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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1)p229-246
   

犯 罪 的 心 理

 

諸位神父、修士、修女:
為領告解聖事,先得有罪。這次講習會的主題是討論告解聖事,今天我們先從討論罪的問題開始,應該是非常合理的。現在輪到我講的是犯罪的心理。
首先,我要聲明的兩點是:第一,今天我不是從神學的觀點來討論罪。第二,我也不是以神父的立場來討論罪。意思是說,不是因為我是神父,所以對於罪便應當有怎樣的觀念,或者應當怎麼樣講解。所以,關於今天我所講的內容,希望大家不要以倫理神學家的眼光來批判。同時,我對諸位懷有另外一個希望。今天我在這裡講話,不如同在大學裡給我的同學們灌輸知識;既然在座的都是神長學者,而且本講習會的目的是交換意見,為達到思想交流。所以請大家趁這機會儘量供意見,讓我們坦誠地來探討人生的一個共同問題—罪。

一、 心理學與犯罪
1罪與心理學
談到罪與心理學,很使我們失望的是心理學家們很少把罪作為研討的主題。普通心理學的教科書裡都討論感覺、知覺、情緒、興趣、動機、態度、智力、人格等問題,而不談罪。在病態心理學的書本裡討論的是:錯覺、幻想以及名目繁多的神經病與精神病,而找不到篇幅較長的一章專論罪的問題。宗教心理學的著作原已很少,而探討的主題往往是:神的觀念以及這種觀念的形成、教外人的皈依、冷淡信徒的歸正以及古代聖賢們的神視或各種神秘經驗。有關罪的問題作者們似乎故意地避而不談。犯罪心理學的課本,看名詞好像是討論罪的專書;但犯罪心理學(criminal psychology)所謂的罪(crime)更是指的犯法,而不是我們所懂的倫理方面的罪。我們在場的都可以說是罪人,而我們都不是罪犯。在犯罪心理學所研究的是罪犯,而不是宗教裡面所指的罪人。有的罪犯不是罪人,大多數的罪人都不是罪犯。心理學不多討論罪,但也不否定罪的存在。罪是什麼?在最近出版的一部心理學百科全書裡(The Encyclopedia of Human Behavior: Psychology, Psychiatry and Mental Health, by Robert M. Goldenson, Ph. D. 1970)作者用一千五百多頁的篇幅,寫下了一千篇文章,而沒有一篇專論罪的問題。另外一本綜合性的心理學詞典(A Comprehensive Dictionary of Psychological and Psychoanalytic Terms, by Horace B. English)關於罪,作者也祇寫了幾行。他給罪下的定義是:Conduct that violates what the offender believes to be a supernaturally ordained moral code.譯成中文罪便是「違反本人以為由超自然力量制定的道德律,所作出的舉動。」分析這個定義,可見作者偏於不相信有客觀的倫理道德律。心理學這一門科學本來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來接受人以外的超自然力量。按精神分析學的說法,罪就是存在於本我、自我與超我之間的緊張關係。這三個名詞,我想作一個簡單的解釋。本我是生命的原動力,人格中隱藏而不易接近的部份。它的職務是追求原始性的快感,爭取生命的需要,藉意像、幻想或夢景來填補慾望消除緊張。它的特性是無意識、無理性、無社會性的。它有慾望而無思考,盲目地避苦求樂,不依邏輯不從道德標準。它頑固、主觀、衝動、自私,但它本身的作為卻無所謂善無所謂惡。自我是心理發展過程中一個複雜的機構,它是照料個體內外的精神系統。它的職務是選擇思言行為確保內外安全。它介於本我與超我之間,一面設法滿足本我的要求,一面儘量服從超我的指示。它的特性是有意識、有理性的。它依照現實的原則行動,調和本我與超我之間的衝突,負道德行為的責任。超我是承續文化傳統以及社會產物的媒介。它本身是陪同人性而來的良知良能,同時它也因著社會、文化、教育的薰陶而成為每一個體中獨特的道德制裁機構。超我的職務是直接監視自我的行動,給自我獎勵或懲罰,間接控制本我的慾念與要求。它的特性是代表純理性的,它追求至善。倘用比喻來講,本我好比盲目的群象,自我好比人格的行政機關,超我則可比作司法機關。三者之間,倘若超我特強,那末個體的行為便顯得非常拘束。這種人容易產生罪感甚至到達心窄。相反地,倘若本我逞強而自我無法隨從超我的指示而加以控制,那麼個體的行為便顯得盲目衝動而放縱不拘。不過,當自我每次失卻控制而盲從本我之後,超我便不甘罷休起而加以干涉。這種心理現象也便是倫理學家所謂的良心的指責。根據我們自身的經驗,本我、自我與超我之間的緊張是存在的,尤其當我們對自身的行為一時失卻控制之後,這現象更加明顯。所以精神分析學家雖不討論罪但也承認罪感,而且他們以為這罪感為我們的心理健康是一種威脅。由於罪是宗教家們所經常注意的一個問題,所以心理學家把因罪感所產生的心理偏差稱之為「教會性神經病」。(ecclesiogenic neurosis)犯罪心理學給予罪的定義是:「違犯天理、人性、國法的精神現象。」因為國法有時也能違反天理人性,而且原始民族雖沒有國法也承認天理人性,也體驗到罪感;所以犯罪心理學對於罪的講解與倫理學不同,但在罪的觀念裡卻多少包含著倫理的因素。不過總括起來,我們還應該說:關於罪的問題,心理學不偏於採納倫理學的觀念。
2什麼是犯罪心理學
犯罪心理學(criminal psychology)與犯罪的心理(psychology of sin)不是一回事。犯罪心理學的內容是研究把罪的意義、犯罪的原因、犯罪的動機、犯罪的行為、犯罪以後的局面以及犯罪以前的預防。研究犯罪的原因是探討生理與犯罪、年齡與犯罪、性別與犯罪等問題。身材高大的人,吵架時大多愈吵愈近,身材矮小的人往往愈吵愈遠。前者力強,後者嘴硬;一個動手,一個動嘴,所以犯的罪並不一樣。關於年齡,孔子說:「少之時血氣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壯也血氣方剛,戒之在鬥;及其老也血氣既衰,戒之在得。」(論語,季氏)由此可見犯罪也受年齡的影響。性別的不同也明顯地左右犯罪的行為。男人犯淫大多是為了性慾,女人犯姦多半是為了錢財。關於打鬥殺傷的罪行,男人用的是力,女人則多用計謀。
提到犯罪的動機,心理學家把它們分為生理的、心理的、社會的以及政治性的。有的作家則詳細地描述由動機到犯罪的過程。談到犯罪的行為,各修會會士所矢的三聖願:絕財、絕意、絕色,和犯罪心理學家的分析很相似。人們犯罪,大致不外乎謀財、毆鬥或迷色。有關犯罪以後的局面,先是討論罪犯的偵察、審訊,然後研究犯罪所遭致的損失和賠償的責任。最後,有關犯罪的預防,就是設法瞭解罪犯們的需要,討論罪犯的再教育、罪犯的輔導以及預防犯罪的設施等。犯罪心理學的內容大致如此。
3正常人的犯罪心理
談到正常人的犯罪心理,我們不得不先分析一下「正常」兩個字的意義。傷風咳嗽是人人能患的病。假設有一個人從生到死從來沒有傷風咳嗽,請問他是否正常?要是說他不正常,那麼,難道有病的人才算正常?我們在場的都算是正常的人,而我們都曾犯過罪。耶穌基督從生到死沒有犯過罪,他算是正常的嗎?由此可見,「正常」一詞該從好多方面去瞭解。心理學家往往把它分為生理的、心理的、倫理的、社會的和統計的五種。傷風咳嗽從生理方面看來是不正常的,但在統計學上說來卻是正常的。耶穌基督從生至死沒有罪,在統計學上是不正常的,更好說是超常的,但在倫理方面說來,他不犯罪才是正常的。某些行為在這一個社會是正常的,在另外一個社會卻被視為不正常的。例如男青年留長髮,在歐美已經是普遍的現象,但在中國卻被視為邪風。現在我們談正常人的犯罪心理,這裡所謂的「正常人」究竟是怎樣的一個人呢?犯罪,在倫理方面原是不正常的,但在統計學上卻不一定是正常也不一定是不正常的。這裡所謂的「正常人」更是指心理方面的正常。不過心理正常的人,生理方面也能是不正常的。缺了一條腿的人,心理方面仍能夠情緒穩定、頭腦清醒、態度正確、人格發展健全。這樣的人仍擁有犯罪的必要條件—自由意志。相反的,心理方面不正常的人,生理方面卻能夠正常也能夠不正常。多長一隻手指的少年能因此而產生自卑感,漸漸地脫離人群使自己孤立,最後也可能導致精神分裂。一個精神病患對自己的某些行為失卻控制,談到犯罪,那問題便很複雜了。
根據精神分析學家的講解,正常人的犯罪是個體的自我有意識地以超我所不容許的手段來滿足本我的要求。犯罪以前,個體必須有一個犯罪的動機。這動機能夠產自內在的需要或外在的誘力。內在的需要能是飢餓、性慾或新陳代謝等的自然作用。外在的誘力能是美酒、美女、錢財或名利。動機產生之後,本我便盲目地唆使自我爭取目標;這時,自我也便不得不向我請示。經過一番商洽之後,自我明認它所追求的是什麼,而且知道它所追求的目標是不許可的,但它不顧超我的指示,隨從本我的催促而採取行動。一件違反天理,人性或國法的罪行就此便告產生。在這裡,倫理神學家們所強調的,為犯罪所必需的兩個條件—─明知故犯,似乎值得一提。所謂明知,普通人只問當事人在抉擇的當兒是否明白知道。心理學家卻把這「知道」分為conceptual knowledge與evolutional knowledge;前者是指抽象的概念,後者才指具體的認識。沒有具體的認識,「明知」便是不完整的。「故犯」是需要當事人在犯罪的當兒享有充份的自由。心理學家又把這自由分為:philosophical freedom與psychological freedom。普通人在犯罪的當兒,理論上是自由的,但是心理上的自由卻屢次是不充份的。既然心理的自由不充份,那麼為犯重罪的條件便不完備。換句話說,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便不可能犯一條倫理學上所指的重罪。假設心理的自由是充份的,那麼個體的行為便由自我作主。這時,自我的抉擇便受超我的指摘。一個人在醉酒之後打傷了人,過後他沒有嚴重的罪感,因為在行動當時,他沒有心理的自由。倘若個體完全明知故意地作一件違反天理人性或國法的事,自我必意識到它的所作所為,而且它也理會到自己有控制本我的能力。在這情況之下,自我在行動之後會立即開始不安。雖然它的自由行動,目的是追求快感解除緊張,但在罪行完成之後,心理的現象卻立刻開始劇烈的轉變。本來個體完成了罪行達到了目的,理當心滿意足情緒舒暢,但事實卻與個體事前所渴望的完全相反。罪行完成了,個體的頭腦立刻清醒,超我馬上向自我提出警告。這時,自我又悔又恨又羞又怕。一面它設法迴避超我否定良知,另一面它又設法推卸責任,藉託辭歸罪於本我。個體內在的衝突就此興起,強烈的罪感便由此產生。在罪感折磨之下,個體往往不堪精神上的痛苦,而寧願自首,接受公正的制裁。兇手們的自首就是基於這種心理。不過,罪犯中也有人根本否定超我的指示,當他在精神痛苦的壓力下,他反而越發憤恨,放意恣肆一再重犯,以犯罪來洩恨,以壓抑來逃避現實。俗語說:「殺人不見血腥」,大概就是指這一類的罪犯。
有一位大學教授,在求學時代不斷追求性的滿足。他最欣賞的是曲線美;直到現在,他經營的商店是買賣藝品彫刻的。不久以前,他神經緊張、心緒不寧,白天食慾不振,夜間失眠。據他的自述,青年時代這現象已經發生,不過現在愈見嚴重。從人格測驗上發現他對於異性的態度並不正常。在分析測驗的當兒,他一面驚訝心理學家的偉大,一面卻不知不覺地吐露了他一生猥褻的事件。他從小厭惡宗教,他以為罪祇是宗教家所創造出來的概念;雖然他儘量設法逃避現實蒙蔽良知,但他終於抵擋不了罪感的折磨而認錯。由此可見,罪人犯罪之後往往藉著各種心理防衛的方式來逃避罪責。心理學家強調罪感與它對心理健康的為害而不注意倫理方面的意義。

二、 由犯罪心理學分析罪行的成因
1古典學派與享樂主義
人為什麼犯罪?在十八、十九世紀,犯罪學上的古典學派肯定任何人的罪行都是由自由意志選定的。換句話說,一個人犯罪完全是因為他故意作惡。外界的誘惑,他們也並不否認,因此判斷罪行的輕重也參照誘惑的強弱。與這個學派相近的享樂主義,認為人們犯罪就是找快感;所以這派的代表人物裴當J. Benthan主張罪犯的懲罰當與他犯罪時所得的快感相等。目的是使罪犯感到無利可圖。一九一八年貝加利亞C. Beccaria還繼續肯定:逃避痛苦追求快樂是犯罪的唯一因素。不過,古典學派與享樂主義對於瘋人們的行為卻無法解釋。
2實證主義
一八七二年,龍勃羅梭C. Lombroso否定了從前學者所肯定的自由意志。他認為罪犯不是自願變成的。甚至他以為有的罪犯是天生的。一九一一年,龍氏報告意國大盜維肋拉Vilella死後,他曾負責埋葬。他發現維氏的腦蓋骨與一種名叫vermis的鳥相同。維氏一生的罪行以兇狠殘暴稱著而vermis的特性恰好是殘酷。據說,這種鳥逮捕小動物之後先撕裂牠的皮,然後吸盡牠的血,最後才啄牠的肉。龍勃羅梭發現了這兩者之間的巧合,便主張生理因素為犯罪的主因。他勸告犯罪學與刑罰學家在處理案情時注意罪犯的身心先於罪行的輕重。龍氏的主張顯然有點以偏蓋全。所以當時在英國便有人找幾百名罪犯來與在校的大學生作比較。研究的結果,他發現生理構造方面,罪犯與品格優良的學生並沒有顯著的差別。接受了其他學者的批評修正,龍氏的主張便比較緩和。雖然他仍然肯定天生的罪犯保有未開化的祖先所遺留的因素(atavistic traits),如不對稱的面龐、特大或特小的耳朵、低額、重眉、寬牙床、凸面頰等與低等動物類似的相貌,但他不再主張一切罪犯都是天生,而在他罪犯的分類中加入了精神病罪犯,情慾性罪犯與偶犯。他的最後學說也考慮到社會的因素,而認為犯罪者乃是由於他臨時或永久地處於那種不利的生理、心理、倫理以及社會環境,以致走上了犯罪的途徑。
3犯罪地理學派與社會學派
法國的孟德斯鳩(Montesquieu)認為近赤道的犯罪者多,近南北極的醉酒者眾。另一位統計學家葛德雷(Quetelet)主張:南部熱帶地區多殺傷,北部寒冷地區多偷竊。一九零四年,諦克思(Tikstle)肯定氣壓、熱度、濕度、氣流都影響犯罪。
在實證主義與地理學派之外,另一些學者卻把注意力轉移到社會環境。十九世紀的亨理(Henry)在他所著的The Individual Delinquent與New Light on Delinquency and Its Treatment裡,詳細討論社會環境與犯罪的關係。根據他對於少年罪犯所作的研究,他發現犯罪的青少年往往在家庭裡沒有得到身心的滿足。少年罪犯大多在家受了嚴重的打擊:父母分居離婚、父親酗酒任性、母親好賭偷閒是普遍的事。善良少年所得到的:家庭的溫暖、父母的愛情、長者的關心鼓勵、環境所給予的地位安全,罪犯們都無法獲得。高雅的風度,他們沒有機會藉社會化而學習;不良的舉動卻因不良伴侶的社會影響而習慣成性。亨理所得的結論是:少年罪犯不能以社會所認可的方法來滿足他們身心的要求、祇好不擇手段來追求生存,來勉強維護心理的平衡。
4犯罪的心理因素
從法國心理學家S. Binet提到智力測驗以後,許多人就相信智力低便是犯罪的原因。罪犯中智力遲鈍的人不少是一個事實。智力遲鈍的人比較不容易用社會所認可的方法來滿足他的需要是很可能的,但是正因為智力遲鈍而在犯罪之後很容易被人發覺的可能也值得人們注意。從這一點上,至少我們可以疑問:智力較高的人能否因為他聰明伶俐而犯罪之後逃避了社會人士的注意?依智力的高下來研究罪犯目前已不再得到學者們的重視。精神衰弱能否是犯罪的原因?一九二零年高達氏(Goddard)有過這樣的說法。精神衰弱的人大多情緒不穩,而情緒不穩的人很容易冒昧從事。所以精神衰弱可能影響犯罪。根據統計,少年罪犯的監獄或感化院裡,情緒不穩定的往往佔極大多數。
根據普通心理學的知識,我們明白知道,人類有一些隨人性而來的基本需要。我們每一個人都需要愛情、需要關心、需要鼓勵、需要安全、需要有所成就、需要受人歡迎、需要獨立又需要社交。倘若這種種需要都不能得到滿足,沒有人能保持他心理的平衡。青少年們用正當的方法不能滿足自己身心的需要,祇好不擇手段冒險取樂。一方面為滿足需要,另一方面也為引人注意爭取同情。有些人由於生理缺陷或智能較低,因而遭致人們的鄙棄,在自卑感的壓力下祇好自暴自棄,作奸犯科乃是他們遷怒洩恨的心理。

三、病態心理與犯罪
1心理病態與罪行
這裡我們所要討論的是心理不正常的人和他們的罪行。首先我們要問,心理不正常的人能不能犯罪?所謂「不正常」又有什麼標準?一個有神經病而沒有精神病的人是否就算不正常?患狂鬱症、精神分裂症或妄想狂的人是否還有為犯罪所必須的自由意志?一個不正常的人有時表現得很正常而且大部份的行為也很正常,這樣的人是否也能有正常的罪行?一個有很輕微的心理病態的人是否還擁有完整的心理自由?他的自我是否還有自主抉擇的能力?不久以前,曾有一位年在四十以上的男士要求作一次心理分析。他的困擾是:每次經過國賓大飯店,他不自主地站住,數一下這大廈的層數。經過兩個月之後,他自覺這種情況太不正常,必須加以中止,但卻無能為力。這人每天照常辦公,所得的收入足以養家糊口;其他方面似乎都很正常,祇有這一個強迫性行為卻無法糾正。幸虧他那特殊行為並不帶任何犯罪的意味。另一位某學院的大學生相貌英俊智商很高。他求學做事都很認真,但每次與女友擁抱熱吻之後,卻會以熱茶來燙她的陰部。由於這種行為,他倆時常爭吵。分手之後,雙方又念念不忘,彼此要求重歸和好。這青年是一位虔誠的教徒。他明知這種傷人的行為是要不得的,但他一再懺悔定志改善,終於發覺他自己的意志對於這一個舉動簡直無能為力。像這樣的行為,我們該說它是病態行為呢?還是犯罪行為呢?
2病態罪行的倫理責任
倘若心理病態的人根本沒有犯罪的可能,那麼倫理責任的問題自然便不必提了。不過病態與正常之間既沒有明確的分界,而正常的人有時也能有反常的行為;倫理責任的問題便顯得非常困難。一個每天犯一次或兩次手淫的人好似受著身體內生化作用的驅使,不得不用他自己所非常厭惡的動作來解除生理的緊張。這種行為從心理學上看來是否還算正常?這樣的人所作的手淫是否還是罪行?主觀方面,他是否該負倫理的責任?有的傳教士們直截了當地肯定:這種人的行為從客觀方面來說是罪,從主觀方面來說便無罪。不過事情並不這麼簡單,說他無罪,主觀方面這種人往往良心非常不安;說他有罪,他又覺得莫可奈何。聽告解的神父倘若拒絕赦罪往往使這種人灰心失望,病況更加嚴重。根據心理學的知識,犯罪學與刑罰學家都注意罪犯的強迫性行為而予以減刑,倫理方面,神學家們能否確定這樣的行為具有完全的「明知」與「故意」兩個條件,因而是一種罪行?
日常生活中,我們屢次用倫理學家的眼光判斷某人懶惰、某人貪吃、某人傲慢、某人有壞脾氣,而不問「為什麼」這種人如此這般。某人懶惰也許因為他貧血,某人脾氣不好可能因為他有肝病或者消化不良。一個人傲慢,也可能正因為他感到自己沒有什麼成就,而在不知不覺中追求一種心理的平衡。所以,談到病態罪行的倫理責任,我們不能單靠神學的知識而更該仔細分析生理心理各方面的原因。懺悔室裡,神父們常聽到中年婦女承認自己脾氣不好,痛罵兒女。雖然她一再懺悔,可是改不了。像這種行為的成因往往不在母親本身。子女頑皮抗命,母親不發怒才怪;而做母親的又往往在事後歸咎於自己,神父們還是機械式地加給她一點補贖。像這種正常的行為反應,我們已很難肯定它的倫理責任,何況那主體自身己失去控制力的病態行為。
3病態社會與病態行為
一個人精神失常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關於精神病的遺傳性,心理學家大多感到懷疑。與精神病患接觸較多的人們不難同意,精神病患童年或少年時代的家庭生活多半是不美滿的。說精神病患是病態社會的產物不是沒有根據的。一個人精神失常既然是受著社會的影響,難道在他失常之後還要單獨去負倫理的責任,身後還要去接受煉獄或地獄的懲罰?在場的諸位有從歐美來的,有從中國大陸來的,有生長在臺灣本省的。我們中,有的身歷過兩次世界大戰,有的體驗過逃難流亡的痛苦,也有的受過帝國主義的統治壓迫。從小到大,我們幾乎都生長在一個變亂的時代。離鄉背井棄家修道本也是一種異常的生活。中國人放洋留學,外籍人士來華傳教;一方面由於膚色的不同,另一方面又有語言的隔閡,出外找不到親友談心,在家又沒有妻兒的安慰。單從心理方面分析,這樣的生活又將留給人怎樣的影響。觀察目前的臺灣社會,人們幾乎都生活在緊張的狀態中;尤其青少年們個個都在為考試而發愁。社會、經濟、教育的制度是這樣的無情,家庭、學校以及工作場所的人際關係又是這樣的淡薄。生活在一個近乎病態的社會裡,人們能有安全感嗎?有友愛嗎?有希望嗎?根據精神病院的統計,現代社會的精神病患日漸增多,我們自身又能否一點不受影響?受著這病態社會的折磨,我們還享有多少自由意志呢?是否正因為這病態社會,我們也在做出一些病態的罪行呢?這病態的罪行又該由誰去負倫理的責任?是個體呢還是團體?
4現代人的某些罪行
現代人是現代社會的產物。現代人的罪行與古代也有很大的出入。據說日本政府佔據臺灣的時代,偷竊是罕有的,紅包是行不通的,漏稅是不可能的。現在呢,這些罪行已成了一種風氣。關於衣著的端正,社會人士的觀念已有極大的轉變。二十年前,小姐們穿著沒袖的上裝不能領聖體;現在呢,連下裝的裙子也幾乎沒有的人照樣可以領聖體。從前的男青年祇看了穿著游泳裝的女性相片,便以為犯罪而告解求赦;現代人在電視電影裡幾乎不可能不看到這類的鏡頭。從前的倫理學課本都把接吻、擁抱、跳舞看作不端正行為,現代的神父們已不再大膽地肯定。在比較激進的神學雜誌裡,我們也不難讀到神職人員討論婚姻以外的性行為是否必有重罪的文章。事實上,曾有神職人員催促女友去找輔導員為解決他倆之間的困擾。這種人確實有向善的心但因為意志薄弱,自我失卻控制。他所作的行為固然能使他心靈不安,但在他行為的當時是否享有充份的心理自由,卻不是局外人所能明瞭的。
有關性行為的問題,臺灣的花樣特多。不久以前,曾有一位女教友向她的神師請教。她願意知道教友是否可以參加一種「十五對小組」的組織。這體團的性質是由十五位已婚男子與十五位已婚女子組成,每星期全體集會一次。聚會時,先是普通的團體遊戲或交際舞;當大家玩得興奮的時刻,燈光滅了。就在這黑暗中,大家混水摸魚,找一位異性的對象來滿足自己的性慾。連天主教的女教友尚有參加這類組織的機會,可見性行為在今日的臺灣該是多麼普遍。
此外,殺傷打鬥也是現代社會的普遍罪行。現代人耐心較弱、情緒易亂,社會的不公不義又是層出不窮。受到刺激而毫無反應可能是不正常的徵兆。有正義感的人也很可能意氣用事而代天行道,因此觸犯法律產生罪行。不久以前,曾有一位大學畢業的青年,為了干涉電影院門前的警員而被押到了派出所。這位青年發現戲院前的「黃牛」成群結隊而警員先生卻在旁獨自踱步不管不顧。受著正義感的驅使,他便鼓著勇氣責問警員先生為什麼不盡職守;結果他反被強者么喝了一頓。今日的社會很可以說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正義不能伸展的時日,打鬥復仇也可說是必然的後果。毆打殺傷本身都是罪行,這罪行到底是為了什麼?

四、幾種病態的罪行
1偷竊癖
在中小學生中,幾乎每一所學校都有這樣的個案。害偷竊癖的兒童往往不是清寒家庭的子女。他們在家裡什麼都有,祇是缺少了爸爸媽媽的關心與愛情。他們偷父母的手錶、鋼筆、手飾,偷同學們的文具、現金……,不是因為實際需要這些東西。他們在不知不覺中所追求的更是他們的父母所沒有給予的安全感。偷來的東西雖然沒有多大用途,但物質的佔有多少在安全感上給予一點補償。中年婦女的貪財大多也是基於這種心理。
2由妄想狂所產生的猜疑
患妄想狂症的人能有兩種特點:一種是誇大妄想,另一種是迫害妄想。誇大妄想的人常自以為是了不起的偉人或巨富,迫害妄想的人則處處在疑惑他人的陰謀。旁人向他表示禮貌上的微笑,他會問:你笑什麼?旁人低聲的交談,他總以為人們在說他的不是。提一個具體的個案,也許為我們有一點意義。某校的一位助教,大學畢業已近三年。在省中任教兩年之後,她因為害怕高中男生而轉入大學任助教。開始新工作不到三固月,她便為了給她倒茶送報紙的工讀生禮貌不周而感到困擾。最近,情況愈加嚴重;她懷疑她的另一位女同事會殺害她。她再三考慮找不出懷疑的理由。她也肯定這女同事沒有害她的理由,但她還是害怕。現在她怕:「要是不先下手,那未免太冒險。」每到辦公室,她便緊張不安。假設這人真的有一天由於恐懼而先下毒手,那麼這罪案便很難分明。有的奶媽把托她照管的孩子拖到浴室,脫去了他的衣服,給他澆上兩桶開水;有的佣人把手帕硬塞進嬰兒的喉嚨,窒死主人的兒子。有的婦女偷入鄰舍的住宅,用木屐亂砸人家搖籃裡的嬰孩。像這類慘無人道的悲劇往往是精神病患,因迫害妄想而造成的。雖然她們的動機都是報仇洩恨,但她們仇恨的理由卻是虛構的,而且她們那毒辣的行動連自己也莫明其所以然。
3反社會性人格
現代的太保太妹中許多人有反社會性傾向。這種人格的主要特點是在反抗權威。在家不服從父母,在校不服從師長。踏入社會,對任何長者不肯表示敬意。他們固執倔強不怕打罵,不會接受經驗的教訓。有的人經常挨打,但越挨打,他越固執越麻木。遇到喜、慶,他並不愉快;遭受橫禍,他並不悲哀。旁人給他鼓勵表示關心,他提高警覺,慎防被人家的感情所收買。倫理道德的規律為反社會性人格的人幾乎是不存在的。客觀方面,他們的許多行為都可為倫理學家加上一個抗暴的罪名;但是主觀方面,他們卻毫無罪感。論後果,他們那放意恣肆的行為時常為社會國家帶來禍患,但在倫理方面的罪責卻沒有人能確定。
4性行為的偏差
手淫是性問題上最普遍的一種困擾,青少年中十之八九受著它的帶累;有時,連神職人員也不免因此困惑。有的修女能因著二、三十年改不了的手淫習慣而脾氣暴躁、處處挑撥是非。這種人原因為心靈的不安而當自責自罰,但神妙的心理自衛機能唆使她保持個體的心理平衡,而在不知不覺中把食指點向他人,指責人家的缺陷。有些人在言談中常抨擊他人好色,而事實上卻很可能是他本身的投射。表面上,他顯得自身清高,而實際上他卻在有意無意地從中取樂。
同性戀的百分比雖然不高,但在牧靈輔導工作上卻也有不少的個案。一位神職人員曾經每月與一位理髮師發生性交。他不斷懺悔立志改善,但意志薄弱無能為力。一位倫理學家初次聽了他的告解,便勸他自動去稟告主教。幾次之後,他便拒絕赦罪。不久這位內心不安的神職人員找到了一位研究心理學的神師,他很謙虛地向神師敘述了過去所發生的一切。這神師不拒絕赦罪也不加指責,祇勸導他幾時體驗到罪感便可以放心地再去告解。經過一段很長的時期,那位為性問題所困擾的神長不斷地內心憂慮。他感到自己不稱神職。行聖祭、講聖道為他成了一副沈重的擔子,他不敢抬起頭來注視他人。他的心地非常善良,他的牧靈工作也很成功,但他光明的一面卻被那偏差的性行為蓋上了一片陰影。這人的行為明顯地不能與正常人的行為相提並論。
聽告解較多的神父也會遇到獸淫的個案。一位六十多歲的老人為了青年時代與牛羊發生過關係,一輩子惆悵不安。有關性偏差的行為、犯罪心理學還提到屍姦、童姦、受虐狂、肆虐狂、暴裸狂、拜物狂等。幾天之前,曾有一位母親陪同她年已二十的兒子請求輔導。這青年的問題便是拜物狂。他討厭女性,對她們毫無興趣;但看到鄰居或女生宿舍所曬的乳罩、內褲、絲襪等,他卻感到興奮而情不自禁地去竊取。最近一年來,他已好多次被人發覺。他自己明認不諱,連他自己也莫明其所以然,但意志失卻控制,一直無法改善。根據以上所列舉的種種事實,我們可以毫無疑問地肯定病態罪行的存在。這些行為在倫理神學的課本裡幾乎都被列為嚴重的罪行,但在心理學家看來,這都是需要牧靈輔導者去瞭解同情的病態。

五、結語
諸位神父、修士、修女們:從這篇雜亂的講稿裡,我不願意抽什麼具體的結論。這裡,我說結語,祇是向大家報告我快講完了。下面所要補充的幾句祇是把我的看法提供諸位參考。
拉丁文有句俗語:「沒有人無緣無故地撤謊。」(Nemo gratis mentitur)莊子胠篋篇寫著:「跖之徒問於跖曰:『盜亦有道乎?』跖曰:『何適而無道耶!』」大宋宣和遺事記載梁山伯的好漢在山寨上豎起「替天行道」的旗幟。他們劫掠為富不仁的土豪、槍殺強凶霸道的貪官污吏。雖被稱盜匪,名譽掃地,但他們的作為卻劫富濟貧為民除害。一個人犯罪作惡也不是沒有理由的。從心理學上看來,人們犯罪往往是為了某種動機,這動機可能是生理、心理、社會或精神方面的需要。滿足這種需要本是合理的,只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人們所採取的手段不符合社會倫理的標準。說到社會標準,心理家要問:「現代人所生活的社會是否正常?這標準又是誰規定的?」至於倫理的規範,心理學家又以為他沒有義務也沒有權利去接受一個超自然的道德律。心理學不多談罪但肯定罪感,而且承認罪感的為害。分析罪因,心理學所探討的因素遠較倫理神學廣泛而複雜。天生罪犯的存在雖沒有充份可靠的證實,但心理病態者的罪行顯然難能肯定。既然現代的社會相當病態,現代人的罪責似乎當予以減輕,罪行的社會性似乎應加強調。神學家們似乎該多多研討:一、告解聖事能否成為一種公開的禮儀。二、個別告明能否由集體認罪來代替。(關於這兩個問題,我們讓神學家們來詳細發揮。)心理病態者在自我失卻控制時,倫理的罪行應當不能成立,即使在清醒的當兒,心理自由的完整很值得令人懷疑。為有效地輔導人們糾正不符社會標準,不合倫理道德的行為,牧靈工作者似乎先該糾正自己「倫理判官」的態度;在衡量罪行的輕重之前,先當瞭解犯罪者身心的需要以及他所處的社會環境。不過,隨著物質文明的進步,人類的需求也逐漸增長。而且根據以往的經驗,可知人類的慾望幾乎總也不會完全滿足。因此,即使人們身心雙方的需要都達到滿足之後,犯罪的可能仍然會繼續存在。歸納全文的中心思想,我們可以特別提出的兩點是:(一)為有效地輔導人們改惡遷善,倫理學家們當由研究犯罪的人去瞭解罪的本質。(二)罪感是每個能運用理智的人所共有的經驗,不論罪的概念是違反天理、國法或人性,犯罪是可能的而且是一件最普遍的最離不開人類的事實。完了,謝謝諸位的耐心,並請多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