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庇護十二世

致實驗心理學國際協會講詞

Venus du monde

實驗心理學與倫理法

一九五八年四月十日

 

韓山城編譯

《近代教宗文獻論科技》,261-298

台北:安道社會學社,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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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詞主旨

這篇講詞的主題雖在第二、三段內;因為在這兩段內,教宗正式答覆實驗心理國際協會請教他的問題,但全篇菁華則在第一段內。

在第一段內,教宗對心理學的基本因素即人格,除下了一個明確的定義並對這定義逐句加以闡述外,又由宗教及倫理觀點,聲明為玉成人格應當注意的四大要點:()人是天主的肖像及義子。()人應依循天主欽定的準則來玉成自己的人格。()人對自身行為應當負責。))人不可不顧及來生。

凡對現代心理學的錯誤理論稍具觀念者,對教宗提出的這四點,莫不感到是攻治現代錯誤的應時神方。現代人,口口聲聲不離人格;但人格究竟是什麼,和應當怎樣培育詗尚人格等問題,則少有能做出正確的答覆者。這為重視人格的現代世界構成一個危險的無知。故這段的內容,非常寶貴!願讀者勿等閒視之!

在第二段內,教宗除對實驗心理學為研究並治療精神病所運用的技術的倫理性,加以簡明的詮解外,又對現代心理學為粉飾其不法行為而援引的若干似是而非的原則,加以駁斥,如:科學進步高於一切,公共福利先於私人權益,以及對自願者不構成不義等。

在第三段內,則提供三個原則,以判斷行為的是否有違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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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詞正文

引言:講詞內容

1   列位先生!為了參加實驗心理學國際協會十三屆大會,居然由全球各地來了這多的人士!同時,列位還立意乘這機會拜訪吾人。吾人深以得與列位在此會晤,感到快愉,茲特向列位表示衷誠的歡迎!

2   實驗心理學固是列位注意的課題,亦是本屆大會討論的對象;但列位並不只限於研究實驗心理學,對來自心理學論方面的種種難題,亦予以廣泛的考慮。這九列位事先呈送吾人的豐富文件作證。根據這些文件,列位的工作分為四組:攸關工作指導和職業指導的心理學,醫藥心理學,教育心理學以及包括審訊罪犯與感化罪犯的犯罪心理學。這四組心理學的內容,往往觸及道德任務。

3   列位曾特別強調:因了心理學和神學觀點的分歧,不幸在理論和實際上出現了若干疑團。列位請求吾人,在可能範圍內加以澄清。列位給吾人指定的兩項問題是:有關某些心理檢驗方法的運用問題;這些方法,即用以盡情聽取他人內心深處秘密的方法,已為人們所廣泛使用。其次是和上述方法互相銜接而更為廣泛的另一問題,即心理學家在理論及實際雙方,所有倫理責任,以及其權利和義務的範圍與界限。

4   人格雖是心理學對象,但亦可以由宗教及倫理觀點研討之。吾人立意將上述兩項問題,綜合在更為廣泛的人格觀點下,加以陳述:()由心理及倫理學觀點,界說人格之為物。()心理學家對人格所有道德任務。()心理學家對人格所應恪守的基本倫理原則。

一段:人格的定義與分析

5   今天,人格一詞,到處可以聽到。但其意義則人言言殊。誠然,只需翻閱一下攸關這問題的各種書目,便可發見:縱然人們對心靈之為物所用術語的基本意義,到處相同,但對心靈的許多因素,則發揮得不夠精確,因而尚未找到適當的定義。理論和實驗心理學內的「人格」,便是這些因素之一。故此,必須將吾人對這名詞的看法,加以確定的界說。對人格之為物,吾人雖然特別著重宗教和倫理觀點,而列位則著重心理學觀點,但只要雙方都堅持客觀態度,並將自己局限於客觀事實範圍中,則吾人不以為因了雙方看法的不同,便非產生敵對和矛盾不可。

6   吾人對人格所下定義是:「由靈魂所決定並統治的兼有精神和肉體的人的單位」。

7   首先,這定義說明:人是一個「單位」。人雖擁有特性不同的許多部份,但這許多部份並不彼此隔離,乃是互相連繫而構成一個有機的單位。故此,心理學固然可以分別研究人的各種精神官能及其功用,以及其特殊構造和內在定律,但亦可以將人視作一個有機的整體來探討。

8   其次,這定義形容這單位是一個「兼有精神和肉體」的單位。關於這,神學和心理學有不少共同點。果然,有關心理學的專門著作,一方面密切注意肉體對精神的影響力,因為肉體以其生命過程,不斷替精神提供力量;它方面亦追究精神對肉體的左右力,並設法以科學方法指出靈魂統治心神趨向的方式與程度,以做出實際結論。

9   再其次,上述定義聲明:這兼有精神和肉體的單位,是「由靈魂所決定並統治的」。一個人,是一個單位,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這單位與整體,構成人的存在和活動的唯一而普遍的中樞。這中樞便是擁有自身並處理自身的「我」。人心靈的活動雖不相同,人的年齡雖不斷在流動中,但人的「我」卻無時或變。這普及於人的各種活動和各種年齡的「我」,又特別因了因果關係而與其心靈的活動連結起來。這普遍而不變的「我」,在外在或內在原因的影響下——這些外在或內在原因的影響,是由人所意識到者或由人所默認或間接接受者——常以自由抉擇的方式,對自身內外行為,採取一定的態度和持久的作風。就因為人格的特色最後取決於靈魂,故上述定義乃有「由靈魂決定」一語。又因為這並非偶爾的過程,而是經常如此的,故上述定義特加「為靈魂統治」一語。雖然在某些觀點下,人可能具有一個格外突出的特色,這特色構成其人的特徵;這特徵亦稱為Personality,但沒有這類特徵者,仍不失其為上述定義所描繪的人格。(1)

10  人格,可以看作一個簡單的事實,亦可以看作人們對有拘束力的倫理法所持有的態度。人無不知,有剛毅不屈的人格,亦有卑不足道的人格,有污濁不堪,墮落腐化的人格,亦有發展成熟,廉正誠直的人格。但都具備上述人格定義內所含有的特點,因為都是人門經過自由抉擇所選定的這種或那種精神趨向。心理學、倫理學都不應妄掉這事實,即使二者都格外注意人格所應趨向的理想境界。(2)

形上學的人格定義

11  因為宗教和倫理對人格的看法與上述人格定義非常吻合,故吾人只需附加幾點便已夠用。形上學將人視作一個擁有生命、理智和自由的實體。在這實體內肉體與靈魂結合為一個本性,並擁有不倚附於其它物事的存在。以術語來說,人是一個擁有靈性的個別實體。依這定義,人無往不是擁有位格者,無往不是與其它物事響然不同的個體,無往不是一個自生至死無時或變的我,即使在尚未獲得意識之前亦然。形上學的這個觀點和心理學的講法固有某種不同,但無論如何,並沒有不可能解決的矛盾存在。(3)

倫理與宗教對人格強調四點

12  由宗教和倫理觀點來說,人格最主要的特色有下列幾種:

()人是天主的肖像和義子

13  人完全是天主造化的。即使心理學家在從事研究、實驗及臨床治療時,並不注意這點,但仍然是以天主造化的人作其工作對象的。另一面,這雖在宗教及倫理看來是至重要的一點,但如果神學家與心理學家一以客觀眼光看事,則不必H心產生衝突;二者都可以在各自的領域內,依照自己學科的原則行事。

14  人而想到人是天主所造化者,便在人身上發見兩種為發展信友人格價值非常重要的特點,即:人是天主的肖像;這點出源於「造化」的行為。其次,人在基督內又是天主的義子;這點是啟示所揭曉的。如果這兩點為人所忘懷,則信友的人格便要成為不可理解的啞謎。如果心理學,尤其實驗心理學將這兩點置諸不理,則等於投身於曲解人格之為物並做出錯誤行為的危險中。這兩點是明顯的客觀事實而並非出自幻想的假設。雖說二者非由啟示不得而知,但這並無傷於其確實性;因為啟示使人凌駕乎自己有限的理解力之上,而以天主無限的理解力來領悟真理。(4)

()人應依照天主聖旨玉成自身

15  由宗教及倫理觀點來說,同樣重要者,是應想到人的宗旨。人有可能並有義務,依照天主的計劃——不應依照自己的想法——來玉成自己本性。人為在自己身上玉成天主的肖像,不得依從自己的本能,而應謹遵客觀的準則。這準則猶如醫藥道德的準則相似,是理智及意志必須服從的準則,是由良心及啟示給人宣佈的準則。此外,良心如有疑難,可以通過咨詢他人尤其咨詢人類傳統智慧而澄清之。不多幾年前,在美國出版了一部醫藥道德法典,書名為:「心理學道德水平」。這部書是根據美國心理學協會七千五百位成員的答案而印行的。維然這部書尚有苦干點尚待商榷,但發動人們出版這部書的觀念卻是堪受贊許者。這觀念便是咨詢嚴肅而有資格的人士,以發掘並釐訂倫理準則。人而忽略或蔑視客觀的倫理準則,則其所達致者,必將是殘缺不全的人格。(5)

()人對自身所為應負責任

16  說人有義務恪遵某些倫理法,等於說人是負有責任者,等於說人在客觀及主觀雙方,擁有依從倫理法行事的可能。肯定人有責任和自由,是培育人格十分重要的因素。故此,雖說某些心理學家擁護相反的主張,但下列原則,決不得為人所揚棄。而且對這些原則,應當希望,在心理學和神學間,儘可能建立廣泛的一致性:

17  ()一個人在沒有被證實為「不正常者」之前,應為人視作正常者。

 ()正常人不僅在理論上擁有自由,而且事實上亦真運用其自由。

    ()正常人,如果善用——這是他的義務——其可能有的精神能力,可以克服阻止他恪守倫理法的困難。

    ()不正常的心理狀態不常是無可克服的,亦不常使人完全不可能運用自由。

    ()連所謂(無意識)或「下意識」的衝動,亦並非不可能抑制者,尤其在正常人,大部份是可能控制者。

    ()因此,正常人,一般說來,對其所做決定應負責任。(6)

()人不可不顧來生

18  最後,為了解人格之為物,不可不顧及來世問題。人一天生活於此世,一天便可能行善或向惡。但靈魂一脫離肉體,便固定於其生前對善惡所獲致的態度。由倫理及宗教來說,構成人格的決定因素,正是人對天主——人性替人指定的最後宗旨——所採取的態度。人而生前採取倚附天主的態度,死後便永遠固定於這態度。人而生前選擇背離天主,死後便永遠固定於背離天主。死後的這類精神狀態,在心理學看來,可能只佔有次要地位。但這既對人的精神造型,並對由這精神造型所出發的人的行為有關,而人的行為又對人格的最後玉成有關,則心理學對這點不得漠不關懷。(7)

19  這是吾人有意由宗教及倫理角度,對人格討論的幾點。茲特扼要地加述若干應予注意的事項。

20  心理學著作亦討論在人格造型上,佔有主要位置,亦即決定人們精神狀態的種種。於是列位按照控制人們的是感官、本能、情感、或者是思想、意志和理智,而將人們區分為若干類型。這種區分在宗教和倫理上亦具有重要性;因為這些不同類型的人們,其對宗教及倫理事宜的反應,往往非常有異。

21  列位發為的文章和書報,多次談及品格問題。品格和人格二者觀念雖不常一致,但有時竟為人視作同義名詞。關於品格的主要因素,有人堅持是人們對「責任」所採取的態度;有人則認為是人們對「價值」所抱的立場。正常人的人格常然不能對倫理生活的價值和原則——上述醫藥道德任務亦包括在內——採取可無不可的態度。倫理價值和原則並非只是一種指示,而是人們必須遵循的規矩。人們必須對之採取接受和拒絕的立場。由此可知,何以某心理學家替品格下的定義是:「個人對價值通常所有研討、重視與接受的態度」。貴會許多著作亦提及這定義甚至予以廣泛的註釋。

22  最後,還有一種引起神學家和心理學家共同注意的事實是:有些人的人格,其唯一固定態度是「不定或無恆」。其浮淺皮毛似乎無可治療。他們祇承認一種價植,即對一切價值不聞不問與漠稜兩可。這為神學家及心理學家並不構成灰心絕望的理由,反而形成一種倍加奮發的動機。他們應當為個人及公共福利,通力合作,以培養真正人格和堅實品質。

二段:心理學對人格的道德任務

23  現在應談到列位請求吾人解答的醫藥道德問題了。首先是是否許可使用某些技術,以及是否許可運用某些方法,以檢驗病人的心理狀態。其次是:何者是攸關心理學家及病人的人格,所有宗教及倫理基本原則。此外,吾人還須聲明,此處所講醫藥道德問題,適用於一切運用理智者,適用於一切有資格做出具有意識的精神行為者。 

24  心理檢驗及其它調查心理狀態的方法,對認識他人人格一點,曾做出了優秀的貢獻,並替人類提供了卓越的服務。或許有人以為在這方面不存在任何特殊的醫藥道德問題,並以為可以亳無保留一律予以贊同。事實上,無人否認,一般說來,現代心理學,由宗教及倫理角度看去,堪受人們的嘉許。不過,人而考慮其宗旨及其實際運用的技術,則必須加以分析。意思是說,心理學研究及治療精神病患者的宗旨,固然值得人們稱許,但所運用的方法,如上述美國出版的「心理學道德水平」一書內所講方法,有時應當有所保留。

25  比較優秀的心理學家深知,現代技術不拘如何高明,決不可能深入構成人格中樞的心靈地帶。這地帶是一個無法理解的奧秘。對這點,心地謙沖的心理學家不得不承認人力的有限性,而尊重對之應下斷語的病人的人格。心理學家應致力於明瞭,並儘量幫忙他人實現天主對人所有計劃。誠然,人格及其固有的個別特色,乃是造物主高貴而輝煌的化工。現在,凡對列位的工作具有常識者,都了解其間有若干困難存在。列位亦曾強調人們對心理學家透視他人人格秘密一事所提出的質問。就如使用麻醉劑以分析病人心理——這種精神治療法,仍然尚待榷——的方法,已為司法界公認為不許可的。同樣不許可的,是測謊機的運用。某些作者,對心理實驗在病人方面所引起的激烈緊張情緒所有惡果,固曾加以揭曉,但他們認定必須將科學進展的利益置諸接受實驗者的私人利益之上。還有人,在做心理測驗或治療時,末曾事先取得病人同意;或者該項同意,是由病人對其可能結果尚未確實認明之前,而冒然給予者。又,洩露病人人格的真實內容,可能造成嚴重的損害。總之,可以說,對心理學家無理侵犯病人人格,以及對病人本身或第三者因此而遭受的精神損失,理應迭加指適。因為有人在尚未得到病人同意前,冒然引用「科學高於倫理價值」或「科學高於私人利益」及「公共福利先於個人福利」等說法,企圖將其使用尚成問題的方法的不道德行為,予以合法化。

26  連為人忠厚的心理學家,有時亦援引這些說法,試圖合法化其運用若干尚待商榷的方法的不法行為。故此,吾人對上述說法特予檢討。(8)

科學進步是否高於一切

27  倫理學告訴我們,科學的需求自身,並不能使一切心理學技術及方法的運用合法化,即使心理學家是一位正人君子而其宗旨又是有裨益的。理由是:從事心理檢驗或接受心理檢驗者,不唯應注意科學定律,還應注意高於科學的其它原則。其本問題並不在於心理學及其進步,而在於使用心理學及其進步的「人」,在於人是否附屬於更為崇高的社會、宗教、倫理原則。這在其它科學部門亦一樣有效。就如算術或物理學,其本身固與倫理無關因而不屬於倫理範圍,但研究並引用算術及物理定律的「人」,則決不可能脫離倫理範圍。因為人的自由行為,無論如何,不能不與其來世命運有關。所以心理學只能在尊重價值的等級,並尊重上述高於科學的原則的條件下,來評定其需求之是否應予滿足。所謂高於科學的價值與原則,主要是法律、正義、公平、人性尊嚴,以及合法的自愛和愛人等。這些價值與原則,在心地正直者看來,是明若觀火,亳無神秘色彩者,是由本性理智及啟示所釐訂者;只要依循這些原則行事,則現代實驗心理學的合法需求,都可予以滿足。(9)

攸關病人同意的種種

28  第二項應予討論者,是接受心理實驗或接受心理治療者的權利問題。心靈的秘密原係接受實驗或治療者的專有物,唯有他知道這秘密。這秘密有時不免在其舉止上揭露一二。心理學家如只限於利用這樣揭露的秘密,則決無侵犯他人內在心靈的嫌疑。幾時有人故意揭示一部份秘密,並表示他對這秘密亳不在乎,則心理學家亦可以隨意運用這秘密。但在人內心的世界中,大部份是人們自肯揭示於若干知己,並對刺探消息者嚴加防範的秘密。還有一些,是人們不惜任何代價以保管之,並對任何人不肯洩露的秘密。最後,另一些則是人們不曾考慮到的秘密。又,心理學指出,心靈內有一地帶——如此秘密,即其人自身亦亳不知情,甚至夢中亦未曾想到過。所以,猶如沒有當事人的同意,人不得強佔他人財富或試圖侵害其身體完整;同樣,不許可逆著他人的意志而侵入其內心領域,無論其使用者是何種技術及方法。

29  但可以質問說,如果當事人同意的話,心理學家是否可以一無保留打開他人心靈的門戶。

30  如果這同意是經由不法手段所取得者,則心理學家的一切行為統通是不法的。如果這同意患有缺陷,或出源於無知、錯誤或被騙,而未經過當事人的自由選擇,則窺視他人心靈底蘊的任何企圖都是違反道德的。

31  反之,如果該項同意是出乎當事人的自由抉擇,則心理學家大部份可以依照心理學原則行事而不致違倫理法。但有時可能有例外。因為人們對自身並不擁有無限度的權力;必須對當事人給予同意時,是否越出了其所有權限一點,加以考慮。此外,列位的著作,往往援引「對自願者不構成不義的法學原理(即使不常逐字引用這公式)。還有吾人應特別指出者,是心理學家介入他人心靈的行為,可能易於損及第三者的權利,如洩露其國籍、職業、家庭及信仰等秘密,或者損及私人和團體的名譽。心理學家及其助手不獨應嚴守秘密,有時即使有重大理由,亦不得將秘密通知他人,無論接受通知者,如何以明智慎重見稱。就如吾人在一九五三年四月十三日論心理治療的講詞內所說,有些秘密絕對不得洩露,即使接受秘密者是一位明智人士。(10)

32  至於所謂:「對自願者不構成不義」的原則,對心理學家只禁止一點,即不得損害人們保障自己內心秘密的「權利」。但可能由其它倫理法產生別種禁令,如攸關信仰、自重、知恥及端莊等倫理法。這些倫理法並非當事人所能任意取消者。心理學家而違犯這些倫理法,則雖不侵害他人權利,卻構成違反倫理法罪行。故此,每次進行治療時,必須對個別事件的是否有違上述倫理法,加以考慮,並對違反倫理法的程度,做出精確的估計。(11)

利他主義並不足以使一切合法化

33  人們無條件運用心理測驗及治療方法時,經常援引他人豪爽的利他主義,以合法化其行為,-對這點應做何想?

34  一種行為的倫理價值,首先繫乎該行為本身。如果行為本身是不道德的,則引用激發這行為的動機和當事人所追求的宗旨,都是徒然的。如果行為本身是善的或不壞的,便應對當事人的動機和宗旨,加以推敲。因動機和宗旨能使行為有著新的倫理價值。但動機無論如何高貴,惡的行為永不可能變成善的。故此心理學家對所有手術,首先應在上述原則的燭照下,加以檢討。假使該手術本身便違反倫理法,則所謂豪爽的利他主義,不能使之變為可取的。假使該手術是許可的,則除上述豪爽的利他主義外,還能有更崇高的倫理價值。為了便利他人或有裨於他人而接受痛苦的實驗,這行為是值得驚嘆並深堪為人則效的!不過,應力戒將動機與宗旨同行為本身混成一談,而試圖給予行為以其本身所沒有的倫理價值。(12)

國家權力亦不能使一切合法化

35  公共福利和國家權力,是否能授權心理學家來運用任何手術?

36  如果心理學的發明及方法係由經驗證實者,則國家如有合法理由,可以使國人運用之,這是無人否認的。但這裡研討者,是攸關選用某種技術和方法的問題。不擇手段,運用一切可以達成目的的方法,置倫理於不顧,是極權主義國家的特色。吾人曾於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致刑法六屆國際大會講詞中,對廿世紀尚使用酷刑及暴力來審訊犯人的錯誤作法,加以控訴。

37  不道德的行為決不可能因為是政府的命令而變為許可的。故此,國家如設有實驗所或供人咨詢的機關,上述原則,適用於心理學家在這些機關內奉令採取的一切方法和技術。

38  倘若在國家設立的上述機關內,有人自動地——並非奉國家命令——進行某種實驗,則他們應依循私人自動研究的原則。這等原則,概而言之,乃是運用理論及實驗心理學的原則。

39  關於政府命令人們接受心理檢驗的權力,可以引用攸關國家權力界限的一般性原則。關於醫藥和治病的倫理界限,吾人曾於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三日的講詞內闡述過。此外,在一九五四年九月卅日致全球醫師協會的講詞內,對醫師與病人及政府間的關係,曾舉出若干倫理原則,尤其有關政府是否可以給予某些醫師和心理學家,以超出他們對病人普通所有權力的額外權力一點。(13)

40  政府而有意使兒童及青年接受某種檢驗,同時這種檢驗本身,又不違反道德,則為使這措施吻合倫理原則起見,政府必須尊重家庭及教會所有權剁。因為家庭及教會對兒童的教育職權較諸國家更為直接。此外,家庭與教會,固不得反對有裨於兒童的措施,但政府亦不得為所欲為,置家庭及教會固有權利於不顧,就如前任教宗庇護十一世在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頒發的「人類導師」通諭中,和吾人在不同機會裡所強調者。(14)

三段:心理學倫理原則

41  為補充吾人上述答案,此處必須提出若干條基本原則。上述答案即係由這些原則內演繹出來的。列位靠了這些原則,可以自行對個別事件做出充份合法的判斷。下面的倫理原則,是攸關運用心理學技術者的人格,以及以自由而負責的行為,同心理學家合作的病人的人格問題者。

42  有些行為,只因它們違反某些制訂法而成為不道德的。有些行為則其本身便帶有不道德的特色。吾人祇有意討論這類行為。就中有些總不可能是道德的,有些則唯有在某些光景下才是有違倫理的。譬如:刺探人們良心的秘密,是違反倫理的行為,但如當事人給予合法同意的話,則一變而為道德的。還有些行為,則能陷人於違犯倫理法的危機中;就如心理檢驗,在某些場合中,附帶有引起不道德印像的危機。但若有相當理由,便成為道德的。於是,不道德的行為可分三種。人們可以依照下列三項基本原則,把它們視作有違倫理法的:或其行為本身便是不道德的,或因主持行為者缺乏權利,或因某行為沒有足夠的理由而引起犯罪的危機。(15)

關於本身便是不道德的行為

43  所謂「本身便是不道德的行為」,是指其組成因素,與倫理秩序,亦即與健全理智,互相水火的行為。這類行為如果是自由的和有意識的,則有時違反出自人性的主要原則,有時違反人們同造物主及同他人所有主要關係,有時則違反人們運用物質事物應守的準繩;這準繩令人不得為物質事物所奴化,而應控制物質事物。人而將自己理性屈服於低級本能,則違犯倫理秩序。凡人運用心理檢驗或精神分析等技術,而違犯這倫理秩序,便構成不道德行為,並應亳不猶豫,加以擯絕。當然,在個別事件上,判斷何種舉措應加拒絕,是列位良心的任務。(16)

關於心理學家對病人的權利

44  所謂「主持人缺乏權利的行為」是指某些行為本身雖不含有違反倫理的成份,但為合法完成這行為,需要公然給予的,或為人默許的權利。醫師及心理學家的手術,大部份屬於這類行為。權利不得是虛構的或杜撰的;聲言自身有某權利者,首先應有積極證據和法理上的名義,來支持其言語。如果未曾獲取到這權利,則其行為是不道德的。不過,假使一種行為,雖然此時似乎是不道德的,但並不能說該行為永久是不道德的;因為此後該行為的主持人可能取得目前所缺乏的權利。雖然如此,此處所談,必須是為人所證實的權利,專慼臆度是不夠的。在列位心理治療工作中,不乏這樣的實例。具體判斷某事件是否屬於這原則,如上所述,是列位的任務。

關於犯罪危機問題

45  最後應談及所謂「沒有相稱理由而引起犯罪危機的不道德行為」。顯然,吾人所談的危機是違犯倫理法的危機。這危機可能是攸關私人或大眾者,亦可能是觸及個人肉體、生命、聲譽和品操者,或是屬於物質財富者。要想絕對避免上述一切危機,顯然是不可能的。如果強人避免上述一危機,則一切事業便不免陷入癱瘓狀態中而嚴重損害每人的福利。因此,只要有相稱的理由,倫理許可人們冒這危機。所謂相稱的理由,是說這理由的大小應當與受到威脅的福利的大小,以及該危機的遠近相稱。列位在工作時,一定發現在運用某些實驗心理學技術及手續時,往往出現這類危機。吾人刻下所發表的原則,將能幫助列位解決在每種場合中出現的這類困難。

46  上述諸原則主要屬於倫理學範圍。但心理學在理論上研究某種方法或技術的是否有效時,則祇注意該方法及技術的是否可能達成所追求的宗旨,而不觸及倫理問題。然而實際運用該方法和技術時,則必須顧到心理學家本身及病人的精神價值,並將科學即醫學觀點連同人格問題,一併加以考慮。上述諸基本原則,是人人應該恪守的,因為它們出源於事物的本性,而且是關係人類行為的主要秩序的。這秩序的最崇高和極明顯的原則,便是:「人應行善避惡」。

結論

47  在這講詞的開端,吾人曾替人格之為物下定義說:「由靈魂所決定並統治的兼有精神肉體的人的單位」,並對這定義逐句加以詮解。繼而解答了列位對運用某些心理學技術問題所有疑難,並闡述了決定心理學家倫理責任的公共原則。關於這點,不單需要在理論上了解抽象原則的意義,而且需要高度的道德精神。這精神是經由深思熟慮,經由長期忠實於良心而養成的。心理學家果真唯病人福利是圖,則必然對倫理法替自身行為所劃定的界限,熱烈表示尊重。因為在心理學家手內,掌握著病人的精神官能,掌握著病人自由行動並實現其對自身,對社會所有責任的最高價值的官能。

48  吾人全心期望,列位對人格複雜微妙的底蘊,日益深入,以治療其缺陷,使能更忠實地履行造生並救贖人類的天主給人釐訂的崇高計劃,並標榜的崇高理念。

祝福

49  吾人特為列位及列位的同事與家人,呼求天主普賜豐富的天上神恩,並特降宗座祝福,作為這些神恩的保證。

 

致實驗心理學國際協會講詞註釋

(1)此節內有四點應特別注意:

()人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或單位。其中樞便是普及於人的各種活動與各種年齡的「我」。行善的「我」和為惡的「我」是一個同樣的「我」;兒童時期的「我」和老態龍鍾的「我」是一個同樣的「我」。我的行為和年齡雖然不同,但我的「我」卻無時或變。故人對自身已往和現在的善行與惡德應當負責。

()我與我的行為(至少有意識的行為)有著因果關係。我的確是我的行為的因,而我的行為又的確是我的果。不唯此也,我和我的行為間,所有因果關係,並非任何因果關係,而是通過自由選擇的因果關係;意即我的行為的因,乃是擁有自由意志並實行運用自由的我,而我的果又是  由我自由選擇的我的行為。我與我的行為間,既有著因果關係,而且是自由的我,通過自由選擇而造成的因果關係,故我對我的行為便應負責。不唯對個別行為如是,對持久作風(習慣)亦無不如是。外在或內在原因的影響,可能增加或減少我的責任,但不可能全部予以取消;除非這影響力如此巨大,致使我完全失卻了運用自由的可能。

()我固非我的靈魂,亦非我的肉體,而是代表靈魂肉體二者所組成的唯一的人的單位者。但因為擁有自由和實行選擇的,是屬於靈魂的一個官能即意志,故教宗替人格下的定義內,有「由靈魂所決定並統治」一語。

()人格一詞英文作Personality。此字在英文亦有「個性」的意義。本節末尾所講「突出的特色和特徵」便是指個性而言。人格與個性在中文是截然不同的兩個名詞,但在英文則是同一名詞的兩個意義。故教宗不得不特別提出,以免魚目混珠;同時讀者可以理解,何以筆者未曾將Personality一語譯成中文。

(2)此處教宗更進一步分析人格二字的意義。他說:「人格一詞,可以看作一個簡單的事實, 亦可以看作人們對有拘束力的倫理法所持有的態度」。所謂簡單的事實,是指上述定義所描繪的人格。換言之,上述定義所描繪的人格,只肯定一個簡單的事實,即人們至少在其有意識的行為上,常以自由選擇的方式,對自身內外行為採取一定的態度。至於人們對倫理法究竟採取什麼態度,則並沒有做出具體的剖析。但如再進一步,將人們對倫理法所採取的依順或背離的態度亦包容在內,則人格二字便不簡單了,而是代表人們道德的程度及品格的良寙了。於是便有所謂「剛毅不屈的人格」和所謂「卑不足道的人格……」總之,上述人格的兩重意義,前者比較廣泛而抽象,後者則比較個別化和具體化。

(3)「擁有靈性的個別實驗」(Rtionalis naturae individual Substantia)原是鮑艾休斯 (Boetius)替人格二字所下的定義。這定義將教宗用以描繪人格的一切條件包括無遺。()「擁有靈性」(Rationalis naturae)一語,道出人格是擁有生命、理智和自由意志的。因為凡擁有靈性者,決不可能沒有生命、理智和自由意志。()「實體」(Substantia)一語,則說明人格並非依附於其它事物的「屬性」(Accidens),而是一個自行存在的物事。()「個別的」(Individua)一語,指出人格是一個自身不可分割而又與其它物事不相混淆者(Indivisum in se et divisum ad alio)。人雖由靈魂肉體二者組成,然而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靈魂肉體一經分離,便不成其為人,更無所謂人格。同時,就因為人是「個別的」,故又是與其他人、物不相混淆的,亦即教宗所說:「無往不是與其它事物響然不同的個體」;這個體,具體言之,則是「自生至死無時或變的我」;而這我,正是人們用以表示自身與他人有所不同的代名詞。

(4)現代心理學往往根據唯物論,將人視作一匹比較聰明一點的猴子。這錯誤觀念構成心理學,尤其實驗心理學冒犯人們人格尊嚴的主要惡因。故教宗在這節內,全力強調人是天主的肖像和義子,以糾正這貽害無窮的現代錯誤。又,何以人們必須「在基督內」始能成為天主義子呢?人之所以榮為天主義子,就因為人們因了基督的救贖大工而獲致了寵愛。人而擁有寵愛,便同時亦擁有基督之神(聖神)。人既擁有基督之神,便名正言順地成為基督妙身的肢體。這妙體的頭腦既是基督天主子,故其肢體亦有份於基督為天主子的名份。此人所以必須「在基督內」始克榮為天主義子的大略理由。

(5)人生宗旨便是玉成其為天主肖像和為天主義子的人格。為達成此神聖宗旨,決不可依然盲 目的本能,而應謹遵由良心及啟示所宣佈的準則,亦即天主十誡和福音原則。人而依從盲目的本能,則勢必將其為天主肖像及義子的高貴人格斲喪無餘而淪為禽獸不如的怪物。但現代心理學,尤其迷信弗洛伊特(Froid)的謬論者,往往認為精神病的來源,在於人們遏制其本能,未能盡量發洩其情慾,尤其性慾。這邪說,對人們的道德生活與社會風化,尤其對玉成人們為天主肖像及義子的高貴人格,構成一種可怕的破壞力量。故教宗在此節內強調說:「人為在自己身上玉成天主的肖像,不得依從自己的本能云」。

(6)現代心理學家(其實非心理學家亦往往如是)諱言罪惡,認為這能助長人們的自卑感而不利於心理健康。故他們設法將人們的失檢、缺德等惡行統通歸罪於先天的遺傳、環境的惡劣、經濟、政治、教育及社會的失調等。誠然,這些內在和外在原因,對人們的犯罪做惡固不無若干影響力,故可能構成減輕人們罪惡的合法理由,但不分青紅皂白,一口咬定犯罪者在良心上亳無責任可言,乃是至危害人類的邪說。故教宗在此節內,清楚聲明六點,以期挽救社會人心於狂瀾之既倒。

(7)來生問題,固非心理學之真接對象,但不得忘懷之或簡直諸不聞不問。因為生問題,有力影響人的心理及精神造型,意即能推動人們選擇為善並對天主採取友善及依順態度,而嚇阻人們為非作歹或對天主採取敵對及叛離態度。這為玉成人格是頗為有利的。心理學家既以玉成人格為目標,則焉能不重視來生問題?

(8)下面,教宗針對人們為掩飾其不法行為而援引的幾項似是而非的說法,加以分析和駁斥,並對病人同意一點,列舉出清晰的條件。這些說法,在25節內,祇限於提出已,並未加以分析。

(9)「科學進步高於一切」,乃是現代人經常用以粉飾其只求目的不擇手段的藉口。教宗根據 13——18諸節,強調倫理高於一切。因為人既是天主肖像及義子,人生宗旨在於依循天主欽定的準則,發揚肖似天主及為天主義子的人格價值,人在此生對天主採取的友善或敵對態度,既與其來世命運有著莫大的關係,則決不得為了爭取科學成就或進步,而將倫理原則置諸不顧,或斷然採取與天主決裂的態度。只有在不違反倫理原則的條件下,始可滿足科學的需求。

(10)28節內所說:「另一些,則是人們不曾考慮到的秘密」,以及「即其人自身亦亳不知情」的秘密,便是現代人經常所說「下意識」或「副意識」等。 關於嚴守秘密一事,問題非常複雜,非此處一言半語可能剖析。故請參閱張希賢所著「倫理神學網要」二七二——二七四頁。此處應予強調者,是對秘密一事應當極端慎重。因為洩露秘密(如無相應的理由)不唯違反愛德而且違反正義,構成損害他人權利的重罪。根據宗座與德國政府在一九三三年所簽署的協約(AAS,25,393)法官不得向本堂神父,醫師(心理治療者當然亦在內)等人,究問隸屬其職權範圍的事宜。具見教會如何重視秘密了!

(11)「對自願者不構成不義」(Volenti non fit injuria)。這原則本身只限於「正義」範圍。故教宗說:「這原則,對心理學家只禁止一點,即不得損害人們保障自己內心秘密的權利」。但約束人們者,除正義外,尚有其它律令,如信仰、知恥、自重、端莊等。這些律令,又並非當事人所能取消。故心理學家,除應取得病人合法同意以發掘其秘密外,尚應注意其它倫理原則。因為病人的同意固能出讓其保守秘密的權利,但並不能廢止信仰、知恥等律令。故心理學家,不得因為有病人的同意,而為所欲為。否則,「雖不侵害他人權利(意即雖不構成違反正義的罪)卻構成違反倫理法罪行」。28節內所說,沒有當事人同意而侵害其身體完整者,便是一例。有了當事人的同意而侵害其身體完整,固不能說有違正義,固不能說構成侵害其人權利的「不義」行為;但因為當事人根本沒有取消第五誡的權根,故侵害其肢體完整者,仍違犯第五誡。

(12)此處教宗所講,涉及倫理學上的一個重要原則,即「善是全面的」(Bonum ex integracausa)所謂「全面的」是說:應當兼有下列三條件:

()行為本身應當是善的或至少是不壞的。如果行為本身便是惡的,如撒謊(注:隱瞞真理不常就是撒謊),無論如何是不許可的。教宗所說:「動機無論如何高貴,惡的行為永不可能變成善的」便是此義。

()當事人的動機或意向應當是善的。意思是說,如果行為本身雖善或至少不壞,而當事人卻懷著惡意,如心理學家在取得病人合法同意後,從事發掘病人的內心秘密,這行為本身固然不壞(因為他們有病人的合法同意),但因其存心不良,有意妄用病人的秘密,以達成其不軌的陰謀,如破壞病人的聲譽,則該行為便一變而為惡的。

()光景亦應當是善的。譬如:某心理學家對貞操問題意志非常薄弱,而受其檢驗的病人,正是其迷戀的一位女性,則這光景便能使其檢驗及治療工作,變成惡的,即使其發掘病人內心秘密的工作,因了病人的同意,是不壞的,同時其動機和意向又是為治療病人的精神病的。關於這第三條件教宗雖尚未在此節內提及,但不能因此肯定這條件並不重要。

又,此節所謂:「豪爽的利他主義」便是指的第二條件,即當事人的動機或意向而言。這主義雖然構成一種絕好的動機,但如果其手術本身是不善的,意即有違第一條件的,則無論如何,不能通融。

(13)國家並非黑智爾所說「下凡的倫理」(Incarnate morality)。故不道德的行為,「決不可 能因為出自政府的命令,便成為許可的」。所以奉令檢驗人們內心秘密的心理學家,皆應恪遵本篇講詞二段內所標榜的倫理原則行事,不得援引國家命令及公共福利,或科學進步等理由,來侵犯人們關於內心秘密所有神聖權利。

36節所說:「如果心理學家的發明及方法係由經驗證實者」,這無疑係指決無危險而又不違反倫理的發明及方法而言。這等發明及方法,當煞國家可以使私人運用之。但所謂「選用某種技術及方法的問題」則係指尚待酌斟或有礙道德的方法而言。國家而強人使用這類方法,則不免構成「越權」行為。

38節所說:「運用理論及實驗心理學的原則」係指本段所說一切。

最後,本節所謂:「攸關國家權力界限的一般性原則」,最主要者是「輔導原則」。這原則命令政府,祇可幫助國民玉成其人格價值,以扺達人生宗旨,力戒併吞國民的天賦權利。故對心理檢驗一事,國家只可在尊重國民人格及良心的條件下,有所行動。

至於教宗對醫師與病人及政府間的關係,在本節所提到的兩篇講詞內所發表的原則,其主要點是:只有百藥罔效,回天乏術時,醫師才可以在病人同意下,試用一種可能有效的危險手術或藥物。除此之外,私人和國家都沒有權力,在任何公共福利,醫藥進步的藉口下,許可在人身上試用這種藥物及手術;即使有人自告奮勇,甘為大眾利益而犧性自己生命或肢體完整,(這亦便是上述「豪爽的利他主義」)亦不許可。因為人們根本沒有給予這許可的權力,除非為了拯救生命不得已而犧性肢體的完整。(Theologia Moralis, BAC.vol.3, n.250)

(14)欲知何以國家對檢驗兒童心理一事,應尊重教會及家庭權利,請一讀「人類導師」通諭,尤其第一章。(近代教宗文獻論婚姻與家庭)

(15)此節所談三原則,其第一原則,等於註(12)所講第一條件。其第二、第三原則,則是註(12)所說第三條件。在34節內,教宗單講行為本身的善惡和當事人的動機及意向,而未涉及行為的光景;在此節內,則除再度提及行為本身的善惡外,又單談到行為的兩種光景,而未觸及當事人的意向和動機。我們不能因為教宗在34節內未曾談及行為的光景,因而認為行為的光景沒有關係;同樣,亦不能因為在本節內教宗未曾提及當事人的動機和意向,而認為意向和動機對行為的善惡沒有關係。因為「善是全面的」,非兼有註(12)所講三條件,則行為不可能是善的。

(16)本節所謂:「違反出自人性的主要原則」是指違反自然法而言。因為自然法亦稱「性律」(Natural law),意即出自人性的法律。所謂:「違反人同造物主及同他人所有主要關係」,概而言之,便是違反天主十誡;因為天主十誡,總歸愛天主在萬有之上及愛人如己兩項;而這兩項又是攸關人們同天主及他人所有關係的主要綱領。至於「違反運用物質事物所有準繩」,亦出不了天主十誡及自然法的範圍;根據天主十誡及自然法,人可以使用物質事物,但應力戒為了物質事物而出賣良心、人格和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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