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期
神學論集
(1971)p213-227
   

今日之懺悔聖事


告明、懺悔與感恩祭、結論

 

脫利騰大公會議以為痛悔、告明和補贖是告解聖事的「準質料」quasi-materia (DS 1673)。這三個行動給回頭改過這個基本觀念一個更詳細的描寫,而回頭改過是罪人最基本的答覆。

告 明
聖經和神學在論及悔改時,都非常注重告明。雅各伯書第五章勸導大家互相告罪。瑪竇福音第十八章也是有關懺悔的重要片段,在這一章的結尾,基督曾把束縳和釋放的權柄交給宗徒。在這段福音以前,耶穌曾勸導有爭執的人,在把事情提到團體以前,應該私下設法和解。中世紀士林神學家們曾經爭辯互相告罪的有效性,當時他們一定以為這種方法是在犯小過失以後,得到寬赦的普通方法,而為較大過失,可算得到和平的特殊方法。多瑪斯曾稱這種告明是不完全的聖事。但是後來的神學家亦受了斯高特派的影響開始不注重這種告明,而更加強調教會授權的神職人員所給的寬赦。對罪的正確了解激發我們向自己得罪的人表示懺悔,因為罪惡實在牽涉到許多複雜的人際關係,所以回頭自然應向這些有關的人或事物承認自己的罪。
因為不久以前過份地強調對司鐸完全的告明,使天主教教友疏忽向別人告罪的責任,特別是那些受我們的罪所影響的人。告明和「寬恕」這個基本觀念有著一樣的性質,只有當我們願意在告明中恢復與他人和這個世界的關係時,才是真正的告明。悔改是一個從黑暗到光明的過程,而告明是公開地承認我們願意悔改。從人這一方面來看:除非犯罪的一方願意向被冒犯的一方承認過錯,否則和解是不可能的。因此聖經、神學和歷史都認為就人方面看來,告明是回頭改過,重新做人這完整過程的一部份。
脫利騰公會議特別說明告明的意義,就是要罪人把大罪向司鐸一一告明。該會議第十四次集會的第七絛法令上說:「天主的法律要求人經過相當勤奮的省察之後,按照他所能記憶的,告明每一個大罪,即使是隱藏的罪和相反十誡中最後兩條的罪亦然;除此之外,也要告明改變罪類的環境(DS1707)。」脫利騰會議訂這條法規的理由是因為耶穌基督以聽告司鐸為裁判。一位判官除非知道一切個別的罪,而不僅是一般性的罪,不能下判斷,並給予恰當的補贖(DS1679)。
脫利騰公會議的這項教導,成為最近改變懺悔聖事結構的爭論焦點;特別是有關完整的告明是否聖事基本的一部份。有些人以為脫利騰要求的告明是出於天主的誡命,因此告明大罪應該是懺悔禮儀的一部分。另外一些人認為脫利騰對於懺悔聖事的形式的規定,並不一定包括向司鐸做一個完整的告明。可是後者對自己所持的意見卻沒有一完整的解釋。按照我的意見,懺悔聖事並不一定要向司鐸做一個完整的告明,因此我也以為有些懺悔的禮儀不必包括完整的告明;脫利騰會議並沒有禁止這種發展。這種意見的理由到底何在呢?
自從脫利騰會議以來,天主教會的神學和習慣,很不應該地忽視了「告明」更廣、更完滿的意義,這些意義曾是基督信仰傳統的一部份。古典的拉丁字confiteri表達對一種現實的承認;而這現實包含兩個不同的範疇;第一個是有關於真理的承認,公開地宣佈對天主的信仰。這種告明是一個對自己信仰公開的宣佈,它表現的最高峰就是為信仰而致命。另一個承認,是表示認過。按照傳統,這種用法,為了清楚起見,常加上「承認我的罪」,或是「承認我的不義」。
舊約聖經又給「承認」一詞另外一個意義,就是「讚美」或「感謝」。例如詠、一二五就是為天主的美善而讚美他。在舊約中,這種認過的懺悔常和讚美祭、感恩祭連在一起。人的罪常是一種災禍,而天主的救恩把人從這種災禍中解救出來,所以告明一方面是承認天主的美善,認祂為救主;另一方面也是承認人自己所犯的罪,以及需要天主的幫助。
古代和中古世紀的教友,一直都強調告明的第一方面,就是向天主感恩和讚頌。請注意這個觀念正好與以前所講的審判的觀念相合,因為審判是天主仁慈和寬恕式的審判。古代教友也著重懺悔聖事中朝拜天主的這一方面。聖奧斯定的懺悔錄,主要的不是他在懺悔以前所度的罪惡生活,而如懺悔錄開始的一行所指出的,此書是對天主美善和仁慈的一種讚頌和感恩。
在中古世紀這三個意義聯合在一起,用一個信德的行為,以感恩的心情,向天父承認自己的罪;因為這位天父藉著他降生成人的聖子和聖神賜人救恩,寬恕人的罪過。可惜,後來的神學把告明中的三個因素完全分開,而使告罪主要地成了一個法律的要求。研究告解聖事的歷史學家很快地可以指出:從十二世紀起,神學家已經過份地強調告明這一方面。今日整個懺悔聖事,被說成「告解」,其實告解只是懺悔聖事的一部份。果然對司鐸告明罪過的困難,也有它補贖的一面。但這一面以後變得過份重要,而且是用一種非常狹窄的法律觀念加以解釋。告罪與聽告司鐸的法官角色緊緊相聯。不過,現在對於裁判和罪的觀念的了解,已經慢慢脫離了法律形式。聖教法典所說需要告明大罪的細節,已漸漸不那麼重要,不但如此,由於今日對罪和裁判的了解,這種告明也不易做到。
從歷史上也可以看出來,為了要完全分享感恩祭,不一定常需將所有的大罪完整地告明。有一位神學家,雖然以為對大罪沒有完整的告解,與脫利騰會議的教導不相吻合,但是,他仍坦白的承認,在教會起初的一千年中,為了分享感恩祭的盛宴,教會並不常常要求赦罪和完整的告明。
對告解的歷史研究,使我們看出許多懺悔聖事的不同形式,並不要求對罪做完整的告明。在這裡祇要提出一個例子就足夠了。路易李傑(Louis Ligier )曾經寫了幾篇關於東方懺悔聖事的文章,特別論及第四世紀到九世紀;這個時期正是老式的懺悔聖事衰微,個人告解開始的時代。當時各種不同的聖事禮儀,也成了教會公眾祈禱的一部份,他們進入了日課經和彌撒。李傑在描述了各種不同的禮儀以後,提出了這些禮儀聖事性價值的基本問題。他說「問題的核心是,東方教會是否承認這些禮儀具有一個聖事性的價值,或是相反,他們只將這些禮儀認做一種opus operantis �w」與羅馬相聯的東方教會,已經不再舉行這些儀式,而只有個人告解的儀式了。但是,其他的東正教會仍然保持它們。事實上,東方教會即便在私人告解的時候,也並不堅持對罪的完整告明,而只需要悔罪者對自己的罪有一個一般性的承認。李傑做了一個結論說:「東方教會在完整的感恩祭禮儀中,所用的祈禱和懺悔的儀式,好像應該被認為有聖事性的價值。」
可能有人提出異議,說這些祈禱和禮儀只是預期由感恩祭所帶來的淨化。答案是,這些禮儀在感恩祭之前所用的新而特別的方式,毫無疑惑的具有懺悔的性質。李傑結論說:「並不是拉丁教會應該放棄個人向司鐸完整的告明,而是應該同時保存個人和團體的告解聖事禮儀。」
即使在現在教會法的規定中,也指出聖事的本身,並不絕對要求按照大罪的數目和種類做一個完整的告明。教會法典的學者把完整的告明分為形式、實質兩種情形。他們承認在某些情形之下,悔罪者可以免除實質的告明,那就是說他不必把從上次告解以來的大罪實際地向司鐸告明。這兒必須注意所謂要求告明罪的性質和種類,衹限於所謂的大罪上。法典學者和神學家列舉了一些倫理和物理的情形;在這些情形之下,對大罪完整和個別的告是不可能或是不必要的。
教會法甚至於允准在某種狀況下,不需要有個別的告罪,而能夠給與一般性的赦免。聖赦部在一九四四年的一項法令中,曾對在沒有個別聽告的情形下,給與一般性寬赦的普遍原則,就是:「如果真有一個嚴重而緊急的需要,與完整告明的天主誡命重要性成比例,例如:非因罪悔者的過失,告明能使他們長期缺乏聖事的恩寵和領受聖體」(DS 3834)。在打仗的時候,常有司鐸給與這種普遍的赦免,只須悔罪者在下次告罪時把他們的罪告明。此外教會現在的規則,也使這一般性的赦免延伸到傅教區某種特別的情形中。由此可見教會目前的法規認為:對大罪的種類和數目告明的要求,並下是絕對而不允許有例外的。
為某些人來說,要改變懺悔聖事的形式,而以為個別告明不一定常常需要,其中最大的障礙是:脫利騰第十四次會議第七條法令中的規定。按照這條規定,在告解中必須告明每一個大罪和改變罪類的環境,任何拒絕承認它是天主法律的人將受到詛咒。(DS 1707)因此,有些人下結論說:脫利騰已將這點定為天主教信理,就是懺悔聖事要求每次告明所有大罪的次數和種類。
卡爾彼得(K. Peter)對脫利騰公會議把天主法律和受詛咒這兩個觀念應用到告解聖事上的背景,做了一個研究。他採納了弗蘭生的意見:脫利縢公會議所應用有關信德和異端的觀念比有關天主啟示的真理和拒絕真理的觀念,意義更加廣泛。事實上,因為反對教會的某一教訓而受詛咒,並不一定說這一項教訓是天主所啟示的。彼得以為脫利騰公會議應用「天主法律」這個詞的意思,只是說明這件事不僅是教會一般性的規律。按照他對公會議議案的研究,完整的告明是天主所願意的,但並非任何環境中都非有不可。彼得因此下結論說:脫利騰的教導,並不排除變更告解禮儀的可能性。如在禮儀中,只有一般性的告明和集體的寬赦。但在某一個固定的時期內,應該做一次完整告明的責任依然存在。
從以上所說的各種因素看來,我個人認為詳盡的告明將來未必是非有不可的,即使將來教會的規定要求這種告明。從告解聖事禮儀歷史的發展,以及中世紀以後過份強調法律的一面來看,我對完整告明的相對價值比彼得看得更低。
告明將永遠是懺悔聖事的基本部份;但是應該避免把這種告明看成一種數罪名單的狹窄法律行為。告明罪過基本上是一個崇拜天主的行為,是對天主在基督中所賜仁慈寬恕的信德行為。懺悔者藉承認自己的罪過來表示這一點。此外,懺悔的罪人也知道他不但向天主及教會告明他的罪,也向他的近人告罪,特別是那些因他的罪而受到傷害的近人。歷史和神學都指出,對大罪數目和種類的個別告明,並不成為告解聖事絕對重要的基本部份。用一種法律性較少的眼光去看罪和審判,所有詳細告罪的理由,都不能令人信服。懺悔的觀念中,有其他更重要的價值,因此有些聖事禮儀不必包含每一個人向司鐸做詳細的告明。
一般來說,我主張懺悔聖事可有許多形式,個別告明在神學和心理上都有它的價值。但是,我們需要懺悔聖事的其他禮儀,這些禮儀能夠強調許多現在禮儀中所忽視的一些更重要的價值。

感恩祭和懺悔之間的關係
幾年以前,教會的神學和環境似乎有一種傾向,就是保持當時所有的結構和趨向,好像它們不可能有任何的改變。現在我們從歷史的研究中,很明顯地看出懺悔聖事曾有多種不同的形式,而並非每一種形式中都必需包括對大罪做個別的告明。可能在今天某些人中有著相反的危險,他們對過去歷史的形式不加注意,只憑他們對於現在需要的了解,而嘗試著找出一種禮儀。本文中,我卻利用一種歷史的方法。這方法避免兩個極端:一個是使過去絕對化,一個是對過去毫不注意。想要計劃一個新的禮儀必須一方面了解歷史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應該考慮到現在的需要。
研究懺悔和感恩祭之間的關係,可以在以上各種的研究中加進一個事物相對性的因素。按照教會現在的規定,在一般的情形下,如果一個人意識到大罪,而沒有事先領受告解聖事,就不該領聖體;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沒有辯法找到一位聽告司鐸,而又有急需,可以先發完整的痛悔,然後可領聖體。在同一法律中,對於舉行感恩祭的司鐸,加上了一點警告,要他及早告明自己的罪,一般的解釋是說應該在三天之內。所以即使在現在教會的立法中,對於自己覺得有大罪的人,並沒有絕對要求他先領受告解聖事才能參與感恩祭的聖宴。這一法律也引起了有關這個問題很重要的歷史和神學的爭辯。
對於有關一個人在沒有經過懺悔聖事與教會和解前,而能完全參與感恩祭的這個問題,在初期的教會已經引起爭辯。C.Vogel研究由第四世紀至第六世紀告解聖事的發展時,特別討論了這個問題。在那個時代的懺悔聖事有兩個特性:那就是一個人一生只領一次懺悔聖事。此外,這種懺悔聖事每每要求懺悔者做非常困難的補贖,它可能包括從軍隊中辭職或停止婚姻關係,而這種補贖的時期可能包括這人的餘生。
由於這種嚴格的要求,犯罪人很自然地遲遲參加法定的懺悔。甚至於主教和主教會議也指出一個年青人貿然決定入法定懺悔的危險性。在這種情況下,罪人會延遲到死亡的時刻才做懺悔。雖然這種作法曾引起激烈的反應,但在當時卻成了一個普遍的習慣。臨終的悔罪者,不需像一般法定的悔罪者做嚴厲的補贖,而能夠得到和解。阿爾斯的主教凱撒甚至於鼓勵他的教友們,用他們自己個人的努力去預備這個死前的懺悔。他的理由是:即使他們並沒有參與法定的懺悔,仍可以在他們生時做一些補贖和刻苦自已。但是,這種看法立刻引起了這些人們是否能夠參加感恩祭聖宴的問題。Vogel下結論說:「這些信友在他們司牧的領導下真正的懺悔,並用善工來獲得他們死前的告解聖事,這就表示在沒有得法定的和解以前,被允許參加聖體聖宴是非常可能的。」
這個問題在脫縢公會議中也引起爭辯:是否一個意識到自己有大的罪的人,在未領受懺悔聖事以前,可以參加感恩祭的聖宴?教宗海德利恩第六世(Hadrian VI)和一些神學家們主張天主的法律並不要求有大罪的人,一定要先告明自己的罪,然後才能參加聖體聖宴。參加會議的主教們對於這個問題的意見分歧,因此在最後定立法律時,對於這一點並沒有確定的指出是天主的法律。目前教會的法律是根據脫利騰公會議而訂立的,大多數的註釋家都認為這不是天主所規定的一條法律。
關於這問題的歷史和紀律兩方面的研究,自然以對懺悔和聖體聖事所有的神學關係焦點。梯拉(J.M.P. Tillard)最近寫了一篇文章,尃門討論這一問題。在結論中他肯定說:「在天主寬赦人的奧秘中,感恩祭佔有中心位置。」他指出脫利騰公會議從兩個不同的方面考慮感恩祭。在第十三次會議中(一五五一年),把領受主的身體當做一種共融來討論;在第二十二次會議中〈一五六二年),把感恩祭當做祭獻或彌撒來討論。這第二次會議,經常強調感恩祭在赦免罪過,以及寬赦奧秘中的作用。為了回答當時改革者,脫利騰公會議的主教特別強調感恩祭對罪的效果。這次會議文件的第二章,特別堅持感恩祭的贖罪性質。因了這個祭獻,天主給與聖寵和悔改的恩賜,寬赦我們的罪過,甚至於很大的罪過。(DS 1473)在相對的法規中,宣稱如果誰拒絕承認感恩祭是一種補贖罪過的祭獻,將要受到詛咒(DS 1753)。
現代的神學,已經不把感恩祭的各方面分開討論,而把整個的感恩祭同時當做祭獻和聖事。領聖體不能和整個的聖宴和祭獻分離。整個感恩祭是使基督逾越節的奧蹟重演,在我們分享這奧蹟的救恩時,我們從罪惡中得到解放。按照梯拉的意見:感恩祭和懺悔聖事,在天主獨特寬恕的奧蹟中聯成一氣,不過以感恩祭為中心。因為天主的寬恕是一個整體,兩件聖事不過是表現它不同的方面和型態而已。但是,梯拉也不相信懺悔聖事變成一個無用而再不再需要的聖事。由於天主寬赦的奧秘是這樣的偉大,可用許多不同的方法來表達它,並使它有一種聖事性的臨在。懺悔聖事特別表達回頭的一方面,在這種經驗中,罪人喜悅地回到天父的住所。
梯拉從他的研究中,提出以下實際的結論:要求一個意識自己有大罪的人先有懺悔,然後參加聖體聖宴,是教會所要求的,因為用痛悔的心情去領受主的晚餐,已經是一個得到寬赦的方式,只須這個人有意在適當的時期去領受懺悔聖事。這種實際的解決辦法是使領受懺悔聖事與參加感恩祭獻分開,使前者不再為後者的必需條件,而這兩個聖事都同時保存它的獨特性和意義。
梯拉承認這是一個微妙的解決方法,但是,並不比現在存在的某些問題更為困難。雖然一個人可以不同意這種實際解決方法,但是,他卻不能忘記感恩祭是天主寬赦人最重要的聖事。目前,聖事神學特別強調感恩祭是中心的聖事。其它的聖事祇有與感恩祭發生關係時,才有其意義。可能由於我們對懺悔聖事單方面的強調,使我們忘記感恩祭才是最重要的寬赦聖事。

結論 
罪、懺悔、回頭及和解都是教友生活中重要的事實。但是,由於對這些事實不夠了解,或是由於對告解有一種魔術式或法律式的觀念,使許多的教友忘記或忽視這些事實。本文的目的是使人更了解罪和寬赦的奧秘,並且指出在教友生活中需要一個繼續不斷地回頭改過。
因為現在已經有一些不同形式的集體懺悔儀式,所以這裡我們不加以特別討論。實際上,可能有一種過份強調需要改變懺悔聖事禮儀的危險。雖然改變是絕對需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了解懺悔聖事的意義。有關任何禮儀最重要的問題是它的意義,所以本文集中於罪及和解奧秘的了解。
這裡不用法律的觀點來看罪,而是用多方面的關係來解釋它。因此,回頭和悔改也與這多方面的關係有聯繫。如果把寬赦限制在人和天主的關係中,或是限制在人和自己近人及這個世界的和解中,那將顯得過份地狹窄。在聖事性的寬赦中應強調天主白白地賞賜了救恩,以及教會和懺悔者對他的感恩和頌讚。整個的教會,是在復活的主中集合在一起的團體,結合一致參與這個崇拜和聖化的奧秘。在基督中與天主和解與一個人和教會的團體和解緊緊相聯。悔罪者應經常記憶自己的罪惡,並需要不斷的回頭。因為罪不但影響一個人的心,而延及他全部的生活,他的教會,他的社會;所以悔罪的人應該在這方面不斷地與罪惡搏?。回頭正如罪惡一樣,不僅限於人心,舉行懺悔聖事,並不把教友從他的生活中提出來,而是使他日常的教友生活和回頭痛悔的奧秘聯合一致。
在這種對懺悔聖事更廣義的了解之下,我們可以看出現在懺悔聖事的禮儀是不夠的;因為罪的事實的複雜性也要求懺悔聖事有各種不同的形式。
本文沒有討論懺悔聖事對於大罪、小罪的各種關係。懺悔聖事的存在,主要是為了那些與多方面愛情關係破裂的人,但對傳統上所稱為的小罪也有其意義,小罪無非是罪惡的情況,指人沒有足夠的努力把自己交給天主、近人及世界。天主教會的傳統認為有許多的方法使我們每天悔改,而獲得小罪的赦免,因此不必以懺悔聖事為得罪赦的唯一途徑。一位教友越是誠實地意識到自己有罪,也越會感到需要經常地改變自己的心,及他與外界的各種關係。回頭的召叫是不斷的,信友的適時開放,會使他在每日的生活中找到各種不同的機會來克服自己的罪惡。
在家庭中也需要有一種非聖事性的懺悔祈禱。不過,既然不斷的回頭在教友生活是如此的重要,所以教友用聖事禮儀來表達它是非常適宜的。為了達到這一點必須有多種不同形式的禮儀。在過去幾年裡,許多人對於「熱心的告解」發表了不少文章。這種告解不假定教友與天主和近人的愛情關係斷絕。有些人認為這種告解有助於神修指導或使心理受益,因此值得保存,但這種看法不無危險。實際上,只有在它能幫助人更深入地進入天主仁慈寬赦和悔改的奧秘中,才找得到它的意義,因為這些奧秘是教友生活最基本的一部份。把懺悔禮儀和一年中禮儀的週期相配合非常適宜的;也可在教會各種不同的小團體及工作中加以使用。
死罪的事實並不像從前神學所相信的那麼多。在這一點上,必須從領洗、懺悔和感恩祭去看整個悔改和寬赦的事實。這裡也須有多種不同的聖事禮儀來表達。上面已經說過:懺悔聖事的禮儀並不一定需要每一個人去向司鐸個別告明「大罪」;因此必須發展多種禮儀,來共同表達寬赦和悔改的整個奧秘。梯拉的建議,不必先告解,便可參加感恩祭,是可以接受的,不過我個人仍然覺得在以和解的禮儀來舉行懺悔時,應當強調一個人先與團體和解,然後才能夠分享感恩祭的聖宴。
在靈牧工作上,現在有許多重要問題,不該等待將來去解決。例如許多教友不像以前那樣常去領懺悔聖事,這件事實的本身不應該令人感到驚慌。真正的不幸是人們在理論和實踐上有一種忘記罪惡的傾向,並忘記在教友生活中悔改的召叫。
許多本堂神父意識到現在懺悔聖事形式的問題,而用其它的形式來實驗,為了使教友更了解罪和回頭改過的意義。有時在集體懺悔的禮儀中,也有個人按照大罪的數目和種類的個別告明,有時卻沒有。神學家對這個已存的事實反應如何?這些沒有個別告明的禮儀是真正的聖事嗎?我相信他們是真正的聖事。
這個問題引起了整個有關禮儀實驗的難題。在神學和牧靈方面都有足夠的理由要求改變懺悔的禮儀,甚至不需要告明大罪的種類和數目。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禮儀憲章中,提到了關於禮儀方面的規條「惟有教會當局有權管理聖教禮儀,這就是羅馬聖座,和依法律的規定屬於主教本人的權力。……除此之外,連司鐸在內,任何人不得擅自增減或改變禮儀的任何部份。」(第廿二條)
現有的問題之一是:這些實驗並沒有得到主教的指引和鼓勵。禮儀實驗是非常需要的,因為人不能先天地作出一個有意義的禮儀。容許實驗就是承認,神學和禮儀不能全靠演演繹法,而必須對教友生活的實際經驗加以考慮和討論。
同時一個人也不能僅按照自己的經驗去規定一項禮節,因為對神學、禮儀和歷史的知識也是不可少的。所以我們需要不斷在各方面實驗。現在之所以未能有這種實驗,明顯指出教會中有更深的衝突和緊張,即來自各種對立的神學方法和態度。主教們似乎尚未看到這種實驗的迫切需要,但是,另有許多人覺得他們應該自己動手實驗。
從歷史的先例和對現實的真正認識看來,即使在一個控制極好的情況下實驗,在整個轉變和發展的過程中,也不可能完全平安無事。那些希望一個完全平穩轉移的人,實在是對神學和教會所觀察的歷史成長和改變缺乏了解。新的形式和禮儀並不一定要從上而下而來。實際上在懺悔聖事發展的歷史裡,新的形式並不是先經過主教們的許可而產生的;正相反,有時主教加以禁止。公元五八九年西班牙主教在脫來多所開的第三次會議,非常嚴厲地禁止一個人一生領受一次以上的懺悔聖事。事實上新的懺悔禮儀出現時,總有一部份主教予以消極的反應。
改變和成長常常隱含著某一種緊張,即使在主教團不批准任何改變的情形下,也不能消除這種緊張。這並不是說應該讓一般的教友隨心所欲的去做,而是說一定要遵行健全的神學及牧靈和禮儀的明智原則去推行。天主教的神學一直堅持紀律性的法律應該按照更高的法律去解釋。在目前特殊的情形下,神學和牧靈的需要有時比許多紀錄性的規則來得更為重要。實際上在傳統的神學中這種情形稱之為epikeia。教會的法律對公共秩序和教會的好處有其重要性。一方面固然不該完全忽視這些法律,但另一方面也不可以把它們當做絕對的規則。在可能範圍內,有責任感的神學家應該指明新的實驗與目前的法律有聯繫性,這樣使不必要的緊張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他也要意識到不可能把這種緊張完全消除。即使在現在的法律規定下,還是可以找到理由來辯證懺悔聖事並不一定要個別告明大罪的次數和種類。
目前的法律只要求告明大罪的種類和次數;所以在沒有大罪的情形下,此種規定便不生效。我們已經指出這種大罪在今日比過去所想像的少得多,因此大部份情形之下,並不需要告明罪的種類和數目。有關告明實質的完整性並不是一個絕對的要求。實際上近年來特別在傳教區內給予很多的例外。一九四四年三月廿五日聖赦部的法令立下了非常好的原則:如果有某種重要而急迫的需要,與遵守告明的重要法令成正比的話,可以不必做完整的實質告明。既然今天的神學家更體驗到天主法律的彈性,以及今日許多神學和牧靈上的理由要求有一個改變,不必以為免除完整的告明必須找出非常嚴重的理由。一般教友不領任何聖事,而且也忘記罪的事實以及寬赦、救恩奧蹟的重要性,在某些環境中已是免去個別告明的充分理由了。實際上,過去神學家們所討論的許多個案中,對免除實質告明一事是非常寬大的。
在目前教會紀律的結構下,也不妨指出感恩祭才是寬赦聖事的中心。而且,按照許多神學家的看法,在完全參與感恩祭之前先領懺悔聖事的要求實在是出於教會的法律。所以在某些狀況之下,如果有相當的理由,可以在未領懺悔之前完全地參與感恩祭。
因此即便在目前教會的紀律下,也可以找出理由來辯證,沒有個別告罪的集體懺悔是真正的聖事。
在舉行這些禮儀時,行禮的神父自然應該有牧靈所需的明智,用以解釋這些禮儀的意義,並教育他的信徒。還該注意只改變懺悔禮儀並不能解決現在和未來的一切問題。許多有關懺悔聖事的問題,是來自更基本的問題,例如:天主的存在,罪的事實,以及天主在基督內所顯示的救恩和寬赦的愛情。
本文的目的是為了使人對寬赦和懺悔聖事有更深的了解。感恩祭和每個人的日常生活使人有機會分享寬赦及悔改奧蹟的機會。但是懺悔聖事仍然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方法。它需要人對它本身的了解,也需要新的方式使教友們能更深的體會罪的事實以及他們在教會團體中參與救恩性悔改的奧秘。


 

以上兩篇文章譯自Charles E. Curran, “The Sacrament of Penance Today” Worship Nov. 1969, p. 510-531; Jan. 1970, p. 2-19


原文附註很多,大半為介紹各種參考書,現為節省篇幅起見,一律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