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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1)p.503-514
   

新約的神職觀念

 

一、導言

在研究新約中關於「神職」的教義時,可以發現新約中並沒有如我們今日所謂的「神職」的特徵,希臘文──新約用的文字──雖然有不少的字可以表達「職」的特徵,可是新約各書的作者對這一類字的運用很謹慎。希臘文(1)(元始,官吏,執政)一字在新經中僅指猶太和外教的官廳而言。(路十二,11;廿,20;鐸三,1)。基督教團體中沒有這種「官吏」,或「執政」觀念。新約作者也避免用希臘文中「尊敬之地位」((2) 或「權力」((3) 等名詞來表達「職」的意義。更奇怪的是,新約作者也不把「司祭」,「司祭職」和「司祭工作」等字當作是「職」的名稱。只有基督(希五,6;八,4;十六,11)或整個教會團體(伯前二,5)被稱為「司祭」,而不指團體中的個人,使之與非司祭者區別。Leiturgia(義務,司祭之職)一字之用法和上述之「司祭」相似。此字指猶太和外教司祭之職(路一,23;希九,21;十,11),或耶穌基督的服務(希八,2),或指全體基督教團體的服務(羅十五,27;格後九,12;斐二,25),但是這些地方皆從未觸及與基督教會之「神職」有關的用法。(4)

新約中表達教會所委任的「職」的意思時,只用一個字── (5) ──來表達。 一字,本來與聖經和宗教並無關係。此字在新約中也沒有「顯貴」和「特殊地位」的含義。「」的原義是「伺候」或僅表示「服務」。大部份有「貶」的意味。時常出現在奴隸的用話中。新約用語僅選擇「」一字來表示「職」在教會中的意義,而不採用猶太教和外教中現成的名詞。(例如 ),此舉有兩種含義。

1.初期教會認為,只有外教人和猶太人有這種作為神與人的媒介的「神職」。而基督教中唯有耶穌基督是擔任媒介腳色的。

2.表明一種為團體服務態度,而不是一種基於特權和職權的職位。

二、福音中對「神職」一詞的看法

四部福音中對教會組織講得不夠具體,可是給了我們一種神學上的概念(6)。在耶穌的話中,「你們中那最大的,應作你們的僕役」(瑪廿三,11),三部對觀福音藉此語表明了對於「職」的基本觀念。這句話在福音中出現六次之多,可見福音作者把耶穌這句有關「服務」的話看得很重要。這個對於「服務」的具體結論完全不同於世俗對「職」一字的看法。在瑪竇福音第廿章,作者反對個人的崇拜,而強調門徒彼此間是平等的,沒有尊卑,,要像兄弟一般。「至於你們,卻不要被稱為『辣彼』因為你們的師傅只有一位,你們眾人都是兄弟;也不要在地上稱人為你們的父,因為你們的父只有一位,就是天上的父。你們也不要被稱為導師,因為你們的導師只有一位,就是默西亞。你們中那最大的,該作你們的僕役」(瑪廿三,8、12)。

其他對觀福音作者像瑪竇一樣把「神職」看作為服務。路加還加一個先知性的幅度,因為按照他的福音,耶穌是在最後晚餐時講了服務的道理。若望福音中第十三章用洗腳的像徵來表明教會內的「神職」是服務性的,這個和建立聖體聖事有很密切的關係:「我給你們立了榜樣,叫你們也照我給你們所作的去作」(若十三,15)。耶穌親手給他的門徒們洗腳的榜樣異常深入的指出在基督的團體中,愛是「服務、職務」的根本和目標。「耶穌既然愛了世上屬於自己的人,就愛他們到底。正吃晚餐的時候;耶穌從席間起來脫下外衣,然後開始洗門徒的腳,洗完了他們的腳,穿上外衣,又去坐下,對他們說:「你們明白我給你們所作的嗎?你們稱我「師傅」,「主子」,說得正對:我原來是。若我為主子,為師傅的,給你們立了榜樣,叫你們也照我給你們所作的去作。我實實在在告訴你們:沒有僕人大過主人的,也沒有奉使的大過派遣他的。你們既知道了這些事,如果實行,便有福的」。(若十三,1、17)

假如愛是們徒為團體服務精神的基礎,那麼,在教會中只建立一種基於法律和權力的職務,猶如政府之統治階級,是不應該的。「他們來到葛法翁,進入家裡,耶穌問他們說:「你們在路上爭論了什麼?他們都密不作聲,因為他們在路上彼此爭論誰最大。耶穌坐下,叫過那十二人來,給他們說:誰若想作第一個,他就得作眾人中最末的一個,並要作眾人的僕役」(谷九,33、35)。「你們知道在外邦人中,有尊為首領的主宰他們,有大臣管轄他們。但你們中間成為大的,就當作你們的僕役;誰若願意在你們中間為首,就當作眾人的奴僕:因為人子不是來受服事,而是來服事人,並交出自己的生命為大眾作贖價」(谷十,42、45)。

假如愛是門徒為團體服務精神的基礎,在教會中只建立一種基於學歷和尊嚴的職位,像經師和法利塞人對職位的態度一樣──是不應該的:「經師和法利塞人坐在梅瑟的講座上:凡他們對你所說的,你們要行要守;但不要照他們的行為去作,因為他們只說不作。他們把沈重而難以負荷的擔了捆好,放在人的肩上,自己卻不肯用一個指頸動一下。他們所作的一切工作都為叫人看見;為此,他們把經匣放寬,衣繸加長;他們又喜愛筵席上的首位,會堂中的上座;喜愛人在街市上向他們致敬,稱他們為「辣彼」。致於你們卻不要被稱為「辣彼」,因為你們的師傅只有一位,你們眾人都是兄弟;也不要在地上稱人為你們的父,因為你們的父只有一位,就是天上的父。你們也不要被稱為導師,因為你們的導師只有一位,就是默西亞。你們中那最大的,該作你們的僕役」(瑪廿三,2、11)。不是法律、權力、學歷或尊嚴,而是從愛出來的服務才是基督教會對「神職」的了解。(7)

除了強調「神職」的服務幅度之外,四部福音還強調教會手足之情的精神。基督教徒都是兄弟,都是平等的。在教會中唯一的權威是天主的話。在天主的話前,信友們都是平等的。大家雖然平等,不過教友團體中還有「為真道服役的人」(路一,2),像先知、教師和宗徒。瑪竇第十八章所記錄下來的教會條例接受耶穌對信徒們的教訓影響最深。瑪竇把第十八章的各部分鑒於教會的團體生活,及其中的困難,弊端和危機而分類 (8) 此章的第一部指教會的領導者。它警告他們的傲慢及對高位和尊威的過份追求。(第1、5節)。第二部份戒立惡表,勤他們救助陷入岐途的兄弟(6、14節)。在第三部中耶穌使他們的門徒切記他無限寬恕別人的要求。他也指示他們怎樣解決團體中的衝突(15、35節)。

以上是四部福音中對教會組織的概念。它強調以服務和友愛為「神職」的基礎。

三、保祿所建立的各教會

保祿沒有提過他的各教會的法律和憲法上的制度,這一點一直使神學家們奇怪。很久以來,神學家們一直忽略了這一件事實,而指稱在「牧函」中可以很詳細的找到所謂的組織。當科學的聖經學發現,那些牧函不可能是保祿自己寫的時候,這個問題乃變得更形尖銳化 (9)。在那些真正的保祿書信中,對於教會職務的部份談得不清楚。有一點可以確定的就是:這些書信和後來新約中的陳述是幾乎不可並立的。保祿所建立的教會具有他的特點,所以他的教會中的「職務」不能隨便和同時或後來被別人所建立的那些教會中的情形相比。在早期的教會歷史中尚無確定教會的統一性與法則。此外該考慮的是,保祿是一個偏重精神與思想,而不太拘於制度和法律的人。他是一個不願為法律一類的事而浪費時間的人。保祿是一個處於主的第二次來臨的影響下的一個傳教士與牧靈者,所以他認為那些長時期的組織是多餘的。

保祿確信,所有的基督徒都已領受了「聖神」,且是與聖神合一的。教徒的特恩在多方面表現出來。聖神是保祿各教會的組織原則。保祿承認所有的聖神特恩 (10)。但是毫無疑問的,宗徒,先知,與教師在教會團體的建立上擔任著特別的角色。(格前十二,28)(11)

宗徒在這種名稱的列舉上排在第一位。他們的地位是不可爭辯的。在新約各種書信中宗徒是知名之士。先知排在第二位。(12) 他們對於不尋常的事情有一種來自聖神特恩的能力,由此証明他們得到了聖神。當然整個的團體分享先知的特恩,然而先知的職位已經有一種發展的趨勢,而原有的那種共享的先知特恩漸漸的處於後位。我們對於預言的內容知道的並不確切。我們僅知道,預言與「明白一切奧秘和各種知識」有關(格前十三,2)。所以預言是一種啟示,是以對耶穌基督的信仰為標準。但是預言每次對團體的教訓都加入新的、末發表過的和末被知道過的啟示(格前十四,31)。感化、教訓與鼓勵使全體受益。所以先知的影響是相當重要的。新約和古經一樣,把先知特恩看作是天主在他的子民中活動的證明。對於享有這種特恩的信友我們不能以獨特的地位視之。先知地位與非先知地位的界限是常有變動的。

教師方面的情形不同 (13)。保祿在提及教師時提出一定的人物和較明顯的組織以及一種老師與學生的關係。然而教師也是一種獲得特恩的人(c`arismatic),意即聖神是自由的教誨,啟示和在語言特恩中表達出來。雖然如此,教義還是具有知識的特性,因為這是與一定的信仰意識之傳達有關的。教會很注意到信仰的傳統。它當時已經具備了一定的形式,且包含上主的箴言和信條,及在禮儀中所用的文件和敘事的文件。有一種自然的力量,促使人們將那些事務傳下去。新約著作的形色就是來自這些精心傳下來的內容。在保祿的各教會中,教師的榜樣是會堂長老。他們的職責是保護傳統與教育。格林多教會的教師很可能也研究聖聖經(古經),並且在解釋聖經意義時,同時注意到有關默西亞的預言。由於對教師地位的了解,我們更清楚的了解先知的地位:教師好像是教導職的化身,而先知因是自動自發代替上主傳達預言,可免信仰的傳統流於呆板的信條。

綜觀保祿在他的書信中對他的教會所作的描述,我們可以說,在他的教會中沒有階制度的存在,但是會有一種基於特恩而形成的秩序,這種特恩使團體建立起來。有關職務的暗示已有跡像可尋:格林多前書十二章28節中所謂的「治理中的奇恩」一句原文的意義是「舵手的能力」,表示格林多教會中有團體領導能力的人。此外尚有監督人 (14)「弟兄們,我們還請求你們,尊敬那些在你們中勞苦,在主內管理你們和勸戒你們的人。」(得前五12,參照羅十二,8)一般來說,監督人都是由特別熱心和出眾的人來擔任。因為保祿要求服從,所以在他的教會中應該有人實行一種權威,而在保祿教會中確有監督人。但是無法進一步肯定,教會的監督人是否代表或管理團體。他們在爭執事件中並不加以判決(參:格前六,1等),而是由全體信友來判決。此外,在禮儀進行中他們──監督人──也沒有管理的地位。法律和秩序是由全體來維持的。聖神是不受職務的約束的。由此可見:雖然有一種職務,但是這種職務名稱的多變和不清楚顯示出一種值得注意的情形:責任是由全體教會負擔的。

雖然有一種組織和職務在萌芽中,但是保祿不把他的各教會看做是一種按法律組成的團體。每一個教會是一種互相服務和在聖神特恩上相遞補的整體。而聖神特恩則消除了統治與從屬的不平等現象。最重要的事,保祿沒有想過要建立一種長期的職務以便負責實行對於法律和教義的權威。保祿不知道在非保祿建立的教會中所產生的長老職務。恩此保祿教會中沒有晉鐸和覆手的儀式來做為一種特別的職務的標記。

四、神職在非保祿建立的教會

宗徒的職務和地位在保祿所建立的教會和非保祿所建立的教會中是一樣清楚和無可爭辯的。不過,、可驚異的事,除了保祿的教會以外,在別的教會中(尤其在耶路撒冷教會中)也有長老的職務 (15)。聖經第一次提到「長老」一詞,是在保祿與巴爾納伯將捐款送往耶路撒冷時(宗十一,30),第二次是在宗徒會議時(宗十五,2等),第三次是在保祿訪問雅各伯時(宗廿一,18)(順便提到,長老和監督是同職務的兩種稱呼)。按照宗徒大事錄來看,長老會議是在伯多祿離開耶路撒冷之後成立的。據揣測長老會議是按照會堂的長老的模範而成立的。長老和宗徒共同是整個教會在紀錄(宗十五,2等;22、3)和教義方面的最高當局(廿,17、28、31)。在非猶太人的教會中也有長老一職(宗十四,17、38)。宗徒大事錄說,長老一職是保祿所委任(宗十四,23;廿,28)這和保祿書信的說法相衝突。(參閱本文第三節)長老職務的產生是教反對異端的結果。在路加的時代,好像有一些原本來自教會的巡迴傳教士,但是不久就被視做異端而被排斥。每次教義的履險都使教義負責當局面對傳統的問題。這個傳統最好是由一種特別的職位來維護。這種職位必須具有知識和權威,且能分辨是非。教會具有絕對的真理。而路加以為長老的職務能保持這種正確的傳統。與最初的教會發生距離所產生的後果是:熱心及特恩消失。路加很少提及特恩是很顯然的。因為教友的熱心衰退,所以教會而要增加職務來補救,以便將以往的傳統傳之末來。教會需要人做福音傳統的保證,便在這種新舊相間的職務組織中找到了這樣的保證。以前教會以為聖神自由所賜給的特恩証明天主在教會中活種(參閱本文第三節)。不過,現在非保祿所建立的教會把神職的正統和連續看作聖神的保證。

宗徒大事錄中長老職務功用有兩:(1)它是與最於教會的聯系。(2)它防禦異端,擔保教義的純粹。

由上面所講的可知:天主教關於神職所保持的宗徒繼承的傳統(即是把教義繫於有地位和權威之神職人員)在新約中已經有了。

五、牧函之神職觀

在新經中牧函最圓滿的發展了神職的神學。牧函是新約中有關神職過程的終點。神學家們早已以為牧函確實是保祿對教會了解的開展。我們現在知道,牧函不是保祿所寫的,而是一個不名的作者寫給被異端所威逼的教會的教會的信。

為防禦諾斯底派的謬說並為防止基督徒的狂熱,牧函的各教會以宗徒的代表人(弟茂德和弟鐸)及和他們有密切關係的長老團體為中心而團結起來。教友的權力──保祿的時候權力在每一位教友身上──現在很明顯的減少了。教友不再共同負擔監督的委任責任。他們只是「被動的教友」。現在已經不再有獲得特恩的人了(特恩一字在牧函中僅出現兩次,即:弟前五,14,弟後一,6)在保祿書中常提到的先知和教師也完全絕跡。代之而起的是一定的教會秩序,組織和職務,只有這些才是擁有聖神的。禮儀有一定的秩序。對於教會中各種職級的責任有很清楚的指示;神職人員為負責人。這時「教士」與「俗人」的分別已經存在。神職人員主要任務是負責「健全道理」的保存和宣揚(弟前一,10;弟後四,3;鐸一,9;二,1)。「健全道理」一詞可說是牧函的關鍵思想。「健全道理」包含所有的真理,而這些真理是做教友的標準。不僅是信條,也是指正確的做法和信仰。「健全道理」是一個思想判斷和防止異端的法則。由宗徒傳下來的教義是「健全道理」的標準。神職人員負有傳統的責任,因為神職是保持信仰最重要的方法。神職因而有特別的權力。神職人員應該是謹慎的精選人員。

監督的地位很等別(弟前三,1、7;鐸一,5,9)。他必須有領導和管理的能力,他是天主的管家。他必須傳道,教授道理,另外尚負責領導禮儀,並擔負教師和先知的職務。這兩種任務在保祿時是另外有人負責的。監督同時對內具有優先地位,對外代表教會。

除了監督之外,牧函還提及長老地位(弟前五,17、19;鐸一,5)。長老在教會中自成一個團體(弟前四,14)。他們藉覆手禮儀而成為長老。覆手的禮儀是教會任職的標註。這種禮儀賦予聖神,使人有擔任職務的能力。覆手禮儀保證神職人員的繼續無間。並且保證與最初的宗徒教會的聯係。長老擔任一種有支薪的職務(弟前五,17等)。長老一字意味著此職務具有儼似家的特性。長老的任務是教導和預導。我們不能確定長老與監督的功用有那些分別和特徵。

執事是監督的助手。在牧函中沒有顯出執事在禮儀中是否有用功。對於其他的特別任務也沒有論及。然而我們依然可由牧函中「一口兩舌」及貪贓」(弟前三,8)等字眼上得到一種暗示,即執事可能是被派在救濟方面擔任理財工作

六、 綜合與結論

我們以知在新約各篇中有不同的教會組織和職位神學。四部福音沒有提供明白的教組織和職務神學。四部福音大約的強調職務的基本能度是平等的友愛和服務。保綠也強調教友都是平等。沒有所謂的職位,而只有聖神的自由賜於的特恩。同時我們可以在非保祿所建立的教會中發現一個部份在形成中的神職神學(宗徒大事錄),或是一個已經明顯的發展完成的神職神學(牧函)。這個做何解釋?這乃指新約中各教會以不同的方法解鐸基督的福音,且以不同的方法按福音的標準而生活。因為新約今日仍是教會的標準,所以,新約中所載的各種教會組織對今日教會仍有其價值。我們不能因為贊成其一而反對其餘的組織。保綠對教會的觀念和新約中其他的教會觀念並不互相排斥。職務與特恩不相對立,而互為補充。沒不一個組織可以單獨的完成基督福音的圓滿。由於意識到不易完成福音的圓滿,所以初期教會中各種觀念同時並存。以後的教會不曾作過片面的決擇,而必須採用初期教會已存在的各種教會形式。

過去教會太強調外在的組織形式,而忽視了教會中教友在聖神前的平等。當我們發現了初期教會中組織的多元性之後,我們今日教會的組織也應該學習各種兼容並蓄的榜樣。

 

 

參考書及附註

1) zum Neuen Testament, Band I, Stuttgart 1957, p.476-483 ( Kittel )

2) Kittel VIII, p.170 ff

3) Kittel VIII, p.50ff

4) Kittel IV, p.221-239; Schelkle, Discipleship and Priesthood, N. York, 1965, p.131

5) Eduard Schweizer, Church Order in the New Testament, London, 1961, chap. 21, c; Kittel II, p.81-93 Rahner / Vorgrimmler ( Hrsg ), Diaconia in Christo, Freiburg, 1962, p.3-22

6) R. Pesch, Nicht Herrschaft, sondern Diesnt, Amtsstrukturen neutestamentlicher Gemeinden, in: Publik, 7. Auguse 1970 Nr 32 p.21. , Die Kirche, Freiburg, 1967, p.458-464.

7) J. Schmid, Das Evangelium nach ( RNT, 1 )P.266ff (Reg. 1959)

8) J .Schmid, loc. Cit. , p.266-267.

9) N. Brox, Die Pastoralbrief ( RNT, 7 ) Regensburg 1969 p.22-60 . E . , Exegetische Versuche und Besinnungen, p.109-134

10) Schweizer, op. cit., chap. 7, K, L; , op. cit., p. 460-564; , op. cit., 109-134.

11) Schweizer, op. cit., chap. 8, f.

12) Kittel VI, P.849ff

13) Kittel II, , P.160ff

14) Kittel II, P.604-617

15) Schweizer, op. cit., chap. 5, 1, i, 3, m; RNT, 5 P.144; E. Haenchen, Die Apostelgeschichte,, 1965p.318ff; 377; 400-403; 525. , op. cit., p.465-478; , op. cit. , p.109-134

16) Schweizer, op. cit. , chap. 6; Brox, op. cit., p.49-55; 107-108; 121-122; 178-184; 291-314; 147-155; 157-159; 181-182; 235-236; H. Schlier, Die Zeit der Kirche, Freiburg,1962, p.129-147; , op. cit., p.127-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