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前717的性愛觀

黃鳳儀

神學年刊 第十八期 一九九七年 23-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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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主的救恩正顯示了天主對人的愛,這是一份天賜的恩寵。而人的愛之極至莫如性愛之美,作者以釋經法探討保祿宗徒對性愛的看法,即在性愛中,男女合成一體的結合,把對伴侶的信與愛完全流露出來,並在交融中表達對天主的愛和依靠,這是純潔、忠信、和關懷的;人若忠於自己所作的選擇,天主的恩寵就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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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保祿在他的真實書信中,好像沒有多少討論性愛(sexual love)。他多番談論的 ,反而是邪淫(sexual sins, sexual immorality,參看羅 1241313;格前 5161318108;格後1221;迦519:得前43),或與此相關的表現(淫蕩,參看格前591169)。而且他看來是比較集中於格林多人前書討論關乎性的問題,其中首要的為格前61220

在格前61220,保祿極力反對純肉慾的結合(比方召妓)。他說這等於犯邪淫,極之不當。人犯邪淫冒犯基督,冒犯自己的身體,冒犯聖神。(1)

除了格前61220以外,還有其他的嗎?不難發現,保祿在格前717續談兩性的關係。這極可能是團體向他提出的一個問題。團體似乎在問人應否婚嫁以及夫婦應否禁慾或類似的問題。只是,他們為甚麼會這樣問呢?

一.格前717的寫作背景

「男人不親近女人倒好」(格前71b)(2) 這句看來相當淺明的話在釋經方面備具爭議。保祿是否在推崇獨身生活而輕視婚姻生活?或許更該問,這句話是否出自保祿的口?

有關這句話的來源,意見不一,基本上可歸納為三種不同的看法:(1) 這是保祿所說的,他在表達自己對婚姻生活的見解;(2) 保祿在引用某些格林多人的說話,並表示自己接納他們的見解;(3) 保祿在引用某些格林多人的說話,但隨即辯證自己完全不同意他們的見解。(3)

不少人選擇第三種看法,(4) 且對他們堅持的看法有以下的解釋。(5) 他們說,格前71b反映的實是團體內某些激進份子的謬論,保祿在發表自己的真知卓見時,綜合地重提他們所說的。故此他在格前7章糾正他們的錯誤思想,正如他在格前 12章糾正某些團體成員對神恩的看法一樣。面對獨身生活為唯一的理想生活的問題,保祿的答覆是多方面的。他首先陳明,一般人過的應是婚姻生活(72),除非為了祈禱的緣故,否則夫妻不應禁慾(75)。保祿如此懇請信眾乃是為他們著想,免得他們因不能節制而犯淫亂(725)。的確,保祿願意看見他們像他一般過獨身生活(77a8),但這是不可強求的,因為各人所得的恩寵不同(77b),所領受的神恩亦各異(1211)

亦有人認為,格林多團體成員面對的疑惑,也有可能源自外界的影響。(6) 總的來說,昔日基督徒面向外面的花花世界,一定會感到某程度上的張力。因著與外間的距離以及其它社會因素,維護教會的訓導定必然的。如是,一些人可能在設想,甚麼是理想的基督徒婚姻生活?不過就在這種追尋中,出現了偏差,以為理想的基督徒婚姻生活就是一種禁慾的生活。於是,保祿必須加以糾正。他的基本論調可能是:當基督徒度一種純正的生活時,別人就能把他們從這個罪惡世界中識別出來。他早在得前438已如此說(特別是得前445;亦參看哥35):信眾在言行舉止上應與別不同,整個生活應植根於基督,並以悅樂天主為重;亦即是說,基督徒的婚姻生活有更深層的意義,應與世俗的不一樣。他也在格前72示意,對那些沒有被召去度獨身生活的未婚人士來說,淫亂構成一種威脅。若與前面的章段51一起看,屈服在這種威脅下就相等於過渡到外面罪惡的世界中(再看得前45)。基督徒應以外面世界的敗壞道德生活為鑑,並藉此較正自己的倫理道德準繩(參看格後61471)

視格前71b為引文者同時辯論說,這樣唸格前7章比較合理,經文本身亦較與其上下文吻合。(7) 先說其上文。在61220,保祿引用創世的故事,因為天主在造人時曾說:人獨處不好(616)。他亦把男女的結合喻作基督徒與基督的結合(61517)。最後,他視人的身體為「聖神的宮殿」,藉此把身體聖潔的結合和與娼妓的結合形成一個強烈對比(61519)。再說其下文。若保祿真的在大聲疾呼禁慾,也與下文不合。他在725視婚姻性生活為避免淫亂誘惑的良方。此外,在734他清楚確認婚姻性生活為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也有人提示,在研究格前7章的時候,必須肯定兩個事實。(1) 格林多可能是世界上最不道德的城市,舊的格林多聲名狼藉,而新的格林多就像當代的大海港和經貿中心一樣,有其繁榮,但亦有其墮落的一面。保祿所建的基督徒團體就居住在這樣的環境中,四面受誘。可以想像,保祿給他們寫信時,採取的可能是寧可嚴格,不可放鬆的態度。(2) 保祿仍受基督快要再來信念的影響(參看731)。早期基督徒相信基督第二次再來迫在眉睫。雖然這種盼望遲遲沒有實現,不過保祿致書給格林多團體時,還是受它的影響。基於基督快要再來的信念,他所給的指示純粹是臨時性的。假若他所看到的,不是臨時的,而是比較永久的話,他所給的指示,可能會有所不同。(8)

更有人相信,基督再來的信念,也影響著團體。(9) 團體可能在致書給保祿時從這個角度向他提出一連串的問題。基督即將再來,我們應當如何作準備?夫妻藉著禁慾來作準 備?未婚的無論如何也要過獨身生活作準備?在那種情況下才能嫁娶而又與這種準備無抵觸?我們但見保祿謹慎地且從牧民的角度去嘗試答覆這些問題,心中懷著三個要點:(1) 首要的乃這個大原則:「各人在甚麼身份上蒙召,就該安於這身份」(720;亦參看724)(2) 各已婚或未婚身份的境況和需要都不一樣;(3) 獨身生活作為一種基督徒身份具極大的價值。最後的一點亦正是保祿的煩惱所在。在格林多的基督徒團體中,可能有一小撮人,對於性,就像往後的清教徒一般,抱有一種要征服的心態。他們過於自信,以為可以自制,不為私慾偏情所支配。他們欠缺的,乃自知之明,也高估了自己的修煉功力。故此保祿有必要向他們解釋清楚,他所提出的乃是一個廣泛的原則,不具任何約束力。他沒有說一位未婚人士接受基督信仰時,便與婚姻絕緣。

這些學者總括他們的見解說,保祿寫格前7章的目的乃為幫助部份團體成員明白,就算在基督快要再來的催迫下,人仍必須小心選擇自己的身份。這完全是個人的選擇,無人能代行。他雖然對獨身生活懷有較大的敬意,但卻沒有輕視性愛或婚姻生活的意思。他比較看重獨身生活的理由似有兩個:(1) 在末世考驗時,已婚人士要遭受更大的痛苦(728b;亦參看谷1317及其平行文);基督徒已要面對「現時的急難」(726),無謂再增添有一頭家的「掛慮」(732)(2) 獨身者有更大的自由獻身於基督徒職務,可以一心一意「掛慮主的事」(73235;亦參看羅1517;格後1128;斐220)(10)

二.格前717釋義

格前7章整章的思想,可能已涵括在其首段717中,值得細看。

1. 格前717的上文下理和內在結構

在格前71'章,保祿像是在答覆格林多教會團體透過函件向他提出的問題。他在71這樣說:「論到你們信上所寫的事……」。團體提出的問題可能包括:婚姻生活和獨身生活的問題(7);吃祭邪神祭品的問題(810);信眾聚會、崇拜的問題(1114);以及基督徒復活的問題(15)

若是從格林多團體諸多提問的角度去看格前7章,那麼整章經文的結構可以分析如下,從中看到保祿給團體的多個答案:(11)

給那些以為基督徒不應當結婚的人的勸告(712)

給那些認為儘管是已婚的也要分房的人的勸告(737)

給未婚者和寡婦的勸告(789)

給那些認為已婚的也應當分開的人的勸告(71011)

給那些認為在混合婚姻中,基督徒和非基督徒雙方應當離婚的人的勸告(71216)

給基督徒的指示,無論其身份為何,都要善度基督徒生活(71724)

給貞女的勸告(7253638)

給信眾的勸諭,勸告他們不要讓任何東西妨礙自己事奉基督,因為日子不久了,他快將再來(72635)

給那些有意再嫁的寡婦的勸告(73840)

若接受團體只向保祿廣泛地提出關於婚姻生活和獨身生活的問題,那麼格前7章可有如下所見的另一種結構分析。(12) 對於這兩種不同的生活,保祿作了多方面的討論:論婚姻中的性生活(717);論寡婦、鰥夫再嫁娶(789);論離婚(71016);基督徒應安於蒙召前的身份的勸諭(71724);給未婚者的勸諭(72535);論貞女出嫁(73638);論寡婦再婚(73940)

至於格前717的內在結構,則有建議分析如下:互愛的婚姻生活(714);禁慾的問題(757)(13)

2. 格前717背後的大前提

有人認為,若要了解格前717甚或整章第7章,對當時的思想網絡,要有一定的認識。(14) 在希臘人的思想裡,有一種強烈的趨向,就是輕視身體和有關身體的東西。這種趨向會使人採取以下的立場:身體是完全不重要的,我們可以為所欲為,讓它的肉慾完全得到發洩。不過這種趨向也會產生與此完全相反的觀點,就是:身體是罪惡,我們必須制服它,甚或完全除掉它;我們必須起碼消除一切身體的本能和慾望。保祿在格前7章所討論的似乎是第二種觀點。格林多的信徒,至少他們中有些人,在勸誘別人,一個人假若要做完全的基督徒,就必須拋棄物質的東西,必須拒絕嫁娶。

保祿在格前7章的回答非常切合實際。事實上,他不外在說:「了解你們的環境所在,切記你們是居於格林多,就算是走在街上,到處都是試探、誘惑。更要認識你們身體的構造和天生的本能。你們嫁娶遠比跌在罪中好。」

這種說法,聽起來似乎保祿有輕看婚姻之嫌,視婚姻為避免日後不幸遭遇的途徑。事實上卻不是這樣。保祿實在忠誠的面對事實,定下四海皆準的規則。人不應當嘗試不自然、不適合自己的生活;人不應當有意的把自己置身於四圍都是試探引誘的境況中。保祿知道得很清楚,人是不一樣的。他似乎在說:「細問你自己,揀選一種最能讓你活出真實基督徒生活的方式;不要嘗試不自然的標準;你能力所不及的,為你也就是錯誤的。」

3. 釋經

「……我認為男人不親近女人倒好」(71b)。這是思高版的翻譯,RSV的翻譯為:It is well for a man not to touch a woman。原文本來沒有連繫動詞「is」,且較早期的手抄本是沒有標點符點的。從句子本身不易辨認出這是保祿自己的陳辭或是格林多人信中的引文。句子本身與在78726所唸到的相近但不完全一樣。這節經文首部的短句「論到你們信上所寫的事」(71a) 的「論到」二字,就如在其他經文看到的一樣(7258112116112),本身不含一個可以帶出一句引文的動詞。故若要認識句子的本質,需從其上下文看。保祿若真的在這裡表達自己的意見,那麼句子本身就似乎與下文不十分吻合。若是從中唸出連繫動詞「is」,即是說格林多團體中人在表達自己的見解,從其上下文去看,也是怪怪的。比較合情理的唸法乃是,保祿在引用團體中部份人士向他提出的一個有關修煉的問題:「是否男人不親近女人倒好?」(Is it well for a man not to touch a woman?) 這即是說,在句于中加上一個連繫動詞及一個問話符號。(15)

此外,「好」在新約有「正確」或「必要」的意思。Is it good (well) 就是:是正確的嗎?是必要的嗎?而「男人/女人」則包括在婚姻內或婚姻外的男女,且看保祿在隨後的答覆中也分開來討論(727789)(16) 他給夫婦的指示是命令式的:「男人當」,「女人當」,(17) 故在這裡的男女應是已婚的男女。「有」指向兩性的關係,意即夫婦要過正常的性生活,理由是為了避免淫亂。(18) 婚姻中的性生活不是可有可無的,它是一種義務,男女雙方都應盡的,更不能為了宗教上或苦身克己的原因而感到遲疑不安。(19) 一朝結合,個人已完全放棄自己身體的主權而讓對方擁有,擁有這個身體已成為對方的權利。如是,在婚姻生活中,男女雙方完全平等,對於房事,各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724)

「你們切不要彼此虧負……」(75)。男女在婚姻生活中,應持續房事,這是一種「債項」(debt),是互欠的,必須償還。(20) 不過也可有例外。若相方同意,可以為了專務祈禱而禁慾一段時期。(21) 保祿沒有說可禁慾多久,但他則有說明,時期一滿,二人便應重新過正常的性生活。在禁慾一事上,若沒有過之而無不及,就不會受撒殫的誘惑了。(22)

在格林多可能有人在教唆,凡已婚,要做真正的基督徒,不可同房。這是視身體與本能為罪的夥伴的另一種表現。保祿則宣告一個非常偉大的原則。婚姻乃共甘苦的生活。丈夫不能不顧妻子而單獨行動;妻子也是這樣。二人必須隨時隨地採取一致的行動。在特別鍛煉時期,比方為要專心禱告,或可把身體的事,暫時放在一邊;不過這必須先得雙方同意,並只能實行一段短時期,不然必會造成一種局面,讓試探有機可乘。(23)

「我說這話,原是出於寬容。並不是出於命令」(76)。實質上,「這話」指向他往後所說的。(24) 保祿又好似輕視婚姻?他說,這不是一種合乎理想的命令;有好多地方是因著人的軟弱而讓步。(25) 他寧願每人達到一種思想,像他一樣。這到底是甚麼呢?我們只能推測。肯定的是,他的心願,按照理想,是其他的人要效法他。這完全是出於他相信基督第二次再來的日子,迫在眉睫:時間是這樣短促,我們不可有太多的牽制及物質的阻礙。其實,保祿並不輕視婚姻;他堅定地主張人要把一切精力集中預備基督的再來。(26)

「如同我一樣」(77) 的本意要到下文才見明顯。保祿極之可能曾娶妻,因為在歸化之前,作為一位猶太領袖,他應是有家室的。但在從事宗徒傳教活動時,他已是獨身了。從他的書信可見,他可能是一位鰥夫,或是他的妻子在他歸化之前後。跟他異離。(27)

「……得自天主的恩寵:有人這樣,有人那樣」(77)。保祿常論及天主的恩寵。他將在格前 12章整章討論不同的神恩。在格前77,重要的還是他如何看兩者的價值。他明顯地說,無論是獨身生活或是婚姻生活(包括性生活),同樣來自天主的恩寵。對於信眾作何等的選擇,他不強求。且深信若是他們忠於自己作選擇,天主的恩寵就在其中。(28)

結語

由格前61220所見,保祿對性愛有一定的看法,且是相當正面的。人具有一個身體,意即他能與別人建立起一種關係。這個身體具性的本能和慾望。在性愛行動中,男女合成一體。「二人成為一體」是這種行動的終向,在性的結合中把對伴侶的信與愛完全流露,並在交融中表達對天主的愛與信靠。把性的行動孤立起來不能達致以上的目的,當這種行動純粹是一種交易而不存有關懷、忠信、和愛時(比方召妓),就會變成一種偏差的行徑,純粹是性行為而不是性愛了。

查看格前717後,發覺保祿在此對性愛持有同樣正面的看法。(29) 首先,他極可能在71沒有說「我認為男人不親近女人倒好」。再者,在餘下的章節他更採取不同的語調去表達自己的概念。他命令已婚者應盡親近伴侶的義務(725),但就在個人身份的選擇上,他則沒有出命,看出無論是婚姻生活或是獨身生活,同樣能夠彰顯天主的恩寵(767)

由此可見,保祿給團體關於婚姻生活的答覆是很清楚的。婚姻乃共甘苦的旅程。無論作甚麼,做丈夫的或是妻子的都不能不顧及對方而單獨行動。夫妻無論作甚麼都必須一致。在性生活方面亦是如此。做丈夫的不可把妻子當作自我滿足的工具,反過來說亦是一樣。夫妻在整個婚姻生活中,在精神與肉體方面,都應得到滿足。亦即是說,夫妻不可終止性生活。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平等,二人都有應得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一朝結合,人不再全權支配自己的身體,這個身體已為對方而賜予,二人在愛中滿全對方的需要。這樣婚姻中的親密接觸實在不是「性生活」而是「性愛生活」了。

 

註釋

1.參看拙文,「從格前61220看保祿的性愛觀念」,《神思》32 (1997)  19

2.思高版唸:「我認為男人不親近女人倒好」。

3.參看W.E. Phipps, "Is Paul's Attitude Toward Sexual Relations Contained in 1 Cor 7.1? ", NTS 28 (1982) 125-131, p. 125.

4.參看R.F. Collins, "The Unity of Paul's Paraenesis in 1 Thess 4.3-8 ; 1 Cor7.1-7. A Significant Paralle", NTS 29 (1983) 420-429, pp. 424, 429 n.34 ; M.Y. Macdonald, "Women Holy in Body and Spirit : The Social Setting of 1 Corinthians 7", NTS 36 (1990) 161-181, p.162 ; J.Murphy-O' Connor, "The First Letter to the Corinthians", NJBC, p.804.

5.比方:R.F. Collins, pp. 424-425.

6.參看M.Y. Macdonald, "The Ideal of the Christian Couple : Ign. Pol. 5.1-2 Looking Back to Paul", NTS 40 (1994) 105-125, pp. 110-111, 113, 117 ; 及其另一篇著作,參看R.F. Collins, "The Unity of Paul's Paraenesis in 1 Thess 4 : 3-8 ; 1 Cor 7 : 1-7, A Significant Parallel", NTS 29 (1983) 420-429, pp. 424, 429 n. 34 ; M.Y. Macdonald, "Women Holy in Body and Spirit : The Social Setting of 1 Corinthians 7", NTS 36 (1990) 161-181, p. l62 ; J. Murphy-O' Connor, "The First Letter to the Corinthians", NJBC, p. 804.

7.參看W.E. Phipps, p. 128.

8.比方W. Barclay, The Letters to the Corinthians (Edinburgh : St. Andrew rev. ed. 1975) 58.

9.參看M.L. Barre, "To Marry or to Burn : πυρουσθαιin 1 Cor 7 : 9", CBQ 36 (1974) 193-202, p. 198.

10.參看M.L. Barre, p. 201.

11.參看W. Barclay, pp. 57-58 ; 類似分析見H. Conzelmann, 1 Corinthians, Hermeneia (Philadelphia : Fortress1975) 114.

12.參看W.F. Orr & J.A. Walther, 1 Corinthians, The Anchor Bible (New York-London-Toronto-Sydney-Auckland : Doubleday 1976) 205-226.

13.參看同上,p. 205

14.參看W. Barclay, pp. 58-59 ; H. Conzelmann, pp. 114-115.

15.參看W.F. Orr & J.A. Walther, pp. 205-206 ; H. Conzelmann 認為他們提出的問題可能是:"Is sexual intercourse allowed (at all)?", p. 115.

16.參看W.F. Orr & J.A. Walther, p. 208.

17.參看同上;但H. Conzelmann則認為這裡涉及的是一個concession,有"may have" 的意思,pp. 116118

18.H. Conzelmann 指出保祿在這裡沒有提供在婚姻中維持正常性生活的正面理由,p. 116

19.參看W.F. Orr & J.A. Walther, p. 208 ; H. Conzelmann, pp.116-117.

20.參看W.F. Orr & J.A. Walther, p. 208 ; J. Murphy-O' Connor, p. 804.

21.J. Murphy-O' Connor指出,祈禱只是其中的一個理由而已,p. 804

22.參看W.F. Orr & J.A. Walther, p. 209.

23.參看W. Barclay, p. 60.

24.參看W.F Orr & J.A. Walther, p. 207 ; J. Murphy-O' Connor, p. 80..

25.參看H. Conzelmann, p. 118 : J. Murphy-O' Connor則說保祿只在提供意見,p. 804.

26.參看W. Barclay, pp. 60-61.

27.參看同上;W.F. Orr & J.A. Walther, p. 209 ; J. Murphy-O' Connor, p. 804.

28.參看W.F. Orr & J.A. Walther, pp. 207, 209 ; J. Murphy-O' Connor, p. 804.

29.有關格前61220與格前7章的緊密關係,參看B. Byrne "Sinning against One's Own Body : Paul's Understanding of the Sexual Relationship in 1 Corinthians 6 : 18", CBQ 45 (1983) 608-616, pp. 614-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