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庇護十二世

致意國公教民法學大會講詞

論國家及國際組織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六日

 

韓山城編譯

《近代教宗文獻論和平問題》,277-294

台北:安道社會學社,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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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民法學大會講詞主旨

這是一篇偉大而寶貴的演講。主題是:論國家及國際組織。全篇可分三段。

在第一段內,教宗先談到國際關係日益頻繁的理由及國際組織的性質與由來。繼而指出國際組織執行和平使命的諸多困難,尤其各國對其獨立自主所有錯誤觀念。末後指示了解決國際糾紛的原則。單這原則便足以證明這篇演講的偉大與寶貴了!

在第二段內,教宗舉出一個實例即國際組織對各國間的宗教問題應釐訂怎樣的條文一點,並實行運用其在第一段末尾所指出的原則,加以檢討;然後在另外兩個原則,則「決不得贊同錯惡」與「只可容忍錯惡」下,劃出了國際組織對各國宗教問題應擬訂的條文的輪廓。

在第三段內,教宗聲明教會—她的確是一個國際組織——與國際組織所有異同及相同點,並將教會對錯惡所採取的立場,加以闡述,而替國際組織應如何解決國際糾紛一事,揭示了一個具體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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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民法學大會講詞正文

引言:表示歡迎

 

1 可愛神子!得見你們意國公教法學協會會員聚集於吾人周圍,吾人感到萬分滿意。特此表示衷誠的歡迎! 

一段:如何解決國際糾紛

      國際關係日趨頻繁的理由

2 本年十月初,另一批法學家,即刑法學國際協會會員們,曾經在吾人別墅裡集體會晤了吾人。你們的協會當然是國家性的,但吾人論國家及國際組織的講題,卻亦談及各民族間及各獨立國間的關係。研究科學、經濟乃至政治問題的國際協會日益增多,並非事出偶然。明顯的事實,是國籍不同的個人之間乃至各民族間的關係日加廣泛而深入。這事實迫切需求對私人及國家關係釐訂一個規章。因為人與人及國與國的互相接近,不僅取決於交通技術的空前進步,及人們的自由意志,而更取決於人性內在的發展力所有深入的影響。故此,人類這種互相接近,不唯不應加以削弱,而且應予鼓勵及推進。j

  國際組織的性質

3 當然,各國及各民族間所有業經實現或只是尚待實現的目標的各式國際組織,對擴大人類關係的工作,非常重要。某些合法的國際組織,其會員國都是不附屬於他國的獨立國。它們為了達成預期的宗旨而結會為一個合法團體。如果有人將這類團體,同過去和現在所謂雄霸全球的帝國,即由許多支派、民族、國家,自動或被迫而溶鑄為一的帝國,等量齊觀,其思想便大錯特錯。因為吾人目下所談的國際組織完全相反;其會員國都是獨立自主的國家,而其結成一個組織者,又是出乎自願的。k

4 人類歷史指出一連串權力爭鬥的事實。人而由權力鬥爭的觀點來看,則要想使各國自動結合為一個國際組織的計劃,不免等於一個烏托邦。已往的鬥爭,大多出源於併吞他國與擴大自身權力的野心,或者造端於被逼捍衛本國自由、生存和獨立。現在卻大不其然。人們正為了避免上述威脅人類的鬥爭,才感到有建立凌駕乎各國之上的國際組織的必要。具有顯著重要性的利害關係,固然亦趨人走向和平;但最後還是潛在人們內心,並由使人互相接近的交通技術所喚醒的某種信仰,令人不得不成立國際組織。這信仰使人認為國際是出乎天主聖意,並奠基於人類同一原始,同一本性及同一宗旨的機構。l

 

國際組織的由來

5 上述理論以及其它類似原因,指出國際組織,並非以各國的意志為唯一及最後準繩,乃是出發於本性即造物主的組織。各國所有維護自身榮譽及固有特色與固有文化的權利,所有發展自身的權利,以及要人遵守國際協約及類似條文的權利,都是本性所提示的萬民公法的需求。各國共同制訂的國際公法,在國際組織內亦是不可或無的。其使命是確鑿地指出本性的需永,並將之拍合在具體情形上,以及執行其它通過磋商而變為各國自由同意的義務的措施,只是這些措施是指向國際組織的宗旨的。m

 

各國的獨立自主並非絕對性的

6 在這國際組織內所有國家都隸屬於國際公法,亦即隸屬於自然法;因為自然法是一切的根據和終點。於是,各國已不是,並且從未曾是毫無限度的獨立自主者。獨立自主的真義是:各國依照其活動的本質及形式,對事物及空間所有除外的權力與自主。這獨立自主自應局限囿於國際公法範圍內,但不附屬於其他國家為自己本國所釐定的法制。各國都直接隸屬國際公法。凡缺乏充份權力的國家,或者凡不為國際公法保證其獨立自主不為他國所侵犯的國家,不成其為獨立自主國家。一個國家如果因了自己不尊重他國的權利,因了自己任意妄為,而受到干涉,則他對這限制其獨立自主的干涉,不得起訴。因為所謂獨立自主,並非如黑智爾學派,或在法律上主張絕對說的實證主義者所妄想者,以為國家是天主,是萬能者。n

 

解決國際糾紛的困難

7 對你們專攻法學者,不需要講解,何以一個真的國際組織,尤其包容所有國家的組織,其成立,其維持及其活動,帶來一系列的義務及難題。有些難題,錯綜複雜到不可能以簡單的「是」與「否」來解決的。就如種族及血統問題,連同由此而來的生物、心理及社會問題。又如語言問題以及各國具有不同特點的家庭問題,即夫妻、父子及親屬關係問題。再如隸屬某獨立國家的公民,保留著本國國籍,而暫時客居他國者,在財產、契約及身份上,是否與其所在地的本國國民,擁有同等或類似權利等問題。最後,還有攸關遷出或移入的權利等問題。

8 法學家、政治家和國家,亦如國際組織一樣,應注意每位個人及每個社團,在其互相接觸及關係上,所有生來的傾向。注意何者是他們適應環境的能力,及同化他人甚至有時吸收他人的能力,或者,何者是他們排除甚至摧毀其所不能同化者的能力。注意其趨向擴展,或與這相反的,趨向孤立及與人隔離的氣質。注意其忘掉自身而全力利他的趨勢,或者與這恰成對比的,拔一毛而利天下不為的自私趨勢,以及貪圖權力與陰謀征服他人的野心。這類進取或自衛的衝動,都深深植根於個人、民族、種族及社團所有範圍狹隘的自然氣質裡,同時及不可能都是完美而正義的。只有萬有真原天主,為了祂是無限量的,才擁有一切美善。o

 

解決國際糾紛的原則

9 綜觀上述一切,可以容易推出一個理論上的基本原則,以應付上述困難及趨勢。這原則是:在能力及許可範圍內,推動並助長有利於團結的一切,而袪除阻擾團結的一切,有時可以容忍具有不可能克服的困難的一切,尤其在國際組織受到瓦解的威脅時;因為人們期待於國際組織者,乃比較崇高的福利。整個難題在於如何運用這原則。p

 

二段:國際組織箕宗教問題

國際組織對宗教問題可能釐訂的條文

10 為此,現在吾人有意向以身為公教法學家而自豪的你們,提出一項在國際組織內時常遇到的問題,即公教團體與非公教團體和平共處的問題。

11 依照大多數人民所信奉的宗教,或者根據各國憲法所有清楚的聲明,國際組織內各民族及會員國,分為信仰基督者與不信仰基督者,有主張宗教同等說者,亦有拒絕接愛任何宗教的實際影響下,甚至還有公然的無神論者。宗教及道德利益要求在整個國際組織內,有一項界說明確的條文,為國際組織內所有各會員國,亦即所有獨立統通有效的條文。依照所有或然性及現代情況,可以預卜,人們行將釐訂的條交是:各國應在其本土內,為本國國民,制定有關宗教及倫理的特殊條文。或者:凡屬於國際組織的會員國,其國民在不抵觸所在國的刑法條件下,許可實行其本人的信仰、宗教與倫理活動。q

 

是否可以贊同上述條文

12 此時,為一位法學家,為一位政治家,為一個公教國家,便要發生下列問題:要想參加並寄留在國際組織內,是否可以同意上述條文。

13 在這前提下,對宗教及倫理事宜,可能發生兩項問題。一是關於客觀真理與客觀美善所有良心責任問題。二是有關國際組織及各會員國間在宗教及倫理事件上實際的相互關係問題。為了國際組織內各會員國所有信仰的異同,第一項問題難能成為各會員國及國際組織間討論及處理的對象。但第二項卻可能是關係綦重而急待解決的問題。r

 

決不得贊同錯惡

    14 以下是對第二項問題的正確答案:首先,必須清楚肯定,任何人世間的權力,任何國家,乃至任何國際組織,無論屬於什麼宗教,都不能積極地命令或准許人們宣揚違反宗教真理的學說,或實行違反倫理的事情。否則,這類命令與許可缺乏拘束力,等於無效。任何權力不得命令或准許這樣做。因為強迫人的神及意志接受錯誤及邪惡,或對是非善採取同等看待的態度,是違反本性的。連天主亦不可能發出這種命令,或給予這種許可;不然,祂便等於自相矛盾,等於否定其絕對的真實和聖善了。

 

祇可容忍錯惡

15 至論是否可以在國際組織內—至少在一定情況下—訂在一項條文:「禁止各會員國以本國的強制法令或措施,干擾在某會員國內業已通行的某種自由信仰及某種自由實行的宗教及倫理習慣」,則本質上已是另一不同問題了。換言之,這裡的問題是:在這光景下,對上述宗教及倫理習慣,是否許可不予阻止,或加以容忍?是否不常有義務對這種宗教與倫理習慣實行遏制?s

    16 剛才吾人曾提到天主的權力。天主固然有阻止錯惡而且容易阻止邪說謬論以及倫理上的越軌行動;但祂能否在某情形下對這些錯誤及邪惡不加阻止而不違反其無窮美善呢?天主能否在一定場合下,不下令阻止,或不責成人們阻止,甚至不給人們任何權力來壓抑錯誤及虛偽呢?只要正視一下事實,便可對這問題予以肯定的答覆。現實指出,在世界上存在著大批錯誤及邪惡,天主不贊成之,卻讓它們存在。所以,肯定錯誤的宗教信仰及倫理行為,常應在可能範圍內加以阻遏,肯定容忍錯誤及邪惡,本質上便是有違道德的說法,並非絕對和無條件的真理。此外,天主在信德及倫理事件上,並未給人世間的權力頒發這種絕對而普遍的命令。同時人類的公其意識,公教信友的良心、啟示的泉源及教會的作風,亦未顯示有這命令存在。且不提聖經所有攸關這問題的一切證據,基督曾在莠草的比喻內留下這項告諭:為了麥苗,且讓世界田地中的莠草同好的種籽一塊滋長吧!(瑪,一三,二四—三O)。故此,說人有義務對倫理及宗教方面的不軌行動常應加以遏止,不可能是一條最後原則。這原則應附屬於其它更為崇高而普遍的原則。這原則指出:在一定場合下,為了促進更大的福利,對錯惡不加制止,不唯許可,而且似乎是上好的策略。

    17 於是法學家、政治家和公教國家,面對上述「在宗教及倫理事件上,主張容忍政策的條文,應當可以自處」的極其重要的問題,便由上面闡述的兩條原則,可以得出具體的答案。國際組織應當注意兩點:(一)客觀地說,不吻合真理及倫理的一切,沒有任何在在、宣傳及活動的權利。(二)但為了獲致更崇高更廣泛的福利,而不以國家法令,不以強制措施阻止之,則可能是合法的。

 

可以容忍錯惡的具體理由

    18 但在具體情況下,這條件的是否存在,首先應由公教政治家加以審斷。因為這是一個「實際問題」。在裁決時應將不容忍政策所招致的惡果,和由於實行上述容忍政策,國際組織所能避免的不幸,加以衡量。意思是說,如果依智者的先見之明,由容忍政策可以直接為國際組織,間接為各會員國,取得較大的福利,則可以決定採取容忍政策。不過,在觸及宗教及倫理問題上,必須咨詢教會的意見。而在教會方面,處理這類涉及國際生活的決定性問題,最後只是基督委任他領導普世教會的羅馬教宗所有職權。

 

三段:教會與國際組織的比較

教會與國際組織的相同點及異同點

    19 現在部份業已成功然而尚待朝向更高境畀邁進,和尚待鞏固的國際組織,是一個由下而上的機構,意即由多數獨立國走向更高的單位的機構。

    20 基督的教會,依照其創立者的命令,有著類似普遍使命。她有義務接納各民族及各時代的人們,並將他們結合為一個宗教單位。但她採取的途徑卻正巧相反。她是由上而下的。上述國際組織的最高單位尚在創建中。而教會這機構及其宗旨、憲制、權力與行使權存的人員,是由基督的旨意及訓示,自初便確定了的。這世界機構即:教會的任務,自初便是竭盡所能,使一入人,一切民族成為教會的肢體,使他們信認耶穌基督的真理其分享其寵恩。

    21 教會為完成其使命亦如國際組織一樣,已往及現在遇到必須克服的大量難題。而且教會對這些難題更為敏感。因為其創立者給她指定的使命,是打入人們心神深處的工作。在這場合下,衝突與糾紛是無可倖免的。歷史證明,過去經常如此,現在仍然如此,未來直至世界終窮亦將無不如此。教會履行其使命時,曾經—現在亦然—遇到文化燦爛的民族,亦遇到野蠻到幾乎付人不解的民族,以及介乎極端文明與絕對野蠻之間的程度不齊的其他民族。他們種族不同,語言各異,各有各的哲學和宗教,各有各的理想及特色。有自由民族,有奴隸民族,有從未信奉公教者,亦有與公教半途分離者。教會應在他們中間,並與他們一塊生活。她不可能表示自己對某民族不感興趣。其創立者天主,給她加放的任務,使之不可能採取所謂「不理不睬,讓人們自生自滅」的策略。教會有義務不屈不撓,以真理及美善來訓誨並教育人們。就這樣,教會承擔著這種絕對性的任務,在思想完全不同的人們及團體間,生存並活動。

教會對錯惡的堅決態度

22 現在讓吾人折返到前面業經提出的兩條原則。首先是無條件否決,宗教方面所有虛偽及倫理方面所有邪惡的原則。關於這點,無論在理論及實際上,教會未曾並不可能絲毫猶豫及妥協。她這態度在整個歷史過程中,始於不渝。無論何時何地,並在任何不同形式下,即使面對著「不給邪神燒香便須為基督流血」的選擇時,教會仍不稍改其態度。你們現在所在的不朽羅馬聖京,所有過去的偉大留下的遺蹟,即殉道者光榮的牌坊,便是教會對上述問題所做答覆的鐵證。教會未曾給邪神燒香,信友的熱血反而浸透了土壤並將之化為聖地。反之,邪神的廟宇卻變成冷落的廢墟,即使這廢墟仍然顯得雄偉宏壯。同時在殉道者的陵丘上,來自各民族、各語言的公教信友,卻熱心虔誦著由宗徒傅下來的古老信經。

 

教會的容忍政策

23 至渝第二原則,即在一定情況下,甚至在教會有力施行壓力的場合下,採取容忍政策一點,教會自從大君士坦丁及其他公教帝王的保護下成為國教以來,看在具有善意—即使該善意原來係錯誤的但同時又是不可克服的—然而持有不同意見的人士分上,為了更崇高和更優越的理由,經常依循這容忍原則行事。現在仍然這樣行事,並且將來亦不免遇到必須這樣行事的同樣需求。在這類光景下,教會採取容忍政策,一面為了照應教會本身及在各國立足的公教信友的公共福利,一面為了顧全整個教會及天主之國在全球所有公共福利。

24 在研討「實際問題」並衡量正面及反面的理由時,除了吾人替法學家及公教政治家所指出的準繩外,沒有其它在教會面前具有價值的準繩,即使在最高法庭上亦無不然。

 

關於教會和各國簽訂的協約

    25 上述一切,可能有益於公教法學家及政治家們,甚至為他們在研究或執行其職業的任務時,如果必須閱讀教會—很久以來是宗座—過去及現在和各獨立國所簽署的協約的話,亦可能有益。這等協約的用意在使教會和各國通力合作。教會在原則上不可能贊同政教的完全分離。因此,這等協約應保證教會在簽署協約的國家內,在法理及事實上享有妻定的生活,並應保證教會在滿全其來自天主的使命上享有充份的自由自主。在協約內,教會及國家可能宣佈雙方共有同一宗教信仰。但亦可能有其它用意,如:意在先事預防原則上的糾紛,意在提前去掉在其它問題上可能發生的衝突。幾時教會簽署一件協約,這項簽署對該協約的整個內容有效。協約的深義可由簽署協約的雙方其同磋商而加以評定。可能意在贊同一事,亦可能祇是容忍的表示,全看上述兩條原則而定。該兩條原則,乃是教會及其信友,和擁有其它信仰的國家及人們共同相處的標準。

 

結論與祝福

    26 可愛神子,這是吾人有意向你們陳述者,吾人希望國際組織有力消弭戰爭危機而樹立和平。至於教會,吾人希望國際組織能保證她在各處自由發展,俾便在人們心靈、思想及行動上,起建耶穌基督的神國。祂是世界的救主、立法者、司法者及主宰,祂是在一切之上應受頌揚於永世的天主。

    27 吾人除以慈父熱誠,祝望你們為增進各民族福利及為改善國際關係所做諸種工作,順利進行外,吾人特傾全心,給你們頒賜宗座祝福,作為天主豐厚寵恩的保證。

 

致民法學會大會講詞註釋

j這裡,教宗指出:現代國際關係的日趨深入與廣泛,固然亦由於交通工具的進步及人們的自由意志,但尤其由於人性內在的發展力。這深深植根於人性的發展力,便是人們的社會性。

k在這節內教宗說明,此處所談的超然於各國的國際組織,其性質迥異於異於雄霸世界的帝國。這類帝國內所有附庸國家多係被征服者,或雖出諸自願而並非真正獨立自主國家。而國際組織則大不其然。其會員國,一律是獨立自主的國家,其參加國際組織及皆出乎自動。

l此處更進一步,由宗旨方面,來闡明國際組織的性質。國際組織的宗旨,決非為了權力鬥爭。權力鬥爭祇能擴大並加深人類的分裂。而國際組織正是為了消弭杻力鬥爭而發揚人類友愛及互助精神的。同時這又並非只為了利害關係,乃是為了人們的一個共同信仰,這信仰使人們認定,人類之所以應通力合作與互相親睦者,就因為人類共有同一原始,同一本性及同一宗旨。

m此節肯定國際組織的最後由來是人性,與創造人性的天主。關於這點,在致國際友好研究社講詞17節(見本書)發揮得尤其透闢。同時,又替萬民公法及國際公法的區別,畫出了一道界限。概而言之,萬民公法直接出乎人性或自然法,而國際公法則是詮釋和引伸萬民公法的人為法。因此,國際公法的拘束力,最後仍是以自然法為依據的。故教宗在下節內開端說:「各國都附屬於國際公法,亦即附屬於自然法」。

n由上節看來,國際組織乃出自人性亦即出自天主的機構。這機構在從前並未顯得十分重要,現在卻因了交通的發達,已成為建立和平不可或缺的因素。但要使這機構發揮其和平效力,第一個應予剷除的障礙,便是各國對其獨立自主所有錯誤觀念。故教宗針對這點強調說:「獨立自主的真義是:各國依照其活動的本質及方式,對事物及空間,所有除外的權力與自主」。所謂「除外的權力與自主」,便是下面所說:「不附屬於其他國家為自己本國所釐訂的法制」。故此如果涉及自然法或國際公法,則國家根本沒有這除外的權力與自主。因為自然法與國際公法,則國家根本沒有這除外的權力與自主。因為自然法與國際公法,並非其他國家為自己本國秉釐訂的法制,而是各國都應恪守的公共法制。至於所謂:「依照其活動的本質及形式」一語,是說:國家的某些活動,即使其對象純粹是本國事件,並且完全局限於本國領土內,但如該活動的「本質」是違反自然法的,如:無緣無故沒收國民財產,沒有充份理由破壞國民家庭生活,甚至壓迫國民背離其信仰等,則國家不可能有上述除外權力。如果國家活動的「本質」雖非不善,但其活動的「方式」卻有違道德律,如:違反「輔導原則」的教育政策,在這場合下,國家亦沒有這除外權力。理由是:國家教育國民,其活動本質上是對的,但如忽略「輔導原則」,實行喧賓奪主,併吞父母及教會對青年的教育職權,則這活動的「方式」是有違自然法的。總之,國家的獨立自主,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國家只對其他國家為自己本國所釐訂的法制,享有獨立自主,對國際公法尤其自然法,則根本不可能獨立自主,對國際公法尤其自然法,則根本不可能獨立自主。是故國家而蔑視自然法或國際公法,任意妄為,如:實行侵略他國,則國家在受到干涉時,「對這限制其獨立自主的干涉,不得起訴」。因為國家並非如黑智爾等人所妄想的「萬能的天主」。

            關於黑智爾如何將國家看成萬能的天主一點,請參閱E. Kilzer and E. J. Ross, Western Social Thought, pp. 225-228. 這裡只提出兩點已經夠用。(一)黑智爾認為國家並非為國民而存在,而是為其自身而存在的。這等於說,國家是宗旨,國民是工具。只這一點,便應給國家以無限的絕對性權力了。(二)黑智爾說國家是「下凡的倫理」(Incarnate morality。這等於說,國家是倫理最高標準;只要是國家的命令,則都合乎倫理,不可能錯誤而應當絕對服從的。不必辭費,誰都看出,這兩點與教宗們的言論及人們的公共意識或良知,如何冰炭不相容。

o要想適當地處理一國尤其國際問題,首先應注意各個人、各民族的天然氣質。總括教宗在本節內所列舉的一切,各個人及各民族的氣質可分為兩大種。一種是比較自私的;他們只想擴展自身,征服別人。凡不肯為其征服或同化者,則試圖以暴力摧毀或併吞之。另一種則比較利他,即使不是「磨頂放踵利天下為之」者,至少不是「拔一毛而利天下不為」者。他們擅長於適應環境,不得已時,寧可實行孤立,決無征服他人的野心。兩種氣質相較之下,前者不利於和平,但較有進取精神;後者則頗有裨於和平,但進取精神不足。故教宗末後說:除天主外,一切都不可能盡善盡美。

p「在能力及許可範圍內,推動並助長有利於團結的一切,而袪除阻擾團結的一切,有時可以容忍具有不可克服的困難的一切,尤其在國際組織受到瓦解的威脅時,因為人們期待於國際組織者,乃比較崇高的福利」。這便是教宗對解決上兩節所說各種國際困難,所指示的原則下。下面對國際間的宗教問題所做指示,便完全以這原則為依據。 

q上述兩條文是否妥善?要答覆這問題,必須如教宗在13節內所說,加以分析。以客觀真理來說,各國只應依照公故原則,為本國國民制定有關宗教及倫理條文,並制定刑法來禁止其他宗教信徒實行其宗教、倫理活動。但以各國間所有實際關係來說,則應依循「不得贊同錯惡」與「只可容忍錯惡」兩原則,來決定。欲知其詳,請接讀下文。

r教宗說,第一項問題,即關於客觀真理以及對客觀真理與客觀美善的良心責任問題,難能成為各國及國際組織間討論及處理的對象。理由是:客觀地說,只有公教是真宗教;人們在良心上,如果對公教有相當正確與完全的了解,便有責任信奉公教。但為了各國信仰不同,事實上國際組織,不可能討論這問題。假使有人公然在國際組織內,討論這問題,試圖以「人人應信奉公教」一點,定為國際公法,則勢切引起分裂,甚至危及國際組織的存在。依照教宗在9節內所標榜的原則,是決不應如此行事的。至於究竟應當怎樣行事,請一讀下面14、15二節。

s注意:教宗此處所說:「在某會員國內業已通已通行的某種自由信仰及某種自由實行的宗教及倫理習慣」,當然是指違反真理及違反倫理的活動與習慣而言。國際組織(其實各個人、各社團、各民族一併在內)決不得積極許可或命令人們信仰並實行違反真理的宗教與違反倫理的習慣。但為了較高的公共福利,或為了避免更大的不幸起見,採取消極態度,對之不加干擾,則不哩許可,而且是必要的。而所謂不加干擾,便是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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