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庇護第十一世

余即位伊始

一九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為促進宣傳聖教事:教宗訓論》,54-62頁

北京:公教教務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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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必約十一世, 祝

可敬諸神昆, 暨可愛諸神子安泰, 及宗徒之降福。

余即位伊始, 即專心致志, 推廣神聖傳教事業, 特於黑暗死影中民族, 更屬關懷, 前曾特頒通牒, 示傳教士以切時精密之方策, 併因主名, 懇切勸導鐸曹信眾, 以祈禱, 以實力, 援助闡揚福音之士, 已足見余關懷之切矣。 然當被福音光照之萬民中, 使余最關心者, 以極邊之民族為最, 而日加注意焉。 蓋居此廣遠地域之億兆民眾, 性情敦厚, 天資明敏, 不惟日進文明, 抑且顯有領受福音教化之確望。 可敬諸神昆, 可愛諸神子, 爾等誠宜歡欣踴躍, 因爾等轄下信友中, 其以父母為主致命, 引為榮幸者, 或「個人為主聖名, 甘受凌辱者, 」大有人在, 足證吾人所望之非虛也。 深入其心, 而青年尤甚, 以為聖教暨其傳教士之工作, 不僅限於宗教, 抑且供外國政治策略上之利用, 於信友之獨立, 國權之恢復, 為莫大之障礙。 似此虛妄謬誤, 日益滋長, 苟能拔除淨盡, 則神聖傳教事業, 自必發揚光大矣。 諸如此類, 實係國事之變遷,與夫國家及各政黨所鼓動, 不無過當之主義, 時或竟若發生誤會, 殃及聖教, 事實俱在, 可覆按也。

官民對於聖教之誤會既深, 乃生猜忌, 以聖教為侵略者, 馴致人心惶惑, 厭棄聖道。 然而夷考其實, 聖教名為公教, 即大同之謂, 祇觀此公教名稱, 具見萬國萬民, 兼收併納, 不容有種族之區別, 此蓋基利斯督教首之旨也。 (經云)「其中併無四裔與猶太, 割損與不割損, 戎狄與蠻夷, 藏獲與自由等類別。 惟有基利斯督, 真為萬有, 真在萬有也。 」蓋眾皆兄弟也, 經云「爾儕皆為兄弟」因同為一父所生, 「爾眾祇一父, 即在天大父。 」而用以獲得永福名分之救贖鴻恩, 乃為眾人而施, 「既為天主之嗣子即為基利斯督之同嗣。 」耶穌曾命門弟曰, 「傳揚福音於萬民。 」是以福音聖道, 當傳於萬國萬民。 派遣傳教士者非政府, 乃天主召之行此神聖之工, 經曰, 「非爾儕擇我, 實我擇爾儕。 」其傳教職責, 則受自聖教會也。 故彼等敬謹履行, 基利斯督遺於宗徒之任務, 所宣揚者非人類之事物, 乃天主之道理也。 天主之誡命, 聖教未嘗或違, 故教化所及, 一視同仁, 備加愛護。 且一再維護民權, 使脫暴君污吏之凌虐, 考之史冊, 信有徵也。 故聖教會特別注意, 使其教士, 併特使所遣發之傳教士, 不稍圖謀本國之利益, 「惟訓之拋棄個人, 專務基利斯督之事, 」「傳揚耶穌之名, 於外邦君民。 」惟求光榮天主, 救人靈魂而已。 或有一二傳教之士, 不過偶一經見, 離棄聖教�琣u之途徑, 聖教會立即加以責斥, 而以善法防止其患。

觀夫聖教盡心栽培本國司鐸, 不特使為外籍司鐸之補助, 且俟人數敷用時, 使其承繼外國傳教士之職任。 此非聖教會以言以行, 遏止其教士, 上述不合之愛國心乎, 雖然, 盡人皆知, 福音之傳播, 概皆始自外國司鐸也。 因彼等遵照天上神師, 「爾輩宜往普世, 傳揚福音於萬民」之命, 背離鄉井, 以傳佈福音於普世同胞。 即如加理肋亞之伯多祿, 達爾西之保祿, 勸化羅馬市民, 信奉基利斯督之教。 如弟篤, 及第莫德, 二主教, 雖為外方人, 卻歸化克肋德, 及阨弗所之民, 信認公教之道。 如巴特利爵, 生於加來多尼, 而為愛爾蘭傳教之宗徒。 波尼法爵, 英國人, 而勸化日爾曼人, 信仰基利斯督。 聖教會, 雖至今日, 按照時地情形, 仍遵此種步驟, 然促令傳教之士, 依法栽培富有希望之青年, 俾他日得膺神品。 蓋以聖教會, 深知確信, 捨此途徑之外, 任何地域,不能建立基利斯督之神國也。

今可迴憶, 余前任教宗本篤十五世, 通牒中所施有益之訓誨。 余亦新頒通牒, 詳細懇摯, 重述前訓, 爾眾所週知也。 聖教此種訓誨, 賴天主洪錫, 固已獲得佳果, 致令余今心懷益壯, 尤望更佳之事實。 蓋爾眾左右, 有許多司鐸, 與爾眾同服苦勞, 偕爾曹擴充基利斯督之神國, 已收實效, 而中國司鐸, 已有數位與爾眾同執教權矣, 故宜深謝錫諸鴻恩之天主, 賜余教宗任內, 幸逢多數新立教區, 付託於中華鐸曹, 此實使余至極快慰。 且外籍傳教士, 已收獲個人及前輩所服苦勞之佳實。 本籍傳教士, 則渴望之日, 曙光已屆, 因傳教人士之惠, 滿其素志。 爾眾外籍及中華之傳教士, 必不能不踴躍快樂也。 際此時會, 外籍主教司鐸, 與中華主教司鐸, 互以友愛結和, 同謀聖教之發展, 同謀中華之利益, 為普世教會, 孰有更榮耀, 更美善逾於此者乎。 可敬諸神昆, 可愛諸神子, 余與爾輩談及此種重要之事, 實願爾輩將此印入爾眾所屬司鐸, 及信友心中。 時至今日, 多有人誤解愛國, 顛倒輕重, 處心積慮, 惟以引人仇視聖教為事。 故當格外訓誡教友, 勿被其煽惑, 而陷謬誤。 是以常以言論, 以文字, 使雖在教外之人, 對於聖教, 亦至少有真確之觀念, 得知聖教之所以然, 惟在實行愛德, 引人恭敬天主, 救人靈魂而已。 蓋聖教會所命者, 即不得干涉政治, 不參與國家之政策, 且決不容傳教士, 贊助外國之事務, 推廣外國之利益也。 此外, 聖教會, 對於任何國之法律憲章, 無不通融遷就。 對於國家之合法首領, 無不尊重, 併一再闡聯此義, 使人明瞭。 除傳教士及信友之安全自由,普通權利而外, 聖教會一無所求。 史冊具在, 足資左證。

若夫某國政府, 在某地方, 願負保衛聖教之貴, 聖教決未恃此保護, 損及地方人民, 不過妥置自身, 及其信眾於安全, 以免人之摧殘而已。 蓋一國之民, 勿論僑居何處, 其國家皆有保護其生命權利, 及財產之天然名分。 此理之當然, 不容或疑者。 傳教士窘迫之際, 乃得享受此保護。 故宗座所以未行辭謝此種保護者, 祇以免除惡人, 對於傳教事業之謀害侵凌而已。 至於外國政府, 保護僑民, 在某種機會之下, 或有其他政策, 聖教會決不加以贊成也。

余甚願上述之旨, 俾眾週知, 使如斯廣大, 如斯為余鍾愛之國中, 諸種誤會一致免除, 仇視教會教士之心, 完全息止。

余懇切祈求天主, 賞賜中華國民, 和平福利, 可敬諸神昆, 可愛諸神子,余特慨頒宗徒之降福, 於爾眾及眾傳教士, 併爾眾所屬信友, 以為神恩之徵兆, 及余慈愛之左證焉。

一千九百二十六年, 六月十五日, 余即位之第五年。 羅馬聖伯多祿堂頒發。

必約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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