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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份 論教宗出缺
第二部份
論選舉教宗
1
在教宗出缺時,樞機團沒有權力或沒有那些教宗活著時執行任務的權力是完全及排他性地為未來的教宗保留。為此我聲明有關屬於羅馬教宗活著時執行任務的權力,雖然樞機團看來合適去執行者,超越本諭明白表明的限制時是徒然而無效的。
2
在宗座出缺時,教會行政是僅信託於樞機團來處理平常的事務以及那些不能拖延的事務(參閱下6號),並所有為準備選舉新教宗所需要的事務。這些任務,必須在本憲諭所允許的範圍內:因此絕對排除那些因教律或實施上只有教宗能執行的或本憲諭中有關選舉教宗已有規定的事務。
3
我更為樞機團樹立規範,不以準備傷害宗座或羅馬教會的措置,更不容許直接或間接地使這些權益垮台,對教宗去世或合法辭職以後的權利[12],檢舉告發或為非作歹。所有樞機們有責任保護這些權利。
4
在宗座出缺時,所有羅馬教宗頒佈的法律,不可以用任何方式校正或修改,不能有任何增減,也不能廢棄任何部份,尤其有關選舉教宗的執行程序。誠然,假如有人企圖反對這項規定,以我最高的權力,現在宣佈無效並作廢。
5
在本憲諭內,如有疑慮(爭執)時或者在實際施行的效果上發生困難時,我規定判斷的權力屬於樞機團,我保證他們解釋疑點或有爭議的地方。我也訂定需要研討,或者除了選舉行動以外,其他相似的問題,附加大部份樞機們應出席,以匯合同樣的見解。
6
以同樣的方法,解決任何問題,必需樞機們集會。觀察大部份的意見,如果有不能拖延的問題。樞機團可遵照大部份的意見行事。
7
教宗出缺時,樞機們有兩種性質的集會:一、全體會議,包括樞機團全體成員,並在開始選舉前舉行及二、部份會議。所有不受阻參加的樞機們知道了教宗出缺時,都得出席全體會議。由本憲諭33號的規定,不享有選舉教宗權利的樞機們,可以由他們自己決定參不參與全體會議。
部份會議,羅馬聖教會的總務(專管梵蒂岡財務的)樞機,和三位其他樞機(執事、司鐸及主教職銜的樞機各一位),以抽籤的方式從已經到羅馬的樞機們中抽出,這些樞機們的職銜,稱做輔導(Assistants),滿三整天後解職,再以同樣抽籤的方式產生新的、來擔任同樣的職務,在選出後即開始生效。
在選舉時期,有重要的事情發生時,如果需要,則在選舉成員樞機們集會時提出報告。在教宗缺席時,無論是全體或部分性會議,樞機們出席時服裝乃黑色袈裟鑲有紅邊及紅腰帶,瓜皮小圓帽,胸前十字及權戒。
8
部份會議報告次要性—日常或時常發生的問題。但如果發生較嚴重問題時,值得作更周全的考慮,應在全體會議中提出。再者,任何在部份會議中決議解決了的問題或被拒絕了的問題,不能再行提出,或在其他會議中不能再提出,或在其他會議中竄改或核准;做這些決定的權力,屬全體會議,並需多數票選的認可。
9
樞機們全體會議,需在梵蒂岡宮「宗座大廈」(Apostolic Palace)或者由於環境需要,由樞機們表示需在更合適的場地舉行。在這些集會時由樞機團團長主持。也許由於合法地不能出席,則由副團長主持。假如樞機團團長或副團長二者都依據本憲諭33號的規定沒有選舉權利時(逾80歲時),樞機團投票成員的集會,將由有投票權的樞機中年最長者主持,依據習慣程序遞補主席。
10 樞機會議的投票是極為受關切的題材,不是用口頭表達,要以確保守秘的方式進行。
11 選舉教宗的全體會議開始進行,也因此稱「預備會議」(Preparatory)。預備會議應天天召開。開始的日子,由羅馬教會總務樞機(梵蒂岡掌財政者)及主教品、司鐸品及執事品三級聖秩神品名義者中最年長者的選舉人員提任,包括為已故教宗舉行禮儀的日子。在這種場合總務樞機,可以聽聽樞機團的意見並傳遞認為需要或應有的訊息。每位樞機在可能發生的問題上,也能對疑問要求說明,也可以提供建議。
12 在第一次全體會議時,要準備使選舉教宗的憲諭人手一冊,同時提出為完成任務應注意的相關法規。本憲諭第一部份有關教宗出缺的事,需要高聲朗誦。同時所有出席的樞機們應依照規定宣誓,並守秘密。若有參與會議的樞機遲到,也需由樞機團團長或主持樞機團會議的樞機,在眾樞機前根據本憲諭第9號的規定,辦理宣誓。宣誓的形式如下:
「我們羅馬聖教會的主教品、司鐸品及執事品的樞機們,以團體及個人的名義,承諾、保證並宣誓,嚴格並忠信遵守若望保祿二世教宗在『主普世羊群』宗座憲諭中的規定,並對有關選舉教宗的題材,或者在教宗出缺時,依據自然性質需守秘密者嚴守秘密。」
再者每位樞機在後每位個別加宣:「且我某樞機承諾、保證並發誓」。並將手置於福音聖經上,又添加一句:「這樣上主並我現在持有的這些聖經幫助我。」
13 在直接繼續的一次會議中,樞機們基於預先準備好的行事紀錄,將更迫切地規範執行選舉教宗的任務。具體地說:
甲、他們需確定時日及方式,把逝世教宗的遺體,搬運到梵蒂岡大殿(伯多祿大教堂),以供信眾憑弔;
乙、他們必需安排為逝世的教宗作追思禮儀,一連九天舉行追思彌撒,並決定以何種方式舉行葬禮。除非有特殊理由,應在教宗去世後四至六天內舉行;
丙、由教廷總務樞機,去世教宗時國務卿樞機,以及梵蒂岡國的常務委會主席樞機所組成的委員會,在「聖女瑪達肋納之家」,預備選舉教宗成員的樞機們的住處。根據本憲諭46號的規定,也是其他輔助選務人員的住處。再者要把西斯定小堂準備好,以能用平靜及平常心進行選舉新教宗事宜。總之要以極大的明智及根據本憲諭的指示進行。
丁、他們必需信託兩位神職人員講解健全的道理,明智與健全性的道德,在樞機團前宣講,以促使樞機們好好地默想教會現時代面臨的問題。並提醒他們謹慎識別選出新教宗。同時對本憲諭52號不要先有成見,他們將確定那天那時要提這些默想題。
戊、他們要審核有關宗座署理(教宗出缺時梵蒂岡的署理),或者在梵蒂岡國署理的權限內,從教宗去世後到新繼承教宗選出時的開支。
己、他們要閱讀(考核)去世教宗對樞機團成員所留下的文獻。
庚、他們要負責消毀去世教宗的漁人權戒和在教宗文件上所蓋的印章。
辛、他們要(在梵蒂岡的圍牆內)預備選舉成員樞機們的房間。
壬、他們要核定開始投票的日子和時間。
14 依據「善牧憲諭」第6節的規定[13],教宗逝世後,所有教廷部會的首領及所屬成員,停止職務。照常行施職務的只有神聖羅馬教會的總務樞機及「專赦罪司鐸長」,他們繼續處理常務一切有關本來需向教宗報告的事務,應向樞機團報告處理。(教廷首長包括:國務卿,各部會首長,及總主教席次。)
為符合憲諭「代牧權」2號1節的規定[14],羅馬教區的代牧樞機,伯多祿大堂的總鐸樞機以及梵蒂岡內的教權仍照常運作。
15 神聖羅馬教會(教廷)總務樞機或者專赦罪司鐸長在教宗去世後出缺時,如果教宗尚未選出,樞機團需立刻遴選人物,或者決定人選暫行職務,直到新教宗選出。在以上提到的兩宗案例中,所有參與選舉新教宗的樞機們秘密投票,選票由禮儀司散發並驗收。選舉「專赦罪司鐸長」時,由總務樞機及三位輔助樞機開票;如果是選舉總務樞機時,則由上述三位輔助樞機及樞機團的秘書處開票檢訖。誰得票數最多者,就自動當選且享有所有權利。假如有兩人得票數相同者,根據聖秩高低階級(樞機團有主教、司鐸、執事三級銜)當選,如屬同階級,則根據擢升樞機的時序任命。樞機團團長暫代職務,直至總務樞機選出。但如果樞機團團長不能視事時,副團長代替;副團長也出缺或不視事時,以年資長者,或由聖秩級銜較高樞機代替,以憲章9號的規定,毫不猶豫,看情形視事。
16 在教宗缺席時,不幸羅馬教區的代牧樞機主教也亡故時,代理職務神職,凡代牧樞機所有權力就完全掌有[15]。如果沒有代理職務神職,助理主教中,最早被任命者出掌職務。
17 神聖羅馬教會的總務樞機,被告知教宗去世後,會同禮儀司長,教宗侍衛室,秘書長,國務卿,總務樞機宣佈教宗逝世。總務樞機也要查封教宗辦公室,寢室,平常住息的地方可以維持開放(大概指飯廳衣櫃室等等?)俟教宗出殯後再查封。總務樞機,要報知羅馬教區代牧樞機,代牧樞機報告羅馬信友;報告伯多祿大堂的總鐸樞機;他要保管梵蒂岡宮或自己親自主持,或派代表團接管拉脫朗宮及岡道爾夫夏宮,執行管理權;照會三階級聖秩銜的各首長樞機的建議以後,決定如何辦理教宗的殯葬事宜,除非在教宗生前已經知道了教宗的意願;他要以教宗生前意願及樞機團的同意,保護宗座所有題材的權益並專職管理。教宗出缺時,神聖羅馬教會總務樞機要保管聖座現世財物的權利。在不重要的財物上,得三位輔理樞機之助周知樞機團一次即足,在重要的財務上,則每次需周知樞機團。
18 專赦司鐸長樞機及他的職員們在教宗缺席時,可以依據前任教宗比約十一世,一九三五年三月廿五日的「那些屬神的」憲諭[16]以及我本人(若望保祿二世)的憲諭「善牧」[17]處理。
19 樞機團團長,由總務樞機或者由侍從室主任報知教宗的死訊以後,就得召集樞機團集會。他也要通知與聖座有外交關係國家的使節團,並報導各有外交關係的國家元首。
20 在教宗出缺時,國務院的代理,國務院外交秘書處,羅馬部會各秘書處照常辦事並對樞機團負責。
21 同樣,教宗代表的職務與侍從室的權力維持。
22 聖座的救濟及愛德工作依舊如教宗活著時一樣。救濟事業在新教宗選出前屬樞機團。
23 在教宗出缺時,在梵蒂岡國現世事務的教宗職權屬樞機團,但除了迫切需要的案件外。不能頒佈任何命令並且只有在教宗出缺時為之。對未來的有效性,需等待未來教宗的認定。
24 教宗出缺時,除了本憲諭26號所提出者外,沒有像教宗在世時的權力,樞機們對諾言要執行權力,必須以聖體發誓或在聖體前報導,或者要以特有權力。但必須是教宗慣常對聖部部長或者對這些部會主席、秘書處所承諾的。
25 雖然如此,教宗去世後,各宗座部會平常屬於自己的職權照常辦事。雖然如此,但我命令部會的這些權力只能用於次要性的事務,較大的事情或有爭議的事,如果能移後,則將排他性的保留給未來的教宗處理。假如是不可拖延的事務(例如教宗施放臨終大赦),可以由樞機團代理,以教宗至去世時的樞機團長,或有總主教職位者為首,或者其他在聖部的首長樞機,審查教宗逝世事務者們,大概可以斷定信託於他們。在這種情況中,他們可以作暫事性的決定,他們所審斷為保護教會權利及傳統,該是最適合而又是最恰當的。
26 在教宗出缺時,掌宗座璽印的最高法院及羅馬聖輪法院,根據他們自己的規章以及宗座憲諭「善牧」18節1及3項的規定[18],照常辦事。
27 教宗去世後,樞機們舉行一連多天為其靈魂安息的追思禮儀,應忠信遵守「教宗追思禮儀程序」並「樞機秘密會議程序」的規定行事。
28 假如追思禮儀在梵蒂岡聖殿(伯多祿大堂)舉行,文告由梵蒂岡聖殿書記官或檔案室主任研擬。再由總務樞機委派的人員分開來驗證文告決定殯葬,檔案室主任要在教宗侍從室處而委派組織人員應在教宗總務處完成此事。
29 假如教宗崩駕於羅馬以外「應該不是指在岡道爾夫夏宮等,而是在各大洲巡視地方教會等情—譯者」。樞機團處理一切使教宗遺體受尊重地移到在梵蒂岡國的伯多祿大殿。
30 沒有人被批准教宗在病榻,或去世後,或複製他的遺言拍攝照片或影音記錄。教宗逝世後為了文獻需要的照片,須獲得羅馬聖教會的總務樞機的認可,但他也不可以讓人隨便攝影,除非教宗遺體整裝以後。
31 教宗葬禮以後,以及在選舉新教宗時,教宗私人住處的任何部份,不允許任何人居住。
32 假如去世的教宗對遺物,留有遺書及私人文獻,指定執行人,此執行人應遵照立遺書者處理已故教宗私人所有,著作等。執行人寫一個報告執行記事錄,僅呈報新教宗。
33 選舉教宗的權力屬於神聖羅馬教會樞機們,除非樞機在教宗去世前一天,或者在教宗缺席的日子已經滿了80歲。參與選舉教宗的成員不得超過120位。教會有地位的人,或者任何階級及秩序中的人,絕對不得干預選舉。
34 正在大公會議期間,或(世界)主教會議在羅馬或其他地區召開,根據33號的指示,選舉新教宗的成員只有且排他的是樞機主教們,不屬於大公會議或世界主教會議。為此我聲明任何用任何方法來約束,選舉教宗或樞們選舉,成員是冒昧無效的粗魯行為。再者為符合教會法347條第2項及東方教會法53條的規定,主教會議在召開中,不論已經到了每個階段,一告知教宗去世的消息後立即停止。所有集會、會議和節目中斷,並已準備好了的任何指令、法規以及已經核示公佈的也停止執行,執行也無效。大公會議或主教會議不能以任何重要理由或特殊價值進行,要等新教宗合法選出後,命令復會或繼續。
35 依據本憲諭40號的規定,沒有一個樞機受阻選舉或被選為教宗。
36 神聖羅馬教會的樞機經過在樞機團被擢及公佈以後,根據本憲諭33號的規定,立即生效有權選舉教宗,甚至即使他還沒有拿到樞機紅帽或權戒或還沒有發誓。另一方面樞機如依法革職或由教宗同意辭去樞機頭銜後就沒有這種權利。再者在樞機休會期間,不能再收納或復職。
37 我更命令教宗合法出缺以後,有選舉權的樞機們必須等待15天那些尚未出席的樞機;如果有嚴重理由,樞機團也有權力延後數天開始選舉。但在教宗缺席後20天,所有出席有資格選舉的樞機,就有責任選舉教宗。
38 所有選舉權的樞機們,由樞機團團長或因他的名義由另一位樞機召集選舉教宗,以服從的神聖使命應召參加,並進入被指派的處所,除非因病或其他重要事故受阻,在樞機團認可之後始可。
39 但是每位選舉樞機要「事態清白」,即在新教宗選出以前,在選舉前所指派的場地留位。
40 假如有投票權的樞機為選舉拒絕進入梵蒂岡城,或者選舉開始後,沒有醫生證明患病,為了卸責拒絕停留,由大部份選舉成員樞機們核示,其他樞機們照常繼續自由選舉,不再等待,也不允許他再投入人選舉。另一方面如有樞機為選舉成員因病被迫離開梵蒂岡城,選舉照常進行,不需要徵求他的票選;但假如他恢復健康後有意回到選舉場所,即使提前,他必須被重新接納。
再者,一位投票選舉樞機,因重要理由離開了梵蒂岡城,為了再參與投票選舉,他可以回梵蒂岡。
41 選舉教宗的處所在梵蒂岡區域內,禁止未核准的人進入,但選舉樞機們的方便,所有合法協助樞機投票員的人士可以獲准進入。
42 選舉教宗的時刻一到,所有選舉樞機們派定在近來建築完成的聖女瑪爾達之家寓居。
由於健康理由,一位樞機,可以帶護士進場服侍,但需預先照會集會的樞機團,即使在選舉期間,也得妥善安排護士能方便服侍。
43 從開始選舉到被選出的教宗公佈,或直到新選出的教宗另有安排,聖女瑪爾達之家的各住室以及舉行禮儀的西斯定小堂,因總務樞機權位,禁止未核准的人進入,並在外面四周,由國務院次卿的協助,執行下列諸條的任務。
在選舉教宗時期梵蒂岡領域及常務辦公的處所,應維持私人自由選舉教宗。特別在聖女瑪爾達之家進入梵蒂岡宮時,不許人去接近選舉樞機們。
44 選舉成員的樞機們,從開始到選舉完成揭曉,不能用寫信或通電話聯絡通訊,除了核准個案或迫切需要,由7號規定特殊會議承認外,不能與外界人士聯絡。任何與專赦樞機,羅馬教區代收樞機以及伯多祿大殿總鐸樞機及所屬部門聯繫,亦需要特殊會議認可。
45 任何人不是根據本憲諭下面46號規定,卻依照上面43號規定存留在梵蒂城內,在選舉期間,需要與投票樞機們會面絕對禁止以任何理由並用任何方法,與任何一位樞機嘗試任何題材的會談。
46 為了應付選舉者們私人及職務上的需要及選舉程序的進行,根據這憲諭43號的規定,下列人士應按排居住靠近區域內:樞機團的秘書,他辦理選舉事務的集會;宗座禮典司長及兩位司禮神職及兩修會神職管理教宗更衣室(小堂);另由樞機團團長或代行職務樞機,物識二位教會人士(神職)以協助自己的職務。
也要有若干修會士神父,聽不同語言樞機們的告解。而且也要有兩位醫生在場以備臨時的需要。
也需準備若干人員做預備工作,預備餐飲,及整理房間。以上所指定的人員,都需要總務樞機及其他三位助理樞機的核准。
47 在46號內列出的人員,從任何資料,用任何方式,在任何時間,直接或間接地研究選舉的程序,尤其是有關選票本身,對任何樞機團選舉成員以外的人,有責任嚴守秘密;同時依據下列48號的規定,他們應當發誓遵守規定。
48 那些根據本憲諭46號的規定,在開始選舉前適當的時間訓戒發誓的意義和範圍,需在總務樞機或他委任的樞機前並兩位司禮前,遵照下列形式矢誓並簽字—
『我某某承諾並矢誓,除非新教宗和他的繼承教宗,特別清楚表示授予特權,我願意絕對並終生對樞機團選舉成員以外的人保密有關選舉教宗投票、檢票及開票,直接或間接的資料。
『我也承諾並矢誓,不利用任何視聽工具以錄取梵蒂岡城內有關選舉的事宜,尤其是任何事及任何方法。直接或間接有關選舉本身進行過程的事宜。我完全警覺到如果我觸犯這個宣誓,根據現行教律一三九九條的規定,將由未來的教宗執行神權和教律上的處罰。
『祈望上主及我手所執的聖經助佑我完成誓言。』
49 根據指定的時日及禮儀的規定,為已去世教宗的追思禮完成,並為選舉教宗的事宜一切備妥—為此在教宗去世後15天,或者根本憲諭37號的規定,不得超過20天—選舉成員樞機們,需在梵蒂岡伯多祿大教堂,或由於環境的理由在任何其他地區,隆重舉行聖體禮儀並舉行「選舉教宗彌撒」[19]。這些禮儀的舉行,最好在上午完成,在下午則依據本憲諭規定執行選舉事宜。
50 從聖保祿小堂到教宮,他們午後適當時間在那裡集合,選舉成員的樞機穿唱日課經裝,唱「伏求聖神降臨」呼求聖神輔助,隆重地進入教宮西斯定小堂,在那裡將開始選舉。
51 在秘密(選舉教宗)會議,維持其中的基本因素,由於時代的推移,調整一些不再有原來目的之因素,我以現在這憲諭,來建立選舉教宗的法令,規律包括著下列各項,選舉需排他的在梵蒂岡教宮西斯定小教堂舉行。因此西斯定小教堂一直到教宗選出是受封閉的地方,所說所為,祇要直接或間接有關選舉的,都必須保證守秘密。
根據本憲諭第7號的規定,由總務樞機藉特別會議之助,以及秘密會議以外,代理國務卿之助,有一切權利和責任,處理西斯定小堂內的事務,並安排附屬場所,使能正常選舉,保護不受外界侵擾。
52 依據本憲諭50號的規定,選舉成員樞機們進入西斯定小堂後,那些參與隆重遊行的樞機們,根據以下53號的規定高聲發誓。
根據本憲諭9號的規定,樞機團團長以及根據年長秩序高聲宣誓;之後每位選舉成員樞機,將手持聖經,唸以下規定的宣誓形式。
最後一位選舉成員樞機宣誓之後,原本管理教宗禮儀的司禮長下令一切局外人出去,所有不參與選舉的人員必須離開西斯定小堂。
在小堂所剩下的祇有教宗的司禮長,還有被選為樞機們根據本憲諭13號丁所規定的第二次講道人,由於他們責任沉重,為了執行任務以普世教會的福祉,保持光明正大「在眼中只有唯一天主」而為之。
53 為符合52號的規定,團長樞機或年資最長樞機,高聲讀以下宣誓—
『我們現在選舉教宗的樞機成員們,承諾、擔保並宣誓,無論以私人或團體的身份,忠信謹慎地遵守若望保祿二世教宗於一九九六年二月廿二日公佈的「主普世羊群」憲諭所規定的。同樣我們也承諾、擔保並宣誓,我們中任何一位由上智的安排被選為教宗後,將全力以赴,忠信地擔任普世教會的牧伯多祿的職務,並堅決保衛聖座精神的現世性的權利和自由。特別我們承諾以極大的誠信,對所有無論是神職界或平信徒,任何對有關選舉教宗,不論直接或間接影響選舉結果者,嚴守秘密;我們承諾並宣誓,不以任何方式來破壞選舉當時或選舉後的保密,除非由新教宗授權公開;從來不導致支持或保衛的介入,反對或任何形式的介入,如由任何政權,不論來自任何階級。地位及族群,或者是個別的介入羅馬教宗的選舉。』
根據以下規定,每位樞機選舉成員,將依下列形式宣誓—
『再者我某某樞機這樣承諾,擔保並宣誓』。以手執福音加說:『我希望天主及所執福音扶助我。』
54 當提默想的神長講道完畢,與教宗舉行禮儀的司儀長一起離開西斯定小堂。參加選舉的樞機們依據相關「程序簿」聽樞機團團長(或推出一位樞機)詢問選舉團員選舉是否可以開始,或者在這憲諭有關規定及程序有疑慮需待澄清的。但不允許任何限制或取代涉及選舉基本上的部份,即使是大家的同意,這些考慮都歸無效。
假如大部份選舉者認為沒有禁止選舉進行的事項,就根據本憲諭所訂定規約開始選舉。
55 在西斯定小堂及附屬地區舉行選舉的場所,總務樞機及三位輔佐樞機臨時應負職確保選舉事中及事前事後的秘密。
特別是兩位受聘的技師,要做極大的努力,保護守秘密,確保沒有視聽媒體的設置,或任何人對人傳播,尤其是選舉舉行地西斯定小堂。
疏忽任何法規,負責人士應進行了解,由未來教宗的判斷予以重罰。
56 在整個選舉期間,選舉的樞機們應約束寫說,包括用電話或收音機的裝置向外傳播。
這些對話只有在樞機們部份特殊會議時核准的為限,並需有極為重要而迫切的理由。
在選舉的樞機們在選舉前一切需要事宜,都準備就緒,沒有任何個人的事情不可延後的,所以沒有這種對話的必要。
57 樞機們選舉成員應約束自己接受或發佈到梵蒂岡城以外的訊息。特別禁止在選舉期間樞機們接受日報或雜誌類型的東西,收聽無線電或看電規。
58 任何人依據本憲諭46號的規定,發佈有關選舉的消息,能直接或間接觸犯秘密—無論是講、寫、以記號或者其他任何方法—是絕對應避免的,戒懼宗座保留的自科絕罰[開除教籍—破門的科罰]。
59 特別是選舉成員樞機們勿可以把選舉的資料,在選舉前或選舉中集會時,有關選舉的討論,直接或間接地洩露給局外人。這個守秘密的責任,連本憲諭7號內不參加選舉樞機們亦在內,但他們參加全體會議。
60 我更特別勒令選舉樞機們「有嚴重的良心責任」,維持新教宗選出後[在秘密會議中]各種有關選舉資料,洩露秘密,除非新教宗有特別和明白的允許。
61 最後樞機選舉成員們可能受到其他人士不明智的動作並影響到他們獨立自由判斷的威脅者,無論有任何託詞,或者把現代技術的傳播工具如記錄、複製、或視聽形象、寫作,我絕對禁止帶進選舉場所。
62 由於所有「用高呼或靈感」及「協調」的教宗選舉方式都廢制了,以後只存在「投票選舉」一途。
我勒令教宗有效當選要全體選舉人員的三分之二的票數才能當選。假如總數不能以三除盡,則當選教宗的票數需三分之二多一票者當選。
譯註
83位有效選舉人員三分之二為「54票餘」「55票不到」,此時的有效票選應54+1即55票為法定票數。120選舉人時80票者當選。101人時,三分之二為66人多2人需67票當選。但樞機們多數是滿花甲及古稀的德高望重的長者很少例外,在西斯定小堂兩三天選不出教宗時,念教會的公共利益及私人的健康避免受到折磨,大概都有共識,把票投給得票較多的候選人,於是會票數直線上升。故很少選舉教宗的秘密會議會超過三天選不出教宗來的。有機會再對歷代教宗選舉,作較詳的報導—譯者白。
63 依據本憲諭54號的規定一切就緒後立即開始。
應該在[秘密會議]第一天的下午就開始,僅舉行一次選舉;假如第一次選舉無人當選,第二天上午及下午各舉行兩次投票。開始投票的時間或在預備會議中,或在選舉時期預先決定,但為了程序在本憲諭有以下64號等的規畫。
64 投票程序的訂定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可稱為驗票程序:1由司禮長分發投票紙給各投票者兩或三張;2以抽籤的方式從樞機中抽出三位檢票員,另三位專管有病樞機們的投票者,簡稱「病護人員」並三位「校驗票者」。3由最年輕的執事銜樞機抽出9個名字,依次擔任上述三種職務;3假如這些抽籤為「檢票員」,「病護員」及「校票員」由於健康理由不能應職時,可以再抽出其他人選補足。抽出的前三位,充任檢票員,第二次的三位為病護員,最後三位為校票員。
65 在這階段投票進程的規則為:1投票紙應有一定的形式,上半截盡可能印就「我選舉教宗」;下半截空出地方寫選舉人簽名的地方,並且可以折疊成兩層的形式;2每位樞機秘密投票,盡可能親手寫,他要選舉人的姓名,但不寫其他的人,否則將成為廢票;然後折好投入票箱。3票選紙分發之後,樞機們寫投票時,所有樞機團秘書處人員,舉行教宗禮節司禮長,都必須離開西斯定小堂。他們離去以後,執事銜樞機中最年輕者把門關閉,同樣做開關的工作,以應需要,例如「病護樞機」去收集患病樞機的票選,出去及回小堂時都必需開關其門。
66 第二階段為正式檢票,包括1將選票投入票匭;2搗拌票選並計算票數;3開票。每位投票樞機,寫完選票折疊起來,依據次序,持票前行到祭台前,在那裡站著檢票員,預設票匭,上有盤子,收受選票。到祭合時,每位投票樞機高聲朗誦以下宣誓:「我呼喚主基督作證,祂將是我的審判者我投票給一位在天主台前,我想應該是被選者」。然後他把選票置於盤內,再落入票匭。
67 假如有投票樞機害病在病房,根據本憲諭41等號的規定,三位病護員拿了一個投票箱上面開著口進入他們房間,把折好的選票投入。把票箱交於護病員以前,檢票員公開票箱務使投票人員看到票箱是空的;隨後他們把票箱鎖起來,鑰匙則放在祭台上。護病員把鎖著的票箱和充分的投票紙放在小盤內,有隨從人員進入「聖女瑪爾達之家」[係一九九○年代新建,專為選舉教宗,樞機們由天下各地到梵蒂岡棲息的寓所—譯者],向每位病弱的投票選舉員收集折好的票,他們也如上述發過誓,投入開放的票箱。假如有選舉員病到連選票[姓]都寫不起來,三位護病樞機或由選舉人另請其他樞機,保守秘密代行。再由護病員把票箱帶回小堂,俟樞機們投票完畢,一起由檢票員打開計票,驗證病患投票人數與票數符合,置於盤中倒入票匭。為了投票時間不拖延太長,護病員樞機們隨時完成他們投票工作,跟著年長樞機直接投入票匭,並在大家投票時馬上去集合在病房投票的票選。
68 等到投票樞機們把票都投入了票匭,第一位檢票員把票匭搖動搗拌很多次,以能攪和票選之後,檢票員開始檢票,在眾目昭彰之下查票,置入另一個準備好的票匭。如果選票數與選舉人數不符合,則全體選票焚毀,重新投票。如果票數與選舉人的數字符合的話,則以下列方式開票。
69 檢票員們坐在祭台前擺著的桌子旁。第一位檢票員把折疊的票打開,記當選人的姓名,把票傳遞給第二位檢票員,他也記出當選人的姓名,把票提給第三位檢票員,他以清晰的聲音,高聲唱票,在場的選舉人員(樞機們),已為他們各準備一張紙,可以自行記算票選。他可以把唱票的姓名記下來。假如開票時,檢票員發現兩張票折疊在一起,卻為同一人所寫,如果寫的名字是同一被選人,作為一票計算;但如果寫了不同的兩位被選人,為廢票;可是在這兩種個案中,選舉還是有效的。
所有票都打開,檢票員寫下各不同的名字,記錄在另一紙上。最後檢票員唱每張票,在票的「我選」處用針刺穿線連在一起,以能更妥善的保存。等到唱票完畢,串連繩線打結,把票選一起放入票匭或桌面上。
70 於是進入第三個或最後一個選舉階段,大家知道「檢票後」[開票結果],其內容包括1計票;2檢查同姓名的票選;3焚毀選票。
檢票員把每個人所得的選票數加起來,假如沒有一位得到三分之二的票選,教宗就沒有選出;假如有人得到了三分之二的票數,依法選舉就有效地選出了教宗。
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下,不論有沒有選出教宗,校對員要檢驗票選並檢票員所做的記錄,以確保檢票員準備及忠誠地完成了他們的任務。
檢驗選票後,樞機們在尚未離開西斯定小堂之前,所有投票都由檢票員焚毀。焚毀任務由最年輕的執事銜樞機召集檢票員,秘密會議秘書及司禮長一起為之。假如第二次選舉馬上開始進行,則第一次的票選。在第二次選舉之後一起焚毀。
71 為了更妥善守秘,我命令每位選舉樞機把每次選舉的資料和結果交給總務樞機或三位輔助選舉的樞機之一。這些資料需一併和投過票的選票焚毀。
我進一步規定選舉的結果,神聖羅馬教會的總務樞機需做一個文獻,也需三位輔助樞機的允准,聲明每次選舉的結果。這份文獻應交於教宗在指定檔案中保存,蓋印密封,除非有教宗明白的核准,沒有能開封。
72 為肯定前任教宗聖比約十世[20],比約十二世[21]及保祿六世[22]的措置,我命令—進入秘密會議的下午例外,只舉行一次投票外—無論上午或下午的投票,只要沒有達到選出教宗的票數,選舉的樞機們馬上就再投一次票,以表達他們新的看法。在第二次投票時注意到第一次的形勢,但不需要再發誓,也不需重新選出檢票員,護病員及校正員。在第一次投票時所做的一切都維持有效,不需再重複。
73 在所有投票中,一切關於投票事宜,樞機們必須勤勉地注意,早晚舉行禮儀和祈禱後的事宜,在秘密會議的禮儀書上所規定的。
74 如果選舉教宗的樞機們發現被選出的人遭遇到難以認同的困難時,在上面62號以下所描述的沒有結果,投票可以暫停但不能超過一天,可以略事休息和祈禱,在選舉人中討論諮商,由執事銜樞機中的長者出來做一個簡短的神修講道。再繼續按常規投票,但如果投了七次票之後還沒有結果,再停下來略事休息和祈禱,由司鐸銜樞機中年最長者出來領導討論並勸導。再開始一連串七次的投票,但還是沒有選出教宗,再停下來略事休息和祈禱,請主教銜的樞機長者,出來領導討論和勸導。之後投票再繼續照常規進行,除非教宗選出。繼續七次投票。
75 假如依據74號的辦法進行還是選不出教宗來,由總務樞機邀請眾樞機,對選舉的進行程序表達意見。選舉可按照絕大部份樞機認可的方式進行。
但也可以不放棄有效選舉的要求,只是求得一個絕多數,或者以較高票的前兩名,立刻再投票;在這情況下僅絕對多數就可以。
76 假如不遵照本憲諭的方式選舉,或者加入本憲諭沒有規定的條件。對有關材料,不需要任何聲明,是無效而空餘的,被選者也沒有任何權利。
77 我命令所有關於選舉教宗的措置,必須切實遵守,即使如遇教宗辭職而宗座宣告缺席,符合教律333條項的規定,東方教會法第44條2項的規定。
78 天主不允許發生的事—假如選舉教宗,觸犯了西滿罪[買賣聖職神權罪],我命令且聲明這些罪觸犯了「自科絕罰」。同時我排除同一西滿罪的措置為無效,由於我的前任教宗們—都已有規定—選出的教宗,不要以此理由受到挑戰[23]。
79 堅定我前任教宗們所有規定,禁止任何人,即使是樞機,在教宗還活著時,沒有徵求教宗的意見,就計畫選舉他的繼承人選,或者預許選票,私人集會對選舉事宜,有所決定。
80 同樣我願意堅持我前任教宗們的措置為避免外界勢力的介入選舉教宗。在選舉開始或選舉期內,我禁止任何一位參選的樞機無論是現在或將來的,及樞機團秘長處,為準備選舉所需要的預備人員們,以任何藉口,接受任何由政權來的「禁止」(Veto)或稱做「排除」(exclusivo)[某樞機,用文字、談話、直接及個人的,間接由他人轉達的暴露這種企圖。我有意禁止在教宗選舉中任何俗世權力的介入,無論是反對或暗示。不論是什麼階層或職等,個別的或團體性的。
81 選舉的樞機們更進一層避免任何形式的訂約、照會、承諾,或任何形式的承擔,牽制到他們反對或投票給某個人或一些特定人的行為。假如有人做了這樣的事,即使宣誓而為,我也勒令無效,無人有遵守的責任。我自今而後處這種行為的人「自科絕罰」(自動被開除教藉)。可是我的意向並不禁止在教宗出缺時期,對於選舉教宗事宜,交換意見。
譯者
在羅馬十一年—一九五二至六三年—當初由南京總主教于斌暗示,傳信部要我到南美傳教,不如先讓我到羅馬觀察學習一陣子,所謂「羅馬精神」。何謂羅馬精神;一言道破,人生乃「承行主旨」而已。(中國人所講「命運」較為傳神「承行主旨」的解讀!)
「羅馬精神」為何,在選舉教宗上,是一個佳例。樞機們先要達到一個共識:「現在教會需要怎麼樣的一個教宗?」「牧者」?或掌舵普世教會的「思想家」?當然如果有一位樞機是牧者(組織家)兼思想家,最好。但有時並不如理想。樞機們可以交換意見,祇能到此為止。如果有樞機指名道姓說某某人最合適,那就大犯禁忌了。樞機們只限於討論樞機當教宗最合適的條件,然後按良知(良心)填自己以為最合適的人的票,串通就是本憲諭那麼條文分明的禁令了—上主垂憐。也許許多人分辨不出此二者的分水嶺。譯者白。
82 同樣,禁止樞機們在選舉前,訂什麼約,做什麼協議,他們中被選為教宗後,有些什麼特定動作。這些承諾,即使宣了誓,也都是不生任何效力的。
83 我同前任教宗們一樣堅持,誠切地勸導各位選舉樞機,在選舉教宗上,不要讓他人來左右自己,如私人友誼或厭惡,私人關係而偏向任何人,因權威人士或團體的介入,由於大眾傳播的影響,恐懼感或追逐名望而為。寧可在自己的眼裡只有天主的光榮和教會的福祉,並祈禱天主的助佑,他們甚至為了治理普世教會有效而裨益,可把他們的票投到樞機圈以外的人選。
譯者解讀
歷代伯多祿的繼承人教宗,到現在已經有二百六十多位。其中最多的是歐陸白色人種,但也有亞洲黃種人及非洲黑人。中古封建時代,羅馬封建主人,曾由地主掌政權教權於一身,於是有稚齡的教宗出現,例如本篤九世。故教宗的資格說年齡、學歷、神職界等。都是多餘的。現行選舉法。也肯定不限制選在樞機圈內。以往神學專家評估,合法當選祇要領過洗的男教友即可。現行教會法上,也看不出當教宗的資格有何限制,要緊的是聖神領導的教會,需要怎麼樣的人出來做全球天主教會的精神領導及掌舵者!故本憲諭中說到教宗的資格也三緘其口。現行教會法332條1項也祇有說:「如當選者尚非主教,應立即祝聖為主教」。為此不得不令人讚嘆教會本身是一個奧蹟,她寬宏大量,希望全球人類進入她慈母的懷抱!
84 在宗座(教宗)出缺時,尤其在選舉伯多祿的繼承人選時,教會與牧者們(特指主教們),特別是選舉教宗投票的樞機們,教會要求天主,擔保她的新教宗為祂的聖善和照顧的恩惠(禮物)。的確,跟隨最初教會團體的芳表,談到宗徒大事錄上(一章14節)所講的,全教會與耶穌的母親瑪利亞團結一起,保持誠心的祈禱;為此,選舉教宗,不能是與天主的子民有些不聯合在一起並關心選舉投票的樞機團孤立,而一定的意義下是整個教會的行動。為此我規定,一聽確說教宗出缺,特別是教宗逝世的噩耗之後,教會在所有城市和其他地方,至少是較重要的,即舉行隆重的追思禮儀,奉獻謙恕和�琱萿漪餖奏馱W主(參閱瑪廿一22;谷十一24),務使光照投票樞機們的心,注意投票任務快速,和諧而有效的選舉能舉行,一如救助人靈及天主子民全體的福祉所要求的。
85 我以摯誠及衷心的方式懇求可敬的樞機們,他們因年事極高,已不能參與教宗選舉的行列者為選舉教宗而祈禱。由於樞機們代表著與宗座特殊聯繫的關係,讓他們領導天主子民的祈禱,無論在羅馬的各聖殿,或者在其他的教堂內為投票選舉的樞機們,熱心祈求全能天主的扶佑及聖神的光照,尤其是在選舉的時刻本身。他們將在他們的所在地,以一個有效而實質的方法,參與一個準備全球教會牧者的艱巨任務。
86 我也祈求被選的人不要因畏懼責任重大而拒絕接受,這蒙召的職務,但要謙誠地接受天主的計畫。天主予人一個負擔,必以援手來支持他,使他能擔任。天主給他嚴重的職責,必予以完成任務需要的幫助,予以一個尊嚴地位,祂必賜給力量,不因職務的重擔而傾覆崩潰。
87 當合法地教宗選出,執事銜最年輕的樞機通知在選舉廳的樞機團秘書並教宗的司禮長。樞機團團長,或第一位樞機(最年長者)及年紀長者以所有投票選舉的樞機名義,徵求被選者的同意,用以下的話:「你是否接受你合法當選為教宗?」當被選者同意接受時,他再問下去:「你願意用怎樣的名號稱呼?」隨即教宗司禮長充當書記(證人)同其他兩位司禮作見證,當時召喚他們,拿出一張證書紙,由新教宗加簽並加寫教宗名號[如比約十二世、若望廿三世…若望保祿二世等]。
88 在被選人接受以後,他已經是受祝聖過的主教,就直接成為羅馬教會的主教,真正的教宗並主教團的頭頭。為此他要求而且能對普世教會執行完全最高的權力。
但如被選者還不是一位主教,他需立刻被祝聖為主教。
89 當一切依據秘密會議的禮儀規章完成之後,投票選舉的樞機們走近到新被選教宗的前面,以規定的姿態,表達自己的敬意和服從。在一個感謝(選舉完成)的行為之後,樞機團團長,或年長者對等候著的群眾報告教宗已經選出,並公佈新教宗的稱號,新教宗在梵蒂岡聖殿—伯多祿教堂大門口的陽台上頒發全(羅馬)城及全球的宗座祝福。
假如被選者還不是一位主教,樞機們祝賀他,而他被選的公告則在他隆重地受祝聖主教禮後。
90 假如被選教宗住在梵蒂岡城以外「秘密會禮儀規章」應受遵守。
假如新被選的教宗尚不是一位主教,他的祝聖根據本憲諭88及89號的規定進行,依據教會慣例由樞機團團長祝聖,在他缺席時,副團長祝聖,二人都受阻祝聖時,最年長的樞機行祝聖禮。
91 除非新教宗有其他決定,新教宗選出同意接受後,樞機們選舉教宗的秘密會議即告結束。從那時起新教宗可以用代理國務卿,與各國保持關係的秘書處,教宗侍從室長或任何其他有需要討論重要事件的人諮商。
92 在教宗隆重舉行就職禮之後,並在適當時期依據禮儀規定,舉行教宗在拉特朗大教堂,宗主教及總殿堂就職典禮。
為此,我經過深思熟慮之後並追隨我前任教宗們的芳表,我寫下了這些規章,再者我勒令不要有人以任何理由膽敢違抗爭辯本憲諭和所包括的內容。所有的人(全體教民)都要遵守本憲章,不作任何相反的措置,即使是有特殊提出的價值者。它必需完整地被遵守,為所有相關人員,作為指南般地服務。
猶如上面所作的決定,我在這裡聲明廢制所有關於選舉教宗的憲章及法令,並且同時我聲明任何人,人何權威人士。知道的或不知道的,不論何種方式相反本憲諭,我都宣告無效。
一九九六年二月廿二日,聖伯多祿建立宗座日,在我就任教宗後第十八年於羅馬。若望保祿二世教宗(簽署)
網頁製作/校對:陳正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