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會生活革新法令

Decretum De Accommodata Renovatione Vitae Religiosae

Perfectae Caritatis (PC)

一九六五年十月廿八日

 

中國主教團秘書處譯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文獻》,433-449

台北:天主教教務協進會出版社,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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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會生活革新法令

天主眾僕之僕、保祿主教,偕同神聖會議之諸位教長,為永久紀念事。

 

 

緒言

  在「萬民之光」教會憲章中,神聖公會議已經指出,依照福音勸諭,對全備愛德的尋求,導源於神聖導師、基督的教訓及表率,以做顯示天國的燦爛標記。現在討論修會的生活與規則,及其會士所發的貞潔、神貧和服從的聖願,並依照現代環境,謀劃他們的需要。

 

自教會初期,已有男女實踐福音勸諭,立志更自由和更忠誠地追隨及效法基督;各人依照自己的形式,度著獻身給天主的生活。其中許多人,因聖神的啟示,或度隱居生活,或創立修會;教會以自己的權力欣然予以接受,並加以核准。因此,由於天主的旨意,出現了各色各種的修會,至使教會,不但藉以施行了各種善工(弟後:三,17),善盡了建設基督身體的職務(弗:四,12),而且由其子女的各種才能而美化,就如一位為自己的丈夫裝飾好了的新娘(默:廿一,2),並藉以彰顯了天主的各樣智慧(弗:三,10)。

 

所有被天主召喚追隨福音勸諭,並忠心實踐的人們,在各種不同的恩賜中,將自己特別獻與天主,以跟隨那冰清玉潔而一貧如洗(瑪:八,20;路:九,58),服從而死於十字架上(斐:二,8),救贖並聖化了人類旳基督。這樣,由於聖神傾注在他們心中的愛情(羅:五,5)他們日甚一日地為基督及其奧體-教會-而生活(哥:一,24)。為此,因著終身奉獻自己,與基督結合遂愈密切,聖教會的生活就更豐富,其傳教事業也愈發達滋長。

 

為使追隨福音勸諭而獻身的卓越價值,及其在現代環境中的必要任務,給聖教會能得更大的利益起見,本神聖公會議訂定了下面的原則。這些原則是各修會適應生活和紀律革新的總原則,所有無聖願度共同生活之團體與在俗團體在無礙其本有性質外,均得應用。至論總則的實行及各細則,俟在大公會議後由法定權力予以制定。

 

 

革新的總則

  修會生活適應的革新,包含繼續返回基督化生活的根源,及各修會原來的目標,與對時代環境變遷的適應。這類革新,在聖神的策勵及教會的領導下,當依下列原則推行之:

 

一、修會生活的最後目標,既是按照福音追隨基督,那麼,追隨基督對一切修會,當視為最高規則。

 

二、為教會的利益起見,每一修會必須有其特別性質及職務。因此當忠心地認清及遵從創會人的精神與固有宗旨,以及純正的傳統;這一切便是建立各修會的祖產。

 

三、各修會分享教會的生命,凡教會在聖經、禮儀、牧靈,大公、傳教、和社會方面的創業和計劃,各修會當依自己的性質,竭力加以協助,視如自己的一樣。

 

四、修會當督導會士,認清時代及人類的環境與教會的需要,以信德的眼光明智地判斷當代的情況,以使徒的熱誠,更有效地拯救人類。

 

五、修會生活,既然首在促使會士隨從福音勸諭,效法基督,與天主結合,為此當切實思攷,會士們要充沛精神革新,即使在推行外面事業上,亦當放在首要地位,否則,現代需要的最好適應,不會產生效會。

 

 

革新的實用標準

  在任何地方,特別在傳教區,生活、祈禱、及工作方式,都當符合會士的現代生理與心理的條件,並在各地,尤其在傳教區,應依照每個修會的性質所要求,適合傳教事業的需要,文化的要求,以及社會與經濟的環境。

 

對於修會的管理情形,亦當依照同樣的標準,加以研究;為此,會憲、守則、習慣、經文、儀式、及其他同類書冊,當加以適當的訂正,取消其不適宜者,使能與本神聖公會議的文件相符合。

 

 

誰當推行革新運動

4 有效的革新和合宜的適應,非由全會會士的合作不為功。

 

制定適應革新的規則,訂立法律,及付諸充份、明智的試行,屬於正權人的權力,特別是修會的全體會議;但依法律規定,需要聖座或當地主教核准者除外。會長對於有關整個修會事宜,應以適當方法,與會士商議,聽取他們的意見。

 

對於顯願修女(隱修)院的適應革新,亦可聽取聯合修會,或其他依法召集之會議的意見。

 

不過,須牢記:適應革新的期望應寄托於謹守會憲與規則的遵行,而不在於加增會規的條文。

 

一切修會生活的共同要素

每個修會的會士,首先當注意:發願是答覆天主福音勸諭的召喚,因此不但死於罪惡(羅:六,11),而且棄絕世俗,為惟一的天主生活。會士把整個生命奉獻天主,這形成一種特別的祝聖,密切的根連於聖洗的祝聖,而由會士的奉獻完更美地表達出來。

 

會士須知,這種奉獻既為教會所接受,就應努力為教會服務。

 

事奉天主者當潛心修德,特別當修謙遜、服從、勇毅、貞潔,以此諸德,得以分享基督之貶抑自己(斐:二,7-8),並在精神上分享其生活(羅:八,1-13)。

 

因此,忠於自己聖願的會士,為基督擯棄了一切(谷:十,28),跟隨基督(瑪:十九,21),以衪為惟一的需要(路:十,42),聽衪的話(路:十,39),關心衪的一切(格前:七,32)。

 

為這緣故,每個修會的會士,該專一尋找天主,在一切之上,致意靜觀默思,以心神結合天主,以使徒聖愛,聯合救贖工程,並努力拓展天國。

 

 

神修生活至上

  實踐福音勸諭者,當在一切之前,追求、愛慕先愛了我們的天主(若一:四,10),並在一切境遇中,努力度其與基督隱藏在天主內的生活(哥:三,3);由此愛人,以拯救世界,並建立教會。福音勸諭的實踐,亦以此愛德而受到鼓勵和指引。

 

因此,修會會士,該由教會神修的正統泉源中,以勤勉的學習,吸取祈禱的精神,和善行祈禱。首先,每日當手執聖經,由於誦讀及默想聖經,才能認識基督耶穌的卓絕價值(斐:三,8)。要依照教會的意向,心口合一地舉行禮儀,尤其是聖體奧蹟,並由此豐富的泉源,培養神修生活。

 

在天主法律及聖祭的筵席上飽飫的人,自當友愛基督的肢體,並以子女之情,敬愛神長,且日甚一日地與教會同生活同感覺,奉獻全力為它服務。

 

純靜觀的修會

  在專務靜觀默思的修會內,會士以獨處與緘默,不斷祈禱、愉快苦行,奉事惟一的天主。在基督妙身內,「每個肢體,各有不同的作用」(羅:十二,4),縱然行動傳教工作有迫切的需要,但這些修會,常保持卓著地位。因他們給天主奉獻讚頌的卓絕祭獻,以聖德的豐碩成果,顯耀天主的子民,並以芳表感動他們,以神秘的宗教繁殖力使他們增多。這樣,他們是教會的榮耀,及上天恩寵的泉源。他們的生活形式,卻須依照上述適應革新的原則和標準加以修正,但須完善地保存他們避世和靜觀生活的固有操行。

 

 

從事傳教的教會

  在聖教會中,有許多神職或非神職的修會,從事各種傳教事業,他們依照所受的恩寵,各有不同的恩賜,如果服務就應用在服務上;如果是教導,就應用在教導上;如果是勸勉,就應用在勸勉上;施與的,應該大方;行慈善的,應該和顏悅色(羅:十二,5-8)。「神恩雖有區別,賜與者却是同一的聖神」(格前:十二,4)。

 

在這些修會中,傳教及慈善活動,如聖善的服務,以及教會託付他們,並以教會名義去辦的善慈事業,都屬於修會生活的固有性質。為此,會士的全部的修會生活,當充滿傳教精神,而全部傳教活動,則當受修會精神的陶冶。所以為使會士響應基督的聖召,並服事其肢體,如服事基督本身一樣,則他們的傳教活動,當從與基督親密的結合出發,藉以培養對天主對世人的愛德。

 

為此,這些修會的會規及習慣,當符合所從事的傳教事業之要求。從事傳教事業的修會,既有各種不同形式,則其適應的革新自然亦當注意到這種區別,使會士在不同修會中為基督服務的生活,由適合各修會的方法獲得支持。

 

 

保存靜觀及隱修院的生活

  無論在東方及西方,都當忠實地保存許多世紀以來,對教會及社會有輝煌貢獻的隱修院生活,並使其原有精神日益光明。隱修院士的主要職務,是在隱修院的範圍內,對尊威的天主盡其謙卑而高貴的職務,或以隱避的生活獻其終身於敬事天主,或合法地接受某種傳教事業與慈善工作。所以,在保持修會的本來性質下,須革新昔日的有益傳統,以適應現代人靈的需要,使隱修院成為感化信友的園地。

 

同樣,如果修會由於會規或憲該從事傳教事業,而同時具有合唱日課責任,又當遵守隱修規則的,則其生活方式,須與適合自己的傳教事業之要求相配合,唯須忠實地保存其對教會有重大利益的生活體制。

 

 

非聖職修會的生活

10     非聖職修會的生活,不分男女,構成以聖願追隨福音勸諭的完整地位。因他們對青年的教育,對病人的服侍,以及其他應盡的職務,都有益於教會的牧靈職務,所以神聖公會議對之極為重視,勸勉其會士堅守自的聖召,並使自己的生活適應現時代的要求。

 

神聖公會議聲明,兄弟修會為了在自己會院中供應所需的司鐸職務,可由全體大會決議,保持其非神職性質的前提下,選拔幾位會士晉升司鐸。

 

 

在俗團體

11 在俗團體,雖不是修會團體,但它們有在世俗中追隨聖教會所承認的福音勸諭的真正而完備的宣示。這種宣示,乃授與生活在世俗中的男女,非聖職和聖職員一種獻身。為此,他們該特別奉獻自己,全心愛慕天主,保持其團體的特別性質,即「在俗」性質,使為在世俗中並從世俗中傳教而產生的團體,能隨處有效地執行其傳教的任務。

 

但該知道,除非在俗團體之成員在神事和人事雙方面,受過適當的教育,使成為世間的酵母,以橧長基督的妙身,就不能善盡己職。所以管理人當竭力,特別培養成員的神修,並推進更多的訓練。

 

 

貞潔

12     會士為天國(瑪:十九,12)所發的貞潔,願當視為聖寵特殊的恩賜。因為它特別使人心無所掛慮(格前:七,32-35),使人更愛天主及眾人;因此,這是上天恩賜的特別標記,也是會士欣然獻身於侍奉天主及從事傳事業的最好方法。這樣,他們在眾人前,表彰由天主所立的奇妙聯婚,並在未來的世紀完全顯示:在此聯婚中,教會以基督為惟一的配偶。

 

為此,會士當努力善守自己的聖願,信從吾主耶穌的話,依靠天主的助佑,不要依賴自己的能力,從事克苦,謹守五官。亦不要忽略維護心身健康的本性方法。對於妄說完全貞潔為不可能,或說有害於人格發展的謬論,不要心旌動搖;凡能誘致貞潔於危險的一切,應以一種精神本能加以擯棄。所有會士,尤其是長上,應該記取,會士如能在公共生活中真誠友愛,則能更易謹守貞潔。

 

善守貞潔,既深深地涉及人性內蘊的傾向,則除非經過適當的考驗,及心理與感情相當的成熟,不可貿然去發貞潔聖願,會長也不應輕易准許。不但須告訴他們守貞潔所能遭遇的危機,且須教導他們,為主獻身守貞,也是促進完整人格的福利。

 

 

神貧

13     為跟隨基督,甘心神貧是今日特別為人重視的標記,會士當勉力遵守之;如果需要,且應以新的方式表示出來。它使會士分享基督的貧窮,衪本是富有的,為了我們卻成了貧窮的,好使我們因著衪的貧窮而為富有的(格後:八,9;瑪:八,20)。

 

對會士的神貧,在使用事物上,服從長上還不夠,會士必須在實際上及精神方面都守神貧,該在天上為自己積蓄財寶(瑪:六,20)。

 

會士在自己的職務中,當知道自己亦該遵守勞動的公律,以求自己生活及事業所需的財物,擯除一切不必要的顧慮,將自己托給在天大父的照顧(瑪:六,25)修會的會憲可准許自己的會士,放棄已得或將得的遺產。

 

修會本身,依照各地情形,設法表示出團體的神貧,甘心由自己的財物中,贊助教會其他方面的需要,及救濟會士當以基督心腸去愛的貧民(瑪:十九,21;廿五,34-46;雅:二,15-16;若一:三,17)。會省及會院與其他會省及會院,當共通其財物,富裕者當贊助貧窮者。

 

除了會憲與會規另有規定外,修會雖有權取得一切為生活及事業需要的財物,但當避免一切奢華、過份營利、積財的方式。

 

          

服從

14     會士因服從聖願,將自己的意願獻於天主,作為犧性,因而能更鞏固而更確實地與天主的聖意相結合;為此會士該效法基督,衪為承行聖父的旨意(若:四,34;五,30;希:十,7;詠:卅九,9),「取了奴僕的形體」(斐:二,7),由其所受的苦痛學習了服從(希:五,8)。會士由於聖神的推動,並因信德而服從代表天主的長上;由長上引領,為基督去服事所有弟兄。一如基督為了服從聖父,而服事弟兄,並交出自己的生命,為大眾作贖價(瑪:廿,28;若:十,14-18)。這樣,他們更密切地為教會服務,以圖達到基督圓滿年齡的程度(弗:四,13)。

 

所以會士該以信德和愛天主旨意的精神,依會規及會憲謙卑地服從長上,用其理智和意志的力量,以及本性和聖寵的恩賜,去執行命令,以盡託付給自己的職務;知道自己是照天主的聖意,為建設基督的身體而效勞。這樣,會士的服從,不但不減少人性的尊嚴,反而增長了天主子女的自由,使它成熟。

 

長上將為托付自己的靈魂交帳(希:十三,17),故在盡職時,當服從天主的聖意,以服務弟兄的精神,執行自己的權力,表示出天主愛他們的愛情。管理自己的屬下,當如天主的子女,尊重他們的人格,推動他們甘心情願地服從。為此,特別對於告解聖事及良心指導,該給他們應有的自由。會長應引導會友,使他們在盡職務及創立事業時,以積極及負責的服從,與自己合作。為此,會長該喜歡聽取會友的意見,鼓勵他們為教會及修會的利益而努力;但當保留決定及命令之權。

 

修會會議及顧問當在管理上,善盡付給他們的責任,並依其本有方式,代表全體會友分擔並關懷整個團體利益。

 

 

公共生活

15     度公共生活當如最初教會的信眾,他們都是一心一德(原:四,32),在福音中、聖禮內、尤其在聖體內,以祈禱及同一精神的共融,恒守不變(宗:二,4)。會士是基督的肢體,同居共處時,論尊敬,要彼此爭先(羅:十二,10),彼此幫助背負重擔(迦:六,2)。天主的愛藉著聖神,傾注在他們心中(羅:五,5),修會是由天主的名義而集合的真實家庭,基督就在他們中間(瑪:十八,20)。

 

愛就是法律的滿全(羅:十三,10),愛德也是全德的聯繫(哥:三,14),因此我們知道我們已出死入生了(若一:三,14)。兄弟之間合一,表示基督的來臨(若:十三,35;十七,21),因而發出偉大的宗徒能力。

 

為使會士有更密切的兄弟之誼,稱為「皈依者」、輔理修士、或有其他名稱的,該與修會的生活及事業密切聯繫。除非環境另有要求,在修女會中,當設法同屬一種修女。修女們,只可因事業的不同,或因天主的特別召喚,或因特殊的才能而有區別。

 

男人隱修院或非純無聖秩修會,能依其性質,照會憲的規定,准收聖職人員及非聖職人員,他們有同樣名義,享受同樣權利,亦負同樣責任,惟由聖秩而來的權利與責任不在此限。

 

 

修女的禁地

16     純靜觀的顯願修女,仍當守宗座禁地法,但得依照時代及地方的情形,聽取女隱修院的意見,取消其過時的慣例,而加以適應。

 

其他顯願修女,由會憲當從事傳教者,則取消其宗座禁地法,使能更善盡其傳教工作的職務,但不妨礙會憲規定的禁地法仍當有效。

 

 

會士的服裝

17     會士的服裝,是獻身於主的標記,該樸素、端莊、清貧、而雅觀,此外,該合乎衛生的條件,時代和地方的環境,以及職務的需要。男女會士之服裝,凡與以上規則不合者,則當修改之。

 

 

會士的培植

18     修會適應的革新,特別在乎會士的培植。因此,非神職會士及修女在初學後,不宜立即從事傳教的工作;他們的神修生活、傳教、教義及技術的培養,甚至已得了學位,還應在適當的會院延長之。

 

 修會生活適應現代的需要時,為避免只求外表,並為免於照會規從事外在傳教工作的會士不稱職,當依照各人的智力及個人的性情,適當地教以今日社會生活的風範及感受和思想的方式。實行上面各種要素協調配合的教育,能有利於會士生活的統一。

 

會士一生,當在神修、教義及技術的修養上,精益求精,長上當竭力供給他們進修的機會、協助及時間。

 

會長亦有責任,善於物色並勤加準備院長、神師及教授等人選。

 

 

創立新修會

19     為創立新修會,當慎重考慮其需要,或至少其重大利益,及其將來發展的可能性;不當創立無用的修會,或沒有充份銳氣的新修會。在新開教的地區,凡合乎當地居民性情習慣,及地方風俗情形的修會生活方式,當鼓勵推行之。

 

 

修會事業的維持、適應及放棄

20 修會當忠誠地保持、發展自己的事業,並依照整個教會與教區的利益,要運用適當及新穎的方法,而放棄不合本會真正精神和性質的事業,使能適合時代及地方的需要。

 

修會當絕對保持傳教精神,並依照各會的性質,設法適合今日的環境,使在一切民族中宣傳福音,更為有效。

 

 

衰落的修會及隱修院

21 依照有關主教們的意見及聖座的判斷,沒有可靠希望將來再復興的修會及隱修院,不准以後再收初學生;若可能的話,當與目的及精神不太差異而更興盛的修會或隱修院合併。

 

 

修會的聯合  

22     修會及自治隱修院,依照環境的適宜而經聖座的批准,若屬同一修會家庭的,則當設法互相聯合;若有幾乎相同的會憲及習慣與精神,而特別因為會士稀少的,則當合併;若從事同樣或相似對外事業的,則當集合。

 

 

高級會長會議

23 當協助聖座所立的高級會長會議或集會,因這種會議對於達到每個修會的目標,對於有效地謀求教會的利益,對於在一個地區平均分派福音的宣傳人員,對於討論修會的公共問題,並對於在傳教上與主教會議的聯繫及合作,都有很大的幫助。這類會議,亦可為在俗團體設立之。

 

 

修會的聖召

24     司鐸及從事教育的信友,當竭力設法,適當而謹慎地選擇修會的聖召,使能有新的發展,這正合乎教會的需要。至平日講道時,亦當時常提及福音的勸諭和修道的地位。為父母的該以教會的習慣教育子女,並在他們心中培植及衛護修會的聖召。

 

修會可以發佈自己的消息,以助成聖召,並尋找聖召;但該明智從事,並遵守聖座及當地主教所訂立的規則。

 

會士當記得自己的生活表率乃修會最好的介紹,也是引入進人修會的媒介。

 

    

結論

25     所有遵從適應革新標準的修會,當努力答覆天主的聖召,及在教會中盡其適合現代的職務。由於神聖公會議既重視修會的貞潔、貧窮及聽命的生活,而此生活的表率乃吾主基督本身;因此將堅定的希望放在修會的既隱藏又顯明而豐富的工作上。所以全體會士,該以完整的信德,對天主對人的愛德、對十字架的愛戴,以及對來世光榮的期望,將基督的福音傳至普世,使大家都看到他們的見證,並使在天大父滿受光榮(瑪伍,十六)。這樣,因著至慈天主之母童貞瑪利亞的轉求:「她的生活是眾人的表率」(聖盎博羅削,論貞潔第二卷,第二章,十五節),使修會日益發達,而結豐碩有益的果實。

 

 

教宗公佈令

本法令內所載全部與各節,均為神聖公會議教長們所贊同。我們以基督所賦予的宗座權力,借同可敬的教長們,在神聖內,予以批准、審訂、制定,並為天主的光榮,特將會議所規定者,明令公佈。

 

 

公教會主教 保祿

                                      一九六五年十月廿八日頒於羅馬聖伯鐸大殿

                                                           (以下為教長們的簽署)


校對:陳家裕,馮美儀

網頁製作:陳家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