有一致;在不確定的事上,應有自由;在一切事上,應有愛德』。 丁、謝聖體、拜聖體、初領聖體 因為研習會時間的限制,對其他有關聖體聖事的牧職問題,只能簡略地提出。有的人原則上就不在彌撒後謝聖體,不在彌撒外拜聖體。我們只能說,這樣的原則,既相反教會的訓示,也不合大神學家如K. Rahner等人的意見。10 當然,謝聖體、拜聖體都與彌撒聖祭分不開,都是為了使逾越奧蹟更深刻活潑地生活在我們身上。 最後論到初領聖體一事,如何講解要理準備兒童初領,有別人來講此事。牧職方面的問題,是如何與懺悔聖事配合,但這更是懺悔聖事研習會的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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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家的意見:K. Rahner, “Thanksgiving after Mass” in The Christian Commitment (New York: Sheed and Ward 1963) 171-185; Id., “Developing Eucharistic Devotion. Visits.” Ibid., 186-204; J. Galot, “Le sens de l’action de grces aprs la communion” in Revue des comm.. religieuses 32 (1960) 73-86; Id., “Thologie de la prsence eucharistique” in NRTh 1963,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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