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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期 | 神學年刊 |
(1982)p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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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恩的「聖事標記」--卡.拉內論基督的死 湯漢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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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格說,初期教會缺乏一致的態度,正好顯示了地方教會對於普世教會的關係,以及羅馬宗座所扮演的角色。而東方教會以聖三為藍圖的教會學,則更進一步給予梵二教會學一個發展的基礎與動力。 初期教會並不認為日常習俗的不同,會有害於合一。猶斯定(Justin)支持那些仍舊遵守梅瑟法律的基督徒。教宗安尼西度(Anicetus)雖然不同意坡里革(Polycarp)對於慶祝復活節日期的意見,但他仍容許坡里革主持感恩祭,以表示維持彼此間的共融關係。稍後,依內略(Irenaeus)要求教宗域陀(Victor)不要為了復活節慶日的禮儀問題而對小亞細亞的主教施以絕罰。 雖然所有人都應接受聖經和大公會議的法令,但奧斯定卻認為各地方的不同正顯示出教會的圓滿與美麗。大額我略(Gregory the Great)勸導坎特培里的奧斯定(Augustine of Canterbury)從高盧或其他教會選取禮儀材料,設法把它們配合到自己的傳教區域去。 在東方教會亦有類似的開放情形。亞大納削、希那利、及巴西略認為,只要同意尼西信經的內容,應當准許人們用不同的語言表達。亞歷山大城的濟利祿接受安提約基雅城的若望用厄弗所會議的「生育天主者」(Theotokos)一詞表達信仰,雖然在這方面各人的神學立場不同。 東西方教會一方面對多元化採取容忍態度,另一方面亦同時出現對立的趨勢,要統一各教會的習俗。特別在羅馬,除了肯定教宗的首席權外,還堅持其他禮儀習俗要與羅馬禮儀一致。信仰伯多祿宗座,就必需在法則及禮儀上跟隨伯多祿宗座的傳統。這是達瑪索(三六六 三八四)及良一世(四四○四六一)的呼籲。額我略七世廢除西班牙Mozarabic禮儀。本篤十四世要求在統一的教會內實行禮儀拉丁化,而這種趨勢仍為庇護九世(甚至長十三世)繼績推動。 究竟羅馬對劃一的要求是否成功?在實踐方面,承認伯多祿與羅馬宗座的首席權,並不防礙地方或國家教會在日常生活上的自主權。菲洲教會拼命保持獨立。東方教會在教律方面不斷抗拒干預。(雖然如此,羅馬的干預仍被接受,並不被視為只屬對「榮譽首席權」的尊重。)最後,羅馬宗座的權威及影響力盛行於西方(菲洲除外),亦即是流行於廣闊的拉丁宗主教管轄區。隨著後來的擴張,這種影響伸延到世界各地,造成「公教」與「拉丁化」之混淆,以及「普世教會的首席權」與「西方宗主教職權」的混亂。 由於缺乏地方教會神學,額我略改革後的拉丁教會學便把普世教會視同一個身體,其中每個地方教會是肢體,而羅馬教會是頭。換言之,普世教會是一個大教區,以教宗為教區的主教(伯多祿達米盎語)。 直至庇護十二世在位末年,教會被視為一個「完美的社團」。這種觀念支配著教會學。既然「完美的社團」必需擁有一切立法、司法、和執法的途徑以達到自己的目的,則地方教會縱然擁有完整的聖事及信仰生活,仍未算是「完美的社團」。教宗的「權力」往往被強調,以保持他對普世教會所擁有的法律地位。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後的轉變,並非是為了抹除教宗的首席權,而是要重新發現地方教會。如果教會的完整奧蹟能在感恩祭的慶典中實現,則「完美的社團」這個觀念連對於教會的外在生活也不足以描述(卡.拉納語)。所以梵二恢復了東方「聖體教會學」,並描述如下: 「唯一的大公教會就在個別教會的中間,由她們集合而成。」(「教會憲章」第二十三號)「在這些團體中,都有基督親臨其間,因祂的德能而聯合成教會。」(「教會憲章」第二十六號)「(教區)由(其牧者)藉福音及聖體在聖神內集合起來,而組成地方教會,基督的教會即臨在此處,能在此活動。」(「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第十一號) 因為梵二看得出教會的本質建立在超越的原則:天主(若一1:6)、基督(格前1:9)、福音(斐1:5)、聖體(格前10:16)、聖神(格後13:14)上,故此,它能承認在其他基督團體中有教會本質的存在,同時在東正教會中亦存在著真正地方教會的質素。 每個地方教會就是天主的教會,但只限於宣信及與其他地方教會共融的時候才是,而這共融產生了普世教會。羅馬宗座的角色最好是從這種共融的需要的脈絡裡去了解。宗座並非教會本質的源頭,但她有使命,也因此有神恩和權力,要藉著維護傳統及宣信去推進合一生活,以及仲裁爭執,以保證教會問的共融。 神學基礎 無論地方教會與普世教會之間的關係,或(地方及普世)教會與其領袖之間的關係,都以聖三的內在關係為藍本。這個關係在外文稱為"Circumincession",意即:聖三互相存在於對方,性體相同,共融為一;但另一方面,父不是子,而子也不是父,各自享有那存在於對方及存在於聖神的位格內的天主性。 耶穌曾祈禱,使教會的合一肖似祂自己與父的合一。(若17:11);這正好是把聖三模式運用於教會與教會之間的關係上。正如天主性只存在於位格上,普世教會亦只存在於各地方教會內,並來自地方教會。正如聖三的天主性不能與位格分離,普世教會亦不能與地方教會分離。 在聖經中,「教會」(EKKLESIA)一詞是指一個在特定地方的信眾團體,把以基督為首的身體的奧妙彰顯出來(參閱厄弗所書及哥羅森書)。教會超越地域的性質,並不排除她本身的地區性。只有像天主的教會存在於格林多地方那樣(格前1:2……等),地方教會才「是」天主的教會。 「教會」一詞不但運用於眾教會之母的耶路撒冷團體(宗5:11),也應用於其他地方教會(宗15:41)。保祿和巴爾納伯不但被安提約基雅教會派遣,也接受耶路撒冷教會的歡迎(宗15:3、4)。這兩個地方教會都是「天主的教會」(宗20:28)。 團體與其牧者的關係,或地方教會與其主教的關係亦是這樣。教會在其管理者身上「擬人化」(宗20:28)。十二宗徒是「新以色列的初芽,同時也是聖統階級的起源」(「教會傳教工作法令」第五號),所以耶穌在同一個祈禱中包括團體與領袖(若17:20)。 在初期教會的書信中,團體與牧者彼此包含,並不分離。比方:西彼簾說:「與自己的主教聯合的群眾,以及追隨自己的牧者的羊群,才是教會。……主教在教會內,教會也在主教內。」 把這些觀念轉移到普世層次,亦可以找到聖經和傳統的支持。(從羅馬天主教觀點看),在職務方面,普世教會的首領和牧者基督,由伯多祿及保祿所建立的羅馬教會的主教(教宗)所代表。基督、十二宗徒、教會三者由伯多祿代表(瑪16:18:若21:15-17)。脫離三者之一,伯多祿都不能保持他的代表性。 耶路撒冷團體曾是眾教會之母(路24:47),為以後的教會提供模式和參考(格前11:16;迦2:2)。即使我們接受首席權已從耶路撒冷轉移到羅馬,還應依照聖三的內在關係去解釋羅馬宗座的地位。 有關地方教會的新神學,以及梵二「教會憲章」的聖三教會學,都一起重申東正教神學多年來所堅持的主題:「任何民族的主教們都應知道,在他們之中誰人居首,也應尊敬他,視如首領。沒有與他商量,不應作任何重大事情。……而居首的,沒有諮詢過全體主教,也不應有所行動。……這樣才能充滿和諧,在聖神內,藉著子,光榮天父。(公元約四百年的「宗徒憲章」)」 這裡,在讚頌聖三的脈絡中,訂定了個獨角色和彼此溝通的規則,以致在主教全體與其首領的關係上,不但全體能夠臨現於個人,而且個人亦得以臨現於全體。 一三五七年,君士坦丁堡的亞大納削曾引用若望福音第十七章十一節及二十至二十二節以說明:正如聖三是一體,宗徒們(主教們)亦只有一個首領。當代東正教神學家舒密曼(A. Schmemann) 也說:「正如聖三的三個位格並不把天主性分裂,每一位都完整地擁有天主性,……因此教會的性質亦不會因為教會的多元化而分裂。……正如聖三的位格有『三』,……因此教會亦見眾數,……而且在眾教會中有聖統制,……有居首的教會及居首的主教。這並非是把一個教會轄屬於另一個教會之下,而只是使每個教會活於全體教會內,而全體教會亦活於每個教會內。」 我們還須面對現實,就是: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所欽定的教宗首席權,不可能貶抑為「居首的教會」及「居首的地位」,因為首席權教義一直被羅馬天主教各地方教會接受。但歷史使我們確信,一旦深悟這項教義的底蘊,並非不可能修正,而我們今日從聖三的內在關係去看這項教義時,首席權的真諦終於呈現出來。梵二開始採取了主教團的觀念和共融的教會學,以表達出這項教義的內蘊。 如果「首席教會」及「首席地位」有一個使命,因而有一個神恩和不能削減的權力,則存在於這個首席教會內的地方教會,亦有不能削減的地位,就是怕多祿所代表的地位。至論教宗的不能錯誤神權,梵二認為它只是教會的不能錯誤神權(「教會憲章」第廿五號)。這正好暗示出個人代表團體。換言之,伯多祿個人代表整個教會(奧斯定語),所有教會臨現於個別教會當中,而各個教會以一種特殊方式臨現於羅馬教會。 具體應用 共融要求溝通;遇到要對共同信仰作決斷時,便當諮詢其他教會:「何處有共融,何處便有共同的決斷。」(盎博羅削語)自從把「與子」(FILIOQUE)一詞加插在信經以後,我們西方教會好像已不再把東正教會視為姊妹教會,而(在一八五四、一八七○及一九五○年)自行欽定信條。 我們理應與步耶(Bouyer)、納勝加(Ratzinger)、杜勒斯(Dulles)三位神學家一超質問:當某一個教會沒有份參與大公會議,而且大公會議所訂立的信條不符合這個教會的傳統時,我們能否把這些議決、甚至教條強加於這個教會身上? 羅馬在擔當普世教會共融的督導者角色時,應該採用法律和組織方法,以推進各教會間的溝通。而學者、尤其是歷史學家則可以幫助羅馬重新檢討過往流傳下來的不同意見。 今日教會如欲複製出第三或第四世紀教會的結構,當然是不切實際的試圖。教會現況與教宗權威已發展成長,他們所擔當的角色亦無法退回往昔情況。畢竟歷史能顯示出:羅馬宗座雖然不是其他教會之源頭,但仍擔當中心角色。這個權威的擁有者多被稱為「基督代表」,少被呼作「羅馬主教」,但是,從上述的探討我們覺得,「羅馬主教」這個被遮蓋了的名銜對教宗更為切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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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自 YVES CONGAR, LOCAL AUTONOMY AND CENTRAL POWER, in: THEOLOGY DIGEST, VOL. 29, No. 3, FALL 1981, pp. 227-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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