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罪的形態
「罪」的存在,在中國文化裡不成問題,但問承認有什麼樣的罪?
(1) 政治方面的罪
a. 書經桀紂的罪
b. 歷代興師討伐的人,都說所討伐的人有罪 — 駱賓王代徐敬業伐伍則天檄書
c. 罪己詔
(2) 宗教方面的罪,祭祀消災
a. 儒家 — 天的賞罰
b. 佛家 — 五趣、輪迴、超渡、孟蘭盆(四諦、報應)(法苑珠林)
c. 道家張天師
(3) 刑法上的罪
犯法稱為罪,罪名由刑罰而定(尚書、史記、唐律)
(4) 倫理上的罪
過,曾子三省,孔子論改過,孟子有時稱為罪
(二) 罪的意義
(1) 罪的意義
(甲) 罪的字義
皋 — 促鼻辛酸
(乙) 違反天意
a. 桀紂 — 矯誣上帝之命b.獲罪於天c.知天命、畏天命。
(丙) 犯法
罪由法而定
(丁) 倫理上的惡
a.亂b.惡c.性善性惡
(2) 罪的結果
(甲) 客觀 — 受刑罰
a. 國家刑罰、上天刑罰
(乙) 犯罪者的心理
怕受刑b.受刑有違孝道
結論
第一、罪與惡分離
第二、儒家不以罪直接得罪上天
第三、怕刑罰而不犯罪,但現在人則以上天刑罰為迷信
第四、在中國文裡 — 政治、宗教,修身,但沒有悔罪的儀式和詩文
研究民族學和社會學的學人,常就原始民族的生活中,探討「罪」的形態和觀念,他們大概都以為原始民族的「罪」,在於對於「圖騰」的禁止和忌諱有所違背。(1)
圖騰的制度乃是承認一種自然物或人造物與一個親屬團體的密切關係,因而崇拜這個物體。
研究中國古代社會史的學人,也有人主張中華民族曾有過圖騰的組織和崇拜。(2) 但是他們所有的史料太渺茫,太不確實,僅拿中國古代姓氏的制度去證明圖騰崇拜,不足以為據。所以我們既不以中國文化起源於圖騰制度,我們也就不從圖騰崇拜去研究「罪」的觀念。
中國文化的史據,以五經為最古典籍,我們便按照經書的記述,開始研究中國最古時代對於「罪」的形態和觀念,以後再按照歷代的典籍,研究「罪」的形態和觀念所能有的變遷。不過在這一次的講演裡,我祇能講一個大綱,希望你們中間對這問題有興趣的人再詳細地加以研究。
對於這個問題,我分兩層來講:第一,講在中國文化中「罪」的形態;第二,在中國文化裡「罪的觀念」。
一、 罪的形態
我們研究「罪」在中國文化裡有什麼意義,第一我們便要問,在中國文化裡,「罪」是不是存在?若是存在,中國人承認怎樣的罪?
對於罪的存在問題,在中國文化裡不成為問題,中國歷代的人都承認罪的存在,最簡單的證明,在中國文字裡有「罪」這個字,在中國歷代典籍裡也多次提到某某有罪,在中國人民的生活裡常常表示認罪。
若是問在中國文化裡,在怎樣的事件上表現有罪?這個問題便是在中國文化裡,罪的形態的問題。為答覆這個問題,我們分做四段來講。
(1) 政治方面的罪:君王有罪,為天所棄
翻開書經和詩經來看,書上最明顯的一樁事,就是桀王紂王作惡,對於上天有罪,上天便棄捨了他們,不要他們再作皇帝,另外選了湯王和武王來代替。
湯伐桀說:
『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今爾有眾汝曰:我后不恤我眾,舍我穡事而割,正夏。予惟聞汝眾言,夏氏有罪,子畏上帝,不敢不正』(尚書,湯誓)
武王伐紂說:
『予有臣三千惟一心,商罪貫盈,天命誅之。予惟順天,厥罪惟鈞。』(尚書,泰誓上)
尚書在中華文化裡,為最古的政府正式文書,乃中國最古記載君王言辭的史書。「湯誓」和「泰誓」為湯王和武王的誓師文,是兩篇很隆重的文章。湯王和武王都不敢以臣子的身份違反皇帝,他們所以敢出師伐桀伐紂,理由是桀紂反背天意,犯了許多罪惡,他們興師為弔民伐罪,為代天行道。因此在我們中國最古的政府文告裡,承認「罪」的存在;而且把「罪」作為政治改革的一個大原因。這種罪惡是一種公開的罪,是政治罪,是關於公眾的事。
後代的朝代改換時,常有這種政治罪出現,一部廿四史裡多有這類的記載。在中國的古文裡也有這類的文章。我們少時讀國文時就讀過唐駱賓王替徐敬業寫的一篇伐伍則天的檄書,歷數武后的罪狀。
『偽臨朝武氏者,性非和順,地實寒微。……加以虺蜴為心,豺狼成性,近妽邪僻,殘害忠良、殺姊屠兄,弒君鳩母。人神之所同嫉,天地之所不容。……敬業皇唐舊臣,公侯家子。……是用氣憤風雲,志安社稷,因天下之失望,順宇內之推心,爰舉義旗,以清妖孽。……』
這種罪不是按照法律所判斷的,也不是政府所決定的;而是天下人民所共同認可的罪。
司馬遷「項羽本記贊」批評項羽說:
『自矜功伐,奮其私智而不師古,謂霸王之業欲以力征,營經天下,五年卒亡其國,身死東城,尚不覺悟而不自責過矣,乃引天亡我,非用兵之罪也,豈不謬哉?』
項羽不是皇帝,沒有因罪而為天所棄的可能。他的敗亡並不是劉邦有德該得帝位,項羽有罪該亡,乃是因為項羽自用私智,用兵不善。司馬遷以項羽之亡為用兵之罪。這種罪乃是軍事上的錯誤,而不是歷代史書的政治罪。
在政治上罪的存在,還有另一種證據,即是皇帝下詔罪己。最後的第一道罪己詔,是洪憲皇帝袁世凱的罪己詔。
(2) 宗教方面的罪,祭祀消災
在中華民族的生活中,在另一方面,也承認「罪」的存在,即是在宗教方面。儒家的宗教傳統,信上天信鬼神。上天掌管天地人物,操賞罰之權;天神地祗分掌宇宙事物,也可以對人加以賞罰。上天和神祇的賞罰,看人的功過而定。人犯罪,便遭罰,招到災禍。但是因罪而應得的災禍,可以用宗教祭祀和禱告去求赦免。
「書經」「湯誥」說:
「肆台小子,將天明威,不敢赦。敢用玄牡,敢昭告于上天神后,請夏有罪。……爾有善,朕弗敢蔽,罪當朕躬,弗敢自赦,惟簡在上帝之心。其爾萬方有罪,在予一人。予一人有罪,無以爾萬方。」
「泰誓上」說:
『予小子夙夜祗懼,受命文考,類于上帝,且于家土,以爾有眾,底天之罰。』
國家有天災人禍的時候,皇帝和官吏們常舉行祭祀,以求赦罪免罰。最普通的事例是求雨、求晴。
曾鞏有祈雨和謝雨的文章。「諸廟謝雨」文說:
『吏之罪大矣,一切從事於謹繩墨督賦役而已。民之所欲不能與,所惡不能去,自恕以竊食,不知其可愧,安能使陰陽和風雨時乎?故吏鞏者,任職於外,六年于茲,而無歲不勤於請雨。賴天之仁,鬼神之靈,閔人之窮,輒賜甘澤,以救大旱,吏知其幸而已。其為酒醴牲饔,以報神之賜,曷敢不虔?』
在佛教的宗教生活裡,「罪」的存在,是一個基本的信條。基本信條第一有四諦:苦集樂道。人生都是痛苦,痛苦因十二因緣所結集,十二因緣中最重的一個因緣乃是「無明」,無明就是愚昧無知,愚昧無明由八識所造,八識的最後一識「阿那耶識」,蘊藏前生善業或惡業的種子,惡業即是罪惡。因此人生的「無明」,來自前生的罪惡。
另外一項佛教基本信條稱為因果報應。前生之因後生必有報應,因果的關係必然而成。一個人死後有五條路可以走,稱作五趣:天、人間、畜牲,餓鬼、地獄,按照前生的善惡而定。地獄的痛楚,層層不同,有所謂九層地獄,或十八層地獄,閻王判刑,根據人的罪惡輕重,一絲不苟。
「法苑珠林」一書,很詳細講明這些因果造業的關係。在第七十八卷的五趣歌以後有一頌:
『善惡相對,凡聖道合,五陰雖同,六道乖法,占觀容,各知先業,惡斷善修,方能止遏』(3)
在第八十四卷十惡部中說:若有人死後,自地獄再生人世:
『依殺生故,有短命果。依偷盜故,無資生果。依邪淫故,不能護妻。依妄語故,有他謗果。依兩舌故,眷屬破壞。依惡口故,不聞好聲。依綺語故,為人不信。依本貪故,貪心增上。依本瞋故,瞋心增上。依邪見故,癡心增上。』(4)
佛教宗教儀典,用意在於「超脫」。超脫是為使人在死後能夠超脫地獄痛苦,早生人世。七月七日盂蘭盆會,自目蓮救母開始。孟蘭,梵文為解倒懸。以盆恭食,施給僧尼以解親魂倒懸之苦。
道教的創立人張天師開始傳道時,為人治病,要病人寫三張悔罪書,一張放在附近山上,一張沈在附近水溏裡,一張懸樹上,為求神明赦罪消災,使病痊癒。
(3) 刑法上的罪,犯罪受刑
法律為民族文化的重要部份,一個民族的社會生活都由法律所範圍。我國從古就有法律,漢朝有九章律,唐朝有唐律,唐以後的朝代都有各自的律書,大清律例則集歷代律書的大成,律書即是法典,法律在古代祇稱為法,法在最初稱為刑,中國古代的法律所以常稱刑法。刑本是模型的意思,原為型,乃是混泥為磚的木製模型。國家制定法律,就是為給人民一種生活的模型;但是怕人民不遵守,於是便在律文以後,規定在違反這條律文者,處某某刑罰。違反法律條文稱為犯法,犯法便是罪,刑罰按照罪的輕重而定。
「書經」「╴陶謨」說:
『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
犯法而成為罪,乃中國古今書籍裡的普通名詞。所謂罪人,罪犯,犯人,都是指犯法的人。司馬遷「史記」的「酷吏列傳」裡用「罪」字很多。例如:
『……郅都遷為中尉……是時民朴,畏罪自重,而都獨先嚴酷,致行法不避貴戚。列侯宗室,見都側目而視,號曰蒼鷹。……奸吏侵漁,於是(張湯)痛繩以罪。……』
在中國古書裡所用的罪字,大多數都指著犯法的罪。若說一個人犯了罪,等於說一個人犯了法。法官治罪,即是判斷犯法的罪。
孟子曾勸齊宣王行仁政,使民有恆產,教民為善;因為沒有恆產,百姓便要作惡犯法,等百姓犯了法再罰,便是不仁:
『若民,則無恆產,因無恆心;苟無恆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及陷於罪,然後從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也?』(梁惠王上)
『孟子曰:無罪而殺士,則大夫可以去。無罪而戮民,則士可以徙。』(離婁下)
「唐律疏議」在第一冊「名例」列舉罪名,如死罪,流罪,又有減罪,贖罪。這些「罪」都是按照相等的刑罰而得名。減罪,則減少刑罰,贖罪則用金錢抵償刑罰。
因此刑法上的罪指違反法律,也指應得的刑。
(4) 倫理上的「罪」
儒家的倫理思想,在書經和詩經裡,和宗教的「天」關係密切。書經所責桀紂的罪,都是違反天意,作惡害民。後代的儒家倫理觀念,雖沒有脫離宗教的「天」;但遵守孔子「敬鬼神而遠之」的態度,不直接講宗教的上天,而只談天理良心。因此後代儒家講倫理上的罪時,普通不稱為罪,而稱為過失。有時稱為罪,則就聯上宗教的觀念:如通常訃聞所說:「某某罪惡深重,禍延考妣。」有時對人有虧缺,也稱有罪。
論語第一篇就說: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為人謀而不忠乎?與朋友交而不信乎?傳不習乎?』(學而)
曾子所自省的過失,為倫理的過失,於心有虧。對於這種過失,孔子教訓弟子們改過。
『子曰:君子不重則不威,學則不固。主忠信,無友不如己者,過則勿憚改。』(學而)
『子曰:人之過也,各於其黨,觀過斯知仁矣。』(里仁)
『蘧伯玉使人於孔子,孔子與之坐而問焉,曰:夫子何為?對曰:夫子欲寡其過而未能也。使者出。子曰:使乎!使乎!』(憲問)
『子曰:過而不改,是謂過矣。』(衛靈公)
『子貢曰:君子之過也,如日月之食焉。過也,人皆見之。更也,人皆仰之。』(子張)
「論語」講倫理的缺欠,常稱為「過」,不稱為罪。孟子有時稱之為罪。
『萬章曰:舜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於崇山,殺三苗於三危,殛鯀於羽山,四罪而天下服,誅不仁也……』(萬章上)
共工,驩兜,三苗和鯀都是犯法的罪人,稱之為不仁,則也是在倫理道德上有罪。
『孟子曰:五霸者,三王之罪人也。今之諸侯,五霸之罪人也。今之大夫,今之諸侯之罪人也。』(告子下)
孟子所謂的罪人,不是犯法的罪人;乃是倫理上的罪人。他指出他的罪過是倫理上的罪過。
『長君之惡,其罪小;逢君之惡,其罪大。今之大夫皆逢君之惡,故曰:今之大夫,今之諸侯之罪人也。』
『位卑而言高,罪也。』(萬章下)
『樂正子見孟子。孟子曰:………子聞之也,舍館定然後求見長者乎?曰:克有罪。』(離婁上)
後世儒家講修身之道,常求寡過和改過。過失常就良心天理而言;若過失達到違反法律,則稱為罪;但若違反天意,也稱為罪。「孔子曰:獲罪於天,無所禱也。」(論語,八佾)
二、 罪的意義
我們從古代典籍中,知道古人常講「罪」,也知道「罪」在人的生活裡有多種形態,有政治上的罪,有宗教上的罪,有刑法上的罪,有倫理上的罪,現在我們要研究古人所講的罪究竟有什麼意義?
(1) 罪的意義
為研究罪的意義,我們分作兩段來講:第一段,講罪有什麼意義,第二段講罪有什麼結果。
(甲) 罪字的意義
「說文解字詁林」對於罪字的字義有下面的解釋:
『陸德明曰:罪本作皋,秦始皇以其似皇字,改為罪。罪,捕魚竹罔也。按此則秦以前皆當作皋。如尚書云:四罪而天下咸服,皆後人所改也。又秦以前書罪罟即罔罟也。讀書者皆識之。』(5)
秦以前犯法稱為皋。皋,從鼻從辛,「言皋人蹙自辛苦之憂。」(6)為會意字,表示犯了法的人,心中發愁,促著鼻子有憂傷的神氣。秦始皇以為這個字很像皇字,他自己名叫秦始皇,很不喜歡有人把皇字讀為皋字,便下令用罪字代替皋字。
罪字本是篆字的X,為捕魚的网,從网從非聲。「說文解字詁林」說
『罪罟皆捕魚具。自秦以罪為皋,以罟為辜。詩畏此罪罟,天降罪罟,皆用秦以後文也。是皋辜為正文,罪罟為通字。』(7)
古皋字,究竟有什麼意義,說文解釋「皋,犯法也。」(8)
罪為犯法。這個觀念在中國歷代的思想裡影響很大。中國人一講到罪,就想到「犯法」,不犯法就沒有罪。但是「犯法」的意義則有不同的解釋。
(乙) 違反天意
書經的「湯誓」和「泰誓」,指責夏桀和商紂的罪。
『有夏多罪,天命殛之。』
『今爾有眾汝曰:我后不恤我眾,舍我穡事,而割正夏。……有眾率怠弗協曰:日時曷喪,予及汝皆亡。』(湯誓)
『今商王受,弗敬上天,降災下民,沈湎冒色,敢行暴虐。罪人以族,官人以世,惟宮室台榭陂池侈服,以殘害爾百姓,焚炙忠良,刳剔孕婦。皇天震災,命我文老,肅將天威。』(泰誓上)
桀紂作惡犯罪,上天震怒,命湯王文王興兵伐罪。桀紂都是皇帝,位在國法以上,他們的罪不在於犯了國家的法律,乃是違反了上天的命令。尚書「仲虺之誥」說:
『夏王有罪,矯誣上帝之命,以布命于下,帝用不臧,式商受命。』
商桀的罪在於矯用上帝的命。上帝命他作人君,為人民謀福利,他卻以天給他的權威暴虐百姓,上天乃震怒,把他殺了,武王在「泰誓上」講的明白:
『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師,惟其克相上帝,寵綏四方』。
桀紂乃不助天安綏百姓,反而害百姓,這是他們的罪。他們的罪是在於違反天意,天乃罰他們。
「上天的意旨不可違背,違背了必定有罰。孔子也說了:
『獲罪於天,無所禱也。』(論語、八佾)
書經所講違反天意的罪,不單是在政治上人君可以犯,在私人方面也可以犯。孔子所說的「獲罪於天」,就是講的私人違反天意。
在宗教方面的罪,當然是違反天意的罪。所以為求赦罪免禍,便向上天或神祇行祭禱告。
佛教雖不信上天,不信鬼神,佛教的戒律則屬宗教性的戒律;因為這些戒律有宗教性的賞罰。身後的五趣,不是國家的刑罰,而是佛教信條上所列的刑罰。佛教為超脫地獄刑罰,也祇有求佛求鬼。
天意不可違背,因為上天命人為善,給人定有法則。詩經上說:「天生蒸民,有物有則。」(蒸民)皇帝應該遵守,庶民百姓也應該遵守。孔子因此常說:「知天命」「畏天」。
『吾十有五而志於學……五十而知天命……』(為政)
『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聖人之言。』(季氏)
天命雖然代表上天對於一個人的特別使命,但也指上天的一切命令。上天命人守所定的法則,這也是上天的命令。人要知道天命,而又要畏天命不敢違犯。
違反天意為一切罪的根源。罪既是犯法,法的基礎為禮,禮的基礎為天理,天理的基礎即是天命。即在罪人犯法,違反國家的法律,同時也違反了天意。因此孔子訓誡弟子,行事不可欺天:
『子疾病,子路使門人為臣。病閒曰:久矣哉!由之行詐也!無臣而為有臣,吾誰欺?欺天乎?』(子罕)
孔子沒有官職,按禮法沒有家臣。子路使門生充當家臣,孔子責備子路說:雖是可以瞞過別人,但瞞不過上天 — ─違反禮法,便也違反天意。
(丙) 犯法
罪的普通意義,在於觸犯國家的法律。犯了國法,便要受刑罰,於是罪人也稱為罪犯;刑罰也可稱為罪。罪的原意本為網,以網為罪,表示人犯法自投羅網。
沒有法律則沒有罪;因為既然國家沒有規定在一件事上應該怎麼做,人民便有自由,可以隨便。當然在法律以外,還有許多事不可以做,也有許多事應該做。若是一個人不遵守,一定不好;然而不能說他犯了罪,祇能說他作惡。
『唐律疏議』上說:
『議刑以定其罪。』(卷一、名例)
罪由刑罰而定,乃有死罪,流罪,叛國罪,大逆不道等罪名。假使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罪名就不能判決,社會就要紊亂。唐律疏議的長孫無忌的「進律疏表」上說:
『平反之吏,從寬而失情;次骨之人,舞智而陷網。刑靡定法,律無正條,徽纏妄施,手足安措?』(唐律疏議卷一)
法律上沒有明白的條文,刑官隨意判罪,罪名不正,刑罰不當。因此可見,罪由法律而定。罪和法分不開,罪和刑也分不開,三者互相聯繫。
(丁)倫理上的惡
中國古人重禮不重法,以禮在法以上。法為禮的一部份。「禮的制裁力為道德制裁力。道德制裁力不是對一切人都能生效。那末為維持社會治安,便該選出禮的規條內那些最有關社會治安的規條,由政府定出刑罰,公佈於民,強迫人民去遵守。所以禮為法的根本,法補禮的不及。」(9)
禮在儒家的思想裡,為人生的法則。人生應有法則,這是理所當然。人生的法則何在?人是宇宙的一部份,宇宙的運行有法則,宇宙的法則為天理,稱為天道,由上天所立。「易經」由宇宙天理推論人生之道,稱為人道。聖人把人道製成條文,便成為禮。孔子乃以禮為人生法則:
『克己復禮為仁。……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顏淵)
再進一步,天理的表現,不單在宇宙的運行上,也在人的心上。「中庸」說:
『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第一章)
「大學」也說:
『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第一章)
「中庸」「大學」都以人行善,在於按照人性去做。後來王陽明主張良知為善惡標準,人的言行不能反背良知,良知即是天理。
人的言行若違反良知,是不是稱為罪?儒家不稱為罪,而稱為惡。「說文」解釋惡字。
『惡,過也。從心亞聲。』『人有過曰惡。有過而人憎之,亦曰惡也。本無去入之聲,後人強分之。』(10)
惡是犯了過。犯過的人使人憎惡。自己的貌醜也稱為惡。毀謗別人也稱為惡。
違反禮的事稱為惡,惡為過。過在說文上的意義為度過:
『過,度也。』
禮是人生法則,越過這個法則,便稱為過。「論語」常以「過」指倫理上的不當。孔子說:
『過猶不及。』(先進)
過了禮的範圍,便成為惡,為人人所憎惡。惡是不好,好則是人人所喜好。「好」字代表美女子,人人見了,人人喜愛。
『子曰:吾未見好德如好色者也。』(衛靈公)
『所謂誠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惡惡臭,如好好色,此之謂自謙。故君子必慎其獨也。』(大學第六章)
好惡本來沒有去聲入聲之分,喜愛稱為好,所喜歡的事物也稱為好。憎恨稱為惡,所憎恨也稱為惡。
人既然憎恨惡事,為什麼又去做呢?這是中國哲學史上兩千年爭論的性善性惡問題。
告子主張「生之謂性」,人性本無善惡的分別,但可善可惡。孟子以性為人心的天生傾向,人心天生地傾向於善,惡來自私慾。告子以人心天生地傾向於惡,善為人努力糾正天生傾向而成,故稱為偽。漢朝唐朝的學者,把人性分成好幾等,有善性惡性。朱子則從形上學解釋性善性惡問題,主張性為理,無善無惡,善惡的分別來自氣,氣有清濁。氣的清濁,使每個人的氣質不同。氣濁的人則慾情強而偏於惡。惡是隨從私慾而掩沒了天理。
(2) 罪的結果
罪的結果可以從兩方面來看:第一從客體方面來看,罪的結果為受刑罰;第二從主體方面來看,罪的結果為犯罪者的心理狀態,即是憎恨、怕懼。
(甲)受刑罰
有罪必有刑罰,這是一條定律,沒有人可以逃脫。從國家法律方面說,犯了法的人應該受罰。古來刑法上雖然有議罪的條例,議親議貴,但不能完全免刑。當然,國家的法律漏洞很多,有些犯法的人可以逍遙法外。可是上天的刑罰,沒有人可以逃脫。俗語說:「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惟上帝不常,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書經伊川)
上帝不是呆板的命運,對待人不常是一律,要看人的善惡而定賞罰。上帝的賞罰絕對不會缺少,若不加給作善作惡的本人,便會加給他的子孫。
『曾孫曾考,受天之祐。』(詩經、南山)
儒家不信來生,把一切的事都歸之於現生,一個人的現生不是整個的生命,人的生命在家族裡延長;因此人的善惡應有的賞罰,以家族的生命為主體。「作善,家有餘慶;作不善,家有餘殃。」這是中國一般人的信仰。
佛教信有來生,來生輪迴繼續。佛教的賞罰便在輪迴的生命裡實現,三生的報應,乃是通常的原則。前生,現生,來生,因果報應,緊緊相連,因緣不斷。
在普通的用語中,罪和惡不同:罪是犯法,必有國家的刑罰。惡不一定犯法,不犯法的惡,不受國家的刑罰;但要受社會的罰,即是受人憎惡;而且必定受上天的刑罰。書經上說:「作不善,降之百殃。」不善,可以是罪,可以不是法律的罪而是倫理的惡。
(乙) 犯罪作惡者的心理狀態
沒有人不怕受苦,刑罰是使人受苦,對著刑罰便沒有人不害怕的。中國法家利用這種心理,主張嚴刑峻法以治國家。儒家卻反對這種主張,孔子說:
『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為政)
怕懼刑罰的心理可以阻止人犯法,但不能教人有羞恥之心,使人自動不犯法。儒家另外用一途徑,把怕懼刑罰的心理和孝道相聯,以受刑罰有背於孝道,便可以使人有恥而怕犯法了。
『樂正子春曰:吾聞諸曾子,曾子聞諸夫子曰:天之所生,地之所養,無人為大。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歸之,可謂孝矣。不虧其體,不辱其身,可謂全矣。』(禮記、祭義)
受刑罰則是有虧於體,有辱於身,損辱先人的遺體,乃是大不孝。司馬遷受了宮刑後,給朋友寫信說:
『行莫醜於辱先,詬莫大於宮刑。……僕以口語遇此禍,重為鄉黨所笑,以污辱先人,亦何面目復上父母丘墓乎!』(致任少卿書)
「不辱先人」,這是中國社會的一個最有效力的誡言。即使人作惡不到受刑罰的罪,但被人所笑,受人憎惡,也就是有辱先人,便是不孝。
『曾子曰:孝有三,大孝尊親,其次弗辱,其下能養。』(禮記、祭義)
一個人對本人可以沒有羞恥之心,不顧面子。但是對於自己的家族,對於自己的先人,則不能不想顧全他們的面子。若是「為鄉黨所笑,以辱先人。」自己連掃先人之墓都不敢去了,他活著還有什麼意義?
現在我們可以結束這篇講演了,從上面的研究,我們作一個簡單的結論,『罪惡』觀念對於中國人的生活,有了什麼影響?
第一、 中國人把罪和惡分開,犯了法稱為罪,倫理上的過失稱為惡,或過。中國人不願意稱自己為罪人,也不願承認犯了罪;祇有侵犯了別人的權利,對不起別人的時候,纔認罪求饒,如皇帝有時下詔罪己,如普通人向人賠罪。因此,我們向教外人講要理,說我們都是罪人,他聽得不順耳。我們在彌撒開始時,懺悔說:我罪,我罪,我的重罪;在參禮的教外人聽來,一定覺得希罕。
但是中國人都承認自己有過失,古話常說:
『人誰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
我們要理上所講的罪,在中國人看來是惡,是過,我們要他們承認,並沒有難處。
第二、 在書經詩經時代,中國古人的倫理觀念和宗教觀念連合在一起。書經和詩經所講的罪,是違背上天的命令。從孟子荀子以後,儒家的倫理以人性和人心為根基,雖然承認人性來自天,但已經不提起上天。因此中國儒家講惡講過時,祇想到違背良心天理,而不想到是違背上天的命令。中國人作惡時,他們自認對不起良心,對不起父母,他可以想對不起皇帝,但不想是對不起上天。這一點和我們神學上的罪,在觀念上有區別。
第三、 儒家雖不以罪惡為值接違背天命,但卻信上天對於罪惡常降以罰,上天的罰為災禍,為疾病,為死亡。佛教更信輪迴的報應。若說國家的刑罰,當然大家都怕,因此,中國人因怕罪罰而怕作惡,以免辱及先人,遺害子孫。這種心理在中國人的生活裡很有影響,約束了社會人心。
現在人的心理改了,有宗教信仰的人日漸減少;他們認為上天的賞罰屬於迷信;家族的觀念也輕了,他們不再注意有辱先人和遺害子孫;加以傳統的倫理道德被人輕視,善惡的標準也喪失了,現在的人對於罪惡,於是除了違犯國家法律以外,便不大留心。老年人和壯年人還保留一些舊日的倫理道德觀念,還知道什麼事是罪惡,年青的一代就知道不清楚了。
第四、 在中國文化裡,罪惡是一個重要的成份。每次更換朝代,每次興兵造反,必定標榜為弔民伐罪,因為皇帝作惡,乃可以推翻他。這種弔民伐罪的義舉常是奉行天意。
在儒家佛教和道教的修身論,罪惡也佔重要的位置。佛教的修身,當然以無明罪惡為根本,修身在洗除這種無明之罪。道教和道家都主張清心寡慾。儒教最重禮,使中國文化成為「禮」的文化,禮為防人作惡,引人為善。
儒家重禮的文化,引人向善的成份為重。中國的古禮中,除了禳災的祭祀外,沒有悔罪的儀式。儒家祭祖從來不講為父母贖罪,祇能稱揚父母的善行。祇有佛教的宗教生活,籠罩在罪的觀念裡,齋戒施捨都為超渡亡者。
中華民族是一個樂觀的民族,是一個講究享受的民族。在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裡,罪惡的觀念雖為重要的成份,但祇是隱藏在裡面而不構成生活的外形。在中國的文學裡,找不到一篇像舊約聖詠的悔罪詩和文章。中國詩人在窮苦和受壓迫時,常是悲憤反抗,自稱無罪而遭迫害,有時還向上天提出抗議。詩經裡有這類的詩,屈原的離騷也是滿篇自表清白。雖然古話說:「人窮則呼天」。人窮呼天,不是向天悔罪,而是向天求救,或是向天悲憤。中國人的心理,常是樂天安命。
民國六十年元月十七日天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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