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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71)p297-307
   

「罪」與「皈依」的神學

 

本文是最後一篇對於罪與皈依的討論。在由心理學,中國文化,和聖經各方面看過罪與皈依之後,現在我們要對罪與皈衣作一個神學的反省。所謂神學的反省,就是把罪與皈依放在天主救恩的平面上,去探討它們在天主的啟示和人的信仰的整體脈絡中佔有什麼地位,含有何種神學意義。
本文分為三部份:一、罪的神學,二、皈依的神學,三、結論。

一、 罪的神學
在這一部份中,我們分為兩個問題來討論。第一個問題是罪的真實意義;第二個問題是罪的神學反省,即是,對罪的真實意義作更進一步的反省,研究它的個人幅度,社會幅度、和過程幅度。
(一) 罪的真實意義—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分為消極與積極兩方面加以討論。消極方面,我們指出對於罪的一些不完全的看法;積極方面,我們描述罪的真實意義。
(1) 消極方面:第一種對於罪不完全的看法是把罪「東西化」,或「物化」。在這種看法下,罪好似一樣「東西」,是人所犯的「惡行為」,並且因此「惡行為」,人的靈魂染上了一個污點;而此類污點也隨著犯罪次數的增加而增多。這種污點只有在懺悔聖事中藉著神父的赦罪而被洗掉。
第二種對於罪不完全的看法是把罪「法律化」。所謂罪的「法律化」,就是用普通法律的概念去解釋罪。在這種解釋中、罪的定義是:「人自由地,在思、言、行為上違反天主的法律或誡命的行為」。這也是罪的傳統定義;不過,我們應該說明一點,這個定義的本身並沒有什麼錯誤,只是它過份的強調了「法律」,與法律的外在遵守。更不幸的,人們往往把這些「法律」視為靜止的、抽象的,與死的條文,甚至變成了法律主義,只是注意履行死的法律條文。
第三種對於罪的不完全的看法是把罪「個體化」。當然,罪的「個體化」與罪的「法律化」有著連帶的關係,因為既然罪是違反天主法律的行為,所以人們注重行為的完整性。並且,他們以「行為的完整與否」為標準去判斷一個人是否犯了罪。譬如,過去倫理個案討論問這樣的問題:如果一個人偷了二百元台幣,他就犯了一個大罪;那麼,如果他只偷了一百九十九元,他是否犯了一個大罪呢?這種把罪「個體化」的看法使人有意無意的把罪視為違反法律的個體行為,因而注重罪的分類,罪的次數,罪的性質…其目的在於判斷一個人是否犯了罪,即是,完成了一個違法的行為沒有。
以上是三種對於罪不完全的看法,並且在它們的影響下,不但罪的真實意義被曲解,而且天主以及祂在基督身上對人的愛情也被忽略。一位法律主義者只是注意自己,不斷省察自己的行為,判斷自己是否犯了這個罪或那個罪,罪的種類、次數等等。在他的心目中,天主不是一位仁慈的父親,一位愛人的父親,一位在人類歷史中自我顯現與自我贈與的啟示者;相反的,祂變成了一位自然律的「立法者」,一位嚴厲的「審判官」,時時處處監視人是否遵守法律,並且及時加以懲罰。
(2) 積極方面:當我們指出了上面三種對於罪不完全的看法以後,現在我們設法解釋罪的真實意義。不過,我們的解釋並不是給罪下一個新定義,而是要把罪的真實意義描述出來,使人更深地去體驗罪的事實。
我們已經說明在神學反省中罪應該在天主的啟示與信仰的整體脈絡中去了解,現在我們就接著這個次序去討論。
啟示的真正意義是說明,一位生活的天主,一位仁慈的天主,藉著基督(與教會),在人類的歷史中對人的自我顯現,和自我贈與。這種自我顯現和自我贈與,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是天主的愛的召叫,愛的邀請,希望與人建立一種愛的關係。
但是、人是自由的。所以,當他面對著天主的自我顯現和自我贈與時,當他面對著祂的愛的召叫與愛的邀請時,他能夠運用自己的自由去決定:「接受」、「回答」、「是」,或者,「拒絕」,「不回答」,「否」。在第一種情況下,他接受了恩寵;在第二種情況下,他犯了「罪」,或者說,他成了一個「罪人」。
所以,罪的真實意義是表示人不接受,不回答天主愛情的基本生活態度。具體而論,所謂一個人「犯罪」不是別的,而是當他面對天主的自我顯現與自我贈與時,他作了一個否定的決定。換句話說,他自由地表示了不歡迎天主的臨在,不接受天主的邀請,而拒絕與天主建立愛的關係。因著這種否定的抉擇,他處在一種遠離天主的生活態度中,並且逐漸地更遠離祂。
另外一面,罪的真實意義也指出,罪是人違反天主法律的行為。如果罪基本上是人拒絕天主,遠離天主的生活態度,它的具體實現表現於人在日常生活中違反天主法律的行為上。這一點是相當明顯的,因為人與天主之間的關係不是抽象的。所以,當一個人基本上抱著拒絕與遠離天主的態度時,他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表達出來,就是,違反天主的法律,因為天主的法律不是別的,而是天主愛人的表達。在這種解釋下,我們才能了解罪是「違反天主法律」的真實意義,因為當一個人違反天主的法律時,他是在這個具體的行為上,更好說藉著這個行為,表達他拒絕和遠離天主的基本生活態度。
(二) 罪的神學反省 —─ 了解罪的真實意義以後,我們再進一步反省罪的不同幅度:(1)個人幅度,(2)社會幅度,和(3)過程幅度。
(1) 罪的個人幅度:所謂罪的個人幅度是指的罪的個人性。如果罪是人遠離天主的基本生活態度,來自他自己的基本抉擇,那麼人應該完全負責,因為他的基本抉擇是來自「個人的自由」,和「內在的決定」。
首先,罪的個人幅度指出,罪是整個人自由的基本抉擇。人雖然有著很多價值,但是「自由」是這些價值中最珍貴的。人所以為人也是因為他有自由,當他運用自己的自由而作決定時,他應該完全負責。所以,罪 — 人遠離天主的基本抉擇 — 是整個人運用自由的結果,自然應該個人完全負責。
另外,罪的個人幅度也說明,罪是個人內在的決定。這一點也是容易了解的,因為遠離天主的基本抉擇絕不是人的普通、外在的行動,而應該是發自「內心」,因為這種基本抉擇影響整個人對於天主的生活態度。
(2) 罪的社會幅度:或是,罪的教會幅度。這一點在以往對於罪的討論中往往被忽略。但是,現代人特別強調人的社會性,團體性,所以,在罪的研究中,罪的社會幅度也受到了應有的重視。不過,什麼是罪的社會幅度呢?
罪的個人幅度強調,罪是整個人遠離天主的基本抉擇,因此他應該完全負責。但是罪的社會幅度(或教會幅度)說明,罪不只是人遠離天主的基本生活態度,同時也是人遠離其他弟兄(教會)的基本生活態度。換句話說,罪不但是個人的問題,影響我個人,而且也是社會性(教會性)的事件,影響社會上(教會中)其他的弟兄。
但是,罪的社會幅度的基礎是什麼呢?它的基礎一方面建立於人的社會性,一方面建立於天主救恩的教會性(或團體性)。
關於人的社會性,我們不需要多提。現代的社會學,心理學,人類學,以及神哲學都給我們指出「人是社會性的動物」,無論他的存在,成長,與發展,都必須在一個團體中,需要其他人的幫助與合作,例如,在家庭中,在工廠中,在學校中等等。因此,人的任何行動不是絕對孤立的,與其他人沒有關係。相反的,人的任何行動都或多或少的影響其他的人,都有著「社會性」。
罪的社會幅度的另一基礎是天主救恩的教會性(或團體性)。雖然,人的得救常是個人負責,但是天主的救恩基本上是為全人類,即為所有的人。再者,降生為人的基督與整個人類結為一體,並且藉著教會時時生活於人間。因此,全人類在基督內有著整體性,有著連帶性(solidarity)。最後,天主藉著基督對人的召叫也是要求人彼此相愛,彼此服務,彼此犧牲:這也是基督的新誡命。所以,當一個人不愛自己的弟兄時,他實際上是不遵行天主愛的誡命,也就是拒絕天主愛的召叫,換句話說,他犯了「罪」。
(3) 罪的過程幅度:顧名思義,罪的過程幅度是指罪是一個「過程」。這一點與我們對於罪的了解很有關係。如果罪是遠離天主的基本生活態度,即基本抉擇,影響整個人的生活方向,那麼它的形成絕不是一朝一日的事,也絕不是可以由一個或兩個孤立的違法行為而造成。相反的,正如同「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罪的基本抉擇也需要多次的違法行為才能形成。換句話說,罪的基本抉擇是遠離天主的「過程」,需要一定的時間,是逐漸地與天主疏遠、淡薄,終至完全斷絕交往。
以上是我們對於罪的討論。首先,我們把天主的啟示與人的信仰放在前面,在它們的光照下,我們探討了罪的神學意義。在這種反省中,罪一方面彰顯了天主藉著基督對人無限的愛情,願意藉著自我顯現和自我贈與與人建立愛的關係,另一方面指出了人對天主愛的召叫的拒絕與不忠的基本生活態度,或基本抉擇。
同時,我們也發現,罪不是一個孤立的行為,而是一個過程;換句話說,罪人是逐漸地遠離天主。並且,罪不但有著個人性,個人應該完全負責,而且也有著社會性(或教會性)應該對其他弟兄負責。

二、 皈依的神學
在討論了罪的神學以後,現在我們討論皈依的神學;並且,我們認為這一部份比較容易了解,因為罪與皈依是兩個「平行而相反」的過程。前者是人遠離天主的基本生活態度,或基本抉擇;後者則是人歸向天主的基本生活態度,或基本抉擇。因此對於皈依的神學,我們也分兩個問題來討論。第一個問題是皈依的真實意義;第二個問題是皈依的神學,即是,對皈依的真實意義作更進一步的反省,研究它的個人幅度,社會幅度和過程幅度。
(一) 皈依的真實意義 —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也分為消極與積極兩方面加以討論。消極方面,我們指出對於皈依的一些不完全的看法;積極方面,他們描述皈依的真實意義。
(1) 消極方面:第一種對於皈依不完全的看法是把皈依「東西化」,或「物化」。正如同我們不應把罪看成好似一個「東西」,可觸摸的「污點」,我們也不應該把皈依視為可以洗去這種「東西」,或「污點」的痛悔行為,好似皈依有什麼魔術性的能力,可以任意使用,洗淨靈魂的污點。
第二種對於皈依的不完全的看法是把皈依「法律化」。正如同我們不應該把罪看成只是違反天主的法律,同樣我們也不應該把皈依視為只是為得罪赦的「法律條件」。在過去,好像一個人只要履行法律上的條文,他就可得罪赦,他就皈依天主,而不注重他有沒有內心地與天主和好,建立真正地愛的關係。
第三種對於皈依不完全的看法是把皈依「個體化」。當然,皈依的個體化與罪的個體化相互影響。如果罪被視為一個違法的個體行為,那麼很自然地皈依也就被視為一個遵守法律的個體行為;當一個人完成了這個皈依行為,他的罪就得到赦免。在這種看法的影響下,人們往往強調痛悔的行為,甚至嚴格區分「上等痛悔」與「下等痛悔」,並且討論什麼樣的痛悔為得罪赦是必需的。
以上是三種對於皈依不完全的看法,並且在它們的影響下,皈依的真實意義被曲解。皈依變成個人遵守法律的行為,其目的是為獲得罪赦,以及心靈的平安。相反的,在這種了解皈依的情況下,天主的愛情,天主的主動則完全被忽略。
(2) 積極方面:正如同對於罪的討論,我們不是尋求新的定義,而是設法描述罪的真實意義;同樣,對於皈依的討論,我們採用同一的方法,即描述皈依的真實意義,使人自己去體驗皈依的神學意義。並且,我們也應該說明,皈依(與罪一樣)也應該在天主的啟示與信仰的整體脈絡中去了解。
上面我們已經指出,啟示的真正意義是說明,一位生活而仁慈的天主,藉著基督(與教會),在人類的歷史中,對人的自我顯現和自我贈與。再者,天主是愛,所以啟示也可以說是天主愛的召叫,愛的邀請,希望與人建立一種愛的關係。
但是,罪是人自由地拒絕,不回答這種愛的召叫,愛的邀請,而選擇了遠離天主的基本生活態度或基本抉擇。另一方面,我們不要忘記,即使人犯了罪,天主是無限仁慈的,仍然繼續不斷地藉著基督召叫罪人,邀請他,愛他。所以,當一個罪人受到天主愛情的感化,吸引,提昇時,他能夠再次決定「皈向」天主,再次「接受」祂的召叫,再次「回答」祂的邀請,簡言之,這個罪人「皈依」了。
所以,皈依的真實意義是表示,罪人歸向天主的基本抉擇。換句話說,當罪人受到天主愛情的感化,吸引,與提昇時,他改變了自己原先「遠離天主的基本生活態度」,而選擇「與天主和好,或走向天主的基本生活態度」。這種基本生活態度的改變就是「皈依」的過程。
另外一面,皈依的真實意義也指出,皈依不但是歸向天主的基本生活態度,而且也是遵守天主的法律。當一位罪人真正與天主和好時,重新建立了愛的關係,他會遵守天主的法律 — 祂意旨的表現,因為在遵守法律這個具體行為上,他表達了自己對天主基本和好的生活態度。
(二) 皈依的神學反省 —─ 了解皈依的真實意義以後,我們再進一步反省皈依的不同幅度:(1)個人幅度,(2)社會幅度,和(3)過程幅度。
(1) 皈依的個人幅度:正如同罪的個人幅度指出罪的個人性,即個人完全負責,因為遠離天主的基本抉擇是來自個人的自由和內在的決定,同樣皈依的個人幅度也指出皈依的「個人性」,因為歸向天主的基本抉擇也是來自個人的自由和內在的決定。
首先,皈依是整個人自由的基本抉擇。雖然一個罪人的基本生活態度是拒絕和遠離天主,但是天主強而有力的愛情常常仍吸引著他。所以,一個罪人,無論他願意與否,常是處在「與天主愛的矛盾」的境界中。當有一天,他被天主的愛感化時,他應該再次作一個基本抉擇,改變他以往遠離天主的基本生活態度。他的再次基本抉擇不能來自他人或外來的壓力,必需是他自由的決定。
另外,這種皈依天主的基本抉擇不但是自由的,而且也是發自內心的;因為如果不是發於內心,只是表面的行為,罪人遠離天主的基本生活態度、不能被改變而成為歸向天主的基本生活態度。
(2) 皈依的社會幅度:如果罪的社會幅度指出,罪不但是遠離天主的基本生活態度,而且也是遠離其他弟兄的基本生活態度,那麼罪人的皈依也應有著社會幅度。換句話說,他的基本抉擇一方面是歸向天主,一方面也是歸向其他弟兄,真正地去愛他們,為他們服務。
同樣,皈依的社會幅度也有著堅固的基礎:人的社會性與天主救恩的教會性(或同體性)。
「人是社會性的動物」不但表現在罪上,而且更表現在罪人的皈依上。我們了解,不但罪有著社會影響,而且「愛」更有社會影響,因為「愛」的感化力,提昇力更深更廣。所以當一個罪人皈依 — 去愛天主與其他弟兄 — 時,他實際上影響其他的人。
再者,天主救恩的教會性也同樣在皈依上更為顯著。天主在基督身上的救恩是為一切人,而一切接受基督的人,在基督內結為一體。所以,當一位罪人歸向天主,歸向其他弟兄時,他是再次加入基督妙身,成為在世有形可見的作證團體的一員。
(3) 皈依的過程幅度:既然罪是一個過程,需要在一定的時間內,由多次的違法行為而形成,所以,皈依也應該是一個過程,也需要在一定的時間內,由多次的守法行為而形成。換句話說,皈依不是所謂的「痛悔行為」,一作即成,而是逐漸地歸向天主。所以,人的皈依應是不斷的皈依,越是親近天主,越是願意親近天主,也就越親近祂。
以上是我們對於皈依的討論。首先,我們把皈依放在天主的啟示與人的信仰的整體脈絡中,去探討它的神學意義。在這種反省中,皈依一方面彰顯了天主在基督身上對人無限的愛情;感化,吸引,提昇了罪人使他歸向自己,一方面也指出了罪人的皈依是他再次對天主愛的召叫的基本抉擇,重新表示願意接受與回答。
同時,我們也發現,皈依不是一個孤立的痛悔行為,而是一個過程,包含著不斷的皈依,因為罪人的歸向天主是逐漸的。並且,皈依不但有著個人性,來自個人的自由與內在的決定,而且也有著社會性,歸向其他的弟兄。

三、結論
到此,我們已經結束了對於罪和皈依的討論;現在,我們只提出三點作為本文的結論。


第一點,只有在天主的啟示與信仰的光照下,我們才能真正地了解罪與皈依的神學意義。罪與皈依,雖然以不同的方式,但都是彰顯天主在基督身上對人的愛。天主常常主動地愛人,並且即便人拒絕祂的愛情,即犯罪,祂仍不斷地去愛人,設法使人再次與自己和好,即皈依。


第二點,罪與皈依都不是孤立的法律行為,而是人對天主的基本生活態度,或基本抉擇。罪是人遠離天主與自己的弟兄的基本生活態度,而皈依是罪人歸向天主與自己弟兄的生活態度。


第三點,罪與皈依都有著個人幅度,社會幅度,與過程幅度。具體而論,個人幅度強調個人應該完全負責,因為無論罪或皈依都是人的一種基本抉擇。社會幅度強調無論在罪或皈依中,人對其他弟兄都有影響。最後,過程幅度強調人是生活在過程中,無論在罪或皈依中,人是逐漸地遠離或歸向天主。


參考書
(1) Schoonenberg, Piet, Man and Sin, Notre Dame, Indiana, 1965.
(2 )Monden, Luis, Sin, Liberty and Law, Sheed & Ward, New York 1965,
(3) John W. Glazer, "Transition Between Grace and Sin: Fresh Perspectives," Theol. Stud. 29 (1968), pp.593-619.
(4) Concilium 6/7 (June / July 1970), the whole issue is on sin.
(5) A. Feuillet, "Metanoia", Sacramentum Mundi IV.
(6) The Ecumenical Review 19 (July 1967), the whole issue is on Conversion.,
(7) A. Lefevre "Peche et penitence dans la Bible," La Maison-Dieu 55(1958), pp.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