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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期 | 神學論集 |
(1970)p8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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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關於婚姻道理的新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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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David, S.J. Nouveaux aspects de la doctrine catholique du mariage (Paris : Desclee 1967) Trad. De l'allemand par A Liefooghe, pp .160. 本書是「重新估價」(Remise en cause)叢書之一。這部叢書由B. Haring 及V. Schurr主編,其目的在介紹神學諸主要問題現況。達衛神父的這本書,重心在討論調節生育的倫理性。但為瞭解這問題的正反各方面的理由,不得不先說明婚姻聖事的各種基本觀念及它們的歷史和最近的演變。 作者首先概括地描繪出婚姻道理的新趨勢,以過去幾十年的天主教婚姻神學作襯托。他帶有幾分誇張的語氣說:「四十年前看來是確定的許多論說,今日已在動搖了;過去多人激烈地否認的論點,而今天差不多看成是明顯昭彰的了。」於是他把一九一七年頒佈,次年生效的教會法典,庇護十一世的「聖潔婚姻」通諭(1930),以及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965)(下簡稱喜樂與希望憲章)作一比較。 教會法典中有關婚姻聖事的性質最主要的兩條是1013條第一項:「婚姻之主目的為產生及教養子女;從目的為互助及療情欲。」及1081條第二項:「稱婚姻合意者,乃指雙方交付及接受為實行生育子女之適當行為之永久及專屬身權之意志行為。」 達衛神父承認教會法律的文字不能代表當時教會的婚姻神學。然而,照他看來,錯誤在當時的神學家把這兩條法律當作婚姻神學的基礎,把枯燥無味的,以權利義務為經緯的法律觀念應用到豐富的美麗的生活事實上,造成了教會人士對婚姻聖事所懷有的狹窄的、無吸引力、無生趣的神學觀。 庇護第十一世的「聖潔婚姻」通諭寫成時,正是許多反婚姻、反貞操的學說盛行猖獗的時代。教宗為了攻斥這些有害天主教婚姻神聖的種種謬論惡習,便頒發這篇通論。這個動機可由通論的導言中看出。 達衛神父稱這篇通諭是偉大的,但是他認為整篇通論的立場及語調是「自衛性的」:「它願意保衛天主教有關婚姻的觀念及習俗,而反對當時的流行病、錯誤及過分的時尚。」( 18 頁 )此外,這篇通諭,依作者達衛的批評,過於地隨從聖秋斯定的婚姻神學,幾乎只引用了聖奧斯定的論著。( 20 頁 ) 因而在婚姻行為(房事)中「只看到這這行為有的生殖能力及性欲快感,而不夠注意到這行為是在表現、在實踐配偶二人的整體的、親切的「你—我」關係。」 ( 30 頁 ) 在「喜樂與希望」憲章中教會對今日有關婚姻的各種學說及生活習尚,已不再取自衛的態度。教會設法在錯誤中找到其中包含的片面真理,在偏差中看出人心對真善美的追求。因此,在指出各種流行病及弊端之後,憲章繼續說:「雖然如此,婚姻和家庭制的力量與堅強仍然昭彰於人目前。因為今天的社會所有深廣的轉變,雖然製造不少困難,卻多次在不同方式下顯示出婚姻與家庭的真正性質。」 ( 47 號 ) 達衛神父說,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把婚姻不再看做僅是為了本身之外的目的而存在的一種制度或工具。( 78 頁 ) 婚姻比這要豐富美麗多了,「大公會議注重婚姻的整體觀,把它看成二人永久的整個生活的共融……是人民最深的活力—愛—的充實的開花結果。」( 78 頁 ) 而第一婚姻行為「是表現是實行夫妻之間愛情、體貼及親切的情感。」( 66 頁 ) 換句話說「今天教會的訓導承認婚姻、夫妻之愛、夫妻的結合不是只為了生育而存在的工具,而它們本身即有個人的、倫理的、宗教的價值。」( 67 頁 ) 當然毫無疑惑地夫妻關係及性生活,如果看成一個整體,那麼它對生育子女有著本質的關係(relation essentielle),這是「喜樂與希望」憲章內幾次明白說出的教訓。( 48, 50 號 ) 然而,照達衛神父看來,婚姻神學的主觀因素即「夫妻之間相互的親切關係以及二人之間的愛」在大公會議文獻內受到更多的重視與闡揚。( 20 頁 ) 達衛神父甚至說論到婚姻的目的及意義,清楚地明顯地是夫妻之愛在首位,也講得最詳細。( 64 頁 ) 大公會議文獻不把生育子女說是婚姻的「目的」,而是它的「冠冕」「極其卓越的成果」。 ( 69 頁 ) 歸結到調節生育的倫理性呢?他說「……婚姻首先是男女之間愛的關聯。這關聯有它獨立的價值,並不僅是因為能生育子女才有價值。」( 66 頁 )「婚姻行為不再視為個別的隔離的行為,而是整個婚姻生活必須指向生育子女,而不是每一個別的婚姻行為(房事)該直接地有此指向。」( 79 , 80 頁 ) 只要保存了整個婚姻生活對生育子女的本質關係以及婚姻行為中的人生尊嚴,就可以讓個別的婚姻行為僅直接為了增加夫妻之愛,而不直接為了生育子女。至於用什麼方法使得這婚姻行為不會生育子女是次要的問題( 83 頁) 該由夫妻二人來決定。( 87 頁 ) 在這書的最後三章已不討論婚姻的神學,而是講方法論(教會訓導權及自然法)及社會學、哲學的解釋。因此我們從略介紹這三章的內容。下面我們願對此書作一簡短的批評。 總括地說,這本書確能符合書名「天主教關於婚姻道理的新觀點。」它扼要地把梵蒂岡第二個大公會議以後的婚姻聖事神學的新注重點和新學說描述出來,且能與過去的婚姻教義加以比較,使人看出神學的歷史演變。而且頁數不多,為願意「追上時代」而工作繁重的同道是本值得一閱的書藉。 但是站在學術的眼光來看,書中有數點欠缺科學性的準確及客觀;尤其是在解釋大公會議的文獻時,有的地方主觀的見解使得作者未能平心靜氣地追究推敲「喜樂及希望」憲章的真實意義。這憲章的寫成及核准(大公會結束前日)頗有一番複雜的過程。為明瞭大公會議究竟對婚姻聖事講了什麼,沒講什麼,必須要把原有的草案,大公會議教長們的批評、建議,以及起草委員會的解釋都逐條研究。這番工作,看來作者並沒有做過。 例如,作者在幾處說過,依照「喜樂與希望」憲章,生育子女不被認為婚姻的目的,而是冠冕或卓越的成果。我們看不出作者在憲章內有何根據說生育子女不被大公會議看做婚姻的目的。在憲章第五十號說:夫妻之愛及整個家庭生活有多種目的,其中之一是生育教養子女。原文如下:「真正的夫妻之愛以及出自夫妻之愛的整個家庭生活方式,其目標就是夫妻們在不輕視婚姻其他目的的條件下,(non posthabitis ceteris matrimonii finibus)毅然地準備和造物主及教主的聖愛合作,因為他就是通過夫妻來擴展並充實自己的家庭。此外,第四十八號第一段及五十號第一段都說:「婚姻制及夫妻之愛本質上便是指向(ordinantur)生育及教養子女」。照我們看來,大公會議憲章是為一切人頒發的,因此儘量避免神學術語如「目的」一類的辭彙,而用眾人能明瞭的話說出同樣的事實。 達衛神父一而再地強調大公會議重視夫婦之愛,甚至說它佔有婚姻目的及意義的首位。這樣的說法會使人想大公會議重新立定婚姻目的價值次序(hierachy)首要目的是夫婦之愛,次要目的是生育教養子女。這種能使人誤解的語調及廉潔是本書的另一缺點。大公會議對婚姻各目的的價值次序不願討論,不願有任何決定。因為憲章的性質是牧職的,願與整個世界交談,因此一切神學術語都盡可能地避免,雖然一百九十位教長建議加上婚姻目的價值次序這樣的字句。1 誠然「喜樂與希望」憲章講述夫妻之愛頗為詳細,但可能這只是因為以前教會的文獻講得不夠多,大公會議無意抹殺生育子女的重要性。起草委員會發言人明說:「在憲章內至少十次提及生育及教養子女的首要性( momentum primordiale )。」2 我們對此書這樣批評,並不是說我們主張今天必須仍然依照教會法典一0一三條說的婚姻首要目的。我們只是願說:該用客觀科學的眼光研究大公會議文獻,不該以主見曲解大公會議的婚姻教義。附帶地我們願指出:教會法典一0 一三條第一項,是教會文獻中第一次這樣顯明地說何為婚姻首要目的及次要目的。而主張婚姻次要目的本質地附屬婚姻首要目的是庇護十二世時方胡的教義。3 達衛神父說得很對,許多神學家犯了錯誤,把法律的狹窄觀念應用到豐富的、美麗的婚姻神學上去。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改正了這個錯誤。今後神學家該由聖經、禮儀、信理神學中多多研究講解婚姻聖事,為使現代的人更易領略婚姻的神聖偉大。 達衛神父似乎把意義( sens )及目的( fin )二詞混用。( 64 頁 ) 一位元德國神學家不分辨這兩個詞在婚姻神學中的含義有些令人驚訝。因為注重婚姻中主觀因素、個人價值,強調夫妻愛的重要性的幾位先鋒如 D. von Hildebrand,H. Doms 都清楚分辨這兩個詞在婚姻神學中的含義,H. Doms著名的論著書名便是Vom Sinn wnd Zweck der Ehe (Breslau:1935)。最後論到調節生育的倫理性,達衛神父認為調節生育的方法是次要的問題。我們該知道,這書是寫在教宗保祿六世的「人類生命」通諭(一九六八)之前的。而在這通諭頒佈之後,調節生育的方法成了許多熱烈的及困難的爭辯的導火線。誰看不出安全期調節生育的方法與一般用的人工避孕方法(墮胎不在內)之間的神學的基本差別,便也絕不會領悟教宗保祿六世的「人類生命」通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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