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年刊 第十三期 1991-1992 21-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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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簡潔清晰,條理分明,指出中國人傳統上所了解的「正統」觀念與法律解釋的關係;並把教會歷史上有關法律解釋的兩派理論作了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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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統觀念與法律的解釋似乎是兩個風馬牛不相及的問題。正統論是中國史學上的一大爭論,而法律的解釋則是倫理思想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我嘗試把二者放在一起,因為兩者都涉及道德觀念。中國文化是受道德觀念所浸淫,不論文學、史學、哲學、藝術等,都多方面的受道德思想所影響。
正統的爭論,由來已久。隱公三年《春秋公羊傳》日:「故君子大居正」,隱公元年《公羊傳》:「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統也」。論者多認為是正統論之濫觴。(1) 春秋以事繫年,故須主客分明,正閏之說遂起。正統論雖有時從時間上計年次,定正閏,以承接去決定正統的問題。但從空間上的一統看正統,卻成為爭論的主流。朱子撰《資治通鑑綱目》,其凡例曰:「凡天下混一為正統」。這種純粹從空間的定於一言正統,極為學者所責備。中國歷史上出現過統而未正,或正而未統的朝代。秦、隋、元被認為統而未正,西蜀、南宋則正而未統。「統」以國土統一言,但「正」呢?歷代有以前代血統為正,如蜀漢、東晉、南宋等,故要托出前代帝王的子孫以求「正」;有以據前代舊都所在為正,如魏據漢都以為正;有以據位之久暫,以定其正不正。享位不久,則不謂之正,如楚項羽、王莽等是。有以種族定正偽,如以漢族為正,其他遼、金、蒙古、滿族皆為偽。梁啟超曾評這些定正不正的標準,「互相矛盾,通於此則窒於彼,通於彼則窒於此」。(2) 要兼具統而正,學者又加上道德的因素。
宋代章望之首先有正統、霸統之別:「予今分統為二名,曰正統、霸統。以功德而得天下者,其得者正統也,堯、舜、夏、商、周、漢、唐、我宋其君也;得天下而無功德者,強而已矣,其得者霸統也,秦、晉、隋其君也」。(3) 明方孝孺、徐奮鵬分別有正統、變統之說:「何謂正統?建道德之中,立仁義之極,操政教之原是也;夏、商、周然也。漢、唐、宋雖未必純,亦近之也,斯以謂之正統。何謂變統?取之以詐力,如晉、宋、齊、梁諸君,即業膺全盛,非正也。守之以殘虐,如秦、隋,即歷傳數百年,非正也。夷狄僭中國,如劉裕、如蒙古;女后據天位,如呂雉、如武曌;強臣奸大寶,如曹、如莽、如堅、如溫等,皆非正也,斯以請之變統」。(4) 標準雖非全以道德,但以道德為主。清魏禧進一步分出正統、偏統、竊統三者,(5) 已無新意了。
無論如何,在中國人的心目中,統治者有些是正統,有的是不正統。可是問題來了,若是正統的統治者,自然是眾望所歸;但非正統的統治者,其治下的人民仍然要生活的,這些統治者所定的法律,人民該採取怎樣的態度?該不該守?這就是本文要探討的問題。
聖經對法律的態度是相當清楚的,耶穌本人就說明:「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瑪5:17)。他接受猶太人所制定的法律,他參加各種猶太人制定的節日,他自己繳納殿稅,也替伯多祿納了(瑪17:27)。聖經亦指出法律的最後根源是天主:「每人要服從上級有權柄的人,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所以誰反抗權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規定」(羅13:1-2)。
不光是聖經要求人遵守法律,人的理智也作同樣的要求。聖多瑪斯為法律下定義時說:「法律是由團體的負責人,為謀求公共福利所頒佈合乎理智的措施」。(6) 按照他的意思,一切人為的法律皆以自然律為基礎,而自然律則出自天主的永久律。換句話說,人為法律的最後根源應該是天主。可是永久律與自然律並沒有對每一個倫理問題提供詳細的規律,此有待社會國家制定法律去處理。例如保護生命的自然律,能用很多法律去表達:交通規則、防止環境污染規則、禁止安死、嚴懲傷害生命的人。為了公益及社會秩序,立法者制定一些明確的法律,要求人民去遵守。因此,法律常有一種規範力量,非讓人民隨意遵守或不遵守。
一般來說,法律的制定,是合乎道德、合乎理智、合乎公益,而且是可能的。但在某些情況下,法律的遵守發生了問題,這就有所謂權宜(epikeia) 和法律解釋的問題出現了。
所謂權宜,出自希臘文epieikeia,指合理的意思。若法律的執行發生了困難,在特殊迫切的情況下,為保護另一更重要的價值,可合理地暫時不遵守,這就是權宜的意思。傳統的例子見於《孟子》離婁下:「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親,禮與?孟子曰:禮也。曰:嫂溺,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禮法就是一種倫理規律,但能在急切時,為了維護另一價值而暫時懸空。
在正常的情況下,人人都知道應遵守交通規則,但能否為救人而開快車呢?一般倫理學家都說可以,但所提出的理由能不一樣。這裡只就蘇亞萊(Francis Suarez 1548-1617) 及多瑪斯(Thomas Aquinas 1225-1274) 兩大家的解釋來討論。
蘇亞萊重立法者的意志,他認為「立法者的意志是法律的內在形式與靈魂」。(7) 立法者的權力來自天主,他有權為了公益而制定法律,但他亦有權豁免人民守某一法律。在實際的環境裡,要引用epikeia去豁免某一法律,我得假定那是立法者默許的意思,即立法者不是准我不守交通規律,而是在救人的緊急情況下,他容許我暫時不受此規律所束縛。多瑪斯重立法的作用,他認為一法律的出現,必定有其理由。法律的真正作用是為了公益,維持社會的秩序。因此,在特殊情況下,法律的明文未能充份表達其立法的原意時,我們可根據其真正的意思去解釋,而非斤斤計較其字面的意義。如此,權宜是一個德行(virtue),一個正確使用法律的德行。這裡不再是消極的寬免,而是積極應做的行為。我開快車救人,不是假定立法者豁免我守法的責任,而是保障生命公益的積極要求。在那情形下,守法律明文反而是有害公益。(8)
由這個思想發展開來,我們可以說:蘇亞萊一派把法律的重心放在立法者身上,其權力來自天主,他為人民制定法律,以便帶來公益。既然重心放在立法者身上,則法律的有效與否,在乎立法者是否團體的合法負責人。用中國傳統的術語說,他是否正統。當然蘇亞萊無意說,立法者可任意制定法律和解釋法律。他的時代比多瑪斯晚了幾百年,他自然熟悉多瑪斯對法律所下的定義和所劃定的幾個條件。他假定立法者定法時已兼顧了「合乎理智」和「公益」兩條件,不過在眾多可能性中,立法者仍能擬定自己的選擇;而其他的條件,即「團體的負責人頒佈」,他卻特別重視。可見立法者是否合法,是否正統,是否由他頒佈,決定法律的有效性。
多瑪斯一派把法律的重心放在其功用與目的上面。多瑪斯的哲學系統中有所謂事物的四因,即物質因、形式因、功效因及目的因。其中目的因非常重要,它決定了事物存在的理由。用在法律上,法律是立法者的工具,使他能理智地運用以達到適當的目的。法律不應依賴立法者的意志而存在,其本身應有自己存在的理由,它應是合乎公益和理智的。它的規範力量並非來自立法者,而是來自本身明顯的作用。因此,法律本身存在的理由成為多瑪斯一派的傳統。(9) 法律的條件中,此派特重「合乎理智的措施」及「公益」兩者。至於立法者是否合法,是否正統,是否稱職,頒佈細節有沒有遵守,都比較是次要的了。因此,當法律明文因環境綠故,未能符合其原來的目的及精神,人有道德責任去改變明文,以達到法律原來的目的。人不光是消極的「被容許」如此做,而更是積極的「必須」如此做。這是一個責任,一個德行。
根據新約的記載,似乎多瑪斯的主張,得到較明顯的支持。耶穌多次和當權的法利塞人、經師、司祭長、法學士等衝突,往往是法律的解釋問題。法律有明文不准安息日工作。如果重視立法者的意志,則當權人的解釋,便排除了權宜的可能。耶穌似乎更重法律的目的與作用。他提出:「安息日是許行善呢?還是許作惡呢?是救命呢?還是喪命呢?」(路6:9)。結論自然是:「安息日是為人立的,並不是人為了安息日」(谷2:27)。耶穌亦同意了達味權宜的做法:「你們從未讀過:達味在急迫中和他一起的人,在饑餓時所作的事嗎?當厄貝雅塔爾作大司祭時,達味怎樣進了天主的殿。吃了除司祭外,誰也不許吃的供餅,並且還給了同他一起的人?」(谷2:25-26)
在實除應用上,多瑪斯的主張能給人較大的自由。若按蘇亞萊的解釋,那麼看重立法者本人的意志,則權宜有時不能用,因為立法者能聲明說:「我的意思是怎樣,你的解釋並非我的原意,我願意你在你的情況中仍跟隨我法律的明文」。類似這樣的聲明,所有權宜便要停止,因立法者已親自解釋了自己的意思。例如:教會有禁止人工節育的規律。如果採取蘇亞萊的主張,則教宗或信理部一發表聲明,親自表明自己的意思,則其他權宜的做法便不能用了。事實上,有些神學家認為在人工節育問題上,不能有其他可能性,而必須跟隨教會規定的解釋。(10)
中國傳統中的正統問題在法律的解釋上有一定的重要性。統治者(同時是立法者) 的正統與否,影響人對政府,對法律的看法。武王伐紂,伯夷、叔齊叩馬而諫:「父死不葬,爰及干戈,可謂孝乎?以臣弒君,可謂仁乎?」(11) 到武王滅紂,建立周朝,二人便義不食周粟,釆薇而食,終於餓死首陽山。雖然很少人會懷疑周武王的合法地位,至少沒有人把他列入霸統、竊統、或偏統之中,但伯夷、叔齊總認為堯舜的退位讓國才是適當的做法,「以暴易暴」去得天下是不應該的,非正統的。他們的死,總有其道德價值。難怪司馬遷要標榜出來,把他們放在列傳之首。其他歷史上恥仕異朝的人士,一般中國人給他們的評價很高,認為是有氣節的表現。
在二十世紀,世界各地仍有不少非正統的統治者存在。不久前的阿富汗、柬埔寨、波羅的海國家的人民,不少認為他們受外國人操縱的政府為不合法。南非黑人對少數的白人統治者,依拉克庫爾德族人對其統治者,可能有同樣的想法。既屬不合法,非正統的統治者,他們無資格制定法律,其所制定的法律可以不守。因此,他們理直氣壯地不守法,跟不合法的統治者打游擊戰,不少人視他們為民族英雄。按蘇亞萊一派的主張,這些人是做得對。立法者的正統地位必須先弄清楚,其所頒佈的法律才有規範性。
另一方面,按多瑪斯一派的解釋,合法不合法,正統不正統的問題是比較次要。那些統治者事實上統治著人民,他們怎樣奪得政權,是否代表著大多數人的意願,在制定法律的觀點下,反而不太重要。重要的是:立法者是否為了公益而制定法律?其法律本身是否合理和符合自然律的要求?倘若法律符合這兩個重要條件,雖生活於非正統的統治者底下,還應服從法律。
根據新約的記載,耶穌及其門徒似乎部走後者的路。猶太人正受羅馬人統治,相信那時很少猶太人會認為羅馬人是合法地代表著他們的正統政府,否則他們不須念念不忘默西亞的來臨,復興以色列王國。但耶穌本人似乎同意納稅給羅馬政府:「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谷12:17)。錢幣既有凱撒的像,那是屬於凱撒的;按倫理規律,誰的東西就應歸誰,屬於他的就還給他好了。伯多祿叫人「要為主的緣故,服從人立的一切制度:或是服從帝王為最高的元首,或是服從帝王派遣來懲罰作惡者,獎賞行善者的總督」(伯前2:13-14)。他們似乎不太重視合法不合法,正統不正統的問題。
要分辨兩種理論那個絕對「對」,那個絕對「錯」是非常困難的。我認為多瑪斯的理論給予人較多週轉的地方。歷史告訴我們,正統與否,很難界定。起初不合法的非正統政府,久而久之,便被公認為合法正統的了。例如:滿清初入關,漢人皆視為異族。黃宗羲、顧炎武等有節之士,皆退隱消極地表示抗議。仕異朝的吳梅村、錢謙益等讀書人始終懷著羞愧之心,如吳梅村淮陰詩便充份透露懊悔之情:「登高悵望八公山,淇樹丹崖不可攀;莫把陰符問黃石,好將鴻寶駐朱顏。浮生所欠只一死,塵世何緣識九還;我本淮南舊雞犬,不隨仙去落人間」。這種無可奈何的懊惱,過了幾代便不再存在了。滿清政府普遍地被接受,連知識份子也稱之為「國朝」了。到清末民初,亦有漢族知識份子為「國朝」賣命或自殺而死的。
歷史上正統、霸統或正統、竊統、偏統之別,理論上可能說得通,但事實上極難分辨。俗語已有「成者為王,敗者為寇」之說。正統不正統,往往是後代人下的結論;當時的人民,實不易下判斷。被公認為最正統的周武王,也有賢人伯夷、叔齊提出「以暴易暴」的抗議。身處於戰國、南北朝、五代等亂世的人,統治者不斷變換,合法與正統的問題,不知從何說起了。若單從法律本身來看,很多所謂變統、竊統、偏統的朝代,其所制定的法律並不比正統的朝代差,我們實在很難解釋為什麼要尊重後者而摒棄前者。
總括來說,兩種理論,各有優缺點。蘇亞萊一派重立法者的合法地位,頗能助人從迷惘中選擇要走的道路,看出何者為正,何者為誤,亦符合中國人重規的氣節。若純粹只看法律是否合理,是否合公益,則不少游擊份子或流亡人士可能不需要反對其當權的政府了。反過來說,多瑪斯一派的主張更重法律為人而存在。如果法律本身是合理,能促成善,帶來公益,則頒佈的立法者是否合法,變成次要的事了。在今日複雜的杜會國家環境裡,後者似比前者有較大的自由,較多交談的餘地。
1. 歐陽修「正統論上」云:「傳曰:『君子大居正』。又曰:『王者大一統』。正者,所以正天下之不正也;統者,所以合天下之不一也。由不正與不一,然後正統之論作」。見《歐陽文忠公集》第十六卷。
饒宗頹也認為正統之說始於春秋。見饒氏《中國史學上之正統論》,龍門1977 1。
3. 章望之「明統論」中篇,原文缺,據蘇東坡「正統辨論」中錄出,見《經進東坡文集事略》卷十一。
方孝孺「釋統」、「後正統論」中有正統、變統之說,見《遜志齋集》卷二。
6. Summa Theologiae, I, II, 90, 4.
7. De Legibus, Lib. III, C.20, n.3.
8. Summa Thheologiae, II, II, 120, 1.
11. 司馬遷《史記》伯夷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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