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年刊 第十四期 1992-1993 27-35頁
**********
在看過讚美詩聖詠第八首以後(1),我們即刻看另一首有名的讚美詩,聖詠第十九首。在兩相比較之下,會覺到相得益彰。在詠十九裡詩人把大自然的秩序與法律的合情合理作了一個綜合。下面我們先將本聖詠三個詩段的主旨指點出來,然後再加以詳釋。
2-7節具體地描述創造界:諸天與穹蒼,日與夜的交替,兩大光體的照明。天體天界雖不像人能說話,但整個受造界就是一種語言,在讚美天主,在給人啟示,毫無界線的阻隔。這種藉著緘默的說話能是宣講,能是訊息,也能是一種耳語。
8-11節用六個同義詞指謂上主的法律,這是表達整體的手法,不必去找每一詞字的特殊含意,或詞與詞之間的區別。這裡法律被說成一種出自其身的真實價值,因為法律是穩固的,可靠的,給人帶來好的效果。法律給人啟示天主的旨意,所以並不壓迫人。本聖詠作者的親身經驗是,法律為他是「休息,光亮,喜樂」。
12-15節:作者用一個祈禱謙虛地把自己投入剛描述過的雙重秩序中。先求天主寬恕他,救他擺脫法律秩序中的紛擾,連他自己看不出的過錯也求天主一并饒恕。自身滌淨後,他繼續祈求天主讓他的讚歌,連同他由心坎所說的話,能與大自然無言的讚美詩相應相稱。
有人認為詠十九是由兩首聖詠合併而成,因為有兩個主題,一是大自然,一是天主的法律;格調前後兩樣:第一部份2-7節,活潑,不規則,富表達力,好用反詞,反調;短短幾句話涵蓋了極廣闊的空間和各種向度;在詩的節奏上由四個重音節轉入三個(像中國詩的由七絕轉五絕)。
反之,第二部分8-15節,規律化,單調化,同義字在同樣的位置,韻律是3+2;語氣不是描述,而是陳述,思想沒有進展。第一部分是原始的神話心態,稱天主為厄耳,第二部分是法律心態,稱天主為雅威。
不過這些不同點仍不足以解釋本聖詠有兩位作者,因為同一位詩人在寫不同的對象時能用不同的手法,他可以選擇不同的詞藻,格調,韻腳等。我們跟大部分詮釋家認為詠十九是一首聖詠,按其內容可以分為四部份,即(1) 天與穹蒼,(2) 太陽,(3) 法律,和(4)祈禱。
作者不用導論,直截了當地引出天體來講話。一般讚美詩的邀請,如「請你們讚美」,「請你們歌唱」或「我要歌唱」這裡都沒有。諸天和穹蒼本是空間的代表,這裡卻被位格化了。諸天在複數,因為有很多層,穹蒼則是諸天的邊界,頂住外天的水。「諸天」與「穹蒼」在希伯來文句裡互相交叉,表示將上層的空間概括無餘。
地呢?大地或全球是聽眾,在聽天體的讚歌;大地也可視為許多聽者的另一空間。這兩種講法都假定一個在上的舞台和台下的廣大聽眾。希伯來人雖不用幕景,但的確有設在高處的講台,為向眾多的聽者說話,可參閱民長紀九7;箴言九3。
日與夜本是時問的劃分和代表,這裡也被位格化,不過說法跟我們不同。我們說日以繼夜,或夜盡天明,把日夜說成一個沒有中斷的整體。希伯來人卻不願把這兩樣絕不相同的東西混在一起,因為當天主把光與黑暗分開時,日是日,夜是夜,彼此不打交道。所以日與日侃侃而談,夜與夜訊息相傳,像兩組平行的軍隊,前後相傳,左右不傳。日夜是平行的,諸天和穹蒼則是交叉的。
天,穹蒼,日,被,作些什麼?它們陳述,宣揚,交談,傳遞,互換資訊,這些都是語言的不同作用和進展。把不說話的天界說成這樣,無非是要強調一個神學真理,即大自然顯示一個造物主。作者也知道天體並不真的說話,因此剛才用五個詞字肯定它們說話以後,現在再用另外五個詞字解釋它們並不說話:
(a) 不是一般的話;(b) 沒有普通的句子;(c) 沒有可聽到的聲音;(d) 但它們的信息傳遍大地;(e) 它們的語言達到地極。誰也不能說大自然的話太遠,或它在說一種外國語,因為大自然所說的是一個普遍的語言。這語言遠在巴貝塔事件混亂人類語言之前就已存在,並且比任何語言都更高超。
這一高超語言講些什麼?講兩件事:光榮與化工,這是至高天主的一種顯現。厄耳是創造者天主的稱呼,有普遍的價值。空間與時間因是天主的工程,啟示祂的光榮,是在天 主的行動中把祂啟示出來。「他手的化工」,化工是在單數,因此非指工程,而指行動。穹蒼不宣揚另一工程或其他許多工程,而是穹蒼本身既是天主的工程,因此宣揚天主的行動。用哲學名詞來說,大自然是一個「象徵性結構」(Guardini),以受造的身份指向造物主。我們不是藉著推理,而是藉瞻想看出這一事實。2-5a八行詩句把天地間的一切都概括無餘。所用的寫法是:天在說,地在聽,雖然不是一般的語言,它的信息卻無遠弗屆。
作者在此引進一個重要的角色:太陽,它在天空的旅程劃分了白天和黑夜。在希伯來文太陽是陰性的,表達母性的生命力。但這裡詩人把它寫成陽性,像一名英雄,身材高大,步伐迅速,整個的白日都在它控制下,就像詠八所說繁星控制著黑夜一樣。
詩人用家庭生活描寫太陽:它有幢幀幕?洞房,洞房裡有一張床,他在此度過愛情之夜。早上起床,束裝就道,要開始他一天的行程,從東走到西。沒有問題,他很有把握地完成他的使命,在所經之地分散熱能。是好是壞,受歡迎或受人埋怨都沒有關係。無論怎樣,世上沒有一個角落不受到太陽熱力的影響。
太陽默不作聲,但它的熱能是一個有力的行動,像高天和穹蒼一樣地宣揚著一個普遍的信息。與天和穹蒼相比,太陽有一個動的形象,行動快速,穿過那些不動的天體。動以外是熱。這裡有點奇怪的是,創世紀第一章先說光是在有星辰以前被分開,但在太陽受造以後,它主要的任務是照明,本聖詠卻只提熱,不提光。這作何解?也許是因為光可以遮掩逃避,熱可無法避免受其感染。關於這點,總訓篇43:2-5有一個很相似的描寫:「太陽升出,發散熱氣,的確是至高者奇異的化工!中午的太陽烘熱大地……」。
這裡也是突然地,沒有導論,引入一個新的主題:上主的法律。8-10節的六句話非常規律化,六個指謂法律的同義詞所注意的是其同,而非其異。上主也重複六次,說明祂是法律的創立人。六個名詞後有六個形容詞,都是用來描寫法律的。形容詞後面再用五個動詞說出法律的功用,第六句末尾是一個形容詞(全部公允)。最後11節有四個名詞(受詞) 和兩個副詞(甘甜,可愛戀adverbs)。
為什麼六句,而非七句?因為十誡的第二塊石板刻著六條誡命,與另一石板的四條合起來為十誡。另一個可能的解釋是,作者要把七字留在後面,就是15節的上主是第七個,以表達完美的意思。詠119也不用七,而用八行詩寫出22首歌頌法律的長詩。22是希伯來文字母的數目,這長詩的每八行都用同一個字母開始,這樣順序而下,22首均如此。
11節的兩句詩與前六句的結構和韻律已完全不同。這兩句詩是用兩個比喻把前面所說的作一個綜合。一個比喻取自價值的領域,用以衡量價值的物體是黃金。另一個比喻取自人的感受:味覺。法律是最有價值的寶貝,是最有滋味的食品。這不能不使人想起耶15:16和則3:3。作者顯然不指謂法律的外在命令,而指其內容和精神。11節的愛戀二字與第十誡所說不可貪他人之財物的貪字是同一動詞。又和創3:6的「令人羨慕」的羨慕二字相同。這些暗示都是很有意義的。
吳經熊在他以中國古詩體所譯的「聖詠譯義」裡把六個不同的法律名詞及每一名詞後的形容詞中譯如下:
名詞 |
妙法 |
形容詞 |
全美 |
|
靈証 |
|
萬確 |
|
玉律 |
|
無瑕 |
|
聖典 |
|
皎潔 |
|
天威 |
|
分明 |
|
神斷 |
(剖) |
黑白 |
12節的雖然(gam) 更好譯為「即便」,因為這一單音詞引入一系列的反比:法律是完美的,但我不是;法律光照眼睛,但我還有很多事看不清;我看重,也品嘗法律,但仍舊守不好。
這最後一段祈禱也是突然開始,沒有引論的。作者在13節開始用第一人稱「我」來與天主交談。12節的「你僕人」三字是自謙之詞,表示願意接受天主的盟約,並實行天主的旨意。在若蘇厄24章這一說法用了十四次,都指與雅威的關係。
有三件事使本聖詠作者放心不下,並自感卑微:過犯(非故意的錯),未覺察的罪愆,和傲慢。
過犯:因缺乏認識,或沒有完全同意,不構成罪愆,但以色列的法律對這些過犯仍有很仔細的規定,為教導人民培養正確和敏感的良心。雖然逾規不是罪,仍要罰款,使得下次更小心,更注意。參閱肋末紀4和5章;戶籍紀15章。讀肋5:17-18。
未覺察或隱密的罪指人的邪惡傾向和一些不純的動機。雖然法律予以燭照,但人每每不易發覺這些動向,態度和慾望。詠90:8也稱天主的光可照出人的隱私。此外可參閱申29:28;依65:6;耶16:17等。可見說天主認得人的隱私是聖經的傳統道理。反之,人都不認識自己,一如訓道者所說的:「義人和明智人的行為都在上帝的支配下;是愛是恨,沒有人知道。沒有人知道他將遭遇的事。一切都是空虛」。(訓9:1)
最嚴重的是傲慢、自負,這是指明知故犯的罪,指叛逆的行為。聖經將這一點分的很清楚,可將戶15:22,25-26與30相比。出21:14是講應該處死蓄意謀殺別人的人。申17:12甚至說剛愎自用,不服從祭司或法官的人也該處死。古人說驕傲是最大的罪,聖多瑪斯根據德訓篇10:15說驕傲是一切罪惡的根源(1(a),2(ae),84,2)。
罪惡是一股力量,想要統制人(mashal),像創4加音故事中所描述的那樣:罪像一隻猛獸,跨伏在門口想吞歿人,「但你應制服牠」。(創4:7) 本聖詠作者自稱僕人,以上主為主人(mashal),只有上主能克服罪惡這頭猛獸。因此本聖詠的最後一段由歌頌法律的客觀聲調轉入主觀的個人懇禱。他自覺無能為力,只好求主恩寵:先求罪的赦免,再求真實的謙遜,最後祈求他口中的讚美,心中的思念都能蒙上主悅納。本聖詠對至上神約兩個稱呼,一個出自大自然:天主;另一個出自盟約:上主。這兩個稱呼與本聖詠的前兩部分對稱。
聖保祿在致羅馬人書第10章18節將本聖詠的第4節用在福音的宣講上,是否有違原意呢?上世紀末本世紀初的德國名聖經學家Delitsch解釋說:「保祿把舊約的話用在新約上,把諸天的普遍宣揚當作宣揚福音的圖像,他這樣做是正確的。因為聖詠作者本人已把天主在大自然中的啟示與書寫的聖言啟示(法律) 作了一個平行的敘述。」
把兩個平行的意義放在眼前,我們能作進一步的了解:基督的復活之光給受造界的象徵性結構加以照明,使它的靜默語言更加清晰。基督徒所靜觀和所瞻仰的,已不是一個單純的受造界,而是經過基督改造過和復興過的宇宙基督是一切受造物的主宰和典型。
古代聖賢也喜歡發掘本聖詠的另一個圖像,而把基督看做太陽和新郎。聖奧思定解釋格後11:2時說:宗徒把貞女嫁給一位新郎,這位新郎不是基督是誰?當聖言取了人身時他就是新郎,他在貞女的胎中找到了婚床。他與人性結合為一以後,走出了極貞潔的洞房……像一個大力士高興地束裝就道:誕生、長大、施教、受苦、復活、升天、跑完了他的路程,沒有留在路上。
在新約裡外在的法律被內在的所取代,那內在的法律就是天主聖神。最後,羅馬書信第7章延伸了本聖詠的思路,並決定性地澄清了本聖詠最後一段祈禱的深義。以上這兩點也是聖奧思定在他的聖詠詮釋裡所著意發揮的。為中國文化來說,由大自然到法律,再到基督的救恩,確是一條康莊大道。
1. 參閱「神學論集」82,1989 463-470及其參考書目。
網頁製作:聖神修院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