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神學論集
(1970)p521-524
   

以堅決的意志與愛

 

發動一九七○年的牧靈講習會

 

宗徒們宣傳福音回來,「耶穌帶他們私自退往一座名叫貝特賽達的城去」(路 9 : 10)。在那裡他們一同祈禱,檢討他們的傳教經驗,並接受耶穌的訓誨。我們也和宗徒一樣,從牧靈工作中返到這裡來,同耶穌住一個時期,同祂一起祈禱,檢討我們的傳教經驗,並跟祂學習。但是跟耶穌隱退本身不是一個目的,耶穌仍舊歡迎聽眾,雖然宗徒們曾提醒祂,請祂遣散他們(路9:11)。我們也不可把講習會本身看作目的。

我們的生活——我們的祈禱,討論,學習包括在內——都導向一個目標,就是在中國人民當中建立基督的教會,我們的講習會應以此為目的。如果,我們以為這段時間是脫離傳教工作,或是純為增進個人的宗教知識或意識,就犯了嚴重的錯誤。我們在這一段時間內從事研究,討論,是為給我們將來的工作做準備。

一九六三年一月十日比利時布魯日教區史彌特主教(Emile De Smedt of Bruges),給他的神父寫信道:「我們一祝聖為主教或司鐸,就和教宗、全體主教和今日世界所有的神父一同與最高的及唯一的司祭耶穌基督聯合一致,是祂願意全體人類都得救,都認識真理。」

所有宗徒的繼承人,藉主教團的力量,都分享教會對整個人類大家庭應負的責任。可是這同一的團體力量也間接地延及同主教服務的每一位神父。

梵蒂岡大公會議以後,主教團的意義發展到另一觀點,就是所有修士修女,既然分擔主教的訓導職務,也間接的分擔這偉大的傳教責任。

所以,我們的傳教工作是集體的或團體的工作。所有中國神父與修會會士均隸屬於主教,並接受他指定的傳教工作,而成為這團體的一份子;而外籍的神父和修會會士因為從宣佈福音部領受了委託,並為當地教區首長所接受,也成為這個團體的一份子。那麼,在每一個教區都有一個團體,這團體在全國主教團領導下互相聯合起來。

為此,我們當中誰也不能否認他是全國使徒大團體的一份子。在這團體內每一位都有權利和重大的義務,共同負擔向中國人民傳教的責任。

我們的會議是在主教團贊許之下召開的,由各教區各傳教單位的人員參加,這明白表示,我們這有活力的傳教團體聯合祈禱,共同計劃,都是為達到一個目的,就是努力使我們自己和我們的團體日趨聖善,使我們的工作因天主的助佑,結豐富的果實。

我們既然承認對這個傳教團體和中國人民的責任,我們每一個人就應該決心接受這責任,就應該採取符合這責任的行動。

這次集曾的演講和討論是為幫助我們確定我們個別的貴任,就是因我們決心為中國教會和被召進入教會的人民服務所產生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所涉及的是個人的,地方的。及國家的各平面。(當然也涉及世界的平面:但在這次集會內,因無時間分析這些責任,而不加以注意。)

講習會的決議是協助我們認識我們的責任,並針對這些責任而採取行動。因為我們工作的性質是團體性的,因此有的成員——我們就要看到——有權利與義務擬定決議去協助其他成員,以滿全他們的傳教任務。

誰願意對中國教會的宗徒事業有所貢獻,就必須做一些個人的決策。雖然我們不必在此把決策的範圍一一說出,但是我們可以舉個例子說明:在宗徒團體內工作的各份子,應該對他們個人的祈禱,研究和生活方式有所決策。這些決策不但是有效和重要的,而且它們是教會這個使徒團體在生活和工作上的基本要求。甚至我們可以說:如果誰沒有做適合他宗徒工作的祈禱,沒有研究神學、文化和語言等,或者誰缺乏愛德,沒有追求真理的精神或沒有神貧精神,以致給他人立惡表,那麼整個團體的工作將感到有所缺失或受到損傷。

當大家在聖寵的助佑下,決定成為宗徒事業得心應手的工具時,將體會到自己無法單獨工作,而應該更多參與教區、社會團或是宗徒事業集團體的工作和計劃。我們也無意在此把這些決策的可能性一一說明,而只願舉幾個例子。例如:我們可以決定在這個地區內做某一個確定的工作;我們也可以決定要求地方或教區的委員會,給與我們某些確定的協助;我們也可以決定做這種要求的方式,以及在我們中間分工合作,並設法查考這些決策是否可以實行。

因為在某些事務上,個人或是地方的團體無能為力。那麼,我們應該把決策提交給全國性的組織,以求解決。

例如,我們的決議是滿全我們對主教團及所屬各委員會的責任,那麼我們也有權決議對這些委員會提出建議和請願。

每一個參加講習會的人都有權力和責任,共同準備決議案並投票表決。但是這項工作最基本的一步是在同一宗徒工作的小組內完成。當每一個小組做好了初步的決議後,由小組輔助員用一種撮要的方式提交全體大會。主教團及修會會長聯合會的成員們也要針對這些決議作個人的反省。

每一個宗徒工作的團體,在決議通過和接受之後,就要負起在這一件工作上分配責任和具體實行的責任。

決議委員會應從各工作團體所通過決議的內容和要旨中,準備共同的決議案,並提交講習會全體。

因此,從講習會中應該產生兩種決議:一種是針對某一個宗徒事業特別的目標和問題,另一種是對整個中國教會有一般性意義決議。

這些決議的本身並沒有法律的力量。使我們實現這些決議案的力量,是我們自己對宗徒事業,和對其他的人以及對中國人民的責任感。這完全要看每個人或者每個團體,如何按己所能去實現,並按照決議案中的計劃和結構,去努力地完成。

我們將在主教團的贊助和指導下,盡力預備各種決議案。如果我們的決議案真是來自我們對宗徒事業真誠的關懷,並且對每一個實施的步驟,清楚的指出和擬定;我想可以合理的假定,凡與會人員自己所不能夠實現的,主教團會促其完成。

在與耶穌隱退了一個短時間以後,宗徒們立刻成為增餅而養活飢餓民眾的工具。我們所馨香祝禱的是:在牧靈會中團聚幾天之後;我們將懷著堅決的愛心回去,以天主的生命來養活民眾,因為我們已把我們自己的生命為他們而奉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