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神學論集
(1971)p07-31
   

若蘇厄書第廿四章詮釋

 

本章結構
若蘇厄書第廿四章的結構,可以由它本身去看,也可以把它與赫特盟約的格式相較,以見其異同。由它本身去看,這一章的結構實在是經過修砌的工夫,它包括以下五個部分︰
1.小引,略述若蘇厄召集全體民眾(1節)。
2.若蘇厄以雅威的名義向民眾訓話(2—13節)。
3.若蘇厄和民眾談服事雅威的事(14—24節)。
4.立約,或重立舊約的一種儀式(25—27節)。
5.收埸,民眾各歸原處(28節)。
末了29—33節是一段附錄,與本章結構無關。


這一結構裡,第二部分簡略敘述以色列民族的歷史,由亞巴郎蒙召受選﹝第三節﹞,至福地的佔領﹝第13節﹞。第三部分內若蘇厄與民眾的對談分三步進行︰第一步14—18節,第二步19—21節,第三步22—24節。其他有關本章結構及編寫諸問題,在下面本章詮釋中還要多次提及︰


若將本章結構與赫特盟約的格式比較一下,不難發現它們間確有不少相同的成分︰


1.小引︰「上主以色列的天主這樣說」﹝2節﹞使人憶及赫特盟約中的「大王自我介紹」—弁言。


2.歷史引言清楚地包括在2—13節內。


3.普遍性的條款明顯地在14節裡說出。


4.關於詳盡的條款,在25節裡所說的「誡命與規章」至少是一個暗示。


5.祝福與詛咒也在20節內略微提及﹝「…在他恩待你們之後,他定要使災禍降到你們身上」)。


6.呼神為證為以色列自然不可能,因為雅威之外別無他神;然而人民給自己作證﹝22節﹞,並樹立石碑為證﹝27節﹞。


7..誓言也不缺,16節裡的希伯來字halilah帶有發誓的口吻,表示深惡而痛絕之的意思。


8.最後關於書寫的文件,以及將此文件存於聖所,都在26節裡論及。
可見本章結構與赫特盟約的格式有很多若合符節的地方,但同時也有某些區別存在,這些區別與那些相同點一比,相得益彰,因而也獲得更高的價值。

本 章 詮 釋

第一節:「若蘇厄將以色列所有的支派聚集在協根,又將以色列的長老(首領、判官和官長)召來,他們便存立在天主面前」。


這一節聖經是整個敘述的導言。若蘇厄書的作者認為本書第廿四章應該結束佔領聖地的歷史,因此本章與前一章﹝即廿三章﹞可以一併視為若蘇厄的臨別遺訓,這就是他要召集全民的理由。只不過關於若蘇厄的高齡,以及這次聚會的時日,敘述裡都沒有任何報導。


—所有的支派……及長老。這就是說全體民眾大會,不是散漫無秩序的烏合之眾,而是各按支派,各佔其位的有秩序的召集。「聚集民眾」與「召叫長老」有別,長老們代表全民,只要他們在場,就是全民在場,不必每人親身到會。


—首領、判官和官長。這幾句話大約是後來附加的,好能與前面說過的相配合﹝見廿三,2﹞。


—聚集。這一聚集的行動不是任何普通的行動,而是一種公開的、官方的行動,團體的領袖藉以召集軍隊打仗﹝戶廿一,32;民三,13﹞,或召集長老或全民來討論與大家有關係的事情﹝出三,16;戶十一,16;廿一,16﹞。


—協根,這座城在以色列歷史裡佔著很重要的地位;亞巴郎曾在此逗留過,並在此地由天主得到聖地的許諾﹝創十二,6—7﹞;雅各伯也拜訪協根,在此買地,築祭壇﹝創卅三,18—20﹞,並在此將他家當時還供奉的異神擯棄,將異教偶像埋葬﹝創卅五,2—4﹞。可見這座城的敬神傳統是很久很堅固的。在這天主許給亞巴郎以聖地的同一地點,以色列民如今隆重地承認那一許諾業已實現,真是再適合沒有了。


—他們便存立在天主面前。這本是一種軍事用語,說招兵打仗,或列陣攻打﹝申七,24;民廿,1—2﹞。這種說法大約由軍事用途漸漸轉入政治與宗教的領域,而以表達按照盟約服事天主這回事。


第二節:於是若蘇厄對全民眾說:
「雅威以色列的天主這樣說﹕
昔日你們列祖﹝亞巴郎和納曷爾的父親忒辣黑﹞,
住在大河那邊,事奉了異神」。


若蘇厄以天主的名義向民眾說話是由這一節開始;若與臣服盟約對照,這就是弁言和歷史引言。


—於是若蘇厄說。這種斷然的口氣在希伯來文有一種特別的力量。若蘇厄是以宣講者的身分,用天主的名義,向在長老們領導下聚集在一起的民眾說話。


—雅威以色列的天主這樣說!這是盟約格式中的弁言。「雅威」是專用名字,「以色列的天主」是天主的徽號,指盟約的天主。以後先知們慣用「雅威以色列的天主」這個稱呼。


—昔日你們列祖住在大河那邊。大河是指幼發拉底。大河那邊是很空泛的說法,也許是因為年代久遠,已經沒有人記得列祖住居的準確地方。


—亞巴郎和納曷爾的父親忒辣黑。見創十一,26—32。有人認為這句話是後來的人加添的,免得說亞巴郎曾奉事異神。事實上在「列祖」﹝複數﹞後加上此句,稍嫌多餘。


—曾事奉異神。這一事實在創世紀裡並無所述,這裡提出,意義重大,不但與下面詳盡的條款有關聯﹝見14—16節﹞,並且是整個歷史敘述的重要開端。天主是從異神崇拜中召叫選擇了亞巴郎,來事奉承認唯一真天主。以色列民族的被選及歷史就是從這裡開其端的。


第3—13節:這幾節聖經所敘述的救援史,相當於臣服盟約格式中的歷史引言。作者把這段歷史分成三大階段︰族長們的歷史﹝3—4節﹞,出埃及歷史﹝5—7節﹞,及為佔領聖地的戰爭史﹝8—12節﹞。這段歷史的首尾兩端則用兩個肯定句圈住:在開頭回憶留住美索不達米亞的往事,那是喪亡、無救恩的時期﹝第二節,參閱羅一,18—32﹞,在末尾肯定聖地的佔領,這代表救恩的完成﹝第13節﹞。


第3—4節﹝族長史﹞:
我將你們的祖先亞巴郎從大河那邊領出來,
領他走遍迦南全地,
增多了他的後裔,
給了他依撒格,
又給了依撒格雅各伯和黑撒烏,
給了黑撒烏色希爾山為他的產業﹔
雅各伯卻和自己的兒子們下到埃及。


在這第一個歷史階段裡,作者仍把歷史的進行分成三個步驟:天主與亞巴郎的關係,天主與其他族長的關係,雅各伯的行動。


—我領出你們的祖先亞巴郎。救恩就是這樣開始的,完全出於天主的選擇,來自天主的慷慨,不是人所應得的﹝參閱申四,20﹔羅五,8•10﹔若一,四,9—10﹞。


—我領他走遍迦南全地。見創十二,5—9。天主給亞巴郎許下聖地,先要他遊歷一趟,好像要藉此建立他的權利。


—我增多了他的後裔。這是天主許諾的第二部分。先許下土地,後許下子孫,見創十五,1—4•18。


天主對亞巴郎的行動共有三個﹕先是選擇,後來按照許諾給亞巴郎建立地權,末了仍依照許諾增加他的後裔。


—我給了他依撒格,給了依撒格雅各伯和黑撒烏,給了黑撒烏色希爾山為他的產業。這裡三次「我給了」指點天主與族長們的關係是慷慨的,慈善的,積極的,同時並指明天主許諾的堅決。


—雅各伯卻和自己的兒子們下到埃及。將這一句和前兩句合看,便有一個交叉結構(chiasmus):


雅各伯 黑撒烏
黑撒烏 雅各伯
此外「我給了黑撒烏」與「雅各伯卻......下到埃及」這個反句明顯是作者有意製作的,用這樣一個反句好似說明救援史突然中斷。原來當我們看見天主給了各族長一樣禮物後,急於知道祂給了雅各伯什麼,豈知我們聽到的郤是雅各伯下到埃及。
族長的全部歷史由天主的六個行動完成。末了加上一個人的行動,這個行動好似與天主的許諾,也就是與人的救恩相反。
第5-7節﹝出埃及史﹞:
﹝我又派遣了梅瑟和亞郎﹞
我打擊了埃及-按照我在那裡所行的,然後領出你們。
我由埃及領出你們的祖先,
他們﹝或你們﹞到了海濱,
但埃及人帶著車輛兵馬,追趕你們的袓先,﹝直至﹞蘆葦海。
那時他們向雅威呼號,祂便在你們與埃及之間放置一層煙幕,
又使海水向他﹝埃及﹞合攏而蓋住了他。
你們親眼看見我在埃及所行的事。
以後你們在曠野住了很久。


這幾節聖經所描寫的出埃及歷史,也可分為三段,即出離埃及,埃及人隨後追趕,及埃及人被毀滅。


-我派遣了梅瑟和亞郎。這一句話可能是晚期加入的,免得這兩位英雄在救援史的重要關頭 - 出埃及 -被人遣忘。主張這是後期增補的理由,不外乎這幾節的結構不容許這句話的插入。此外希臘七十賢士譯文裡也沒有這句話。


-我打擊了埃及,然後領出了你們。作者在此簡略提示埃及十災﹝所用的動用詞「打擊」nagaf與出谷中所用的動詞相同,見出七,27﹞。他不願多說,因為那事是家喻戶曉的。作者這裡的本意不是講述歷史,而是強調天主的行動,以及祂對付埃及與以色列的不同態度。


-於是我由埃及領出你們的袓先。這種重覆似乎有些奇怪,但這一段落的結構,以及整篇訓話的結構,都需要這樣一句﹝見下文﹞。其實也並不是完全的重複,因為在第五節所講的比較混統,如今在第六節這裡作者把出埃及這回事當做這一段落的專題來討論。位格的變動﹝第二位「你們」變為第三位「你們的袓先」﹞能引起一些困難,但這類似的變動在類似的經句裡並不是絕無僅有的。在這裡此一變動的理由不外乎剛才所說:作者要把出埃及這件特出的事實加以顯著的提示。


-他們到了海濱。普通這一句被譯成第二位﹝你們到了海濱﹞,但譯成第三位更易與上文連貫,希伯來文也許可第三位的譯法。


-但埃及人…見出谷紀十四章。這是整個敘述中唯一埃及人的行動,這一個「人的行動」好似在威脅著天主救援的計劃。


-蘆葦海。希伯來文為yam-suf。第二個字suf大約是指燈心草或蘆葦,它很可能來自埃及文pa-tjwf。
-那時他們向雅威呼號,見出十四,10。以民在與自己性命有關的事上無能為力,而完全在天主的掌握中,因此應該向祂呼號。人民向天主呼號,以得援救,是一個相當老的論題,見出廿二,22•26;申廿六,7。


-祂放了一層煙幕。位格的變動﹝由第一位「我」換為第三位「祂」﹞在聖經以外的盟約約文裡也不難見到。煙幕或暗這個字{ma'afel}是獨字﹝hapax legomenon﹞,意思是說,全部聖經裡只有這字眼。將它譯成「煙幕」或昏暗意思不會差得太遠﹝見出十四,20﹞。


-祂使海水向他﹝埃及﹞合櫳而蓋住了他。見十四,28;十五,5。這樣敵人的計謀和打算歸於徒勞,天主為以民所得的勝利是整個的,完全的。


-你們親眼看見我在埃及做的事。為說出殲滅埃及人所用的這句話,也在其他數處用過﹝出十九,4;申四,34-36;18-19;廿九,2﹞。有人因此認為這是禮儀中追憶往事的一種方式,這種解釋是不無根據的。無論如何,這種方式實在道出了以色列民族的統一與延續性。現在在協根聽訓話的人民見過天主在埃及所做的事,因為站在此地的這些人民就是當初出埃及的人民,雖然組成人民的個別分子已經不同。


-以後你們在曠野住了很久。在曠野長時期的逗留只用一句話說出,但這句話卻很有意義,因為這樣短短一句使人憶起在曠野長期漂泊的緣由,那就是人民的背叛天主。這樣一來,這第二部分為﹝5-7節﹞也和第一部分﹝3-4節﹞一樣,是以人的行動為結束,這個行動也多少與天主的救援計劃作對。


這第二部分的結構雖然沒有第一部分那樣清晰,但仍有一些暗示能使我們看出作者的意思及他編排的次序。


首先是「埃及」在整個敘述裡所佔的位置。我們仔細審量一下,便能看出,這裡一共有五次提到埃及,前後連貫,秩然有序,那就是「我打擊了埃及」﹝5節﹞,「我由埃及帶出…」﹝6節﹞,「埃及人追趕」﹝6節﹞,「祂在你們與埃及之間放了煙幕」﹝7節﹞,「我在埃及所行的事」﹝7節﹞ 。五次中四次埃及是被動的,只有一次是主動的。我們若將第5及第7節的兩次「我﹝天主﹞所行的」與五次「埃及」放在一齊,那麼我們就有下面的一個格式:
埃及─我所行的-埃及 甲-乙-甲
埃及 甲
埃及-我所行的-埃及 甲-乙-甲
A-B-A|A|A|-B-A
這一格式非出自偶然,可用兩個理由來證明。一,在這七個行動中只有一個是人的行動,即埃及人的行動,而它所佔的是中心位置。二,在這行動的前後都是天主的行動,這六個行動是用「首尾呼應」法 ﹝inclusio﹞有秩序地前後排列起來的。


另一個暗示這一部分裡所有的「天主的行動」。如果我們按照上面所說的,把第5節的,「我派遣了梅瑟和亞郎」不算在內,那麼這裡天主的行動共有七個,就是「我打擊了」,「我所行的」,「我領出你們」﹝以上皆在第5 節﹞,「我領出你們的袓先」﹝6節﹞,「祂放了煙幕」,「祂使海水合攏」,「我所行的」﹝以上皆在第7節﹞。這七個行動中四個是反對埃及的﹝甲﹞,三個是幫助以色列民族的﹝乙﹞,用格式排出就是:
甲-甲-乙=乙=乙-甲-甲
A-A-B|B|-A-A


由這格式可以看出,最重要的行動 ﹝「我由埃及領出你們的袓先」﹞以中心位置表達出來,因為出埃及這回事正是這一部分的主題。
第8-12節
以後我領你們到約旦河來,阿摩黎人的地區。
他們攻擊你們,
但是我將他交於你們手中,
你們便佔了他們的土地,
而我由你們前消滅了他們。
那時有摩阿布王,漆頗爾的兒子巴辣克起來,
要攻打以色列。
他派人叫來貝爾的兒子彼肋罕,
為詛咒你們;
但是我不願聽從彼肋罕
而他不得不祝福你們,
這樣,我將你們從他的手中救出。
此後你們渡過約旦河,來到耶黎曷,
耶黎曷的居民攻打你們,﹝他們是﹞阿摩黎人,培黎齊人,迦南人,赫特人,基爾戛熹人,希威人和耶步息人。
但是我將他們都交於你們手中。
我在你們前面遣發黃蜂﹝或恐懼﹞,牠從你們面前驅散了他們,即兩個﹝或十二個﹞阿摩黎國王。


沒有用你的刀槍或弓箭!
這幾節聖經所敘述的是以民為佔領聖地所經歷的戰爭,是以民救援史的第三部分,敘述的方式也分三幕進行,前兩幕在約旦河之東,即與阿黎人之戰,以及巴辣克的攻勢﹝8-10節﹞,第三幕在約旦河之西的耶黎曷﹝11-12﹞。


-我領你們到約旦河東,阿摩黎人的地區…見戶廿,21-35。這裡各種行動排列的次序多少有點造作,目的是要把天主在救援史裡的主要位置襯托出來。先是天主的行動﹝我領你們﹞,後來是敵人的行動﹝阿摩黎人攻擊你們﹞,又是天主的行動﹝我將他們交於你們手中﹞,後來是以民的行動﹝你們佔領﹞,末了仍是天主行動﹝我消滅了他們﹞。這一切無非是要說,是天主領導以民,是祂使阿摩黎人的敵意無以得逞,是祂消滅了一切的敵人;以民所做的僅是佔領天主給他們預備好了的地方。在這些戰爭中,以民已經開始佔領一部分聖地,比方約旦河之東的以色列支派就是在這個時期定居的。


-那時…巴辣克起來…關於巴辣克攻打以色列的事在戶籍紀﹝廿二章﹞及申命紀裡﹝廿三,4-5﹞都沒有什麼記載。按照民十一,25來看,他並沒有敢出來與以色列交鋒。因此這裡如果說巴辣克曾攻打以色列,這個消息應該來自一個獨立的歷史資料。但這節經句不必懂成實有的戰爭,它要說的可能是巴辣克曾有意用武力阻止以色列人過境,但事實上並沒有動武。


-他派人叫來彼肋罕:這回事在戶廿二-廿四描述的非常詳細。這裡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巫術好似比軍隊更有效力,但是要想與天主作對,還是無能為力。這裡,敵人的行動接二連三地向以民展開﹝起來,攻打,派遣,叫來,詛咒﹞,但天主一干預﹝我不願聽從﹞,那些行動便都化為泡影。關於這一段的結構,我們在下面還要仔細講。


-你們渡過約旦河,來到耶黎曷。見蘇一至四章﹝特別是第四章﹞。渡過約旦河,出埃及的大事便告一段落﹝蘇五,2-9﹞而以民的得救史便也抵達了終點。要想佔領全部聖地自然還需要很多時間和力氣,但以民目前立足的地方,確實已是天主所許的褔地!


-耶黎曷的居民攻打你們。在蘇六章裡,並沒有提耶黎曷居民攻打以色列的事。此處既然提及,自然有其歷史的根據和重要性。原來書本作者在第六章所寫的不是歷史,而是要把攻克耶黎曷這回事描寫成一種近乎禮儀的行動。


-阿摩黎人…培黎齊人…見蘇三,10;申七-1。在這裡數點以色列到達以前的巴勒斯坦居民,許多學者認為是次要的並附加的,與前文所說不吻合,因為耶黎曷居民一定不會是阿摩黎人,培黎齊人等等,所以這一段大概應該視為附註。話雖如此,假定真有這樣一個加註的人,他並未懂錯或誤解原作者本意,因為原作者果然是用一個攻耶克黎曷的例子來包括佔領聖地的全部歷史。
-但是我將他們交於你們手中。這裡﹝第11節﹞也如第8節一樣,敵人的敗北歸功於天主。
─我在你們前面遣發黃蜂﹝或恐懼﹞。關於這個希伯來字Sir,ah,學者們的意見不一致。有的把它懂成一種野蜂,並且按照這個字面意義解釋;有的以為這個字果然是野蜂的意思,但這裡應該懂成象徵的意義;最後還有人認為這個字有恐懼,戰爭的惶恐的意思。聖奧斯定解釋這個經句的時候,採取了上述第二種意義,他說:「這些野蜂﹝vespae istae﹞也許應該懂作恐懼的針刺,上述各民族因了這種恐懼,不得不向以色列子民讓步」(ML34,630)。


-兩個阿摩黎王。很多人把這句話由此處剔除,或放在第8節一個適宜的地方。又有人稍加修改而有「十二個阿摩黎王」,如同七十二賢士的希臘文譯本一樣。這最後一種念法比較可靠,它和近處的脈絡及遠處的脈絡都很相投。近處的脈絡是耶黎曷之戰。為避免讀者發生一種錯覺,以為佔領聖地,只耶黎曷一戰就告完成,這裡添寫十二個阿摩黎王的戰爭是很合適的﹝如果我們按上文所說的,以為第11節所列的七個民族並非耶黎曷居民,而是後人加進的附註的話,那麼這層理由更加有力﹞。遠處的脈絡是本章的15及18節,那裡都一再提及阿摩黎人及阿摩黎人的神。


-沒有用你的刀槍或弓箭!也有不少人以為這句話是附註,但他們的理由並不充足。也許這種說法來自古老的傳統,並已達到成語的狀態,但不可因此結論說它是後添的附註。這句話所表達的意思則滲透了整編的敘述,那就是在救恩的獲得上以民作不出什麼事,一切勝利都應歸功於天主。


這最後兩節﹝即11-12節﹞裡的行動分配也非常和諧:以民有兩個行動﹝渡約旦河,到達耶黎曷﹞,敵人有一個行動﹝耶黎曷居民攻打﹞,天主有兩個行動﹝我交付,我派遣﹞。

關於這個訓話的第三部分﹝8-12節﹞,特別關於它的結構,還有幾件值得注意的事:就像在訓話的第二部分埃及是主題,在這第三部分的主題是戰爭o第三部分的三幕劇,每一幕都提到戰爭﹝8節阿摩黎人攻打,9節巴辣克起來攻打,11節耶黎曷居民攻打﹞。將這三次直接戰爭的行動與其他備戰或與戰爭有關的行動加起來,那麼以色列的敵人共有七個行動:他們攻打-﹝巴辣克﹞起來-要攻打-差遣-召叫-為詛咒-他們攻打。首尾兩個攻打是直接的作戰行為,把整個以色列為攻佔聖地的戰爭史囊括在裡面。中間的一個攻打﹝巴辣克﹞是在一個副句裡。


天主的行動也有七個:我領你們-我交付他們-我毀滅他們(以上皆在第8節)-我不願聽從-我救了你們﹝以上在第10節﹞-我交付他們﹝11節﹞-我遣發恐懼﹝12節﹞o天主這些行動的佈置法,以及它們對以民敵方行動的針鋒相對是顯而易見的。天主的七個行動中,「我不願聽從」佔著中心位置,這也有它的意義。那就是天主能使人的一切想法作法徒勞無功,祂使臨於以色列頭上的詛咒變成祝福﹝9-10節﹞。此外,這個分為三幕的戰爭史,每一幕都用天主的一個行動來束:我毀滅了阿摩黎人,我從巴辣克手中救了你們,我遣發恐懼,驅散了你們的一切敵人。如此,這一部分是戰爭史,和第一部分的族長史,及第二部分的出埃及史,結局正是相反。前兩部分都是以人的行動收場:雅各伯下到埃及,以色列子民長期居留曠野。這兩個行動如果不是與天主的計劃亙相逕庭,至少是在天主的救恩之外。第三部分卻是以天主的行動為收場,藉以表示天主是在一步一步地實現祂的許諾。


第13節
你們末曾勞作的土地,我給了你們,
不是你們建築的城,你們住在裡面;
你們享用著不是你們種植的葡萄園和橄欖園。


這一節經句結束整個歷史。無論是在編寫一方面,或在事實本身一方面,這一個結束都是完滿無缺的。


-我給了你們土地。經過這樣一個長期的間斷,經過無數的艱難和危險,最後「雅各伯和他的兒子們」〈4節〉終於得到由天主的許諾所應得的一分。救恩史終於達到它所應該達到的目的地。


-土地…城池…葡萄園橄欖園。有人認為這些名詞或數法是由申命紀裡轉來的,因為在申六,10-11節裡確實有很相似的說法。但是兩個地方相似,不一定就應該彼此相依賴。以我們這個具體的地方來說,所列舉的這些「不動產」是一國一地最普通的物資,在聖經以外的古文件裡也不難找到這類名單,所以這裡與申六-10-11相同,不必是從那裡抄襲過來的。


-你們的未曾勞作…未曾建築…未曾種植的…作者特意要舉揚天主白賜的恩惠。以民佔領聖地的唯一權利或資格,就是天主慷慨的、白給的賜與。


-你們居住:享用。以民得救的歷史因著這一事實而告完成:他們已全然佔領了聖地,安然住在那裡,泰然地享受這塊土地所有的一切。希伯來文「享用」是「吃」,且是一個分詞﹝Participle﹞。這一方面是指以民已完全佔領聖地﹝分詞有永恆或無間斷的意思﹞,另一方面也出於整個歷史序言結構的需要,這由下面所講的可以看出。


我們如果觀察整個歷史序言的三部分是怎樣布置的,那麼我們天不難發現作者的構想大體如下:在第一部分裡﹝3-4節﹞他佈置天主的六個行動,再加上一個「人的行動」,這行動是在救恩的路線之外。在第二部分裡﹝5-7節﹞他佈置天主的七個行動,再加入一個「人的行動」,這一行動也是在救恩的路線之外。最後在第三部分裡﹝8-12﹞,他也佈置了天主的七個行動,這些行動完成後,他才用一句話作總結,這句話就是我「給了他你們土地」﹝13節﹞,天主的這個最後行動把在第4節中斷的救援史又連貫起來,使之到達終點。


以民的行動一共有九個:.即「下到埃及」﹝4節﹞,「到達海濱」﹝6第﹞,「向主呼號」,「親眼看到」,「逗留曠野」﹝以上皆在7節﹞,「佔領土地」﹝8節﹞,「渡過約旦」,「來到耶黎曷」﹝以上在11節﹞,「你們居住」﹝13節﹞。最後還有一個行動「享用」,但它是用分詞說出的:「享用著」或「吃著」,因此不該和其他九個有定時的動詞列在一齊。在以上九個行動中,有兩個是在天主救援計劃的路線之外,那就是「下到埃及」﹝4節﹞和「逗留曠野」﹝7節﹞。其餘的七個行動都在救恩的路線之內,而其中第四個行動「你們佔領」及第七個行動「你們居住」是指天主許諾的實現。最初佔領的地還不定整,因為那只是約旦河之東的地,末了居住的地便是整個聖地了,以民已佔據全地。


14至24節敘述若蘇厄與人民之間的對話,討論事奉天主的大事。我們以前已經說過,這一部分有很多盟約的成分。只不過這些成分佈置的比較自由,以致有時不易發現全部盟約格式。


這個對話共分四步:先是若蘇厄建議,請大家事奉天主,擯棄異神,然後提出事奉天主的困難;再後是人民願自己作證,要事奉上主;末了他們擯棄異神。
第14節:
那麼現在你們應該敬畏雅威,完美忠實地事奉衪。袪除你們列袓在大河那邊和在埃及所事奉的神,你們要事奉雅威。
這節聖經置於整個對話之首,猶如一個導言。在盟約格式裡,相當於普遍性的條款。普遍性條款的兩方面這裡都明明說出:積極方面,事奉雅威;消極方面,擯棄異神。


-那麼現在。這種說法並不是指時間的順序,而是指邏輯的連繫。講完歷史序言裡的種種事實,如今達到這樣的結論;救援的歷史給天主建立一種權利,要以民事奉衪。這一點與臣服盟約相同。


-你們應該敬畏雅威,完美忠實地事奉祂。講過天主為人民所行的種種奇蹟後,人民自然要生出一種敬畏之心﹝見出十四,31;蘇四,24;撒上十二,8﹞。這種敬畏必須在禮儀中表現出來,因為天主是為了人民的好處行了那些奇蹟。﹝見申六,13,撒上十二,24﹞「完美真實」是希伯來文裡的一種重名法﹝hendiadys﹞,用兩個名詞代替一個名詞及一個形容詞﹝如death and honor=honorable death﹞來說明事奉天主所應有的成全境界,就是以完全的忠實,以赤膽忠心事奉上主,終生不渝。


-祛除你們列祖:所事奉的神。這是普遍性條款內消極的一面。要事奉上主,不可不擯棄其他的神,因為雅威要做以色列民族唯一的主宰,衪也不得不如此。這裡所提到的列祖正和第2節所說的前後相呼應。至於提到埃及,似乎沒有多少根據,所以有人以為這是後添的附註
-你們要事奉雅威。這一重複不但要高舉普通性條款內的積極方面,並且為這一部分﹝14-24節﹞的結構也有其作用,下面我們將加以分析。
15-18節是進行對談的第一步;議決事奉雅威。若蘇厄先讓人民自由抉擇﹝15節﹞,人民答覆說,願選雅威作他們的主﹝16-18﹞ 。
第15節::
如你們不樂意事奉雅威﹝如果你們眼中認為惡事﹞,
你們今天為自己選擇你們所要事奉的,
或是你們以列袓在大河那邊所事奉的神,
或是你們所住之地阿摩黎人的神。
至於我和我的家族要事奉雅威。


—如果你們不樂意…人民應該知道事奉天主的種種困難,因此必須自由地選擇這條路。下面我們還要論到這一選擇的重要性。


—今天你們為自己選擇…這一挑選的範圍可以說包括整個以色列直至目前的歷史,由亞巴郎蒙召前,列祖住留美索不達米亞的時期,直至目前天主許諾的終點,即安居於巴勒斯坦。關於阿摩黎人已在上面12節裡討論過。


—至於我和我的家族…若蘇厄不僅是盟約的中人,以天主的名義說話;他自己也參與這個盟約。


第16—18節是人民的答覆,共有三個成分:以發誓的方式短短說出他們的抉擇(16節)略略陳述他們所以要事奉雅威的理由,把他們得救的歷史簡短地予以重述(17—18a節);人民向天主誓忠(18b節)。


—我們決不離棄雅威,事奉異神。普遍性條款中的消極與積極兩方面又在這裡明白地提出。希伯來文的一字給這句話加上發誓的色彩和力量。「決不離棄雅威」這句話表示人民已深知自己與天主之間的親密關係,或者因為已在從前與天主建立過盟約, 或者因為天主所行的奇蹟證明雅威確是以民的天主。


—因為雅威我們的天主驅逐了所有的異族和住在這地方的阿摩黎人。人民承認天主的救援作為,並以之為事奉天主的根據。這個救援史不是從族長們開始,而是從出埃及開始;其所經過的路程和在歷史序言裡所陳述的一樣,即出埃及(5—6節),奇跡(7節︰你們親眼見過…),曠野漂泊(7節),穿越敵人的國境(8—12節),佔領聖地(13節)。在16—18這幾節聖經裡,有些字句不十分可靠,如18的「驅逐所有的異族」這一句就是其中之一,但這些都是細節,不改變人民所作答覆的內容。


—我們也要事奉雅威,因為祂是我們的天主。這兩句話的重點在於「我們也要」這四個字(希伯來文也是四個音節),這就是說,不僅若蘇厄和他的家族,而是整個以色列民族都要事奉雅威。人民在略述他們得救的歷史以後,承認天主的主權,而他們所用的方式大體也和弁言裡(2節)所提的天主徽號相同。


第19—21節(第二步︰事奉天主的困難)︰
於是若蘇厄對人民說︰
「你們將不會事奉雅威,
因為祂是至聖的天主,
祂是嫉妒的天主,
祂將不放鬆你們的越規和罪過;
如果你們離棄雅威,並事奉外邦的神,
祂將轉身而去,並將苦待你們,
祂在苦待你們之後,將要毀滅你們」。
人民卻對若蘇厄說:
「不!我們要事奉雅威」。


以上是對談的第二步,指出事奉天主的困難。西方學者有人以為這裡有矛盾,如果人民不能好好事奉天主,為何又要立事奉天主的約呢?但這些學者沒有注意到這幾節聖經裡所含的一個重要的盟約成分,即祝福與詛咒。此外,這種矛盾,如果有的話,是很明顯的,無論是原作者,或加註的人不會看不到。他們所以還是把這些話寫在這裡,是要我們不必死板地去懂若蘇厄所說的話。


—你們將不會事奉雅威。這句話不可按字面刻板地去懂,而應把它看做一種誇張的說法,它的功用是指明事奉天主的困難。這些困難若蘇厄在下面指出三個。


—天主是聖的。這是第一個困難或理由︰天主是崇高的,祂超出一切世物之上,特別與罪惡水火不相容。要事奉天主,就應該隔離一切使天主不喜歡的事。這裡已隱約說出天主的不容納罪惡(參閱肋十一,44,45;十九,2),下面在第三個困難或理由裡,還要更清楚地說明這點。


—天主是嫉妒的。這是服事天主的第二個困難或理由。所謂「嫉妒」是舊約裡一種相當普遍的說法,它指喜、怒、愛、憎、嫉妒、不屑、競爭、苦惱等強烈的情緒而言。這一說法在此所顯然指出的是天主愛民之深,關懷之切;人民一方面也該以深切的愛情來回報。隱約中它也指出,如果人民不忠不信,必將咎由自取。
—祂將不放鬆。這是第三個理由,明白說出上面已隱約提到的懲罰。在出谷紀卅二,30—35 及卅四,5—9裡,我們有若蘇厄所提的懲罰的例子,那裡天主不願向違法者施展仁慈。
—如果你們離棄雅威…如今明白指出上面所說,天主所不願寬恕的罪,那無非是在消極與積極的兩方面背棄所立的盟約:事奉天主,擯棄異神。


—祂將轉身而去,並將苦待你們…天主將不再加恩於祂的人民,祂要把祝福變成詛咒及人民的喪亡。M.Noth 及其他學者認為這一預言是在事情發生後才說出的(prophetia ex eventu)。因此他們主張第20節及前後兩節(即19、21節)是在耶路撒冷毀滅以後才加入的。但這種主張沒有多大根據,原來這一類的詛咒及恐嚇,即便在聖經以外的盟約裡也是數見不鮮的。


此外若蘇厄所舉的三個困難或理由,與以民歷史的三部分非常投合。因為天主是聖的,所以祂給自己選擇了一個與異族隔絕的民族,專門來事奉祂(見亞巴郎的被選︰本章3節及創十二,1)。因為天主是嫉妒的,所以祂救以民脫離埃及,同時還毀滅了埃及(見5—7節及出三;十四;十五,6—13)。最後第三個理由不能不使人想起第9—10節內彼肋罕的歷史。在那裡天主把即將臨頭的詛咒轉為祝福;在這裡(第20節),以往的祝福郤因人民的罪惡變成了詛咒及毀滅。


—人民卻對若蘇厄說…人民的答覆很短,但很有力,並充滿了熱情:不!這個「不」字不是否認天主的至聖,或天主對人民的熱愛,也不否認假使他們對天主不忠,將會受罰;而是否認自己為若蘇厄所舉的理由及恐嚇所說服,而去事奉其他的神。「不」字以後,希伯來文Ki字有反句及解釋句的雙重意義:我們不事奉異神,相反(因為),我們只要事奉雅威。
第22節(第三步):
若蘇厄又對人民說:
「你們應該對自己作證,
你們確為自己選擇了雅威,好事奉祂!」
他們說:「我們作證」。
人民既已堅決選定雅威,如今只須他們為這一選擇作證,一切便告完成。在聖經以外的那些盟約中,這裡是呼神為證,這在與雅威訂立的盟約中自然不可能。於是人民給自己作證。在申卅,19裡也有類似的作證法。在那以前(申卅,15—18)梅瑟將生死禍福陳明,當做守法或違法的祝福或詛咒,這證明本處19—20節含有盟約的祝福和詛咒這一解釋是正確的。
第23—24節(第四步):
「那麼現在,
你們要除掉你們中間的異國之神,
傾心歸向雅威以色列的天主」。
人民對若蘇厄說:
「我們要事奉雅威我們的天主,
我們要聽從祂的聲音」。


這是若蘇厄與人民對談的最後一步,藉以斷然決然地擯棄一切外邦之神。普遍性條款的消極一面至此乃到達了頂點。


—那麼現在。這幾個字說明與上面所選擇的邏輯上的連繫,意思和14節所說的相同。


—你們中間的異神,將你們的心傾向雅威。這兩句話暗示,異神僅能藉它們的偶像、在人民間有一種外在的存在,相反,雅威是住在人們的心裡,因此人該傾心歸向雅威。希伯來文因了諧音,這一點顯得格外清楚:
beqirbekem(=在你們中間) —lebabkem(=你們的心)。


—傾向雅威以色列的天主。在第2節我們有「雅威以色列的天主這樣說」。若蘇厄用天主這一稱呼開始了他的訓話,如今再用同樣的稱呼結束他的言論,這就是首尾呼應法(inclusio)。


—人民對若蘇厄說…人民的這一答覆是第三次聲明自己要向天主效忠(第一次在16節,第二次在21節),並藉此堅持自己所作的選擇。希伯來原文字句的次序把重點放在「雅威」及「祂的聲音」上:「雅威我們的天主,我們要事奉;祂的聲音,我們要聽從」。稱雅威為我們的天主是承認祂為盟主,即盟約的天主(如同在18節一樣)。人民許下要聽從祂的聲音,是說要完全遵守天主的誡命。這句話也許指盟約格式裡所說的詳盡的條款而言(見下第25節)。


若蘇厄與人民對話這一部分的結構能幫助我們更進一步的了解作者所願強調的事。這裡我們可以舉出兩個事實作根據。第一,是「事奉」這一詞在這一部分的應用,由14至24節共用了十四次,即兩個七次。14節:你們應該事奉祂…列祖所事奉的異神…你們該事奉雅威;15節:事奉雅威…所事奉的…列祖所事奉的神…我們要事奉雅威;16節:為事奉異神;18節:我們也要事奉雅威;19節:不會事奉雅威;20節:你們將事奉異神;21節我們要事奉雅威;22節:好事奉祂;24節:雅威,我們的天主,我們要事奉。第一串七次是以若蘇厄的聲明為結束:「至於我和我的家族要事奉雅威」,而第二串七次則以人民的聲明為收場:「雅威,我們的天主,我們要事奉」,這是以色列人民第三次隆重地認定自己依附天主的決心。作者編排的技巧明顯是要把這兩個聲明的重要性加以強調。


另一個結構上的成分,是在若蘇厄與人民交談間,動詞「說」的分配。在第2節若蘇厄說—這是交談的開始;16節:人民回答說;19節:若蘇厄說;21節:人民說;22節:若蘇厄說…人民說;24節:人民說。我們若用「甲」代表若蘇厄,用「乙」代表人民,便能排出下面的格式:
甲—乙—甲=乙=甲—乙—乙
A—B—A|B|A—B—B
這裡「說」這個動詞也一共用了七次,且能證明作者故意要保存這個「七」的數目,因為在第23節本來開始應該有一句「若蘇厄說」,他卻沒有放進這一句,免得「說」字會變成八個。在這七次「說」中佔中心位置的是人民簡短而堅決的答覆:「不!我們要事奉雅威」,可見這句話的重要性是作者所要強調的。


第25—27節
當天若蘇厄為人民立了約,
在協根給他定下了誡命和規律。
若蘇厄並將這些話寫在天主的法律書上,
又取來一塊大石頭,把它立在雅威聖所內的橡樹下面。
於是若蘇厄對全體民眾說:
「看,這塊石頭將對我們作證,因為它聽見了雅威向我們所說的一切話;
它又將對你們作證,免得你們否認你們的天主」。
這三節聖經描寫結束盟約的禮儀。若蘇厄在這裡做了三件事:為人民立約(25節),寫下文件(26節),立石碑為證(26—27節)。


—當天若蘇厄為人民立了約。雖然沒有明白描寫,這裡卻暗示一種訂立盟約的禮儀,比方宰殺一頭牛或羊。希伯來文置於「人民」前的前置詞(particle)le表示這個盟約是建立在天主及以色列民族之間,若蘇厄在這裡是二者之間的中人。


—給他定下誡命和規律。「誡命和規律」這兩個字在希伯來文都是單數,但有集體名詞的意義,能指一部法律書而言。第二個字「規律」是指由民間的風俗習慣而產生的法律。這整個句子很可能是指盟約格式中的具體或詳盡的條款。


—在協根。這和第一節所指的地點相銜接。這種首尾呼應法的結構,證明這一大段是一個文學單位。


—若蘇厄並將這些話寫在天主的法律書上。我們在上文說過,記載著盟約各種成分的書寫文件,為盟約的效力是絕不可缺的。


—又取來一塊大右頭…為紀念一件重大的事而樹立石碑或石柱,是以色列民族文化圈內的各民族所有的一個古老而普遍的習俗。有人以為在這塊石碑上刻著約文,這是一個可採取的意見,並與下面所說的更相投合。


—把它立在雅威聖所內的橡樹下面。在盟約格式裡,我們說過,有將盟約文件存放在神殿內的這回事。


—於是若蘇厄…說︰「這塊石頭將給我們作證」。石頭能為訂立過的盟約作證,是因為人一看見這石頭,便會想起所立的約。如果石頭刻著約文—如上文所說,那麼這種喚起人的回憶的功用自然更大,見申卅一24,—26。有雙重見證,即22 節的人民及此處的石頭,並沒什麼稀奇,在聖經以外的盟約裡也有這種例子。比方在斯菲肋石柱上的阿拉姆約文,便是以石柱及眾神同時為見證。


—因為它聽見了…將石頭看成生物,在腓尼基人中也是數見不鮮的。
第28節︰此後若蘇厄打發人民各人回到本地。


典禮完畢,若蘇厄打發人民回去,打發的方式是在聖戰裡所習用的(見撒上四,10;撒下十八,17;廿,1),就像本章一節裡的聚集一詞是軍事用語一樣。那個時代的聖戰,至少在人民的意識裡,是充滿了禮儀的意義的(v. Rad)。因此作者在這一章的首尾用聖戰的詞彙來表達召集民眾,及打發民眾回去這兩件事,無非是要指出協根會議有很濃厚的禮儀色彩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