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神學論集
(1972)p.95-106
   

有關墮胎的神學牧職研討

 

最近兩三年來,在歐美及我國都有著關於「墮胎合法化」的激烈辯論。由神學、法律、社會學和醫學的各角度來討論墮胎的文章如雨後春筍般地出現(註一)。問題是迫切的,而且有著極嚴重的後果。在本文中,我們先要簡短地、掛一漏萬地敘述一些有關墮胎的神學討論,看一看哪一些真理是確定不變的,哪一些主張是可以辯論的;以後,在這理論的基礎上,我們研討幾個實際牧職問題。

一致不變的基本真理
由神學歷史的著作來看(註二),天主教在這方面的主張,從起始就有堅定的主張,而且兩千年來,基本上並沒有改變。教會訓導權威以及教父、神學家都說,墮胎是殺害無辜生命相反愛德的重大罪行。
聖經上並沒有明顯的斥責墮胎的訓示。聖保祿的書信(迦:五•20)及默示錄〈九•21;廿一•8廿二•15〉中所說的 pharmakeia,可能是指用藥物墮胎之巫醫,但不能確定。可是整部聖經的精神:愛人如己、重視生命、保護嬰兒、以及聖言在聖母瑪利亞胎中成人,聖若翰在母胎中的喜躍等等,在在都有著不能容忍墮胎的態度和精神。(註三)
比新約幾部經書成書還早的十二宗徒訓誨錄(公元八十年左右)(二•2),以及公元一三八年左右的巴納博書信(十九•5)明白地斥責墮胎的罪行,且把它與殺害嬰兒並列。從那時起直到今天,教會文獻一致不變地堅持這樣的看法。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更把墮胎與殺害嬰兒都看做是滔天罪惡。(教會在現代世界憲章、51節)神學家從古以來都把墮胎看做罪惡;在今天教會變動的時期,在這基本要點上,神學家的意見也有著一致性。(註四)

胎兒何時有人的生命?
亞里斯多德認為,懷孕之始,胎兒只有生長性的生命;而成為有位格的人,為人靈形成,則要等到胎兒身體大致完成的時候。這樣的主張不僅是基於當時淺陋的胚胎學,也是來自他的形質論(hylemorphism)。許多教父如聖奧斯定聖熱羅尼莫,大神學家如聖多瑪斯、聖亞爾豐索、利高里都有同樣的主張。(註五)
今天因著胚胎學的進步,這樣的學說有了新的證據。稱為接合子(zygote)的受精卵,在著床(midation)前的兩週內,可成單細胞的孿生或多胎子,又可再合成一個胎兒。那麼,如果婦人妊娠之初,胎兒即為人靈形成,孿生胎兒之兩個「人靈」的生出如何講解?而再合成(recombination)之現象更難以解釋了:另一個「人靈」到何處去了?此外,胚囊(blastocyst)著床成功的只有總數的四分之三。換句話說,著床前自然流產的佔懷孕的總數的四分之一。如果他們都已是有位格的人,那麼四分之一的胎兒不能成長。他們的永遠歸宿怎樣?天主能夠允許這麼多的胎兒自然地「死」掉?
可是另一方面,生物化學的發現,尤其是對去氧核醣酸(DNA)作用的認識,我們知道一切遺傳因素皆在卵子受精後全部存在於接合子內;以後胎兒的生長增大,變成什麼樣的人都早已潛能地決定於妊娠之始。換言之,精卵一結合,已開始獨立發展演成後日的「你」、「我」,需要的只是外在營養資源。誰又能說胚囊開始即有的生命不是人的生命呢?(註六)
總而言之,今天的科學知識還不能確定地說,妊娠之初胚胎究竟是人的生命不是。基於對人的生命的極端重視,我們就不能冒殺生的危險而施以人工流產,即使在懷孕初期也不可。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聲明:「由妊娠之初,生命即應受到極其謹慎的保護。」(教會在現代世界憲章51節)憲章起草人聲明,憲章如此措詞並不決定胎兒何時成為有位格的人。(註七)

特殊困難的個案
天主教的神學家都同意墮胎是罪惡,在懷胎之初即應保護胎兒的生命。現在我們要進一步地研討,胎兒生命是不是絕對不可侵犯的?有沒有幾種特別嚴重的理由使得結束胎兒的生命成為道德上許可的行為?這一點,就不如前面講的基本真理那樣一致不變的了。
由十五世紀至十八世紀中期,倫理神學家注意到,具體個案中,除了胎兒生命外,還有別的價值;尤其是母親的生命,應該在倫理判斷時考慮到。為救母親的生命是不是可以結束胎兒的生命呢?如果在不墮胎則母親及胎兒均死的情況中,是不是可以墮胎來救母親呢?歷史上,幾位著名的神學家主張在上述情形下可以墮胎。Tomas Sanchez, S. J.(1550-1610) 是其中最出名的一位。聖亞爾豐索認為是可靠的意見。十九世紀末葉,羅馬神學家如D'Annibale, Ballerini等也有同樣的主張。聖職部一八八四、一八八九年兩個指示,斥責這樣的學說。庇護十一世的「聖潔婚姻」通諭的嚴厲的口吻,指明一切「直接墮胎」都是罪惡。然而就在通諭頒布後三個星期,意大利醫生E. Pestalozzi在羅馬觀察報發表的文章引起當時兩位大神學家A. Gemelli 及 A. Vermeersch激烈長久的爭辯,討論究竟什麼是直接墮胎。教宗庇護十二世給了更清楚堅定的指示,對「直接」、「間接」的含義加以闡明(註八)。而今天,在有的情況中,神學家仍不能同意某種手術是不是直接墮胎(註九)。「直接」、「間接」的區別連受過特別訓練的神學家尚難以同意,又怎能使普通教友了解呢?
由此可引出一個牧職宣講的規律:「成長之律」,照聽者信仰及宗教知識的程度而給予適當的說明。否則只會引起人的拒絕與抨擊,說教會不通人情。而且只說「為救母親也不能墮胎」「雖然不墮胎母子均死,也不可以」,這不是全部真理。因為有的情況中(間接地)可以中斷胎兒生長過程而救護母親。此外,今天由於醫學的進步,上述的困難病例可說不存在了。所以更有理由在宣講及文章中避免討論這樣的問題。如果有人故意問這樣的刁難問題,也許最好的回答是:有的情況下是許可的,有的情況下是不許可的。至於怎樣的情況是許可或不許可的,則不能在短短時間內可以講清,連專家有時也不敢確定。

墮胎的罪惡性質

由神學歷史中對墮胎的討論,我們可看出在宣道中應如何說明墮胎的罪惡性質而使人易於領悟。傳統中,常把墮胎與相反愛德列在一起。例如,最古老的文獻,十二宗徒訓誨錄中記載著:『第二條誡命(愛人如己)如下……勿墮胎、勿殺嬰』(二•2)。巴納博書信:『愛慕憐者超過你的靈魂。不墮胎、不殺嬰、……』(十九•5)
因此,與其由權利的觀念(天主對人生命的主權、……)、毋寧由愛的動機來闡明有關墮胎的訓誡,更能使現代人接受,更能打動人心,尤其是打動考慮墮胎的母親的心。
天主是愛,因愛而創造世界、創造每一個新的人的生命,目的是使他經過短暫試探而進入天主永遠的家。婚姻是兩心兩身的結合,新生命的產生是夫妻之愛與天主之愛合作的結晶。天倫之愛是類社會的基礎、而母愛更是我國傳統文化備受推崇的詩歌藝術主題。人間的溫暖仁義莫不起源於家庭之愛,母親之愛。墮胎殺害自己的胎兒豈不是摧毀人間最珍貴的價值:母愛?怎會不引起社會上種種犯罪行為的發生?
此外,現代人受實證主義的影響大:看得見的效果方是最有力的論據、所以,宣道者可以指出:如果主張為達到善目的(減少人口壓力)可以用惡手段(墮胎),那麼推廣這種態度(為達到目的可不擇手段),則是社會人類的道德破產。貪污、欺詐,遠至今天世界大國出賣盟友,毫無正義感等等,多少受這種只求利不求義的態度影響。
而且,倫理神學家指出,主張應使墮胎「合法化」的理由,同樣有力地可使「殺害嬰兒」,其至使「消滅殘廢者、老年人」成為「合法」的。事實上,極權主義國家就這樣做了。這不是重歸於野蠻主義嗎?

自由中國墮胎現況
台灣墮胎的人數有多少?一般人對墮胎的態度是怎樣的?根據中央日報五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的報導(消息來源是省衛生處),每年有五萬多婦女實行墮胎(民國五十四年的半官方統計)。其中二十歲至四十歲的婦女,百分之十二點四墮了胎。再加上由密醫墮胎無法調查的墮胎婦女人數,可以說,在台灣每年墮胎的數目佔每年新生的全人口的七分之一。事實上,大約只會更多,不會更少。
根據同一報導,婦女墮胎的主要原因是節育失敗。可見人工節育的宣傳已使人把生育子女看做只是負擔累贅;有損於夫妻自身的快樂享受時,就可以打掉。這一點,在教會內推廣自然調節生育的工作人員,也該非常警惕。我們該極力強調子女常是天主愛的祝福,家庭快樂的淵源,是愛的對象。調節生育該出自不自私的動機。否則的話,自然調節生育還不是一樣地相反人性,給「墮胎合法化」舖路!
這裡該提一句自由中國「墮胎合法化」的法律草案是怎樣的性質。中華日報民國五十九年十月四日登載內政部「優生保健法」草案。其中一條含義極廣泛的條文將使目前墮胎者在原則上也不受刑法制裁(事實上極少制裁)。這條文是「因懷孕或分娩能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時」,得施行人工流產。(註十)
這草案的宣佈引起了同年十一月初在台中舉行的「基督徒對於墮胎合法案的立場」互談會。會後發表嚴正聲明,反對這樣的法案。六十年初:政府召集了數次專家討論此事。更清楚明白地說出,這草案主要的目的是控制人口壓力。(有三個孩子即可施行人工流產)。去年六月,草案經修正後仍在核定中。(註十一)
今天在自由中國,節育已是國家的政策。而目前,樂普、藥丸的危險副作用的公開,使得許多婦女不願使用它們避孕。看來優生保健法的通過只是遲早的問題了。

牧職工作中的問題
在這樣的實在情況下,宣揚福音的教會人員屢次會遇到棘手的問題。現在讓我們分別幾種情形,略加以討論。淺薄的意見,希望前輩同道加以指正。
首先面對的困難是如何使人—教友在內—了解尊重教會對墮胎所有的訓誨。也就是現代人常說的「可信性」 (credibility )的問題。時代、生活雜誌創辦人的寡孀露斯夫人 (Clare B. Luce ) 指出,只有在教會人士盡了一切力量、努力設法消除墮胎的社會起因時,教會斥責墮胎的訓誨才能被人尊重而加以注意研究。這也是赫林神父 B. Haring 一而再地發出的呼聲。(註十二)露斯夫人又說,今天反墮胎的種種論著,雖然不少的是有份量的學術著作,但所陳明的理由,極少以生育年齡的婦女所有的心性感情為論證重點。因此,根本不能打動婦女的心,不能使她們寧願忍受懷胎生育之痛苦麻煩,也不願犯這麼重大的罪惡,而且有勇氣扺抗親友家人以及社會的壓力。
這兩點建議出自著名的教友露斯夫人,確實是值得每位關切墮胎問題的人慎重考慮的。為打動婦女的心,可能最好的方法是激起她們本有的美麗偉大的母愛。該指出那胎兒完全是無罪的,是她的孩子,讓她想像嬰兒甜蜜的笑,純潔光明的眼睛……。大多數墮胎的婦女,一生都要懺悔痛心的。誠如一位墮過胎的母親所寫:『隨著陰霾、風雨和黑夜的來臨,我常陷於內疚,……奉勸你們不要墮胎,墮胎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比生產要痛苦得多……』(註十三)當然,良心能夠被麻醉、被壓抑。
此外,依據五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的中央日報所載,在台灣墮胎不成功是生育婦女死亡的主因。各報紙雜誌上的贊成墮胎「合法化」的文章,不少的人是因為密醫墮胎太危險。這是我們與別人討論此事時不應忘記的事實。對那些值得同情的婦女我們要抱著極大的諒解憐憫,非常小心不給人一個「死了活該!」的印象。

積極的輔助行動
台灣婦女墮胎的主要原因是節育失敗。因此可見人口壓力是構成人工流產的首要社會起因,也是引起「優生保健法」起草的第一動機。不管客觀事實究竟怎樣,台灣輿論認為人口問題是嚴重的,需要有效的控制。教宗保祿六世在「人類生命」通諭中承認有的開發國家中人口問題的嚴重,而關心這些政府的擔憂。而且還說:『把一切推在天主上智身上是極不公道的』 (23節)。如果我們還主張,台灣沒有人口問題,孩子越多越好,一切有天主安排……不僅會使國人完全輕視教會的任何言論,我想也很難說這是忠於教會訓導權的表現。
所以,如同赫林神父、露斯夫人建議的,為建立起教會訓誨的「可信性」,除了勸阻人不要墮胎外,更該加以積極的輔助行動,如社會工作的種種。而其中迫切的工作之一是自然調節生育的輔導。有關此事,近來在教友生活、善導週刊、鐸聲上都有熱切、誠懇的呼籲。因此這裡不再多講。只說一句話:自然調節生育的主要目標是使家庭美滿基督化,同時也解決了青年夫婦的嚴重問題。
除了為節育而墮胎的婦女外,別的一個使墮胎發生的慣常起因男女(尤其是未婚的青年男女)性生活的放縱,這樣的事情越來越多,我想是每位作實際牧職工作的同道都知道的。還有極使人痛心的是女子被強姦而懷孕,憤恨之下,走上墮胎之路。
遇到了上兩種情形,使徒工作人員除了打動她們的心—有時應該去同她們的家長商談—勸阻不要人工流產外,最好替她們找一個僻靜的地方,等待孩子出生之後,把孩子送給慈善團體收養。可惜,在國內還沒聽到教會內有這樣僻靜地方,有慈善團體專門作這種愛德工作。附帶地提一句,使懷孕的少女與強姦者或與那位使之懷孕的男人結婚,是下下策。倫理學家心理學家都認為這樣的婚姻注定要失敗的。
因著社會道德的敗壞,懲治污辱婦女的刑罰輕而又輕,近年來,強姦、輪姦的案件增加的數目實在使人吃驚(註十四)。對這樣可憐無助的女子、使徒工作人員該抱著極大的同情與體諒。該深深明白她們的心理情感的狀態。她們對懷孕的發生,絕對沒有絲毫同意。性官能的神聖意義是指向夫妻的結合與生育子女。新生命的產生需要二人的自由同意才是合乎天主愛的原因。赫林神父說:連動物交配的發生也常以雌性的「同意」為先決條件。人間的任何亂交,多少都有二人的一些同意。只有在強姦中,完全不顧婦女的意願。這不僅相反人性,實在可說也相反獸性。因此強姦是僅有人能做的極可痛恨的罪行。這樣我們也就了解被強姦的婦女會如何惱恨腹中的胎兒—根本不認為是自己的,自己也毫無義務養育他。(註十五)
婦女被強姦後,一定可以立刻洗淨陰道中的精液。但是不幸仍然懷孕了,就不可殺害胎兒。胎兒是無辜的,也是毫無自衛的能力的。我們該把十字架上無辜受苦而死的基督指給這位婦女,使她願意接受這被迫接受的母性責任,使胎兒在腹中自然長大,直至生出,交給他人照管。而她呢?因著這最深痛苦的磨鍊,一定會變得更成熟更聖善。以後再開始新的生活,忘掉過去。該知道童貞的美麗主要地來自內心,而不是身體的完整。
但是如果看出這位受震驚的婦女,不能接受上述的勸告,仍要人工流產,而且認為是不違反道德的—─可能她理智方面知道墮胎是罪惡,但整個價值的認識(evaluative cognition)卻看不出為何此時此地不可以墮胎。—─這時,極其緊要的是,使徒工作人員不可打破她的善意,照對待有著不可破的錯謬良心的人應有的態度而保持緘默,聽讓這婦女去墮胎。聖亞爾豐索說:『不論有關人的法律或天主的法律,聽告解人遇到了不可破的錯謬良心時,如果看出,指明某行為是罪惡,為告罪人更有害處,就應該讓告罪人保持他的主觀善意。』(註十六)

討論立法程序的注意點
最後,論到目前仍在核定程序的「優生保健法」,牧職工作上能有什麼問題嗎?我想這不是普通使徒工作人員所能對付的困難。因此不在本文討論之內。但是因為事情非常嚴重,說一些芻蕘之見供教會首長參攷,想神學論集的主編不會認為是離題太遠吧?筆者認為:
第一:應及早成立專門研究此事的委員會,注意歐美各國墮胎合法化的立法程序及教會的態度,決定我們應採取的行動步驟。
第二:對教會中有關此事的公開言論加以明確的指示與領導。至少各教會報誌電台的負責人應與此委員會保持密切的聯繫。有的人無的放矢,誇大其詞,甚至譏諷笑罵。這樣的言論只會使人生反感,把教會看成不通人情,不知道事實真況的老頑固,因而完全漠視教會的言論。就如同筆者前年在台中基督徒有關此事的座談會聽到的外人的評語:「你們天主教過去拚命反對節育;現在看著要使『墮胎合法化』了,就主張可以節育,又拚命反對墮胎。過幾年你們也許又主張可以墮胎了吧?」
其實,我們教會從來不反對節育本身,而現在也沒有贊成一切節育的方法。教會的立場沒有改變,只是那言論上喜歡放大炮的人給人那樣的印象而已。
也許筆者可以用基督的話來結束本文:「凡你們沒有給這些最小中的一個做的,便是沒有給我做。」(瑪:廿五•45)我想那些可愛又可憐、毫無自衛能力的胎兒可說是基督的最小的兄弟的一群吧!


 
(一) 主要參考書目,參閱
Theologicl Studies 31 (1970) March, Special number on Abortion.
Etudes, novembre 1970, Un dossier sur l'avortement.
John`` T. Noonan , Jr., (ed), The Morality of Abortion :Legal and Historical Perspectiv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Daniel Callahan, Abortion : Law, Choice and Morality (London : MacMillan 1970)
(二) 參閱 John T. Noonan,Jr., An Almost Absolute Value in History, op. cit., 1-59. Daniel Gallahan , Historical Summary , in his book, 410-416.
(三) 參閱 Joseph T. Mangan, The Wonder of Myself : Ethieal-Theological Aspects of Direct Abortion, Theological Studies 31 (1970) 125-148.
(四) Bernard Haring, A Theological Evaluation, in Noonan's book, 123-124.
(五) Joseph F. Donceel, Immediate Animation and Delayed Hominization, Th. St., 1970, 76-105. H. M. Hering, De tempore animations foetus humani, Angelicum 28 (1951) 18-29. 引 近代多位神學家主張此說,如Card. Mercier. A. D. Sertillanges, P. Prummer, A. Vermeersch 等。
(六) Paul Ramsey, Reference Points in Deciding about Abortion, in Noonan's book, 60-100.
(七) Vat.II, Schema De Ecclesia in mundo huius temporis. Expensio modorum, II (1956) 36.
(八) 致公教產科醫生講詞:「任何人,任何人間權力,任何科學、醫藥、優生、社會、經濟倫理的需要,都不可能提出有效的法理基礎,來許可人故意地直接殺害無辜,不拘以之作為直接目的,或作為達成目的的手段,即使這目的並非是不許可的。」一九五一年十月二日。見韓山城編譯,近代教宗文獻,論婚姻與家庭(台此、民五十三年)一六一頁。參閱庇護十二世致家庭陣線講詞。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同書、一八七頁。
(九) B. Haring, art.cit., 136. 赫林神父認為墮胎的倫理意義是剝奪胎兒生存之權利。因此在不墮胎母子均死的情況中,就可結朿胎兒生命,來救母親。這不是倫理意義的墮胎,因為胎兒已無生存之可能。同書,一三七—一三八頁。
(十) 參閱、金象逵「墮胎合法化」問題的焦點,基督教論壇,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十一)中央日報,民國六十年六月一日。
(十二)B. Haring, art.cit., 135,144, Shalom : Peace- The Sacrament of Reconciliation (New York : Farrar 1967) 182. Clare B. Luce, in National Review, Jan. 12,1971. Cf. America Jan. 23,1971. P. 62.
(十三)睡仙、罪與罰,見牆裡牆外一(中國時報社民五十六年四版)二六五。
(十四)聯合報、民六十年、十二月七日、薇薇夫人專欄。
(十五)B.Haring, Shalom, 180-182.
(十六)Theologia Moralis, bk. VI, tr. IV, n. 610, ed. Gaude (1905), vol. III, P. 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