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日的教會裡,許多人已經接受了一件事實 ——就是現有的懺悔聖事,及教會給它所訂立的規條已經不如從前那麼重要;並且在許多信友的生活中,懺悔聖事已居於次要的地位。許多本堂神父都報告:「辦告解的人數較昔日大為減少。」許多男女修會。在幾年前還嚴格遵行每週辦告解的習慣,而現在已放棄了它。在過去的一兩年中不曾辦過告解的神職人員和教友很多,其數目會使我們大吃一驚。信友日漸忽略告解的重要性是一種好現象嗎?我們如何對這種事實做一個正確的估價?
正當懺悔聖事的價值逐漸被人忽視時,在教會生活中施行懺悔聖事的方式也有一些更改。或許最為眾人所知的改變是有關兒童懺悔的改革。現在,在世界各地許多堂區裡,兒童在七歲之前不必辦告解。有時,兒童辦告解的年限還可延長。有關告解的另一改變是參與集體懺悔儀式的情形日漸普遍,次數日漸增加。在這公開的懺悔儀式裡,信友們聚集一起恭聽上主之言,然後按照祂的教訓省察自己的生活;他們承認自己的罪,共同祈求天主的寬宥,改變自己的心靈,彼此寬恕,最後以祈禱及歌唱感謝天主的仁慈及寬宥。目前,教會規定一個合乎條件的懺悔必須告明大罪的次數及種類,並要有一位司鐸的赦免。有時在公開懺悔儀式裡也包括個別的告明,但是有時卻沒有。
第二屆梵蒂岡大公會議所頒布之禮儀憲章(第七十二條)指出:「應修訂告解聖事的禮節和經文,使能明確表示這件聖事的本質和效能。」許多文章及書籍都紛紛催促教會改革懺悔聖事的禮儀及形式。現在已有些司鐸試行一種不包括個人告罪的懺悔禮。這種形式的懺悔禮日後會為教會所採納嗎?目前的懺悔儀式是什麼?一位本堂神父或一位司鐸有權舉行這種無個人告罪的懺悔儀式嗎?這種無個人告罪的懺悔禮是真正的聖事嗎?
懺悔聖事引起了許多問題。在這種情況中,我們如何能對懺悔聖事的本質及其在信友生活中所佔的位置有進一步的了解?我們該以何種立場來評判那些有關改革懺悔聖事的建議,或那些已開始實行的新方式?教會內部的革新應該依據目前的需要及過去最好的見識,針對當前的困難而推行之。最近幾年所出版的有關懺悔聖事的文章確實遵照革新的合法原則。懺悔聖事許多基本觀念都自聖經獲得其意義及重要性,因此,應該在聖經的光照之下研究這些觀點。在過去的幾十年中專家們對懺悔聖事的歷史已做過研究。這種研究是很重要的,因為歷史告訴我們現在的懺悔聖事並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任何時代的禮儀都受當時的歷史背景的影響,各個時代對懺悔聖事的禮儀所強調的方面都不同。歷史的演變及發展強調了目前懺悔聖事的儀式與其結構的關係;同時這種歷史的演變及發展也為我們搜集了重要的資料,好能對懺悔聖事作進一步的了解,及對未來改革懺悔聖事作準備。
研究懺悔聖事歷史的專家們對此聖事的改革及發展提出了三個不同的階段。所謂公開的懺悔(更好稱為隆重或法定懺悔,在教會中從未有一個共同的名稱來表達個人公開認罪的行為)出現在第四到第六世紀之間,它包括三個步驟。第一、是藉主教的覆手,罪人正式進入懺悔者的行列中。我們應該注意,罪人公開進入懺悔者的行列,並非只要使罪人發謙遜,還是要表示他因罪而離開了教會,如今教會的成員為他祈禱。第二個步驟是罪人為自己的罪做補贖。教會要求罪人所做的補贖是極嚴厲的,甚至一個罪人要一生不斷地做補贖。公開懺悔的最後一個步驟,是最隆重的,就是在信眾前,藉主教的覆手,罪人與教會團體言歸於好。
在教會歷史裡,第二個階段的懺悔稱為定額補贖懺悔(tariff penitence),這種形式起源於愛爾蘭的隱修士,在第七世紀及以後傳遍於歐洲大陸。定額補贖懺悔不如公開懺悔來得隆重,也無公開的儀式;罪人只向主持懺悔禮的神職人員述說自己的罪就夠了。自從隱修院實行這種懺悔之後,主持懺悔禮的不再是主教而是一位司鐸。司鐸按照罪人所犯之罪的種類及情況給予罪人應做的補贖。罪人所做的補贖記載在一本稱為補贖手冊中(Libri Poenitentiales);定額補贖之名便由此而來,因為在這些書裡已經定下何種罪該做何種補贖。這種懺悔禮有兩個特點,使它有別於早期的懺悔禮。早期信友一生只行一次懺悔禮,正如信友一生只領受一次洗禮一樣;但是,現在信友在一生中可多次領受懺悔聖事,此其一。罪人所做的補贖減少了,此其二。
懺悔聖事演進的第三階段始於十二世紀末期,在脫利騰大公會議文件裡我們可以很明顯的看到有關懺悔聖事改革的規定。教會不再採用補贖手冊,而司鐸成為給予罪人補贖的裁判,因此,在這種情況之下,懺悔聖事強調主持補贖聖事的神職人員如同一位法官。罪人所做的補贖較往日減輕,而在懺悔聖事的結構及了解上,補贖也較往日重要。罪人做完補贖後隨即與教會和好,罪的告明也有其重要性了,甚至有人假定告罪的本身便有補贖的價值。向一位司鐸敘述自己的罪,這種行為的本身便含有謙遜及懺悔的意義。現在整個懺悔聖事被稱為辦告解。這便是今日教會中懺悔聖事的基本型式。
「教會在現代世界」憲章採用了教宗若望廿三世的觀點,就是我們該看看時代的徵兆,教會的方法該與廿世紀裡生活上的問題相配合。為要革新懺悔聖事,宗教社會學已盡力想從信友對懺悔聖事所持的態度上,以及他們的困難及及願望中去發現時代的徵兆。教會對這一點只做了有限的研究,但是它們已指出目前信友生活中的某些困難。第二屆梵蒂岡大公會議呼籲我們應該注意那重視一般信友生活經驗的演繹法,但是我們應該與其他影響神學革新的因素一同來了解這種演繹法。關於懺悔的問題,神學家們藉著他們對聖經,歷史及對懺悔聖事有系統的研究,贊同信友對目前懺悔聖事的形式的批評:目前的懺悔聖事有陷於機械化或甚至被人誤解為魔術的危險。
懺悔聖事的意義應得到更深一層的了解。我們可以從教會其他各方面的革新去了解;但是懺悔聖事的改革至今沒有注意聖經中的重點,沒有注意到在歷史上有關懺悔禮的發展及演變,沒有顧及當今信友的生活。當然我們只改革懺悔聖事的儀式並不能達到革新的意義。我們必須首先明確地了解構成懺悔聖事的一切因素;唯有如此,才能使信友更主動的參與懺悔聖事。儀式本身的改革固然極其需要;但是它仍然不夠,因為儀式和標記必須指出一件深邃而乍看之下不易被人了解的真實之事。
今日的神學以及許多信友所面臨的問題,主要是有關「天主的問題」。上帝已死的神學,雖然它本身已經死去,但是有關天主的問題仍然是神學上最重要的問題。在懺悔聖事的理論及實行上,有關天主的問題仍佔中心位置,因為在這聖事裡,罪人在基督內與天主的寬恕及愛相遇。與懺悔聖事有關的許多問題其根源都在對天主所產生的問題上。
罪
懺悔聖事很明顯的假定罪的存在及罪的重要性。但是罪對現代人有任何意義嗎?對廿世紀的信友來說罪是一種真正存在的事實嗎?假若罪在信友生活中無其重要性,那麼懺悔聖事便毫無意義了。或許罪惡感只是中世紀遺留下的一種不健全的概念,現代的人已將它棄之腦後了。
我們每一個人都帶著很勉強的態度去承認我們自己的罪,但是目前罪在人的經驗中卻有其重要性。科學及技術已給予人控制受造物的力量,知識無限進展,人對他自身以及對他周圍世界的發現愈來愈多。但是罪惡及因罪惡而敗壞的情況仍牽涉著個人和社會。在偉大的科學時代裡,人常忘記自己的有限及罪惡,但是人若對事實作仔細的反省,他便會發現罪仍然存在於我們這現代化的世界上並有其重要性。
我們可以很簡單的將罪形容為缺少愛,以及遠離天主及他人。假若我們很誠實的面對自己,便會承認自己的罪。我們願意與窮人分享我們所有的嗎?我們願意全心接納那些被人擯棄及被人遺忘的人嗎?我們服務的動機是出於我們鄰人的需要,或出於我們的自私?假若罪與愛是相對的,那麼在我們生命中便充滿了罪。
但是罪並不是一種個別的現象,罪惡的勢力在我們社會裡所表現出來的是整體的,或許罪惡的勢力,就表現在我們不願意承認我們自己的罪。我們應該承認我們已經忘記在我們的社會裡還有罪惡的存在。
當我們指責別人的罪惡時,很容易忘記自己的罪。今天許多對生活充滿幻想的人沒有看清在世界上仍有罪惡的仍在。從表面看來,似乎人易於誇大罪惡,但只要我們靜心反省一下,便能想起罪存在於我們生活中,也存在於我們的世界上。很不幸的,罪也存在於廿世紀中。
基督信仰常注意罪的重要性;事實上,基督信仰的奧蹟並未離開罪惡的事實。根據瑪一:21的記載,耶穌之被稱為耶穌,主要理由是因為他要將他的子民從罪惡中救出。耶穌基督的救援工程唯有在罪惡中方才顯出有意義;逾越奧蹟便是紀念基督戰勝了罪惡與死亡。雖然基督的死亡顯示了罪惡的勢力,但是基督的復活卻是勝利的標記及許諾。福音的訊息在救援工程及戰勝罪惡中明確地看到了基督的使命。初期教會知道它該繼續執行這項使命;就是將人自罪惡中解救出來,並將他們領入基督的新生命中。基督信仰的人類學看清人的有限,及人有罪的本性;事實上,任何一種觀點若不能使人注意到他自己的罪惡,它便不能稱為基督徒的觀點。
天主教神學忽略罪在基督訊息中的重要性,因為天主教神學對罪未能有適當的了解。在服從天主法律的觀點之下來看罪,認為罪是一種外在行為,這種主張是沒有了解罪的實質是什麼。對罪的一種機械化的、個人主義的及現實主義的觀念剝奪了罪存在的真正意義。世界已經喪失了罪惡感,這或許是真的,但是更不幸的是:信友對罪的意義已失去了真正的了解。
我們應該在聖經中尋找對罪的意義的基本啟示。但也應該採用現代的人對人的了解及對人類學的了解的各種觀點。聖經及現代人對人的了解都主張:我們應該從人與天主、人與人、人與世界的關係上去看罪的意義。
人是一種生活在關係複雜狀況中的受造物;而罪便是要消滅這些關係。在聖經創世紀的前幾章中,或許對罪的意義解說得最為詳盡。近代聖經研究提醒了我們,創世紀的敘述並不是有關亞當厄娃二人的歷史記載,而是許多年之後,作者對罪的事實所作的反省。他以極其動人的方式述說他對罪的意義的了解。現代的神學家們對創世紀作者的思想及見解讚賞不已。
天主與人之間所訂立的盟約使我們看出全部聖經中所敘述的天主與人之間的關係。救恩史便是一個有關天主以愛來揀選他自己的子民的故事。罪便是人拒絕天主所賜予的愛。雖然人拒絕了天主愛的賜予,但是天主仍忠於他與人所訂立的盟約,他派遣他的子來恢復他與人之間愛的關係,並且給人類一個與天主重新立約的機會。信友們都相信所有的人都從天主那裡受這同一的邀請,只是接受的方式不同而已。因此,創世紀中所敘述的罪並不僅是外在的行為,或一種悖逆的行為,而是人拒絕與天主建立愛的關係,拒絕依靠天主。人要與天主一樣 ——魔鬼便以此來引人背叛天主。
在這故事的其他細節裡,我們可以更清楚看出罪是拒絕與天主建立友愛的關係的意義。作者描述在清涼的黃昏時刻,天主要與亞當厄娃在園中散步 ——作者以這動人的筆法描繪天主與他們兩人之間的愛的關係。但是由於他們的逆命之罪,當天主到園中來要與他們相聚時,他們卻躲起來了。由於亞當厄娃所犯的逆命之罪,天主將他們二人趕出樂園。這事象徵著他們與天主之間的親密關係已經中斷。依據創世紀的敘述,死亡是罪的懲罰;但是我們不能認為它只是因為亞當厄娃二人逆命而得的懲罰。因為罪的本身使人與生命之源分離,所以死亡是犯罪之後自然的結果而不只是一種外在的懲罰而已。
但是罪也影響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創世紀以抒情的文字描述亞當與厄娃二人之間的關係。厄娃是亞當在其他受造物中無法找到的助手及伴侶;她是亞當的骨中之骨,肉中之肉。亞當犯罪後,上主天主召叫亞當,從他對上主天主的反應中,我們知道罪已深深的影響了他們二人之間的深厚愛情。亞當不但不護衛那與自己成為一體的妻子,反而將一切過錯都歸在她身上 ——「是你給我作伴的那個女人給了我那樹上的果子,我才吃了」(創三:12)。第四章緊接著便描述加音如何殺死其弟亞伯爾。作者以極生動的筆法述說他對罪的看法:罪破壞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創世紀的敘述也說明罪破壞了人與世界的關係,藉著這個說明,創世紀對罪的反省也有了進展。在人犯罪淪落之前,亞當是一切受造物之王,萬物都隸屬於人的管轄,亞當為所有野獸命名便是一個明顯的證據。罪惡將紛亂帶入這一個和諧而美好的世界裡。人與宇宙的關係也因著罪而有所變化。從此以後,他必須為他自己以及他的家庭的生活所需而努力工作,他要以勞累、血汗、痛苦來換取他生命之所需。
罪破壞了人與世界的關係,也極生動的表現在厄娃身上。她所受到的影響主要在生育兒女方面。由於罪的後果,她要在痛苦中生產,在辛苦和勞累中撫養兒女。
創世紀前十一章及大部份的古經都強調罪惡的破壞力,尤其強調罪惡與宇宙的關係。在過去的幾年裡,天主教神學家及傳教員曾經強調救恩史的觀念,但是創世紀前幾章確實是一部罪惡史。人不停的犯罪,罪惡不斷的進入社會,滋長蔓延。古經多次回憶天主在古時曾一再施予救援(例如諾厄,亞巴郎,梅瑟),但是以色列子民不顧這些救恩,仍然一再的犯罪,罪影響人;罪惡的勢力侵入社會,傷風敗俗,破壞人的組織,因此罪惡的勢力不斷的向外伸張,其奴化人的力量也不斷增加。在這種罪惡的環境中,個人極容易受到罪的沾染。
當然我們可以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看罪,例如,違背天主的誡命,但是從聖經及現代人對人的了解這兩種角度去看罪最為適當。
在基督信仰中,所謂救援是天主將人自罪惡中解救出來,並使罪人與他重新建立親密的關係。天主教神學常常強調要人自由地接受天主愛的賜予。它含有回心轉意及藉耶穌基督與天主父建立親密關係的意義。天主將這救援的恩賜以一種或他種方式賜給全人類;但是對信友而言,這救援的恩賜藉著那在歷史中繼續基督使命的教會所宣講的福音訊息很明確地表達出來。人是否克服過自己的罪惡情況?回答同時是肯定與否定。天主教傳統神學主張當人接受天主救援的恩賜時,他便與天主與人言歸於好;同時,世界上的每一個人在他與天主及別人的關係上總不會有完滿的愛。以這種意義來說,人同時是義人,也是罪人。因此,皈依,成義,救援…這些名詞總無法完全描述人的真實情形,但常是趨向更完滿的境界。人也有完全與天主及與鄰人斷絕關係,再度陷入罪惡而孤立自己的可能性。人類的罪惡情況及罪在信友對人的實際情形的了解中佔有重要的位置,因此,一個人若不知曉或未體驗過罪以及罪惡情況的事實,那麼回心歸主的觀念,或補贖的觀念對他而言是毫無意義的。
以上的敘述符合傳統大罪及小罪的觀念,但是大罪、小罪的區別主要並不在於某種特殊行為。從聖經的觀念來看,大罪更好解釋為一種不僅破壞人與天主之間,也破壞人與人之間,人與整個世界的關係的罪,因此,大罪真正影響人的內心。根據聖經的意義,回心歸主是改變我們的心,這是賜人生命的聖神所推動的。大罪與回心歸主的過程相反,按較古的解釋,大罪是由聖寵狀況轉入罪惡狀況中。
當代的神學家們,依據聖經的意義,再採各種不同的哲學的觀點將罪形容為一種基本的選擇。多瑪斯派學者主張大罪是一個人根本就不以天主作為他人生的終向,而是以他自己作為他人生的終向。存在主義者認為大罪是拒絕那包含個人基本方向及生命傾向的存在。個人主義者認為罪是人與人天主,人與人之間愛情關係的中斷。這種種不同的觀點都強調大罪並非只是外在的行為,它是人最基本的傾向,這種觀念與聖經中改變心靈的觀念相符合。
過去,倫理神學對大罪的觀念偏重外在行為,因此,更易將罪視為一種物件,而不將它視為一種關係。要理課本常舉出何種行為屬於大罪的範疇。故此,罪失去其精深的位格意義,以及它的社會性及宇宙性。假如大罪只被視為是一種外在行為,而不將它視為是人與天主,人與人,人與世界的關係的中斷,那麼人犯大罪的次數便會多得多了。
為對罪作進一步的了解,尤其要在基本選擇的理論上去了解罪的意義,外在行為的本身並不那麼重要;主張罪是外在行為的理論,在本質上便是含糊不清的,因為它只表明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普通人情及個人待人接物謹慎的態度都告訴我們,我們不能只憑與某人短暫的接觸,或以某人一種特殊的行為而判斷某人。我們不能單看一位運動員某一個特殊的動作而評判他的能力及技術。一個人說一句很剌耳的話可能含有許多不同的意義。那句話可能表示他極端厭惡與他談話的這個人,或表示他不耐其煩,或因為他未能喝到第二杯咖啡而氣憤。現代心理學也強調外在行為的含糊不明性。我們常常無法真正了解純屬於個人的奇異行為,因為個人自己也不能常常意識到他自己行為的動機。當一個特殊行為破壞了人與天主,人與人的基本友愛關係時,這種特殊行為才能稱為大罪。
天主教神學早已認清人由「罪惡」進入「恩寵」不僅經過一種行為,而要經過一連串的行為,這些行為形成一種過程。我們也應該以同樣的觀念來了解大罪。人不可能因某一種特殊的行為便完全與天主與別人斷絕關係。通常一種關係的斷絕必經過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裡兩者之間的關係漸漸淡薄,最後終於完全中斷。這種過程應該在那包含一個人存在的中心的行為裡達到高潮,而在我們生活中,這種行為不常出現。若以這種觀點去了解大罪,那麼一個人不可能在一週內犯兩三次大罪。過去對大罪的解釋降低了罪的意義,罪的概念對今日的信友而言已毫無意義了。大罪不是很容易發生的,而是經過一段時間,漸漸發展而達到高潮的。個人的經驗告訴我們,要改變我們人性最基本的傾向是何等的困難。對我們與他人關係的體驗,以及對我們與自己關係的體驗,應該使我們了解一些我們與天主之間的關係的事實。
過去那種強調罪是外在行為的主張,確實擾亂了人對大罪的概念,並曲解了大罪的意義。構成大罪,除犯罪行為外還包括其他條件。構成大罪的三個條件是:嚴重的事情,完全知道,完全同意。很不幸,神學及要理課本只將構成大罪的重點放在嚴重事情上,而忽略其他兩點。這種觀念居然有了如此的結論,就是某種行為常常包含嚴重的事情在內。這種理論(堅持外在行為是判斷人犯何種罪的標準)是建立在一種假定上,這假定認為所謂嚴重的事涉及一個人的存在核心,所謂輕微的事普通並不引發整個的人的答覆。今天,由於我們對人的認識,以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已經很難使我們看出這種假定的重要性,尤其我們很難判斷一個人的某種行為到底能表現出多少這人真正的人格及個性。一旦我們把罪視為人與天主之間基本關係的破裂,而這關係主要在於人內心的傾向而不在於個別的行為時,那麼過去對罪的本質的假定便不再有多大價值,或多大用處了。
那麼構成大罪的條件是什麼呢?事實上我們不能為大罪的構成訂立任何條件。或許我們在聖經中能找到對大罪最恰當的解釋。人與天主的關係就表現在人與人的關係上,這便是瑪竇福音中公審判的主要意義:「主啊!我們幾時見了你饑餓,或口渴,或作客,或赤身,或有病,或坐監而我們沒有給你效勞。」(瑪廿五:44)。聖若望告訴我們假若我們不愛我們看得見的鄰人,又如何去愛那看不見的天主呢?基督徒的誡命將愛天主與愛近人兩者合而為一,因此衡量我們對天主的愛的最好標準就是我們對近人的愛;但是因為人外在的行為極其複雜而含糊不清,所以這標準也很難是正確的。我們很難分辨是否一個人已經與天主、與人斷絕了友愛的關係。甚至人自己在許多情況中也無法意識到他是否保存著這多方面的愛的關係,因為這種關係異乎尋常,而一個人的動機也不易完全了解。
有些神學家意識到若不考查人的內在動機,只看外在行為,是難於捉摸的。因此有人提出新的區分法來幫助對罪的了解。例如他們把罪分為三種,即是:死罪,嚴重的罪,小罪。死罪只限於那些確實使人與天主之愛分離的罪行,嚴重的罪是那些在本身很嚴重的罪行,但並不一定使人與天主之間友愛的關係中斷。
我不認為將罪分成許多等級,便能有助於我們對罪的了解。將罪分等級只是一種假定,其危險是常常將罪劃成許多固定的範疇。精細的區分傾向,告訴我們罪的複雜性及其含糊不清,它們只是要以一種簡明的方法來分析天主與人之間的關係。我認為保持舊有的大罪小罪之分更為妥善,大罪是人與天主完全斷絕愛的關係,這是出於個人自己的抉擇;小罪是人與天主之間的關係漸漸淡薄而疏遠,但是沒有完全斷絕。當然,任何罪行,無論是大罪小罪,多多少少都會影響我們與天主之間的關係,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區別而已。
從人的存在中的基本關係或基本選擇去看罪,有陷於二元論的危險。過去對罪過於強調其外在行為,而現在較新的主張卻有陷於忽視罪的外在行為的危險。大罪主要是個人主觀的,故意犯的罪;雖然如此,也不應該忽視其外在行為。在過去十年中,天主教神學採用較多個人主義的思想,但是它也有一種危險,就是它未能從社會、政治、宇宙各方面去看罪惡的事實;人類今天所面臨的困難是社會的複雜性,這是狹窄的個人主義所無法應付的。人的行為仍是極其複雜的。神學上所產生的許多困難並非出於神學的錯誤,而是神學未能顧及一切包含在罪惡之中的因素。
以上有關大罪的描述是將整個的人與天主及鄰人的基本關係表現在個人的行為上。但是也可從其他方面來看人複雜的外在行為。例如,一個人可以考慮到某種外在行為對他人及對世界所產生的影響,而不考慮到做出此種行為的人的意向及其整個的態度。當一個精神錯亂的人傷害別人時,在這行為裡他個人的主觀成分很少,但是這種行為對那位不幸的犧牲者及對社會本身確實有很嚴重的後果。一個高度科學化及工業化的社會很重視人以自己的行為來創造新天地。假若我們要把「罪」這個字只用來描述一種友愛的關係,那麼外在行為或許應從人與自己,人與別人,人與宇宙的關係上去講,而不牽涉到個人意向的錯與對。這樣,有些行為並不一定是嚴重的罪,雖然本身是錯謬的。
過去的天主教神學將罪分為正式罪(formal sin)及質料罪(material sin)。正式罪特指外在的行為出於主體的明知和意志,質料罪專指行為的本身,而不包括犯罪的人在內。我們甚至可以從「客觀」關係的觀點上,以類比的方法將一種外在行為稱為罪。但是,也許我們更需要強調罪的事實是個人生活的方向,以及構成人生存的首要關係。無論我們用什麼名詞來說明罪,例如用關係及基本選擇來講,我們總不該忽略外在行為與個人,與他人及與世界的關係。如此懂罪會造成一個哲學上的困難,就是很容易把罪分為主觀及客觀兩方面。今日的神學盡力要挽救這種二分法,但是有時這種區分也是必要的。
因此,我們最好從個人的關係,主動的傾向,及在時間中漸漸發展的過程這三方面去看大罪。以這種方式去了解罪能收實際及靈牧的效果。我們不能視行為的本身是一種大罪。我們無法答覆:殺人或說謊或邪淫或褻瀆是大罪嗎?(這些行為是對或錯,是可以問的)。事實上,我們不可能有「許多」大罪。我們說「許多」罪,就表示罪是一種物件,但是假若大罪是友愛關係的中斷,那麼我們就不必採用多數的字來描述大罪的意義。其實,我們沒有固定的標準來衡量一個人是否真犯了大罪,主要是因為人外在行為的複雜及含糊不清。大罪是人與天主,人與鄰人,人與世界的基本關係逐漸惡化之後所達到的完全中斷的情況,這種罪,不像過去大罪的定義所指,是並不多見的。
對於小罪的觀念也應該有所糾正,我們應該從一個人與天主,與鄰人,與世界的基本關係去了解小罪的意義。天主教教義曾主張一般信友在其生命中無法避免小罪。這便是說人常常同時是罪人又是義人,因為他與天主,與世界的友愛關係總不會達到完滿的地步。小罪不是一個人從其心靈深處有遠離天主的傾向,小罪是人對於與天主建立友愛親密的關係感到冷漠,或有所缺失。若以基本選擇的理論而言,小罪只是一種「外圍」的行為,它不包含一個人真正出於內心的決定。多瑪斯派的學者有人主張小罪包含一種不合理的行為,因為當一個人犯小罪時,他整個的人仍然與天主結合在一起,這種犯罪的行為只在真正自我的外圍,並未改變人與天主的關係,人仍然以天主為其終向。小罪表明人與天主,與鄰人,與世界親密的關係有所缺失。過去對於小罪的看法是強調人「做了」某種行為,現在我們對於人生活在罪惡情況中的種種有了深一層的了解,而對人類生存的條件打開了一個更廣的世界,所以罪不僅是「做了」某事,也可能是未「做」某種該做之事。
新的倫理學已經受到批評,說它不該把罪的觀念除去;有人詼諧地將聖經的一句話「請看消除世間罪惡者」應用到一些現代的神學上。無疑的,過去的神學及要理課本使很多人對罪有極錯誤的認識。為要糾正這種不正確的看法,當今的天主教徒有時有將罪的觀念遺忘的危險。但是,假若我們不注意在人類中有罪惡存在的事實,那麼基督的訊息便失去其真正的意義。
天主在基督身上賜給我們的愛便是假定,若無天主救援之愛,人類常被監禁在罪惡的桎梏之中。天主的仁慈及寬恕將我們從罪惡之中解救出來,若我們不了解這個事實,我們便無法領略天主之愛的恩賜是何等偉大。雖然基督徒在其生命中犯大罪的情形並不多,但是,當我們這樣講時,我們應該強調大罪的意義及其重要性是在於我們與天主,與鄰人,與世界友愛的關係中斷。現代基督徒更應該意識到他目前的情況,雖然他與天主,與鄰人仍然在愛中結合在一起,但是他在天主及鄰人向他所要求的愛上仍常有缺失之處。
現代人的確有時因膚淺的思考忘掉罪惡的事實。神學歷史列舉許多神學家,他們忘掉世間尚有罪惡的存在,以及罪惡對我們的存在的影響。烏托邦(即理想國)的夢想也被人類的罪惡所擊碎。雖然科學及各種技術如此突飛猛進,但是人不能克服有關人的自私,非法利用他人或他物來利己,不盡助人之責等等的困難。我們現在感到教會也有罪污,意識到這正在旅途中邁進的教會時時需要重整及革新;但是,我們常常忘記在我們所生活的世界中有罪惡存在,罪惡常引起痛苦,艱難及挫折。人常常陷入忘掉世間尚有罪惡存在的危險中,那麼他的生活以及他的信仰能變得非常舒適。這難道不是今日基督信仰所面臨的問題嗎?
今日的基督徒應該更意識到罪惡的事實,不是以一種不健全和多疑心窄的方式去了解罪,而是要以一種使他更能領會天主之愛的賜予,更了解他自己無法完全回報天主的恩賜的態度去體會罪惡的事實。這種態度鼓勵他與罪惡摶鬥,並與復活的主結合。在聖事中,天主對人的愛及人對天主之愛的回答,都變得明顯可見。
藉著人在世界上的活動,罪惡的事實也存在於時間及空間裡,因此,確實有「罪惡的聖事」,它使罪惡的事實呈現在我們人類的存在中。貧窮、戰爭、歧視、殘殺,這些都是存在於我們世界上的罪惡。現今的基督徒很容易忘記罪惡的存在;但是若在聖經愛天主,愛鄰人的訊息的光照下,對今日人類的存在作一深刻的反省,我們便會發現罪惡仍然存在於世界上及我們的生活中。因為基督教義將愛天主與愛鄰人相提並論,二者之關係是如此密切,以致對鄰人之愛成為對天主之愛的標準及標記;因此,罪惡的情況主要地表現在我們鄰人及我們與世界的關係上。世界上的不平等,弱肉強食的情形,不負責,推卸責任這種種都是罪惡的事實的表現。社會、政治、文化、經濟,甚至宗教生活各方面都表示出人未能按照福音愛主愛人的訊息生活。那些按照福音精神生活的基督徒,透過信德而看到存在於我們世界上的罪之聖事。正如聖事是紀念天主給予人的愛之恩賜,同樣罪之聖事一再提醒我們,在愛天主及愛人這兩方面的缺失。在我們罪的生活及罪的世界裡,基督徒如何能自認清白,甚至自鳴得意?
在改革宗教正統派的神學中,曾一度強調罪提醒人關於人的有限,及人所受的束縳,因此他更感到需要天主的仁慈及天主的愛。在過去幾年裡,改革宗的神學所強調的不是人的不純全及有限,而是人的能力及責任。現代的人應該對自己的生存負責。但今天似乎又有一種趨勢,認為過去幾年對罪的想法不免過於樂觀。一種均衡的神學看法應該顧及兩方面,一方面它指出有罪的人需要天主的仁慈,另一方面它說明被基督救恩所救贖的人應在世界上及在他自己的心中負責,並與罪惡的勢力摶鬥。(切記—基督的救恩是賜給全人類的。)現代的基督徒應該對罪有正確的了解,如此我們才能領會天主在基督內所賜予人的恩賜,藉著這恩賜我們能自罪惡及死亡中獲救。
耶穌基督為罪而死,罪惡的事實在基督之死上表露無遺。在人的存在裡,罪惡如此重要,罪惡的勢力如此強烈,甚至基督也為罪而死;但是他的死亡及復活卻戰勝了罪惡及死亡。藉聖洗聖事而與基督踰越奧蹟結合的信友也應該在他自己的生活中,在世界上,藉著賜予人生命及愛的這同一偉大奧跡的力量去克服罪惡及死亡。罪惡總會存在於世界上,直到世界終窮,但是基督徒對目前罪惡的情況不應感到滿足,也不能袖手旁觀。基督徒要與基督一同克服罪及死亡的勢力。這將是一場長期不斷的摶鬥,直到我們面臨死亡時這場摶鬥才會結束,雖然這場摶鬥永遠不可能完全成功,但是我們的死亡也分享了基督的勝利,因為基督以他的死亡戰勝了罪惡。忘掉罪惡存在的事實便是忘掉基督信仰奧蹟中最不可缺的一部份。唯有當一個人意識到罪及罪惡的情況時,他才會感到救援恩賜的偉大,及基督徒的使命,那就是與罪惡摶鬥,並且末了要戰勝罪惡。
瑪爾谷福音把耶穌的教訓做了一個撮要:「時期巳滿,天主的國臨近了,你們悔改,信從福音吧。」(谷一:15)「悔改」是耶穌訊息的中心部份,但是,我們需要正確地了解它。在新約中「悔改」這字譯自希臘文metanoia,這個字所表達的觀念在新舊約中都是一個很重要的事實。舊約中用來表達悔改的字主要是shub。因此「悔改」或「回頭」是表示改變心靈,因而接受天主所恩賜的愛的福音。所以「悔改」在倫理方面的訊息,是要求改變內心的召叫,這也該是懺悔聖事中心的主題。在這一段中我們將討論聖經中「悔改」或「回頭」的幾個重要意義,因為悔改在懺悔聖事的舉行中是不可或缺的。
悔 改
首先我們要知道「悔改」或「回頭」是天主所給予我們的禮物,因為如果天主不先幫助人,人靠自己的能力不可能有這樣一個內心改變。在人努力悔改以前,必須先有天主的仁慈和寬恕。人之所以能回心轉向天主,是因為天主先將自己轉向給人。舊約為了表達這種聯繫,用同樣一個字描述天主轉向人及人轉向天主的事實。聖經中最基本的訊息,就是天主不斷地進入人類的歷史,給人救恩,使人從罪惡中解放出來;這也是新約所宣揚的福音。這個寬恕的恩賜並不依靠人的力量,因為人僅靠自己不能克服因罪所產生的事實,那就是隔離與疏遠。聖經用各種方法來加強福音最基本的信息—天主因他的愛和仁慈先賜給人愛和罪的寬赦。例如:聖經多次聲言在天主國中,窮人、罪人和小孩是特別受到照顧的人物,這無非是強調,天主的仁愛首先給人這個禮物,而人接受它的主要反應是喜悅及感恩。
「悔改」或「回頭」固是天主愛情的恩賜,但也邀請人做一個回答:那就是內心的改變和接受這個愛的關係。天主教的神學一直非常強調(有時可能太過份)人對天主恩賜禮物的回答。Metanoia這字的概念就是表達這種回答,新約會以不同的方法加以闡述,例如從死亡到生命,從黑暗到光明,在耶穌基督內再做新人,復活的主派遣賜予生命的聖神所產生的新生活,浪子歡欣地回歸父家。這種內心的改變對人所有的各種關係都發生影響,而特別表現在他與近人的關係中。耶穌曾告訴跟隨他的人,如果他與弟兄有何爭執,他應該放下禮物,先去與他的兄弟和解,然後再來獻禮。
除非一個教友願意寬恕別人,他便得不到天主的寬赦。寬赦不僅僅是一個法律的事實,還包括內心深刻的改變,而且必須在基督徒與別人的關係中顯露出來。耶穌曾教導門徒說:「而免我債,如我亦免負我債者。」瑪竇福音十八章描寫一位債主寬赦了他的債戶很多的債,但是這個債戶卻不肯寬赦另一個欠他少許債務的人。這個比喻提醒我們,為得到罪赦,須有內心的改變。同樣懺悔聖事也必須注重內心改變的需要,而不僅強調法律式的告明罪單。最重要的還是罪赦與日常生活的關連。人不能一方面宣稱自己愛天主,另一方面卻對他人和世界關閉自己的心靈。悔改和罪一樣,包含著許多層次的關係,我們不可忽略其中的任何一個。過去,天主教在實踐上過份強調罪和天主的關係,而遺忘了我們和近人的關係,因此懺悔聖事與日常生活也沒有多大聯繫。
不過在今天,危險的方向與過去相反。一般人把罪和悔改的觀念世俗化,而把整個的事實只用人和人的關係表達出來,以為要得到罪的赦免,只須請求弟兄的寬恕,而不太需要求天主的寬恕。但是基督徒對於愛、罪和寬恕許多層次的關係要求我們各方面都顧到,才能對之有正確的了解。寬赦來自天主,也來自人,悔改者應該決定改進他和天主,和別人,及和世界的關係。
悔改的另一特性是需要繼續不斷地增長。這種特性也來自對罪的正確認識。藉首次回頭和成義,人的確改變內心,而與天主及近人在愛的關係中結合;不過,這種內心的改變和愛的關係是永不完滿的。如果基督徒把他的生活和耶穌的倫理訊息做一比較,他會老實地承認在度完美基督徒生活的理想上常有缺失。在旅途中的基督徒,需要不斷地回頭改過,努力更完全地發展在耶穌基督內賜給他的新生命。
基督徒由於體驗到罪仍然存於他的心中,存在於他和別人的關係中,以及他的社會結構和制度中,而應該時常感到良心不快。這種良心的不快不會成為病態的恐懼和心窄的來源,因為基督徒常意識到天主的仁慈和寬恕,以及自己對這種恩賜不完全的回答。罪的繼續存在及基督徒參入基督得勝罪和死亡的事實,形成基督徒需要不斷回頭,不斷改善與近人、與世界和與天主的關係的基礎。基督徒永遠不應該陷於自我陶醉的誘惑,而忘記罪存在的事實。懺悔聖事可以使基督徒更加意識到自己的罪,天主的仁慈以及不斷回頭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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