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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1)p368, 380
   

耶穌-基督 史實-宣道

新書介紹(書摘)

 

「天主啟示的教義憲章」第三章說:「釋經者必須尋找聖經作者在固定的環境中,按他們的時代與他們文化的背景,用當時適用的文學類型,企圖表白及表白出來的那個意思。」
這兒介紹的一冊新書,便是按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精神,對近幾十年來在釋經方面所興起的問題,做了一番探討,當然不是說能把一切問題都解決,而是提供一個解決問題的途徑。
作者簡介:齊墨曼教授(Prof. H. Zimmermann)現任西德波昂大學神學院釋經學專任教授及某安老院駐院司鐸,著有新約解經(歷史批判)方法論一書,為近年暢銷的神學書籍之一。他的新書,。耶穌——基督,史實——宣道可說是前書方法論在實用上的增編,對於缺乏希臘文根底及在釋經學方面不是專家的傳教士,是一本深入淺出,很有幫助的書。原文為德文,近日出版,中文譯本不久可問世。
為了易於瞭解,先列出他所用的釋經分類:
 
一、類(Gattung)
 1、福音
 2、宗徒大事錄
 3、書信
 4、默示錄
 
二、型(Form)
 A 在福音中為:
  a、聖傳型
   1、先知語型(路十二.32;參見依十.24,路十三.28、29)
   2、箴言型(穀六.4;路六.45)
   3、律法型(瑪七6;穀十11-12)
   4、比喻型(路十五)
   5、「我」語型(路十二.49,瑪十.35)
   6、「效法」語型(瑪十二.18-22,路九.57-62)
   7、綜合型(瑪五—七;路六.40-49)
  b、史實型
   1、勸誡語型(穀一.16-20)
   2、爭論型(穀十一.27-33)
   3、奇跡型(穀一.30-40)
   4、史跡型(穀六.7——十三.30)
   5、苦難史型(穀十四.22-25)
   6、綜合型(穀十.1-45)
 B 在書信中為:
  a、禮儀傳統型
   1、聖詠型(斐二。6-11)
   2、信條型(格前十五。3-5)
   3、聖祭禮型(格前十一.24-25)
  b、訓言傳統型
   1、德行與罪惡表列型(羅一.29-31;加五.22-23)
   2、家規型(厄五.22—六。9)
   3、職責表列型(第前三.1-7)
 
三、式(Formel)
 1、歡呼(讚美救贖史)式(格前八6)
 2、信仰內容式(羅八.6)
 3、頒謝詩式(格後一3;羅十一.36)
 
 
以下三段書摘旨在點出本書的中心思想為:聖經的啟示在於引導我們對秘的信仰,他是復活升天而永與我們同在的主、耶穌基督。
 
書摘一:「生活實況」
在新約二十七卷書中,其「類」、「型」、「式」之紛歧,各有其一定的說法來宣揚基督,乍看之下會令人迷惑。與這紛歧性最有關係的自然是「生活實況」了三個觀念是H.Gunkel氏在釋經的型式史上所用的,對現代人該不是十分陌生的觀念。我們都知道,按形式而言,一封商業信件必然和一篇學術論文迥然不同。或者一篇講道辭與政治性的社論也必大有出入。一篇寫出來的論文又和一篇 口述的講演辭會由不同的生活領域而決定。我們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形式的紛歧性。反之,由形式的紛歧,也可逆推出造成該形式的生活實況。例如:一個人聽了一段廣告,便知這是商業性的宣傳,也能想像出!這種廣告的商業背景為何,藉了廣告的渲染達到叫人買他東西的目的。
在初創時代的教會亦然,其生活實況造成了不同的「類」、「型」、「式」,從當時的生活實況才能認出不同的「類」、「型」、「式」,同時由已確定的紛歧點可以推斷出當時的生活實況。在新約文體的確定上所指的「生活實況」乃是:福音的宣講、聖言禮、信仰傳授。保祿宗徒與其教友的書信往還構成了新約的「書信」這一「類」。在猶太人及外教人中的「福音宣講」乃形成了「傳教性的宣道」,由「信仰的傳授」使人編集了要理手冊—包含了教義及誡命。在上述的形式中,「訓言」更是屢見不鮮,「聖言禮」也是好幾種「型」與「式」的生活實況。
在好多「型」與「式」中可以看出:當其被納入某固定的「類」時,已受了「生活實況」的影響而有所變動。例如:在斐理伯書中歌頌基督的歌詠(斐二6-11)起源於「生活實況」之一的「禮儀生活」,但在此書信中,保祿卻把它歸入了另一項「生活實況」——「訓言」之中。為了達到這項含義轉換的目的,我們很容易在斐理伯二章的前後脈絡上看出:基督是我們的榜樣:謙下屈己。而其起源則為:描述、讚美基督救贖之功。(前者強調:照著去做,後者只重讚美而己——譯者)。另一個例子是:穀十四.22~25節的「謝恩語」,本來是彌撒中的「成聖體經」。換言之,乃由「生活實況」之一的「禮儀」而來。所以說:彌撒中的「成聖體經」到了馬爾谷福音 中便成了「最後晚餐」的寫實。 (這點乍看之下,無甚特別,但在釋經領域上,無異教訓我們有傳教使命的人,該把主的福音 不斷地以令人容易瞭解的方式,在我們的「生活實況」中表達出來,而不是偏讀前人釋經著作,買弄神學術語,便可交差的。—譯者)
在此,我們要對「類」的「生活實況」與「型」、「式」的「生活實況」加以鑒定。尤其對福音中的傳統,要找出它原來的「生活實況」;有時得一層層的剝下去,才能發現核心的所在。但並不像J.Jeremias 氏在其「比喻」一書中所言:只是「為了找出耶穌的真言—親口所說的話」。因為他以為「除了人子及其所言,再沒有其他宣道上的全權根據。」其實,在初創時代的教會,其見證及受默感而成書的說法(即便那所謂的「耶穌真言」亦然),不但在神學上與救贖有密切的相關性及確定性,也該懂成是對耶穌基督的 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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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所傳揚的耶穌基督, 不僅是歷史上一度活於人間的耶穌, 也是如今常生活在我們當中的主、 耶穌基督。我們不但強調救贖史的歷史性,而且也不忽略福音的現實性。乃引:
 
書摘二:「史實與宣道的相關性」
這個標題所要探討的是「兩個人物的一致性」。一個是如今生活在教會中受到尊崇的主;另一個是會生活在世上許下還要重來的人子。
根據這個一般性的標題,可以列出以下四點,做較有系統的分析:
1、為什麼把耶穌一度說過的話,當做主現在對我們說的話傳下去?為什麼把主如今的工程與耶穌當時的所為列為一談?
2、為什麼我們給耶穌特別的名號?這名號可同時應用在「如今生活在我們中間的主」及「將要來的那位」身上嗎?
3、為何有關耶穌的言行,並沒有一字不易的傳下來,而是透過了注解而流傳下來?老派型式史學家如:自.Dibelius及R.Bultmann 把新約全部視為初創教會的傑作,當然有一部份毫無疑問是當時教會編的(此處非指新約一部分為虛擬,而指文字間,組合上並非一筆一劃與史實完全吻合——譯者),而且滲入了後加的注解,這些注解卻都有其根據及必要性。
4、為何耶穌基督與福音有其一貫性?正如馬爾各福音(穀一.1)開其端,直到若望福音(若廿一.24-25)做了終結。
以上數點是後來個別例子中,做為探討的基點,以便澄清不同的誤解。
 
以下引「法利賽人輿稅吏喻」做為典型,讀者可以從這個簡單的例子,對齊教授的釋經方法有一概括的認識。
 
書摘三:「法利塞人輿稅吏喻」(路十八.9—14)
原文:路加福音十八章(蕭譯—新約全集)
9、有幾個自充義人,輕看別人的人,耶穌也給他們說了這個比喻:
10、「有倆個人上殿理去祈禱:一個是法利賽人,一個是稅司。
11、那法利賽人站著所藏,心裹這樣就:天主,我感財你,因將我不像別人一樣:搶劫,不公道、犯姦淫,我也不像這個稅司似的。
12、我每七天守大齋二次,凡我所有的財物都捐十分之一。
13、那個稅司卻遠遠地站著,也不敢攀目望天,只是捶著自己的胸膛說:天主!可憐我這個罪人罷。
14、我告訴你們:這個回家去,成了義人,更勝過那個人;因為凡高舉自己的,必被壓伏。凡壓伏自己的,必被高舉。
 
這個比喻是四福音中路加獨有的。其引言:第9節,及結論第14世末顯然為路加編入。第14節後半段是句典型的「漂泊語」——即在好多地方出現的句子,此句重見於路十四.11。類似地也見於瑪十八.4及廿三12,只是上下文不相同而已。可見「困為凡高舉自己的……被高舉。」這句原來不屬於這個比喻,可以拆開。第9世引言由路加編入,一如他在其他比喻前所加的引言(參見路十五1—3;十六.1),這在路加福音是項特色,便是他採取比喻的內容而加以引言。若除去第9節及第14節後半段便剩下了比喻的本身。這裡立即可以看出一特點,路加在許多其他的比喻中以「一個人……」開始,(參見:路十四.16-24,十五.11-32,十六.1-8,十六.19-31,十九.12-27)但本比喻中的人物不是「一」個,而是「兩」個,他們在天主面前代表兩種不同的人物,彼此呈現一個強烈的對比,這兩個人物的對比性相似在浪子回頭比喻(路十五.11-32)中的兩個兒子。習慣上,在一個比喻的結尾,可以找到「精義句」——該喻之總結,本比喻之精義句為:「我告訴你們:這個人回家去,成了義人,更勝過那個人」。由於「成了義人」這個字在希臘原文是被動語態,意為:被列為義者,所以我們可以將天主的作為按本比喻的精義句改寫為:「天主收納了在他台前認罪的稅吏,但拒絕了異於常人,大量守齋、獻出什一捐,謹守法律及其他六百卅一條細則的法利賽人」。總結來說:本比喻藉了二者的對比指出天主是這樣的:她收納在他面前空手但虛心的人,他拒絕那自恃在遵守法律上無瑕疵,而表揚自己的人。耶穌這樣說明天主的作風,對當時的猶太經師而言,實在是尖銳而反常的論調。
但本比喻的主旨並非以神學方式論天主、論他的良善及仁慈,而是藉了「我告訴你們」這句話(參見路十四.24;十五.7,10等),把天主的定斷做為耶穌的定斷,換言之,耶穌這種不合當時潮流的定斷,實在是天主的定斷,耶穌乃以天主的身份及權威在發言。
我們可以肯定,本比喻為耶穌親自所說的,當時用的自然是猶太的阿拉美語,而路加採取的是希臘文傳本。因而我們又能肯定,在耶穌行實流傳的第二階段——初創時期的教會,所傳的耶穌言行沒有更動(即未加什麼注解),本比喻以及其結語的奇特性,都是一成不變的保存下來,不可能有後加的更動。(流傳第階段指:宗徒時代目證的口傳;第二階段指初創教會編集了耶穌的行實-- 頗有今天要理的形式;第三階段為四福音出現,流傳已定型。譯者註)
我們是否能推斷出耶穌當時說這比喻的情形呢?正如在其他的比喻中一樣,沒有直接的考證,只能加以推斷,很可能是:耶穌在猶太人攻擊他的作風時說的,因為他對公認的罪人施以仁慈,在當時,大家以為這些人是無可救藥的,耶穌憐恤了他們上讓他們在天主內有份。
本比喻在第三階段起了什麼變化呢?顯然地,路加要以第十四節後半部的「漂泊語」做為注解,本比喻的重心轉移到:我們該如同稅吏一般謙卑自下,不要像法利賽人一樣自我抬舉。從上下文來看(路十八.1-8),這兒並非一個一般性的比喻,而是很具體的該如何祈禱—別效法法利賽人,而要效法稅司。這個比喻已變了它原有的「型」,從一個單純的「比喻」演變成「範例」,其重點已不在比喻的精義句(第14節前半段),而在具體的)實踐,聽眾該照正確的方式做!路加當時有些什麼聽眾呢?從第7節的引言看來不難答覆:乃是當時的「基督徒」,進一步乃指那輩自我陶醉,自以為義人而看不起別人的「基督徒」。從「型」的轉移可以看出「聽眾的不同」,因為本比喻之聽眾在路加的時代,已非耶穌當時的聽眾,而是路加的聽眾。所以路加根據「聽眾的不同」及藉了上下文的新組合,把重點轉移了,原來是要辯護耶穌親善罪人的作風,現在則強調比喻中的兩個人物,要我們學習 一個正確的祈禱態度,中心思想由第14節後半段的「漂泊語」一句托出。
以上的分析究竟為我們解答了什麼問題?耶穌言行的流傳,其一貫性是存在的,因為比喻的本身並沒有更動,只是以希臘文傳下來而已。界於「史實中的耶穌」及「宣道中的耶穌」,或界於一復活節前的教友信仰」及「復活節後的教友信仰」的內容,或界於「初創時代的教會」及「耶穌」自己絕對沒有「中斷」、「溝隙」、或「裂痕」。因為這比喻正如耶穌所說的,一脈相承傳了下來。值得注 意的是:耶穌說比喻的當時情況不會照樣重演。在此不算是例外,而是原則,該原則適合於一切的比喻及福音作者所承受的一切傳統,這項傳統之中心不局限於當時的情況,而在耶穌的話上;換言之,這不為某特定情況所限的比喻,所以如此傳下來,正是在指出:即使時代變換——耶穌的話還是對「我們」說的。所以一個比喻在流傳的過程中,沒有一成不變的保留下來,而是一如路加在其編寫技術上所原要指出的:「為一個新的教友團體加以注解」。路加並沒用自己的話去注解,而是用了耶穌的話。姑且不論這兒的結構(對照路十八1-8!。)及做為引言的第9節(雖然這節點出了本比喻的原來情況),路加賦予了本比喻一個新的重點—為符合他的當時情況—他用第14節後半段的「漂泊語」為注。從路十八9-14看來,不能說本比喻保有「同一社會」的「連貫性」,能指出連貫性的只有「耶穌的話」,情況可以變化,他的話不變,換言之,所留下來的是「他」自己。比喻之原意已指出其理:因為他有權能,並以天主的身份發言。
經過一番探討,我們可上溯到比喻的原來面目。本比喻還不算困難,接下去的例子—君王宴喻:瑪廿二。1-14及路十四16—就複雜多了。即便按照J.Jeremias的見解,我們可以找出耶穌親口說出的原文,但以本比喻為例,那樣還無法正確地判斷出流傳的過程。因為三個流傳的階段應視為「一」個傳統,其中心是耶穌基督。不論情況如何變動,復活節前也好,復活節後也好,祖(之為中心)總是不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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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上面三段書摘,有人也許會有個感覺:有些信仰上的疑難還沒在傳教區出現(至少不多見),少提為妙。像有人說:我們傳的耶穌基督和史實上的耶穌並不吻合,四福音為後人所虛擬。譯者認 為這只是時間問題,在「視聽交通」發達的今天,已沒有什麼可以瞞得住的了。此外,個人的片面釋經不該太強調,比如有人把耶穌增餅奇跡中的「青草地」(參見穀六.30-44)大加發揮,其實這和奇跡的本意關係甚少,這種發揮,做為熱心、虔誠,無可厚非,該警惕的是:勿叫我的「個人虔誠」做了別人信仰的「絆腳石」。也有人把路十九.1-9,匝凱接待耶穌那一段中的「野桑樹」大加渲染,很有若沒這株「野桑樹」的存在,便沒有這段「全史」的存在似的。做為福音的傳佈者,不可不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