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神學論集
(1969)p247-253
   

權威與服從的新觀念

 

對於權威與服從所有的種種困難,大都因為人們對於權威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多數修會的會憲和會規,是在一個與我們現在很不同的社會結構下產生的,所以很自然的,凡與權威和服從有關的會規,都是仿照當時一般人對於權威的看法而制定。這種看法多少是些專制性質的。

在那時代,權威之賦予某一個人,是因為他屬於某一個家族,換句話話,是由於他王室的血統,而不是由於他的資格。再者,上司〈國王,諸侯〉的權威來自天主,國王為人民之父,有絕對的權威,他的統治如何,只須向天主負責,老百姓只須服從,因為服從國王就是服從天主。凡是背叛國王的人,就等於違反了神聖的秩序。較低的權威必須向最高的權威負責,而屬下只須服從他們就夠了,較小的上司代表國王,向屬下宣佈天主的旨意。這種權威的觀念,在大公會議前的教會內,以及許多修會的會憲裡很清楚地反映出來。

現在我們試看,今日「民主式的」權威觀念如何。在這種觀念下,權威是人民交付給上司的。人民選舉自己的領袖,領袖必須依照憲法的規定及民意代表所批准的方案治理人民,並向民意代表負責。一旦他沒有依照人民的意願管理的話,民意代表可以批評他,甚至可以罷免他。這樣,服從便建立在卓識、忠貞和團結上。服從便是接受個人選擇所帶來的後果。

可見一個接受過民主的教育,具有民主的權威觀念的人,一旦進入一個「父權及專制式」的權威觀念的團體,必定難以接受這樣的權威。在開始修道生活的時候,也許不會太難,因為他〈她〉比較理想化。但是日久天長,因難必會增加,至會陷入進退兩難的窘境而痛苦不堪。這也不難想見,當長上認為權威來自天主,長上的意願就是天主的意願,而屬下腳具有相反的看法的時候,其是怎樣。

有時候,問題會因下列的原因而更形困難﹕從前,在大多數修會裡,神父、修士或修女們的教育程度相差不多,長上往往是從那些受過較高教育的人們中選出來的。結果,因了他們的學識與經驗,在討論問題的時候,他們的意見往往是最有權威性的意見。但是在今日,由於教育程度一般地提高,一個長上所管理的屬下,往往是一些學有專長的專家,他們的學識和經驗往往遠勝過長上。這時,長上在決定某一件事情的時候,就不能不依賴團體中份子所提供的意見和判斷,甚於自己個人的見識。在這種情形之下,父權式或母權式的權威便行不通,而長上所需要的是心理學的知識和經驗,及組織能力。他特別應該是具有豐富常識的人,這樣才能夠使這些專家們融洽地生活在一起。

從以上的說明,我們可以看出,我們實在需要建立一種新的觀念,一方面能夠符合現代人對於權威與服從的看法,而另一方面也顧到組成團體的份子間的變化。同時,這種新觀念也必須包含真正地效法基督。教會與修會團體都不是民主政府,似乎也不應該是。無論是教會內的或修會內的權威,基本上都是來自天主,因為天主賦給了從死者中復活的基督凌駕萬名之上的名號﹕Kyrios引領百姓的天主。同樣,我們仍舊應該效法基督服從至死的榜樣,因此,我們基督徒的生活不能沒有克己。

我們在不妨由上述的資料裡提出幾個問題來,並加以解答,以尋求一種服從聖愿的新觀念。

第一個問題﹕普通我們都說,一個人因服從聖愿,放棄個人的自由,是人所能夠做的最完美的犧牲。這種說法正確嗎﹖「人是自由的」到底有什麼意思﹖當人發覺自己處於必須採取行動的情況之下,他能面對這一情況加以反省和判斷,然後依照他所下的判斷而採取行動,介乎他發覺自己所處的情況和採取行動之間,有開一段考慮的時間,而能夠考慮正是自由行動的本質。所以說,當一個人在深思熟慮之後而採取了行動,他必定知道自己要做「什麼」並「為什麼」要做。換言之,當人做一件事,知道自己做什麼和為什麼做的時候,這正表示他的行動是自由的。

那麼,我們是否可以說,一個修道人放棄自由,就是放棄在行動前加以考慮自己要做什麼和為什麼做﹖不﹗因為修道人的行動也應該是自由的,他應該和任何人一樣,在考慮之後才採取行動。任何人不可放棄他的自由,否則便是否定自己的人格。

但是我們的問題還是沒有解決。「放棄個人的自由」到底有什麼意思﹖我們知道,當一個人在考慮的時候,也必須顧及到許多因素。自由並不是做自己所喜歡做的事情。誰能這樣去做呢﹖每個人都應當顧及天主的旨意和道德的規律。結過婚的人必須想到自己是已婚的人並顧及到自己的子女。行車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否則便行不通。每一個人在考慮的時候,必須顧及到規則、法律,和環境等等因素。如果有人認為這樣做是限制個人自由,那麼他對於自由的觀念實在太貧乏了。因為他把自由解釋成做個人喜歡做的。其實,自由的真正意義是在於我們採取行動的時候,知道做的是什麼和為什麼做。在這種觀念下,我們會發覺規則和法律是在使自由成為可能。就如同風箏一樣,只要它的線還在我們手中,它就能夠在空中飛舞飄揚,一旦線斷了,它就會立刻跌落在地。

因著矢發服從聖愿,一個人依照他所屬修會的會憲和會規,把長上的意願列入自己考慮的因素之內。因此,一個人並不會因服從聖願而放棄個人自由,而是在許多其他法律和規則之外,給個人自由的運用加上另一條法律。

第二個問題:每個人都是依據自己對於價值的一般領悟和價值觀,判斷他在一生中所遭遇到的各種不同境遇。這些價值的觀念是來自他所接受的教育,他的家庭,文化背靜和他所屬的團體。這些對於價值的領悟,因人而異,因為它們一方面是個人獨特性格,而另一方面也是個人特殊歷史的果。我們可以稱之為“個人觀點”。

一個修道人是否可以因服從聖願而放棄自己的觀點,去順從長上的看法呢?這是否就是我們所說的:一個人因服從聖願而犧牲自己的自由。

每一個人的受造都是獨特的。每一個人與另一個人也各不相同。依照天主創造的計畫,每一個人都應該按照個人的可能性與能力發展自己。

前面提過的“個人的觀點”可能是一個人人格的核心。因此每一個人必須發展他自己獨創的價值觀念,並且發揮自己的見解以完成他人性的尊嚴。但是發揮個人見解的創造性與有一個典範和榜樣,並非對立的,正相反,它實在包含並假定模範,典型和人物。就像子女需要父母,學生需要老師做他們的模範一樣。

所以,我們並不因服從聖願把長上的看法當做自己的看法,而是把他們的看法當做典型和模範,籍以塑造並發展我們自己的看法。以修會的精神做自己的模範,而這一精神是會祖的精神,也就是基督的精神。

一個好的模範或長上必須讓別人有自己的見解;若連最小的細節也加以規定,他必將窒息個人人格,造出機器人,產生半成熟的人來。因此,我們可以下結論說:一個修道人籍服從聖願,束縛自己依照個人的尊嚴,隨從一個模範,以及他所隸屬的修會的精神而生活。

第三個問題:服從有什麼意義?當許多人在一起要實現一個計畫,或完成一件工作的時候,不能沒有一個人或是一個小組來決定大家所應做的工作。如果沒有人負責起草工作計畫,合作便不可能。同樣,一個修會團體也不能沒有權威與服從。然而權威服從的方式卻不必盡同,它可以按照工作的性質或團體內的份子而有所改變。一個司鐸的團體或修女的團體,需要不同的方式,必須根據男女不同的性格與處事的態度等等而定。

儘管如此,所有的修會都必須在教會內完成一項使命,而這一使命只有籍著合作才能夠達成。因此,服從是為達到行動的一致,也是為獲得效率所不可缺少的途徑。

服從聖願的主要理由,乃是為效法基督。籍著服從聖願,一個修道人約束自己按照“一種經過認可的成聖方法”努力成全自己;遵循著他們的分位,“在愛德的道路上前進”。這個經過認可的方法是寫在受教會權威所保證的會憲裹。但正因為是成文法,會憲往往反映出歷史上某一時期的觀點。換句話說,會憲受環境的影響。因此,我們應該承認,在今日的觀念和看法與會憲制定時代的觀念與看法距離太大時,不免要制定新會憲。

就某一方面來講,法律或多或少,常是抽象的。我們不可能制定一條能預見一切不同情況的法律。因此必須有一種補救的辦法來解釋會規和會憲,並且制定一些例外。解釋的目的是為了萬一有無法預料的特殊情況發生,而例外的制定則是為保護會憲的精神,不至被文字扼殺。

有人會問:讓修會內的每一個人在特殊的情況下自己去解釋會憲,或是決定要不要做一個例外,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嗎?我們的回答是:並不是每一個修道的人都有足夠的經驗,尤其是那些剛開始度修會生活的人。他們需要指導。而事實上,即使在修會裹生活已經很久的人,誰能說他不需要別人的指導呢?

其次,長上有責任教育和陶治屬下,使他們成為成熟的人。這就是說,當他們結束了陶治之後,應該像成年人一樣地處理自己的事物,依照會憲的精神做事。如果需要的話,他們應該按個人的卓識與判斷,運用和解釋會憲。只有在一位會士對於會憲的解釋明顯地違反修會的精神時,權威才應當加以干涉。每一位會士應當有機會隨自己的方法處理自己的事情,因為當長上把責任交給他時,已經假定了他有依照自己所選擇的會規與會憲的精神完成責任的能力。

服從聖願還可以使我們避免發驕傲。因著服從聖願,我們接受了有時應該放棄個人的判斷並隨從長上的判斷的可能性。這樣,也就接受了我們有犯錯誤,或是別人的判斷比我們的判斷好,或至少和我們的一樣的可能性。當想自己對,或比別人聰明,便是一種驕傲,但是每人有個人自己的意見卻不是驕傲。

有人說,像古老的會憲裹所說的,使自己成為長上手中的工具,是服從最完美的典型。這種觀念是錯誤的:因為它違反了人性的尊嚴。固然這種說法大部分並不是依照字面解釋,但最好還是避免使用這樣的說法。每一個修道人應該用自己的腦筋辦事情,而長上也應該這樣地期待於他們才對。當一個做屬下的深信,如按照長上的話去做,將會引起嚴重後果的話,他有義務向長上陳明。尤其是在屬下有長上所沒有的資料或知識的時候,更應當如此。因此,如果一個下屬明知依照長上的指示去做,將有犯錯誤的可能,而仍舊照著去做,他的行為就不是一位忠信會士所應有的行為。在這種情形之下,如果他還說:“誰服從,誰就是對的”,他就錯了。一旦長上聽了屬下的報告之後,而仍然堅持屬下應該照他先前的指示去做,這時,屬下就應該服從。矢發服從聖願,就像我們作任何重大決定一般,都含有一種冒險。每一個做屬下的,有時得隸屬於聰明較小的長上,或容忍一位好長上的錯誤,這就是他所冒的險。但是愛德不也要求我們給予同伴們犯錯誤的機會嗎?我們自己不也是希望別人如此對待我們嗎?人生包含著我們或別人所犯的錯誤。冒險與錯誤並不是修道生活所獨有的。

 

 

本文譯自《天主教學術研究所學報》第一期(民五八年八月):

Rev. Frans Muller. C. M. : ”Authority and Obedience” p.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