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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神學年刊
(1982)p11-20
 

救恩的「聖事標記」--卡.拉內論基督的死

 

導言

聖事與標記是現代天主教神學的重要詞彙,梵二稱教會為救恩的「聖事」、「與天主親密結合、以及全人類彼此團結的標記和工具」(教會憲章1)。在梵二前後,不少天主教神學家都以聖事一詞解釋教會的性質。(1)

聖事一詞除應用於教會的奧蹟外,也被用來詮解基督的奧蹟。如薛理碧(E. Schillebeeckx)的一部早期名著便題名為「基督 與天主際遇的聖事」,(2)主旨說明人必須透過基督的奧蹟才能與天主會晤。在今日的基督學中往往看到聖事、標記、肖像、面貌、比喻……等詞語,(3)這些名詞雖然不是同義詞,但有著基本上相同的地方,它們都指出在基督身上,我們可以找到天主及人的真正面目。

聖事與標記也是拉內神學的重要名詞,格外見用於他的教會學及基督學。他稱教會為救恩的「基本聖事」(Grundsakrament),卻稱基督為「原始聖事」(Ursakrament),(4)即指基督不但是教會及七件聖事的根源,祂本身便是一切使天人際遇的聖事原型。拉內格外以聖事標記來描述基督的死與救恩的關係,這是他對救恩學的特殊貢獻。本文分三部份研究拉內論基督的死與聖事標記:首先介紹拉內所創的「真實標記」(real symbol)一詞,然後解釋拉內論基督死亡的「聖事標記因」(Sacramental-symbolic causality),最後對這「聖事標記因」加以詳述。

一、拉內論「真實標記」(Real Symbol)

為了明白拉內所說的聖事或標記,必須了解他所創的詞語「真實標記」(real symbol)。(5)他把標記分為「主要」及「次要」兩種,次要標記即一般由人制定的標誌或記號,如天秤象徵公義,國旗代表國家……等。主要標記也稱為「真實標記」,即那些非由人制定,本身具有象徵作用的。理由是「真實標記」本身已蘊藏了所象徵的事物,使所象徵的事物真實地臨現。最好的例子要算人的身體,(6)身體是人的「真實標記」,是一個人在世界上具體臨在與表現的方式。教會的七件聖事也是很好的例子,聖事雖然是基督所制定,但它們所象徵的恩寵奧蹟,藉著聖事的標記真的臨在及實現。比如聖洗的水象徵赦罪與新生命,而聖洗聖事也實在赦免罪過以及賦與聖寵的新生命。拉內的「真實標記」最能表達天主教聖事神學的觀念,聖事的意義即是以象徵的方式產生所表明的奧蹟與恩寵;所以拉內往往把聖事及「真實標記」兩詞互相混用。

拉內格外把「真實標記」一詞應用於基督學,稱基督的人性為天主的「真實標記」,(7)他的用意在於強調基督的人性與天主性的內在關係。這人性並非聖言的外衣或工具,只是為了使聖言給世人看見及進行救贖工程,但並不真正的揭示天主聖言。(8)反之,基督的人性便是祂的天主性在世界上的真實臨現與真正的「自我表達」(self-expression);(9)正如人的身體是靈魂的真標記一般。拉內的理論在於彰明基督人性的重要,這人性真的把基督的天主性映射出來,因此基督在世的儀表、舉止、言行、以及整個的臨在都成了天主子的自我啟示,因而也啟示了祂的天父。

二、基督之死的「聖事標記因」

拉內認為基督為天主的聖事及標記,最清楚地表現於基督的死。依照教會的訓導,基督的死是人類得救的原因。傳統的道理稱這是「主動因」(efficient cause)。(10)中世紀聖安瑟莫的補償理論一直是傳統救恩學說的主流,補償理論指出人類的罪冒犯了天主無限的尊威,因此需要一位人而天主的救主代表人類,同天主作相稱的補贖。基督的死便是對於天主無上尊榮所受凌辱的相稱賠償,它賠補了天主的公義,平息了祂的義怒,把人欠下的債一筆勾銷,使人與天主重歸於好。由此可見,基督的死是人類獲得赦免及救恩的「主動因」。

拉內對這種有關基督死亡的傳統解釋感到不滿,他認為天父才是救恩的「主動因」,基督的死對救恩來說是「目的因」(final cause)及「聖事標記因」(Sacramental-symbolic cause)。(11)拉內的理論基於他對天主普遍性救恩計劃的觀點,他相信天主願意拯救一總人,認為天主聖父是人類救恩的發起人,祂的永恆決策才是救恩的最後「主動因」。基督的死顯示了天父的救恩計劃並使這計劃在歷史中具體實現。祂的死就像一件聖事一般,表明並實現救恩的奧蹟。因此這死具有聖事標記因。

依照拉內的看法,由於聖父的普遍救恩計劃,祂自創世之始便以兩種不同的方式把自己通傳給人類,即「超越的自我通傳」(transcendental self-communication)及「歷史中的自我通傳」(historical self-communication)。前者指天父藉著聖神無時或息地把自己通傳給人,後者是藉著降生的聖言在歷史中完成。(12)拉內認為人對於無限、永恆、及神的無止境開放與嚮往,實際上便是對於恩寵的開放與嚮往;這種對於恩寵的傾向本身便是恩寵的效果。拉內主張人類一受造便被提昇到超性的恩寵境界,純粹的本性境界並未真實存在過,拉內稱這種恩寵境界為人內在的「超性境遇」(Super natural existential),在人作出自由抉擇前已影響了人。(13)即使在人類墮落後,由於基督的救贖,這種恩寵境遇仍然保留,使人同時存在於罪及恩寵的雙重境遇下;(14)可是人必須靠基督的救贖,才能對恩寵的呼喚作適當的回應。

這種恩寵的超性境遇或天主超越的自我通傳是不斷指向歷史的自我通傳的。只有在基督身上,天主的自我賜予才達到完滿的地步,祂把自己完全賞賜給人,同時又從人一方面取得絕對的回應。因此,基督便是天主對人不斷自我通傅以及人不斷向天主開放的巔峰,在基督身上天人際遇的雙方進程得獲最高的顯示與實現。(15)但這天人際遇的高峰要在基督的死才充份表現出來,因為拉內視死亡為人生命的最後抉擇,死亡不但是被動的事,更是足以影響及註定人一生的行動。(16)基督的一生也以祂的死亡為最後結局,祂的死正式諦結了天人合一的永久盟約。由此可見,基督的死沒有改變天父永恆的救恩計劃,但把一種常在進展中的天人際遇的事實揭示出來,並把它帶到完滿及永無反悔的境地。因此,對天父賜予人類的救恩來說,基督的死不是「主動因」,而是「目的因」及「聖事標記因」。

基督的死既然是救恩的實效標記,那麼我們可以更進一步分析,這死亡究竟怎樣具體地象徵及實現救恩。照拉內的看法,基督的死充份啟示了罪的性質及後果。今日人類的死亡,除了肉體的痛苦外,還帶著焦慮、恐懼的心情,這樣的死亡是人類罪的懲罰。(17)基督的死也不例外,除了是罪的懲罰外也把罪的性質表露出來。(18)罪是人對天主的抗拒,人在天主台前願意自主自足,不肯服屬於天主;但結果是與天主隔絕、及淪於無能為力的狀態中。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遭受天父及世人的遺棄,並且懸在架上,不能動彈,無法自救,這種被拋棄以及軟弱無能的情況,正好表現出罪的性質。但基督本來無罪,祂所承擔的是我們的罪案,祂為了我們的罪受死亡的痛苦。

從另一方面看,基督的死也帶來了罪的翻案。罪便是違抗背叛天主,基督的死卻是祂對天父的愛心與服從的最高表現。基督一主不斷回歸天父,向天父事事服從,以承行天父的旨意作每天的食糧,祂的死便是這種不斷向天父自我交付的極點。祂以愛及服從承擔了罪的後果 死亡,這樣便把罪的標記變作服從的標記;(19)正因此基督戰勝了罪惡與死亡的勢力,建立了一種新的救恩境遇(saving situation)。所以垃內稱基督為救恩的「原始聖事」,祂使那些跟隨祂的人也能克勝罪惡與死亡,進入恩寵的新生命。(20)今後死亡獲得新的意義,但凡以愛心及委順的態度接受死亡的,便是參與基督的死,能給自己及世界帶來救贖。拉內認為基督徒應從領洗時便開始參與基督的死,以後一生延績,直至生命的最後一刻,這樣才算是死在主懷中的幸福者。(21)

這種「聖事標記因」也可以從天父一方面看;前已說過,今日人類帶有焦慮與恐懼的死亡本是加給罪的懲罰,但天父既然沒有憐惜自己的兒子,竟為了我們把祂交付於死亡,這無異是把一個罪與罰的標記化成愛的標記。(22)

三、聖事標記因的評價

以上簡要地介紹了拉內論基督之死的聖事標記因,現在略加評論。拉內提出的聖事標記因也受到某些神學家的批評,如巴達沙(H. U. Von Balthasar) 在最近出版的一書中對這聖事標記因加以評擊。(23)他指責拉內忽略了基督的死對救恩的重要性,說他把基督「為我們」而死的事實歸功於天父,結果不是基督,而是天父「為了我們」而犧牲,基督的死只揭示了天父永恆的救世計劃。

的確,拉內把救恩的重點歸於天父的永恆決策,視天父為整個救恩史的發動人及主要角色,這與聖保祿的救恩學相符合,按照宗徒的思想,基督死亡的意義並非為了平息一位忿怒的天主,卻是表明那位富於寬恕的「天主在基督內使世界與自己和好」(格後五:19)。(24)聖保祿深明基督「為我們」而死的道理,但也指出天主沒有憐惜自己的兒子,反而「為了我們」眾人把祂交付了(參閱羅八:32)。同樣,拉內也沒有否認基督「為我們」而死,只是強調首先是天父「為了我們」把基督交付出來。

拉內雖然不以基督的死為救恩的主動因,但他所提出的目的因及聖事標記因並不減少基督的死對人類救恩的絕對需要。假如我們依從聖多瑪斯的見解,說基督主要是為了人類的罪才到世界上來,那麼基督的死對我們的罪赦與救恩似乎該具有主動因,可是,拉內跟隨思高學派的主張,認為基督主要不是為了補救人類的罪才到世上來。基督一開始便在天父的救恩計劃中,是天人際遇的高峰與最終目標。這目標不但指引救恩史的導向,更發揮吸引及推動的力量,這才是目的因的真義。再者,祂的死不但顯示了天父的救恩計劃,更使這計劃在人類歷史中完滿地、永無反悔地實現。假如沒有基督的死,那麼天人際遇的進程仍是模稜兩可,未達一成不返的巔峰狀態。現在祂的死把救恩史引入最後(末世)階段,成為天人合一的永久盟約與最高標記。其實拉內的聖事標記因也包含了主動因,可是比後者更豐富;聖事標記因說明基督的死像聖事般以象徵的方式實現救恩。拉內所反對的主動因是以基督的死為救恩的最後根由,或以為這死改變了天父的永恆計劃。

進一步來說,假如有人認為救恩的主要意義在於贖罪,那麼聖事標記的解釋也遠勝於聖安瑟莫的補償理論。補償理論所提供的是一種外在、法律性的救恩解釋,即基督的死償還了我們的罪債,使我們成了自由人及與天主重歸於好。補償學說未能指出基督的死本身的意義,拉內的聖事標記解釋卻能闡明基督死亡的內在意義。這死亡一面表徵罪的性質,同時又表明愛克勝了罪的惡勢力,把反叛的標記化成愛與服從的標記,因此建立了一種新的救恩秩序,使人類能進入這秩序,分享恩寵的新生命。在這種解釋下,人類的死亡也獲得了新的意義,只要與基督的死聯合起來,死亡便能產生救恩與聖化的價值。所以這聖事標記的解釋超越外在、法律的範疇,是一種內在化及與人的存在和境遇有密切關係的救恩解釋。而且,這種聖事標記的救恩解釋也著重個人的參與,基督的死建立了一種客觀的救恩境遇,但人仍需要作出自由的抉擇,才能進入這救恩境遇。(25)這好比禮儀中的聖事,為了收到聖事的實效,領受者的信心是先決條件。這種個人參予的因素,在那基督替我們贖罪還債的補償學說中很容易受到忽視。

最後,拉內的聖事標記解釋,把注意集中於基督的死,沒有明確指出基督的復活對救恩的標記價值,這確是一大缺憾。其實拉內也曾說過,基督的死與復活是同一奧蹟的不同兩面,彼此有著密切的連繫;(26)可是在闡述救恩的聖事標記時,他卻忽略了復活的一面。假如拉內說基督的死是救恩的聖事標記,那麼他也該指出復活對救恩的象徵意義;正如基督的死格外顯示了罪的性質及天主寬恕的愛,復活便表明了恩寵的新生命。基督徒所領受的救恩便是在今世開始分享基督復活的新主命,並在末世新天新地中,以復活起來的「屬神的身體」完滿地參予基督永恆的生命。因此,拉內所說救恩的聖事標記應該包括整個踰越奧蹟,即基督的死亡與復活才是救恩的實效聖事標記。

 

 

縮寫

SM-Sacramentum Mundi: vols. 1-6

TI-Theological Investigations: vols. 1-17

附註

  1. 參閱: A. Dulles, Models of the Church (Dublin, Gill and Macmillan, 1976) pp. 58-70.
  2. E. Schillebeeckx, Christ the Sacrament of Encounter with God ET (London, Sheed and Ward, 1963).
  3. 參閱:E. Schillebeeckx, Christ the Sacrament of Encounter with God; Idem, Jesus, An Experiment in Christology (New York, Seabury, 1979) pp. 626ff.; J.-J. Latour, "Imago Dei invisibilis", in Idem et H. Bouesse (eds.), Problemes actuels de christologie (Paris, Desclee,1965) pp. 227-264; J. A. T. Robinson, The Human Face of God (London, SCM, 1973); H. Kung, On Being a Christian (Garden City, Doubleday, 1976) p. 17; G.O’Collins, What are they saying about Jesus? (New York, Paulist, 1977) p. 17. 拉內有關這題目的著作見下。
  4. O. Semmelroth 稱教會為「原始聖事」(參閱:Die Kirche als Urakrament [Frankfurt, J. Knecht, 1953]). 拉內卻稱教會為「基本聖事」(Grundsakrament). 以「原始聖事」(Ursakrament) 一詞來稱基督本人。參閱:K. Rahner, “What is a Sacrament”, TI vol. 14, p. 142; “Aquinas’ Theology of Scaraments”, ibid., p. 160, note 24.
  5. 參閱:K. Rahner, "The Theology of the Symbol", TI vol. 14, pp. 221-252. 這篇文章對了解拉內的神學思想極為重要。
  6. 同上,pp. 245-252.
  7. 同上,pp. 238.
  8. 同上,pp. 237-239; K. Rahner, "Current Problems in Christology" TI vol. 1, pp. 156f.
  9. K. Rahner, "On the Theology of the Incarnation", TI vol. 4, pp. 115f.; Idem, Foundations of Christian Faith (New York, Seabury, 1978) p. 224.
  10. 參閱:L. Ott, Fundamentals of Catholic Dogma (Cork, Mercier, 1966) p. 185.
  11. Foundations of Christian Faith, p. 284; Idem, "The One Christ and the Universality of Salvation", TI vol.16, pp. 212-216.
  12. K. Rahner, "Salvation", SM vol. 5, pp. 430f.; Idem, The Trinity (London, Burns & Oates, 1975) pp. 91-94.
  13. Foundations of Christian Faith, pp. 126-133.
  14. K. Rahner, "Original Sin", SM vol. 4, pp. 330f.
  15. Foundations of Christian Faith, p.169.
  16. K. Rahner, "Death", SM vol. 2, p. 60; Idem, On the Theology of Death (London, Burns and Oates, 1961) pp. 30f.
  17. "Death", SM vol. 2, p. 59.
  18. On the Theology of Death, p. 61
  19. 同上,p. 62; "Death", SM vol. 2, p. 61.
  20. "Salvation", SM vol. 5, pp. 431f.
  21. "Death", SM vol. 2, p. 62.
  22. "Salvation", SM vol. 5, p. 431; Foundations of Christian Faith, p. 305.
  23. H.U. von Balthasar, Theodramatik III, Die Handlung (Einsiedein, Johannes Verlag, 1980) pp. 253-262: "Exkurs: Zur Soteriologie Karl Rahners".
  24. 參閱:D.M. Baillie, God was in Christ, An Essay on Incarnation and Atonement (London, Faber and Faber. 1956). 作者強調聖父才是贖世工程的主要角色。
  25. 參閱:K. Rahner, "The One Christ and the Universality of Salvation", TI vol. 16, pp. 205-207.
  26. K. Rahner, "Resurrection", SM vol. 5, pp. 33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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