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庇護十二世

關於「聖體齋」當守之新規定頒佈敕令

一九五二年一月十八日

 

主徒會恆毅學社編輯委員會譯

《教宗比約第十二世最近文告》,1-11

台北:主徒會恆毅學社出版部,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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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約主教,天主僕中之僕,永存弗諼

主基督於其被負之夜,(格林第一書,十一章,二十三節)舉行最後一次古教之巴斯掛禮,食完晚餐之後,(路迦二十二章,二十節)將餅遞其徒曰:「此乃吾體,為爾等所捨者。」(格林多第一書,十一章,二十四節);同樣將爵交徒曰:「此予之血,為洗除眾人之罪而傾流者,(瑪竇二十六章,二十八節,)「爾等當行此禮,以誌永懷。」(格林多十一章,二十四及二十五節。)從聖經各處,完全顯明救主慶祝最後之巴斯掛,乃依照赫伯來人之典禮食羔羊,其意是欲以存於世末之新巴斯掛,即食為人犧牲性命無玷羔作為代替,正合「新教之巴斯掛結束古禮,真理驅走陰影」之句,(參看「讚頌西宛山」之歌詠〔Missale Rom〕。

前兩種古新聖典,既有如此之關係-從古教之巴斯掛轉到新教之巴斯掛,因此明瞭聖教會為何於彌撒聖祭中,為重新紀念救主之命令,廢棄古風,而引人實行聖體齋之習慣。

再從聖教最古世紀。看當時給守空心齋之教友送聖體之習尚,(參看教宗本篤第十四教區會議,一、六兩章八節十條),在第四世紀末,各會議已命令舉行彌撒聖祭之司鐸當守空心齋。在三百九十三年希波乃會議有此規定:「若非守空心齋心,不能舉行聖體聖事。」(Conc. Hipp. Can 28 Mansi. III 293不久之後,種命令,在三百九十七年加爾大高第三會議上,有同樣聲明。及至第五世紀初葉,這種習慣,亦可說相當普遍而不再提及,因此,聖奧斯定有言:「凡教友領聖體,必守空心齋,此種習慣,已普及全球」(cfr. S. August. Ep.L. IV ad Jan. Caap 6: Nigne PL. XX XIII, 203)

因此種作法,確有最重要之事實根據,其中之一須當先記憶者,為當教友舉行友好之宴會時,竟使外邦人之宗徒(聖保祿,譯者註)對彼等太息長嘆,(參看格林多第一書十一、十二等章)因當吾人領受隱藏於聖體內之耶穌時,戒食戒飲,實係極大之恭敬,更可相稱其尊嚴。此外,吾人於領至尊之聖體聖血時,不食任何食品,此昭示聖體為首要及至上之食品,因其不惟能養育吾人之靈魂,並可增加吾人之聖德。因此聖奧斯定有言曰:「天主聖神喜悅教友先領聖體,而後再進其他食品,如此,則更能光榮聖體。」(S. August. I. C.,)

此種空心齋不惟使人對於救主盡當有之光榮責任,而且可以鼓勵人之熱忱,因此更贊助人增收聖德之益果,此種益果,乃萬善之源及創世之基督以其豐富之聖寵,各吾人所要求而結者。

除此以外,經驗告訴吾人,即按人之本性性律來說,當人在尚未進飲食時,理智愈為敏捷,更能興發人之精神,使沉思更高超之奧蘊,此種奧蘊在吾人之心中,增加愛主之情,如在聖堂中然。

聖教會對於遵守空心齋,若何關心,吾人由其所加於違犯者之重罰上,可以看出。在六百九十六年刀來大第七次會議,對於不守空心齋而奉祭者,加以開除通公之嚴罰。(Conc. Tolet. Vii. Cap 2;Mansi, X, 768);五百七十二年,不拉卡來第三次會議(Conc. Bracar. III, Can, 103; Mansi; IX,841) 及五百八十五年瑪地高第二會議(Conc.Matison. II. Can. 6 Mansi, IX, 952皆決定對於犯空心齋者革除其職權與榮位。

但時遷代轉,吾人亦當謹慎考慮,有時為就合時宜,並應付特殊環境,為某種教友,此種空心齋亦可稍為放寬,為此,於一千四百十五年剛斯當基會議除堅定此種聖律外,再加某種調整,「聖典之權威,聖教會所嘉許及證實之習慣,已往及現在均令司鐸在飯後不當成聖體,教友不守空心齋者,亦不當領聖體」除非為病弱者,或因需要法律或教會所准許者例外(Conc. Constant. Sess.X ; Mansi, XXIII,727

故吾人樂意提及此事,使人們瞭雖然新環境勸告吾人對此事批准不少之權限與寬免,然吾人願用此公函對於守空心齋之法令及習慣之力量,更加堅定,並勸可能守此法令之人,仍然繼續恪守,惟對於因急需而不能守者,可享受此種恩准。

吾人因此快慰,大受感動-此處,特為簡單申明-當吾人見教友對於彌撒聖祭之熱誠,不惟在心中日日增加,而且對慈敬天主之輝煌敬禮,屢從民眾之公開表示上,可以看出。其有助於此者,為不少教宗深切之關懷,其中以真福比約第十世為尤著,渠令教友恢復聖教先期之古風,並勸教友屢領聖體,且於可能範圍之內,日日領受天主之糧。(S. Congr. de Sacramentis Decretum Quam Singula ri, d. d. VIII Mensis Augusti an. MCMX; Acta Ap. Sedis, II, p. 577 sq而且於聖教法典上作此規定。(C, I. C. Can. 863; cfr. Can. 854-5教友等甘願響應歷代教宗之關係,故領聖體者較前更為踴躍,可人深盻此種天上神糧之饑與吾主聖血之渴,普及於各年齡及各階級之信眾。

但當注意者,吾人生活於現階段及特殊之環境中,有許多事引吾人成一種社會習慣,及人種社會生活,而從此發生重大困難,欲使人完全守空心齋一如直到現在所遵守者,則人不能分享吾主之妙體。

  尤其顯明者,因今日教友之需要加重,神職人員之數目不敷分配,特在瞻禮日,司鐸過於勞苦,因不惟晚作彌撒,有時還得作兩三臺彌撒,有時為其所屬之非少數教友,得望彌撒,需要走很遙遠之路程。此種傳教工作,定能減弱其康健。更有甚者,不惟在彌撒中講解聖經,在彌撒前還得聽告解,講要理,對於其他任務,亦當努力以赴。而且,對於今日瀰漫各處,更加熾烈天主及聖教會之種種言論與事實,更當詳細判明與顧及。

  在吾人之心目中,特別關係彼輩離家背井慷慨行主命之傳教士,「爾等其往普世訓導萬民」(Matth. 2819),彼等備嘗艱苦,航海梯山,克服一切困難,努力使信德之光,依其需要光耀眾人,並使新奉教者,領受天神之糧,以加其勇敢,以增其熱誠。

教友亦可遭到另一種困難境遇,有不少傳教地區,因無本堂司鐸獻祭,彼等為能獲得望彌撒,領聖體,需要等候其他司鐸來臨,故需等候其他司鐸來臨,故需等候較晚之時間。

此外,因現在各種機器普及,通常有許多工人,彼等服務於工廠,或運輸界,或其他公務機構,日夜輪流工作,以致筋疲力盡,為此等工人,有時需要進用些許食品,故不能守空心齋去領聖體。

為主婦者,因照管家務之前,更需要耗費許多工作時間,亦故不能來領聖體。

同樣,到學校上課之男女兒童,因彼等深願響應吾主之召請,「容赤子來就我;」Marc. 10, 14而彼相信惟生活於玉甄花中之(耶穌),能保其心靈清潔,品格完整,並可防青春期之誘惑,世俗之陰謀,然此等完全境遇,有時很薽在到學校之前,去聖堂領天神之糧,後再返家用飲用。

除此之外,吾人並理會在今日屢次有許多民眾,在午後旅行去別處參加宗教慶祝,或社會集團,若能借此良機,許可舉行彌撒,因彌撒為超性生命之泉源,並能吸取一種力量,催人思想及行動基督化,並使人服從合法命令。

此外、有一事,與大眾有關,尚須說明;雖說現代醫術及衛生制度進步,尤其可以減少童年時期之死亡率,但現代環境與本世紀戰爭期間,人類所受之損害,亦曾嚴重,影響多人之體魄健康。

因此,為特別提醒人更容易熱心領聖體,各國主教有不少來函要求減輕聖體齋律。對於此事,聖座已頒賜司鐸及教友等特殊之權限與寬免。關於此種恩賜,可案查會議聖部於一千九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為病人所頒之「在頒諭後」(Post Editum) 之命令 (Acta S. Sedis, XXXIX, p. 603 sq.):及一千九百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聖職部為司鐸所發之公函 (S. S. Congregationis S. officii Litterae Locorum Ordinariis datae super jeiunio eucharistico ante Missam; Acta Ap. Sedis, XV. P,151 sq.)

近數年來,眾位主教對於此事,再三慇懃要求批准更多權限,而此種權限,在戰爭時期所施尤多,此事明示的確有許多新穎,重大,普遍及層出不窮之事故發生,在此種事故阻礙之下,為司鐸守空心齋作彌撒,為教友守空心齋領聖體,兩者確屬太為困難。

吾人為應付此種大困難,不使恩賜與事實不符,吾人以為須將聖體齋之規定盡量放寬,使在特殊環境中之教友,無論何時何地,皆易遵守,吾人定此新規,相信更能幫助教友熱忱恭敬聖體,更能激動眾教友去分享天神之糧,如此,定能增加天主之光榮,及耶穌基督妙身(信眾)之聖德。

茲本教宗權力,作下述一切之命令與規定:

第一條:凡無特殊情形者,仍應恪守自半夜起之空心齋規律;所謂特殊情形,本通諭下文將加以列舉。但此後,無論為司鐸,或為教友,飲用「天然水」,(即我國俗稱清水)不視為破壞空心齋,此為普遍而共同之原則

第二條:獲得聽告解司鐸謹慎之指示,病人雖非必須臥息者,在領聖體前,亦得進若干飲料,或真正藥品,酒不在內。患病司鐸亦享受同樣權利,而可以舉行彌撒。

第三條:凡司鐸須較遲舉行彌撒者,或因履行神職而大感疲乏後,或在長途跋涉後,舉行彌撒者,得進若干飲料,酒須除外;但距彌撒之開始,至少須有一小時之間隔。

第四條:凡須舉行兩臺或三臺彌撒者,得童若干「洗水」(譯者按:即指司鐸領聖體後洗聖爵及洗手之水);所謂「洗水」,僅以水為限,而不能用葡萄酒。

第五條:教友雖非病人,而由於重大困難,不能完全守空心齋而領聖體者~~即由於疲勞之工作,必須遲領聖體者,或必須遠行而始能領聖體者──得聽告解司鐸謹慎之指示,在此種必要情形繼續存在時,得用若干飲料,酒不在內;但不在內;但距領聖體,至少須有一小時之間隔

第六條:在現在仍須罷工之瞻禮,或過去必須罷工之瞻禮,在每月首瞻禮六(第一星期五),以及參加人數舟別多之節日,或在上述日期外,每星期一次,如實際情形有需要時,茲准當地主教可許司鐸在傍晚時間舉行彌撒,但不得在下午四點鐘之前開始。司鐸在彌撒前三小時內不得進食或飲酒,在一小時內不得進非酒之其他飲料。在上述彌撒中,教友得領聖體,但須按法典第八百五十七條,遵守同樣關於守聖體齋之規定。

在傳教區域內之傳教司鐸,因所處之環境特殊,僅能偶爾視察距離遼闊之教友聚落,當地主教,在審度此種特殊情形後,得許司鐸在每星期內任何一日,京享受上述權限,舉行彌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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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聖職部關於「聖體齋」之解釋

當今教宗比約十二世,本日所頒發之「主基督」(Christus Dominus) 敕令,關於「聖體齋」規律之守,固有不少之特許豁免,但在本質上,條例中之絕大部分,仍符合教會法典中對能守規律之司鐸及教友所制定之條文(第八百零八條及第八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敕令第一條對於彼等亦同樣有效,即空心齋不再因「天然水」(不加任何質料者)而受破壞。關於其他特許,如在下午舉行彌撒,或在同時彌撒中領聖體,僅以敕令中所指出處於特殊情形之司鐸、教友,得有當地主教在其新權力範圍內所給予之許可者為限。

因此,為使關於此次特許之規定,能在各處統一遵守,並為避免任何可以使特許擴大之解釋,又為預防對於特許之濫用,最高聖職部奉教宗命,規定下列各事:

關於患病教友或司鐸(第二條)

(1)患病教友,雖非必須臥息者,如由於其疾病之故,至領聖體時止,遵守完全之空心齋,不無重大困難者,則可進若干藥物,不論液體,(酒不在內)或固體,但必須為真正藥品,或由醫生指定,或一般認為藥品者。但須注意,任何作為營養品之固體食物,不得視為藥品。

(2)領聖體前,不受時間限制,而可以享受免守空心齋之條件,必須經聽告解之司鐸加以審度,任何人不經聽告解司鐸之指示,不能享用此特許。聽告解司鐸,在患病條件繼續!存在時,得在聖事中或聖事外「內庭決斷」(forum interbum)中給予指示,且可以一次以代永久。

(3)患病司鐸,雖無臥息必要,不論為舉行彌撒,或為領聖體亦享有同樣特許。

關於在特殊情形下之司鐸(第三第四條)

(4)無病司鐸,因

(甲)時間較晚(即上午九點後)

(乙)履行神職而大感疲乏(例如清晨即行神業,或神業時間冗長)

 

(丙)長途跋涉(即至少步行二公里,或雖有各種代步品,而里程照比例較長,或道路難行,或個人形特殊)方能舉行彌撒者,可進若干飲料,酒除外。

    (5)上列三原因,已包括立法者願意給此特許之全部事實情形,故必須避免可以使特許擴大之任何解釋。

    (6)在此種情形下之司鐸,遵守在彌撒前一小時內應守之(聖體齋)以前,得一次或數次進用若干飲料。

    (7)此外,所有舉行兩臺或三臺彌撒者,得在前兩臺彌撒中,用兩次按「彌撒禮節」規定之「洗水」,但祇以水為限,按新原則,空心齋不以水而受破壞。

但在聖誕瞻禮或追思已亡日,連續舉行三臺彌撒者,關於「洗水」,仍須遵守「禮節書」之規定。

    (8)如舉行兩臺或三臺彌撒之司鐸,在「洗聖爵」時,不慎而飲葡萄酒,仍可舉行第二臺名第三臺彌撒而不受阻礙。

  關於在特殊情形下之教友,(第五條)

    (9)不患病教友,但因其他重大困難,不能守「聖體齋」者,可進若干飲料,酒在外,並須在領聖體前,守一小時之「聖體齋」。

(10)「重大困難」之情形有三,不得另行增加:

  (甲)「疲勞工作」,此工作乃作於領聖體前者。此等工作,包括一切在工廠中,或在舟車上,或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職務,日夜分班擔任者;或由於職業,或由於仁愛,而擔任夜間看守者(例如看護、夜間司閽等);或孕婦,或在進堂前必須操作長時期家務之主婦等。

  (乙)「必須遲領聖體者」。蓋有不少教友,因司鐸在他處行聖事,不能分身,無法早望彌撒者;更有不少兒童,如須先進教堂領聖體,而後回家同早餐,然後再上學校,則諸多不便。

(丙)「必須遠行而始能到堂者」。所謂「遠行」,第四節已有解釋,即至少步行大約二公里,或根據代步品之種類,比例的增加其里數,道路之好壞及個人情形。

(11)「重大困難」之因素,須由聽告解司鐸在聖事中或聖事外「內庭決斷」中審慎考慮;不得聽告解司鐸之指示,不守空心齋之信友,不許領聖體。但聽告解司鐸,在「重大困難」之因素存在時,得一次給予,以代永久。

關於下午舉行之彌撒(第六條)

「當地主教」(見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條),按照新敕令,如事實需要,得在本轄區內,准許舉行下午彌撒,不受法典第八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限制。因公共行益有時需要午後舉行彌撒:例如若干工業之工人,雖在罷工瞻禮日,亦必須分班工作;又如與港口碼頭職務有關之工人,在節日上午亦必須工作;又如從極遠地區趕來,會聚一處,以慶祝教會瞻禮或間節日之群眾等。

(12)但此等彌撒,不能在下午四點前舉行,且僅能在嚴格規定之若干日期可以舉行,即照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現在尚須罷工望彌撒之瞻禮;

()  據一九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會議部頒佈之規定,已取消之罷工及望彌撒瞻禮;

()  每月首瞻禮六;

() 教友來堂特多之瞻禮;

(戊)  在上述日期以外,由於特殊職業者(譯者按原文作「特殊階級人物」,乃指士兵、學生、工人等)之利益有此需要時,每星期以一日為限。

(13)司鐸之舉行下午彌撒者,及教友之在此彌撒中領聖瞪者,可在彌撒或領聖體開始前三小時以前進餐,並許飲適量之酒,(如葡萄酒、啤酒等)但烈酒 (Liquor) 除外。餐前餐後,可進若干飲料(一切酒類除外),直到彌撒前或領聖體前一小時為止。

(14)司鐸非按法典第八百零六條,得有一日舉行兩臺或三臺彌撒之明易許可,不能在同一日上下午舉行彌撒。

按法典第八百五十七條規定,教友亦不得同一日在上下午領聖體。

(15)下午彌撒雖不為某等教友而舉行,但此等教友可以自由前往領聖體,惟須遵守(見法典第八百四十六條)關於「聖體齋」所當守之規定。

(16)在「傳教法」而非「常法」有效之地區,當地主教得按同樣條件,准許在星期內任何一日舉行下午彌撒。

 

勸語

(17)各地主教當特加謹慎,充分避免一切對於聖體之濫用和失敬。

(18)各地主教須同樣注意,使所屬人員一致遵守新規律,並傳諭教廷所賜一切有關某一地區或有關某人之特許與豁免,一概失效。

(19)對於敕令及解釋之原文,須忠實符合,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許與恩賜予以擴大。關於習俗之與新規定不合者,須注意「撤消詞」所云「不受任何相反者之限制,即特別聲明為相反者,亦不受其限制。」

(20)主教與司鐸,在教宗頒賜此次特許後,應利用此開始之時機,諄諄勸勉教友,勤望彌撒,勤領聖體,尤須利用講道機會,以增進靈魂上之福行,教宗比約十二世之所以頒此新敕令,其旨在斯。

  教宗親准此訓示,並明令與「主基督」敕令同時在「教廷公報」頒佈。一九五三年一月六日聖職部發。

                                  秘書庇薩鐸Pizzardo 樞機

(譯者按中文所謂「酒」,西文有多種不同名稱,茲譯拉丁文 alcoholicum 為酒,vinum為葡萄酒,cerevisia為啤酒,liquor為烈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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