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庇護十一世

聖潔婚姻

(Casti Connubii)

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

 

 

韓山城編譯

《論婚姻與家庭》,59-133頁

台北 : 思高聖經學會, 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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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根據雷克洛教授,自由戀愛權利說,發軔於十八世紀初,其擴展與蔓衍,直至一九三○年左右,未嘗中輟(Leclercq, La Famille, n.35),尤其首次世界大戰後的一二十年,更為飛揚跋扈,不可一世。當時,蘇共革命成 功,左袒自由戀愛權利說者所標榜的「片面的自由離婚」,乃至「墮胎合法化」,在蘇俄曾不折不扣地加以實行。但自一九三○年後,蘇俄已開始覺悟,認為此風頗 不可長。故於一九三六年,不得不將墮胎合法化的明令,予以取消,並為抵制離婚的惡風,初次修改了家庭法;後又於一九四六年,再度重訂家庭法,結果蘇俄的離 婚法形同虛設。其它歐美國家,鑒於蘇俄之失敗,開始對自由戀愛權利說表示懷疑。法西斯國家的積極獎勵生育與強制婦女回返家庭的政策,便是一例。迄至現在, 人類淫亂的風氣,表面上雖不減於一九三○年前,但恢復傳統家庭道德的運動,已各地展開。庇護十一世當選教宗時,為一九二二年,正值反婚姻運動如火如荼之 際。教宗盱衡時局,不禁黯然神傷,乃頒此通諭,以匡時弊而救人類。

良 十三世在位時,自由戀愛權利說的反婚姻運動,固已甚囂塵上,險惡萬分,但較諸庇護十一世在位時,則不啻小巫見大巫。故「玄妙莫測」通諭的主題,只著重於強 調信友婚姻應屬教會神權,並力言離婚制之為害而己;而庇護十一世的「聖潔婚姻」通諭,則針對自由戀愛權利說的整個內容,逐項加以無情的批駁。此「聖潔婚 姻」通諭所以不同於「玄妙莫測」通諭。

此通諭共分三大章。在首章內,教宗根據聖奧斯定所講婚姻三項好處:子女、信實、聖事,將教會對姻婚所有全部主要觀點,言簡意賅地加以透闢的發揮,可說是教會對婚姻道理的大全。

在 第二章內,教宗首將近代人們所有反婚姻的狂妄意見,即自由戀愛權利說的醜穢內容,全部予以揭穿,然後根據首章內所講婚姻三項好處:子女、信實、聖事,對近 代反子女、反信實、反聖事的邪說與惡俗,痛加斥責與糾正。舉凡近代所有反婚姻的惡習,如人工節育、墮胎、絕育、外遇、離婚,以及近代對婦女解放,夫妻愛等 的曲解,都一一加以駁斥。

在第三章內,教宗列舉各項補救時弊,革新婚姻,聖化家庭的實際辦法。這是最寶貴的一章。其所蘊含的教訓和勸諭,無論其為對已婚者,或對準備結婚者,簡直是時時不可或忘的座右銘。人而果真忠實執行這些勸言,則其婚姻不可能不幸福,其家庭不可能不美滿。願讀者特別留意是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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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凡與宗座親睦交往之諸位可敬神昆:宗主教、首席主教、總主教、主教以及其他教區首長:

論處在現代家庭和社會環境及需求下的信友婚姻,以及與此有關的謬論及惡俗。

教宗庇護十一世致候諸位可敬神昆並給予宗徒遐福。

 

引言

1 可敬神昆,聖潔婚姻何其崇高,由此可見一斑。永生聖父之子基督,取了墮落的人性後,不僅將家庭基石和人類社會的原始,特意容納在祂革新人類的聖愛靡窮的計劃中,而且將它恢復到創立伊始所有的完整,並昇格它為新約中「偉大的」聖事(弗,五、三二),因而又將其法度綱紀委託其淨配教會管理。(1)

2 為使各地域各時代的人們,由婚姻的革新而獲致預期的效果,人們的理智首先應了解基督對婚姻所宣佈的純真道理;其次,信友夫妻靠了天主內在的聖寵,脆弱的意志得到增強後,應當依照耶穌基督純潔的律令,調整所有思想行動,俾能為自身及家庭獲取幸福與和平。

3 但,相反的,不唯吾人由這宗座的守望台,即你們,可敬神昆,亦會看到,並與吾人同感悲哀,很多人忘記了天主革新婚姻的工程,對信友婚姻的神聖,不是置諸不理,便是悍然否認,並憑著某些新奇而邪惡的虛偽倫理原則,到處予以踐踏。(2)這些為害無窮的謬論與惡俗,已開始滲透在信友們中間,並且不知不覺地逐漸深入。吾人認為吾人既負有基督地上代表及至高司牧和導師的職責,理應大聲疾呼,使委託於吾人的神羊,躲開毒惡的蒭草,以期在可能範圍內使他們不受損害。

通諭內容

4 故此,吾人步武前任教宗良十三世的芳蹤,立意向你們,可敬神昆,並通過你們向整個教會及全球人類,陳述信友婚姻的 性質、崇高及其對家庭和人類所有好處及恩澤;又立意將違反福音上主要項目的謬論和違反夫妻生活的弊端,予以揭穿;最後亦將指出若干特殊的補救辦法。前任教 宗良十三世五十年前所頒佈有關信友婚姻的「玄妙莫測」通諭,吾人視同出自吾人手筆,並特此加以追認。除為了適應現代需要,對某幾點不得不稍加詳敘外,良十 三世的通諭不唯未曾過時,而且保有全部效力,特此聲明。

婚姻與天主

5 此通諭幾乎全部為了辯護這幾點:婚姻乃天主所建立;婚姻的聖事地位;及其牢不可破的永久性。故劈頭應將無可動搖與 神聖不可侵犯的一端基本道理樹立起來:婚姻的建立與革新純係天主的作為,人無預焉。維護、鞏固並提高婚姻的律令並非人為的,乃是創造人性的天主和革新人性 的基督的聖旨。這些律令決不為人的意願及夫妻們的默契所左右。此乃由聖經而來的道理;此乃教會永久而普遍的傳統;此乃脫利騰公會議的隆重決議。該會議曾引 用聖經的語句,宣佈並肯定:婚姻鏈鎖的永久不可拆散性及單一性和鞏固性乃天主所欽定。

婚姻與人

6 但是,雖說婚姻本質上是由天主建立,但人的意志亦有其極端重要的一份。因為個別婚姻的成立,即此男與此女的結合,非有二人的自由同意不為功。這種雙方用以授受婚姻固有權利的出自意志的自由行為,為成立真正婚姻極度重要,任何人世間的權力不能取代(C. J. C. can.1081)。不過,如所週知,這自由只限於男女是否有意結婚,和是否有意與此人結婚而已;婚 姻的性質,與人的自由毫無關係。人一度結婚之後,便該服從天主的律令及婚姻本質上所有特徵。天神博士論及婚姻的信實與子女時說:「這些,出自婚姻契約本 身;做成婚姻的同意如果含有違反這些的情事,則該婚姻非真正婚姻」。(S. Thomas, Summa Theologiae, P.III, Supplem., Q. XLIX, art. 3) (3)

7 因了婚姻,二人的心神互相結合並熔鑄為一,心神的結合先於肉體的結合,並較肉體的結合更為親密。這結合並非出源於感官或胸襟所有浮動的情愫,乃出源於兩個意志的審慎而堅決的志向。依照天主的規定,是由兩個心神的這種結合而產生神聖不可侵犯的婚姻鏈鎖。(4)

8 這契約本有而特殊的性質,使婚姻與出自盲目本能的畜類的結合,相去有若天淵。因為畜類無所謂理智和意志。同時,又與人們的野合大相逕庭,因為野合全無所謂兩個意志真誠的結合,並缺乏任何同居的權利。(5)

9 是故,對這種違反理智和人性的醜惡結合,合法當局有加以約束,阻止並懲處的權利與義務。可是,一談到出自人性本身 的事宜時,則良十三世的意見非常正確。他說:「毫無疑惑,人在選擇生活種類上有權任意擇取二者之一:實踐耶穌基督的童貞勸諭,抑或結婚。任何人為的法律無 權剝奪人們天賦的結婚權利,或以任何方式限制人們生育子女,因為這是天主自初建立婚姻的特殊原因:『你們要生育繁殖』。(創,一、二八)(新事通諭,12) (6)

10 所以,真正的婚姻是由天主和人的意志共同成立的。婚姻的建立、宗旨、律令與好處出自天主;個別的婚姻以及與這相連的由天主欽定的義務和權利則出於人;因為是人,賴天主助佑,將自己本身慷慨地永久交付與對方。(7)

第一章 婚姻的三項好處

11 在開始陳述婚姻的好處是什麼以及何其偉大之前,吾人即記起吾人最近曾以”Ad Salutem”通諭慶祝其一千五百週年大典的鼎鼎大名的教會聖師聖奧斯定的話來。他說:「子女、信實、聖事三項好處,便是婚姻之所以為好的理由」(S. Augustinus, De Bono Conjug. c.24 n.32)。這三項好處何以理應稱為信友婚 姻全部道理的總括,聖師自己曾清晰地聲明:「信實使人不與婚姻以外的男或女結合;子女要人恩愛地接受之,寬厚地撫養之,虔敬地教育之;聖事使夫妻不得離 異,離異後不得另娶或再嫁,即使為了子女的原故。這是婚姻的準則,用以點綴本性的多產和制止物慾的跋扈」。(S. August., De Gen. ad Litt., lib. IX. c. 7, n.12) (8)

婚姻的第一項好處—子女

12 子女在婚姻好處中位居首席。誠然,人類的創造者,由於其本性寬仁,立意要人作祂傳生人類的輔助者。當祂在地堂裏建立婚姻時,已向原祖並透過原祖向一切夫妻們說過:「你們要生育繁殖,遍滿大地」(創,一、二八)。聖奧斯定曾由保祿宗徒的話裏巧妙地發掘了這點。他說:「婚姻是為了生育;宗徒這樣說:『我要青年女人結婚』好像有人在問他『為什麼?』他馬上接著說:『生育子女,並作母親』(弟前五、一四)(S. August., De Bono Conjug. c.24 n.32)(9)

13 子女是天主多大的恩惠,是婚姻多大的好處,可由人的地位及其最高宗旨見到。人單以擁有靈性一點,已超出一切有形的 受造物。加以,天主要人類繁殖,不只為了保存人類並使之遍滿大地,尤其為了使之成為敬禮天主者,使之在世認識愛慕天主,最後永遠在天上享有天主。這宗旨又 因了人類被昇格到超性領域的奇妙事實,已超出了人們目所見,耳所聞和心所想到的一切。顯而易見,由天主的萬能與夫妻的合作而出生的子女,是天主偉大的恩 賜,是婚姻傑出的果實。

14 此外,父母應當明瞭,他們的使命,並不限於為這世界保存人類,並陶冶出任何種敬禮天主者,他們的使命是給基督的教會產生子民,繁殖「聖人的同胞和天主的家人」(弗,二、十九), 使天主的百姓與敬禮救主的人日益增多。固然,信友夫妻,雖說本身已經聖化,但不能將其超性生命通傳子女,而且本性的生育,已成為將原罪遺毒通傳與子女的所 謂死亡的途徑;然而,在某種方式下,他們仍能有份於地堂裏的原始婚姻;因為他們有權將其子女獻與教會,使這多產的母親,產生天主子女的教會,以聖洗聖事, 將他們再生於超性的義德,使之成為基督的肢體,有份於不死的生命,以及吾人所渴望的永福的繼承人。

15 為母親的,如果是真正信友的話,一考慮到這些,必能領悟救主論母親所說的那段話,是具有某種崇高意義而又充滿安慰的。祂說:「女人……分娩嬰兒後,為了歡樂,已忘記了痛苦,因為在世上出生了一個人」(若,十六、二一)(10)她在戰勝了出自母親職務的所有痛苦、顧慮與負擔後,較諸羅馬夫人—額拉古的母親—更能理直氣壯地為了子女成行而自豪於主內。故夫妻二人應以愉快和感恩的心情,由天主手內接受子女,視同天主委託他們的寶貝,不應用來專圖本身及國家利益,而應在審判時連同利息歸還天主。

子女的教育

16 婚姻的好處—子女,並不因生育而告完成,還須加以適當的教育。上智的天主,倘只賜人以生育的能力和權利,而不委人 以教育的職責和任務,則其對出世的子女及整個人類的照拂,便有失周到。盡人皆知,子女連在本性生活上亦無力自給自足,在超性生活上更是如此。他們需要別人 多年的扶助,啟迪和教育。明顯的,這教養子女的義務,按本性的需求和天主的命令,首先應屬於生育子女者。父母決不能將這一度開始而尚未完成的工作予以放 棄,使子女陷入無可倖免的毀滅中。但為顧全子女如此需要的教育,最好不過的方法便是婚姻。因為在婚姻內,父母為不可拆散的鏈鎖所聯繫,常能獲得彼此的合作 與扶掖。

17 關於青年教育,因為在其它機會裏,吾人曾做了詳盡的討論,此處只把聖奧斯定的話再度提出,以概括其它一切:「子女……應恩愛地接受之……虔敬地教育之」。對這點,聖教法典亦做了有力的聲明:「婚姻的首要宗旨是生育並教養子女。」(C. J. C. can. 1013)(11)

18 最後,還有不能不提及的一點是:委託於父母的兩項有關子女的任務既如此高尚而關係重大,則合法地運用天主為育孕新生命而畀予的機能,自然是婚姻專有的權利與特恩。故這機能的運用,依照造物主的律令和自然法,應絕對局限於婚姻的神聖範圍內。(12)

婚姻的第二項好處—信實

19 如上所述,信實是聖奧斯定所說婚姻的第二項好處。信實要夫妻互相忠實於履行其婚姻誓約。此誓約是經由天主的律令所 准定的。因此誓約,夫妻只對其對方負有義務;因係義務,故一方不准拒絕他方;因係只對其對方負有的義務,故不准施之於任何其他人。此外,凡違反天主律令及 夫妻信實的事,是決不能許可的,夫妻之間亦不得如此行事。(13)

絕對一夫一妻制

20 因此,信實的第一要求便是絕對的單一性;這是造物主對原祖的婚姻所釐定的法令;因為天主要他們的婚姻只實現於一男 一女之間。雖然以後至高立法者天主,曾暫時將這原始的法令稍加放寬,但無可置疑的是:婚姻的單一性已由福音法令全部恢復到舊日的完整,昔日的免除已被取 消。基督的聖言,以及教會永恆不變的言論和作風,便是明證。所以脫利騰公會議隆重聲明說:「既然基督明白宣佈了『故此他們已非兩個而是一體』,則婚姻鏈鎖 所結合的只是男女二人了。」(Conc. Trident., Sess. XXIV)

貞操

21 為了保持婚姻的圍牆不遭受任何侵擾,基督不獨宣判任何同時性或先後性的多夫多妻,以及一切外在的醜惡行為為違法的,而且連這等故意的思想及願望,亦予禁止。祂說:「但我給你們說:凡為貪戀婦女而瞧看她的,在心裏已姦淫了她」(瑪,五、二八)。基督的聖言決不會因了夫妻中一方的同意而失其效力;因為這句話所宣佈的是出乎天主及人性的律令,人的意志決不能摧毀或歪曲之。(14)

22 連夫妻們的親密過從亦應具有貞操的戳記,俾使婚姻的好處—信實,閃耀著應有的光輝。夫妻應在一切行動上遵循天主及出乎人性的律令,唯恭唯謹地服從天主至聖至智的意旨。(15)

夫妻愛

23 這信實,聖奧斯定很確當地稱之,為「貞操的信實」。這貞操的信實因了卓越的夫妻愛便一變而為比較容易,比較甜美, 比較崇高的責任。夫妻愛深入到婚姻生活的每種任務,在信友婚姻裏佔著首席。婚姻的信實要夫妻以某種特殊的,神聖的,純真的愛來互相結合,他們不應相戀如姦 夫姦婦,而應如基督之愛了教會。這是保祿宗徒所定的規律。他說:「丈夫們,你們要愛你們的妻子,猶如基督愛了教會」(弗,五、二五)。基督以無限的愛愛其淨配,祂決不為自身的好處著想,而是唯其淨配的利益是圖的。吾人所講的愛不僅建築在很快消失的肉情的偏向和甘美的言語上,而且是奠基於由衷的情感和以事實為依據的愛,因為「夫愛之誠,唯在實行耳」(16)。還有,夫妻愛不獨包括在家庭生活方面的互助,而且還該延伸到神修生活方面。夫妻應特別互相幫忙,來促進並完成內修,使得因了同居共處,雙方的品德日益進步,尤其是愛主愛人之德,因為「全部法律及先知都繫於這條誡命」(瑪,二二、四○)。基督是天主給人標榜的一切美德的絕對的模範。一切人們,無論生活在怎樣的處境下,亦無論度著那一種生活,只要是無礙於道義的生活,可能亦應當則效基督,同時,倚仗天主助佑,抵達全德的極峰;這有許多聖人的表樣作證。

24 夫妻互相幫助,促進內修,彼此鼓勵,成全自己,根據羅馬要理,可以正確地稱為婚姻的首要原因及理由,只要不把婚姻嚴格地看作專門生育並教養子女的組織,而只廣泛地視為男女二人畢生同居共處的社團。(17)

25 婚姻所包括的其它權利義務亦應以愛德為準繩;保祿宗徒所說:「丈夫應當對妻子盡義務,妻子對丈夫亦應如此」的話,不應單視作一種正義的法令,而應亦把它看成愛德的規律。(18)

夫妻愛的秩序

26 最後,家庭因了夫妻愛的鏈鎖獲得穩固之後,還須實現聖奧斯定所構的「愛的秩序」。這秩序包括:丈夫是妻子和子女的頭,妻子應爽快和由衷地服從丈夫。這是聖保祿所囑咐的:「婦女應服從丈夫,如同服從天主一樣;因為丈夫是婦女的頭,猶如基督是教會的頭一樣。」(弗,五、二二至二三)

27 這種服從並不否定亦不取消婦女因其為人的尊嚴及其為妻、為母、為伴侶的高尚職務所應充份享有的自由;亦不強她服從 丈夫任何意願;如果丈夫的命令違反理智,或與妻子的地位不相宜時,則妻子不必服從。並且,人們不得視妻子為法律上所謂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因了缺乏成熟的判 斷力,或對人對事的無知,普通不准他們自由行使其權利。不過,只禁止有礙家政的過度的放任,禁止在這家庭的身體上心首異處,使家庭遭受嚴重損失或使之瀕臨 毀滅的危險。丈夫如果頭,女人則是心;丈夫在治理家政上固然執牛耳,女人可能亦應當在愛情上居鰲頭。

28 妻子服從丈夫的程度、方式,因了人、地、時間的不同而有異;而且若丈夫有虧職守,妻子應代之治理家政。但由天主建立的家庭組織及其所奠定的基本法令,無論何時何地不准加以推翻或觸犯。(19)

29 關於夫妻間的秩序,良十三世在其上述「玄妙莫測」通諭中很智慧地說:「丈夫是一家之長和妻子的頭;妻子因係丈夫的 骨肉,固應附屬並聽命於丈夫,但不應像奴婢似的,而應當是伴侶。意即這種服從不應有損道義和尊嚴。就因為家長是基督的肖像,服從者是教會的肖像,故天主的 愛永久應是他們職務的調協者。」(玄妙莫測,10) (20)

30 單一性、貞操、愛德、合乎道義與尊嚴的服從,便是信實所包括的種種。這些名詞,個個代表著夫妻及婚姻的利益,個個有保證並增進婚姻的和平、尊嚴與幸福的效能。無怪乎信實常被列入婚姻本有而傑出的好處之一。

婚姻的第三項好處—聖事

31 但,會聚諸多恩澤於一身的婚姻,因了第三項好處,即吾人根據聖奧斯定稱之為聖事者,而倍加圓滿和充實。聖事的含意是婚姻鏈鎖的不可拆散性,和婚姻契約為基督祝聖並昇格為表現聖寵的有效外記的所謂聖事性。

絕對不可拆散制

32 首先,基督曾力言婚姻誓約的不可拆散性。祂說:「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瑪,一九,六)。又說:「凡人休掉自己的妻子而另娶,是犯姦淫;凡娶他人所休者,亦是犯姦淫。」(路,一六,一八)

33 聖奧斯定曾肯定:婚姻的好處—聖事,便是不可拆散制。他清楚地說:「聖事要夫妻不得離異,離異後不得另娶再嫁,即使為了子女的原故。」(S. August., De Gen. ad litt., Iib. IX, c. 7, n.12)

34 一切真正婚姻皆為不可拆散者,即使其不可拆散的程度,並非每種婚姻完全一致的。因為天主所說:「天主結合的,人不 可拆散」的話,是指原祖的婚姻—後世一切婚姻的原始模型—而說的;所以理應對一切真正婚姻有效。雖說基督降生前,原始法律的崇高與嚴格性受到削弱,致使梅 瑟為了人們心硬,准許天主的百姓,為了一定的原因而休妻,可是基督以其最高立法權,已將這過度寬大的許可予以收回,並以不可或忘的「天主結合的,人不可拆 散」的話,將原始律令全部恢復。故此,前任教宗庇護六世在答覆阿格連主教的書信中很智慧地說:「由此可見,婚姻即使在純本性地位上,即在被提昇為正式聖事 以前好久,已由天主欽定為附帶有任何國家法律不能撤銷的永久不可拆散性的組織。為此,聖事與婚姻雖說可能分離,例如教外人間的婚姻,然而就連在這種婚姻 裏,只因它是真正的婚姻,便應當而且實際上真存在著永久性的鏈鎖;這鏈鎖自最初就因天主的律令,這樣緊繫於婚姻,致使任何國家權力,對之無能為力。所以, 人們締結的婚姻,如果是真正婚姻,那末,這婚姻便附帶有因天主律令而緊繫於一切真正婚姻的永久性鏈鎖;如果人們認為沒有這永久性鏈鎖,那末,這婚姻便不成 其為婚姻,而是違反天主律令的非法結合,這種婚姻不得締結之,更不得維持之。」(Pius VI. Rescript. ad Episc. Agriens., II Jul. 1789) (21)

35 雖說這律令似乎可能有少數的例外,就如教外人的純本性婚姻或信友間的未遂聖事婚姻;但這例外,與人的意志以及人世間任何權力無關,而是出乎天主的律令的;而這律令的衛護者和解釋者,則只有基督的教會。(22)不過,無論如何,亦不拘為了什麼理由,這例外決不可能適用於既遂聖事婚姻。因為在既遂聖事婚姻裏,夫妻誓約完成得充份十足,故依照天主的意旨,其鞏固性與不可拆散性非常堅強,致使人世間任何權力沒有解散它的可能。

既遂聖事婚姻不可拆散的理由

36 倘吾人有意對天主這種意旨的內在理由,敬謹地加以追究,則這理由在信友婚姻的奧祕意義裏不難找到;而這奧祕意義在 信友既遂婚姻裏實現得最充份最完全。一如吾人自始援引過的,保祿宗徒在致厄弗所人書中,曾經指出,信友的婚姻將基督與教會的結合表現得極其完全,他說: 「這聖事是偉大的,我是指基督和教會說的」(弗,五,三二)。 基督生活一天,教會在基督內生活一天,他們間的結合便永不能分離。聖奧斯定對這點曾滔滔雄辯說:「在基督和教會中間,這點是永存不變的:雙方皆永遠生活, 永不為任何離異所分散。故在天主聖城—教會—內,雖說女人出嫁,男人娶妻是為了傳生人類,但如果女人胎荒,仍不准男方離棄她而另娶其他有生育機能者。誰擅 敢這樣做,便是通姦。女方再嫁亦同樣有罪。這是福音上的律令而不是人為的法令。(人為的法令准許人們在休妻手續告竣後,可以同其他人結婚而無罪,就如基督所說,梅瑟曾因伊撒爾人的心硬而准許他們休妻。)(S. August. De Nupt. et concup., lib. I, c.10) (23)

絕對不可拆散制的利益

37 只要將婚姻不可拆散制對夫妻、子女的裨益及其為社會所創造的幸福略加思索,便可發見由此制所產生的好處是何其眾多 與偉大。首先,不可拆散制使夫妻對自己婚姻的永久性獲得一個戳記,而這永久性正是人們將自己人格慷慨交付對方,以期兩個心靈親密結合時,本質上所有迫切需 求;因為真的愛是不認識界限的(格前,一三,八)。 此外,不可拆散制構成一個保衛信實與貞操的堅強堡壘,使夫妻能以抗拒外來的與內在的違反信實的刺激。又,此制杜絕逆境中或年邁時可能為對方遺棄的焦慮和恐 懼,而代之以安全與穩定。再,此制很適宜於促使夫妻互相尊重、彼此扶助;這不可拆散而又永久存在的鏈鎖不斷提醒他們,其婚姻之所以唯有死亡可以拆散者,便 是為了彼此幫忙,獵取更高貴與更持久的福利,而不只為了虛幻的事物和情慾的滿足。同時,此制又頗有利於多年撫養與教育子女的工作;這沉重而冗長的任務,只 有父母的通力合作,才可勝任愉快。最後,此制對整個社會所產生的利益亦不為小。經驗告訴我們,婚姻的穩定是道德生活與風俗完整的豐富泉源。倫理秩序不亂, 國家福利便可確保無虞。因為有怎樣的個人和家庭,便有怎樣的國家;國家是由個人及家庭組成的,猶如身體是由肢體所組成的。故凡設法保衛婚姻不可拆散制者, 便是造福夫妻子女,造福人類社會的功臣。

聖事的恩寵

38 婚姻的第三項好處—聖事,除了因不可拆散制使信友婚姻絕對鞏固外,還包括更加美妙的恩澤,聖事二字很正確地指出這 些恩澤。創立並完成聖事的基督,曾將其信徒的婚姻昇格為新約裏真正的聖事。這對信友並非空洞無物的一句話,因為事實上基督曾使婚姻成功為一個特殊的內在聖 寵的表記與泉源,此聖寵成全本性的夫妻愛,增強婚姻的單一性和永久性,並聖化夫妻二人。

39 基督既把信友婚姻的合法的同意定為聖寵的表記,故聖事與信友婚姻便緊密地連結起來;信友間的真正婚姻不可能不同時亦是聖事。

40 所以,信友在結婚時,一經誠心地表示了他們的同意,便替自己打開了聖寵的寶庫,由這寶庫裏可以獲取超性神力,俾能忠實、聖善、持久地克盡其責守與任務,至死不懈。

41 這聖事為沒有阻礙的人,不唯增進超性生命固有的本原—寵愛,而加賜其它恩惠,如:為善的默感、聖寵的幼苗、本性力 量的加強與成全,使夫妻不唯在理智方面領悟有關婚姻的地位、宗旨和任務的一切,而且對這一切感到興趣、堅強地固執之,有效地嚮往之,並以行事完成之。最 後,這聖事又給夫妻以獲得寵佑的權利,幾時為克盡他們地位的任務需要這寵佑,便能得到。(24)

夫妻應應與聖寵合作

42 但,天主為超性領域所定的規律是:凡人在開始運用理智後所領的聖事,除非人與聖寵合作,便不能充份取得該聖事所有 神效。故夫妻如不運用其超性精力,如不培植並發揚其所接受的聖寵的幼苗,則婚姻聖事的聖寵大部份等於廢物,形同埋在土裏的寶貝。倘若他們盡其在我,馴服地 隨從聖寵的感召,則他們必因此聖事而更加壯健與聖化,有力承擔並完成本地位的責任和義務。依聖奧斯定的講解,就如因了聖洗與神品聖事,人成為信友和司鐸, 並得到善度信友生活與承擔司鐸職責的助佑,總不缺乏聖事的幫助;幾乎同樣的,信友一度結婚之後,總不缺乏婚姻聖事的寵佑,總不喪失其不可拆散的鏈鎖,(雖然這聖事不付給神印)。並且如聖奧斯定接著說的,夫妻即使通姦,仍然帶著婚姻鏈鎖,不過,這鏈鎖已不增加其聖寵和光榮,而只增重其罪惡和懲罰,「猶如背信者的靈魂,好似脫離了基督的婚姻;但即使失掉了信德,卻並未失掉其在領洗時所接受的信德的聖事。」(S. August. De Nupt. et concup., lib. I, c.10) (25)

43 所以,聖事的金鏈並未將夫妻捆起,而只是一個裝飾;這金鏈並不阻礙他們做事,反而增進他們的精力;他們應全力奮 鬥,使自己的婚姻,不唯因了聖事固有的神效和意義,常為基督與教會非常多產的結合的象徵,而且還該以自己的心思和實行,成功為這多產的結合的活的肖像;而 基督與教會的結合則是成全愛德的可敬奧蹟。

44 可敬神昆,人如對上述一切,以生動的信德詳加考慮;人如對婚姻的三項好處:子女、信實、聖事有了相當的了解,則不得不驚異天主的上智、聖德、慈惠,怎樣以聖潔的婚姻,妥善照料夫妻的尊嚴和幸福,並人類的保存與繁殖。

第二章:駁斥違反婚姻的謬論

45 可敬神昆,吾人越思量婚姻的崇高,越感到痛心疾首,因為由天主所創立的婚姻,無時無處不遭到輕視與作賤,尤其在現代。

46 現代已不只在暗中或背地,而是公開地、毫無羞恥地,以言語、寫作,以各式戲劇表演、浪漫故事、戀愛小說、電影、廣 播,以及利用科學所有最新發明,來蹂躪或諷刺婚姻的神聖;離婚、通姦以及一切醜穢猥褻的惡俗,反而受到謳歌,或至少被描繪為無可厚非與毫無可恥的事。還有 一些所謂學術性的書籍,實際上好些只有著學術的油漆,用以更便利地遂行其滲透人心的陰謀。在這些書內所辯護的道理,被渲染為現代天才的驚人發現;這些天才 又是只求真理,而以擯棄舊日偏見為職志者。於是,教會所有有關婚姻的傳統道理,便為他們打入陳腐老朽的偏見中去了。(26)

47 他們向各式各樣的人灌輸這些邪說,富人、窮人、傭工、僱主、博學者、目不識丁者、未婚者、敬畏天主者、無惡不做者、成人、青年;尤其青年,因為青年較易於陷入他們特意佈置的更為險毒的羅網中。(27)

48 誠然,並非一切左袒這些新奇道理者,統通走向毫不檢點的縱慾的極端,就中有些好似有意中道而立;他們只主張某些出 乎天主或人性的律令應稍稍讓步於時代。可是,這批人有意無意之間,成為經常在麥田裏播散莠草者的走卒。吾人乃天父委派的看守田園者,吾人的神聖任務是提防 好的種籽不為莠草所窒息;吾人認為保祿宗徒勸告其愛徒弟茂德的威重無比的話,不啻天主聖神對吾人自身所說:「你要醒寤……克盡你的職責……你要宣講真道, 不論情勢順逆,以所有耐心及道理,反駁、勸告與斥責。」(弟後,四,二至五)(28)

49 雖然吾人雅不欲提到這些罪孽,—這樣方才合乎聖徒的身份—但為了人靈的利益,不容再事緘默。因為要想脫逃敵人的暗算,必須將其陰謀先予揭穿,而陳明敵人的詭譎,頗有利於粗心大意者。

50 首先,吾人應著手這些禍惡的泉源。這些禍惡的主要根由,在於他們揚言:婚姻並非由人性的創造者所建立,又非由基督 提昇為真正聖事者,乃是由人所發明的。又有人說:在人性和由人性出發的自然法裏,找不到任何有關婚姻的東西;所能發見的只有兩點,即:人具有生殖機能,並 具有滿足生殖機能的強烈衝動。另一些人,則認為在人性裏,固然有著婚姻的若干端倪,這端倪好似婚姻的幼芽。因為倘沒有一個牢固的鏈鎖將夫妻聯繫起來,則夫 妻的尊嚴,礙難顧全,生育和教養子女的宗旨礙難達成。不過,這只是婚姻的幼芽而已。婚姻之為物已越出了上述幼芽的範圍。故他們認為婚姻是某些原因會合於一 齊時,由人們的理智所發明,由人們的意志所成立的。(29)

51 從上述婚姻的由來、性質、宗旨與其好處,可以見到這些人犯了怎樣的錯誤,和怎樣與道義脫節。由這些意見的支持者所 推演出的結論,亦可瞭然於這些邪說的為害無窮。因為既然維護婚姻的律令、典章、習俗單單出源於人的意志,那末,這些律令等自然可以亦應當附屬於人的意志 了;所以可以亦應當依人的好惡和情勢的變遷而立定、更動和廢除了。同時,既然唯有生殖機能出源於人性,則生殖機能較諸婚姻要更加神聖,其活動範圍較諸婚姻 要更為擴大了;那末,此機能的運用,在婚姻以外,自然亦合法化了;在婚姻以內,即使不顧婚姻宗旨的運用亦合法化了;好像下流婦女的淫蕩與合法妻子聖潔的母 性享有幾乎同等的權利。(30)

52 甚至,某些人為了迎合現代潮流,根據這些原則,幻想出幾種男女結合的新款式,而這些款式,他們還想使之成為婚姻的 新種類。其中有暫時性的,試驗性的,友好性的。同時,他們還替這些不倫不類的結合,爭取正式婚姻的充份權利,只把不可拆散制和生育子女兩項除外,除非雙方 日後將這不三不四的同居變作正式婚姻。(31)

53 尤其有人還想使這些怪誕不經的事得到法律的認可,或至少為人們的習俗與典章所容忍。他們好似並不懷疑這樣的胡鬧並不相稱他們所誇耀的文明,而是些可憎的腐敗,使文明退化到野蠻人不如的腐敗。

違反子女的謬論

54可敬神昆,這裏應當對相反婚姻好處的邪說逐一加以討論。首先是有關子女的。許多人膽敢稱子女為婚姻負擔;他們要夫妻不以正當的節慾,(這在夫妻雙方同意之下本是許可的),而以相反本性的行為來阻止子女出生。(32)他們想使這種罪惡成為合法的理由,有人是因為他們厭惡子女,妄想逃脫義務,專圖快感;有人則說,他們無力節慾,並說為了自身、母親以及家庭困難,無法容忍子女出生。

人工節育

55 但任何理由,即使是很重大的理由,亦不能使一種本質上相反本性的事變為合乎本性的正當行為。夫妻行為本質上既是為了生男育女,故人在舉行該行為時,故意剝奪其自然效力和功能,便構成違反本性,醜惡不堪,本質上不道德的行為。

56 無怪乎,聖經說,天主深深痛恨這可憎的孽行,且有時以死刑懲處之。就如聖奧斯定說的:「倘有避孕情事,連同合法妻子舉行的性行為,亦是違法的醜行。猶達之子敖難曾因此而為天主所格殺。」(S. August., De Conjug. Adult., lib. II, n.12)

57 這是教會自始所宣講與未嘗中輟的道理。近來有人明顯地背棄了這道理,主張對這點應當隆重地來一個新講法。但是,天 主既以訓誨萬民與衛護倫理和道德完整的任務委託與教會,值此世風糜爛之時,為保持聖潔的婚姻不為醜惡所玷污,並為表示教會乃天主代表起見,吾人大聲疾呼, 從新宣佈:「如人在運用婚姻時,故意阻止該行為所有育孕生命的自然效能,便有違反神法和自然法的重罪。」

58 吾人特以所有至高權威及對人靈的關懷,告戒聽告解與管理信友的司鐸們,千萬別讓委託於他們照料的信友,對這條極其 嚴重的神法有所誤會;尤其司鐸自身,不應為這類虛偽的意見所影響,曲予遷就。倘若聽告解者與為人牧者,將委託於他們的信友引入這類錯誤中,或予以贊同或以 狡譎的緘默,使信友堅定於這類錯誤中,(希望天主不許可),他們要知道,自己來日在最高法官前,對出賣職責的罪惡,將遭到嚴酷的清算;同時,基督所說:「他們是瞎子;瞎子領瞎子,兩人同陷入坑中」的話,他們應視為對自己說的。

59 至於袒護人工節育者所舉出的理由,—醜惡的不提,—不少是出自幻想或過度渲染的。雖然如此,慈母教會很了解並同情 人們所說危及母親生命和健康的理由。誰人想到這點而不生惻隱之心?誰人看一位母親,為了保全嬰兒,甘冒萬死一生的危機,對其英雄作風而不感到驚服?為了完 成本性任務而甘受這些痛苦的母性,只有無限富有與無窮慈善的天主能以補報之;祂不僅要以滿盈的升斗,甚至要以溢出的升斗來酬答之。

60 教會知道,多次夫妻的一方,本不同意對方違反秩序的行為,只為了十分嚴重的理由,不得不予以容忍;這樣的人並非在做惡而是在忍惡。如果他不忘記愛德的誡命,設法阻止對方的惡行,他是無罪的。(33)同 樣,那些因了年邁或其它自然原因不能生育的夫妻,如果正當地、合乎本性地運用其權利,決不能說他們違反自然秩序。因為婚姻和合法的性行為,除首要宗旨外還 有次要宗旨,如:彼此扶助,培植愛情,滿足性慾等。夫妻有意達成這些次要宗旨,是許可的,只要不損及該行為內在的本質,適當地指向首要宗旨。

61 至論因了貧困的壓迫,在養育子女方面遭受重大困難的夫妻,吾人對他們的呻吟是極端同情的。

62 但應予提防的是:別讓不利的外在條件轉變為更不利的內在錯誤。任何困難不能廢除天主禁止本質上不道義行為的律令。 在任何環境下,夫妻常能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保持婚姻的聖潔,不為罪惡所污損。這是脫利騰公會議宣佈的信條:「任何人不得引用為教父所棄絕的冒失命題: 『遵守天主誡命,連為有寵愛的人亦不可能;』因為天主不命人做不可能的事;天主命你做某事,是要你盡你所能;你做不到的,要你祈求,然後天主要幫忙你做 到。」(Conc. Trident., Sess. VI, c. II)教會在宣判盎森派人道理為異端時,曾再度聲明這點,因為該異端人,擅敢詛咒天主的聖善,說:「某些誡命,連具有誠意和勤勉的義人們,依照他們現有能力亦做不到;他們缺乏能以履行誡命的聖寵。」(34)(Const. Apost. Cum Occasione, 31 Maji 1653)

墮胎

63 可敬神昆,此處還該提及另一種滔天罪惡,即在母胎裏謀殺子女生命的孽行。有人以為這是許可的,可以讓父母隨意實行 的,又有人則說這是禁止的,不過,有特殊理由,如所謂醫藥需要,社會需要,優生需要時,則是許可的。關於禁止殺害胎兒的國家刑法,上述兩種人一致要求國家 承認並宣佈,凡有他們所支持的上述需要時,墮胎不受刑法的約束。甚至有人還要求國家幫忙進行這種殺人的手術,而尤其痛心的是在某些地區,如所週知,已很多 次這樣實現了。(35)

64 關於所謂醫藥需要,可敬神昆,吾人曾說過,吾人如何同情那些為了克盡本性任務,甘冒健康的重大損失甚至生命危險的 母親。但是,那裏可以找到一個可以直接格殺無辜的相當理由呢?此處所談,正是直接的殺害。無論所殺害的是母親或子女,全是違反「勿殺人」的神法和自然法 的。二者的生命同樣神聖,任何人乃至國家不可能有毀滅這生命的權力。國家殺人的權力,只可引用於作奸犯科者,決不得引用於此處。亦不得引用「為合法自衛可 以格殺行兇者的權利」,因為誰能說胎兒是兇手呢?至論所謂「極端危急時的權利」,亦不許可援引來直接殺害無辜。設法使母子兩全的具有道德感及醫藥經驗的醫 生是可揄揚的。反之,藉著治病的美名,圖謀殺害二者之一的偽裝慈悲的醫生,則是極端辱沒醫生崇高頭銜的。(36)

65 這與西玻主教訓斥那些節育未遂,膽敢殺害胎兒的大逆不道的夫妻們的嚴厲措辭的意義,正相吻合。他:「有時,這種荒 淫的殘忍,或殘忍的荒淫墮落到這般田地,以致不惜服用避孕藥物;倘若藥物無效,則必千方百計將胚胎加以消滅或使之流產。他們立心不要子女生活,而要他們死 掉;倘若胎兒居然活著,他們便要將胎兒在出生之前加以殺戮。假如夫妻二人都如此存心,他們便不算夫妻;假如他們自始即如此存心,則他們的結合並非婚姻,而 是姘居。假如只一方這樣存心,則我敢說,在某種程度內,或者她是丈夫的娼妓,或者他是妻子的姦夫。」(S. August., De Nupt. et Concup., c.XV)(37)

66 至論所謂社會需要與優生需要,在道德許可的方式下,並在適當的範圍內,可以亦應當予以注意。但以格殺無辜來滿足這些需要,則是荒謬而違反天主律令的。宗徒說:「不能為了得善而行惡。」(羅,三,八)(38)

67 最後,國家首長及立法者不可忘記,國家的責任是以相宜的法律及處罰來保障無辜者的生命;而且越是無力自衛者,其生 命受到危害與襲擊時,越應予以保護。就中佔第一位置者,是尚在母胎中的嬰兒。假使國家不獨不保護這些弱小者,反倒以法律或命令准許醫生等人橫加殺戮,要記 得,無辜鮮血的呼聲,自地上達於天,而天主即是法官與復仇者。(創,四,一○)

禁止結婚和強迫絕育

68 還有一種有關人們結婚的天賦權利,但在某種理由下亦涉及子女問題的有害惡俗,亦應予以譴責。某些人對優生宗旨過度 焦慮;他們不僅給人以善勸,以期更穩妥地增進未來子女的健康與精力,—這本是合乎正確理智的,—而且竟然將優生宗旨置諸其它更崇高的宗旨之上。他們有意以 國家權力,禁止一切依照他們學說的原則和臆測,為了遺傳關係,預料將產育殘廢和有缺陷的子女者,不准結婚,即使這些人本來有資格結婚。並且他們還想以法律 來強迫這些人接受剝奪生殖機能的手術。他們如此行事,並非有意使國家引用刑法來懲處罪犯,或為預防奸人未來的罪孽,而是想給予國家以從未曾有並依法不可能 有的權力。(39)

69 人們如此行事,是因為忘記了家庭比國家更加神聖,以及人生並非為此世和現時,乃是為了天堂永福的道理。對那些本有資格結婚,而揣測他們無論如何仍不免產育殘廢子女的人,多次只可勸阻他們結婚而已;他們如仍結婚,則不能因此而科以罪名。

70 執政者對國民肢體沒有任何直接權力。若非為了國民干犯法紀,罪有應得,國家不得直接損害並觸犯國民肢體的完整,即 使是為了優生或其它原因。聖多瑪斯固然承認,法官為防患未然可以處人以其它懲罰,但很正確地否認法官有處人以體罰的權力。他說:「人而無罪,任何法官不能 處人以鞭撻之刑,無論是為結果他的性命,或只使之成為殘廢,或只限於虐待之。」(Summa Theologiae, II-Iiae, Q, 108, a.4 ad 2m)(40)

71此外,私人對自身的肢體,除運用之以達成其自然宗旨外,沒有其它權力;決不得摧毀其肢體,或使之變成殘廢,或以其它方式使自己失卻自然機能,除非為了保存全身,萬不得已而出之。這是教會的道理,即以本性理智之光看來亦很明顯。

違反信實的謬論

72 現在吾人應談及違反婚姻信實的邪說。凡觸及子女的罪行,多多少少亦是違反婚姻信實的;因為子女與信實是婚姻所有兩 互相關連的好處。違反婚姻信實的謬論與弊端,其種類和項目與婚姻信實所包括的美德,成正比例。婚姻信實所包括的美德是:夫妻忠實履行貞操任務,妻子對丈夫 正當的服從,以及二人間堅實而真摯的友愛。

外遇

73 首先,凡以為關於夫妻同第三者所有某些虛偽而有害的友誼,教會應當屈就現代思潮和習俗者,都是破壞婚姻信實者。他們主張夫妻在這些交往上應享有思想行動的更多自由。尤其,(他們以為)不 少人生來具有在一夫一妻制婚姻內不可能滿足的特殊性慾。如果夫妻為人正直,心地謹嚴,認為同第三者所有淫蕩心情和行為是大逆不道而深惡痛絕,則他們便誣以 思想陳腐,心胸怯弱,嫉妒成性,醋性過濃等卑鄙罪名。所以他們認為一切意在保障婚姻信實的國家法律與刑法,已經無效,或應當取消。

74 心地高潔的夫婦,單憑本性的眼光,亦應唾棄並蔑視這種無謂而醜穢的讕言,何況還有天主的誡命來贊同並肯定這本性的呼聲。天主說:「勿姦淫」(出、二○、一四);基督說:「誰為了貪戀婦女而瞧看她,在心內已姦淫了她」(瑪、五、二八)。任何邪惡的榜樣,任何進步與文明的藉口,都不足以削弱天主誡命的約束力。就如基督只有一個而永久不變,「耶穌基督昨日如此,今日如此,永遠如此」(希、一三、八),同樣,基督的道理亦永久不變;「直到一切應驗,一撇一點,不得過去。」(瑪、五、一八)

婦女解放問題

75 凡以寫作和談吐侮蔑婚姻信實與貞操者,亦多是主張婦女不應服從丈夫者。許多人甚至敢於倡言夫妻間的服從是侮辱人格 的。他們說夫妻權利一律平等,如果一方應服從他方,則是破壞平等。故他們狂妄地宣稱婦女已經解放或應予解放。他們主張三種解放:社會解放,是關於料理家政 的;經濟解放,是關於家庭經濟的;生理解放,是關於避孕及墮胎的 所謂生理解放,是指婦女在為妻、為母的責任上,可以聽其自便,不受亦不應當受任何拘束。(如上所說,這並不是解放,而是大逆不道。)所謂經濟解放,是說婦女可以瞞著丈夫或逆著丈夫的意思,自由擁有、舉辦和經營事業,子女丈夫以及全部家政可以置諸不理。最後,所謂社會解放,是指妻子可以脫離子女與家庭,隨著自己的好惡從事營業甚至作公務員。

76 但這決非婦女的真正解放,亦非合乎理智的高尚的自由,更非信友婦女及妻子應有的自由,乃是女性和母性尊榮的摧毀, 和整個家庭的顛覆;使丈夫失掉妻子,子女失掉母親,家庭失掉守護者。並且這種偽裝的自由,這種不自然的平等反而殃及婦女自身。因為婦女一旦被擠下皇后的寶 座—婦女在家庭圍牆內,貴為家后,乃得力於福音的提拔—不久便不免淪為奴婢,(表面上即使未必如此,實際上卻不免如此),成為男性的工具,就如昔日教外的婦女一樣。

77 男女平權—不幸為人們渲染過度—固然應予承認,但只限於在有關人格尊嚴,和由婚姻契約所產生而又是婚姻內在的事件上。在這些事件上,夫妻享有平等權利,分擔同等義務;在其它事件上,某種不平等,為維持家庭秩序與福利,統一與穩固,乃是必要的。(41)

78 倘若某些地區,妻子的社會地位和經濟情況,因了環境和習慣的變遷,應加以調整時,國家可以依照時代的需要,更動妻 子在民法上的所有權利,但應顧及女性的本質與特點,顧及倫理道德和家庭福利,務使家庭的主要秩序不受損害;因為家庭秩序並非人們所建立,乃出自天主的權 力,國家法令與私人好惡無權更動。(42)

夫妻愛有異於所謂交感

79 現代仇視婚姻者,對信實更進一步的攻擊是:他們將夫妻幸福與親密結合所倚仗的純真而永恆的愛,代之以某種生性調 協,脾胃相投的盲目的交感。而且他們說,這交感一經停頓,則兩個心神所賴以結合的鏈鎖,應予以放寬甚至拆散。這豈不等於在沙土上建築房屋?這種建築物就如 基督所說,一遭到逆境的襲擊,便要馬上倒坍:「狂風襲擊那房屋,它便坍塌了,而且坍塌得很慘」(瑪、七、二七)。反之,建築在盤石上的房屋,即奠基於夫妻相互的愛德,以及經由審慎與恆久的心靈的交合而日形鞏固的婚姻,則不為任何逆境所搖撼,更不至崩潰。(43)

違反聖事的謬論

80 可敬神昆,到現在吾人曾辯護了為現代顛覆社會者所攻訐的婚姻前兩項好處。但第三項好處—聖事,較其它兩項好處更為 卓越,故無怪乎仇視婚姻者對它襲擊得更加瘋狂。首先,他們說,婚姻純係一件隸屬民法範圍的普通俗事,與宗教團體—教會毫無瓜葛,只有國家有權處理之。並 說,婚姻應由不可拆散制的桎梏裏解放出來;法律不唯應容忍離異和離婚,而且應予以承認。於是婚姻的神聖全被剝奪,而淪為一種庸俗平凡的民事(44)

81 首先,他們肯定法律行為,即法律婚姻,應視為真正婚姻;宗教行為則是一種附加的行為,至多可以當成一種迷信而曲予 許可。其次,他們又想使公教信友同非公教人士的結合成為無可厚非的合法事件,全不管教會的律令,亦不必尋求教會當局的同意。最後便是替離婚制取得諒解,頌 揚和推動一切左袒拆散婚姻鏈鎖的法律。

泛論婚姻的神聖

82 有關婚姻神聖尤其有關信友婚姻的聖事性所有一切應加留意的事項,在吾人多次引證並視同出諸吾人手筆的良十三世的婚姻通諭裏,已有詳盡的討論,而其所依據的論證又非常有分量,故請參閱該通諭。此處吾人以為只有極少的幾點應予重述。

83 只靠理智之光,尤其考查一下古代歷史文獻,追問一下各民族所有一貫的共同意識,再咨詢一下他們的典章和習俗,便可看出在婚姻內是寓有某種神聖性和宗教性的。「這並非偶然的,而是固有的;並非受之於人的,乃是自然就有的,因為婚姻是天主建立的,自始又是天主降生成人的象徵」(玄妙莫測通諭,19)。 婚姻同宗教及許多神聖事件密切聯繫著;一方面,由於它的來源是天主;另一方面,由於它的宗旨在於為天主生育子女,在於使夫妻通過他們互相的恩愛與扶助而與 天主結合;最後,又為了使父母成為全能天主造人的輔助者,因為婚姻的自然任務,按造物主的聖旨,等於一個傳遞生命的媒介。此外,還有婚姻的聖事地位,這地 位使信友婚姻崇高絕倫,卓越無比,聖保祿居然稱之為「偉大的奧蹟」,「在一切事上……值得欽敬的事。」(弗、五、三二;希、一三、四)

84 婚姻是具有宗教性的神聖組織,是表現聖寵的外記,又是基督同教會結合的崇高象徵,這一切都要求未婚夫妻尊重婚姻,並努力使他們即將舉行的婚姻,儘可能地接近其原始模型。

強調與非公教人士結婚的危險

85 但是,與非公教人士冒失結婚的人們在這方面多所隕越,甚至有時不無喪失靈魂的危機。仁愛為懷與深謀遠慮的慈母教 會,為了極其嚴重的理由,設法使信友戒避這種婚姻。這由許多文獻可以看到。這些文獻總括在聖教法典的一個條文裏:「教會在各處嚴禁領過洗的公教信友,與在 裂教或異教內受過洗的人士結婚;假使信友及其子女有誤入邪教的危險時,則此婚姻又為神法所禁止」(C. J. C. Can. 1060)。雖然教會有時因了人、事和時間的關係不拒絕予以免除,(但常應顧全神法,並在可能範圍內,利用適當的保證手續,將信友被捲入邪教的危險加以掃除。)但信友的一方很難不為這種婚姻所毒害。

86 因此,由這種婚姻出生的子女,不少背棄信德,或至少迅速地成為一些不分真偽,同等看待一切宗教者,這已與背棄信德頗為接近了。此外,這種婚姻比較不容易使夫妻的心靈活潑地則效基督和教會的結合,原來這結合,如上所述,是一個高深的奧蹟。

87 在這種婚姻裏,不容易實現兩個心靈更為密切的交合;這交合正是基督和教會結合的徽號與標誌,亦應當是信友婚姻的戳 記與裝飾。因為心靈的鏈鎖,為了夫妻在人們所尊重的極其崇高與偉大的宗教真理和思想上所有理智的分歧與意志的異同,不免遭到拆散或至少為之鬆弛。因而夫妻 間的愛德便有冷淡的危險,而發源於兩心相印的家庭和樂與幸福亦受到破壞。就如許多世紀之前羅馬法典所下的婚姻定義:「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和終身的同 居,以及神法與人法的交流。」(Modestinus, lib. I, Regularum.)(45)

主張離婚者的謬論

88 但,可敬神昆,最阻礙婚姻達成基督所渴望的革新和成全者,是日趨輕而易舉的離婚。尤其是一批偏袒新外教主義者,不顧事實上所有不幸的結局,日甚一日地向著不可拆散與有助於執行此制的法令,大舉進攻,設法爭取離婚合法化,而制定遷就人性的法律來取代老朽的條文。

89 同時,他們又舉出許多離婚理由;有些是主觀的,即出乎個人的惡習與罪行的;有些是客觀的,即發源於事實的;還有其 它若干使夫妻同居比較困難或不甚愉快的情形。他們又援引若干理論來支持這些理由。首先是夫妻幸福:他們說,無罪的一方,自應享有離婚的權利,而有罪的一 方,亦應自行離異,免得因勉強同居而使無罪的一方受窘。其次是子女的好處:他們說,生活在這種情況下的子女,得不到適當的教育,或者使已得到的教育得而復 失;因為因了父母的不睦以及其它壞影響,子女難免不離棄德行的道路。最後是社會公共福利:他們說,社會福利首先要求這種婚姻絕跡,因為這種婚姻已不可能獲 致其應有的好處;其次,社會福利要求法律許可離婚;一來為避免人們作奸犯科,這在這樣的婚姻裏,害怕是很容易發生的;二來為避免使法庭尊嚴和法律神聖受到 蔑視;因為夫妻為了獲得所渴望的離婚許可,不是故意觸犯那些依法可以離婚的條文,便是在洞徹事實真象的法官前撒謊,發虛誓。(46)所以他們結論說,法律應當就合這些需要,就合時代情況的變遷,就合人們的意見與各國典章、習俗。上述每種理由,尤其一切理由會合在一齊時,一定應當可以以為了某些原因而准予離婚。這是他們以為極端明顯的事實。

90 還有人更為無恥,他們以為婚姻純粹是一種私人契約,故應如其它契約一樣,讓雙方依其私人同意與主張,以任何理由而自行離散。(47)

教宗的答辯

91 可是,可敬神昆,與這些謬論對陣而立的是:「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得拆散」的由天主制定又由基督充份支持的絕對性的 律令;這律令不為任何人為的條文和民族的典章以及立法者的意志所削弱。如果人們將天主所結合的婚姻橫加拆散,這拆散絕對無效。就如吾人多次引證的,基督親 口說過:「誰若休掉自己的妻子而再娶,是犯姦淫;誰娶別人所休掉的,亦犯姦淫」(路、一六、一八)。同時,這話是指一切的婚姻而言,本性的合法婚姻亦在內。一切真正婚姻都是不可拆散的;私人的好惡和一切人世間的權力,對拆散婚姻鏈鎖是無能為力的。

92 這裏相應提出脫利騰公會議隆重的裁決。該會議曾以棄絕的嚴罰宣判了離婚的非法:「倘有人說:『婚姻鏈鎖,為了異端 或不堪同居或故意遺棄即可拆散』者該被棄絕。」又:「倘有人說:教會根據福音和宗徒的道理,過去和現在所宣講的:『婚姻的鏈鎖即使為了通姦亦不能拆散』和 『連未曾製造離婚理由的無罪的一方,在他方未逝世前,亦不得另行結婚』以及『休掉了姦婦之後再娶是犯姦淫』為錯誤者,應被棄絕」。(Conc. Trident., Sess. XXIV, c.7)

93 假使教會過去和現在所講的這些道理未曾錯誤;假使婚姻鏈鎖即使為了通姦亦不得拆散的道理,絕對正確,然則他們所舉力量比較微弱的其它理由更不足道了。

別居

94 至於他們在上面所舉三項反對不可拆散制的理論是不難解答的;同時那些不幸和危險是可以避免和杜絕的,只要在極端無 可奈何情形下,准許夫妻實行不完全的離異。這不完全的離異無損於婚姻鏈鎖,是聖教法典清楚指出的不同床、不同席、不同居的所謂別居。關於別居的原由、條 件、方式,以及為了在可能範圍內,保證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健全,並為防範夫妻、子女、社會不受損失所應採取的辦法,自應由教會法律裁決。但至少一部分有關 民法效力的事項,應由國家民法決定。(48)

離婚制的為害

95 為辯護婚姻不可拆散制,人們通常所提出,以及吾人在上面已經觸及的一切,都可以用來否決離婚的需要和可能,並駁斥國家權力可以准許離婚的邪說。同時,不可拆散制產生多少利益,離婚制為個人及社會亦帶來多少災禍。

96 吾人再度援引良十三世的意見,不可拆散制包括多少好處,離婚制便孕育著多少不幸。前者鞏固婚姻鏈鎖,使夫妻生活穩 定、安全;後者只因有離異的可能,已使婚姻契約大為鬆弛,使夫妻對自己的前途感到焦慮。前者驚人的加強夫妻恩愛,增進禍福與共精神;後者則為了離異的可 能,雙方伉儷之情已遭到可悲的退減。前者適當地保障夫妻信實和貞操;後者則危險地刺激他們互相欺騙與失信。前者使子女受到歡迎、撫養和教育;後者則嚴重地 威脅著子女的利益。前者家庭和親戚之間杜絕失和之路;後者則與爭吵和衝突屢開方便之門。前者化戾氣為祥和;後者則到處散播不睦的種籽。前者使婦女的地位與 職務在家庭及社會裏得到恢復與完整;後者則使她們受到無端的屈辱和貶抑,在一度作為男性取樂工具後,為人遺棄。(玄妙莫測通諭,29)

97 現在吾人再引證良十三世的言語結束這段。他說:「再沒有比風俗的腐化更能招致家庭的毀滅與國家的顛覆。顯而易見, 家庭幸福和國家繁榮的死仇便是離婚制;離婚制出源於風俗的糜爛,同時經驗證明,它又給公私生活的日趨腐化,大開方便之門。何況,許可離婚之端一開,任何約 束不能使之局限於預定範圍內。人如想到這點,則更可恍然於離婚制之為害何其嚴重了。榜樣之力固大,淫蕩之力尤大。因了這種刺激,離婚的願望勢必日趨深入於 廣大人群中,如瘟疫之傳播,如洪水之決堤。」(仝上,2930)

98 所以,就如該通諭所說:「除非人們回心轉意,則家庭與國家勢必經常處於驚擾與困惑狀態中,時時為社會秩序的混亂與崩潰而自危;而這正是萬惡的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所標榜的目的。」(仝上,32)這是五十年前所預言的。在共產主義專權的地區,所有日益腐蝕的風化及家庭空前的破滅,便證明這預言並非向壁虛構者。(49)

3 補救辦法

99 可敬神昆,到現在吾人曾以虔敬的心神驚嘆了人類的造生者與救贖者對婚姻所有安排;同時,對現代人類,處處以荒淫、 邪說、惡俗來杯葛並蹂躪全善天主所有計劃的事實,亦曾深為痛惜。為了消弭上述所有貽害無窮的惡習,並為使婚姻在各處恢復其應有的崇高起見,吾人理應一本慈 父的關注,集中心目,尋覓適宜的補救辦法。

一個原則

100 首先,應當記取哲學與神學上的一個正確無誤的原則:凡脫離正確秩序的一切,要想使之恢復到適合其本性的原始地位,非歸向天主不為功,(就如天神博士所云), 天主是一切正直的模型。前任教宗良十三世曾義正辭嚴地反駁自然主義者說:「這是天主欽定的原則:凡由天主及大自然所建立的事物,越完整而不變地停留在其固 有狀態上,越能造福人類。因為肇造萬物的天主深知何者有利於每種事物的成立與保存,並依其智慧及善意,妥為佈置了一切,使每種事物容易獲致其效果。但是, 倘人冒失而惡意地將這些預定的秩序,加以更動或顛倒,則這些出乎絕大智慧和極端有益的事物,便一變而為有害的或等於廢物;不是因為事物因了秩序的更動而失 其效能,便是因為天主有意藉這機會懲處人的狂傲和大膽。」(玄妙莫測通諭、25)

控制情慾首在服從天主

101 所以,為使婚姻恢復其正當秩序,人必須存想天主對婚姻所有意旨,並勉力實行之。

102 可是,這工作的主要障礙便是情慾的反抗,它是人們干犯婚姻神聖的最大原因。但除非人們臣服於天主,則決不可能控制 情慾。故依天主定的秩序,人先須服從天主。因為這是一個定例,凡臣服於天主者,賴天主助佑,情慾亦必臣服於他。凡反抗天主者,必遭遇到為情慾瘋狂進攻的內 戰。關於這點,聖奧斯定解釋說:「這是理所應爾者,在下者應服從在上者;誰要在下者服從自己,他應先服從其在上者。你要承認秩序,尋取和平!你服從天主, 肉情便服從你。有比這更公正更漂亮的事嗎?你服從大的,小的便服從你;你服從造生你的天主,以期為你而受造者來服從你。吾人所推薦的並非這種秩序:肉情服 從你,你服從天主,而是:你服從天主,肉情服從你!你如不屑於服從天主,你將無從使肉情服從你。你如不聽命於天主,你便要為奴隸所折磨。」(S. August., Enarat., in Ps.143)

103 保祿宗徒因聖神的啟示,亦證明天主安排的這種秩序。他談到那些只承認造物主而不肯恭敬祂的古代哲人們說:「為此天主把他們交付與他們心裏的情慾,讓他們陷於不潔,使他們互相玷辱自己的身體。」又說:「因此,天主把他們交給可恥的情慾」(羅、一、二四及二六)。天主拒絕驕傲者而賜聖寵與謙遜者(雅、四、六)。沒有聖寵,就如保祿宗徒所說,人不可能約束叛逆的情慾。(羅、七、八)

熱心的重要

104 人如不謙虛而熱誠地恭敬造物主,便不能控制倔強的情慾;故有意結婚者必須特別養成出自衷心的真正熱心。熱心給他們整個生命提供活力,並使他們的心靈與意志充滿恭敬天主的聖情。

105 故為人牧者,為使夫妻在婚姻生活裏不背棄天主的律令,特別勸告他們熱心敬主,並將自己全部奉獻天主,恆心懇求祂的助佑,勤領聖事,並鼓勵他們時時處處保持自己的心神熱愛天主,是極其正確而又絕對吻合信友精神的作法。

106 反過來,如果人們忽略並放棄這些超性方法,以為只利用本性理智及科學(生物學、遺傳學等)的 發明,便能使人約束物慾,那是大錯特錯的。吾人並非在說,本性的一切,即使是不違反道義的,亦應加以輕視;因為創造本性與聖寵者,同是一個天主;而其所以 創造者的理由,無非為了人的好處。信友可以亦應當利用本性的技術。但如有人以為單靠本性技術已足以樹立婚姻的貞操,或者以為本性技術較諸超性聖寵更為有 效,則誤矣。

服從教會領導

107 婚姻的有效革新,在使夫妻的行為合乎天主制定的律令。這需要人們對這些律令擁有清晰的、絕對正確的、毫無錯誤成份 的知識。但誰都見到,如果專靠各人理智的探討,或讓私人任意解釋啟示真理的話,則等於給無數的謬誤大開方便之門,使真理不知為多少謬論所滲透。這固然是兼 指其它許多有關道德的真理而言,但尤其適用於婚姻道德。因為在這領域內,肉情易於侵入,而脆弱的人性又易於受到蠱惑腐蝕。何況遵守天主誡命,有時為夫妻相 當困難,而這困難又是持久的呢?經驗告訴吾人,懦弱的人性,常引用這些困難,試圖擺脫遵守誡命的義務。

108 故此,為使天主的律令不為虛偽所滲透和腐化,為使人們的心靈輝耀著純正的知識,以便正確地指導人的行為,除了專心 奉事天主的熱心外,還須對教會有著真誠而謙虛的服從。教會是基督親自委任的真理導師,指導和統治有關倫理的一切屬於她的職權範圍,即使這些真理多次並非人 的理智所不克領悟者。就如在有關宗教與道德的本性真理上,天主除了理智之光又賜人以啟示神光,以期人類即使在目前的情況下,對正確的真理,亦能獲致清楚 的、準確的、毫無錯誤滲入的知識;為了同樣的宗旨,天主委任了教會為有關宗教和倫理所有真理的監護者與導師。信友為避免道理的錯誤與行為的縻爛,應衷心悅 服地聽命於教會。又為了充份受用天主慷慨賜予的這項恩惠,不應僅僅服從教會所有比較隆重的裁決,還須以相當的程度,服從教會用以斥責或斷定某種意見為危險 或邪惡的憲諭和文告。

109 職是之故,在現代到處爭執的許多婚姻問題上,信友應力戒過度信賴自己的判斷,更不應讓自己為所謂「思想獨立」的偽 裝自由所眩惑。再沒有比狂傲地信賴自己的天資更有辱信友的令名的。這種人除非認清了事情的內在情形,不肯相信。他們以為教會雖是天主所委以訓誨並治理萬民 者,但對現代情況未必十分了解;故他們只依從並服膺教會所宣佈的當信的一切,其它訓令,好似可以明智地認為含有虛妄的成份,或缺乏真理和道義的十足根據。 反之,真信友的本色是:無論自身是博學者或無知者,在一切有關信德和倫理的事項上,全聽天主的教會來處理來領導;因為教會的最高神牧是羅馬教宗,而教宗的 指導者是耶穌基督。

訓誨民眾

110 完成婚姻的革新,既在使人們時時處處在一切有關婚姻的事件上,遵循天主的誡命和意旨,則最重要的事莫過於使信友對 婚姻獲致徹底的認識。故應以宣講,寫作來陳明真理;一次兩次不夠,必須不厭其煩地,反覆地說明;不只浮淺地涉及皮毛,而應著實加以深入,並以清楚而有分量 的理論,剖析真理的底蘊,務使理智為之折服,人心為之感動。信友應當曉得並經常存想天主對人類表現了多大的上智、聖德和美善;祂除建立婚姻並以神聖的律令 保障婚姻外,又將它昇格為聖事,為信友夫妻打開聖寵的豐富泉源,俾使他們聖潔而忠實地達成婚姻的崇高宗旨,為自身及子女,乃至為國家社會以至整個人類謀取 幸福與康泰。

111 倘若現代圖謀顛覆婚姻者,以宣講、寫作、書籍、傳單等致力於歪曲思想,敗壞心術,侮辱貞操,頌揚醜惡,你們,可敬神昆,「由聖神委任管理天主以其寶血拯救的教會者」(宗、二○、二八), 你們更應親自,並通過屬下的司鐸,通過普通信友,尤其通過吾人深寄厚望,掬誠推崇,以幫助神職班為職志的公教進行會裏的優秀分子,竭盡全力,利用所有適宜 的方式,來以真理對抗錯誤,以光輝的貞潔對抗醜惡的淫風,以天主子的自由對抗為物慾所征服的奴役,以夫妻間永恆而純真的愛以及至死忠實履行婚姻信實,對抗 萬惡的、輕易的離婚制。

112 因此,信友為了受著天主誡命的約束,應當全心感謝天主;因為這約束好似一種柔和的推動力,鼓勵他們遠避崇拜肉慾以 及為淫亂所奴役的可恥罪行。同時,信友應戒慎恐懼並深惡痛絕現代人們以言語、寫作到處大事宣傳的污辱人性尊嚴的所謂「至善婚姻」。這至善婚姻實實在在是墮 落婚姻;這是人們給予它的公正而合理的批評。(50)

113 這種對信友婚姻的講授與宗教性課程,和那種過度著重生理學的講授,大異其趨。現代若干以改善夫妻生活自命者,長篇大套地講授生理學,他們自以為是替婚姻服務,事實上他們指導人們的不是度貞操生活的美德,而是狡猾的犯罪技倆。

114 因此,可敬神昆,吾人且將教宗良十三世致全球主教團的婚姻通諭裏的一段話視同吾人自己的:「要竭盡你們的精力與權力,來保持教會的道理,在委託你們照料的民眾中完整無損。這道理是耶穌並詮釋其意旨的宗徒們所傳授,又為教會敬謹保存並經常敕令普世信友恪遵者。」(玄妙莫測通諭,38)

誓死恪守主誡

115 但,只靠道理的講授還不足以達成使婚姻再度吻合天主律令的宗旨。雖然夫妻對信友婚姻的道理擁有相當知識,但還該具 有恪遵天主律令以及自然法的堅決意志。無論人們以言語、著作所肯定和宣傳的是什麼,夫妻應恆心堅持這點:關於婚姻的一切,要毫無猶疑地唯天主的命令是從, 如:彼此恩愛,互相扶助,嚴守貞操信誓,總不破壞婚姻鏈鎖,以及運用婚姻權利時應注意節德並顧及信友身份,尤其新婚燕爾時期;以期日後情形需要時,因了雙 方已有的自制習慣而不難實行自制。

116 為使他們堅持並實踐這志向,最有裨益的是:不時存想他們的地位,記念他們領受的聖事。他們不應忘記,因了這特殊的 聖事他們是祝聖了的;這聖事加強他們的力量,使能善盡他們地位的職責。這聖事雖沒有付神印的功效,但卻永久存在。他們要存想聖柏拉明樞機和其他偉大神學家 發表的下面一段具有堅實根據而又安慰人心的話:「對婚姻聖事能有兩層想法:一層是婚姻成立的當時,一層是婚姻既成後所存在的。婚姻猶如聖體,它不只在成聖 體時是聖事,成聖體後仍然是聖事。夫妻在世一日,他們的同居共處常是基督和教會的聖事。」(S. Berlarmin., De Controversiis, Tom. III, DeMatrim. Controvers. II, c. 6)

努力與聖寵合作

117 但為充份發揮這聖事的效能,夫妻,如上所述,應與聖寵合作。所謂合作,在於二人竭盡所能,滿全任務。就如在本性方 面,為使天主所賞的精力產生充份效能,人們必須努力勤勞,否則所有精力必至一無裨益;同樣,一度輸入並寄存於人心的聖寵,必須由人勤勉地加以運用。但願夫 妻不忽略寓存於他們心內的聖寵,而應黽勉從事,完成自己的任務,俾得日益體驗到聖寵的功效。倘若有時因了環境的壓力與生活的艱苦而感到灰心,千萬不可失 望,而應將聖保祿,論神品聖事,致其愛徒—因任勞任怨而幾乎灰心的—聖弟茂德的話,看作對自己說的:「我提醒你,要把天主藉我的覆手所賦與你的恩寵再燃起 來;天主給我們的並非恐懼的心神,而是能力、愛德與節制。」(弟前、四、一四)

婚姻的準備工作

118 然而,可敬神昆,上述一切,大部份要看夫妻所做遠的和近的準備是否適當。無可否認,未來婚姻的美滿和不幸,其基礎 和原因,遠在幼兒時期已潛伏在男女兒童的心裏。人在結婚前如果自私成性,放縱情慾,則恐怕結婚之後,仍舊依然故我。人所收穫者無非是其所播種者。他們在家 庭圍牆內所遭遇者不外:憂戚、涕泣、互相輕視、口角、誤會、共同生活的厭倦,尤其壞的是無從控制的情慾。(51)

119 所以,青年男女在結婚前,先應有適當的準備,以期來日在逆境裏互相扶助,尤其在事主救靈上;對調整內修生活應彼此照應,俾能達到「基督圓滿的年齡」(弗、四、一三)。 更重要者是他們應能在子女面前成為天主所要的父母,真正的父親和真正母親,使得子女,因了他們真摯的愛情及辛勤的照拂,即使在這涕泣之谷,家庭受著貧困的 壓迫,仍能感到幸福,宛若置身於原祖所在的地堂中。同時,為使子女成為完整的人和信友,應以公教教育薰陶他們,又應訓練他們愛慕祖國,這是忠孝與報本之德 所需求者。(52)

120 故有意結婚者和負責青年教育者,應多方注意及此,去其惡而就其善,不時記取吾人在教育通諭中所告誡的:「自孩提時 期,即應開始制止壞的傾向發揚好的傾向;尤其兒童的心靈應為天主的道理所浸染,其意志應以聖寵的助佑而增強;否則,他們將無法抑制情慾的衝動,而教會的紀 律與訓誨,亦無從領導他們抵達絕對的成全,雖然基督畀予教會以天上的道理與聖事是為了使她成為人類有效率的導師。」(人類導師通諭,44)

選擇配偶

121 婚姻的近的準備工作,關係最大者,首推選偶。未來婚姻的是否幸福大部份繫乎選偶的是否明智。因為配偶為人度信友生 活可能是一個極大的幫助,亦可能成為一種嚴重的危機和困難。為了避免一生蒙受因選偶不慎而產生的惡果,有意結婚者,在選擇終身伴侶前應慎重考慮。首先應把 天主及基督的教會置諸目前;並將婚姻對自身與配偶,對子女以及社會國家的關係再三思惟;並勤行祈禱,懇求天主助佑,使能一本信友的智德來從事選偶工作;不 受私慾的蒙蔽與肉情的蠱惑,不為金錢或其它不高貴的動機所左右,而以自己對未來配偶所有純正而真誠的愛情為標尺;尤其應以天主所以建立婚姻的宗旨為宗旨。 此外,勿忘咨詢父母明智而寶貴的意見,以期因了他們老於世故的成熟與經驗,不致墮入為害無窮的錯誤中,並因而獲得附帶於第四誡的天主的降福:「你要尊敬你 的父親與你的母親,(這是第一條附帶預許的誡命),為能在此世上,事事順利,得享長壽。」(出、二○、一二)(53)

家庭經濟

122 鑒於遵循天主律令,恪守婚姻道德,多次因了家境不順和經濟拮据而困難重重,故在可能範圍內應設法予夫妻以經濟援助。

123 首先,應全力實現教宗良十三世的明智主張,改善國家的社會及經濟情況,使為人父者能以賺取足以使妻兒得到適宜於人性尊嚴及地方上一般水準的生活費用,因為「工人理應取得酬資」(路,一○,七)。拒絕給予這種工資,或所給少於這種工資,是嚴重地違反正義。根據聖經,這是最重的罪惡之一。工資不應微薄到使人無從依地方情況贍養家眷。

124 但夫妻本身在結婚前,早應未雨綢繆,對未來生活的困難與貧乏,先事預防,或至少予以減輕。並應請教於精通此道者,使能在不違反道義原則下,有效地達成目標,倘若個人力量單薄,不克自給,則應利用私立或公立社團來資助生活需要。

125 如果有人為了子女眾多,或經濟太過拮据,靠了上述一切,仍無法維持家庭用度,則人們應發揚信友愛德以資助之。愛人之德要富有者幫忙貧困者。富有者不應無謂地消耗其剩餘財物,或妄事浪費,而應用來救濟貧困。人如為基督周濟窮人,在末日審判時必蒙厚賞,否則,必遭重罰(瑪,二五,三四)。「誰若擁有現世財物,見自己的弟兄遭遇急難,卻封閉自己憐憫的心腸,天主的愛,怎能存留在他心內?」(若一,三,一七)。若望宗徒的這些話並非無的放矢的。

寄語執政者

126 私人的資助如仍不足,則政府應負補救之責。家庭和夫妻度著適宜於人性尊嚴的生活,是最關係公共福利的。倘家庭,尤 其子女眾多的家庭,缺乏相稱的住屋;倘為人夫者得不到工作或缺乏賺取麵包的機會;倘非以過的高價格不得換取日用品;倘為人母者迫於貧困,不得不冒著妨礙家 務的嚴重危險而出外工作,以貼補家用;倘婦女經常或在分娩的非常時期內,缺乏相宜的營養、藥物、醫生等,誰都看出,在這時夫妻如失去信心,則決難遵照天主 的律令度其家庭生活。加之,倘使這些人灰心失望到以為自己既已無物可失,或許作奸犯科,擾亂社會秩序,倒還比較有希望時,則這為公共治安及國家的生存和幸 福,要造成何等的威脅?

127 所以,如果執政者忽視家庭及夫妻們的物質需要,則不可能不危及社會公共福利。故他們應利用其立法權,尤其在課稅上,設法救濟貧乏的家庭。這應當在他們職責內,佔一個特殊重要的位置。(54)

128 關於這點,還有一件使吾人感到痛心的事:多次人們顛倒秩序,對資助未婚母親及私生子女,手續簡單而供應豐富,(為了避免更大的危害,這些人是應當援助的)。而對正式夫妻,則不是乾脆拒絕,便是所給甚少,而且又似乎不大甘心。

國家應與教會合作

129 可敬神昆,不單在物質方面應關懷家庭與婚姻的屹立無恙,在精神方面,亦應如此。國家應頒佈並切實執行有關夫妻信 實、貞操、互助的法令。歷史證明,倘若社會基礎即倫理秩序受到蹂躪,則國家繁榮和國民現世福利,不可能確保無虞;因為荒淫杜絕國家所從出的泉源,而此泉源 便是婚姻和家庭。(55)

130 但為維持倫理秩序,國家的外在力量及其嚴刑峻法,乃至給人們大事宣傳美德的卓越與重要,都不克勝任,還須借助宗教 權威。只有耶穌基督所建立的教會擁有真理以照耀人的理智和指導人的意志,並擁有聖寵的助佑以堅固人心的懦弱。故吾人於主內奉勸一切握有國家最高權力者,請 與基督的教會親睦友好,以期憑了兩種權力的協力合作,將威脅教會與國家的禍根,即侵擾家庭和婚姻的無羈的自由,加以掃蕩。(56)

131 倘若國家頒佈法令時,注意天主和教會的律令,同時違犯之者即予懲處,則很能幫助教會執行其重大任務。不少人以為凡 為國法許可或不加處罰者,都為道德所許可;或者,即使他們感到良心不安,仍然大膽妄為;因為他們既不敬畏天主,人為的法令又使他們無所怕懼,於是他們便嚴 重地毀滅自身及其他很多人。(57)

132 國家與教會合作,為國家權利的完整,沒有任何危險,甚至不受絲毫削弱。教宗良十三世巧妙地指出這種疑懼的毫無理 由。他說:「誰都知道教會創立者基督的旨意是要政權與神權劃分清楚,並要雙方在處理各自的公務時,都享有自由和便利。不過,條件—頗有益於雙方而又大大有 利於民眾福利的條件,是:雙方應通力合作………政權而與神權合作,雙方必大受其益;國家因了教會的輔導,不唯其權威更得到人的尊重,其法令亦不至有失公 正;而教會則因了國家的支援和保障,更能為民眾福利多所建樹。」(玄妙莫測通諭,36)

133 關於這,最近的一個明顯例子,是宗座和義大利政府所訂的和約。這和約是依照正確秩序和基督律令達成的政府與教會之 間的友好與和平;這和約使義大利人民不愧有其光榮歷史及其古代傳統。在這拉特朗和約中,對婚姻問題有著這樣的條文:「義大利政府為使家庭的基石—婚姻,恢 復其人民自古已有的傳統尊嚴,承認凡依照聖教法典所締結的婚姻,具有民法效力。」(AAS, XXI, (1929), P.290)。同時,根據這原則與基礎,又加訂了其它項目。

134 這在現代,政府與教會甚至與任何宗教絕對應當分立的邪說甚囂塵上時,可作一個榜樣。這證明兩個最高權力是可以為了 兩個社團的公共福利而和睦相處,並可以締結友好和約而無損於其最高權力的。亦證明二者可以共同努力,一致保衛信友婚姻,並將危害婚姻,甚至接近顛覆婚姻的 險惡勢力予以擯除。

結論

135 可敬神昆,凡吾人,出於對群羊的關懷,向你們談及的一切,希望你們在委託你們照應的可愛神子間,以及一切屬於基督 家庭的人間,以智德,廣事宣傳,務使人人了解婚姻的道理而避免邪說的毒害,尤其應當「揚棄不虔敬和世俗的貪慾,淡泊地、道義地、熱心地在今世生活,期待著 真福的希望和我們偉大的天主耶穌基督救主光榮的來臨。」(鐸,二,一二至一三)

136 願強化孱弱,鼓勵怯懦,上天下地所有父權因祂而得名的全能聖父,願創立並完成聖事七蹟,又使婚姻成為祂與教會結合 的象徵的基督救主,願被稱為愛德的天主,心胸之光與神靈之力的聖神,恩賜吾人在此通諭內,關於婚姻聖事,關於天主所頒發的律令,關於邪說及迫在眉睫的危 機,以及關於應付這一切的方法,所陳述一切,為人人所心領神悟和誠意接受,並賴天主聖寵助佑而付諸實行,俾使在信友婚姻內奉獻與天主的多產,無損的信實, 不可動搖的穩固,聖事的神聖和豐滿的聖寵再度普遍實現並發揚光大。

137 為使起意與成功皆屬於祂的創造聖寵的天主,因其仁慈與萬能,完遂這一切起見,吾人除在聖寵之座前虔誠祈禱外,又與你們,可敬神昆,並委託你們醒寤照顧的神職人員和信眾,賜以宗徒遐福,作為全能天主豐厚祝福的信號。

公佈於羅馬聖伯祿大殿,一九三○年一二月三一日,吾人陞任教宗的第九年。

 

聖潔婚姻通諭註釋

(1) 福音、聖事、教會三者是基督救贖和革新人類的三種主要工具。福音授人以啟示真理,使人的理智在福音神光的照耀之 下,避免思想上的錯誤。聖事給人以超性的聖寵神佑;人的意志為這天上的神力所增強後,能以實踐福音律令,不致為物慾和世俗所羈縻,而避免生活的腐化。教會 則是繼承基督宣傳福音並施行聖事的機構,俾使世世代代的人們都有份於救恩,直至天地終窮。在天主自永遠擬定的秩序內,三者缺一,則基督救贖與革新人類的計 劃,不克成功。現在且把這道理貼合在教宗所謂「家庭基石和社會原始」(意即婚姻)的 革新上。首先,在福音上,基督以祂至高無上的立法權威,廢止了多妻與休妻的古老惡俗,而宣佈了婚姻的兩項特徵:單一性即一夫一妻制,和永久性即婚姻不可拆 散制。其次基督又把婚姻昇格為聖事,使男女正式的結合成為表現並賦給聖寵神佑的有效外記。最後,基督又把處理信友婚姻問題的大權,委託其淨配教會。這樣一 來,婚姻的革新才告完成。這是教宗在此通諭第一節裏,發表的大道理。

(2)教宗所說「邪惡虛偽的倫理原則」,在現代思潮裏多得很。就如法人傅里艾(Fourier, 1722-1837)所說:「人如不順從私慾,則是反對天主,因為私慾是天主造的。」這原則對婚姻道德是何等為害無窮啊!

(3) 聖多瑪斯認為「信實」與「子女」出自婚姻契約的本身;做成婚姻的同意,如含有違反信實,不養子女的事,則該婚姻非 真正婚姻。婚姻契約的內容盡人皆知,是男女互相授受永久而除外的身體佔有權,以便舉行本質上適宜於生育的行為。所謂永久的身體佔有權是指婚姻不可拆散;所 謂除外的身體佔有權是指一夫一妻制;聖多瑪斯此處所說的信實,便是指的夫妻不應互相欺騙而應忠實履行在結婚時互相誓許的一夫一妻和永久不得拆散的盟約。至 於「子女」則是所謂:「以便舉行本質上適宜於生育的行為」;因為生男育女,雖說不是一切夫妻所能實現的宗旨,但任何夫妻至少不得將此宗旨,積極地從自己的 婚姻裏排除出去。總之,聖多瑪斯此處所說的「信實」,(即包括一夫一妻制與不可拆散制的信實),和「子女」(即婚姻首要宗旨), 乃是婚姻契約本身不可不有的兩種要素。如果男女在結婚時,即在正式表明其同意時,故意將信實和子女由自己的婚姻裏排除;換言之,如果男女在結婚前已經先有 了一種默契,決意不守婚姻信實,或者明白規定雙方可以各有外遇,或在五年十年之後,雙方各自東西,任便再嫁另娶;則他們的結合根本不是婚姻而是姘居。如果 男女在結婚前,決定了常常實行人工節育絕對不准子女出生,則他們的結合等於野合。為什麼呢?因為信實與子女出乎婚姻契約本身,是婚姻契約本身不可不有的兩 種要素。人們如有意結婚則自然應該有遵守信實和生育子女的意思。人們如以不守信實或不要子女為條件來結合,則等於說他們無意結婚,而只有意姘居或野合了。

(4) 真正婚姻的產生不在合房而在男女正式表明其同意。換言之,雙方同意一經正式聲明,婚姻便馬上宣告成立;合房與否,與婚姻的成立無關。因為婚姻是一種契約,契約的構成在於當事人正式表明其同意耳。

(5) 野合不同於婚姻的理由,除教宗在此處指出的:「全無所謂兩個意志的真誠的結合」外,還多次缺乏註3所說的信實與子女。退一萬步說,即使男女在野合時真有教宗所說的兩個意志的真誠的結合兼有信實與子女,還須在合法證婚人前正式聲明其同意。因為婚姻不是一件私事,而是有關社會的公事。故不獨教會定有結婚的儀式,中外古今,各民族各國家都有其法定儀式。

(6) 國家有衛護公共福利的權利和義務;野合既有礙公共道德及家庭組織,故國家有懲處它的權利和義務。但國家絕對沒有禁 止人們結婚生子的權利。因為結婚生子乃教宗所謂「出乎人性本身的事宜」,亦即通常所謂天賦權利。何況天主曾向原祖並通過原祖向整個人類說:「你們要生育繁 殖,遍滿大地」呢?至於教會制定的婚姻限制,則與人的結婚生子的權利絲亮無損。首先,教會制定的婚姻限制,普通只禁止此人同彼人結婚而已,如:血親、姻 親、姦殺、略誘、宗教不同、信仰不同等;除了這少數人外,大可以同其他無數人結婚。是的,教會不准發貞操聖願者與任何人結婚,但這只是根據了人們自動發的 聖願而規定的限制;而規定這限制的理由又是因為貞操聖願和婚姻礙難並立。加以,教會不唯從未強迫人們發聖願,而且將發聖願者的自由自動,定為構成聖願的有 效條件。故人發聖願,等於自動放棄其結婚權利,教會並未剝奪其權利。此外,還有一個不能與任何人結婚的限制,是所謂完全的、絕對的「性無能」;然而這並非 教會制定的限制,乃是出乎自然法的限制;教會只是宣佈並執行自然法而已。至於婚姻關係限制,則限於禁止人們重婚而已,並不禁止人們結婚,因為他們已經結了 婚。

(7) 教宗說:「婚姻是由天主和人的意志共同成立的。」假使天主建立了婚姻,並欽定了婚姻的性質、宗旨、律令以及夫妻的 權利義務後,真的沒有人願意結婚,則天主所定的一切,便等於一種空洞的理想。故唯有個別的婚姻即此男與此女的婚姻是現實的真正婚姻。但婚姻本質上便是一種 契約,而契約的構成非有當事人的同意不為功,故婚姻的成立亦需要人的自由意志。男女同意結婚的話一經正式出口,則天主建立的婚姻便算成立,而天主所定的婚 姻律令亦開始生效。羅馬法典所說:「婚姻乃神法和人法的交流」(Divini et humani juris Communicatio),或者便是此意,亦未可知。

(8) 假使夫妻蔑視信實,雙方各自找尋外遇;假使夫妻不讓子女出生,或在子女出生後不加以教養;假使夫妻不尊重婚姻的聖 事性,動輒離婚,一如現代許多人所為,則婚姻將淪於何等可悲的情形!反過來,倘若夫妻互相忠實嚴守貞操;倘若夫妻恩愛地接受所有子女,盡心教養;倘若夫妻 利用婚姻聖事所給的恩寵,來鞏固並超性化他們的夫妻愛;則他們的婚姻要多麼幸福,為子女,為社會國家要多麼有利。故聖奧斯定論信實、子女、聖事三者說: 「這是婚姻的準繩,用以點綴本性的多產,並制止肉慾的跋扈。」

(9) 天主是萬能的,可以命石頭變成人。但天主偏不這樣做,偏將自己造人的化工繫於夫妻的意志,讓夫妻作祂造人的必要的輔助者,這為夫妻是多大的尊榮!

(10) 「因為在世界上出生了一個人」,這便是作母親的在分娩子女之後感到歡樂,歡樂到忘記了分娩痛苦的原因。足見人之為 物是如何寶貴。人是擁有理智與自由意志的萬物之靈;萬物都為人而存在;人是萬物的宗旨;人不能作任何物事的工具;只有天主才配作人的宗旨。何況人還有超性 生命;而超性生命乃是:天主聖三,因了基督的功績,把祂自己的生命通傳與人們;因此生命人便有份於天主的本性,成為天主聖三的家人,貴為天主父的子女,天 主子的弟兄,聖神的宮殿,以及基督妙身的肢體,並擁有繼承天國的名份。誠如教宗所說:「這宗旨因了人們被昇格到超性領域的奇妙事實,已超出了人們目所見, 耳所聞與心所想到的一切。」是的,生育、撫養、教育的工作是相當繁重而吃力的,但一想到人的價值,尤其超性價值,則有信德的父母不唯不難克服一切困難,而 且會感到無比的幸福;因為人的幸福不在於享受而在於做事,尤其做有價值的事。

(11) 教育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其範圍包括:教育權利誰屬,父母對子女權力的範圍,教育的重要,尤其教育的目標與方法等。此處即使是概要的說明,亦非可能,故請參閱本書附錄裏的「人類導師」通諭,及拙著「家庭」二一○至二五四頁。

(12) 只有在合法夫妻之間才有運用生殖機能的權利,這是人人領悟,人人承認的貞操原則。假使沒有這原則,則撫養教育子女 之責誰負?這是天主建立婚姻並為保障婚姻而頒佈六、九誡的主要原因。總之,沒有上面的貞操原則,便難能有婚姻,亦沒有適宜於子女發展的家庭。故凡企圖打倒 這貞操原則者,便是人類的公敵。

(13) 男女是否有意結婚,並且是否有意與此男或此女結婚,是他們的自由。但一經結婚之後,則他們的自由,便算完結,雙方 都應依照天主的律令實踐他們的婚姻義務。這義務是除外的、排他性的,亦即教宗所說:「夫妻只對其對方負有的義務」;因係義務,故一方合理地請求佔有對方 時,對方不得無故拒絕;因係只對其對方負有的義務,故不准施之於第三者。但所謂身體佔有權,並非漫無限制的,故其運用只限於本質上適宜於生子女的行為。倘 有人工節育或其它使生育子女成為不可能的情事,則連在合法夫妻之間亦不許可,因為那是「違反天主律令以及極端違反夫妻信實的事」。

(14) 「同時性的」多夫或多妻,是一女同時擁有數男,或一男同時擁有數女的多夫或多妻。不獨男的公然納妾或女的另有情人 是「同時性的」多妻或多夫,即雙方偶爾的外遇,亦大大破壞婚姻的單一性而構成違反這實的罪。「先後性的」多夫或多妻,是夫妻離婚後另娶再嫁。這亦是違反一 夫一妻制與婚姻信實的罪。因為婚姻不可拆散制乃天主的律令;人為的離婚無論出乎國家權力或私人意志,都沒有取消天主律令的能力;故離婚後,雙方仍是正式夫 妻,再娶另嫁,等於實行「先後性的」多妻或多夫。不過,這裏的先後性的多夫或多妻和神學家普通所講先後性的多夫或多妻有別。神學家所講的先後性的多夫或多 妻,是指夫妻的一方逝世後,他方再娶或另嫁。這原是許可的。此外教宗在這裏還聲明了一點,即:夫妻無權准許對方通姦;如果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是有著對方的 許可的,仍然是違反婚姻信實的大罪;因為這是天主欽定的律令,一方的同意或許可,不可能使天主的律令歸於無效。

(15) 夫妻的互相佔有只要是適宜於生育子女的,不唯不是不潔,而且是一個貞操的善工。因為依聖多瑪斯的意見,貞操是使性 慾屈服於理智之美德。夫妻的佔有只要沒有違反婚姻首要宗旨—生育子女—的情事,則是合乎理智的行為,故是一種貞操的善工。同時互相佔有之前之後的附帶行動 或言語,普通亦是許可的。不過,應避免有辱人性尊嚴和有傷大雅的舉措。但只要最後終止於正常的性交,則所謂有傷大雅的舉措,如果不是全無需要和好處的,亦 能是許可的。總之,夫妻在一切事上,應注意貞操,而所謂貞操則是教宗所說:「唯恭唯謹地服從天主至聖至智的意旨。」亦即聖多瑪斯所說:「使性慾屈服於理 智」之謂也。

(16) 在這一節裏,教宗給夫妻指出應當怎樣互相親愛。他們應把基督愛教會的愛奉為模範。基督是以無限的愛愛其淨配教會的;基督決不為自身的好處著想,而是唯其淨配的利益是圖的。故培植夫妻愛的首要工作便是克服自私。請參閱拙著「家庭」一二○至一三八頁。

(17) 愛的自然趨向便是要自己所愛者得到好處。人所能得到的最大好處便是神修的進步與完成。故愛人者對他人的神修不可能 採取袖手旁觀的態度。不然,則他的愛便非真愛。人世間最親密的愛如父母愛、子女愛、手足愛、朋友愛等,其親密程度決不能與夫妻愛同日而語;故夫妻的首要任 務便是互相幫忙,彼此鼓勵,促進神修,以期二人一同抵達全德的極峰。這種高尚卓越的夫妻愛較之普通人們所講的夫妻愛,相去何啻天壤。但願夫妻不單注意對方 肉體的健康,事業的順遂,社會地位的增高等,尤其應注意對方靈魂的清潔,神業的進展,及其在天主眼中所有的地位。

(18) 保祿宗徒所說「丈夫應當對妻子盡自己的義務,妻子對丈夫亦應如此」的話,神學家都認為是指身體佔有權而言,都認為 那是一種「正義」的法令;倘若夫妻之一方合理地要求佔有對方時,對方不得無故拒絕;無故拒絕者違犯「正義」。這原是很正確的。不過,教宗卻提醒夫妻不應單 把這看成正義的法令,亦應把它看成愛德的規律。這是一個很珍貴的勸諭。人如有意培植夫妻愛,在這方面應特別注意,力戒在佔有對方時只顧自私自利,只顧滿足 自己,不知體諒對方。須知,許多夫妻的失和甚至決裂,往往是為了這個原因。

(19) 教宗根據保祿宗徒的話,三番五次強調妻子服從丈夫的義務,並且聲明這是天主欽定的家庭秩序,任何人不得橫加推翻。 理由是家庭好似「身體」,丈夫是這身體的頭,妻子是這身體的心。假使妻子不服從丈夫,則家庭的身體便有心首異處的危險。不過,妻子對丈夫的服從,實際上是 有限度的,因為丈夫對妻子的權限是局囿於一定的範圍的。首先,丈夫不得發出任何違反理智的命令;具體地說,丈夫只能對妻子發出合乎道義,合乎天主十誡的命 令;假使他的命令違反天主旨意,則妻子不唯沒有服從的義務,而且有義務不服從。其次,丈夫不得發出不適宜於妻子地位的命令。因為並非一切不違反天主誡命的 事,都適宜於妻子為人、為妻、為母、為伴侶的地位和尊嚴。如果丈夫的命令雖不違反天主十誡,但卻與妻子地位不相宜,則妻子可以不服從,即使沒有拒絕的義 務。教宗所說:「妻子服從丈夫的程度、方式,因了人、地、時間的不同而有異,」便指此處所謂不適宜於妻子地位的事務。因了社會環境,經濟條件,學識水準和 各地習慣的有別,很難以一概全,作出硬性規定來。最後,教宗指出,這服從的義務乃是聖奧斯定所說:「愛的秩序」,是夫妻愛的內在產物。這服從既是愛的產 物,則自然該處於愛的控制下。但一踏入愛的領域內,服從便搖身一變而為輕而易舉的甘飴的軛了。誠如教宗在這通諭23節所說:「信實因了卓越的夫妻愛,便一變而為比較容易、甜美、崇高的責任。」這話不應局限於聖奧斯定所說「貞操的信實」,亦應延伸至服從義務上,因為妻子服從丈夫亦包括在婚姻信實中。教宗在同一節裏說:「夫妻愛深入到婚姻的每一種任務,」便是此意。

(20) 這一節是教宗良十三世玄妙莫測通諭10節所說,故請參閱該通諭註(8)

(21) 教外人的婚姻,只要沒有違反自然法和神法情事,便不能不說是真正婚姻。但一切真正婚姻本質上便該是永久性的。故教 外人的婚姻亦都是不可拆散的;即使其不可拆散性的程度要較信友間的聖事婚姻為弱。所以,假使人們真以將來拆散為條件而結婚,則其婚姻為無效,而無效的婚姻 等於姘居。故教宗庇護六世聲明說:「這種婚姻不得締結,更不得維持之。」

(22) 凡信友依聖教法典締結的合法婚姻,(雙方皆公教信友), 謂之聖事婚姻,這婚姻在夫妻合房之前,謂之未遂聖事婚姻,合房之後謂之既遂聖事婚姻。上面說過,一切真正婚姻,無論是教外人的純本性婚姻,或信友間的未遂 或既遂的聖事婚姻,都是不可拆散的。但教外人的純本性婚姻和信友間的未遂聖事婚姻有時可以例外。歷代教宗為了重大理由並在一定的條件下,曾經解散過這些婚 姻。不過,教會拆散上述兩種婚姻時,只是根據天主的律令,執行天主的旨意而已。換言之,教會在這種重大事件上,並非使用自己本身的權力,而是代表天主來執 行天主的權力(B. H. Merkelbach, Summa Theologiae Moralis, vol. III, n.818)。 清楚地說,婚姻限制,如果是教會制定的,如:結婚年齡等,則教會可以以本身權力來免除之。但不可拆散制,不是由教會制定的律令,而是由天主制定的神法,故 教會只能代表天主免除之,教會本身無權免除之。但怎樣知道天主有意在某種情況下讓教會代表祂免除某法令呢?答案是:如教宗所說,由天主的律令(尤其聖經)可以知道,而這律令的衛護者與解釋者,則是基督的教會。

(23) 上述例外,即教外人的純本性婚姻和信友間的未遂聖事婚姻,有時可以拆散的例外,絕對不適用於既遂聖事婚姻。理由是 教宗所說:「在信友間的既遂聖事婚姻裏,基督同教會結合的奧蹟,表現最充份與最完全。基督和教會的結合既是永不能分散的,既遂聖事婚姻亦永不可拆散。此 外,上述麥克巴(Merkelbach)還指出另一理由。他說,婚姻不可拆散制特別是為保障子女的安全而定的。未遂聖事婚姻決不可能產生子女,故有時可以拆散,但既遂聖事婚姻是可能產生子女的,為子女安全計,無論如何,不得拆散。(同上)

(24) 婚姻是聖事。聖事不獨是表現內在聖寵的外記,而且還是賦給聖寵的表記。教宗在這通諭裏曾三番五次地聲明,基督曾將 婚姻提陞為聖事。婚姻的本質既在於由男女二人的同意所產生的契約,故此契約成功的一剎那,便是婚姻聖事成功的時候。故男女二人,按教會的禮規,在法定證婚 人前,一經說出同意二字,便給自己馬上打開了聖寵的寶庫。由這寶庫,教宗說,可以獲取超性神力,為善的默感,聖寵的幼苗等。此外,還取得獲得寵佑的權利。 因為寵佑不同寵愛;寵愛是比較固定的常存人靈魂上的聖寵,而寵佑則是時來時去的聖寵。故在結婚時,人並不接受寵佑,只接受獲得寵佑的權利;這權利好比一種 名義,幾時為盡本地位的義務需要它時,便能取得。

(25) 聖事、聖寵固然屬於超性領域,但卻並非聖蹟;故需要領受聖寵者,盡其在我,與聖寵合作。關於這點教宗說得非常清 楚,不必多贅。至於聖奧斯定所說:「夫妻即使通姦,仍然帶著婚姻鏈鎖;不過,這鏈鎖已不增加其聖寵和光榮,而只增重其罪惡與懲罰」的話,對夫妻是一個警 告。因為未曾結婚者而犯第六誡,則只有相反潔德的一條罪,(除非與他犯罪者是已結婚者,那時則又加一條破壞別人婚姻信實的罪。)已經結婚者而犯第六誡,則除了相反潔德的罪外,還有相反婚姻信實的罪。倘雙方都是已經結婚者,則成為三條大罪;一條相反潔德,兩條相反婚姻信實,因為在這情況下,每人除解犯自己的婚姻信實外,又破壞對方的婚姻信實。

(26) 諷刺婚姻神聖,謳歌離婚通姦小說、電影、戲劇(尤其外國作品)在現代已是司空見慣的事。凡讀了、看了、聽了這些邪惡的東西後,對這等罪惡感到情有可原,無可厚非,對道德感到憎惡或認為過時者,都已深中了邪惡的毒。至於以學術招牌來宣傳打倒舊道德的書籍,其為害人心世道,更其不可限量,尤其應當加以防範。

(27) 負責青年教育者,應密切注意青年的讀物,尤其小說。倘該小說乃非常著名或文筆優美,為增進青年常識及文學修養所必要或特別有利者,則應事先給青年指出該小說的錯誤,並加以批駁。如該小說有關於性的描寫,則應教以下面兩項:()讀小說的意向只應為了增進常識或為了學習寫作,淫蕩的意圖,應絕對戒除,否則,單這淫蕩的意圖已構成大罪。()讀 小說時,如有情慾妄動甚至遺精情事發生,決不准予以同意;倘有同意的危險,則絕對不准閱讀。這兩項是閱讀小說者不可不知的重要常識。如對這兩項沒有充份的 了解,或雖有相當了解而對自己是否能實踐這兩項條件,感到疑問時,則應請教於聽告解的神父,靜候他的裁決,萬勿自作聰明而誤大事。

(28) 主張打倒全部舊道德,(道德本無新舊,在道德前加一舊字,正是企圖打倒道德的一種狡猾手法,)當 然無法無天,但只主張某些自然法和神法應稍稍讓步於時代,其為害尤其駭人聽聞。以戀愛絕對自由為終極目標的自由主義者,深知道德對人心的控制力相當強大, 倘公然以消滅婚姻實行雜交為號召,勢必為民眾所唾棄所走避。故他們自始即採取以退為進,和得寸進尺的政策。他們表面上堅持一夫一妻制,但卻主張通姦並非那 樣的大逆不道,主張在某種情形下應予以容忍和同情。他們首先只主張在少數和極嚴格的理由下離婚,繼而又牽強附會地將離婚理由加以擴大和放鬆。最後為避免離 婚(多麼冠冕的目標!)而提倡所謂預備性、友好性、暫時性婚姻。這樣,得寸進尺距離他們所憧憬的雜交社會,雖不至亦不遠矣。

(29) 「倘沒有一個牢固的鏈鎖將夫妻聯繫起來,則維持夫妻的尊嚴以及生育與教養子女的宗旨礙難達成。」這正是天主建立婚 姻和婚姻出於人性的主要理由;而他們卻掩耳盜鈴地妄想以婚姻的「幼芽」一個名詞,輕輕地抹殺婚姻為天主建立的大道理。假使夫妻無所謂理智和自由意志,亦無 所謂尊嚴;假使夫妻所生的子女猶如禽獸,生下來至多幾個月便能獨立謀生,不需要父母多年的教養,則婚姻當然是多餘的。然而誰能說夫妻的理智、意志、尊嚴, 以及子女的需要多年的教養是人性以外的東西,而不是出乎人性本質和人性內在的需要呢?故他們所肯定的,在人性裏只有婚姻的幼芽的道理是毫無根據的。

(30) 在這一節裏,教宗除再度聲明,婚姻及其主要律令如:一夫一妻制和不可拆散制,是由天主建立並欽定的道理外,又強 調:生殖機能的運用只限於合法夫妻間適宜於生育子女的行為。否則淫蕩的下流婦女與神聖的崇高女性將受到同等看待。而這正是仇視婚姻者所求之不得的。我們如 不重視貞操,不嚴格執行教宗所指出的:「生殖機能的運用只限於合法夫妻間適宜於生育子女的行為」的貞操原則,則是助長仇視婚姻者的氣焰,而同他們合作來促 成雜交社會的實現了。

(31) 美國一名法官,朋林采(Ben Lindsey)鑒於青年 對道德的反抗情緒日形高漲,無法制止,乃於一九二七年提出所謂「伙伴婚姻」。這婚姻不要子女,一律實行人工節育;這婚姻是暫時性的,幾時男女青年有意離 散,則可以馬上離婚,不需要離婚手續。如果他們相處得好,則可開始度正常的普通婚姻生活。毫無人格的羅素非常贊成這提議。(B. Russel, Marriage and Morals. Ed. 12, 1958, pp. 129-133)

(32) 以節慾來節育是許可的;但必須雙方同意;夫妻之一方如不能自制,則應馬上取消同意,而恢復正常婚姻生活,以免陷於罪惡。

(33) 注意此處所指,乃嚴格的「敖難式」人工節育(創,三八,九)。倘夫妻之一方使用節育工具,則應另當別論。欲知其詳,請就教於聽告解的神父。

(34) 在這種情形下,夫妻的唯一合法出路便是自制或節慾。為了有效地達成此一目的,則必須倚靠天主,多行祈禱。此外,還有一條出路便是利用安全期。請參閱拙著「家庭」一五七至一六二頁。

(35) 此處所謂醫藥需要、優生需要、社會需要,原文作Indications。現代許多人,固然承認墮胎是違反良心的。但他們以為,如果有醫藥需要,如:為救母親於病痛或生命危險;或優生需要,如:為避免產生殘廢兒童時;或社會需要,如:為避免人口爆炸時,則可以墮胎。他們不僅要求國家許可,而且還要求國家幫助進行這種殺人的手術。

(36) 所謂「為合法自衛,可以格殺行兇者的權利,」是說,如有人想刺殺你,或威脅你的貞操,或劫奪你一份相當巨大的財物 時,你為自衛計,便有格殺他的權利。但這權利的使用,只限於刺殺、強姦和劫奪的當時,而且應在可能範圍內避免結果他的性命;意思是說,如果只打斷他的腿已 夠保衛自己,則不應射殺他。誰都看出,這權利只適用於抵抗行兇者,胎兒決不是兇手,所以不能援引這權利來實行墮胎。至於所謂「極端危急時的權利」,是說, 如果有人餓得要死,或凍得要死,或者敵人在追殺他,他便有權利取得所有麵包或衣服或車輛來救自己性命;別人同時亦有義務讓他取用。不過,這權利只限於取得 當時所需以救急的東西而已;並且如果能夠的話,來日應當補償。顯而易見,這權利只許可人取用別人的東西,決不能援引來殺害無辜者的生命,更不能援引來墮 胎。

(37) 聖奧斯定說「假如夫妻自初即如此存心,則他們的結合並非婚姻而是姘居」的理由,請參閱此通諭的註(3)。 假使夫妻在結婚時並沒有不要子女的決心,則他們的結合如沒有別的問題,便是真正婚姻了。但如果後來改變初衷,決意不要子女的話,則聖奧斯定對他們的批評 是:「假如夫妻二人都這樣存心,他們便不算夫妻……假如只一方這樣存心,則我敢說,在某種程度下,或者她是丈夫的娼妓,或者他是妻子的姦夫。」這裏所謂: 「不算夫妻、娼妓、姦夫」,只是極言夫妻的這樣存心與行事,大大有違夫妻的正道,並犯著嚴重的錯誤和罪惡而已;聖奧斯定並無意否認他們的夫妻名義,更無意 肯定他們的婚姻鏈鎖因了存心不要子女而被拆散。因為一度出現的信友婚姻鏈鎖,只有一方的死亡可以斬斷。

(38) 社會需要,如:人口過剩問題,只可以開源節流,改進農業等方法來尋求解決,墮胎是決不能許可的。至於為應付優生需 要只可以鼓勵身體健康,家境富裕,文化水平比較優越的夫妻多多生育,並「勸阻」有缺陷的青年結婚等方式來解決,決不能以萬惡的墮胎來實行優生。理由是:人 不能為了達到目的而不擇手段。

(39) 結婚生子乃人的天賦權利,國家無權借口優生以剝奪國民的這項權利。請參閱拙著「家庭」一七七至一八六頁。

(40) 國家對國民肢體只有保障其完整的義務,沒有其它直接權利。國家只能為了維護公共福利起見,對作奸犯科者施行體罰。 但這權利的運用只限於證實了國民確實已作奸犯科之後,決不得用來作為預防國民干犯法令的手段。按聖多瑪斯的道理,國家為預防國民犯罪,只可採用其它不傷及 國民肢體的措施,如:監視等,斷不得處以鞭撻等體罰。

(41) 首先,在人格尊嚴上,男女一律平等。意思是說,人無論男女,都擁有理智和自由意志,都以天主為其最高宗旨;男人不 能作女人的工具,女人亦不能作男人的工具。至於在所謂:「由婚姻契約產生而又是婚姻內在的事件」上,男女亦一律平等。大意是說:夫妻在互相佔有的權利和義 務上,以及在履行婚姻誓約所包括的貞操義務上,一律平等;女人不比男人少有佔有對方的權利,男人亦不比女人少有讓對方佔有的義務;男人有權利要求妻子忠實 於自己,女人亦有權利要求丈夫忠實於自己;女人的外遇不比男人的通姦罪過更重,男人的納妾亦不比女人的另有情人更為情有可原。

(42) 有些國家的民法,尚不承認為人妻者為具有行為能力者,或只承認她們只具有有限的行為能力者。他們還把為人妻者看作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為了他的理智尚欠成熟,易於為人所愚弄,故法律為了保障他們不受人的欺騙,才把他們視為無行為能力者。但如將人妻者亦看作未成年人, 用意雖佳,亦不為現代婦女所接受。故教宗主張國家應依照時代需要調整她們在民法上的地位與權利。此外,關於為人妻者的繼承權、財產權等,都屬於這一類。我 國現代民法本男女平等原則,只規定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者,為人妻者不在此例。(趙鳳喈民法親屬編一○二頁)

(43) 好感或交感(Sympathy)大不同於愛德(神聖的夫妻愛)。 交感是盲目的,愛德則出乎理智;交感出於生性調協與臭味相投,而愛德則奠基於心靈的交合及理智和意志的融洽。因而交感是皮毛的、浮動的,而愛德則是誠摯 的、恆久的。仇視婚姻者所以揚棄愛德而強調交感,並非因為他們不知道交感的不可靠,乃是因為他們存心破壞婚姻,惡意地以男女間浪漫的交感,來取代神聖的夫 妻愛。目的就如他們所說:「這交感一經停頓,則兩個心神所賴以結合的鏈鎖應予以放寬甚至拆散。」現代許多離婚案件的一個基本原因,就在於男女對夫妻愛之為 物,沒有或不願有深刻的認識,往往以不可靠的交感視作真愛而草率結婚之故。

(44) 信友婚姻隸屬教會神權本係教宗良十三世「玄妙莫測」通諭的主題。教宗庇護十一世只在此處略加重述而已。故倘有疑難,即請參閱該通諭的正文和註釋。

(45) 所謂心靈的密切交合是指夫妻二人理智與意志的融洽。誠然,思想、好惡完全融洽的一雙是很不容易找到的;但如果在宗 教思想和倫理原則,以及有關良心及人生觀的大事上,二人各是其是,好惡迥異,則足以使他們心靈的交合大為鬆弛甚至決裂的。這是教宗所以強調在這種宗教或信 仰不同的婚姻裏,不容易實現兩個心靈較為密切的交合的理由。

(46) 「不是故意觸犯那些依法可以離婚的條文,便是在洞澈事實真象的法官前,撒謊、發虛誓。」這兩句頗為費解。因為,假 使已有可以離婚的法律條文,則他們要求法律許可離婚的目的已經達成,那末,這裏所說的理由都等於無的放矢。倘說國家法律尚未准許離婚,那末,那裏來的「依 法可以離婚的條文」呢?大約教宗走筆至此時,即離婚手續簡單化、容易化。就如教宗在上面所說:「最阻礙婚姻達成基督所願望的革新與成全者,便是日趨輕而易 舉的離婚」。他們以離婚合法化尚為未足,他們主張並要求離婚手續要更簡單更容易;倘若手續太過繁冗,尤其法律上的離婚理由太過嚴格,只限於少數案件,則人 們便「不是故意觸犯云云」。

(47) 婚姻固然是一種契約,但並非普通契約,更非純粹私人契約。婚姻是一件有關社會的公事,不能由私人任意措置。你是否 有意結婚或是否有意和此人或彼人結婚,是你的自由;但婚姻的性質、宗旨、特徵、夫妻的權利義務等,則有天主的律令來規定一切,私人無權予以更動或廢除。尤 其婚姻的不可拆散性,連教會亦無能為力。假使婚姻真如其它私人契約一樣,由私人自由締結並由私人任意撤銷,則我們的社會將墮落到什麼程度?請參閱拙著「家 庭」四三至四五頁。

(48) 關於別居請參閱「玄妙莫測」通諭註(47)

(49) 教宗頒發此通諭時即一九三○年,正是蘇俄實行大解放時。有意離婚者,並不需要通知對方,亦不需要上法庭,只要跑到 離婚登記處,花幾分錢,登記一下,便算成功。結果搞得社會秩序混亂不堪,誠如教宗所說「風化日趨腐蝕,家庭空前破滅」,致使政府不得不兩度修改家庭法,詳 見拙著「家庭」九六至九八頁。

(50) 「至善婚姻」乃荷蘭婦科專家范德懷爾德(Van de Velde)所著,此書已為教會列入禁書目錄。

(51) 憧憬美滿婚姻與幸福家庭者,應深切注意教宗的勸言,自幼學習袪除自私,控制情慾的本領與技能;否則,其將來所收穫者,無非其自幼所播種者。

(52) 夫妻對子女謂之父母,父母相對謂之夫妻。夫妻父母名雖不同,其實則一。故欲為好父母者應作好夫妻。如上所述,好夫妻既需要自幼養成袪除自私與控制情慾之能力,欲作好父母者,可以思過半矣。

(53) 關於選偶應慎重從事的理由,以及選偶時應用的標尺和應守的紀律等,請參閱拙著「家庭」一○三至一一八頁。

(54) 家庭經濟是與國家經濟相關的。國家經濟如果失卻平衡,則家庭經濟決難不受連累。故家庭經濟,非賴執政者對整個國家經濟的賢明措施,無從解決。

(55) 至於國家何以應幫忙家庭,及其對婚姻對子女尤其對教育究竟應負何種責任,請參閱「家庭」二五六至二六三頁。

(56) 國家只能制裁人的外在行為而無法制裁人的良心。制裁人的良心乃教會的主要任務。加之,教會不唯能訓誨人的理智,且能以聖事聖寵增強人的意志,故國家而與教會合作,則國家受益良多。

(57) 國家如不與教會合作,不唯國家先蒙不利,教會對社會的作用亦連帶削減。結果使社會不良份子有隙可乘而大幹其危害自身和危及治安等勾當。


校對:張希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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