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與

 

劉志明

 

神學論集 第期 一九七月 42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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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在天主教會中,常被尊爲最高的品位,得此鐸位後,在教會中便能得治理教會,判斷和處罰的權力,同時,還能以基督的身份舉行彌撒聖祭。可是歷史的事實告訴我們,只有受過聖洗的男人,才能領此聖品。教會法第九六八條、第一項亦規定:「只有受過聖洗的男人,才得有效地領受聖品」。因此,尤其在男女平等的今天,很多問題便産生了:因爲人類雖有男女兩性之別,但由其本性方面看,卻無差異;女人的權利亦不因性別之分而少於男人,而且以往很多保留於男人的工作,現在同樣地亦由女人去執行。女人在國家裡,在社會上,能代表自己的同胞,出席世界任何國家的組織和會議,是否她們在教會內,天主台前,也能代表天主的子民?是否女人不能晉鐸,是一條基於神律的,不可改變的法律?這些問題特別自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以來,常被人提出討論,其中包括普通信友,神職人員,神學家、法學家、天主教人士,更正教人士,比比皆是(注一)。

這些爭論中,有些是非常前進的,也有些是極爲保守的,但是這是爭論時必然的現象,其實在研究真理時;儘量表達意見,總是可喜的事。對於這個問題,首先我們應知道,在聖經中沒有任何章節直接與這問題有關;但在教會的傳統裡,反對的論調卻在皆是。不過在研究教父和神學家們的思想時,我們不要忘記他們所受時代思想的感染,尤其亞利斯多德藉聖多瑪斯的筆所表現的。所以我們不要因爲教會長久的傅統,便下結論而認爲禁止女人晉鐸,不應再提出討論。事實上,除了神律某些規定外,其餘大多數傳統的定律,均可因時代的變遷而重新考慮。不過是否現代婦女的解放運動,婦女的尊嚴和能力深深爲人瞭解,能給與這問題一個解決?下面我們將加以討論。

 

向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請求

第二屆梵蒂岡大公會議期間,曾有很多婦女向大公會議提出請求:例如,聖若安國際聯會St. Joans Internatioal Alliance請求大會修正法典中的第九三條,第九八條,第五O六條,第七O九條,第八一三條,第九六八條,第一零六七條,第一二六二條,第一三二七條,第一三八O條,第一九七九條,第二OO四條,並且請求任命有資格的婦女,爲大會的顧問(注二)。另一項請求由一位名叫若瑟德蘭蒙克Josefa Teresa Munc女土提出要求修正:即法典第九六八條、第一項「只有受過聖洗的男性,才得有效地領受聖品」應改爲「只有受過聖洗的人,才得有效地領受聖品」,因爲她認爲禁止女人晉鐸,並沒有神律的根據,而且在古法並沒有「男人」這字。她引述額我略法令全集論及未受洗的司鐸一章證明(c, 1, X, De Presbytero non baptzaton, III, 43)『如未受過洗的被授與神品,則此人並不接受神品神印』(“Si non baptizatus ordinatur, ordinis characterem non recipit”)(注三)在另一以「婦女與大公會議希望與等待」(Frau und Konzil-Hoffnung und Erwartung)爲題的請求中,吉桃海芝敏女士Gertrud Heinzelmann認爲,拒絕女性晉鐸的法律是受聖多瑪斯學說的影響,因爲聖多瑪斯的學說在教會中被尊爲教會官方的正式理論(注四),因此女性在這學說下,當然得不到合理的地位,她指出聖多瑪斯學說中關於女性問題,曾犯了不少的錯誤,例如:

『愛父親應超過愛母親,因爲他們猶如自然由來的本原;然而父親比母親有更超卓的本原理由:因爲父親是主動的,母親只是被動的,物質方面的。』(注五)

『由於特殊的本性,女人是一個有缺陷和偶然體,因爲在男人精液中的主動力,原要按男性而産生一個相似自己的完整個體;然而,如生下女嬰,乃是因爲母體內物質方面的不順適,或因外在的變化而造成……』(注六)

『一如聖經所說,女人必要成爲男人的助手,不過並不如有些人所說,在別的事上幫助男人,而只是在生育方面,作男人的助手,因爲在別的事上男人更爲適宜』。(注七)

『女人屬於男人,不但爲得精神上的助力,而且也爲得肉體上的扶助,因爲她的本性軟弱』。(注八)

從這些請求中,我們得知,當今婦女問題的動向,但她們並不是無理取鬧,她們也有她們所依據的理由:因爲人所領受的第一聖事,就是聖洗聖事。這聖事的效果就是聖事的神印,這神印永遠印在領受者的靈魂上,因著這神印,人便能領受其他的聖事,因爲聖洗是入教會之門。但男人和女人所領受的聖洗,都是同一的洗禮,因此他們(她們)也應同樣地有權利領受其他的聖事,因爲聖洗聖事的效果,並未因女人的性別而受限制或改變,因此爲何只有男人能領聖品,女人則否呢?

 

教會拒絕女人晉鐸的傳統基礎

一、保祿宗徒的話

幾近兩千年的歷史事實,如果沒有聖經或傳統作基礎,在教會內是不能存立的,聖經內可作爲這歷史事實的根據,主要當推保祿宗徒的話。雖然如此,但是保祿宗徒對這問題實在未制定法律;觸及此問題的,只是當他責斥某地方團體的越軌行爲時,而定下了些應遵循的規則,也就是今天我們在格前第十四章,第三十三至三十四節所讀到的一段話:『婦女在集會中應當緘默;她們不准發言。』這一段話,無可諱言的,一天比一天被人曲解,甚至有人以之爲眨責婦女的工具,但是究竟保祿宗徒的原意如何?實有商討的必要。

保祿宗徒不但在格前第十四章,第三十三至三十四節,對婦女定下了一些條,而且在格前第十一章,第八至第九節;弟前第二章,第十三節;哥,第三章、第十八節;,第五章,第二十二節亦有所規定;然而,這些規定在我們今天看,與保祿宗徒當時生活的環境和習俗極有關係,且深深受其影響。例如:保祿認爲女人祈禱時應蒙頭:『女人不蒙頭向天主祈禱相宜嗎?』格前十一十三節他並且保護此習俗,以表示女人在社會屬於男人的地位,雖然蒙頭的習俗的原始意義,至今仍未清楚,但蒙頭的表示在當時實有表示女人是那爲她蒙頭的男人的私産,蒙頭也有弱者被保護之意。

「女人若不蒙頭,就讓她剪髮罷!但若剪髮或剃頭爲女人算是恥辱,她就該蒙頭」(格前十一保祿這論證在我們今天看來,當然毫無意義,因爲我們不能瞭解蒙頭究竟有何重要的意義,但由於保祿宗徒受了斯多噶哲學的影響,便右此結論。按此學派認爲,女人按本性即有長髮,因此如把長髮剃掉,便是違反本性。無論如何,這一習俗卻活現於聖經中,猶如聖訓:『不是本性也教訓你們;男人若蓄髮,爲他就是羞辱;但是女人若蓄髮,爲她倒是光榮嗎?』格前十一十四十五保祿繼續說:「男人當然不該蒙頭,因爲他是天主的肖像和光榮,而女人卻是男人的光榮,原來不是男人出於女人,而是女人出於男人;而且男人不是爲女人造的,女人乃是爲男人造的」,最後保祿宗徒結束這問題說:「若有人想強辯,那麽他該知道,我們沒有這樣的風俗,天主的各教會也沒有。」

當然,蒙頭在當時是一個很可敬的習俗。婦女在公共場所必須蒙頭,表示端莊,否則便爲人所輕視,但這並不是不能更改的定律,正如今日男人進堂或進屋時,應脫帽的禮貌習俗,由於將來時代的改變,也可以更改。

在格前第十二章,第五節,保祿宗徒說:『但凡女人祈禱或說先知話,若蒙著頭,就是羞辱自己的頭。』從這說先知話語中,我們可知保祿已准許婦女在集會中發言。在格前第十四章,第廿六節,保祿亦說:「當你們聚會的時候,每人不論有什麽神恩,或有歌詠,或有訓誨,或有啓示,或有語言,或有解釋之恩;一切都應爲建立而行。」「倘若有說語言的,只可兩個人,或至多個人,且要輪流講話,也要有一個人解釋;如沒有解釋的人,在集會中就該緘默。」這條規定不單對男人,且亦對女性而頒定。

那麽,爲何保祿宗徒在格前第十四章,第三十四節說:「婦女在集會中應當緘默」。這確是一個難題,神學家們亦不能給與一個正確的答覆(注九)。所以一項仍在討論的問題,自然不應視爲不變的原則,和行事不變的標準。

二、基督的態度

現在我們看看究竟在四福音中,我們是否能找到拒絕婦女晉鐸的主的命令?

基督來世不是爲廢除法律,乃爲成全它。雖然如此,基督仍不受當時的習俗,或猶太傳統觀念的束縛,繼而輕視婦女。若望第八章,第三節至十一節,描述耶穌拯救了一個正在犯時被捉的婦人;在傳教生活中常有很多熱心的婦女圍繞著他,她們曾勇敢地跟隨,直至十字架旁。復活後,他首先顯現給婦女。由此可見,在信仰的行列中,和宗徒事業上,婦女亦佔有特殊的地位。雖然在主的聖心內,婦女們常佔有特殊的位置,但是在宗徒的名單上,我們卻找不到一個婦女的名字,耶穌只從男人中選出繼承者,並交給他們赦罪與獻祭的權力。

根據基督的所作所爲,於是有人認爲,既然教會的創立者基督,從未選婦女爲宗徒,從未授與她們赦罪與獻祭的權力,所以教會不能超越創立人的意願而行事。此外,有些神學家認爲,天主第二位聖子取了男人的外形降生,所以只有男人才能完全地代表基督。更有些人認爲,只有男人才適合作司鐸的工作。

 

三、教會的傳統

整個教會的傳統告訴我們:婦女不能晉鐸。不過我們並不否認,在某些分離的教會內,如敍利亞的蒙丹裂教,婦女曾獲准許執行一些屬於司鐸權限的職務:如教導,付洗,分送聖體,赦罪(注十)。哥尼迪派人把品歸於利亞,並以其名舉行彌撒聖祭,對於這些事的發生,聖愛庇方曾嚴厲地責斥:「從世界開始以來,女人從未執行過司祭職,連娃包括在內;雖然她曾犯了極重的罪過,但她仍不敢擅作司祭,她的後代女兒亦不敢如此」(注十一)。載爾都良對這問題亦曾說:『不准婦女在聖堂內說話,施教、付洗、獻祭,和一切屬於男人的職務;司祭份內的職務,更不容她們有份』(注十二)這些引述可以證明,在教會初期便有這禁條,而非來自聖多瑪斯。

教會這項禁條當然是基於基督沒有選拔婦女作宗徒的事實。在第三世紀Didascalia Apostolorum便明顯地以此作爲根據,否定了女人有施教和付洗之權(注十三)。但是可能有人會問,女六品的建立,是否爲補救拒絕女人晉鐸的另一措施?女六品是否神品聖事?這答覆對我們的問題極有關係,因爲如果女六品是聖事,則問題便複雜了。

聖保祿在羅馬書第十六章,第一節說:「我把我們的姊妹福依貝托給你們,她是耕格勒教會的女執事。」所以初期教會,確已建立起來了女六品。只不過「女執事」和當時的「寡婦」,有時會混爲一談。雖然有女執事的建立,但她們並沒受祝聖。稍後,由於女執事的權力增大,於是Constitutions Apostolorum便定下了應遵循的規則:「主教,你要爲你自己建立正義的工作者……在民衆中,那些使你喜悅的人,你要建立他爲六品,以管理日常要務。對某些家庭,如你不能遣派男六品去探望婦女的話,遣派女六品吧!因爲在很多其他的事務上,需要女六品執行,例如,在授洗禮中,當婦女走下水池的時候,她們應由女六品傅油,如沒有婦女,尤其沒有女六品,則由付洗人給她們傅油,如有婦女,尤其有女六品在場,則那些將受洗的婦女,不應爲男士們窺見。此外在行覆手禮時,你只能在她們的頭上傅油女六品傅油,男人則呼求天主聖三的聖名…所以在其他事務,你要有該事所需的女六品,特別爲探訪家庭。當你因爲女信友,而不能接近她們時,你更應有女六品,爲幫助病弱者,急需者……。」(注十四)

「女六品的職務,是在聖堂門口站崗;爲婦女們指定位置,喚醒沈睡者,伴同婦女去謁見主教或六品,並教導望教的婦女,和作其他類似的事」。(伯十五)

授女六品的禮節,與授男六品的禮節相似,即由主教覆手,和誦念經文(注十六)。在東方教會,有時也授給女六品聖帶,她們並進入聖所,恭領聖體(注十七)。不過,當時的禮節,因地而異,並不統一,例如,在埃及教會的憲章內,我們並未找到女六品的制度,他們以寡婦代替之。「如你要建立寡婦,不要祝聖她,只以唱名方式選拔她便是」(注十八),在西方教會的古代禮儀書中,如Liber ordinum MozarabicusCanon Hippolyti找不到祝聖六品的禮節。稍後,在Ordine RomanoIX只提及祝福女六品「同樣,女六品和女司祭亦進入聖堂,並在同一天祝福之」(注十九)。第九世紀的Ordo Romanus曾提及,有祝福女六品時,用相似祝聖男六品的禮節 :即除了覆手禮保留於男六品外,也授與她們聖品,並誦念禱文和呼求天主聖神。(注二十)

雖然覆手禮和呼求天主聖神,間亦在祝福女六品的禮節中添加,但神學家們總未承認這是祝聖,更不承認這是聖事,也從未把女六品列入神職人員的行列。所以Constitutiones Apostolorum規定:「女六品降福人,也不執行司鐸和男六品的職務,她們只是看守門戶,並協助領洗的婦女,以免她們難堪」(注二十一)但女六品也獲得很多特權,例如在聖堂中的位置,她們有時被列於其他小品神職人員之前;有時在男士們之後,在一切婦女之前。有時在寡婦之前,有時也被列於她們之後。總之各地教會均有不同的法律。

由於各地不同的法律,所以女六品的起源,和消滅的時間,亦各有先後,法國從未有女六品制度的存在;西班牙有一長時期亦沒有。十二世紀,在西方教會內漸漸絕跡,不過在東方教會,仍然有此制度存在。現在的Maronites教會內,仍有此制度,只是加上很多限制。

女六品的職務原爲幫助領洗中的婦女,所以當成年人領洗的數目減少,和浸水禮在西方教會中被廢止以後,女六品的制度亦日漸不被重視。在第十三世紀,西方教會已再沒有祝聖或祝福女六品的事實。因此我們得知女六品的設立,只爲當時環境的需要,她們的職務只是一項臨時性的,而非神品聖事。聖愛庇方說:『雖然女六品在教會內是一品位,但這品位的設立並不是爲執行司鐸的任務,或類似的工作,乃是當婦女領洗時,爲從旁加以協助』。(注二十二)

教會法典第九六八條、第一項規定:「只受過洗的男人方得有效地領受聖品」是目前教會拒絕婦女晉鐸的法律,根據這條法律的伸展,一切與聖品有關的職務,亦不容婦女參與。法典第八一三條、第二項規定:婦女不可輔彌撒,如在沒有男人輔彌撒時,婦女仍不能靠近祭台,只可由遠處答誦經文,法典第一二六四條、第二項規定:如會或禮儀許可,並得教區首長的准許,修女們可在聖堂或小堂內歌唱,惟她們歌唱的位置,應以民衆不能視及的地方爲限。一九五八年九月三日禮儀聖部在論聖樂和禮儀的訓令中(注二十三)對解經員亦規定婦女不能擔任此職。因爲聖部認爲,在主祭和參與禮儀的民衆之間,輔祭人員乃處於中間的位置,這些輔祭人員包括六品、五品,和其他輔助人員:神職人員,普通信友:他們無論誦讀、解釋、或歌唱,都是真正地在執行禮儀的職務!真正地在執行基督司祭的職務。最近因教廷敬禮部所公佈的彌撒總論第六條的規定,這項禁令略爲放寬,即准許婦女宣讀福音以前的聖經選讀。

 

筆者的意見

從教會歷史的傳統看來,我們對這問題的討論似乎是多餘的,但這並不是毫無益處的。因爲今天倡導婦女晉鐸的言論和事實,實在不少。人心惶惶,不知所從。尤其美洲和歐洲分離弟兄們的教會中,授品與婦女亦間有所聞,如瑞士於一九六O年便有三位婦女領受品(注二十四)。當然有不少的神學家和法律家提出強烈的反對(注二十五)。但無論如何,新的意見對大家仍是可以接受的。我們不能同意聖奧斯定,聖益博羅削,和聖依來內等的意見,認爲那些主張婦女晉鐸的人是異端人,因爲依我們看來,能解決這問題的,只能是基督的意願。這意願在聖經中怎樣表示出來,以上我們業已看到。聖保祿的話,也不能視爲解決這問題的準則,因爲在解釋他的話時,我們發現了不少的問題。由於缺乏一個絕對有力的證據,因此意見越多,真理自然便愈明。

但是教會的傳統自有其權威,幾近兩千年的歷史也不容易推翻,因此我敢說,准許婦女晉鐸是不可能的事。雖然基督沒有明顯地表示自己的意願,但在他沒有選拔婦女爲宗徒的行爲中,大家都認爲基督含義的意願,已包括在內。根據這含義的意願,和幾近兩千年的歷史把它解釋,相信其意亦已明朗。其實,我們不能不承認,婦女在現時代已得解放;在民法上,已得到平等的權利,但這影響不了教會,因爲我們認爲,司鐸品是一種權力,與人的本性沒有關係,所以並不能視爲人所有之物。司鐸品也並不屬於人因聖洗而得的權利範圍之內,因爲如屬於這範圍內,任何拒絕婦女晉鐸的理由,均無法成立。我們更能不同意那些認爲女人不能代表男性的基督的說法,因爲在今天,婦女可以完全地代表男性的總統先生,爲何她們就能不代表男性的基督。其實既是代表,就已說明代表不是所代表的本人,作代表不必考慮性別的問題。有人認爲婦女不適合作司鐸職權所作的事。他們根據創世紀記述的厄娃,而判定女人是多言的,但是這些理由並不充份,說這些話的人,實在忘記了在現在有很多醫生,律師,大法官,大使,女總理都是婦女,難道她們沒有守好她們職務上應守的秘密?其實,司鐸品是天主的項特恩,它包含天主特別的召叫,揀選,和藉祝聖禮授與給被祝聖者的權力,這一恩最後被基督提升爲聖事,我們必須承認在這鐸品內,含有一特質,這特質與國家和任何社團的不同。因爲基督的教會不僅是人的教會,還是天主的教會,所以依我們看來,司鐸品與人不可侵犯的權利無關,更不在人權的範圍內。

 

結論

在整個人類中,婦女的數目佔有一半,她們對整個世界的影響自不待言。她們天生具有母性,所以在教會中,婦女亦應隨時隨地去表現她們母性的職責。但母性的職務並不是被動的,更不是只在緘默中去服從,乃是要主動地,和那具有父性的男士們,一同努力去鞏固教會,發展教會。婦女在家庭的工作與權力,在教會中我們男士們也應承認,並准許她們去執行,她們現在正獲准開始參加教廷中樞的工作,這是天賦人權的實現,理所當然的事,並不是別人的恩惠。所以婦女在教會內,雖然不可晉鐸,但除了那些只由鐸品而來的權力以外,如獻祭和救罪權,其他的工作和很多的任務,都應該讓婦女參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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