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公教會法令

Decretum De Ecclesiis Orientalibus Catholicis

Orientalium Ecclesiarum (OE)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廿一日

 

中國主教團秘書處譯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文獻》,589-603頁

台北:天主教教務協進會出版社,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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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眾僕之僕、保祿主教,偕同神聖公會議諸位教長,為永久紀念事。

 

緒言

1 天主公教會重視東方教會的制度、禮儀、傳統與教友生活的紀律。因為在這些以古老著稱的教會中,流露著經教父們而來的宗徒傳統 (一) , 這種傳統是天主啟示的組成部分,也是整個教會共有財富的部分。東方教會正是這一傳統的活證人,本屆神聖大公會議關心他們,切望他們興隆,能以新的宗徒般毅力屐行託付給他們的職務,所以除了有關整個教會的事件以外,特規定以下數端,其餘則由東方教會會議及宗座處理。

 

論個別教會或禮儀

2 聖而公教會是基督的奧體,就是藉同一信仰、同樣聖事,及因聖神在同一管轄權之下,由信友們有系統地結合而成,他們以聖統組成不同的團體,而成為個別的教會或禮儀。在各教會中維持著奇妙的共融,所以在教會中的差別性,並不妨礙其統一性,而且相得益彰:因為天主公教的意思,就是要所有個別教會或禮儀的傳統保持完整無損,並願其生活方式適應不同時地的需要 (二) 。

3 這些東方和西方的個別教會,雖然在所謂禮式上,即在禮儀、教會紀律及精神祖產 上,彼此間有些不同,但是同樣地都託給羅馬教宗的牧職管理,他是按天主的旨意繼承聖伯多祿對整個教會的首席權。這些教會享有同等的地位,某一教會並不因為禮儀而超越其他教會,所有教會都享有同等權利,負有同等義務,即是在對普世宣傳福音(參閱谷:十六,10)一點上,在羅馬教宗的領導下,權利義務亦相等。

4 因此,要設法在世界各處保存發展所有的個別教會,如果信友的神益有所需要,便要成立本堂區及固有聖統。不過,在同一地區享有治理權的各個別教會之聖統,要設法在定期集會時共同策劃,促進行動的一致,並協力支持共同的事業,以求順利推進宗教的利益,並有效地保障神職界的紀律 (三) 。所有神職人員及預備晉升聖秩者,應該好好受到禮儀的訓練,尤其對於各禮儀之間的實際守則,甚至連教友們在學習要理時,也要學習禮儀及其規則。所有每一位公教徒,以及在任何非公教教會或團體受過洗禮,而前來加入公教的圓滿共融者,在世界各處,都要保存其固有禮儀,加以珍重,而盡力遵守之 (四) ;但是,個人、團體或地區在特殊情形下,有權利向宗座申訴,宗座以其對各教會關係的最高裁判資格,親身或通過其他當局,以適當的規則、法令或覆文,在大公的精神下,應付其需要。

 

論保存東方教會的精神祖產

5 歷史、傳統和許多的教會制度,都清楚地證明東方教會對整個教會的偌大貢獻 (五)。因此,神聖公會議不僅對這項教會的精神祖產,寄以應有的重視與合理的讚賞,而且堅決視為整個基督教會的祖產。於是,鄭重聲明,東方教會,一如西方教會,享有權利並負有義務,依照固有的特殊紀律自行管理,因為這些紀律由古代已被推重,比較適合所屬信友的風俗,而為謀求靈魂的利益亦較為適宜。

6 所有東方人士要知道並要確信,他們時時可以並且應該保存自己的合法禮儀及自己的紀律,只要為了他們整體的進步,才可以有所變更。所以,東方人士必須盡忠遵守這一切;他們應該逐日加深了解他們的事情,並獲取更完善的習慣;假如為了時代或人事的環境,他們無故而放棄了,必須努力再恢復先人的傳統。那些為了職務或宗徒使命的緣故,與東方教會或教友經常發生關係的人士,應該依照所盡職務的重要性,對認識通曉東方的禮儀、紀律、學說、歷史及東方人士的性格,都要用心學習 (六) 。 在東方地區及東方信友中工作的拉丁禮儀修會及團體,為了傳教的更大效力,盡可能中,極宜成立東方禮會院或會省 (七)。

 

論東方宗主教

7 自遠古以來,教會內即通行宗主教制度,並已為初期各大公會議所承認 (八) 。

所謂東方宗主教,及一位主教,依照法律,並在保全羅馬教宗首席權的條件下,對其所屬地區或所屬禮儀內的全體主教——總主教也包括在內——、神職人員及教民,享有管理權(九) 。

在宗主教地區以外的任何地區,設立某種禮儀的首長,依法應併入同一禮儀的宗主教聖統內。

8 東方教會的宗主教們,雖然按歷史有早晚之分,但論宗主教地位而言,一律平等,但仍保持各宗主教之間合法規定的榮譽等級 (十) 。

9 按照教會的古代傳統,東方教會的各位宗主教享有特殊榮譽:因為他們真如家長及領袖,主持自己的宗主教區。

所以,本屆神聖公會議決定,要依照各教會的古老傳統及歷屆大公會議的決議,恢復宗主教的權利及特權 (十一) 。

這些權利及特權,就是那些在東西教會合一時已曾通行者,雖然對於今日環境當略加適應。

宗主教偕同其會議,成為其宗主教區一切事務的高級權力,包括在自己宗主教區內,設立新教區及任命本禮儀之主教的權力在內,但不得損及羅馬教宗在每一事件上不可出讓的干涉權利。

10 上述論宗主教的一切,依照法律規定,對管轄某一個特別教會即特別禮儀的大總主教,亦同樣有效 (十二) 。

11 宗主教制度在東方教會中是一個傳統的管轄方式,本屆神聖大公會議切望在必要時設立新的宗主教區,惟設立的權力則屬大公會議或羅馬教宗 (十三) 。

 

論聖事紀律

12 神聖大公會議確認並讚揚在東方教會所通行的、有關聖事的舊有紀律,以及有關施行聖事的慣例,並希望在必要時,予以恢復。

13 在東方教會中由古代即已通行的、有關堅振聖事施行人的紀律,應完全恢復起來。所以,只要使用宗主教或主教祝聖的聖油,司鐸們即可施行堅振聖事 (十四) 。

14 所有東方司鐸,都可以有效地,與聖洗聖事連同或分開,為任何禮儀的信友施行堅振聖事,連拉丁禮信友也包括在內;但為合法性,則應遵守公法及特殊法之規定 (十五)。拉丁禮的司鐸,根據其對施行這件聖事所享有的權力,亦可為東方教會的信友施行,但不得損 害其禮儀,並為合法性,應遵守公法或特殊法的規定 (十六) 。

15 教友們有責任參與主日及慶節的聖禮,或依照其本禮儀的規定或慣例,參與 『讚頌天主』課典。為便利信友滿全這項責任,特別規定滿全這項法律的有效時間,從主日或慶節前一日之下午即開始,直到主日或慶節的終點 (十八) 。切望信友們在上述日期,甚至更多次,或每日恭領聖體 (十九) 。

16 因為在同一東方地區或領域內,多種個別教會的信友經常雜處在一起,無論任何禮儀的司鐸,只要有本主教不加任何限制而依法授與的聽告解權柄,則此權柄在授權人的管轄區內,為同一區域內的各處及任何禮儀的信友都有效,除非當地主教對自己禮儀的地區,有明文禁止 (二十) 。

17 為使神品聖事的古代紀律在東方教會中重新通行,本屆神聖公會議切望把終身執事制度,在已不通行的地方,恢復起來 (二一)。至論五品、低級神品,以及其權利與義務,應由每一個別教會的立法當局予以處理 (二二) 。

18 為預防東方天主教徒和東方受過洗的非天主教徒之間的無效婚姻,並為謀求婚姻的穩固性與神聖性,以及家庭的和睦,本屆神聖公會議決定,為此類婚姻必須遵守的法定儀式,僅屬於合法性;只要遵守依法應守的其他事項,有聖職人員證婚,已足使婚姻有效 (二三)。

 

論敬禮天主

19 從此以後,惟有大公會議或宗座有權制定、移動或撤銷為一切東方教會共有的慶日。制定、移動或撤銷個別教會的慶日,除宗座外,乃屬於宗主教會議或總主教會議之權力,惟須顧及整個地區及其他個別教會的情形 (二四) 。

20 直到所有基督徒達成協議,全體於同一日舉行復活節為止,目前為了促進處在同一地區或國家內的基督徒的合一,特授權宗主教或當地最高教會當局,與各有關方面商榷,俾大家一玫同意,約定在同一主日慶祝復活節 (二五) 。

21 居住在自己禮儀地區以外的每位信友,對於教會慶祝時節的規矩,可以完全依從所在地通行的紀律。在不同禮儀的家庭中,可以按同一禮儀守慶節 (二六) 。

22 東方聖職人員及會士應該按照其所屬紀律的規定與傳統,舉行『讚頌天主』典禮,這是所有東方教會自古以來非常推崇的 (二七) 。教友們也應該追隨先人之芳蹤,盡力之所能,熱心參加『讚頌天主』課典。

23 在聖教禮儀行動中應用語言的管理權,屬於宗主教偕同其會議,或某一教會的最高當局偕同其主教會議支配,並有權批准本地語言的譯文,但需要事先向宗座呈報 (二八) 。

 

論與分離弟兄交往

24 與羅馬宗座保持共融關係的東方教會,負有特別責任,依照本屆神聖會議的『大公主義法令』原則,以祈禱、以生活的榜樣、以其對東方古代傳統的忠誠、以更深刻的相互了解、並以合作及其對事務與態度的互相尊重,而促進所有基督徒,尤其是東方基督徒的合一(二九) 。

25 對分離的東方信徒,因聖神恩寵的感化而加入公教合一者,除了單純的承認公教信仰以外,不得有其他要求。既然這些東方教徒保存著有效的司鐸聖秩,則加入公教合一的東方神職人員,仍然可以按照合法當局的規定,執行其本有的聖秩聖事 (三十) 。

26 神聖事物的共享,如果損及教會的合一,或者故意附和謬論,或在信仰上有誤入歧途,或有惡表及宗教中立主義的危險,是天主誡命所禁止的 (三一)。但是,牧靈經驗告訴我們,對東方弟兄們而言,可以且應該考慮每個人的不同環境,其中不僅不損及教會的合一,也沒有應避免的危險,而且為救靈魂及人們的神益是追切的需要。所以公教會按照時、地、人的環境,曾經多次採取了,且仍在採取緩和的辦法,藉參與聖事及其他聖禮與神聖事物,給所有的人提供得救的方法和基督徒彼此相愛的見證。準此,本屆神聖公會議『為避免因主張嚴厲而妨礙他人得救』 (三二) ,並為與我們分離的東方教會促進合一,規特定下列辦法。

27 在上述原則下,善意地與公教分離的東方信友,如果自動請求,並準備妥善者,可為之施行告解、聖體、病人傳油聖事;而且,連公教信友,如有需要或有真正神益的策動,事實上又不可能,或者難以接近公教司鐸,也可以向非公教的司鐸請領同樣聖事,只要在這些非天主教會內保存的聖事是有效的 (三三) 。

28 同樣,在上述原則下,有正當的理由,公教徒與東方的分離弟兄之門,可以互相共享聖禮、神聖事務及處所 (三四) 。

29 這項與東方分離教會的弟兄們共享神聖事物的緩和辦法,交由地方教會首長監督,讓他們彼此協議,並於必要時,聽取分離教會首長的意見,制訂適當有效的規則,以管理基督徒之間的交往。

 

結語

30 神聖公會議對天主教會東西兩方積極而有績效的合作,表示極大的欣慰,同時聲明:上述一切法律措置,是根據目前情況而制訂,直到天主公教與分離的東方教會共達於圓滿的融和為止。

在此期間,謹請東方的與西方的所有基督徒,熱切而有�琣a,甚至於每天向天主祈禱,使能靠著天主聖母的助佑,大家合而為一。又要祈禱,使各教會中因著堅毅承認基督聖名,而受苦受難的許多基督徒,能得到施慰聖神的圓滿鼓勵與慰藉。

願我們全體以兄弟之情,彼此爭先以禮相待 (羅:十二,10)

 

附註

(一)教宗良十三世,一八九四年年十一月三十日Orientalium dignitas諭令,見良十三實錄十四卷,二O一 ——二O二頁。

(二)聖教宗良九世,一O五三年In terra pax 諭令Ut enim 節;教宗依諾增爵三世,一二一五年,第四屆拉特郎大公會議,第四章:Licet Graecos;一二O六年八月二日Inter quatour 諭令:Postulasti Postumodum 節;依諾增爵四世,一二四七年八月廿七日,Cum de cetero 諭令;一二五四年三月六日,Sub catholicae 諭令的緒言;尼各老三世,一二七八年十月九日,Istud est memo-riale訓令;良十世,一五二一年五月十八日,Accepimus nuper諭令;保祿三世,一五三四年十二月廿三日,Dudum 諭令;比約四世,一五六四年二月十六日,Romanus Pontifex憲令五節;克肋孟八世,一五九五年十二月廿三日,Magnus Dominus 憲令十節;保祿五世,一六一五年十二月十日,Soletcircumspecta 憲令三節;本篤十四世,一七四三年十二月廿四日,Demandatam 誦諭三節;一七五五年六月廿六日,Allatae sunt 通諭;三、六—十九,卅二各節;比約六世,一七八七年五月廿四日,Catholicae communionis 通諭;比約九世,一八四八年一月六日,In Suprema諭令三節;一八五三年十一月廿六日,Ecclesiam Christi 諭令;一八六二年一月六日,Romani Pontificis 憲令;良十三世、一八九四年六月二十日,Praeclara 諭令七節;一八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Orientalium dignitas諭令緒言;以及其他。

(三)教宗比約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六月二日,Cleri sanctitati 自動手諭四條。

(四)同前,第八條:sine licentia Sedis Apostolicae ,依照過去各世紀實例;同樣地,在十一條對非天主教之受洗者,規定『可以隨從其所願意的禮儀』;此處原文積極地規定,在世界各處每人都應遵守原有禮儀。

(五)參閱良十三世,一八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Orientalium dignitas 諭令;一八九四年六月二十日Praeclara gratulationis 諭令,及第二附註各文獻。

(六)參閱本篤十五世,一九一七年十月十五日,Orientis Catholici 自動手諭;比約十一世一九二八年九月八日,Rerum orientalium 通諭等。

(七)教宗比約十一世、比約十二世、若望廿三世的時代天主教實例,充分顯示此一趨向。

(八)參閱第一屆尼采會議,第六條;第一屆君士坦丁保會議,第二及第三條;加彩頓會議,第廿八條及廿九條;第四屆君士坦丁堡會議,第十七及廿一條;第四屆拉特郎會議,第五及三十條;佛羅陵斯會議,希臘教徒法令等。

(九)參閱第一屆尼采會議,第六條;第一屆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三條;第四屆君士坦丁堡會議,第十七條;教宗比約十二世,Cleri sanctitati 自動手諭,二一六條二項一目。

(十)在下列大公會議中:第一屆尼采會議第六條;第一屆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三條;第四屆君士坦丁堡會議第廿一條;第四屆拉特郎會議第五條;一四三九年七月六日,佛羅陵斯會議,希臘教徒法令第九條。參閱比約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六月二日Cleri sanctitati 自動手諭第二一九條等。

(十一) 參閱上列第八附註。

(十二) 參閱厄弗所大公會議第八條;教宗格肋孟八世,一五九六年二月廿三日Decet Romanum Pontificem 諭令;比約七世,一八O七年二月廿二日 In universalis Ecclesiae 諭令;比約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六月二日,Cleri sanctitati 自動手諭第三二四—三三九條;四一九年迦太基會議第十七條。

(十三) 四一九年迦太基會議第十七及五七條;四五一年加彩頓大公會議第十二條;四一五年,聖依諾增爵一世Et onus et honor 諭令:”Nam quid sciscitaris”;聖尼各老一世,八六六年十一月十三日,Ad consulta vestra 諭令:”A quo autem”;依諾增爵三世,一二一四年二月廿五日,Rex regum諭令;良十二世,一八二四年八月十五日,Petrus Apostolorum Princeps憲令;良十三世,一八九五年Christi Domini諭令;比約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六月二日,Cleri sanctitati 手諭第一五九條。

(十四) 參閱依諾增爵四世,一二五四年三月六日,Sub catholicae 諭令三項四目;一二七四年第二屆里昂大公會議 (Michael Palaeologus Gregorio X 所呈的信德誓詞) ;Eugenius 四世,一四三九年十一月廿二日,在佛羅陵斯大公會議內的 Exsultate Deo 憲令第十一節;格肋孟八世,一五九五年八月卅一日,Sanctissimus 訓令;本篤十四世,一七四二年五月廿六日,Etsi Pastoralis 憲令二項一目、三項一目等;三四七—三八一年,Laodicena 會議第四十八條;一三四二年,亞美尼人Sisen 會議;一七三六年,馬洛尼的黎巴嫩會議,第二部三章二節,以及其他地區會議。

(十五) 參閱一七八三年聖職部致Scepusien 主教訓令;一七九O年三月十五日,傳信部致Coptis人書,第十三節;一八六三年十月六日法令,C.a.;東方禮聖部一九四八年五月一日;聖職部一八九六年四月廿二日覆文及一八九六年五月十九日部函。

(十六) 聖教法典七八二條四項;東方禮聖部一九四八年五月一日部令:論拉丁禮司鐸享有為本禮儀信友付堅振特權者,也可以為東方信友付堅振。

(十七) 參閱三四七—三八一年 Laodicena 會議第廿九條;S. Nicephorus C. P. 第十四章;七一九年亞美尼人 Duinen 會議第卅一條;S. Theodorus Studita 講道第廿一篇;聖尼各老一世,八六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Ad consulta vestra 諭令: “In quorum Apostolorum ,” “Nos cupitis ,” “quod interrogates ,” “Praeterea consulitis ,” “Si die Dominico ,” 及其他地區會議。

(十八) 此事有此新穎,至少在有聆聽神聖禮儀之責的地方;再者,此事亦與東方禮儀日期相吻合。

(十九) 參閱宗徒信條第八及第九條;三四一年安底約基會議,第二條;Timotheus Alexandrinus、詢問集、三;依諾增爵三世,一二一五年一月四日,Quia divinae 憲令;以及近代東方教會許多地區性的會議。

(二十) 權力仍舊是地區性的,但為了人靈的利益,本條有意使在同一地區內設有多種權力。

(二一) 參閱第一屆尼采會議,第十八條;三一四—三二五年 Neocaesarien 會議,第十二條;三四三年 Sardicena 會議,第八條;聖良一世,四四四年一月十三日,Omnium quidem 諭令;加彩頓會議,第六條;第四屆君士坦丁堡會議,第廿三、廿六條等等。

(二二) 許多東方教會認為五品是小品,但教宗比約十二世的 Cleri sanctitati 自動手諭,給五品加以大品的責任。本條廢止 Cleri sanctitati 的公法,對五品的責任主張恢復各教會的古代紀律。

(二三) 參閱比約十二世,一九四九年二月廿二日,Crebrae allatae 自動手諭,卅二條二項五目,(宗主教豁免結婚儀式的權力);比約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六月二日,Cleri sanctitati 自動手諭,第二六七條 (宗主教根治無效婚姻的權力);一九五七年,聖職部及東方禮聖部,曾經把豁免婚姻儀式及根治缺乏婚姻儀式的權力 (限期五年) 給予:『在宗主教區以外的總主教們,以及其他在聖座以下無任何上司的地方當權人』。

(二四) 參閱教宗聖良一世,四五四年四月十五日,Quod saepissime 諭令:”Petitionem autem”;S, Nicephorus C. P. 第十三章;一五九六年九月十八日 Sergius 宗主教會議,第十七條;比約六世,一七七五年四月八日,Assueto paterne 諭令等等。

(二五) 參閱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四日,梵帝岡第二屆會議,『論禮儀憲章』。

(二六) 參閱格肋孟八世,一五九五年八月卅一日,Sanctissimus 訓令,第六條:”Si ipsi graeci”;聖職部一六七三年六月七日,一及三節;一七二七年三月十三日,一節;傳信部一九一三年八月十八日部令,卅三節;一九一四年八月十四日部令,廿七節;一九一六年三月廿七日部令,十四節;東方禮聖部,一九二九年三月一日部令,卅六節;一九三O年五月四日部令,四十一節。

(二七) 參閱三四七—三八一年Laodicena 會議,第十八條;四一O年,Mar Issaci Chaldaeorum會議,第十五條;一一六六年,S, Nerses Glain Armenorum 會議;依諾增爵四世,一二五四年三月六日,Sub catholicae 諭令,第八條;本篤十四世,一七四二年五月廿六日,Etsi Pastoralis 憲令,七項五目;一七四五年五月四日,Eo quamvis tempore 訓令,第四十二節等;以及Armenorum (1911) ,Coptorum (1898) , Maronitarum (1736) , Bumenorum (1872) ,Ruthenorum (1891),Syrorum (1888) 等近代地區會議。

(二八) 依照東方傳統。

(二九) 依照各東方天主教會合一詔書的內容。

(三十) (宗主教) 會議對東方分離弟兄及天主所設與教會所設各級聖職有此責任。

(三一) 分離的教會也有這端道理。

(三二)聖巴西略 Epistula canonica ad Amphilochium 希臘教父集、卅二 669 B. 。

(三三) 緩和紀律的基礎所考慮的有下列各點:一、聖事的有效性;二、善意與準備;三、永遠得救的需要;四、沒有本禮的司鐸;五、沒有應避免的危險,也沒有附和謬論的危險。

(三四) 此處所論乃謂:『聖事以外的神聖事物的共享』,在遵守普通應守的條件下,是大公會議准許這種緩和態度。

 

 

教宗公佈令

本法令內所載全部與各節,均為神聖公會議教長們所贊同。我們以基督所賦予的宗座權力,偕同可敬的教長們,在聖神內,予以批准、審訂、制定,並為天主的光榮,特將會議所規定者,明令公佈。

公教會主教 保祿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廿一日頒於羅馬聖伯鐸大殿

(以下為教長們的簽署)


校對:何錦輝、馮美儀

網頁製作:何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