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神學與靈修生活
首先我們要指出,靈修生活與神學研究如何密切相契,而且如何互相有所授受。
(一)神學對宗教生活的貢獻:神學對靈修生活是一種維護,也是一種輔助。神學防止靈修生活走入錯路;防止靈修生活上各種主觀主義的錯誤,也防止一種狹隘寒酸的門戶主義。神學可以使精神事物在一個人身上放射出更為完滿的光輝,因為神學可以使信仰影響為數更多的信念、結論和看法。最後,神學是信仰和愛德的一項卓越的工程,是對上主的很崇高的頂禮,因為神學是我們將理智奉獻與上主。
(二)靈修生活能夠也應當對神學有貢獻:首先,信仰的恩寵在構成神學的過程中絕對必須。一位失去信仰的神學家,也失去他神學家的「品質」。代替這一神學家的「品質」的,只有一些「皮毛」的意見,而這些意見卻已與深究上主及其聖人的學問毫無關係。不過,應當指出的一點是:神學和愛德間的關係並不是純粹理性的問題。
無論如何,這可以使我們清楚地看到,一位失去了天主寵愛的「神學家」,在他的「神學」上所缺乏的種種。首先他要失去他神學研究工作的宗教動機以及對神學感到興趣的必要條件。他也要失去從神學原則提取與生活有關的實踐結論的心意。例如對那些跟人心靈狀態有密切關係的奧秘:有關靈修生活、天使、聖母、罪過、補贖等真理,總之,對所謂信德精神的一切,他都不會感到興趣。
原來,一位神學家要想以一種適當的方式面對奧秘,談論奧秘,他必須有愛德、有興趣,而且還應有個人對天主事物的經驗。雖然神學的對象屬於理性和學術的範圍,但是就其根來講它是超性的,就其內容來講它是宗教性的:神學所有的內容「是那些我們看到了便會永遠幸福,而且導引我們進入永生的東西。」信仰的知識給神學家原則,信仰傾向於對天主的奧秘有超性的領會。因此,對一位神學家來說,度一種純潔、神聖、克己、祈禱的生活,實在是順理成章的事。神學家的工作只有靠上主的寵佑而且在一定宗教潛力的基礎上才可以完成。如果依聖女德蘭的話,一位信徒要正確無誤地去了解信仰的意義,必須有上主的聰敏及上智神恩,我們一定可以結論說:神學家也不能沒有這兩種神恩的輔助。
二.神學家在教會的生活
(一)神學家應生活在教會中:神學家所以必須生活在教會中,有下面幾個理由。(1)神學是一種學問,它需要合作。這樣,立刻便有了其他信友合作的問題,因為信友無不急於使自己的信仰到達一種合乎理性、有科學價值的地步。因此,我們無法瞭解,神學家如何能脫離信友的團體--即教會,而孤立起來。(2)神學的發展有賴信仰的發展。可是,依聖保祿的意見(弗四章十三節;斐一章九節),信仰發展成為知識,在於我們在基督奧體內的成長,我們是奧體的肢體。(3)正統地認知信仰內容的條件,是在教會內的共融,因為正確地瞭解這些內容是聖神的恩賜,而聖神是只將真理揭示給那些生活在愛情共融中的人。(4)最後,正統知識的有批判準繩是訓誨的教會。因為教會除非具有一統一信仰的準繩,無法作為一個團體,無法使教會在統一的真理中生活。因此,無論是有關「聽取信仰」(auditus fidei)和積極神學,或者有關「理解信仰」(intellectus fidei)和理論神學,我們都指出,神學家必須經常注意教會的訓導,要常具教會意識與教會訓導權的意識。
毫無疑惑的,神學是一種學術,可是教父和教會最偉大神學家們的作品是為了滿足教會在一定時期的需要,也是一個事實。也是一個事實。也許他們是要為教會辯護,也許是為了靈修的需要,或是為了造就聖職人員、提高聖職人員水準,適應新思想形式或追求新知。如果我們把這些作品都抽去,只留下純為滿足求知慾而寫的東西,那麼我們應當將大部分傑作剔出去。無論如何,過於強調或發展那些在一定時間、一定環境中所出現的問題,而損及教義的正規平衡,或竟損及真理本身,都是非常危險的事。神學家不容拒絕為教會服務。可是,為了躲避這種危險,神學家應當具備為任何學術工作都不能沒有的條件:批判的工具、與現實保持一定程度的距離、一種無私而能靜觀的氣氛、相當的空閑、赤誠、耐得住孤寂。
(二)教會可由神學家的作品獲益匪淺:聖奧斯定以為,神學是一種學術,它可以滋養信仰、堅強信仰、保衛信仰,這一意見在教會作為教會的歷史生命進程中也有其真理。使信仰發展到一定可理解的程度,為傳達福音實際上是必須的,因為人常會提出各種和當代思想與文化有關的問題。教會作為一個團體也需要一種安全的處境,即在這一團體內總有可以解答每個時代所提出的批判和要求。因此,教會聖統制自己也需要一批神學家,他們一方面具有報導的使命,另一方面,在從屬教會訓導權裁奪的條件下,他們也有批評教會中教導工作的使命。最後,教會是一個教育中心,而且真正滋養信友的信仰,教會所以能夠如此,因為在教會中,有一非常強烈的尼想生活,表現在教理與工作中。因此聖奧斯定將博學者視為基督保護教會不犯錯誤,在真理中成長的得力人員。(參閱第一一八函--三十二節:拉丁教父全集卅二卷。)
(三)教會應當容神學家真有為從事神學研究工作必不可缺的自由,並應設法為神學家提供獲得上述自由的條件:我們無意說,每個人都必要錯誤的自由或錯誤的權利。而只是由前邊所述教義與神學間的分別所提取的必然結論而已。教導萬民教會以其無上權威和宗徒教導職責來講述並解釋信仰。但是,在統一的信仰中,教會固然是統一信仰的保護者和裁判,神學家卻也有學術研究的餘地,神學家應負責地進行學術研究,並應合乎「In necessariis unitas, in dubiis libertas」(在必要的事上要一致,在可疑的事上要自由)這一格言的要求。
如此,教義與神學間的分別在教會內,在教會與神聖真理有關的使命上,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分別。原來教會中有兩種為真理服務的基本方式。一種屬於教義方面,其使命是保全和持續信仰,使教義一代一代傳承下去。這一方式的本質並非在增長理性的知識,而是保護信仰的寶藏,並以權威解釋教義的涵義。以上是教會聖統制訓導權應有的角色。另一方式是學術性和神學性的,其使命是創造和求進步,不是保全,而是研究和發現。因為,如果神學是研究無可增損,不能變易的資料,那麼神學本身的使命自然是借助理性的力量來將這種資料加以解釋。基此,神學應當自己去努力,在一定時間裡,有機會去超出教義的涵義;在教義只提供因素的地方去求綜合;在教義只給出發點的地方去求問題,用一句話說,去完成學術創發和研究的使命。
如此,神學研究工作,像任何學術研究工作一樣,要求在研究領域中一定程度的自由。實際上,如果否定了嘗試、假設、問題和解答的可能性,神學的研究根本不可能進行;另一方面,神學研究的結論,並不就是定斷了的,無可更動的真理,而還要經受批判的考驗,而且要使它們享受到思想界和工作界的合作,為神學自身的好處,也為一切人的好處。要拒絕在這個領域中冒險,或者決定神學應當做的,不過是重述過去所講過的東西,不過是宣佈那些無可指責不可批判的東西,的確是不瞭解神學的本質,因而導致神學的沒落。教宗本篤第十五世曾向雷道考夫斯基(Fr. Ledochowsky)說過:「有關不屬啟示的問題,我們應當容許辯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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