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保祿六世

答覆反對教會神權者的責難

一九七O年元月廿九日

 

韓山城譯釋

教宗保祿六世論教會訓導職權,18-33頁

台北:安道社會學社,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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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詞大意

由於這篇講詞是致給羅馬聖輪法庭的法官及職員們的,故不免特別強調教會的司法權。

教宗在提出了教會法官應具備的優點尤其愛德後,開始談到現代最為突出的一種趨勢,即人們往往假冒自由之名而蔑視權力。繼而對反對教會權力尤其司法權者的責難,逐一予以答覆。

首先,人們以為教會的司法權是一個違反福音精神的制度。理由福音的首要內容是使人以解放人於束縛的愛德,享有天主子女的自由。法律及司法權既是以束縛人為能事,則其與福音所宣揚的愛德及自由怎能相容?

其次,人們以為聖統制亦違反福音聖訓。因為福音精神要人人不分貧富貴賤一律平等。

最後,是教會的強制權。對這點現代人尤其敏感,故其反對亦最烈。

且看教宗如何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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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詞正文

引言 答謝

1 諸位敬愛的法官及職員!我人以能全心答謝聖輪法庭主任,可敬蒙席非利彼亞克(Boleslau Filipiak)的致辭,深感欣慰。他曾成功地表達了諸位在這特殊場合下所有情感及心靈。他的致辭在我人心靈內激起現代教會法官的生動的圖案,及其應有的意識,以及滿全其任務所應具備的優點。教會法官要虛懷若谷,要擁有固有的義務感與責任心,要明智,要寬猛──猛甚至是必要的──相濟,以期在詮釋法律並將法律拍合於多變的人生所提供的具體個案時,沉著、無私。

法官首要優點:愛德

2 由此可見,諸位的使命何其重大。看了諸位對教會所做如此基本和重要的服務,我人不得不表示真誠的頌揚、活潑的感激及慈父的鼓舞。為了慰勞諸位所完成的微妙任務,今天我人樂意重複在聖教法學國際大會中所發表的幾句簡單而意義深長的話,亦即以往的一位著名法律學者用以形容現在和未來聖教法學家所有活動的話。他說:「任何教會博士,在詮釋教會法律時,如果其全部訓示及講義以愛德王國為依歸,則不致有所違礙和錯誤,只要決心使教會法律取得其固有宗旨,即拯救人靈」(Ivo de Chartres, prol. In Decretum: PL. 161, 47-48)。

3 諸位如將法律條文正確地拍合在具體案件上,則已滿全了立法者的願望,並對教會生命的發展大有貢獻。但能使諸位的使命大放光明者,則是愛德。愛德能使羅馬法極端推崇的判斷「公允」(Equity)──公允二字在諸位已一變而為「出自福音精神的一個美德」與大額我略所謂「司鐸的慎重」(Priestly moderation)──更形高貴而有利。

4 我人除對諸位出示我人的道德感表示器重外,亦有意發表幾句鼓勵的話,以期諸位在實際工作時,經常合乎理性並慷慨豪爽。

列舉法官應有的精神

5 我人頌揚諸位的道德感,因為那是法官不可或缺的最高特色。似乎我人可以舉出法官應有的主要特色,並私心慶幸,這樣一來,可以證明諸位如何為這類重要特色所濡染。如所週知,法官是通過主觀法(Jus subjectivum),亦即法官應有的高度權力及自由,來詮釋客觀法(Jus objectivum)即法律條文者。這說明,法官在審理案件上應異常客觀和公允,俾能靠了耐心和堅毅的研究過程,而評價其所獲致的每一因素,繼而以冷靜和不偏不依的公允精神來下判斷。為達成這宗旨,無需對羅馬及教會法典所述及的公允二字再事深入。這二字牽連到人們思想的嚴格評價。因此,現代教會及各國司法人員在審理案件時,對兩造的心理及主觀因素特予注意,同時對他們的家庭背景及社會環境亦加以考慮。當然,在實際運用上述客觀和公允精神時,法官不得輕視自然法亦即出乎人性之法的準繩,亦不得不尊重現行的成文法。因為成文法表現人類理性及公共福利的重要。但法官為能注意到上述一切因素,必須具備完整的守正不阿精神。假使法官原初沒有這精神,則試圖使他們擁有這精神的努力,勢必徒勞無功。我人感到快慰者,是我人深知像諸位這些慷慨的教會公僕,業已注意到這點的迫切需要。

6 可愛諸位!我人奉勸諸位,要熱誠正確地實施司法官的職務。諸位的生活既然經常與有關這職務的現實及困難不斷接觸,則諸位當然充分明瞭這職務需要多少及怎樣的美德。我人曾說,需要不偏不依的精神,這精神的先決條件是高度而不變的廉正;需要無求於人的精神,否則,不免在法庭精神不能相容的賄賂、政治,偏袒等惡跡;在受理案件上需要鄭重其事的精神,並意識到這是對「富有仁愛、慈悲而公道(詠,一一二,四)者的高貴服務,祂是「正義的審判者」(弟後,四,八),祂是」忠信及正義的「(若一,一,九)。

現代人反對教會司法權

7 這裡,我們不得不對一個難題予以徹底的研討。上述種種或許可說是對法官的一種頌讚,而對其職權的行使似乎需要一個辯護。理由是:司法權,尤其教會的司法權,其行使在今天受到指摘,就像它是一個越出福音精神的機構,因為福音所宣揚者,是精神及自由生活。人無不知,今天到處蔓衍著一種突出的趨勢,是假借自由之名蔑視權力。大公會議在一篇專論信仰自由的、極具意義的文獻內,曾強調說:「似乎有不少人,偏於假冒自由之名而完全拒絕並蔑視服從」(信仰自由宣言8)。一種所謂「崇尚神恩的趨勢」,非常盛行,而成為一道反聖統制的逆流。人們由於只顧對神恩難以界說的功用加以強調,而置權力於危殆。於是便出現了一種普遍心理:人們為了準確保天主子女應享有的自由,而企圖將「拒不服從」說成一件合情合法的舉措。

8 人們採取這態度的原因,構成一個內容廣泛,因而需要從長討論的問題。不幸,為了時間的有限,我人只能以簡單的驚告方式,將人們對教會法庭的責難歸納為三個要點:

(一)教會司法權有違福音精神

9 首先,人們援引福音,呼籲我們擁護自由而反對法律並反對一切法律。果然,福音的號召無非旨在使人獲致卓越的精神自由。我們不能忘記,耶穌為了衛護天主子女的聖愛及自由而不惜無情地推翻法利塞人的法制主義。祂說:「你們一向聽人說……」(見瑪,五,二一)。此外,耶穌的整個宣講,莫不指向內在精神生活,並以解放人類於束縛的愛德為依歸。基督所言所行無非旨在於此。就如上述大公會議文獻所強調者:「良善心謙的耶穌基督、我們的主及師傅,曾以耐心來吸引並促請其弟子們。祂為支持並鞏固自己的宣講,固然曾顯示靈蹟,以激發並增強聽眾的信德,但對他們從未施加壓力……祂雖然知道有人在麥田中撒下莠子,卻下令讓莠子與麥苖一同滋長,直至收穫之日,亦即世界末日。祂不屑於作一位握有政權的默西亞,並不欲以力服人,而甘願以人子自居說:『人子來世並非為受人服事,而是為服事人』……最後,在十字架上為拯救人類,並為替人類取得真正自由,而完成救贖大功時,圓滿結束了祂的啟示」(信仰自由宣言11)。因此保祿宗徒在致羅馬及迦拉達人書中,為反對猶太人的法制主義及擁護自由,而作了一個乾脆的聲明說:「如果你們隨聖神的引導,就不在法律權下」(迦,五,一八)。又為制定一個與強制執行不克相容的聖愛的典章,而宣稱:「全部法律包括在一句話內: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迦,一四)。

10 上述一切固然真實無偽,但宗徒真正的訓誨並不止於此。宣揚聖愛和倡導內在及自由生活的耶穌本身,亦曾釐訂其弟子應予奉行的倫理及實際章程;同時,一如我人即將說明者,亦曾立意委派一個擁有具體權力的權力,服務人類。

11 凡為了衛護自由、反對法律而援引福音者,必須注意法律二字的多重意義。梅瑟法律固已徹銷,但自然法仍具有其自然就有的全副效力,這是無庸辭費的。猶如新約並不剝奪人們的自由,而是善用自由的嚮導;同樣,制定法,只要以自然法為精神為原始,便捍衛人性的美善,處理並推動公共福利,保證私人不可侵犯及帶有責任感的獨立自主,不致受到一切意外的干優及不致為人妄用;而獨立自主則是每人賴以有效玉成其人格者。自由與權力二詞並不互相水火,而是相輔相成的兩個價值。同時,它們的相輔相成一面有助於公共生活的增進,一面又有助於發揚每位成員的自發自動精神,而使其生活更加豐富。

12 自由的價值及其應受的尊重,不獨不致因了擁護權力及法律的重要性而稍為減色,反而肯定:為安全而有效地保障公共福利,權力及法律乃必需的條件。一項基本的公共福利便是自由的運用。而這權利只在井然有序的共同生活中,始能取得充分的保障。果然,自由而缺乏明智及適當的規章作其保障,則自由何益於人?偉大的西塞祿說得有理:「為使人人享有自由,執法的官員及法官乃至我們每人都是法律的僕役」(Cicero, Pro Cluentio, 146)。

13 最後,福音法令總歸愛天主愛人二者。斯二者又向三方面發展:首先是良心。因了愛德的法律,人的良心自由便更加發達並更有作為。其次是許多規誡與美德。因了愛德,它們不唯不約束人的自由,反而提高個人對天主,對他人,對自己的自由。最後是聖神的寵恩。因了愛德,信友雖擁有聖神的寵恩,仍常服從靈牧權力,並為在愛德中建立整個身體而服務(弗,四,六)。(1)

(二)教會聖統制有違福音精神

14 其次,人們為合法化其現有的反聖統制態度而高唱自由以打倒權力。此處人們亦援引福音聖訓。但福音不唯不廢除權力,反而加以屹立並鞏固。一定,福音要權力為他人而服務,但並不因為權力來自社團,因而是社團的奴婢,反而因為權力乃上天所賜以統治並審判社團者,而權力的起因乃是天主聖旨的樍極介入。果然,耶穌並無意讓人人自由解釋其訓示,而將這任務委託於一個合格的權威(見瑪,二八,一六;谷,一六。一五;路,二四,四五;若,二O,二一);祂要祂的教會建立並構成一個由聖統制而組成的單位;祂要教會形成一個社會性的、精神性的及有形可見的機體,由人及天主兩種因素而合成的唯一而複雜的現實(教會憲章8)。亦就因為教會是一個社團,故需要外在的構造和規則以及法律所固有的特色。因為「有社團,必有法律」。

15 所以,如果內在精神佔有首席的話,則在教會這身體內,組織和服從二者將是永久不可撒銷並為教會創立者所欽定的因素。大公會議曾這樣提示我們:「教會……曾由我們的救主在復活後交由伯多祿照料並牧養,並將宣傳及指導的責任委託與伯多祿及其他宗徒們,同時又建立教會為真理的柱石和基礎(第前,三,一五)……這樣建立並組成的社團屹立於至公教會內,這教會由伯多祿的繼位者和與他親睦相通的主教們治理」(教會憲章8)。一定,教會法典必將精神佔有首席一點視作固有的最高法律,但同時亦顧及教會作為一個有組織的社團所有連帶的需要。教會法典由於重視精神價值,故對聖事加以認真的保障,因為聖事是教會法律的中心。它禁止付洗成年人,除非他們明知和自願地接受這聖事(Can. 752);除自由選擇鐸品者外,它不要人們進入並立足於神職界中(Can. 214, par. 1, 1994, par. 2);婚姻而缺乏自由同意,它不視作有效(Can. 1087, par. 1);但同時亦不容啟示的內容為人所更動(Can. 1322-1323);不容教會權力陷入沒有等級與任務不分的紊亂中(Can. 108, par1-3; 948);不容人們因其主動而顛倒基督所欽定的秩序;不容信德、聖事與記律的規章成為人間協議的對象──假使該協議只是由一些缺乏責任感的人們所主動所倡導(Can. 109, 208, 329)。教會法典,一如聖格肋門致格林多人一書內所說,受制於一條基本法令,這法令出原於天主,並通過耶穌基督而委託於宗徒。此後,宗徒「釐訂了繼承的規章,為使他們死後,其他被鑑定的人士執掌其任務」(1Cor, 42-44, 2)。因此,教會的組織與聖統制尊重法典的安排猶如教會出自基督聖意的憲法,目的是人們的福利及得救。而所謂人們,則是脫離罪惡而成為天主僕役者(見羅,六,二二),其聖召是充分生活於精神生命中。(2)

(三)教會強制權應予取銷

16 最後,人們高唱自由,以對抗教會在行使司法權時,所有某些古老的或過度任性及嚴厲的作風。關於修改教會法典,人們正在公開討論。凡涉及警戒、判決與棄絕的種種,皆使現代人銳利的敏感認定是應予擯絕者。人們好像在對付一個目前業已遭到推翻的極權政府的遺跡似的。但不可或忘者,是強制權亦以教會原始經驗為基礎。保祿宗徒曾運用運強制權以對待格林多教會(格前,五)。只需一看保祿宗徒這項實例,便可對這種嚴厲措施在牧靈方面的意義獲致了解。保祿宗徒採取這措施,純粹為了維持整個教會精神和倫理的完整於不墜,並為了犯罪者的利益。他說:「為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上可以得救」(格前,五,五)。

17 因此,強制權,如能以相宜的方式和尺度來運用,一面可替私人的權利服務,另一面則又為公共秩序服務。於是,我們再度進入了愛德領域。在愛德燭照下,如果相當重大的情況要求使用強制權,以捍衛公共福利,則可加以運用;即使執行該權力時,對錯誤者要極端慎重和諒解。至於如何做到這點,刻下正在研究中,希望精益求精,而適合今天人們對人格尊嚴所有日形嚴格與頻繁的要求,並希望這樣一來,可將強制權和諧地納入現代社會中。關於強制權的必要性、適時及效果,任何人無從反對,因為這是本質上附繫於司法權的一個因素。不過,如上所述,強制權亦是愛德的一個表現,而愛德則是教會的最高法令。猶如捍衛教會全體出自愛德的推動;同樣,愛德亦使被懲處者明瞭強制權的必要性,而以有益的謙沖精神接受苦口而利於病的良藥。(3)

結論

18 因此,我人不僅有意向諸位精通法學及善於詮釋法律者,而且向我人所有子女重複大公會議上述文獻的下列敦請:要竭盡全力培育作人的品格,使人們充分了解倫理秩序,知道服從合法權力而愛好真的自由「(信仰自由宣言8)。

19 我人對今天的會晤至感滿意,這會晤讓我人至少部分地談到如此重要而又令人敏感的問題。值此令我人常常愉快的隆重會晤,我人以生動的喜悅及慈父般的至誠,再度奉勸諸位,要以崇高的信友意識善盡厥職!要尊重教會並絕對獻身與教會,以答謝教會對諸位寄予的殷望!要以謙虛、熱愛和不求名利的精神服務人靈!願主聖寵常與諸位相偕!願主的光明照耀諸位的日常生活!這是我人在司法年的開始竭誠對諸位表示的祝望!並降宗座遐福!

 

講詞註釋

(1)「今天到處蔓衍的一種突出的趨勢,是假借自由之名而蔑視權力。」人們用以反對教會權力尤其司法權的第一藉口,是基督的福音。人們說,教會內根本不應有法律存在,遑云司法權及法庭?其理由是:福音的菁華無非降生成人的天主聖言,以言以行來向人介紹「天主是愛」的偉大真理,以期人們由法律的奴役中得到解放,而享有天主子女的高貴自由。教宗的答覆是:誠然福音的主要內容是「以解放人於束縛的愛德為依歸」,目的在「使人獲致卓越的精神自由」。但這樣的自由,只在人們擁有足用的愛德時,始能兌現。在人們沒有取得足用的愛德之前,而侈談自由,則自由將一變而為損人不利己的放任!基督福音之所以大談愛德,只是希望人們取法乎上,而全力邁進,不致安於小成耳,初無意肯定人們業已擁有足用的愛德。基督比誰都清楚,人如何極端自私,故基督除將梅瑟法律加以廢除外,不獨仍然保留自然法及其它以自然法為精神、為原始的制定法的拘束力,而且祂親自或通過宗徒及教會,又釐訂了許多新的法令,以幫助人們在未能有效控制自我主義,和尚未擁有足用的愛德,而享有「從心所欲不踰矩」的自由之前,擁有具體的法律來照耀其理智,並加強其意志而善用自由。何況所謂愛天主愛人的雙重愛德,正是基督所謂最重要及最大的誡命呢?

此外,13節內容似乎需要稍加註釋。因為這節能令我們明白愛德怎樣使人獲享真的自由。(一)是良心自由。所謂良心自由,首在不受物慾的牽制而能自由自主地選擇行善。由於愛天主愛人的愛德具有有效控制自我主義的能力──自我主義,如所週知,是各種物慾的根苗──故凡擁有足用的愛德者,其良心自由便「更加發達和更有作為」。(二)是對天主、對他人、對自己的自由。我們所以對天主、對他人、對自己感到有所掣肘,不能做我們願意的善,而經常做我們不願意的惡,其原因就在於我們力不從心,不能守好應守的規誡及擁有應有的美德。但人不知一切規誡與美德的總和便是愛德。人而擁有足用的愛德,則能易如反掌地守好各種規誡,具備各種美德。在這情形下,我們對天主、對他人、對自己自能得心應手,做到所願意的善,而避免所不願意的惡。而這正是真的自由。(三)是善用寵恩的自由。如果你蒙受了聖神的寵恩,你必須了解,聖神賜予寵恩,並不為了使他人服務你,而是為了使你服務他人尤其教會,而服務教會的第一要義便是服從其靈牧權力:否則,你對教會的服務很可能一變而為對教會的搗亂與顛覆。而這點唯有擁有足用的愛德者,亦即真的愛人及愛教會者始能做到。亦唯有擁有足用的愛德者,始能在運用其寵恩時,享有不為自我主義所羈絆的自由。

(2)人們反對教會司法權的第一責難,是司法權有違基督福音的聖愛及自由精神。其第二責難是反對教會的聖統制,肯定教會成員應當一律平等,無分軒輊。教宗的答覆是:固然一切權力皆以服務他人為目的,教會權力亦不能例外。但這並非說因為教會權力來自下層,故應為社團的奴婢,而是說教會權力來自天主,而天主賜予教會這權力的宗旨,乃是為統治並管理教會的。這點乃出自天主意旨的「積極介入」。凡耐心披閱教宗在此處所指出的四大福音的章節者,即可明瞭教會如何是一個出自基督聖意的聖統制社團。然則,誰敢擅自更動天主基督親自建立的教會結構?

其次,教會的聖統制,雖然來自天主聖旨的「積極介入」,但教會仍然在可能範圍內衛護人們的自由。這可由15節內教宗所舉出的有關聖洗、聖秩個及婚姻聖事的幾個例子作證。但有關啟示內容、教會的聖統制及秩序問題,則不容人們任意更動,因為這些是出自基督的積極訓示和安排的。

(3)至於強制權,則尤其是現代人全力反對的;這點構成人們對教會權力的第三責難。教宗說:「凡涉及警戒、判決及棄絕的種種,皆使現代人銳利的敏感認定是應予擯絕者。人們好像是在對付一個目前業已遭到推翻的極權政府的遺跡似的」。但教會強制權的行使奠基於教會的原始經驗。保祿宗徒曾運用這項權力以應付格林多教會的某些不法分子。同時,這又是「本質上附繫於司法權的一個因素」。假使人無從否認教會是一個社會,教會內必須有法律及司法權存在,則不得不承認強制權的必要性。不過,由於教會是以愛德為主要精神及最高法令者,故在行使該權力時,設法「對錯誤者極端慎重和諒解」。設法使「被懲處者明瞭強制權的重要性而以有益的謙沖精神接受苦口而利於病的良藥」。這點,據教宗說:「正在研究中,以期精益求精,而適合今天人們對人格尊嚴所有日形嚴格與頻繁的要求,並希望這樣一來,可以將強制權和諧地納入現代社會中」。


校對:吳惠鳴

網頁製作:聖神修院神哲學院